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2022-08-10

第一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长葛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

管理办法

《长葛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长葛市市长 史本林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严守基本农田红线,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全市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59.6万亩,高产、高效现代农业开发利用面积为55万亩。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下列耕地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教学、科研的试验用地和农作物良种培育基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永久性基本农田做好以下几项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单位的地块和农户,签订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编制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

(二)建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完善相关图、表、册、数据。

(三)建设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充分反映永久性基本农田地块所在村(组)、图幅号、图斑号、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级、保护责任人、土地承包人等信息。

(四)设置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界桩和保护标志,明确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永久性基本农田监管,强化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建设,实行永久性基本农田动态管理,对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要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九条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必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2倍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属于国家、省、市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交通、能源、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一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对占用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组织开垦新的基本农田,并调整补充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性基本农田。 非农业建设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承包经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弃耕抛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人按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荒芜费,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闲置费、荒芜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用于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开发与保护。

第十四条 因设置货场、运输通路和铺设管线等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期满,应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及时还耕。

第十五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 (三)弃耕造林;

(四)未经批准开挖渔塘、采矿; (五)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倾倒垃圾; (七)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搞好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每年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十八条 擅自移动、破坏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项规定的,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执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长葛市土地管理局、农业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XX市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底线思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坚持问题导向。凡是存在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查处不力等问题的,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措施,落实整改、严肃问责,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以及自然资源督查、党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以下几种情形,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1.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6.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7.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8.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XX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及用途管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严格项目准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各类非农建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优先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统筹规划衔接。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其他保护红线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工作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以自治区因生态退耕实际核减我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经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同意后逐步退出,并优先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调整;保护区非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XX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论证。

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对建设占用的比选方案、补划方案按照“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的原则从严审查。

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范围与用地预审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情况下,因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导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或区位发生变化的,需完善补划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属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应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后,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管理。

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要制定方案,按以下情况逐步整改清退: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妥善处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

1.对于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2.对于经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区分探矿和采矿阶段、油气和非油气矿产、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矿业权人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同时,要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用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试采以及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的,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3.对于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属于井下方式开采、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十三五”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申报立项前所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体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内容,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规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

定期对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成果更新。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石漠化耕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各类需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要抓紧研究制定本乡镇具体落实方案,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基础性保护工作,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

XX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

局要加强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按照《XX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激励补偿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档案等,规范标识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篇: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

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

(六)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

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

(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十三)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

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十四)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加快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省级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共同做好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工作。积极探索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形成连片、高标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十五)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国家将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经验,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四篇:09.12.0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模版)

2009.12.02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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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

(六)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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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

(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十三)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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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

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十四)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加快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省级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共同做好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工作。积极探索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形成连片、高标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十五)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国家将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经验,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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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X府办发〔2011〕第号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月日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日

主题词:永久基本农田方案通知

主送: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目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五)图、属、地一致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及保护台帐

(三)设立统一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4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技术流程

4 (一)工作准备

4

1、资料收集

4

2、分析与核实

5

3、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二)划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划定成果的验收与上报

7

1、验收方式

7

2、验收程序

7

3、成果报备

四、技术要求

1

(一)调整划定要求

9

1、调出要求

9

2、调入要求

(二)基本农田片(块)边界确定

(三)基本农田编号

(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

(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

(六)基本农田增划

(七)图件编制

12

1、编制内容

12

2、编制方法和要求

(八)数据库建设

13

1、基本内容

13

2、属性表结构

(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4

1、统计汇总

14

2、表册编制

(十)成果内容及要求

14

1、成果内容

14

2、成果要求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

16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16

2、编制实施方案

16

3、技术培训

16

4、确定项目技术承担单位

(二)划定实施阶段

17

1、内业上图建库

17

2、外业调查核实

17

3、成果整理汇总

(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

(四)成果验收阶段

(五)国土资源部复核、省级确认阶段

(六)成果报备阶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落实工作经费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

(五)严格考核奖惩

19 附件1: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

21

22

神农架林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今年中央工作农村会议也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实行永久保护和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十分必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永久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湖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等文件及《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严格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要求,综合利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全省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规范划定。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我林区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级规划下达

3 的指标,即5500公顷(3666685亩);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我林区多预留XX%比例(XX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已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应当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注的农业地划出。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4

(五)图、属、地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

二、工作任务

应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结合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林区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目标5500公顷;将林区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健全相关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永久保护。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及保护台帐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

5 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应基本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臵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力登记、污染状况等。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每一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臵应增设标志牌。一定规模以上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也应设立标志牌或界桩。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

6 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逐步实现与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数据共享。

三、技术流程

结合我县实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与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同步实施,相互衔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体分为工作准备、组织与实施、验收上报三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

1、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实时,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县、乡(镇)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说明和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资料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部备案成果;2010年土地利用年

7 度变更调查资料。

(3)基本农田划定资料

图件资料: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帐等表册。

数据库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数据库。

文字资料: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文字资料。

(4)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由的用地审批资料及基本农田补划资料;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资料。

2、分析与核实

(1)按照“由下至上”的原则分解指标、确定指标为确保基本农田指标下达的合理性、科学性,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部备案成果,分别以村、乡镇为单位,逐级汇总耕地面积作为分解下达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依据;以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准,逐级分解各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2)按照“由上到下”,的原则形成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

8 护图

以二调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根据各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确定的边界,编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以二调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根据各村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确定的边界,逐地块(图斑)落实基本农田,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3)外业调查核实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确定拟调出、调入的地块,并到实地勘察,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核实拟调出、调入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臵、数量、地类、质量等级等现状信息并以基本农田图斑为工作单元,开展外业调查,落实保护责任。

3、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1)划定方案的编制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作业单位共同编制。包括: a)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包括:划定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划定的地块清单„含地块坐落、片(块)编号、地类、面积、质量评价信息等); 涉及划定的相关图件;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等。

9 b)相关附件

包括:划定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县、乡级土地利甩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审批资料与有关成果;跨市、县(区)补划基本农田的,应提供调出、调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其他必要附件等。

(2)划定方案论证

对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征求村民意见,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

(二)划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同县级农业局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根据划定的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指导作业单位开展划定工作。同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更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资料,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三)划定成果的验收与上报

1、验收方式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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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程序

(1)县级自验、市级初验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州)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州)级提出验收申请。市(州)级组织对基本农田一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我县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州)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2)省级验收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验收。

(3)国土资源部复核

基本农田划定成采经省级审核后,由省统一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复核的重点内容是,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复核、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有关省(区、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4)省级确认

经国土资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且经省审核通过

11 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基本农田图表册、数据库、标志牌等其他成果不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善后再核发验收确认函。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区)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3、成果报备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依据省国土主管部门通知。

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报备到国土资源部的信息,由省级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四、技术要求

(一)调整划定要求

1、调出要求

12 (1)应调出的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基本农田。

(2)可调出的基本农田

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但现状基本农田中,1999年以前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以及1999年以后,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生态退耕除外)由耕地变为园地、林地(母本园、苗圃)、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可调整地类可继续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

低等别、质量较差、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因自然灾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损毁、污染的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调入要求

新调入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为耕地并满足以下要求:

(1)应当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13 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2)优先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一水威水浇地等高等别耕琢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

(3)禁止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地多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规划期内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片(块)边界确定

依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分区布局,确定基本农田片(块)边界。其边界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状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权属界线。

(三)基本农田编号

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基本农田图斑进行编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为“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组成,基本农田图斑编号为“16位保护片(块)编号+4位基本农田图斑号组成。

(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

14 将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甲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以行政村为单位包括下列内容:村组、四至范围、基本农田责任面积、所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质量等级、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并加盖村公章,保护责任面积汇总数应等于该行政村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

(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臵、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 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应及时设立或更新标志牌。

(六)基本农田增划

基本农田的增划以县为单位进行,增划的基本农田应满足基本农田的划定要求,纳入基本农田统一管理。

(七)图件编制

1、编制内容

基本农田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15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是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臵与编码,加注基本农由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的信息。

2、编制方法和要求

(1)编制方法

利用GIS技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中,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边界、加注编号、经图面整饰,直接生成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分布图。

(2)编制要求

a)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应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基本比例尺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相一致。

b)基本农田图斑边界坐标串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坐标串一致,破图斑的情况除外。

c)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用红色实线表示,并加注保护片(块)编号。

d)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注记形式为JA,J表示基本农田, A表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

e)基本农田图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占用地块、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应分别赋色。

f)图廓内外整饰要素包括:图名、图幅号、指北针、比例

16 尺、图例、数学基础、编制时间、编制单位等。

g)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名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图幅号” (“图幅号”注在下面);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x x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名标注: “xx县基本农田分布图”。

h)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数学基础、编制时间,图幅左下角注明编制单位;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八)数据库建设

1、基本内容

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7)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1019-2009 )的规范要求。

2、属性表结构

基本农田数据库属性表结构见《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 T 1019一2009)。

(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统计汇总

(1)面积统计

在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

17 基本单位,对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统计。

(2)逐级汇总

基本农田面积按村级——乡级——县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

2、表册编制

编制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并加盖各级人民政府公章。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帐、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等表格依规范要求编制。

(十)成果内容及要求

1、成果内容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 a)基本农田数据库。

b)基本农田表册:基本农田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变化台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帐、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等。 c)基本农田保护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d)文字成果: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相关文字资料等。

18 e)其他成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标志等。

2、成果要求

a)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 b)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 c)成果规范、齐全。

d)基本农田数据库中,内容完整;各类要素弄全;属性结构正确二拓扑关系正确。

e)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选取符合要求,图内外要素齐全,图面清晰可读;图外整饰完整、规范。 f)各类表格、台帐齐全,编制符合规范;各类表格、台帐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上级规划下达的保护任务,规划期内增划基本农田核减数不得突破增划基本农田的总量。

g)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责任一览表齐全,依照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h)涉及调整划定、占用补划基本农由的地块均应进行实地核实。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19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编制实施方案

我县在6月底前编制完成《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统一时间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3、技术培训

依据《四川省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于6月下旬,由县永久基本农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农业局、各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确定项目技术承担单位

根据我县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县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工作衔接情况,项目技术承担单位仍然由原规划修编技术承担单位承担,并签订项目补充工作合同。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组负责进行项目经费预算,县审计局负责经费审查,县财政局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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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定实施阶段(2012年7月1日一2012年8月上旬)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内业上图建库

我县在二调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根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2、外业调查核实

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要求,实地调查补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基本农田土地质量信息和承包经营信息等。

3、成果整理汇总

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各种内业成果进行整理、汇总。

(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2012年8月中旬)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标识;

2.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设立界桩; 3.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4.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成果验收阶段(2012年8月中旬-2012年9月初)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我县在10月底前完成自验,于11月中旬将提交州级验收,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11月底前统一将全州各县(市、区)

21 划定成果报请省级验收。省级验收在12月底完成,12月底前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五)国土资源部复核、省级确认阶段

通过国土资源部复核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发验收确认函。

(六)成果报备阶段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我县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州级、省级备案。我县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局配合实施并参与验收确认等。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联合成立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相关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成员为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相关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包括督导组、技术组、联络组等(名单见附件2)。

22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农业局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同农业局编制《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县农业局要提供基本农田质量数据,负责建设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县农业局要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加强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管理、指导。

(三)落实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局向县统计局、财政局申请解决。

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后续工作,也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

县国土资源局将会同县农业局加强技术指导,加大工作推进督办力度。自2011年3月起,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提交工作进度情况报告。

(五)严格考核奖惩

国土资源部已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纳入今年省级耕

23 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我县也将该项工作纳入今年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划定成果被国土资源部认定为验收不合格的,将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责成我县整改纠正,并通报,取消评优资格;未按时完成划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划定成果为优秀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给予奖励。

附件1: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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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副主任: 督导组: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局: 县统计局: 县财政局: 技术组: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局: 联络组:

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联系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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