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治环境下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解读——由邹碧华精神所想到的

2022-09-13

一、邹碧华精神的内涵

邹碧华精神的内涵, 简言之, 就是忘我和奉献, 这是一般英雄人物的共同点。但他又因其法官身份显得不同, 因为法官职业特色不是去冲锋陷阵, 而是保持沉默、被动、消极、隐忍。

( 一) 邹碧华精神的个人价值

作为法官, 公正判案, 获得当事人好评和理解; 作为教授, 《要件审判九步法》广为流传; 作为院长, 费心制定上海司法改革的具体方案。邹碧华通过一以贯之的勤奋工作, 得到、拥有和享受在职业道路上的晋升以及社会各界的好评。他虽然生命短暂, 但一生从事了自己热爱的事业, 自愿奉献了自己的所有精力。

邹碧华的行动贯彻着其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黑格尔在《应用逻辑学》中认为, 意识之后是深层的自我意识 ( 解释为潜在动机) 。邹碧华的自我意识、行为动机都已超越温饱生死, 脱离低级趣味。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人的最大价值在于自由, 自由就是每个人在成长中脱离原来自己的那一刻, 人的一生都在不断进行屡次冲破自我进行否定之否定的活动, 邹碧华把这种自由的目标交给了崇高的理想世界而非物质世界。他一生不断追求的是知识获取和累积、案件审理的公平、法院工作的进步、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做金钱奴隶的人、做权势奴隶的人来说, 他是理想应然社会的“奴隶”。现实社会也给予他的理想和努力正向的反馈。因此, 他是成功的, 他的个人价值完全通过创造社会价值得以体现, 而他自己在辛劳中也获得了心灵的满足。

至今人们称赞的还是邹碧华的谦逊诚恳、公平正直、德才兼备, 而非其身份、家世和权势。邹碧华告诉人们, 在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社会, 公平竞争、机会平等, 即使一个非特权阶层的普通民众, 也可以通过自己审慎、公正、坚定而由节制的行为获得社会承认, 破除特权阶层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使个体真正自由发展。

( 二) 邹碧华精神的社会价值

邹碧华作为优秀个体的凸显, 最终来自社会的普遍认可。优秀个人的影响是放射性的, 能够产生示范、传导的作用。优秀个人能够有能力去处理涉及他人的多重复杂问题, 用忘我的工作热情去感染别人, 用宽容的工作态度去与人合作, 塑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引导他人变得更加努力, 整体提高团体的工作效率。邹碧华的道德感召力在于以个人的行为、魅力、语言展示能力, 吸引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以及同事共同努力, 产生了群体性的崇高的事业归属感, 这与社会伦理要求相吻合。他的离开引发了大多数素不相识的人的自发悼念, 包含了类似于宗教性质的理想感情成分。这种宗教式感情, 既来自对优秀个人的钦佩和欣赏, 也来自于法律职业本身对道德的内在追求。

二、当前社会现实对于法律职业价值的挑战

二十一世纪中国的现实是, 社会意识形态多元, 社会价趋于物质化, 邹碧华却能引起不同利益群体的共鸣, 对此有多种解读。

( 一) 法官群体的评价

就法官群体来说, 邹碧华名校出身、著作等身、专业素养深厚, 身为上海高院副院长, 身居高位。基于对法律本身的崇拜, 以及对法律技艺的敬佩, 普通法官们内心而言需要这样的专业的领导, 他们对在法院高层中痛失精英心存伤感使人很能理解。

当然, 反讽、解构已经是现代人质疑社会现象的通常手法。有人说, 如果不是一个高院副院长而是无名法官, 就不会有许多人怀念。这种观点也许有其合理之处, 高官当然夺人眼球、社会交往众多。但确实以偏概全。仅是普通法官的遭遇①, 确实不足以引发全社会民众的关注讨论。这并非说明普通法官相对轻贱, 只是说明, 邹碧华作为社会精英, 既是法官也是长官, 对社会具有广泛有影响力, 在他人眼中, 已成为一个替代整个法院工作的标志性形象。因此, 有感而发实际上是针对整个法官群体, 这是一个默默无闻的法官所无法引起的联想。也因此, 邹碧华的离去不仅仅是一个普通人正值壮年英年早逝的悲哀, 也不仅仅是一个领导、一个老师工作过度辛劳的悲哀, 而是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法官窘境的缩影, 是法官职业生涯划出的巨大的惊叹号。整个法官群体对国家法治道路、法官职业的前途命运产生顾影自怜的感情, 尤其是在司法改革员额制的特定背景下, 既感到彷徨, 也感到疲惫。

( 二) 律师群体的评价

对其他法律人而言, 尤其是律师, 邹碧华在长宁法院提出过尊重律师、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想法, 受到他们的欢迎。哀悼邹碧华, 更多反映律师界希望得到尊重的利益诉求和感情投射, 至于说形成共同体, 仍是艰难而漫长的道路。

在这个职业共同体内部, 最近轰动的新闻是, 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慧称, 4 月2 日在通州区法院办案时, 遭执行局法官和法警的殴打, 致使眼部、面部、肢体等多处受伤。这条消息很快扩散并引起广泛关注, 尤其得到一些律师声援。其中, 有人表示“震怒”, 也有人质问, 如果律师有问题, 轻有律协处分, 重有公安查处, 法院执行庭有何权力打人? 而另一方面, 微博“法官卢涛”发表文章, 题为“崔慧律师所称执行案件真相”。文中称崔慧在哈尔滨有家康赛尔公司, 其占70% 股份, 其夫占30% 股份, 欠债无数, 崔慧为逃避债务在通州法院立案, 诉康赛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卢涛”指出, “法官为什么不出执行裁定, 原来她是原告, 是律所主任; 是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代理人是其律所律师。”②涉案视频已向社会公布, 北京高院、律协、通州区政法委、通州区公安分局共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向社会宣布此事子虚乌有, 还执行法官以清白。但对于法官群体造成的是危机感、受辱感、愤怒感, 尤其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不支持的情况下, 法官对无职业操守的律师甚至无能为力③。要求严惩诽谤法官和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 保障职业安全, 已成为法官的基本需求。可以看到, 法官和律师的价值观中存在巨大的差异。双方共同语言的根基只能是法律研究, 尚未形成一致的职业道德伦理约束。

在我国漫长的法治道路上, 法院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尚存争议, 更何况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群体是有具体职业规范约束的整体, 律师群体是自由个体的松散联合, 两者在案件立场上泾渭分明, 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为亲朋故旧等社会关系藕断丝连。律师队伍内部本身鱼龙混杂: 有些律师对程序正义、律师权利自称代表民意极力呼吁, 质疑法院是否独立、公正; 有些律师专营取巧, 期待寻租获得法院的资源乃至权力的好处。当然, 也有一些法官不愿意坐冷板凳, 希望扩大社会交往, 却屈服于利益过界失足。虽然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名词, 但这个共同体内部的价值观有重大差异。对律师而言, 个体价值观念多元, 服务于客户利益, 更像是经营法律生意的商人, 只有服从或规避法律的意愿, 并不会纠结案件本身实质公平与否。商人特性使得其本身道德水平不一、职业道德程度不一, 因此, 要想在整个法律界建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首先必须就法律职业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伦理底线达成一致。

( 三) 邹碧华精神的时代意义

邹碧华的离去, 并不是在依法治国康庄大道上的插曲, 而是法治之难、法治之殇。他作为一个理想人物留下了理想未尽时的太多疑虑, 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命题。

1. 法院地位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困难。尽管社会转型时期, 法院作为社会管理者、社会服务者承担着重要任务。但法院始终无法成为政府主动行为的一份子, 因此, 与其他国家行政职能主管机关颇有距离, 价值目标疏离。同时, 由于存在“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嫌疑, 在处理地方政府、党委、甚至国企干预的案件时始终不能完全光明磊落, 有时反而要委曲求全替人圆场。再者, 法院自身为与“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模式划清界限, 始终还在处在法院职能上的存小同求大异的司法改革路径探索之中。

2. 法治实现缺乏伦理基础的现实困难。当前市场经济社会, 充满对经济利益的追逐, 个体价值导向追求自身财富的累积, 不能直接追求金钱的, 就间接追求权势, 权势造成逐利阻碍, 吸引金钱分流和聚集, 社会伦理客观受到侵蚀, 也造成法治实施的障碍。无论司法者还是民众, 都无力对抗利益团体及与其紧密相关的政府部门, 因为司法者承受过多压力, 普通民众则无力承受维权成本。此外, 司法改革导致组织内部产生较大利益冲突, 即使有改革福利, 也不足以阻挡其他职业的召唤。法官的“下海”冲动也对群体伦理造成冲击。潮流、风气和习俗会影响法官的价值观和道德感。④法官的职业习惯是保守、沉默, 如何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热火朝天中找准定位, 内心也缺乏伦理和信仰的支持。法官福利待遇的提高, 可能会解决部分职业稳定性的问题, 上海入额法官检察官收入比公务员高43%⑤, 但员额本身也无法做到绝对公平的划分。况且无论收入如何增加, 都不能与其他法律服务者相比较, 既是国情, 也是服务大众的性质所决定。因此, 保持法律信仰、升华职业伦理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法中显得更加重要。

三、构建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

( 一) 我国法律职业的环境———良法是司法的基本前提

从国情来说, 政府权力仍然很大, 日本学者福山称之为“威权政府”, 在民营企业不发达的行业和地区, 国企仍然和政府捆绑在一起, 地方有地方性保护, 行业由行业性垄断。政府选择性执法, 面对个人可能是懒政政府, 面对利益集团可能百般迎合, 威权和法治总会有冲突。但要看到社会总体在进步, 比如新《行政诉讼法》可以要求审查规章这样的规范性文件, 是历史性的进步, 法治道路前景仍然光明。而司法能在社会解决纠纷中起到什么作用, 就要看多少人愿意使用、信赖、服从法院判决, 对民众来言, 会牵涉到取证的难易的考虑、维权的成本与收益的衡量, 立法中要考虑到各方利益主体的能力, 才能使得司法过程顺畅可行, 将程序的公平与实体的公平衔接。因此, 在立法中加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 会使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更具实用性、可行性, 也就是更能制定出良法, 这是法律伦理要求的重要前提。

( 二) 法治社会的内在自我约束———培育神圣的法律感情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社会的根基是大众对于法律的敬畏, 而不是法律成为人们的牟利工具。

首先,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有发言权的应当是法官,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 这个群体应当是对其本身有较高的道德追求。应当通过心理学、伦理学、哲学的学习, 提升法官价值追求, 淡化其权力意识、金钱意识, 增加职业信仰使其保持公允的判断。

其次, 其他法律人也需要接受这样的教育。建立一种社会机制, 使他们能够接触、感知公平正义的力量。譬如, 建立获取律师资格转正为正式律师前, 必需担任短期法官助理的学习制度, 可以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律师水平, 另一方面, 可以通过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思维培养增强律师的道德感、公平正义的感知力, 使得他们当律师时能够更加依法办事、克制、清醒。

最后, 法治社会的根基在人民大众。既要支持个人维权, 又要防止无理取闹, 既要维护社会稳定, 又要防止政府、利益集团牺牲个体利益。培养理性民众, 建设诚信社会、戒绝贪婪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整体感情上的互相理解, 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监督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 培养信奉法律的社会氛围。

四、理想法律人格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条件

从邹碧华精神中解读到理想法律人格的特点:

首先, 应是理性与感性交融的个体。法律的思维、逻辑属于理性, 但法律的运用、生命却在于经验, 这经验就是用知觉去触摸法律保护的边界, 这就是法律人格感性的一面。其次, 理想法律人格含有崇高的精神境界, 包含了同情、理解和宽容, 既是对当事人各方的理解, 也是对整个社会的正向思考。再次, 理想法律人格会把优秀的工作技巧和高尚的信仰追求结合起来, 坚定、坚持, 忠于内心判断, 愿意为普罗大众奉献和付出。

总之, 理想法律人格, 是一个成熟善于分析、冷静但富有同情心、积极乐观又脚踏实地的理想主义者。只有拥有这样的理想主义者作为开拓者, 中国法治之路才能越走越宽。他们也应当成为树立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坚力量。

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遥远的理想, 在燃灯者身后, 投下的漫长身影。除了理想人格的内因驱动以外, 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还需要在三个方面给予外部支持:

( 一) 经济待遇的合理性

有人说, 如果公正审案, 法官高出五倍的工资也是合适的。又有人说, 如果没有非法干预, 工资再少, 也愿意有人留下来做法官。他们想批评不公正, 都拿法官的工资说事。法官薪酬正受到社会的关注。但那些人高估了精神胜利法。法官并非圣贤, 亦有家庭压力, 渴望较好的生存环境, 画饼充饥是大多人无法接受的。同时, 出于要求劳动获得公平的尊重, 放弃法官职业的人并非就一定道德低下。相比法律服务业其他劳动市场薪酬的而言, 适当提高法官收入是对于法律本身的尊重, 是依法治国的内涵。法官办案是复杂的脑力劳动, 根据法官的工作方式, 保障法官的待遇稳定, 并高于普通水平, 并非是高薪养廉的激励政策, 而是社会公平分配的正常选择, 是社会对个人价值的应有肯定。保障法官在世俗生活中平常、稳定的心态, 不至于使得物质至上冲击道德信仰, 也不至于使得法官不能依靠自己的职业收入独立生活, 否则, 要么法官天生是富二代、三代, 或者依附于富人生活, 法官职业终究会成为富人职业, 丧失了了解人世疾苦的大众眼光。

( 二) 道德伦理的明确性

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 应当是具有较高伦理道德。放眼全球,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曾因为写信给律师言辞不当被迫辞职, 可见, 对于法官中立克制的要求是法治精神的必然产物。法官道德伦理应当明确为, 保持人格的独立。首先是坚持自己的法律判断, 其次是与律师、利益集团保持相对的疏离。对于违背法官职业伦理的行为交由法官行为惩戒委员会处罚, 处罚的力度应当与法官薪酬水平相一致, 奖惩分明, 赏罚有度。

其他法律人应当也接受法官的监督, 尤其是, 对律师行为不端的情况, 应当提供法院向司法管理部门、律协发函行使投诉建议权予以撤销资格。同时, 接纳见习律师做短期法官助理,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 以便培养统一的道德伦理的形成。

( 三) 职业内部的流通性

法律职业内部可以形成像商誉一样构成职业水平的评估标准。法官因为其掌握的司法裁判权受到尊崇, 但一旦丧失裁判权, 其得以继续获得业界好评的原因往往是个人社会关系广泛建立和专业的法律技能。其中, 专业的法律技能是法官流动的基础。应当增加法官职业的流动性, 视法官向律师、律师向法官流动为正常现象。法官是一个信仰的职业, 不需要出现以法院内部规定阻扰个人选择的做法, 当然, 律师也可以进入法官队伍。但最重要的一点是, 无论法官还是律师其职业的转换, 都要与其原来的社会角色完全脱离, 必须建立法官职业伦理相关隔离制度, 防止律师将法院工作作为积累人气的跳板, 也要防止法官离开法院后成为现任法官的诉讼掮客, 应当予以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

摘要:邹碧华法官的匆匆离世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震动, 他留下了奋力前行的背影, 使后继者更加体会到中国法治道路的艰难。法官, 作为中国法律职业的核心群体, 不仅仅是尽忠职守的公务人员, 还是在风雨飘摇中的时代大潮里坚守社会价值判断底线的守门者。本文试图从邹碧华法官道德感召力的侧面解读出当代法治环境下理想法律人格的构成, 以及进一步论述如何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塑造, 以期能够弘扬邹碧华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事业。

关键词:基本内涵,时代价值,现实意义,依法治国

注释

1比如说咸丰县人民法院刘文举法官因病去世, 其平淡但同样敬业的普通人生也引发了法官们的感叹和追悼.

2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5-04/6206842.html, 2015-4-22.

3比如, 律师寄送贿金给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上交, 法院要求吊销律师执照, 但司法局认为证据不足, 息事宁人.律师反而以寄错银行卡为由, 要求法院返还贿金.

4[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王秀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8, 9:213.

5http://sh.people.com.cn/n/2015/0423/c134768-24611108.html,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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