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领导范文

2022-05-22

第一篇:河北省领导范文

河北省工商联领导班子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

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工商联在认真学习、广泛调研、开展“四个征集”和“六个一”活动、深入查找问题形成共识的基础上,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析、深入的讨论研究。现提出如下整改落实方案:

一、整改落实项目

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提升工商联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立足工作实际,在充分发挥“五个作用”上下功夫,在促进“两个健康”上见成效,在帮助民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上出对策,扎实整改存在问题,切实完善各项制度,认真破解发展难题,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做出应有的贡献。 ㈠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

1.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够深入全面。一是一些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还不够深刻,认识不够全面,把握得还不够准确;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还不高。

2.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意识需进一步增强。一是思想还不够解放,观念转变较慢,不能及时应对民营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联各项工作做得还不够,创新意识、开放意识需进一步增强。

3.引导民营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力度不够。一是引导民营企业科学发展尚需创新思路和举措;二是引导民营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方法不够多;三是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及现代企业制度培训工作应进一步提高针对性,需加强民营企业科学发展的培训力度。

4.服务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经常深入会员企业不够,掌握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不全面;二是搭建的服务平台作用发挥不充分,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融资、咨询、商务、人才等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改进;三是同省直有关部门、银行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促进政企沟通、银企沟通、企业间沟通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四是机关干部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服务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需要。

5.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途径不够多。一是方式方法不够丰富,随着新阶层的不断扩大,在新形势下各种利益格局的相互关系更加复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思想政

治工作工作的举措、方式、载体不完全适应;二是针对性不强,存在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脱节的现象,思想政治工作与民营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成长结合的不够紧;三是有些工作机制不完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有效制度和载体较少;四是宣传力度不够,借助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民营企业,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6.调查研究的能力和质量还不够高。一是调研水平不够高,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研、提出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方面应提高水平;二是调研的面不够宽,在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的调研内容还不够多;三是调研的问题不够深入,有的报告只是反映出了问题,对造成问题深层次原因挖掘不充分,提出的解决措施针对性不够强;四是调研的效率不够高,有关调研课题还需进一步提高时效。

7.指导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还不够强。一是与市县党委政府沟通情况少,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工商联工作的支持不够;二是指导基层工商联组织和行业商会建设、引导基层工商联组织开展活动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全省工商联系统评比表彰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8.机关自身建设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一是办公环

境欠缺,影响工商联对外交往的形象;二是现代化、信息化办公手段欠缺,不符合会员企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三是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欠缺,影响机关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四是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培养需进一步加强;五是一些涉及机关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待解决。

㈡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如下: 1.完善参政议政工作制度。 2.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3.完善工商联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4.建立对外联络工作建档制度。

5.完善企业家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工作制度。 6.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 7.建立处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 8.完善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二、整改落实总体目标

通过整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省工商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会领导班子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力,进一步增强工商联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推动思

想更加解放,作风更加务实,制度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得力。实现组织建设有大发展,参政议政工作有大提高,服务工作有新突破,教育培训工作有新思路,对内对外开放有新进展,机关建设树新形象,信息化建设有新成就,为加速推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整改落实措施

针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精力抓整改,突出重点抓落实,力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引导、促进全省民营经济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近期将采取的措施:

㈠继续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

1.在工商联会员企业中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2.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河北民营企业科学发展。(分管领导:范少明、常卫华、李纯勇、孙增泰,责任处室:经济处、办公室、会员处、联络处、宣教处,牵头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㈡继续深入开展 “听(听取意见)、帮(帮助解难)、引(引导方向)、促(促进发展)”活动

3.深入开展千家民企大调研活动,深入广大民营企业开展调研活动,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分管领导:范少明、常卫华、李纯勇、孙增泰,责任处室:宣教处、办公室、经济处、会员处、联络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牵头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第三季度) 4.针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联的职能作用,积极与金融部门合作,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分管领导:李纯勇,责任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5.贯彻落实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6.提高服务能力,搭建服务平台。积极建立科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与省文化厅合作开展民营企业与文化产业对接活动,与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合作,开展民营企业人才招聘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合作,为民营企业“走出去、请进来”提供服务。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为民营企业提供维权服务。(分管领导:范少明、常

卫华、李纯勇、孙增泰,责任处室:宣教处、办公室、经济处、会员处、联络处,牵头处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09年底)

7.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省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的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分管领导:李纯勇,责任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第三季度) ㈢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

8.会同省委统战部,研究制定《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意见》。筹备召开全省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做好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工作,促进“两个健康”。 (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会员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9.加快省、市直属会员发展步伐。重点发展尚未加入市、县(区)工商联的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并实行省、市和市、县(区)双重加入。年内新发展一批省工商联直属会员。(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会员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10.召开全省工商联直属会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召开商会建设经验交流会议,推动工商联商会建设的进一步开展。(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会员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11.建立完善省工商联执委和直属会员档案和数据库,实现动态化管理。(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会员处,完成时限:2009年

底)

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活动

12.与张家口市共同办好第十一届环渤海地区民营经济经贸洽谈会,与唐山市共同办好“民营企业家走进唐山”活动,为扩大我省民营企业的交流与发展和促进我省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分管领导:范少明、常卫华、李纯勇、孙增泰,责任处室:经济处、办公室、会员处、联络处、宣教处,牵头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8月)

13.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经贸活动。(分管领导:李纯勇,责任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㈤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工商联对外开放工作

14.广泛开展与国外、港澳台商会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络与合作,根据会员企业需要,组织好考察、交流等活动。与挪威工商会联合在秦皇岛市举办人力资源管理和中国企业如何走出去研讨会。(分管领导:孙增泰,责任处室:联络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5.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企业文化建设现场会,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第三季度)

16.与有关新闻媒体合作,办好第三届“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第四季度)

17.在国内外举办民营企业系列培训活动,提高民营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18.组织开展建国6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分管领导:范少明、常卫华,责任处室:宣教处、办公室,牵头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10月)

㈦做好参政议政工作

19.加强调研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在切实发挥省工商联机关调研和参政议政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工商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工商联常委、执委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提高参政议政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影响力。(分管领导:孙增泰,责任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20.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所承担的省政府调研课题和“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研究”软课题任务,形成一批理论成果。分管领导:范少明、常卫华、李纯勇、孙增泰,责任处室:宣教处、办公室、经济处、会员处、联络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牵头处室:宣教处,完成时限:

2009年8月)

㈧积极推进光彩事业

21.以实现“共同发展,互惠双赢”为目标,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召开“民企系三农,共建新农村”现场交流会,做好农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分管领导:李纯勇,责任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22.完善“河北省光彩事业专项资金”,建立光彩事业长效机制。(分管领导:李纯勇,责任处室:经济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㈨进一步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

23.组织开展好市级工商联单项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县、区级工商联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分管领导:范少明、常卫华、李纯勇、孙增泰,责任处室:办公室、宣教处、会员处、经济处、联络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牵头处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09年第四季度) 24.继续推进省工商联“六型”(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开放型、效率型、务实型)机关建设,抓好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分管领导:范少明,责任处室:人教处,完成时限:2009年底)

25.加强工商联系统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工商联网站群互联互动,发挥好网站作用,提高网站水平。(分管领导:常卫华,

责任处室:办公室、信息中心,牵头处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09年底)

长期目标措施

㈠着力解决改革创新的观念问题,在解放思想上力求有新飞跃。在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基础上,把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化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作为我们学习的核心内容;同时,坚持在进一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科学把握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坚持从领导班子成员自身做起,把思想从以前固有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的大推进。

㈡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工商联的职能,将“五个作用”的发挥与“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方式,推动河北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创新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在积极参政议政、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行业商会改革等方面大胆进行探索。

㈢逐步完善工商联经济服务体系,帮助和推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在解决问题上有新成效。特别是在帮助民营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树立品牌意识、增强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意识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㈣进一步探索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以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㈤全面提升服务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能力和素质。针对查摆出来的服务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机关自身建设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等问题,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不懈地推进机关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四、整改落实责任

我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实行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条块负责,处室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的办法。在充分发挥会班子集体领导作用的基础上,各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好关键,带头落实整改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处室要按照分工,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整改措施涉及多个处室的,明确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牵头处室要切实担负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各相关处室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具体问题的解决。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公示监督制度,各项整改措施的牵头处室

要定期向会领导班子报告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和服务对象公示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解决问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解决问题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全程跟踪检查,随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理,全面推动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促进民营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三性统一”,充分发挥“五个作用”是党赋予工商联的重要职责。我们将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领导作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品行端正、思想解放、决策科学、求实创新、勤政廉政的班子队伍,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经济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带领工商联干部群众为全省民营经济跃上新台阶和民营企业科学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解放思想,深刻认识科学发展的内涵,树立与服务科学发展相适应的新理念,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观察、研究、分析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的引导,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

济代表人士队伍的培养。切实发挥好工商联在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工商联领导班子理论水平。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谋划工作,使工作更加富有成效。努力改善知识结构,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学习研究,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带领省工商联机关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努力探索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巩固和扩大基层组织建设,加快会员发展工作。继续做好异地商会、行业商会的组建和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直属会员、直属商会管理制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查

研究。大力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群众和会员的监督。热心为基层和会员排忧解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是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协调、配合,努力在领导班子中形成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好风尚,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是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加强廉洁自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优良传统、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等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班子建设 学习实践活动 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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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 ───────────────────────────

(共印5份)

第二篇: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

第四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01〕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1 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党委主 2 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规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公 3 益宣传。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九)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严格考核;

(五)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本 4 级党委和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六)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部门“三定”规定中;

(七)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八)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实行企业、公共区域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落实高危项目审批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清单管理机制;

(九)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制度,实施动态化监管,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 5 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 6 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六)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部门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部门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四)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 9 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对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每两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 10 导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六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考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在考察国有重点企业首席安全官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通过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3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热烈欢迎河北省中医院领导莅临乌沙医院参观指导

河北省中医院领导莅临我院参观指导

7月12日下午,阳光明媚,热情似火。河北省中医院院长孙士江、赵宝玉及副院长杨倩等领导一行6人来到我院进行参观指导。总经理刘瑞元、院长邱生友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河北省中医院领导并陪同参观我院。

随后,大家来到董事长会客室进行亲切友好的交流。乌沙医院董事长苏瑞高对河北省中医院领导来访表示热烈欢迎。苏瑞高董事长说,河北省中医院是河北省内名院、卫生系统龙头单位,汇聚了不少名医,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这次我们两家医院进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是我们学习的一个好机会,有利于我院的发展。河北省中医院领导亦对我院的管理、环境、设施和人性化的优质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此次活动,增进了双方的相互了解,开拓了视野,学到了好经验、好做法,对提高我院科室的管理水平、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今后两院进一步联系沟通打下了基础。

来源:乌沙医院工会

责编:林浩

第五篇:河北省委书记张庆黎在全省领导干部会议

上的讲话

9月14日上午,中共河北省委在河北会堂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安排部署近一时期的主要工作。

省委书记张庆黎作重要讲话,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张庆伟主持会议。省领导付志方、刘德旺、赵勇、杨崇勇、梁滨、臧胜业、张彦欣、刘永瑞、聂辰席、张越、孙瑞彬、景春华等出席会议。

张庆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省正处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夺取“十二五”开局之年开门红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省第八次党代会进入紧锣密鼓筹备的重要时刻,形势逼人,任务艰巨。全省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认识、紧张动员起来、坚定必胜信心,心无旁骛抓工作,一心一意干事业,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夺取新胜利,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圆满实现,确保当前全省和谐稳定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换届任务顺利完成。

张庆黎简要总结了今年以来的工作,分析了当前形势, - 1 -

并对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全力以赴抓发展,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圆满实现。今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五年看头年,开局最关键。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对于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至关重要。现在快要进入第四季度,屈指可算到年底只有一百来天的时间,已经到了最后攻坚、决战决胜的重要时刻,尤其需要扎实奋进。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倒计时、强力往前推、铁腕抓落实、确保结好果。

农业一定要实现粮食丰收、农民增收。抓紧组织好秋收,坚决夺取粮食丰收;不误农时地抓好秋种,确保小麦播种面积不低于3600万亩,确保优质品种率达到100%;积极主动地组织好农田水利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利用冬春农闲时间,加大投入,大办水利,兴起建设热潮;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工业一定要加强调度、提质增效,完善工业运行组织协调机制,保证煤电油运等要素供应,引导企业挖潜改造、练好内功,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抓好销售网络建设,下大决心抓好节能减排。服务业一定要抢抓商机、搞活搞旺,加强传统商业网点建设,充分挖掘独特的旅游资源,认真谋划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服务外包、金融业、会展业等加快发展。项目建设一定要突出重点、加快进度,采取分级负责、领导分包的办法,保资金投入、保土地供应、保工期进度,重大项目要安排省

级领导干部牵头组成专门班子,靠上盯紧,扭住不放,力争早日达产达效,项目建设既要高效率,又要高质量,坚决防止劳民伤财的“半拉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

二是尽心竭力抓民生,确保向人民群众的承诺全面兑现。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前段工作进行认真检查,看看哪些方面还有差距、还有欠账、还有遗漏,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做到政策落实不折不扣、资金投入不拖不欠、各项工作不留死角,把承诺兑现给老百姓,把温暖送给老百姓,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要切实做好保供应、稳物价工作。组织好主要农副产品、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要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这两项硬任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抓进度、抓质量、抓分配,真正把好事办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要下大力解决好资金不足问题,抓紧时间,加快进度,努力让老百姓早日喝上干净卫生的水。要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真正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多一些雪中送炭,少一些锦上添花,采取有效措施,把困难群众的底数搞清楚,把工作做深入,集中为困难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

三是毫不松懈抓稳定,确保全省社会局势安定和谐。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任务。河北环绕北京、区位特殊,担负着首都“护城河”的重要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不仅是河北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着首都的和谐安宁和全国大局的稳定。当前,我省稳定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一些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依然存在。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

要抓好信访工作,坚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一要理旧案。各地要对信访案件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排查,把情况摸透,把原因找准,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决不能让旧案拖延下去、尘封起来。二要清重案。坚持一个重案、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下决心解决实际问题,从根本上扭转“年年上访都着急、年年诉说老问题”的状况。三要防新案。注重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从小事抓起、从苗头抓起、从倾向性问题抓起,发现在早、处理在小,防患于未然,处乱于萌芽之时,做到未发先知,未雨绸缪。要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坚决筑牢和谐稳定的铜墙铁壁。继续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全面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统筹各方面力量,集中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和问题突出地区,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

一个乡镇和街道、每个农村和社区,构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狠抓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抓好安全生产的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坚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从严要求抓党建,确保党委换届和经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我省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关键是要把各级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抓好党的建设,当务之急是抓好换届这个“龙头”。党委换届是全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对过去工作的综合检验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现实考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圆满完成换届任务,为河北未来五年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当前,要处理好党委换届和经常工作的关系,以换届为动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以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效检验换届工作。

要始终坚持纪律是“高压线”,决不能越雷池一步。始终坚持换届是“试金石”,一定要经得起考验,决不让老实肯干的人吃亏,决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始终坚持制度是“红绿灯”,必须自觉按规矩办事。始终坚持作风是“传家宝”,一定要掷地有声地抓落实。各级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始终把服务群众、造福百姓作为自

己工作的最大责任,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两个务必”为核心的西柏坡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多办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多干人民群众能得到实实在在利益的事情。狠抓落实是重要的思想方法、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要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考核措施、激励措施,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健全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责任制,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张庆黎指出,完成今年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看得很重很重,把时间抓得很紧很紧,进一步增强“等不得”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松不得”的责任感和“停不得”的使命感。把所有的事都分分类,排排队,提要求,定时限,一切工作都要按时间运作,一切行动都要按时间运行,一切方面都要按时间规范,一切结果都要按时间检查,讲究科学、拼命工作,往前做、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抓紧抓紧再抓紧,具体具体再具体,落实落实再落实,集中奋战一百天,全力实现全年的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向省第八次党代会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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