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后感3000字

2023-07-01

第一篇:西窗法雨读后感3000字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东窗之上(《西窗法雨》读后感)(模版)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东窗之上

一本《西窗法雨》,字并不多,书不算厚,内容不难懂,作为一部法学的入门书它是不错的,因为它是中国人用中文写的!这不是一句废话,因为当你看那些外国人写的理论书,特别是欧洲,美国,俄国等语系不同于我国的国家,翻译的水平不论多高,还是有地方很难搞懂,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句子有些很难搞懂,并且太长了;又或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里面,黄风先生的翻译是不错,但还是有一些地方令人琢磨不透。但《西窗法雨》则不同,它从内容上看只是一本法学入门书,面向的是初学者,自然而然从内容上就简化不少,让人一看就懂,又发人深思,更主要的是,每一篇里头都有一个故事,想说服或感染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例说理,就是这样,《西窗法雨》里的很多方面我都有感触,既有赞同,又有反对;从写法上看,它里面是一篇文章一件事,不需要人一次看完全书,这样给予了读者自由度,并且能让读者感到作者的体贴。

万物本无完美,世界只有追求完美万物的人和并不完美的万物。《西窗法雨》也不例外。

正如那个星期五,读书小组那位不说名字的同学所言,在《西窗法雨》里,看到的是矛盾!“苏格拉底的慎重”与后面的“恶法非法”有矛盾,有人会说没有矛盾,因为前面说的是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要慎重,而后面的是纳粹德国的法律,是不正义的,不公正并不等同于不正义,并且前者是要慎重,而不是要绝对服从。但我想说得是,正义是什么标准?人总是在侵占他人利益来扩大自身利益,而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这基础上才去侵占他人利益。那么对于不正义之法,人该如何是好了呢?又会有人说:“苏格拉底是被自己赞同的程序判处死刑的,而“恶法非法”里的受害者与其妻子是反对纳粹的法律的。《社会契约论》里讲过,在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立后,必须要有一个全民同意的议案,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没有它的存在,政治共同体的效率就极为低下。而受害人处于当时的德国,不能阻止希特勒上台,这就表明多数人是希望他上台的,我们一直说德国人民在二战时的生活多么悲惨,却忘了这样的生活是因为他们之中大多数的决定所决定。受害人间接得赞同了该法的通过,那么他就应该遵守,否则,就应该脱离这一政治体。法律不因一人而改!

矛盾存在着,但这不一定是刘星老师的矛盾,《西窗法雨》所写得是刘星老师所看见得“西窗”对于“法雨”的看法,人本来就有矛盾存在,对待法律,也是如此;对待《西窗法雨》这本书,我也是如此。

对于《西窗法雨》中某些说法我自己是持反对态度的。如“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那一篇,西方人认为自己和政府是契约关系,听到这里,很多人会想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且认为这书绝对肯定了这一关系。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但我看了《社会契约论》后,我明白了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卢梭不仅没有说人民与政府是契约关系,还告诉读者他是反对这一结论的。《社会契约论》是这样写的:“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拥有立法权的人民赋予政府管理他们的权力,那么政府的权力不就比立法权还大?又会有人说,不,契约中规定政府只能管理人民,而不能统治人民。但政府能管理人民,不就可以凭此来,慢慢地变成统治人民了吗?就像管家与主人一样,如果是契约关系,管家因为贪婪,慢慢开始侵吞主人的“财产”,最终就像国际象棋的特别招数的名字:“王车易位”,不过后者是舍身救主,前者是弑主夺位罢了。那么是法律关系的话呢?管家一辈子都只能是管家,主人永远都是主人,法律是由主人所控制,由此,管家无法合法侵吞主人“财产”无论用任何方法。

有弹就必有赞,对于《西窗法雨》里很多说法我个人都十分赞同,但我觉得献丑就不如藏拙,我无锦上添花之能,就不能在刘星老师的说法上做画蛇添足之事,不然就像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折中判断方法那样,一个犯人可以是两种类型的犯,好像判断人的种类,分为男人,女人,成年,未成年一样别扭。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别扭,我不想学。

在《西窗法雨》全书里,不时会出现中国人的习惯做法,而刘星老师就是以中国人的做法与外国人的做法作比较,由此突出外国做法的合理性。这好像有点崇洋媚外,但我却认为这才是爱之切的表现!卢梭在《忏悔录》里讲到:想写一些有益于祖国的书,必须要在祖国外写。为什么,看一下卢梭的一生就知道,有益于瑞士的《社会契约论》被禁,卢梭的荣誉公民称号被废,有益于世界教育的《爱弥儿》,令卢梭晚年生活惨不忍睹。有益于祖国的,一定遭受顽固势力的攻击,因为有益于祖国的,是猛药,俗话说得好“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国家最受不了猛药,对于出这药方的医生,必定赶走!但肯出这猛药的医生,并定是最爱这生病的国家!

猛药,《西窗法雨》还不算是,它仅算是温和的药,目的不在于治标又治本,仅在于慢慢治根。就像《西窗法雨》里“地理环境中的法律”那张所说,地理环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不同的影响。对于法律也是一样,在中国这一大国,各地风俗不同,甚至相反。并且在这文明古国,这没被中断历史的文明古国中,人的根性已经千百年长存,扎根太深了。西方法律终究是西方的,西方法律习惯也只是西方的,在这相隔千里的东方大国,能行吗?个人希望可以,但心中的中国人却告诉我:“想一下你自己可以吗,中国人.”

第二篇:西窗法雨读后感

读《西窗法雨》

---探根究源的看法律

听师兄推荐《西窗法雨》,说此刘同学的这本书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经典入门之作”,遂借得一本,待看时,果真如序言所言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法律精神与只言片语中得其精髓,与点点滴滴之间掀起波澜。

从其分散的众篇章中发现《法律的最终效力》一文,看罢若有所思。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当作法律,因此我们总是把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从初中起政治老师就教育我们会“军队、警察、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当时听了就觉得心里很是不愉快:奈何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法院与“暴力机构”是挂扣的呢?那我们生活遵循的规则不都是被强制的吗…

本书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什么法律具有效力? 为什么立法机关颁布制定的这个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法律就是由国家暴力机器保护的规律,你不服从它,它就会镇压你。

先不说这个想法是不是正确的。

本书列举了西方的一些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最终效率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不是源自国家的暴力。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本身就反映了一种规则的活动。”

那么国家暴力的作用,其实只是保护这些“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因此像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黑奴法律、希特勒颁布的纳粹种族灭绝法律、我国清朝末代颁布镇压老百姓的法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恶法非法”就是说这种情况吧。

从西方人的逻辑看:法律的最终效力既来源于社会规则,而又规范着社会规则。他们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的合理解释,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成为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事实上社会规则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争论:比如说 堕胎应否合法?

在我们的国家里堕胎是被接受的,并且主动堕胎者大约也没有西方人那么紧张的担心人权组织来找麻烦,然而在很多西方人眼里堕胎是不道德的,它是一种扼杀他人生命的方式,因此难以为社会的部分人所接受。君不见每届美国总统大选时,每个竞选人对公众公布其政见时都不离:就业、堕胎和同性恋这几个话题。 然而不堕胎者也有他们的说法,例如斯蒂芬写的《魔鬼经济学》有提到:正是堕胎导致了美国90年代犯罪率的大幅度下降。先不判断这个命题的真伪,但是如果选择堕胎的家庭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如果强迫他们生下来,最终孩子可能由于教育、医疗不足等问题而走上歧路,确实会成为社会的问题。

那面对这些“社会上存在争论的行为”而订立的法律的最终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如果因此制定的法律,难免顾此失彼,因此洋人在必要的时候“会将法律放在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的理性,西方人更愿意把法律当作是一种“工具”,相当多的人认为“工具如果不具有理性”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公平或理性无法实现。书中也说“这时候的法律更需要的是在一般规则下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度又由法院和法官来衡量。”

难怪柏拉图很早就说过: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力以及在法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

这又令我想到了现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的FB问题…一年年的严打,抓出一大串一大串同谋私合的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眉来眼去早已是司空见惯…这不仅令人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更不利于法治深入人心的推广。 这个问题我想早已不是“用不用高薪养廉”可以解决的问题了,更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必要把司法更加独立化,用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去约束他们的行为,很高兴在今年高院的新指导意见里,我们似乎嗅到了这点风向。

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共同追求的宏大理想,也是所有公民追求的美好愿望。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个能容纳各种声音却有一套共同合理的规范,能发表不同意见却有一致追求的目标的社会。现行大陆社会在北京奥运后也开始一步步开放,新一代领导人也欢迎大家“讲真话”,虽然电视机前的“迎客松”仍不时出现在凤凰等港台的舆论节目当中,但舆论开放的成果还是有目共睹的。台湾常笑大陆没有民主,然而他们的民主也好不了去哪里。政界与民间团伙势力的勾结早已从明朝天地会就有传统,政党之间的勾心斗角都是借民主的名义来毒害民众的行为。君不见大选枪击案与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扁家洗钱风暴就是法治不完善的结果,如果台湾检察院能像美国的联邦法院一样独立司法,这样的案子恐怕能消亡在萌芽之际罢。

中国法治最成熟的地区还属香港,许多经验都可以借鉴她。我想公开的陪审制度和逐渐发展的判例效力可以学习下香港人的英美法律精神,世界的法律都是一家,没有谁特别好之分,但是中国确实是地大,如孟德斯鸠也有说:地理环境和气候都对法律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灵活的判例方式,恐怕还是利大于弊罢?

第三篇:《西窗法雨》读后感

想起刚进大一学习法理学的第一堂课时,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

识了《西窗法雨》这本书 ,仅仅是书名就透露着宁静而深邃的味道,浅显易懂的书名。此时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 和理解。作者刘星透过西方世界这扇窗,向我们讲述了关于法的故事、道理。开的是“西窗”,下的是““小,

作者本书的文字犹如书名一样,沉稳而又宁静,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讲着西方的法律,却又像是在讲“雨”也小。一纸千于字,挺低调的。中国的现状,让人时时思考中国的问题。作者是研究西方法理学的学者,对法律问题,他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而且讨论为什么、凭什么制定这些法律。小故事,告诉我们大道理。这些是我对此书的总体感悟。下面来谈谈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

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

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在随笔《活的法律》使我对法律有了重新认识。如文中所说我们总把法律和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从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整个社会所主要依赖的规则来看,与国家权力和法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规则好像并不是发挥主要作用的规则。我们往往关注的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规则也就是活的法律。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处处存在法律,而这种法律不过是活的而已,不是国家或法院规定的。法律因该是活的,活在我们的心中和生活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这样人们才会更

好的去关注和遵守它。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是个奇怪的问题。如西方人所言为了社会有条不紊、井井有序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必须要有一个权威,这个权威是放在法律上的。在我们的观念中法律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它是公平的象征。但法律真正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吗?这值得我们思考,法律有时使用暴力来要求人们守法,导致人们害怕法律。难道这样的法律还值得我们去遵守吗?如果有一天法律能真正体现自身的公平与正义,那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就会发生改变。 这些就是我读完这本书的感想,我觉得此书不仅仅是法学者的启蒙读物。不管你是学法律的,还是不是学法律的读完此书都有很大的收获。小故事大道理带我们走进的是另一个世界――法的世界。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各篇文章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而读书体会也是零零散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如上课时老师举的一个案例: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厂旁边,长期受工厂噪音影响。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我们如果从老人的角度来讲,工厂的噪音已经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住院。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但从法律制定部门的角度来说,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获益。假设立法部门提高噪音的指标,那么必然会使很多个工厂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是否能实现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等处理,似乎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但市政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却明文规定机动车不能停放在公园中。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未意识到,这个优点,其实也是它的缺点、它的局限性所在。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怎样使这个权利得以正确的实施是关键。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而这种权利,或者将其扩大说成是法益,有时候会危害到未来的社会。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

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

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在···附近”和在“在···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这是法公平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个疑问。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否会使人心惶惶?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第四篇:《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各篇文章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而读书体会也是零零散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如上课时老师举的一个案例: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厂旁边,长期受工厂噪音影响。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我们如果从老人的角度来讲,工厂的噪音已经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住院。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但从法律制定部门的角度来说,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获益。假设立法部门提高噪音的指标,那么必然会使很多个工厂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是否能实现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等处理,似乎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但市政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却明文规定机动车不能停放在公园中。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未意识到,这个优点,其实也是它的缺点、它的局限性所在。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怎样使这个权利得以正确的实施是关键。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而这种权利,或者将其扩大说成是法益,有时候会危害到未来的社会。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

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

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在〃〃〃附近”和在“在〃〃〃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这是法公平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个疑问。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否会使人心惶惶?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第五篇: [《西窗法雨》简介及读后感]

简介

这本书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西窗法雨》简介及读后感。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文章,犹如一道道美味佳肴,组成了《西窗法雨》这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本书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读后感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当苏格拉底为捍卫雅典的法律慎重的选择饮毒自尽时,两千多年来,这位哲人的抉择,带给人们无尽的议论和探讨,这是否为一种迂腐,一种理性的败走„„

当纽伦堡的判决一锤定音,法学家奥斯丁所宣扬的“恶法亦法”在德国纳粹分子的狡辩中被“善恶价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为“恶法非法”

时,一切都在引发世人的思考,法律是否就是正义„„

当18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亲自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充分彰显法院的审查权利时,西方国家的法官手执宪法,左右审视各种法律,找到违宪的便取消其“家族”资格的力量的做法引发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的无尽思考„„

是的,就是这样一个个的小故事,告别了用晦涩的语言表达深刻意蕴的方式,却带给人们无尽的思索。同时,《西窗法雨》将法律与文学完美的结合,使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人们的“心”。而这几点雨恰恰又是下得及时的雨,有点启蒙的思想,可贵的是这些思想,往往不是硬塞给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带给你更深层次的思考,一种法律背后的智慧,因而在中国人面前打开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有时候也会思考造成中国的的法治与西方法治差异的原因在哪里?尤其是学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和特点以后。但是教材上的思考面比较主流也比较狭隘,然而当我阅读到“法治的假设前提”这一篇时,有了一种另类的却潜藏在内心的共鸣。众所周知,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尤其是美、英国家就用相当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约束民众的不良行为,并在法治的车轨上越走越远。反观同时期的中国,尚属落后的“人治”状态。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诚然,法治的发展经济占了很大的因素,但是社会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书中所言,这是“人性恶”的结果,这种“人性恶”的认识起源于《圣经》。《圣经》里说,上帝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男人叫亚当,亚当整天孤独寂寞,上帝便从亚当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创造了一个叫夏娃的女人给亚当做伴,亚当和夏娃没什么事可做,上帝便派他们去看守伊甸园,并且再三叮嘱他们千万不得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夏娃不听上帝的命令偷吃了“禁果”,岂料抵挡不住蛇的诱惑,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去引诱亚当,致使两人结合在一起,从而引发了人类的迅速繁衍。上帝知道后极为震怒,将夏娃逐出了伊甸园。于是,上帝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出现的,所以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读后感《《西窗法雨》简介及读后感》。西方人相信这个故事,也相信人性恶。所以他们认为说服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言传身教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他们特别喜欢用法律,认为只有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国家,因而“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

与洋人不同,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是善的,相信人性善,或许始于《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广为流传便是最有力的说明。由于认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育的力量,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教育,一直是中国人矫正错误的一个传统手段,先贤孔孟的教诲流传了两千多年。然而也许是国人确信教育的效力,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缺乏法治。

社会发展到今天,倘使我们去争论西方的“人性恶”和中国人的“人性善”谁利谁弊,恐怕没有什么大的必要,也争论不出什么结果,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有效手段则是一个普遍认同的不争的事实。法治的缺失,“社会将没有方圆,没有秩序”。就从这一点讲,“夏娃”偷吃“禁果”也没有吃错,然而中国的传统教育也不能丢。在中国即使把法治建设得天衣无缝,仍然需要用教育的手段实施法治,因为矫正人的犯罪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育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是一种强制,劝说是教育,强制是惩罚。因而我觉得,将法治与教育的有机结合才是真正的出路。

在上述问题中,涉及到了“道德”与“法治”这对概念,而这一对概念作为矛盾的存在是法律人最为无奈,最为纠结的。无论选择了哪一个,都是一种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而《苏格拉底的慎重》为我们所展现的是一位哲人,面对此种问题时的种种思考和抉择。很小的时候便听到过苏格拉底殉道的故事,当时内心十分不解。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迂腐!

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了书中的另一个故事,关于二战战犯的审判,盖世太保杀害犹太人遵循的是当时纳粹德国的法律,从狭义的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似乎没有犯罪,然而在道德上认为纳粹没有罪行是世人所无法容忍的,于是,正义的人们认为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法律的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恶法非法”成为了一种裁量有点法律到的话的意味。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是无法脱离“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

思维在此并没有停滞,康德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换句话说,道德总是劝慰人,法律则总要给人一点厉害看看。在阅读到“法律就是‘强制’?”这一篇之前,我一直坚信肯定的答案,也从来没有过多的思考过“法律的特质在于强制”这样一个命题的真伪。然而刘星教授告诉我,这句话值得怀疑。因为法律的规定具有两方面,一则权利,一则义务。义务是强制的,不可放弃的,然而权利却是可以放弃的,可见这个看法的确有些瑕疵。是的,我想这或许的确是植根于一个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西窗法雨》带给我们的不仅有纵向的深度的思考,更有横向的广阔的视野。一些全新的诠释,一种锐利的彰显,都镌刻在我的内心。在大部分人眼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至于民俗、习惯之类的或许与法律也有些渊源,然而要说地形地貌、唯独位置、海路位置、气候状况、肤色人种与法律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恐怕很多人便会摇头蹙眉了。书中介绍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的有关“地理因素”说的内容。比如热带以及亚热带国家所以盛行严刑峻法,是因为那里的酷热容易使人脾气暴躁而失去理智;而处于温带寒带地区的国家之所以刑法较为宽和,就是因为适中及严寒的温度使人冷静和理智。那么讲这些的弦外之音在于哪里?思考一下中国的地理环境,三级阶梯,纬度跨越范围,海路分布,地形地貌十分复杂,那么中国的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讲究地方区域的差异性呢?

另外,在书中还论述了有关权利的来源,判例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人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等一系列发人深省的问题。我想说,对于法学初学者的我而言,阅读这本书就像在法律的道路上彷徨地游走。彷徨来自思考时的矛盾,游走来自对法律的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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