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23-02-18

第一篇: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纺空调(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JY202-2008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2008年10月30日发布 2008年11月15日实施 前 言

为了保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

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规则代替CSC/G1113-2006。与CSC/G1113-2006相比,认证依据标准由原来的技术规范CSC/T45-2006更改为标准GB 21454-200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定型的、能够批量生产的并通过CCC认证或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气候类型为T1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

不适用于双制冷循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2. 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申请

3.1 申请认证单元划分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相同型号的室外机和可能配套使用的、可以满足IPLV(C测试要求的室内机共同组成一个申请单元。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 申请文件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申请人填写 a正式申请书

b工厂检查调查表(附质量手册目录,组织机构图或组织描述等 c一致性声明

d产品描述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说明文件

e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4 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选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每个认证单元选择1套室外机以及可以满足IPLV(C 测试要求的最少数量、出风静压最高的室内机组合送样。根据需要,申请单元需送覆盖型号进行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套。 4.1.3样品处置

试验后,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 产品检验的依据标准、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方法 4.2.1 依据标准

GB 21454-200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和要求

检验项目 指标 依据 制冷量 ≥额定制冷量的92% GB/T18837§5.4.5 制冷消耗功率 ≤额定制冷消耗功率的110% GB/T18837§5.4.6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不应小于GB21454中节能评价值 GB21454-2008 4.2.3检验方法

依据4.2.2中表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判定

进行检验的3项指标均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则可判定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若任何1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4.2.5产品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并交纳检测费用算起。

4.2.6受控部件/材料要求

初次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换热器、风机、电机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种匹配进行检验或确认。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应同时按CQC/JY001-2008《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生产现场对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单元覆盖多个型号,则至少抽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及结构设计应与产品描述及实验报告中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的零部件/材料应与产品描述及实验报告中一致。 5.2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检查人日数。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2。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1-2人日数。

表2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500人以下 501人以上 人日数6/2/4 8/3/6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CQC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证书。获证后办理标志使用备案、认证公告等事宜。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7 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7.2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7.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CQC根据CQC/JY001-2008《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4、

5、

6、9及1中

2、3标志的使用为每次年度监督的必查条款,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CQC/JY001中的全部项条款。

按照附件1对产品质量检测控制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日数按表2执行。 7.2.2产品的监督检验

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1套样品送检。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2.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监督检验不合格,CQC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7.3 结果评价

获证监督后合格,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复审时发现的不合格(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告。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有效期满前4个月申请延证(复审,按初次申请处理(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

8.1.2认证证书的变更 8.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获证产品的证书信息、受控部件/材料等产品中涉及认证特性发生变更时,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8.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批准变更。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QC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CQC核查,核查时,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CQC决定。

8.3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按照《自愿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照《自愿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9.1标志样式

9.2标志使用

标志至少要在产品本体/产品最小包装/说明书三者之一体现,可以使用CQC印制的或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标志前报CQC审定备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 收费

认证收费由C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类别 产品 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 (标准条款编号 例行检验 (标准条款编号

一般检查 / §5.1 标志 / §8.1 包装 / §8.2 绝缘电阻 / §5.2 介电强度 /§5.2 泄漏电流 /§5.2 接地电阻 /§5.2 防触电保护 /§5.2 制冷系统密封 /§5.4.1 运转 /§5.4.2 室内机制冷量 §5.4.3 / 室内机消耗功率 §5.4.4 / 制冷量 §5.4.5 / 制冷消耗功率 §5.4.6 / 室内机制热量 §5.4.7/ 制热量 §5.4.8/ 制热消耗功率 §5.4.9/ 电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 §5.4.10/ 噪声 §5.4.19/

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IPLV(C GB2145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多 联 式 空 调 ( 热 泵 机 组

GB/T18837-2002 GB 21454-2008 综合制热性能系数 (IPLV(H §5.4.21/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

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明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测。 按产品型号填写产品型号:

一、受控部件/材料(室外机 技术参数 名称规格型号

压缩机类型及卸载情况制冷量 kW 输入功率 kW COP值 制造商(全称 压缩机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若压缩机是变频机则要注明是直流变速、还是交流变频,如是数码涡旋,则注明是数码涡旋,如有卸载情

况存在,填写部分负荷性能特性。例如:25%、50%、75%、100%情况下的各项技术参数。(并说明该压缩机适用的制冷剂。压缩机类型:活塞、涡旋……。

名称规格型号/图号/ 物料代码 全压(Pa (风机 静压(Pa (整机

制造商(全称名称 规格型号/图号 /物料代码 输入功 率(W 效率制造商(全称

风机(外机电机(外机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全压和静压二个可以填写其中一个 技术参数 名称数量- L*W*H (展

开尺寸片距—管间 距—管排数 迎风面积 m2 换热管直 径及壁厚 mm 换热管型式 翅片 片型 翅片 处理 方式 设计压 力kPa 质量 kg 制造商(全称 翅片式

换热器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若换热器有多个不同或相同尺寸部分组成,请逐一表达。

二、受控部件/材料(室内机 产品型号: 名称规格型号/图号/物料代码制造商(全称 风机

2008-10-30(2/0:第1页共3页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名称规格型号/图号/物料代码制造商(全称电机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技术参数 名称数量- L*W*H (展 开尺寸片距—管间 距—管排数 迎风面积 m2 换热管直径及壁厚

mm 换热管 型式 翅片 片型 翅片 处理 方式 设计压 力kPa 质量 kg 制造商(全称 翅片式 换热器

注:如果上述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若换热器有多个不同或相同尺寸部分组成,请逐一表达。

2008-10-30(2/0:第2页共3页

CQC/JY202.01-200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描述

三、样品描述

四、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五、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型号产品与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样品描述及受控部件/材料清单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受控部件/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中心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型号产品只配用经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上述受控部件/材料。

申请方:

公章: 日期:年月

第二篇: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200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 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 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 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 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实施规则

目 录

1. 范围 ………………………………………………………………………………………… 3 2. 认证模式 ……………………………………………………………………………………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 …… …………………………………………………………………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 3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 3 4.2 认证申请 …………………………………………………………………………………… 5 4.3 型式试验 …………………………………………………………………………………… 6 4.4 初始工厂检查 ……………………………… …………………………………………… 7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 8 4.6 获证后的监督 …………………………………………………………………………… 9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6. 费用 ……………………………………………………………………………………… 11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检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国家家具产品质检中心、香港兴利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永泽 李隆平 余争荣 梁米加 张淑艳 郭洪智 杨锡波 陈润权 王克娇 陆梅 张丽欣 董永升 王海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通则适用于 CQC 开展的家具产品 (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和软体家具)的质量环保认证。

本实施通则规定了各类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附件等。 本实施通则应与《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2. 认证模式 :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基本环节有:

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4.1.1 木家具产品按其使用场合划分申请单元,即: 4.1.1.1 木制居室家具 4.1.1.2 木制餐厨家具 4.1.1.3 木制办公家具 4.1.1.4 木制教学家具 4.1.1.5 木制宾馆家具 4.1.1.6 木制公共场所家具 4.1.1.7 木制实验室家具 4.1.1.8 木制公寓家具 4.1.1.9 其他木制家具

4.1.2 金属 (含钢木结构)家具产品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别划分申请单元 ,即: 4.1.2.1 金属密集移动书架(包括手动和电动) 4.1.2.2 钢制书柜、货柜(包括架) 4.1.2.3 金属(玻璃)餐桌椅(包括茶几) 4.1.2.4 钢制厨房家具

4.1.2.5 金属办公家具(包括屏风) 4.1.2.7 金属公共座椅 4.1.2.8 校用金属公寓家具 4.1.2.9 校用金属教室家具 4.1.2.10 医疗床

4.1.2.11 户外休闲金属家具 4.1.2.12 其他钢制家具

4.1.3 软体家具产品按照其种类划分申请单元,即: 4.1.3.1 床垫 4.1.3.2 沙发

4.1.3.3 其它软体家具

4.1.4 不同生产厂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2 认证申请

4.2.1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 一致性声明

4、 申请人的注册证明

5、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6、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7、 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 (需要时),产品安装图(需要时);

8、 受控部件和材料清单 (见附表1)

9、 附件和原、辅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和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报告(6月内)。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或成套产品)单件产品间的差异说明;

11、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说明;

12、主要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设备清单。

13、ISO9000以及ISO14000证书(如有)

14、工厂环境评价报告或其它合格证明文件(如没有ISO14000证书需提供) 4.3 型式试验

4.3.1 样品

4.3.1.1 取样方式和对样品的要求

1)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CQC从该申请认证的单元中,从中选取试验项目具有代表性的单件产品且该样品应能进行家具环保及其性能项目的检测。 由CQC的派出机构负责到该申请方的制造厂、销售场所,对所选取的单件产品及其部件、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后,样品立即封存,不许进行任何处理,并按产品出厂销售的要求进行包装。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将该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对该样品负责。 2)根据需要,申请单元的其他产品需送样进行补充差异检验。 4.3.1.2 抽样数量:

按照《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 》中规定的抽样数量。 4.3.2 型式试验

4.3.2.1 型式试验使用的标准

型式试验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4.3.2.2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3 型式试验的检测方法

型式试验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4 型式试验结果评定

1)型式试验结果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中产品符合性判定原则进行结果评定。 2)如果质量指标、材料安全的检测或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出现某个或某几个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申请方对产品进行一次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检测。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已检测过的项目可不必重新进行再检测。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仍判定 该单元所覆盖产品符合要求。此种情况,应在获证后,两个月之内安排获证后的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

3)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建议该申请方撤销申请,待半年后,完成产品的全部整改后再重新申请。

4.3.3 型式试验所用时间的限制

型式试验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因检测项目不合格,申请者需要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在其内)。 4.4 初始工厂检查

4.4.1 初次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由 CQC 派审核员对生产工厂按照《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见13条)条进行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的检查。

对《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时,应明确认证产品中涉及性能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的附件或原材料,并确定其定期确认检查的项目和频率。原则上其每种部件或原材料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确认检验,并保存纪录。由供方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的近期(指半年之内)涵盖上述项目的相关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替代确认检验 (有检测机构补充相关内容) 。

4.4.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单件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通过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未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进行抽样,在生产厂现场或送样到授权检测机构进行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确认其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2)在生产厂的库房,抽查进货检验的记录或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确认附件和原材料的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与申请时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一致。

3)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所用材质(种)是否与申请资料上所示一致。

4)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4.4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检查所需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需要时 (考虑抽样的方便),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步进行,或先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后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所需时间根据其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场地为 4--6个人日。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 CQC 承担该类产品认证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由 CQC 的工厂检查处负责对初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 CQC 主管主任批准,由 CQC 向申请人颁发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允许申请方在认证产品上粘贴 CQC 的中国质量环保认证标志。 4.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 4.3.3 条执行 。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认证产品抽样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4.6.2 监督的内容

4.6.2.1 由 CQC 根据《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2、

4、

5、

6、

7、

8、

11、13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择检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家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表2-1 2-2 2-3)进行核查。

4.6.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根据不同产品,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但3年内必须覆盖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等)随机抽取 , 必要时也可在市场中抽样进行检测。抽取数量按型式试验的规定执行。 4.6.3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6.4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

4.6.4.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检查。

如果获证企业在监督审查期间继续向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的认证,可以将初次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4.6.4.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诉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产品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5 监督复查所需的时间

现场监督复查一般为1~3个人·日。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5.1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程序( CQC/QP.BG01-2002)的规定 。

5.2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CQC 的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CQC/QP.BG02-2002)的规定。 5.3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标志为:

5.4 获证企业应在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附近明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放射性核素的含量。 6.费用

6.1 认证申请费用、证书费、认证标志费按照 CQC/GD.CW01-2003 产品认证收费细则执行。 6.2 获证后监督检查费:为3000元/人日(不包含对抽取样品的检测费). 6.3 型式试验检测费:(见附表3)。

第四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认证机构在CCC认证过程中涉及的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等有关活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所制定的有关CCC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性、程序性文件,若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3职责

各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CCC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有关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实施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认证证书的注销

4.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 1 —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仸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5认证证书的暂停

5.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栺,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 2 —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栺、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栺、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CC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栺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5.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

— 3 — 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5.1条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6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

6.1 对由于5.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6.2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 7认证证书的撤销

7.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栺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栺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4 —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栺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5.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7.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 5 —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仸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仸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栺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 8信息沟通

认证机构应在做出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认证证书当日以适当方式通知证书持有人,并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认证机构及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须按照国家认监委CCC认证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有关信息,以使各关注方(如地方执法部门、销售者、消费者等)能有效获得有关认证证书的状态及其状态变化的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

认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执法(稽查)— 6 — 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合作,及时收集监管执法、各级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方投诉、媒体曝光及其他市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违法信息,对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 9其他事项

9.1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严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保证与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有关的活动在受控的条件下正确实施。

9.2 认证机构应当严栺执行本规则的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9.3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相关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9.4 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 7 —

第五篇: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产品安全性能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安全性能认证实施规则 CQC/RYXXX-2009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产品 安全性能认证实施规则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afety and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of

Power Converters for use in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s

2009年6月30日发布 2009年6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为了保证CQC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

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特殊规则。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王克勤 谢玉章 康巍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1.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光伏系统用、输入侧的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VDC,交流电路侧的开路输出电压不超过1000VAC的直流-交流逆变器和控制器/逆变器一体机产品,包括并网连接式和脱网式逆变器。本规则必须与《CQC标志认证通用规则》一起使用。

2. 认证模式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的安全性能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申请的产品型号(功率容量)作为申请单元,一个型号作为一个认证单元。由若干功率逆变器单元并联扩展组成的系统则可按并联扩展后的系统型号作为申请单元,也可按照基本功率单元申请认证。 型号相同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也不能作为同一申请单元,但是型式试验项目可减免。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 b. 电参数表 c.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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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产品,主检产品应该是该系列产品中对性能影响最不利的产品,其余型号产品为附检产品,其样品为附检样品。每个申请单元至少送交一个样品。 由若干功率逆变器单元并联扩展组成的逆变器系统应至少送主单元和从单元样品各一个。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为孤岛防护措施测试和电网接口特性测试单独提供样品。如果电网接口特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样品测试,追加样品应为二台,如其中一个或以上样品的追加测试仍不合格,则判不满足该标准要求。 4.1.2 现场试验

因样品功率超大(例如,输出功率大于100kW)、使用光伏阵列作为试验的实际输入等极端条件或特殊情况时,可以安排部分项目或者全部项目现场测试。试验室可以利用企业现场测试设备和设施,或将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带到现场进行测试。检测机构工程师负责监测现场测试数据并对数据负责,现场测试程序应符合CQC 或检测机构的现场测试规定或程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申请方可以按以下标准申请产品认证: IEC62109.1-2008《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用功率逆变器-安全要求》 IEC62116-2008《并网光伏逆变器孤岛防护措施试验》 GB/T 19939-2005《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 CNCA/CTS0004:2009认证技术规范要求 4.2.3试验方法

并网逆变器需进行4.2.1条规定的检验标准的全部项目,脱网逆变器只需要进行IEC62109.1《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用功率逆变器-安全要求》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标准IEC62109.1-2008 或IEC62116-2008 和/或GB/T 19939-2005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整改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 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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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4.

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见附件2。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1。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2人日。 ·表1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人日数 2 3 同类产品已经获得CQC颁发的CCC证书或自愿证书的情况需要减免检查人日数,可视情况减少1个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出具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第3页 共9页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2。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表2 监督检查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人日数 1 2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件2《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安全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时,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型式试验由申请人按CQC要求送样,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必要时进行全项目检测。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3。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表3 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0人及以上 人日数 2 3 9. 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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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9.

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和/或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应按CQC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申请备案或购买标志。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不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 10.3加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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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 10.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第6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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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CQC标志认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产品 确认 例行 认证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名称 检验 检验 设备外观,铭牌信息,警告标识 1次/年 √ 文件资料 1次/年 沙尘防护试验 1次/年 浸水试验 1次/年 脉冲试验 1次/年 耐电强度试验 1次/年 √ 局部放电试验 1次/年 IEC62109.1 保护接地试验 1次/年 √ 接触电流试验 1次/年 √ 多重电压设备试验 1次/年 运动物体机械危害防护试验 1次/年 光伏发材料阻燃试验 1次/年 电系统逆变器 声压危害防护试验 1次/年 电机过热保护 1次/年 过温保护装置 1次/年 IEC62116 孤岛防护措施 1次/年 电压,频率 1次/年 √ 闪变 1次/年 直流注入分量 1次/年 √ GB/T 19939- 2005 正常频率工作范围 1次/年 √ 谐波和波形畸变 1次/年 √ 功率因数 1次/年 CNCA/CTS000 4:2009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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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元件/材料名称 制 造 厂 型 号 技术数据 相关认证情况 电源线

插头电源线

熔断器

热保护器 PCB 变压器

X类电容器

Y类电容器 电源滤波器

电源开关

保护开关 瞬态高压抑制器

输入输出耦合器

电动机

电源电压选择器 蓄电池 注:以上主要零部件仅为参考,以薄膜光伏组件实际组成为准。 第8页 共9页

CQC/RY232-2005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 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如果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人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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