深圳午托班收费标准

2022-10-22

第一篇:深圳午托班收费标准

午托班尴尬何时休---深圳

中小学生的午休问题,困扰学校、家长以及教育部门多年。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再次递交关于规范午托班管理的建议,并被列入市政府接办的两大重点建议,市长还公开表态将亲自过问这一建议的办理情况。2008年已过半,各方讨论多年的午托班规范管理能否顺利破题?

随着暑假来临,教学任务暂告一段落,不少学校计划趁着长假完善教育配套设施,为新学期做好准备;而教育部门也抓紧落实各项校园安全建设事项,其中,午托班问题在上月的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再次被提及。

关于午托班的规范管理,呼声已持续数年,但一直未果。上月的会议上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一是遵循由家庭、社会、学校多渠道解决的思路,鼓励有条件的学生中午回家就餐休息;食堂条件较好的学校继续办好午托,没有学生食堂或者学生食堂供餐能力不足的可以考虑校内午休、校外就餐的新模式;允许有实力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社区举办午托班;对个人开办的无证经营、安全隐患较大的校外午托机构,实施分步清理和整顿。第二个方案则提出不允许举办各类校外午托机构。市政府要求教育等相关部门研究比较这两个方案的优劣,在6月底完成并出台方案和系列管理办法,随后开展专项整治。

但记者从教育部门了解到,目前市教育局仍在就午托班问题进行调研,还未出台相关解决方案。

午托班卫生消防状况堪忧

上午的下课铃声一响,实验小学二年级的阿明走出校门,看见午托班的钟老师已经等在门外。这时,又涌上来几名学生,钟老师一点人数,“人齐了,回去吃饭了。”在钟老师的带领下,数名小学生走到学校旁边的南天大厦,乘电梯上到三楼的一套三居室。客厅里摆着几张桌椅,一个阿姨正在分饭,10多名穿着校服的孩子开始用餐。一刻钟后,孩子们被赶到房间里上床睡觉。

每天中午,阿明都在这里度过,“家里离学校太远,学校的饭菜不好吃,在这里可以休息,还有同学可以一起玩。”这个培训机构平时进行奥数辅导,兼做午托、晚托。据了解,这个小区内类似的午托班为数不少。

在福田区白沙岭片区,由于学校林立,午托机构多如牛毛。在一路之隔的园岭新村片区,记者随机走访了几家午托机构,发现卫生、消防状况堪忧。

园岭新村90栋301室的启智教育中心也是一个三居室的套房,提供午托服务,每月每名学生收费340元。客厅内的黑板上贴着午托班孩子的纪律表,连续一个月遵守纪律的孩子有笔记本、钢笔之类的文具奖励。当记者询问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时,一名中年妇女从房间内的衣橱上翻出一个满布灰尘、已经破损的营业执照,上面写的注册名称却是中华职业教育社,而且是2002年颁发、已在2003年过期了。

在园岭四街45栋的一楼,也开设了一间午托机构。这套三房一厅的卧室内阳光阴暗,散发出阵阵霉味,墙壁上F打头的英文不雅词语赫然在目。记者在厨房里发现,刀架竟随意摆放在地上。当记者询问做饭阿姨是否具有健康证时,阿姨竟反问:“我们和孩子一起吃,有什么不放心的?”

“到底谁能给我们发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为了节约成本,午托班一般都由两室一厅或三室一厅改装而成,客厅的桌椅用来写字兼吃饭,二三十个孩子挤在一个自习室里,活动空间非常有限,空气质量难有更高要求。

卧室内则密密麻麻摆放着床,只留一条通道,有的连灭火器都没有,消防隐患尤为突出。另外,一些午托班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从业人员不注重食物卫生,食品原材料采购非正规供应商,极易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感染其它疾病的可能。

今年年初,罗湖区曾就午托班进行调查,仅翠竹街道就分布了29家,学生750人,从业人员194人,设置就餐座位867个,床位937张。据统计,整个罗湖区有午托班290个(全部没有经营许可证),为8021名学生提供午托服务。午托班的数量剧增,是2005年的4倍多。这些午托班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多半“羞答答”地藏匿于学校附近的居民楼中。

对于近几年出现在深圳的这一新兴行业,为什么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据了解,由于午托班性质难于界定,作为经营机构还是教育机构登记尚未定论,因此深圳还没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管理,午托班还基本处于“管理真空”状态。

据了解,关于午托班的登记问题,早在2004年4月,市工商局就曾召开过专门会议,但争议很大:一是午托班能否作为营利机构申请营业登记?午托班的性质难以确定,如果将其视为对孩子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那么到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即可;如仅将其视为对孩子实行暂管、提供食宿的机构,则须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二是午托班申请营业登记须经哪些部门审批。由于午托班涉及到休息、学习、师资和监护安全等多个环节,若工商局在没有任何行业规范下彻底放开登记,必会产生消极后果。

4年后的今天,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对此,一些午托班的经营者也很无奈。一名经营者表示:“我们去教育局问过,教育局说不属于他们的业务范畴;去工商局,工商局说从来没有办过一个证;去卫生防疫站办卫生证,他们也不给办;去消防局办消防许可证,他们也不受理。我们实在不知道午托到底归哪里管理,到底谁能给我们发证?”

罗湖试行取缔方案遭质疑

午托班问题成为近年来“两会”的热点、焦点,市领导也曾多次批示要求解决好午托班问题。在今年6月12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会议上,市长许宗衡表示,“规范午托班管理”是今年市政府向市人大作出的庄严承诺,要求教育等相关部门在6月底完成并出台方案和系列管理办法,随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对于此次会议上提出的两种备选方案,有教育界人士认为,第二种“一刀切”方式不太妥当,可能会造成一些家长的不理解。由于目前学校无法承担起午托这一责任,应由社会、家庭协调解决,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午托班的经营。

据了解,今年年初罗湖区曾决定取缔午托班,大部分家长因此忧心忡忡,担心孩子中午放学后在校外游荡,增加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学生今年2月开学后,家长已经将本学期的全部午托费一次性交清,罗湖区各街道办在取缔午托班前,要求午托班经营者将午托费用退还家长。但午托班经营者仍我行我素,家长仍按期送孩子去午托,并希望政府能规范午托班管理。对此,各街道办只得采取强行措施,但部分家长的午托费用无法退还,一些午托班业主也不知所踪。

“学校什么都管这是误区”

2005年深圳市人大通过了《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32条规定,学生在7时至18时都允许留校或入校,并提出由教育部门制定非正式教育教学时间学生在校管理办法。

那么,学校是否能承担起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这一时间段对学生的监护责任?记者了解到,要在这一时段为学生提供午餐和良好的午休环境,深圳只有少部分学校可以做到。

南山区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南山附属学校的赵老师告诉记者,学校把一些空余的教室用于午休,有独立的木床,可容纳几百名学生,并聘请了生活教师照料,午托费用是每天10元。午餐另计,每顿7元,食堂采用后勤社会化模式,由专业的配餐公司管理。

深圳实验学校的食堂由师生生活服务中心经办,由后勤部门管理。食堂采取自主经营,是非赢利机构。食品的采购统一管理,定点采购米、面、油,要求供货必须有三证———经营执照、卫生许可证、工商许可证。根据学生的生长特点,小学部有A、B餐供学生选择。目前小学部1800名学生有近1400名学生在校内就餐,初中部和中学部也有过半学生选择了校内的午餐。由于食堂场地受限,小学部和初中部就餐往往要分两批来进行。虽然提供午餐,但深圳实验学校的午休问题就难以解决。一名实验学校小学部的家长告诉记者,学生在午餐后都是把课桌一拼,睡在课桌上,有的孩子还爬上了讲台。

园岭小学是深圳一所省级学校,三个校区有1000多名学生。尽管学校设置了食堂,却并不向学生供应餐饮服务。该校老师表示:“食堂不到70平方米,实在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据介绍,学校食堂以前是给学生供应午餐的,但后来由于场地缺乏,就干脆只对老师开放了。

“罗湖区是老城区,除少部分民办学校外,绝大多数公办学校是不具备午托条件的。”罗湖区副局长金依俚表示,当时区内的学校在规划设计上规模较小,基本只能供应教工的伙食。“学校办午托班,在财力、人力、场地上都有限制。学校如果挤出精力从事课外午托班的管理,对教育的管理与教学质量的提高必然有不利影响。学校承担是教育的责任,而不是养育的责任,现在社会要求学校什么都要管,这是一个误区。”

■参考模式

朝九晚五

近两年,一些政协委员提出,学校可仿照公务员的作息时间也实行朝九晚五,即早上推迟至9时上课,缩短午间休息时间为一小时,可以保障学生的睡眠时间,也缩短了中午的非教育教学时间。学生中午在学校用餐,午餐可以由专业配送公司提供或由学生自带便当。

另有委员建议,考虑到一些家长希望孩子中午回家午餐和午休,学校也可以把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自修课或者不重要的活动课安排在第一节课,有些不想参加的学生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留在家里午餐和午休。“也许这种要求对学校管理的严格和统一有些冲击,但我们的义务教育特别是小学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和弹性。”

深圳大学教育学系熊贤君教授也认为,压缩午休时间是西方国家普通采取的操作模式,而且事实证明一些小学生并不需要午休。午休时间缩短后,可以利用下午增加的课余时间,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

但同时也有教育界人士认为,朝九晚五在深圳的可行性较差。虽然多年来上海市一直推行朝九晚五,但就自然条件来说,深圳的气候与上海有异,并不适合推行这一政策。此外,学生放学时间提前,离家长下班时间还很长,将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新的问题。

营养午餐

据了解,在上海、杭州、北京、广州等地已经开始推行营养午餐制度,国内最早推行营养午餐的是杭州,现在该市已有98%的中学生吃上了营养午餐。北京市也有了完善的中小学营养管理条例,在这些城市,学生营养午餐已经向规模化、社会化发展。

目前,浙江省首个学生营养午餐标准———《平湖市学生营养午餐标准》通过评审。该标准规定了学生营养午餐的营养素供给量、食物供给种类和组成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营养午餐的食谱编制、食品采购等相关内容。

与深圳毗邻的香港也是实行营养午餐制,营养午餐配送公司每天会定时定点将午餐送到各个学校,有需要的学生和家长可以直接申请,不需通过学校办理手续。营养午餐有保暖餐车运送,以保证食物的安全和可口。

记者发现,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深圳从事营养午餐的专业公司为数不多,目前深圳市鑫福鼎配餐实业有限公司在为松坪山小学提供此项服务。也有人士指出,营养午餐如果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推广将会容易一些,目前由于缺少法规,一些学校意识不强,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学生午餐专业化、社会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社会办午托

具备怎样的资格才能开办午托班?专家表示,午托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存在巨大的需求,已经被家长接受和社会认可,目前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午托班的管理,政府部门有责任对这个新兴行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专家建议,政府应立法管理,建立准入制度,由工商部门核发校外午托班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办法,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街道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物价部门进行定价,办事处行使审议权,由物业、社区、工商各大部门协调共同管制。

同时,尽快出台《校外午托班管理办法》,规范校外午托班的申办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亮牌亮照经营;对未申报备案的由街道执法查处取缔。由教育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意见,联合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将午托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完备配套设施,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午托班。

社区办午托

今年“两会”上,一些代表们纷纷提议,由社区居委会或正规学校牵头做“午托”。午托班如不能纳入市教育局管理,可以与街道、居委会或当地的学校挂钩,使午托班规范化。代表建议,由社区居委会可以组织一些离退休干部和下岗员工为小区业主服务,既贴近居民,让居民放心,也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第二篇: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

2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3 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

4 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

7 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午托班(推荐)

申办校外午托机构相关手续,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三步。以罗湖区为例:首先,申请者备齐申请报告、《罗湖区校外午托机构申报审批表》、场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就可以到罗湖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申办。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教育部门会组织人员到校外午托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场地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关于同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最后,申请者持《关于同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批复》到民政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简称“民非登记”)。

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午托班被定性为“公益性服务活动”,这与其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不冲突。这一点已被明确写入《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中。根据规定,申请者持教育部门核发的《同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批复》,可到民政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然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收费许可、税务登记等手续。各种证照齐全后,即可正式开展校外午托服务。据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选好场地至关重要

记者调查发现,在申请者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消防和卫生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是两个最重要的前置条件。而这两个因素都与场地密不可分。根据要求,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建筑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平方米以上。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如果在民宅里开办午托班,不是很容易通过审查。而幼儿园、培训机构、社区会所等场所似乎是更好的选择。

晶报记者 马东梅

□相关政策

什么人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也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篇:午托班应急预案

未来星托教班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理我托班发生的安全紧急事件,提高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维护学生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托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 指导思想:

建立托班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的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学生及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托班正常运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托班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 组

长:刘

鹏 副 组 长:李文晓

员: 托班辅导老师及工作人员

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一)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托班学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拨打“120”电话或送镇卫生院进行处理。

2、迅速向中心校、学生所在学校领导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做好所有食物食品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托班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学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其他突如其来的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社会人员到托班对学生造成伤害时,辅导老师及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并拨打“110”报警。其他同学在老师安排下要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自己或疏散。

2、迅速向中心校、学生所在学校领导报告。

3、对伤者应及时送医院就诊。

4、迅速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通知受伤者的监护人。妥善处理事故。

(三)宿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的同时,迅速切断有关电源。辅导老师迅速疏散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2、立即向中心校、学生所在学校领导报告,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根据火情、火势,正确合理选择就便器材灭火。

3、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4、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篇:午托班招生简章

尊敬的家长: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和未来,孩子的健康成长牵挂着每个父母的心。因为工作的忙碌,也许您正为您孩子的午休和学习而烦恼,金太阳午托班是您放心的港湾。

这里环境优越,科学的营养搭配使孩子们饮食更为合理,安全、卫生使您孩子更为健壮,还有专业人员接送上、下学。在这里您的孩子能在慈母般的爱心、老师般的耐心和细心呵护下健康成长;我们随时与家长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状态及表现情况,努力培养孩子的学习热情和良好习惯。

生活环境:干净整洁的宿舍(80平方米左右)宽敞舒适,安全卫生。 室内硬件:空调、电视、热水、消毒柜等。

最佳地点:离建东小学、五条路小学、十三中、十六中。都很近

软件方面:配有二至三名老师,身兼“教师,家长、保姆、朋友”四种身份,给以孩子学习、习惯、性格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教育。

把您的孩子交给我们,您就放心上班;安心地工作吧!

业务范围:午休午餐

招收对象:6—12岁健康的孩子。

收费标准:6-8岁150/月 9-12岁180/月。 报名地点:金太阳(建东)婴幼园

咨询电话:3886811 3886812转8000 8022 永安阳光托管中心本着”急家长所急,解家长之忧“的服务原则特向社会推出语文、数学、英语、美术等在职专业教师组成的小学生托管服务中心

一、服务项目

1、午托班 时间:上午放学至下午上学期间 (收费标准:260元/月)

内容:(1)中午放学后接到托管用餐(2)饭后半小时进行口语指导训练(3)午休(4)起床后用完水果送至学校

2、晚托班 时间:下午放学至晚20:00 (收费标准:300元/月) 内容:(1)下午放学到托管用餐(2)饭后半小时进行口语指导训练(3)随后进行晚自习,期间由语文、数学、英语等专职教师进行作业辅导(4)完成当日学业后,根据学生兴趣特长开设第二课堂,内容有:作文训练、趣味教学、国际象棋、艺术手工制作、初级绘画、硬软笔规范训练(5)20:00分学生开始返家。

3、午晚托班 时间、内容即午托、晚托安排 (收费标准:450元/月)

4、全托班 时间:周一至周五晚20:00(收费标准:760元/月)

内容:(1)早读早餐(2)即午托晚托安排(3)安排学生21:00入睡(4)每星期由托管负责安排户外活动一次。

5、临时班 时间内容同上 (收费标准:午托15元/天 晚托20元/天 全天40元/天)

二、报名登记

1、家长需持学生的1寸近照到南门花园16幢205室填表登记。咨询电话:5117181 13385985106

2、一次**纳一学期费用享受九折优惠。 衷心祝愿您的孩子能在阳光托管中心用有限的时间有无限的拓展!在快乐中轻松进步!本中心常年招生,热忱欢迎家长们踊跃参观及报名!

三明市阳光托管中心永安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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