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2023-05-31

第一篇:医院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

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准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大专岗位对应为550.00元,本科对应590.00元;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

5、

6、7级。边补220.00元;取得执业资格每月发给基础绩效300.00元。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1年,中级15元/1年,高级25元/1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自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采取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业绩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聘用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工会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3)本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安龙县人民医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昭通市精神病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发展和提升昭通市的综合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卫生人力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各类人员,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智慧和技术能力,为精神病医院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为了明确精神病医院与聘用人员双方的责、权、利,严格依法办事,结合精神病医院的实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昭通市精神病医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护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工作人员,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合同订立条件

第三条 精神病医院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证、资格证,并经过注册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证、资格证,待聘人员一旦被精神病医院聘用,立即依法进行执业变更,未变更的不予聘用。

第四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品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识大体、顾大局、服从领导、服从管理、服从因工作需要的调动或调配。

第五条 被聘用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确认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后,按以下要求完善聘用手续,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一)进行上岗前体格检查,证明被聘用人员是正常健康者。

(二)精神病医院决定聘用并试用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拒签劳动合同者,医院不予聘用。

(三)被聘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有效资格材料复印件,作为建立个人档案所用。

(四)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聘用人员按个人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未参加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聘用人员待遇

第六条 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方法:

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失业金+月绩效工资=每月工资总额。

(二)聘用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应学历,按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同的岗位工资。

(三)聘用人员每工作年限满一年,按以下标准提高基本工资待遇:

执业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护士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药师、药士、药师协理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会计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有较高资格或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医疗、护理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待遇等由双方商定履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专长的资格证书。

(四)聘用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在试用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并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并报院办核准。

第四章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院方和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社保局规定执行,人部分由医院代为扣缴,医院承担部分由医院交社保局。缴费时限按昭阳区社保局规定办理。已在昭阳区以外社保机构购买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对在昭阳区社保机构购买有养老保险金或还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计发现金给本人。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拒绝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医院不予聘用。聘用人员按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否则不予聘用。

第五章劳动合同解除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根据医院的工作要求,服从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医院不予聘用,已聘用的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规范。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范等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聘者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现在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精神病医院与聘用人员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种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实情由精神病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昭通市精神病医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三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更合理的调配使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制定规范化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聘用人员的才智,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以期建立对聘用人员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和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及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二、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办公室(人事科)根据医院“十一五”期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医院对人员需求的实际状况,制定人才需求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办公室(人事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相关人才人事网等)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办公室人事科)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聘用人员进

1 行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同意。

3、经考试、考核后,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1、医疗卫生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其待遇根据来院时的学历,分为以下几类:

(1)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二个月,非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聘用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享受奖金待遇,未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或具备岗位准入资格在医院不享受奖金待遇。

(2)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合格后,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非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试用期合格后,工资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奖金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发放。

(4)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确属医院急需人员,比照医院同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医院引进和聘用的高层次学历人才(如博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接照县委、

2 县政府按照县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2、所有正式聘用人员需自费办理好城镇居民医保或农医保,医院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3、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4、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工会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休假待遇(含女职工计划生育假)。

6、聘用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等。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办公室(人事科)组织,安排相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等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人事科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岗位准入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方可继续聘用。

3、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中途提出辞职的人员,须按聘用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4、聘用人员如若报考研究生,需经医院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

3 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实行科室、医院考评委员会二级考核。

(二)各级考核组织职能 1.科室考核 科室考核由科主任、护士长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3-5人。负责对本科室聘用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按量化的考核标准对其执行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2.医院考评委员会 医院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由医院党政领导、人事、监察、院办及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评分等级的最后确定。3.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考核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核方法1.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由办公室(人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用人科室按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考核评分一次,填写《聘用人员考核评分表》,每人一份,报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科室存档。 考核,由聘用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评价,科室签署意见,院考评委员会确定评价等级。

(四)、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1.考核内容 ○1平时考核内容

4 为工作岗位考核标准。○2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集体观念。能: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业务技术能力和提高业务水平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主要考核聘用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3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科室考评。科室考核小组根据聘用人员的个人述职报告及德才表现、工作业绩,结合其平时考试考核成绩给出初步评议和评分,由负责人写出评语。3)医院考评委员会根据各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聘用人员的考核等次。4)考核结果由各专业小组通知本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院办(人事科)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医院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医院考评委员会作出最终评定。5)办公室(人事科)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按规定归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作为今后晋升、晋级、续聘、低聘、解聘、奖惩和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6)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确定为优秀及其他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医院考评委员会及考核小组反映。

(五)考核分医疗、护理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六)考核结果的适用。考核结果与继续聘用、解聘、调整工作岗位、晋职、晋薪及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挂钩。

1、考核结果不称职者,按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聘用人员的解聘,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直接解聘:

1、严重差错及以上过失;

2、违反医德医风情节严重,

3、因本人责任引起重大医患纠纷及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5、考核不称职;

6、连续两个考试周期未能取得岗位执业资格;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8、因隐瞒个人身体状况患有不宜从事本专业工作者,如精神障碍等重大疾患。

9、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责任追究或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人员均不享受当年终奖金及相关福利。

(八)、解聘程序

1、根据考核结果,在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前根据医院考评委员会的意见,由主管科室提出解聘意见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办公室(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2、由医院直接解聘的人员,由办公室(人事科)通知当事人和主管科室,并办理解聘手续。

(九)聘用人员的辞职和程序

1、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需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内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应提前一周,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申请的形式,经所在科室及主管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填写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

2、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参加进修培训的,如个人与医院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进修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未与医院签订协议的,则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辞职人员擅自离职或拒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医院不予证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对社会保险等予以冻结;对有可能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本院聘用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本方案经医院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具体事宜由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聘用人员管理权限及程序,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医技人员及其他法律规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聘用人员。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护、医技、会计、工勤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 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工作,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遵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医院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六条 人事科工作职责为: (一)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聘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三) 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 协助督查室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 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办理全院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辞退等人事手续。

(八)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九) 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 部门主管的权限: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需求

第八条

在每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的《人才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根据下一的人才需求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人事科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计划、医院部门设置规划,确定医院下一人员的规划,制定人力资源计划。 第十条 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 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 到人事科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填写,依次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及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依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 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报名。通过内部公布、人才市场、相关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执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科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开展规划。

(二) 考核。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由人事科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院领导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 体检。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 (四) 录取。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

第十五条 人员准入条件:人员准入条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年龄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45岁以下;中级职称在40岁以下;初级职称:医师、医技人员在35岁以下,护理人员30岁以下。

2、工勤人员:男40岁、女35岁以下;

3、卫生保洁人员:45岁以下;

(二) 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会计人员中专或以上学历,工勤人员高中或以上学历(除卫生保洁人员外)。

(三) 执业资格要求:除本科生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四)基本形象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1.60米、女1.55米以上。

第十六条 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七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

(一) 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员工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分交工会保存,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 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 员工手册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2、 聘用人员档案(填写并上交)。

第十八条 办理相关手续 (一)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 应聘员工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交由人事科审核,复印件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九章执行。待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

第二十条 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岗位级别填写《。。。。。各类人员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六章 试 用

第二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一般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不能请假,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医院不付给工资。

(二)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可随时解聘。

(三)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按医院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计发。

(四)新进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者,应赔付相应岗位的转正工资三倍违约金给院方。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 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试用科室或主管职能部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提前转正申请报请人事科、人事科试用期提前转正的程序考核后上院务会研究决定。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科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院长或人事科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员工经考核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七条 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一)员工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领取《。。。。。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员工根据自聘用以来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内容中的“基本信息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员工合同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续签、待岗或解聘的决定。并将《。。。。。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 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1、考核结果为同意续签的,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书》;

2、签署结果为待岗和解聘的,由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待岗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一个月待岗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办理相关待岗转正手续。若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岗时间的,需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但待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第三十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4张、二寸2张含电子版;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二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0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

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18、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任一条款。

第三十五条 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 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

第九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两种。 (一) 岗前培训:由院领导班子、党支部、院办、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督查室、用人科室负责培训。内容为:

1、院领导班子、党支部、院办、人事科培训内容:医院发展史、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员工手册、医院规章制度、条例及行政管理规定等。

2、医务科、护理部培训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和文明礼仪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常见急救技术及基本技能操作规程等。

3、院感科培训内容:院感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4、督查室:考勤管理制度等。

5、科室培训:集中学习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 在职培训:

1、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培训内容: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定执行。

2、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上级医(药、护、技、会计、工程)师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3、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人事科办理审批后,可参加科室值班(医师可给予处方权) 、工号办理等。

4、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用期内的培训计划,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专业科室轮转。

5、鼓励与支持聘用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和技术,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规定修满任期内最低学分。

第三十九条 赔偿标准条款,聘用人员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医院服务期要求执行的,应向医院缴纳培训补偿费。

第十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 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纪,认真履职。 (二) 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 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聘用人员考评表》,由人事科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行政管理

(一)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医院,热爱科室;

(二)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四)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五)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机关、医院、科室和伤病员的监督;

(六) 除本制度规定内容外,聘用人员的奖惩与本院其他规定相同。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侵权责任法》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考勤、休假及请假

第四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休假和请假:严格按照《金 沙县中医院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金中院字【2016】44号)》内容执行。

第十二章 待 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在册编制人员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十四条 聘用员工工资待遇按照《。。。。。关于调整聘用人员工资(试行)的通知》执行,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一)津贴、电话费:放射科津贴105元/,其他所有科室津贴为20元/月。麻醉科电话费30元/月,其他科室电话费为10元/月。

(二) 工龄补助:在医院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按照《。。。。。关于调整聘用人员工资(试行)的通知》执行。

(三) 绩效工资:按照《医院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四) 工作奖励,工作表现突出、考核优秀者,参 照《。。。。。获奖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资发放

(一)员工工资发放日期:员工基本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10日发给(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 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采用月工资制,即自报到之日起。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三章 考 核

第四十六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其中转正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六章规定的办法执行;合同期满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七章规定的办法执行;每月考核由科室考核;季度考核由主管职能科室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人事科存档;考核由科室、职能科室和人事科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由人事科存档。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十四章 人员调动与晋升

第四十七条 按需调岗

(一)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两种情况。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人事科存档。 员工在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须填写《员工调动申报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批准并报各分管院长批准后交由人事科存档。

(二)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四)员工对调动有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四十八条 晋升制度

(一) 晋升主要是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 晋升分四种

1、等级、职务同时升迁;

2、等级上升、职务不变;

3、职务上升、等级不变;

4、与职务无关的资格晋升。

(三) 每人事考核成绩连续三年优秀者,再考察该员工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的职位技能;

2、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及品德;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要求;

5、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以上条件均符合者,可列入人才储备库。

(四) 职位空缺或需要设立时,优先从人才储备库选拔。 (五) 晋升操作规程,凡部门呈报晋升者,部门准备下列资料。

1、《员工调动、晋升申报表》;

2、员工的人事考核表;

3、科室主管鉴定;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其他相关材料 :

1部门晋升申报材料; ○2人事审核调整; ○3职位空缺报告; ○4选出合适的晋升对象和考核; ○5通知、办手续 、报院领导批准。 ○人事科根据实际晋升情况资料,并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科,一份由人事科存档。

第十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各类奖惩制度参照在册人员。

第五十条 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盗窃、斗殴、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

(二) 不遵守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给医院形象带来不良影响者; (三) 医院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员工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四) 在医院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医院声誉或利益者;

(五) 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医院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六) 怠慢、欺辱、谩骂、殴打患者,给医院形象带来损害者; (七) 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医院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八) 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九) 窃取、泄露、盗卖医院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十) 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若员工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第十六章 离职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 员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完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扣罚当月基本工资及该季度绩效工资,并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医院根据员工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被解职的员工。

第五十三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填写《。。。。。辞职/退休/借用审批表》、《。。。。。员工工作交接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

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属于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医院将解除劳动关系,且医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对病人粗暴无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使医院名誉受损;

2、偷窃医院财物;

3、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损失严重者;

4、隐瞒传染性疾病;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以上;

7、应聘时,隐瞒或虚报个人履历、有关病史、受过有关处罚等;

8、浪费、破坏医院或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财物,造成医院严重损失;

9、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11、在医院私藏凶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动、组织他人罢工,闹事,上班期间酗酒、酒后闹事;

13、故意损毁发票、账册等重要凭证,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

14、半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累计达3次;

15、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6、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7、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书;

1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19、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

20、人为损坏医院医疗设备和信息网络设备;

21、私自安装、拆卸各种支持设备软硬件;

22、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泄漏信息安全数据;

23、不服从管理或类似的抵制执行制度行为;

24、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其中一条;

25、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

26、严重违反医院各种规章制度;

27、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28、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9、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因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报分管院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由人事科报院办公会审批,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医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五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具备合同自行解除条件及法定事由的。

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条件的 。

第五十八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员工,在 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员工工作交接表》,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医院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五十九条 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医院造成损失者要适当补偿院方经济损失,并扣罚当月基本工资及该季度绩效工资。 第六十条 医院无正当理由,解聘和辞退聘用人员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适当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六十二条 裁员: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第六十三条 辞退: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十七章 福 利

第六十四条 福利

(一) 保险:按医院现行的保险规定,聘用人员可享受医院投保的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 困难补助:员工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三) 其他福利,按照《。。。。。福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章 退 休

第六十五条 员工退休:退休年龄参照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工勤岗位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应提前10天到人事科办理退休手续,辞退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中国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6号)》相关内容执行。特殊岗位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章 纠纷处理

第六十六条 员工投诉

1、员工对工作不满意,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院长投诉。

2、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院工会投诉。

3、提倡实名投诉,便于问题及时解决,所有投诉医院处理部门都将为投诉员工保密。

4、员工对扣罚有异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诉:

(1)员工在知悉扣罚决定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提出,说明原扣罚事实、证据、程序、手续的不当之处,以及本人要求、意见。

(2)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及其他资料,帮助医院弄清事实真相,获得正确处理结果。

(3)医院将根据受扣罚员工的申诉,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员工本人。

(4)如申诉员工对复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5、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煽动、组织他人罢工、闹事,破坏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除非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不得以劳动争议为由停止正常工作或停止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章 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修订

本《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根据院领导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八条 解释

l、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起草和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其它

(1) 本管理制度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聘用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2) 医院可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随时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订后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篇:XXX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人员聘用原则

聘用工作坚持“按岗设需、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所聘人员的质量。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临床医疗专业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须具备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身高1.55米,五官端正,年龄30岁以下(中级职称以上可放宽至35周岁);其他专业必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非应届毕业生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三、聘用的程序

1、医院人才招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一月份举行,各科股(室)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和岗位需求,填报人才需求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人事股。人事股根据医院对人员需求的状况,制定人才需求计划,报院长会议讨论通过。

2、人事股根据院长会议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组织招聘工作,向社会(参加校园见面会、报纸、医学杂志、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3、人事股通过各种公开渠道收集到简历后,根据用人计划,参照用人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汇总拟聘用人员名单,再报领导审定后组织聘用工作。招聘工作过程中由人事股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面试、笔试、技能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医院人才聘任小组同意。

4、经考试、考核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股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1

办理各项用人手续,并建立聘用人员档案。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股组织,安排有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专家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人事股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2、新聘用人员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3、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聘的人员,须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4、具备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受我院录用后,在两个月内必须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5、聘用人员同在编同等人员一样享受职务、职称的正常晋升、工资套改;承担社会各项义务性服务和享受政治待遇;聘用人员应和在编人员一样参加考核。

6、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要有记录并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变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7、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对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人事股反馈、沟通,人事股负责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向院领导报告。

五、聘用人员的待遇

聘用人员的待遇,按《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规定》和《彭湃纪念医院经济核算方法》执行。

六、聘用人员的续聘、解聘、辞聘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由聘用人员向人事股提出续聘申请,再由人事股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经院长会议研究后,再办理续聘手续。

2、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

(1)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聘用人员合同签订之日起,医疗人员三年内未能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护理人员二年内未取能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医技、药剂人员二年内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3)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违反医德医风情节严重;

(4)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医院提出整改,拒不改正的;

(5)聘用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7)考核不合格;

(8)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被解聘人员均不享受当年终奖金及相关福利。

3、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主管科室提出解聘意见报告,上报人事股进行调查核实,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再办理解聘手续;

4、聘用人员未达到服务年限而提出辞聘,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人事股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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