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023-04-08

第一篇:陕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可进行审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电梯、中央空调等费用“单计”

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以上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及其他公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收费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收费标准 0.450.40.350.3

高层住宅

收费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收费标准 1.51.20.90.7

办公写字楼

收费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收费标准5432

第二篇: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29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

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收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转嫁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印发的《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

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指由专门机构、人员按照业主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维护、修理、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中央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中央、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收费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暖气费、中央空调费以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部门在核实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服务内容与管理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安全保卫费用;

(五)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管理的成本利润率暂按3~5%掌握,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第二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须相应提供下列管理和服务: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场地、路灯等的管理与维修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管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维修(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维修,材料费由业主承担),保持正常运行、使用。

(三)负责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优美;

(六)负责协调处理管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提供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和接受业主委托的其它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九条物业业主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逾期不交者,从超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3‰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即在月度(或季度)结束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使用人相互分离的,物业维修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他费用应向使用人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

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购买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代办性服务,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

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对于逾期不交者,可以按照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收费或就高收费;除管线损耗部分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编制详细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首先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使用的,由受益人共同合理分摊。工程完工后,其收支情况须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收费争议,业主委员会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物价部门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一)未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标准的;

(二)在本办法的规定和业主委托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以及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管理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陕西省卫生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政府认真贯彻《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卫和创卫纳入政府工作内容,制订规划和实施方案,县、乡、村三级联动,整体推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在爱卫和创卫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县爱卫办行政列编,并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30万人以下编2-3人,30万以上编3-5人)、经费和工作条件。

4.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工作和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开展爱卫月、春秋季病媒生物集中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5.群众对县城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县级健康教育机构人员、设备、经费落实。

2.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

3.中、小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

4.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病人、家属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5.县电视台、电台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和曝光栏目,对创卫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6.县城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的健教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7.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

8.制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县城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城镇建城区路面平整,硬化率≥95%,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新建、改建道路实行雨污分离,无堵塞现象。

2.环卫基础设施完善,垃圾中转站、收集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3.有专业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清扫保洁不少于12小时,其他街道不少于8小时;机械化清扫和高压冲洗率≥15%。建城区内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运输车辆车体完好整洁,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4.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5.落实卫生责任制,建成区容貌美观有序,建筑物立面整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车辆规范停放,门前“三包”落实到位。

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设立活禽独立销售区域。市场基础设施、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7.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2米,工地出入口硬化并有车辆清洗设施,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乱倒现象,有建筑垃圾处置场。

8.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9.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m2。建城区亮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5%。广告牌匾设置规范。

10.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

四、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独立,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近三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应急经费、设备和人员,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3.水环境功能区达到省市相关规定或目标责任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

5.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

6.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

五、公共场所卫生

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操作规范。

3.旅店、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齐全,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按国家标准要求配备通风、采光和空气消毒设施,各项卫生指标达标。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水质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次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要求。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次符合《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要求。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均取得卫生许可批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水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卫生指标检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均有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4.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要求。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安全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密切配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制订食品安全中长期工作规划。

2.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全县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持有效证照,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达100%。

4.机关、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食堂、饮食摊点、食品加工点及集贸市场卫生设施齐全,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运转正常。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制售、存放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标签、标识、说明符合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鼠、蚊、蝇、蟑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鼓励有害生物防制(PCO)专业公司以市场化形式参与消杀活动。

3.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动态,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特别对粮食、餐饮、食品加工制作、集贸市场等病媒生物适宜栖息的重点单位开展防制技术培训,防蝇防鼠设施完善。

5.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及时规范。120绿色急救通道畅通,能快速、有效处置和转运传染病患者。城区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3.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控制院内感染工作,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3%。县级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4.国家、省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场所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全注射率100%。儿童国家、省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0%。

5.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符合要求。医源性污水达标排放。

6.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制订卫生保障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90%以上。

3.乡镇卫生院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按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4.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村卫生室设置符合规范,村民基本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

5.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省政府当年医改要求标准。

6.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孕产妇死亡率<45/10万。

7.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十一、单位社区卫生

1.机关、企事业和窗口单位以及居民社区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2.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3.环境整洁,硬化、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无违章搭建。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公共场所有效控烟,餐饮服务符合规范,病媒生物防制达标。

十二、农村卫生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达90%以上。

2.村卫生室建设和医疗用房、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服务规范。

3.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村镇活动,县城所在镇30%的村建成省级卫生村(自来水普及率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均达80%以上)。

4.改厕示范镇学校、医院、机关单位和公众活动场所公厕达到无害化标准,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0%。

5.村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建立保洁员队伍,考核检查规范。

6.村庄道路平整硬化,村容整洁,绿化、美化、亮化,无乱搭乱建,排水畅通,垃圾密闭存放,实行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机制。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有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消除“四害”孳生地。

7.积极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村民卫生习惯良好,居室内外干净整洁,开展卫生示范户评选活动。

8.村内家禽牲畜实行集中小区化养殖或圈养,无散放现象。

第五篇:陕西省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陕西省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陕建发[2010]10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提升我省文明工地整体水平,确保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我厅对原《省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工地,广泛推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全面提升文明工地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100%,从2011年起,力争实现年创建省级文明工地200个,市级文明工地个数占到当地在建工程总数的30%以上,确保创建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环保节能突出、管理成效显著、安全文明氛围浓厚的省级文明工地。

(三)组织领导: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工作由省厅全面负责,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再设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由省厅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各市当年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文明工地经验评符合省级标准的,由省厅发文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总体要求

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是我省建筑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创建文明城市、实现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陕西建筑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应切实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创建责任,努力提高创建水平。

(一)以安全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是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核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推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深入健康发展。

(二)依靠科技进步,突出节能环保,提升文明工地创建水平

1、推广新技术。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中应积极推广使用《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的以下新技术:

临时用电技术:透明塑壳断路器、电子式和电磁式漏电断路器(电磁式和电子式漏电保护器是集电路隔离、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功能为一体的组合电器),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标准配电箱;

垂直运输机械技术:SC、SS型施工升降机。

2、应用新技术:凡进行创建文明工地备案的工程,新技术应用必须达到建设部公布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的六项以上。

3、实施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使用标准化、

定型化、工具式、可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生活设施,主要包括临边、洞口防护、隔离围挡、防护棚、工作棚、楼层安全门、活动房、饮水亭、吸烟室、临时厕所等。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在施工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远程监控系统,建立以项目部为终端、以企业为平台、连接监督管理部门的数字式远程监控网络体系,实现解决异地施工技术难题、会议、授课、文件发布、查阅资料、安全教育以及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淘汰落后的模拟式、单视频的监控设备。

5、突出节能环保。文明工地应大力推广应用节能、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强化废水、废料回收利用。淘汰高耗能、技术落后的电器和设备;现场道路和堆料场地应硬化,其它场地应绿化或固化;堆土及粉尘建筑材料应覆盖或密闭存放;现场木材加工(电锯、电刨)、混凝土搅拌等有扬尘和噪音的场所应进行封闭;鼓励实行组装式大门、围墙和活动房等可周转使用的临时设施,减少建筑材料资源浪费和建筑垃圾处理;楼层建筑垃圾必须用容器或管道清运,现场垃圾应分类(可回收、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存放,密闭运输。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逐步实现建筑工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申报及验评

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验评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申报面积

房屋建筑工程,西安市城区内申报面积为20000㎡以上(含本数、下同);其他各设区市(区)城区内申报面积为10000㎡以上;各县(市)申报面积为6000㎡以上;

市政桥梁工程申报按造价1500万元以上,市政道路工程申报按长度1500米以上。

地铁场站工程申报按造价面积10000㎡以上,盾构和顶管工程申报按单线长度1000米以上。

(二)申请备案

拟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填写“陕西省文明工地(房建工程)备案表”(见附件一)或“陕西省文明工地(市政工程)备案表” (见附件三),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直接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前进行备案,其他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三)申报验评

已申请备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在完成距主体封顶约80%的工作量前,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评申请,由主管部门统一分批向省厅申请验评,同时抄送省质安总站。省质安总站收到验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省级文明工地验评,验评应依照标准分别对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评表见附件

二、

四、

五、六)。经验评合格的,由省质安总站分批统一报省厅,由省厅发文命名。

(四)验评要求

各设区市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不得超过目标责任书确定数量的

30%,否则,按申报顺序,超过部分不予验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不再进行省级文明工地验评:该工程主体大部分已完成内外粉刷,无法对其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检查的;建筑物高度达到八层或25米仍未安装使用施工电梯的;装配式活动房为3层及以上的;脚手架已拆除或悬挑式脚手架超高的(超过4层建筑物或15米)的;使用淘汰型或超年限起重机械设备的,监控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已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奖励机制

为鼓励施工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材料,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应用以下技术的,在文明工地验评表总分中分别给予加分奖励:使用节能(电)型、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安全防护设施达到标准化、定型化的,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垂直运输机械技术的、设探亲房和亲亲电话的各加0.5分;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节水型洗车机的,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临时用电技术的、职工宿舍有空调、冬季洗浴有供暖的各加1分。

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项目经理的加分奖励,仍按省厅《关于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的通知》(陕建发[2008]246号)执行。

五、其它要求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工地创建工作,适时调整工作机构,完善程序,加强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创建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底前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取消其当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建立并完善文明工地验评制度,建立验评专家库,加强验评人员廉洁自律教育,严格执行验评标准,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验评工作客观、公正、公平,确保验评工作质量,确保文明工地具有样板性和示范性。凡发现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并停止申请企业一年内所有文明工地的验评,有关人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文明工地检查(验评)标准废止。

附件一:陕西省文明工地(房建工程)备案表

附件二:陕西省文明工地(房建工程)验评表

附件三:陕西省文明工地(市政工程)备案表

附件四:陕西省文明工地(市政工程)验评表

附件五:陕西省文明工地建设单位验评表

附件六:陕西省文明工地监理单位验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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