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环境问题时政评论

2023-01-14

第一篇:洱海环境问题时政评论

洱海环境问题1

洱海流域水环境政策的发展

作者:尚建超 学号:201101130260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洱海管理条例、三退三还、两取消、两禁止等主要水环境政策的发展、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问题是政策执行的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通过和新«水污染防治法»比较, 洱海水环境政策存在忽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缺失、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洱海; 水资源; 可持续发展; 对策; 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 前言

洱海被誉为“高原明珠”的洱海是云南第二大高原湖泊, 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 跨大理市和洱源县, 湖泊面积250km 属澜沧江———湄公河水系。洱海集城市生活供水、农业灌溉、发电、水产养殖、航运、旅游和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 被视为白族和其它民族繁衍生息的摇篮近年来, 由于周边人口压力的增大和旅游业的发展, 给洱海的水环境带来了新的问题。洱海水资源的生境状况直接关系到洱海地区的生态安全, 在对洱海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同时, 采取对策和措施保护洱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 是洱海地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洱海流域水环境演变

( 一) 洱海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

20世纪70年代以前, 洱海水质良好, 至70年代以后, 随着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沿湖水污染状况的加重, 洱海水质开始恶化。洱海污染最初以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的COD 为主, 90 年代开始实施截污干管建设后, 工业废水大部分被截流, COD 的影响降低。总磷、总氮成为洱海的主要水质污染因子和富营养化影响因子。l996年和2003年, 洱海两次爆发全湖性的“蓝藻”危机, 对洱海的水环境状况敲响了警钟。经过大理州、市等各级政府的努力,洱海水质逐步取得了好转。2001 年洱海为Ⅱ类水质, 2004—2007年几年间, 洱海全湖的水质从2003年的局部下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 的Ⅳ类标准, 恢复到总体水平达到和保持Ⅲ类。这是严格执行科学、综合的水环境保护政策所取得的成就。

( 二) 洱海流域水环境存在的问题

2002 年洱海水体中总磷浓度达到0.03mg/L,标志着洱海进入了中营养化至富营养化状态关键的转型时期。水体透明度下降, 生态系统基本类型由“草型湖泊”逐渐转化成“藻型湖泊”, 蓝藻类已成为优势种群, 土著鱼类种群衰竭, 甚至濒于灭绝。洱海生态系统从稳定状态演替到不稳定的退化状态, 而且比较脆弱。稍微松懈, 则可能导致洱海水质和生态环境的重新恶化。洱海水位下降, 降低了湖泊的自净能力, 降低了湖泊对气候的调节功能, 农灌用水紧张, 地下水位的下降, 导致居民的饮水发生困难, 而且导致了洱海风景资源的破坏。

二、洱海水环境政策的发展

( 一) «洱海管理条例»1984年2月大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作为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实施, 实行洱海水费征收、入湖捕捞资源增殖费的征收、每年定期封湖禁渔等政策措施, 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洱海管理局”。

1988年大理州人大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海管理条例”) , 取代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对洱海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洱海湖滨带的管理、工业和生活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但1988年的«条例»的总体思想仍然是以开发利用为主, 没有很好地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 该条例存在以下问题: ( 1 ) 没有禁止网箱养鱼, 导致饵料的过度投放, 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同时对围建鱼塘的规定含糊不 清, 导致鱼塘发展迅速。尤其是90年代初, 大理市 政府为发展“菜篮子”工程, 以行政号召加经济补贴, 大规模围海建鱼塘, 在两、三年的时间内, 鱼塘的总面积达到149.25 公顷。( 2 ) 对洱海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如条例第18条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以增殖为主, 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快水产业的发展。”( 3) 对洱海管理局的职责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可操作性差, 导致政出多门, 多头管理的局面。

1998年3 月19 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洱海管理条例», 将自1996年来的制定的一系列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进行了法律规范。然而,1998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对洱海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是许多规定仍然是局部性的, 并未体现系统和综合治理的理念。

2004年修订的条例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和治理优先, 合理开发的原则。加强了洱海管理局的地位和作用, 并将其下放至大理市管理, 强化了洱海流域的各级政府的职责。

«洱海管理条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在水位的调控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逐步认识了水位调控对洱海保护的重要性。1988年的条例确定洱海最高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 初步遏制了水位继续下降的趋势。1998年修订的条例增加了防洪水位。然而,这种低水位调度运行方式使洱海的发电、灌溉等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的同时, 削弱了洱海的生态环保功能。

2004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防洪的承受力、人工调节的可行性, 满足环保生态和今后引水济洱的需要, 将洱海最低、最高水位由原来的1971100m 和1974100m 调整到1972161m 和1974131m , 将洱海从云南省电网高峰地位改变为以环保为主, 发电要服从洱海的治理和保护, 洱海水位运行调度权交由大理州调度, 使洱海水资源调度运行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和专家达成共识, 认为长期以来低水位运行和大量污染物排放进行入洱海是造成洱海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洱海已进入富营养化的初期阶段。水位调控政策的实施对洱海保护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洱海管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规范了洱海管理和保护的范围。1988 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划定了洱海管理范围和水源保护区。1998年的«洱海管理条例»超前性地跳出洱海管洱海, 将洱海流域区( 包括径流区) 纳入保护范围, 进一步扩大了洱海保护的范围。2004 年修订洱海管理条例时坚持了这一正确做法。

( 二) “三退三还”政策

大理州各级政府从1999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湖、退塘还湖、退房还湿地的“三退三还”政策。历年来, 洱海1974 米范围内的滩地被侵占面积为12334198亩, 约占滩地总面积21000亩的58.7%。

2001年大理州政府投资1300 万元, 加大了实施“三退三还”政策的力度。到2002 年9 月, 共实现“退塘还湖”444415亩, “退耕还林”7274152亩,“退房还湿地”61618亩, 还实现植树造林5000亩, 种植柳树48万株。其中退耕还林还扩大到洱海 流域, 共退耕还林1612万亩。

“三退三还”政策和水位调控政策是相辅相成的。«洱海管理条例»将水位提高了, 必须有“三退三还”政策进行完善。实施“三退三还”可以将被水淹没的鱼塘、房屋和树林实施补偿, 实现水位提高的目标。而“三退三还”也有水位调控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撑, 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恢复洱海生态环境的目标。

( 三) “双取消”和“两禁止”政策

大理州各级政府于1996 年底开始实施“双取消”政策, 即取消洱海湖区所有的机动捕鱼船和网箱养鱼, 并禁止随意打捞水草。到1997年共取消了洱海中的养鱼网箱11187 个, 机动渔船2579 艘。较好地防止了水面养殖污染和机动船污染的危害。

1997年11 月实施“禁磷”政策, 在洱海汇入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削减了总磷的流入量。2006年9月实施“禁白”政策, 在整个大理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有毒有害不易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对防止洱海流域的“白色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

另外, 从2004年开始, 随着对洱海水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深入, 各级政府对洱海保护和治理的思路发生了“三个转变”, 即从内源污染向面源污染治理转变、从单向零星工程治理向系统的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转变、从部门孤军奋战向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整体联动转变, 确立起科学的、系统的综合治理思路。开始实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及环湖截污治理工程、洱海湖滨带生态恢复建设、主要入湖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 理、流域水土保持、洱海流域环境管理工程等六大工程。对洱海水环境的持续好转和生态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四) 洱海水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资金缺乏, 许多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

根据«洱海流域保护治理规划( 2003—2020) », 到2020年规划有34个项目, 共需投资30亿元, 而“十一五”近期规划中的31 个项目也需要投入近15 亿元。但按大理州财政局«关于全州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 2006至2007两年实际投入洱海流域的资金约为11027547亿元, 仅占计划投资的7101%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2 重视上游、源头和湖区的水环境保护, 忽视下游和出湖河道的污染治理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澜沧江流域环境保护, 这是一种本位主义倾向。从1988年到2004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均未提及洱海唯一出湖河流—西洱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问题。而且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中, 较为重视上游和来水的污染防治, 对西洱河的监管视而不见。许多保护政策措施多是针对洱海湖区和上游地区, 但对于出河口—西洱河的保护和治理却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下游的入湖河道如罗时江污染严重, 其治理存在许多问题。

三、新«水污染防治法»与洱海水环境政策的比较

2008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体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 新法加大政府在水环境方面的保护责任。洱海保护的体制创新有两点: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的职责。将原来隶属洱源县的江尾、双廊两个乡镇划归大理市, 并把州洱海管理局调整为市属市管, 整个洱海由大理市统一负责管理; 二是实行目标责任制, 强化责任考核。这两点已经为新«水污染防治法»所吸收, 这是洱海水环境保护经验对全国水环境保护的贡献。

第二, 新法突出强调饮用水安全保障。新«水污染防治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 并在第3 条指导原则上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 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保护制度。

对比新法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 2004年及以前的«洱海管理条例»均未设置专门条款对饮用水源保护作专门规定, 这是洱海管理条例的疏漏和不足,也是今后修订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之处。此外, 出于对澜沧江下游居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视, 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出湖河道的污染治理。

第三, 新法明确超标和超总量排放即违法。新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重大突破。洱海管理条例对超标排放废液、废水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处罚措施仅有罚款, 且力度太轻, 需要加以强化。

第四, 新法扩大了总量控制适用范围。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和落实,为实现减排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还规定省级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现阶段, 洱海流域处于中—富营养化转型时期, 流域的总量控制应根据自身特点来设立和实施。控制总磷和总氮的排放极为关键。云南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将总磷作为洱海或者其他湖泊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 并实施总量控制。«洱海管理条例»亦可对此进行完善。

第五, 新法初步将生态补偿机制写入法律。新法第7 条规定: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条仅是对生态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有待于后续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众所周知, 洱源县是洱海流域的上游地区, 近年来洱源为了保护洱海, 牺牲了许多发展机会, 导致其财政收入由大理州排名第二位降至倒数第二位。为了体现环境保护的公平原则, 有必要对洱源实施生态补偿, 提高上游地区人们对洱海保护的积极性。

第六, 新法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新法的排污许可制度对于洱海流域从1999年开始实施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建议在洱海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 明确和细化适合洱海流域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七, 新法加重了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是实行比例罚。某些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 而是按污染事故直接损失的20%进行罚款, 情节严重可以提高到30%。二是实行时间罚。如第74条规定,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以违规排放期间应缴排污费用数额2至5倍罚款。排污单位违规排污时间越长, 应受罚款额度就越大。

与新法比较, «洱海管理条例»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轻, 缺乏震慑力。除了针对个人或农业集体组织的罚款外, 许多罚款数额太小, 根本无法影响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必须在下一步的修改过程中, 加以强化, 提高违法成本。

四、结语

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 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洱海湖泊的保护得到了国家、省、州等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但洱海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水质离治理规划目标———Ⅱ类水体仍有较大的差距, 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 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并严格落实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第二篇:大理洱海环境保护分析

大理洱海环境保护 (改)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洱海管理条例、三退三还、两取消、两禁止等主要水环境政策的发展、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问题是政策执行的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通过和新«水污染防治法»比较, 洱海水环境政策存在忽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缺失、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洱海; 水资源; 可持续发展; 对策; 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 前言

洱海被誉为“高原明珠”的洱海是云南第二大高原湖泊, 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 跨大理市和洱源县, 湖泊面积250km 属澜沧江———湄公河水系。洱海集城市生活供水、农业灌溉、发电、水产养殖、航运、旅游和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 被视为白族和其它民族繁衍生息的摇篮近年来, 由于周边人口压力的增大和旅游业的发展, 给洱海的水环境带来了新的问题。洱海水资源的生境状况直接关系到洱海地区的生态安全, 在对洱海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同时, 采取对策和措施保护洱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 是洱海地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洱海流域水环境演变

( 一) 洱海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

20世纪70年代以前, 洱海水质良好, 至70年代以后, 随着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沿湖水污染状况的加重, 洱海水质开始恶化。洱海污染最初以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的COD 为主, 90 年代开始实施截污干管建设后, 工业废水大部分被截流, COD 的影响降低。总磷、总氮成为洱海的主要水质污染因子和富营养化影响因子。l996年和2003年, 洱海两次爆发全湖性的“蓝藻”危机, 对洱海的水环境状况敲响了警钟。经过大理州、市等各级政府的努力,洱海水质逐步取得了好转。2001 年洱海为Ⅱ类水质, 2004—2007年几年间, 洱海全湖的水质从2003年的局部下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 的Ⅳ类标准, 恢复到总体水平达到和保持Ⅲ类。这是严格执行科学、综合的水环境保护政策所取得的成就。

( 二) 洱海流域水环境存在的问题

2002 年洱海水体中总磷浓度达到0.03mg/L,标志着洱海进入了中营养化至富营养化状态关键的转型时期。水体透明度下降, 生态系统基本类型由“草型湖泊”逐渐转化成“藻型湖泊”, 蓝藻类已成为优势种群, 土著鱼类种群衰竭, 甚至濒于灭绝。洱海生态系统从稳定状态演替到不稳定的退化状态, 而且比较脆弱。稍微松懈, 则可能导致洱海水质和生态环境的重新恶化。洱海水位下降, 降低了湖泊的自净能力, 降低了湖泊对气候的调节功能, 农灌用水紧张, 地下水位的下降, 导致居民的饮水发生困难, 而且导致了洱海风景资源的破坏。

二、洱海水环境政策的发展 ( 一) «洱海管理条例»1984年2月大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作为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实施, 实行洱海水费征收、入湖捕捞资源增殖费的征收、每年定期封湖禁渔等政策措施, 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洱海管理局”。

1988年大理州人大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海管理条例”) , 取代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对洱海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洱海湖滨带的管理、工业和生活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但1988年的«条例»的总体思想仍然是以开发利用为主, 没有很好地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 该条例存在以下问题: ( 1 ) 没有禁止网箱养鱼, 导致饵料的过度投放, 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同时对围建鱼塘的规定含糊不 清, 导致鱼塘发展迅速。尤其是90年代初, 大理市 政府为发展“菜篮子”工程, 以行政号召加经济补贴, 大规模围海建鱼塘, 在两、三年的时间内, 鱼塘的总面积达到149.25 公顷。( 2 ) 对洱海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如条例第18条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以增殖为主, 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快水产业的发展。”( 3) 对洱海管理局的职责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可操作性差, 导致政出多门, 多头管理的局面。

1998年3 月19 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洱海管理条例», 将自1996年来的制定的一系列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进行了法律规范。然而,1998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对洱海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是许多规定仍然是局部性的, 并未体现系统和综合治理的理念。

2004年修订的条例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和治理优先, 合理开发的原则。加强了洱海管理局的地位和作用, 并将其下放至大理市管理, 强化了洱海流域的各级政府的职责。

«洱海管理条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在水位的调控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逐步认识了水位调控对洱海保护的重要性。1988年的条例确定洱海最高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 初步遏制了水位继续下降的趋势。1998年修订的条例增加了防洪水位。然而,这种低水位调度运行方式使洱海的发电、灌溉等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的同时, 削弱了洱海的生态环保功能。

2004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防洪的承受力、人工调节的可行性, 满足环保生态和今后引水济洱的需要, 将洱海最低、最高水位由原来的1971100m 和1974100m 调整到1972161m 和1974131m , 将洱海从云南省电网高峰地位改变为以环保为主, 发电要服从洱海的治理和保护, 洱海水位运行调度权交由大理州调度, 使洱海水资源调度运行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和专家达成共识, 认为长期以来低水位运行和大量污染物排放进行入洱海是造成洱海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洱海已进入富营养化的初期阶段。水位调控政策的实施对洱海保护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洱海管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规范了洱海管理和保护的范围。1988 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划定了洱海管理范围和水源保护区。1998年的«洱海管理条例»超前性地跳出洱海管洱海, 将洱海流域区( 包括径流区) 纳入保护范围, 进一步扩大了洱海保护的范围。2004 年修订洱海管理条例时坚持了这一正确做法。 ( 二) “三退三还”政策

大理州各级政府从1999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湖、退塘还湖、退房还湿地的“三退三还”政策。历年来, 洱海1974 米范围内的滩地被侵占面积为12334198亩, 约占滩地总面积21000亩的58.7%。

2001年大理州政府投资1300 万元, 加大了实施“三退三还”政策的力度。到2002 年9 月, 共实现“退塘还湖”444415亩, “退耕还林”7274152亩,“退房还湿地”61618亩, 还实现植树造林5000亩, 种植柳树48万株。其中退耕还林还扩大到洱海 流域, 共退耕还林1612万亩。

“三退三还”政策和水位调控政策是相辅相成的。«洱海管理条例»将水位提高了, 必须有“三退三还”政策进行完善。实施“三退三还”可以将被水淹没的鱼塘、房屋和树林实施补偿, 实现水位提高的目标。而“三退三还”也有水位调控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撑, 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恢复洱海生态环境的目标。 ( 三) “双取消”和“两禁止”政策

大理州各级政府于1996 年底开始实施“双取消”政策, 即取消洱海湖区所有的机动捕鱼船和网箱养鱼, 并禁止随意打捞水草。到1997年共取消了洱海中的养鱼网箱11187 个, 机动渔船2579 艘。较好地防止了水面养殖污染和机动船污染的危害。

1997年11 月实施“禁磷”政策, 在洱海汇入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削减了总磷的流入量。2006年9月实施“禁白”政策, 在整个大理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有毒有害不易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对防止洱海流域的“白色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

另外, 从2004年开始, 随着对洱海水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深入, 各级政府对洱海保护和治理的思路发生了“三个转变”, 即从内源污染向面源污染治理转变、从单向零星工程治理向系统的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转变、从部门孤军奋战向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整体联动转变, 确立起科学的、系统的综合治理思路。开始实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及环湖截污治理工程、洱海湖滨带生态恢复建设、主要入湖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

理、流域水土保持、洱海流域环境管理工程等六大工程。对洱海水环境的持续好转和生态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四) 洱海水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资金缺乏, 许多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

根据«洱海流域保护治理规划( 2003—2020) », 到2020年规划有34个项目, 共需投资30亿元, 而“十一五”近期规划中的31 个项目也需要投入近15 亿元。但按大理州财政局«关于全州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 2006至2007两年实际投入洱海流域的资金约为11027547亿元, 仅占计划投资的7101%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2 重视上游、源头和湖区的水环境保护, 忽视下游和出湖河道的污染治理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澜沧江流域环境保护, 这是一种本位主义倾向。从1988年到2004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均未提及洱海唯一出湖河流—西洱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问题。而且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中, 较为重视上游和来水的污染防治, 对西洱河的监管视而不见。许多保护政策措施多是针对洱海湖区和上游地区, 但对于出河口—西洱河的保护和治理却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下游的入湖河道如罗时江污染严重, 其治理存在许多问题。

三、新«水污染防治法»与洱海水环境政策的比较

2008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体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 新法加大政府在水环境方面的保护责任。洱海保护的体制创新有两点: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的职责。将原来隶属洱源县的江尾、双廊两个乡镇划归大理市, 并把州洱海管理局调整为市属市管, 整个洱海由大理市统一负责管理; 二是实行目标责任制, 强化责任考核。这两点已经为新«水污染防治法»所吸收, 这是洱海水环境保护经验对全国水环境保护的贡献。

第二, 新法突出强调饮用水安全保障。新«水污染防治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 并在第3 条指导原则上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 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保护制度。

对比新法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 2004年及以前的«洱海管理条例»均未设置专门条款对饮用水源保护作专门规定, 这是洱海管理条例的疏漏和不足,也是今后修订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之处。此外, 出于对澜沧江下游居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视, 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出湖河道的污染治理。

第三, 新法明确超标和超总量排放即违法。新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重大突破。洱海管理条例对超标排放废液、废水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处罚措施仅有罚款, 且力度太轻, 需要加以强化。

第四, 新法扩大了总量控制适用范围。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和落实,为实现减排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还规定省级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现阶段, 洱海流域处于中—富营养化转型时期, 流域的总量控制应根据自身特点来设立和实施。控制总磷和总氮的排放极为关键。云南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将总磷作为洱海或者其他湖泊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 并实施总量控制。«洱海管理条例»亦可对此进行完善。

第五, 新法初步将生态补偿机制写入法律。新法第7 条规定: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条仅是对生态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有待于后续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众所周知, 洱源县是洱海流域的上游地区, 近年来洱源为了保护洱海, 牺牲了许多发展机会, 导致其财政收入由大理州排名第二位降至倒数第二位。为了体现环境保护的公平原则, 有必要对洱源实施生态补偿, 提高上游地区人们对洱海保护的积极性。

第六, 新法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新法的排污许可制度对于洱海流域从1999年开始实施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建议在洱海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 明确和细化适合洱海流域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七, 新法加重了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是实行比例罚。某些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 而是按污染事故直接损失的20%进行罚款, 情节严重可以提高到30%。二是实行时间罚。如第74条规定,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以违规排放期间应缴排污费用数额2至5倍罚款。排污单位违规排污时间越长, 应受罚款额度就越大。

与新法比较, «洱海管理条例»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轻, 缺乏震慑力。除了针对个人或农业集体组织的罚款外, 许多罚款数额太小, 根本无法影响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必须在下一步的修改过程中, 加以强化, 提高违法成本。

四、结语

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 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洱海湖泊的保护得到了国家、省、州等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但洱海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水质离治理规划目标———Ⅱ类水体仍有较大的差距, 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 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并严格落实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第三篇:从文化遗存看洱海环境变迁

摘要:早在5000多年前,人们便在洱海周边繁衍生息,创造了灿烂的洱海文明。从文化遗存看,洱海居民的活动和洱海环境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传统农耕文化下,人们收集和利用生产活动产生的营养物质用于耕种,并向自然界掠取资源来肥田。随着物质生活的需要,洱海环境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被打破,人类活动强度提升,洱海富营养化加剧。洱海治理中,历史上洱海居民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和洱海自身固有的生态循环值得参考。

关键词:洱海文明;农耕文化;传统生活;富营养化;洱海生态

洱海位于云南高原西北部大理市境内,是云贵高原上第二大淡水湖泊。早在5000多年前,人们便在洱海周边繁衍生息,创造了洱海文明。被水流冲入洱海的人类痕迹在河床堆积,保存下来的痕迹则通过考古研究被我们所认知。洱海湖泊沉积物研究与洱海历史文化研究显示两者有着重要关联,洱海先民生产生活对洱海环境变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能力逐渐加深。大理历史文化遗存承载了洱海先民的生产生活,是研究洱海先民活动与洱海环境变化关系的重要资料。

一、洱海文明的发展

张振克老师对于洱海湖泊沉积物研究显示:沉积物磁化率反应人类活动强度,100cm碳14年代为4473±40aBP,100cm以下沉积物磁化率均值为2%;90cm磁化率均值上升到10%,50-40cm磁化率达到第一个峰值;40-30cm磁化率减少;20cm磁化率达到最高值①。闵锐老师银梭岛遗址发掘显示:大约公元前3000-公元前2400年的新石器晚期,人们逐渐在海东银梭岛定居,主要食物来源为采集螺蛳、捕鱼和狩猎;公元前1500-公元前1100年,青铜器开始出现,生产力提高,人们食用螺蛳量逐渐减少;公元前400年左右该址被废弃②。吴金鼎教授马龙遗址发掘显示:大约3500年前,人类便在苍山马龙遗址活动,过着采集、游猎为主的定居生活;汉-南诏时期,洱海居民已经掌握耕种技术,依山修建了城墙;南诏以后该址同样被废弃③。

汉元封年间大理置叶榆县,洱海地区纳入中原版图。汉代至南诏时期,部落战争爆发,人口变化较大,许多洱海流域的早期遗址上修筑起与马龙遗址相似的城墙。南诏大理国建立,洱海流域成为我国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增加,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有了长足进步。元明清时期,洱海地区再次纳入中原版图。为加强统治,大量人口被迁移到洱海地区,洱海地区人类活动强度增强。文化、工艺、技术封锁被打破,洱海地区发展迅速,农耕文化走向巅峰。农耕的发展,让洱海居民逐渐挣脱自然束缚,开始改变自然,繁衍生息,创造了灿烂的洱海文化。洱海湖泊沉积物研究与洱海文明出奇一致,表明洱海文明和洱海环境之间有着必然联系。

二、洱海居民与洱海环境

银梭岛遗址考古发掘显示在5000多年前人们便在洱海周边繁衍生息,洱海水位在1960米左右,最早在2400多年前洱海才达到如今的水位;在这段时期,洱海水位变化较大。随着生产力发展,人类获取食物的能力加强,活动范围随之扩大;最晚至3500年前,人们在洱海流域的汉邑遗址、佛顶遗址、马龙遗址、龙泉遗址、中和遗址、余家田遗址等处繁衍生息。春秋战国时期,避乱的中原人带来了先进的农耕技?g,大理市境内出土了青铜锸等农具;马龙遗址第三层出现耕作痕迹,洱海地区有了耕作技术。

大展屯汉墓和下关市郊荷花寺村西晋墓出土的水田模型、陶仓、陶马、铜摇钱树等文物。汉晋时期,洱海地区和中原往来密切,农耕技术普及,人口随之增加。南诏时期,天宝战争中被俘的将士和南诏在成都劫掠的工匠推动了南诏技术、文化发展。《南诏仓储碑》和《南诏图传》是南诏农业发展的见证,樊绰《蛮书》记载了当时洱海地区风物和繁荣。大理国统治者仰慕中原文化,与宋王朝关系密切,文化和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农耕文化成形,洱海地区生活富足,《张胜温画卷》描绘了大理国的繁盛。

元明清时期大理再次纳入中原版图,技术和文化壁垒被打破;农耕文化走向巅峰,耕读传家成为洱海地区上层人士的象征。赛典赤均赋税、省徭役、建义仓赈灾、抚恤孤贫,并传授内地种植水稻桑麻等技术、兴修水利、开驿道等,为洱海地区发展奠定了基础工作。明代实行军屯和民屯,中原人口大量迁入大理,农业和手工业发展成熟。大理市境内诸多的明代水利碑承载了垦荒的成果;宣德年间《大理府卫关里十八溪共三十五处军分民定水利碑文》是军屯、民屯发展的丰碑。古老的刀耕火种下,荒地逐渐减少,人们将视线转向洱海周边的湖泊、湿地;清代,洱海地区极其重视修建水利、开垦良田。《太和龙尾甸新开水利碑记》载王孝冶在邓川新修水利,开垦良田万亩;升任太和县知县后又新修水利,开垦龙尾甸良田万亩。康熙年间的《云南提标营田碑记》和《题奏营田文》记录了军队及军属开垦营田的情况。农耕文化影响下,人们对土地有着强烈要求,洱海自然环境因垦荒而逐渐改变。在历史长河中,洱海居民形成了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后用于肥田,人类活动产生的营养物质被冲进湖泊,沉积分解后也被用于肥田;人们还向自然界索取肥料,洱海边居民捞海草培田,苍山脚居民则打茅草肥田,民国三十四年《恭刊奉发判定海岸界限谕本碑序》记载了这段历史。

三、洱海生态恶化

以前洱海有着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水位变化明显,十八溪经常泛滥,河流、湖泊、沼泽星罗棋布。随着农耕文化发展,洱海居民开始向自然索取耕地,洱海环境遭到明显改变。“万物有灵”约束下,早期居民对自然充满敬畏,用乡规民约和习惯法来约束人的行为,避免激怒神灵;例如不准浪费粮食,不得破坏环境,不得污染水源等。在传统生产生活中,人们不仅将自身产生的营养物质用于肥田,还向自然界掠夺肥料。洱海居民向自然索取资源的同时,栽种树木美化村落,保护周边环境,维护至人与生态的相对平衡;大理市境内已知清代种树保护环境的碑文有《种松碑》等4通。

科学发展推翻了“万物有灵论”,乡规民约和习惯法的约束力逐渐丧失。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活动强度提高,自然生态环境负担加剧。化肥等农药大量使用,村民不再收集生活垃圾肥田,向自然界索取肥力的行为也逐渐消失。为了追求优越物质生活,人们大肆修建房屋,侵占良田、河流、湖泊和湿地。河流、湖泊和湿地消失,村民生产生活产生的营养物质未经分解利用排入洱海,村落生态平衡系统被打破,洱海逐渐富营养化。

为了生产生活需要,1963年西洱河上修建了闸门;洱海水位和水流被人为控制。水流减缓,营养物质在河床堆积。为了控制洱海水位,洱海自我净化能力随着水位变化减弱而削弱;洱海周边传统的耕作模式改变,人们不再打捞海草和淤泥肥田,还大量向洱海排放营养物质,导致洱海富营养化。大理是旅游城市,游客众多;由于缺乏管理与保护,人类活动产生的大量营养物质被排入洱海,富营养化加剧。

四、洱海环境治理

水污染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活,污水治理是大理环境整治的重点。大理政府开展深化农村改革,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监管,有效遏制了对自然环境的侵害;宣传环境保护,鼓励传统的节能减排生产生活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开展“七大行动”加强洱海污染治理力度:四水入池、环湖污水管网系统、多塘系统、湿地公园、核心区治理等实施。四水入池、污水管网系统、多塘系?y弥补了村庄生态系统的污水收集处理,湿地公园修复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加强核心区客栈和餐饮业环境整治,控制污染源头;划定洱海保护红线区,逐步恢复洱海周边自然环境,修复洱海生态净化能力;逐步开展核心区清淤工作,帮助洱海析出富营养物质。洱海环境治理有所见效,富营养化程度有所控制。如今洱海流域人类活动强度远超历史上任何时期,河床富营养物质堆积日益深厚,洱海治理工作任重道远。

洱海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为收集和利用人为营养物质,实现减排;向自然界摄取营养物质来肥田,减弱自然界富营养化。洱海流域工业污染极低,环境污染主要是水体富营养化。农作物生长需要大量营养,而水体富含营养物质;传统农业生产能有效帮助吸收自然界营养物质,减少富营养化。环境治理中,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值得参考。5000年间,洱海河床提升了1米左右,随着水位控制,水流减缓,人们生产生活产生的大量营养物质随之淤积。水位涨退是洱海自身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营养物质随着洱海水位涨退被冲击上岸,水体富营养化减弱。在新建湿地公园,恢复洱海自然滩涂的同时,可以考虑恢复洱海水位变化,加强洱海自身净化能力。洱海水位降低也利于清淤和富营养物质析出,便于洱海治理;在条件允许下可以逐渐尝试恢复洱海固有的水位变化。

注释:

①《云南洱海流域人类活动的湖泊沉积记录分析》 张振克《地理学报》2001年1月第55卷第一期

②《云南大理市海东银梭岛遗址发掘简报》 闵锐 《考古》2009年第8期

③《马龙遗址发掘报告》 吴金鼎 《苍洱报告甲篇》 P24-P52

第四篇:时政评论2

一、 昆明暴恐案

事情经过:2014年3月1日晚上9时20分,昆明一伙歹徒持械冲进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见人就砍,现场有人伤亡;歹徒手持刀具、统一着装;10多辆警车赶赴现场抓捕嫌[1][2]疑人。随后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处置。随后特警赶到,当场击毙4名暴徒、抓获1人。[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调查,已于3月3日下午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 截至2014年3月2日18时,已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4]截至2014年3月3日,有12名伤员仍然处于危重状态,其余伤员病情平稳。

据有关消息称这八个人原先是想出境参加“圣战”,从云南走不出去后反过来跑到其他地方,到了广东也出不去,重新回到云南,到了红河,他们在红河做的计划就是,跑不出去的话就在红河和昆明火车站或汽车站发动“圣战”。。。。。。诶,我们就想啦,是不是还有更多的热依木·库尔班就潜伏在我们周围呢,这个就不用我们担心啦

这样的恐怖事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猝不及防,但是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我们看到了“要砍就来砍我”的警察张立元、救下200人的饭店老板陈芳、和警察共抗暴徒的陈宇贵„„当时他们没来得及想勇敢,但他们就是我们心中的英雄。

爱心

事件发生后,有个信息被昆明市民广泛转载“通过3.01事件彻底改变了对昆明的看法"昆明人不自私,他们两天把全市的血库注满;昆明人不淡薄,他们一天就为遇难者摆满鲜花;昆明人不冷漠,他们争相提供免费午餐;昆明人是好样的,警察、医生和公交司机他们为伤病员争分夺秒"”。这是褒奖,也是对昆明人的再次发现,昆明人有爱,有大爱。

由于这个事件关乎到政治敏感,所以还有很多关于案件的细节还没有披露,但是希望不要让这个事件又变成一个烂尾新闻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 - 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飞机本应于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6:30抵达北京,马来西亚当地时间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马航已经启动救援和联络机制寻找该飞机。[1]

失去联络的客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包括两名婴儿)和12名机组人员。[2]其中有154名中国人(其中中国大陆153人,中国台湾1人)。[2]截至2014.3.11 12:20 时已失联达83小时,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这个事件牵动着整个世界的神经,各种导致航班失踪的猜测也层出不穷,

1、 遇到恐怖袭击

2、被某国的导弹击中

3、飞机用旧了,导致金属疲劳,在空中解体了。。。。。各种各样的猜测层出不穷,但是原因还没调查清楚之前,我们暂不点蜡烛,让我们为失联者祈祷平安。

经过那么多天事件依然没有进展,就有人说【报人评说:失踪飞机还是别找到了】@环球时报总编 胡锡进: 冒出一个挺傻的想法,既然这么久了,失踪的客机还是别找到了。这样家人们就会一直有机上亲人还活着的希望。我知道我这是瞎想,找到飞机查清原因才能让以后的乘客更安全。但从感情上,我更愿意他们就是失踪了,哪怕是被外星人带走了。

弃婴岛

婴儿安全岛是一座收容被遗弃婴儿的保护设施,2011年6月由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截至2012年1月,岛内共发现弃婴26名。2012年2月,不少人对“婴儿安全岛”产生了质疑,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遗弃婴儿的行为。

2013年11月,深圳社会福利中心宣布,广东省首个“婴儿安全岛”有望于2014年在深圳诞生,深圳也力争成为广东首个此项内容的试点城市。[1]

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院长韩金红说,建立“婴儿安全岛”的想法是福利院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而萌发的。韩院长介绍,每年丢弃在福利院门口的婴儿约有10多个,“婴儿安全岛”内的婴儿保温箱可以为孩子提供适宜的温度、氧气,福利院工作人员会及时救治。

2014年1月7日,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的弃婴安全岛在8日正式启用,是哈尔滨首个接收弃婴的安全岛,将人性化地解决弃婴的接收问题。[3]截至2月18日,中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以及时发现和救助弃婴这一社会上最弱势的

群体,保障弃婴最基本的生命权。

第五篇:时政评论例文[模版]

奥巴马的亚洲政策与中日美关系

日本新华侨报网11月24日发表题为《奥巴马的亚洲政策与中日美关系》的文章,作者王少普,内容如下:

奥巴马以访日为起点,开始了其就任总统后的亚洲之行。此行既是向亚洲与世界说明其亚洲政策,也是其亚洲政策调整的开始。以奥巴马亚洲政策的调整为背景,其对华、对日政策也开始了重要调整。

综观奥巴马的亚洲政策,可见以下特点。其一,奥巴马的亚洲政策在美国的世界战略中占据了冷战后前所未有的地位。世界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中国等亚洲新兴国家的迅速发展,使亚洲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奥巴马与他的前任相比,目光更加集中地投射到了亚洲,明确表示美国是太平洋国家,主张太平洋不是美国与亚洲间的障碍,而是将双方联系起来的纽带。

其二,进一步发展在亚洲的伙伴关系。亚洲在美国世界战略中地位的上升、面临挑战的增加,以及与亚洲国家共同利益的发展,使美国必须也能够在亚洲建立更加广泛的合作关系。奥巴马希望, 在强化与美国传统盟国关系的同时,在亚洲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因此,他此行特别强调与中国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中国的快速发展将会有助全球发展,美国不谋求遏制中国,并欢迎中国在世界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显示了在亚洲以美日同盟为基础,以对华合作为重点的外交方向。

其三,积极开辟亚洲市场,重视亚太区域合作。美国为了摆脱金融及经济危机,确定了经济发展的新战略,其基本内容是,增加储蓄,减少支出,改革金融体系,削减长期的财政赤字与负债,重视制造业,增加出口。为此,要求积极开辟亚洲市场,奥巴马主张亚洲国家减少对外贸的依赖,扩大内需,并希望在亚太地区的多边合作中发挥领导作用。

其四,在显示出更为宽容的文化姿态的同时,继续高举美国价值观的旗帜。在美国相对优势减弱,美国模式受到挑战的当今,坚持美国价值观具有了新的现实意义。因此,奥巴马在承认亚太地区是具有多种文化的地区的同时,强调反对以固有文化与经济发展为理由损害人权。

从上述亚洲政策出发,奥巴马提出了其对华政策,基本内容有二,其一,建立与深化双边战略互信;其二,致力于建设21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并将采取实际行动稳步建立应对共同挑战的伙伴关系。

从上述亚洲政策出发,奥巴马提出了其对日政策,基本内容也有二,其一,坚持与深化美日同盟。奥巴马表示,美日同盟仍然是美国亚洲政策的基轴,同时,要求美日同盟的发展适应未来的状况。其二,扩大美日合作内容。如果说,过去美日合作主要体现在安全上,随着共同挑战的增加,美国正在要求日本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

奥巴马亚洲政策与对华、对日政策的调整,反映了人类在面临共同挑战增加、经济全球化及世界多极化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国际关系中合作的潮流更为宽阔。这种情况,有利于中日美关系向着相对平衡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合作的、开放的中日美“三边关系”,这对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将产生积极影响。

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空间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天两高还就《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网络谣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依法打击。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至为重要。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做出了若干规定,比如,诽谤罪从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次《解释》将之细化为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7种情况。

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特别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

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这次《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同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是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

此外,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加州庄园”会演绎怎样的中美故事

2013年05月22日 09: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中美两国“庄园会晤”安排,最大的新意莫过于把严肃的政府外交,“通盘”寓于“活泼”的公共外交之中。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21日宣布,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5月31日至6月6日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哥斯达黎加、墨西哥三国进行国事访问,并于6月7日至8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安纳伯格庄园同奥巴马总统举行会晤。习近平就任国家主席后与奥巴马的首次会晤,安排在加州的一个庄园,引发强烈关注。 据报道,此次会晤地点在加州安纳伯格庄园“阳光之乡”。这里曾接待过许多重要人物,包括7位美国总统、英国女王等。“庄园会晤”,既带有官方色彩,也带有一定程度的私人性质。两国元首如能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对两国建立更稳定的关系,显然多有好处。

以往的中美首脑会晤,要么选择彼此的首都或重要城市,要么借道重要的国际会议或其他多边场合,严肃和正式的考虑居首。近年来,也曾出现过领导人“私交”和公共外交安排,让人耳目一新。例如,小布什总统曾以“农场外交”欢迎江泽民的到访。

看起来只是外交形式的变化,往往体现了两国关系的现状,以及双方政治家为改善双边关系所做出的努力。正如曾作为基辛格访华团队成员的美国前助理国务卿理查德·所罗门所言:新的外交形式,不但能塑造良好的理解的氛围,还可能开拓新的理解的渠道。

对于中美两国而言,此次“庄园会晤”安排,最大的新意莫过于把严肃的政府外交,“通盘”寓于“活泼”的公共外交之中。一则能够更快速地培育领导人之间的私人友谊和相互信任;二则能以长时间、更直接和更充分的沟通来实现最佳的谈判效果;三则能最大程度上提升两国公众对发展双边关系的关注和关心。以非正式的形式谋求正式的外交目标,以政治精英间的互动带动社会间的互动,只有“朋友”间才能这样做。

近年来,从意识形态到经贸矛盾再到利益差异,一系列的结构性矛盾困扰着中美两国。但双方沟通的诚意一直都在。奥巴马第一任期中,中美两国国家元首曾会晤十几次之多,机制化的会面已成常态。而此次因习近平主席新任和奥巴马总统开启第二任期,两人的会晤堪称“战略之旅”。“庄园会晤”这样新颖的形式,似乎也寓意着中美会续写新型大国关系的新篇章。

“加州庄园”中将会上演怎样的中美故事,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这样的创新安排,或将成为调整大国关系、稳定局部失调的国际秩序的又一次尝试。

史泽华:联邦政府“关门”更像一场政治秀

2013年10月02日 09:29 来源:新京报 作者:史泽华

据媒体报道,由于未能在9月30日午夜的最后期限前就向美国政府提供拨款达成一致,美国国会议员们只能坐视政府关闭,为17年来首见。为阻挠奥巴马医改法案的通过,国会共和党人使尽了各种手段。不愿服输的奥巴马因此以拒绝批准财政预算案的方式让联邦政府“关门”,在医保问题上暂时取得了胜利。 美国联邦政府“关门”的发生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府院”分别由两党控制,国会多数党有足够的实力“对抗”行政当局。二是虽然总统因为本党在国会居于少数地位而成为“跛鸭”,但行政当局和相关法案有较强的民意基础,总统有可能因此在与国会多数党的竞争中“得分”。

在美国,总统操纵下的联邦政府“关门”行为更像是一场政治秀,是行政当局为操纵公众舆论、捞出政治资本而抛出的“锦囊”,而不是真让政治时钟停摆,美军不会停止在海外的部署和行动,国际空间站也会按照常规在轨运行,受影响最大的只是些“边缘”群体或部门。如果“关门”未达到旷日持久的地步,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会处于可控范围。

17年前,同样是围绕医保问题而发生在克林顿总统与共和党国会之间的争斗中,克林顿便曾以“关门”策略成功地败坏了国会共和党激进保守派的形象,使后者丧失了党内领导权。之后,国会共和党人在立法问题上变得越来越“乖巧”。此次奥巴马政府的举动,很有效仿克林顿政府之嫌。

无论如何,联邦政府因为激烈的“府院之争”而“关门”都不是件光彩的事情。此次争斗的背后,是美国社会在医保问题上深深的裂痕。

在“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社会的选择上,富人更喜欢前者,穷人更喜欢后者。法案的通过,将意味着3000万美国无医保公民可以享受到国家医疗体系的保障。同时,共和党“富人”代表克鲁兹却将之称作“就业市场的头号杀手”。激烈的争执,让想以“为穷人说话”而扬名的奥巴马当局十分无奈,行政效率荡然无存。 不过,从制度层面看,两党就立法问题而产生的激烈争执,恰恰体现了美国宪政中的“共和原则”。在这样一种体制之下,很多激进主义的政策或行为都会因为复杂繁琐的立法程序和两党的激烈斗争而扼杀在摇篮里。

可以肯定,在经过艰苦较量与妥协之后,医保法案最终会在“两党协商一致”的旗帜下再次面世,但其中的“劫富济贫”民主党色彩会淡去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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