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背景下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新模式的思考

2022-09-13

“放管服”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就是从以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监督管理为主, 从根本上扭转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在税收征管的难度与日俱增的情况下, “放”到位后如何“管”得住是税务部门进一步转变和优化管理职能首要任务。笔者认为, 现有税收征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税务机关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税收征管, 促进征管质量效率提升。而建立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新模式将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经之路。

一、当前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面临的挑战

客观地说, 近几年税务部门在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 但是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 凸显全社会参与税收征管协作的力度还需加大。

(一)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度不高

从实际操作来看, 由于目前政府部门协助缺少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部分信息共享存在不同程度阻力。一是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采集的信息范围不同, 涉税信息存储形式多样, 统计口径不同, 涉税信息共享无法实现规范化。二是纳税人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传递, 制约了纳税人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也成为了涉税信息共享水平较差的人为因素。三是“放管服”后, 很多涉税信息有关部门无法事前收集, 导致一些关键涉税信息空白。

(二) 第三方涉税政府部门积极性不高

从实际效果来看, 尽管税务部门近年来不断强力推进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工作, 但第三方部门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放管服”后, 部分单位的税收协同管理的事前管控手段逐步消失, 如金融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除了涉及税收要案、专案外, 不会主动协助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的账户和资金流向, 工商部门不会做到股权转让的税收前置, 文化体育部门对一些演出、比赛的税收管控的缺位, 教育部门不会实时将培训机构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等这些情形都反映出涉税政府部门对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 第三方社会民间力量参与度不高

从实际手段来看。社会民间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组织代征。随着“放管服”工作进一步深化, 政府部门掌握涉税信息在减少, 而社会组织掌握涉税信息比重越来越大。随着新经济发展, POS机消费、支付宝、淘宝、微信支付等新业态蕴含大量涉税相关信息, 金融和互联网企业没有积极参与到协税护税工作中来。比如对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至关重要的淘宝、支付宝手机付款等有大量经营交易信息未能实时传递。同时税务机关执法效率通过互联网企业的协作也能得到提高。但目前第三方社会力量, 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参与协税护税热情不高。

二、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 税务部门正加大力度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但是作为后续管理上“加法”和优化服务上“乘法”内容之一的第三方征管协作仍然存在一些关键问题有待解决。

(一) 法律保障缺失, 缺乏强制力

在税收征管工作法律体系中, 税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税收规章占据了重要的内容。除此之外, 更多的税收工作开展以税收规章、公告、文件通知的方式进行。均未能对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工作做出统筹的规定。税法仅对相关部门配合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 具体是哪些单位和部门, 应采用何种形式、何种程序提供涉税信息;对各部门在配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容, 权利义务和约束措施并没有做出统领性的规定。对第三方税收协作的保障内容, 法律没有明确不提供相关协作的法律责任, 缺乏对第三方的强力约束。

(二) 管理体制滞后, 缺失约束力

税务部门在地方上行政级别和其他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级别是一样的, 属于平行部门。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很多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的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并不能做出硬性的、具有约束性的指令和要求。而是要通过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 由政府出面协调相关部门才能开展。部分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垂直单位由于管理层级和行政级别等原因, 地方政府也难以协调。即便如此, 在开展工作中, 各部门和单位的重视程度、投入精力以及问题的处理质量, 也不能得到保证。税收管理体制的无法适应现代税收发展, 导致税务部门日常管理对其他部门缺乏约束力。

(三) 征管观念陈旧, 缺少执行力

当前, 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的主要途径, 一是纳税人主动提供, 二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税务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整理信息, 尤其是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等,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没有无法保证。税务部门推动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缓慢, 较发达国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 第三方涉税政府部门缺乏对政府治理整体性的认识, 没有把自己的部门职能置于整个政府体系中。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征管协作精力仍然集中于政府部门, 忽视新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变革深远影响。总体而言, 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理念仍然部分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西方发达国家先进征管理念尚未深入人心。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征管理念难以适应飞速的市场经济发展, 税收征管执行力也因此减弱。

三、对建立第三方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建议

(一)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法律体系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 政府部门协税护税的职能正在逐步取消, 完善当前税收征管协作法律迫在眉睫。发达国家多数都通过立法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 对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者进行严厉处罚。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际情况, 对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进行专项立法。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涉税信息, 如何实现信息共享和怎样履行配合税收调查等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协作义务的第三方, 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可规定处政纪处分、罚款、责令停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为信息的获取和税收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管理体制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深化改革需要, 结合中国政府掌控着社会的大部分资源, 主导着社会经济的运行的“大政府, 小社会”实际国情, 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协作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税务治税”的综合性、网络化、服务型的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管理平台。在各个部门、社会组织与税务部门之间搭建桥梁, 利用管理平台实现税源管理的突破和创新。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税收共治体系, 税务部门逐步与外部门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做到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信息共享, 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彻底解决税收管理中涉税信息的广、散、漏、乱等现象。同时建立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推动税务部门与政府部门的一体化运作。让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逐步由粗放式转为精细化、科学化, 使税收管理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三) 探索实践中国特点的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方式

近年来, 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 为税收征管方式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税务机关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力量让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模式实现新的突破。一是利用手机支付、银联支付、第三方支付、网上购物已经全社会覆盖的时机, 要求所有账户必须与纳税人识别号关联, 实现金融账户的税务实名制。通过互联网企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下的交易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比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获取能力大大加强。二是互联网企业数据较政府部门数据而言是未筛选的第一手数据, 将对税务部门征管提供大数据支持。例如所得税核定征收中企业和个人所得率、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等税收征管数据将更加贴合经济运行实际, 同时能及时随经济波动而浮动, 让税收执法更加公平。

摘要:近年来, “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增强, 政府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和管控手段将进一步弱化, 现有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模式面临挑战。如何充分发挥第三方协税护税重要作用, 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作一简要梳理, 以期能够为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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