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公安局主要领导

2023-04-27

第一篇:新密市公安局主要领导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主要领导任职宣布会议

12月30日下午,交警支队召开领导干部任职宣布会议,市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欧阳锦年,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大明,以及交警支队科所大队副科级以上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局政治处人事科科长刘捷主持。

会上,市局政治处人事科刘捷科长宣读了领导干部职务任免通知: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大明同志不再兼任交警支队支队长,邓立山同志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志坚同志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会上,刘大明副局长表示坚决拥护和执行市局党委的决定,对新任交警支队支队长邓立山、政委李志坚表示衷心祝贺,并深情回顾了兼任交警支队支队长两年多来的主要工作,要求交警支队新班子团结一致,带领支队全体民警把交警支队各项建设再推上一个新的台阶。随后,邓立山、李志坚同志分别做了任职发言。

欧阳锦年副书记代表市局党委充分肯定刘大明副局长兼任交警支队两年来的工作,对交警支队新任支队长邓立山、政委李志坚提出了殷切期望。并代表市局党委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交警支队全体民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这次领导班子调整。坚决拥护、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委的决定,切实担负起交管部门的职责任务,上下一心,团结拼搏,在交警支队近几年取得很好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勇于面对新问题、新挑战,再接再励,坚决完成市局党委交给支队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开创交管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平安和谐中山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是希望新一届支队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多措并举,着力抓好队伍建设。要把队伍建设摆在与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抓公安交管业务的同时切实抓好队伍建设。要求交警支队新班子强化班子建设,通过“抓班子”,来“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创和谐、谋发展”,实现业务素质有新提升、工作效率有新提高、作风建设有新加强、整体形象有新转变。三是希望新一届支队领导班子明确目标,科学统筹,集中精力抓好当前中心工作。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当前工作目标,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既要全力以赴抓好春运,又要抓好“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校车安全管控、年度综合考评、路面交通秩序保障等专项工作,确保支队各项业务工作稳步开展,齐头并进。要求支队全体民警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大力发扬“敢为人先、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实干奉献”的中山公安精神,全力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稳定,促使支队各项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实现中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以实际行动向市局党委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二篇:公安机关主要职能

县公安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管理全县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以及毒品案件的侦察、预审工作。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依法管理。

(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七)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县消防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体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实施全县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实施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分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待业的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四)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十五)负责全县公安后勤保障。

(十六)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规划,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任用干部。

(十七)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现状,组织实施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查处全县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公安机关办案主要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措施

(一)传唤、拘传

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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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8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9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取保候审

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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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69条第3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69条第4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五)监视居住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5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3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 7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126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搜查

第134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1款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3款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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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8、移送起诉

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五、撤销案件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此条。)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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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安局的最主要的职能是服务还是执法

公安局的最主要的职能是服务还是执法? 好的服务和好的执法分别带来哪些效果?

当服务和执法都做得比较好时,哪个给公安局带来的影响更大?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然后开始说我的意见

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对象是不一样的,从资料“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来看,对于履行职责来说严格执法更重要,关系上更直接(所以不要说对A的严格是对B的热情),责任上更明晰(服务态度差一点最多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执法不严则需受到上级监督部门的追究,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程序执法则追究行政责任),效果上更明显(执行任务中不严格执法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彻底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总之毕竟不是服务行业,政治书上讲,是国家维持统治的暴力机关。。。。 完。

(难得看到个讨论帖子,认真回一下)

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2003-12-08 17:56:52)

税收征管改革实现将基层定位于县局,要求国税部门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和开拓的思维,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创新型国税机关,树立全新服务理念,这对每一位税收执法者来说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对旧的思想观念和传统的工作方法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税收执法监督职能,发挥税收服务作用,还需要针对税收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应新形势的税收服务措施。笔者就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纳税人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的缺陷

旧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收强调的是如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没有注重发挥税收的服务作用。显然这不符合经济与税收的辨证关系。税收必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是因征管体制、治税理念、经济发展等环境的制约,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这样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

(一)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和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税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会计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电子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分析。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征订了一些税务杂志,而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却不多,对重要内容也没有进行提示辅导。

二、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建议

纳税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点,更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国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服务存在的难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国税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务部门目前执行的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应着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尊重权。征纳双方要相互换位思考,不能因为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较差、经营水平低而去鄙视纳税人,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就对他们摆高姿态,给纳税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感觉,使其心理受到伤害。应建立一种征纳平等、友好的工作关系,甚至朋友关系,让纳税人在被检查的过程中来的高兴,走的开心,即使被处罚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纳税人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为举报偷税、举报税务干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让举报人勇于举报、敢于举报,让纳税人敢于对税务机关说实话,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三是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高度重视,正确的应充分接受采纳,有问题的应进行指正和解释,不能因纳税人找出了税务人员存在问题而"变脸"或进行报复。

(二)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实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税务内部执法和日常税收管理也要加强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当实事求是的填制《检查反馈单》,说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室进行反馈,杜绝内外串通、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乱纪现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职能,突出避税和反避税同步。面对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国税部门必须要发挥稽查的惩处职能,不断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协查纳入"金税工程"协查范围,形成全国联动,打破区域范围,防止纳税人跨区域偷、逃、骗税;二是要加强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提高稽查人员对电算化知识的掌握,防止纳税人利用高科技从事涉税犯罪活动;三是要加强与金融系统、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和产品动态,防止纳税人帐外经营。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更要严厉打击,不能让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职能,强调违法处理和纳税遵从兼顾。教育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环境好了,国家才会有足够的财力去建设,人们才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税收环境的好坏是由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高低决定的,而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大力宣传税法来提高。一是加强稽查违章处理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改正?让纳税人经过一次检查后,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税法,增强其维护自身利益意识;二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一律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又未查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充分履行宣传职能,力求形式和效果双赢。税法宣传不能局限于宣传月搞活动,要有长期宣传规划,重点是宣传税法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活动,既讲形式又求实效。如为纳税人征订的税收杂志要用分送制度规范,没有送到纳税人手中和没作提示性辅导的由当事人赔偿纳税人经济损失,让纳税人确实既学法又满意。 (房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承全)

正确理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2003/9/17 8:21:01

原文作者:林韶明

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精神及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打造服务型工商,积极为珠海经济发展服务,必须正确理解和认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把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执法与服务辩证关系的要义

我们所说的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执法,所说的服务是指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

市场主体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

执法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在市场监管中执行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 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是搞服务的,不同的是服务的领域和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的领域是市场,服务的职能分工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宏观上看)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大的服务,就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最大体现。从微观上看,企业登记注册、商标广告管理、经济检查等职能都具有监管与服务的两重性,我们在履行这些职能时,主动、热情、周到地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乃是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优质良好的服务,能够创造人民满意的市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争取地方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对我们的执法工作

大有裨益。

二、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1、推行服务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树立做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搞好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如推行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应对WTO,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便利,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打击非法传销,打击利用非典事件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及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行服务行政,打造服务型工商,还要提倡文明执法,公正、公平执法。在执法中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依法行政。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平等相待,处罚要公正恰当,对一般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以教育为主,先整改教育,不听

教育再予以处罚。

2、坚持“三个不变”,为地方经济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改革后,更需要较好地处理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不变,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不变,与地方各部门长期协作、密切配合的关系不变。珠海工商身处特区,与特区共进退,齐发展。没有特区经济的壮大及提升,珠海工商事业同样无法壮大与发展,没有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支持,我们也难以顺利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因此坚持“三个不变”是我们搞好执法的一个必要的保障条件。当前,坚持“三个不变”,就是要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配合市委市政府实施经济战略,尤其是“城市西拓、工业西进”,大力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园区、大学园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及民营经济的战略的实施。今年我局在《商标法》实施二十周年纪念活动中开展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的系列活动,营造创名牌商标的浓厚氛围。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些都是为地方经济服务,打造服务型工商的有力措

施。

3、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职能到位。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就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国家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抓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因此要严格依法、严格执法、坚持原则,排除非法干扰,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企业变更登记关及年检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做好经济卫士,这样才能实现职能到位,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任务,才能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及人民安居乐业的环境,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服务行政。

(作者单位:珠海市工商局法规科)

第五篇:XXX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主要事迹

XXX公安消防大队成立于2003年12月,目前大队共有官兵4人,其中干部2人,士官和义务兵各1人,负责整个XXX行政区2.1万平方公里2个建制镇和2个自然村范围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及辖区内的消防知识普及,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等工作。辖区内现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1家,其中包括XXX等大中型企业。 自2008年以来,大队全体人员克服任务重、人员少、经费装备未到位等困难,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发现并消除了大批火险隐患。通过报纸、板报、培训和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2年多来大队所负责的辖区内,火灾形势稳定,消防重点单位位发生一起火在,整个辖区内没发生一起重、特大火灾,没有一人因火灾事故伤亡。特别是2009年,在大队人员的共同努力和辖区单位群众的积极配合下,全年辖区内仅各类发生火灾4起,无一人伤亡。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大队官兵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大队近两年的建设经验。

一、部队建设情况: 一是狠抓班子自身建设。大队自2008年以来十分重视班子自身建设,经常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分析监督业务工作和部队管理、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大队注重团结协作,干部身先士卒,脚踏实地,艰苦创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上下拧成一股绳,齐心协力干工作。全队上下风气正,同志们干劲足,工作积极努力,大队上下已经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二是认真组织政治教育活动,保证官兵政治上永远合格。按照支队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部队认真开展“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学习。学习活动中联系大队官兵的思想实际,结合工作任务特点,认真制定了学习活动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教育活动的开展,通过教育学习和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全队形成了良好的学风,上下思想更加统一,目标更加一致,同志们的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思想更加稳定,工作更加积极主动,队伍的战斗力不断增强。三是抓好部队的警营文化生活。我大队人员少,组织活动存在一定困难,大队干部协调驻地单位多次开展联谊活动,尤其是带领官兵积极参加行委公安局内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不断陶冶官兵情操。四是发扬高原消防精神,唯旗誓夺。大队对支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比武活动非常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大队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每次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专人负责。在支队组织的学习“十七大”演讲比赛中,我大队取得了个人第二名的成绩;在支队组织的条令和安全条例知识竟赛中,我大队取得了一个第三的好成绩;在支队组织的“百日大练兵消防监督业务比武”中,大队取得了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在支队2009年7月开展的法律文书档案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五是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对大队机关干部的日常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队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办事效率,09年以来大队从办公室卫生、警容礼貌、请销假、课余时间的管理、政治学习、交接班等方面,对大队官兵加强管理。通过此项措施,大队的正规化建设得到加强,干部的工作热情、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六是积极做好基建工作,为组建XXX公安消防中队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大队不断努力,协调行委,XXX公安消防中队综合办公楼工程经2009年10月27日行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由XXX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立项上报州改委。XXX交通和建设局于11月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前期手续。XXX公安消防中队工程建筑总面积2975.75平方米(其中办公楼2287.7平方米,附属工程688.05平方米);总投资515.9万元,资金来源为行委自筹;营院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东西长60米,南北长120),营院北侧为综合训练场,中队教练塔、操法训练场地等均在其内。到目前为止,工程进展顺利,拟于9月底竣工。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一是加快社区消防建设。去年以来,大队按照支队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等不靠,自2月底开始,组织社区有关人员,多次进行社区消防工作学习。并分别在崇民小区和团结路小区建立了由小区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各有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小区消防安全组织网络,设立了消防安全和治安联防综合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制作了小区消防水源图、消防车道路图、消防器材分布图,并悬挂上墙。建成完善了供水管道流量、压力和室外消防栓数量、间距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消防供水系统。并在小区以治安室为依托,设置了消防器材箱4个。制作了不锈钢消防宣传牌2块,在楼道内、小区绿地和道路两边设置8块消防安全提示牌。在消火栓处放置了水带和水枪,大大消除了居民家庭的火灾隐患。同时以小区保安为骨干,成立了小区义务消防队,对小区及周边实行全天候巡逻。目前两社区消防工作基本上达到了工作有机构,办公有地点,实施有制度,宣传有内容,求助有队伍,协调有领导,措施有落实,安全有保证。二是狠抓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夜查。今年按照支队的要求,结合XXX消防工作实际,大队紧紧抓住影响消防安全的人员、物资、危险品“三聚集”场所不放,采取多种形式,先后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地、寄宿制学校、建筑工程、化危场所和消防产品等6个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每次活动均做到有会议部署、有检查落实、有验收总结,确保专项治理落到实处,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任务。据统计,今年以来,夜查共派出检查组10余次,监督单位30余家次,下发各类消防法律文书6份,帮助单位消除火灾隐患70余处。有力地维护了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了辖区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由于加大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今年截止目前,大柴共计发生火灾仅2起,火灾损失共计9000余元,无人员伤亡。三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为防止失控漏管,4月7日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了调整。对所有重点单位建立健全了防火档案,结合每季度监督检查,对档案内容及时进行完善,重大变化随时调整完善,完成了所有重点单位的系统数据输入。今年共检查重点单位 29家次,发现问题47条,下发法律文书13份,年内辖区重点单位无火灾事故。四是严格建筑防火审核,把好火灾隐患的源头关。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调整建审范围以来,我大队共完成建筑工程备案7个,审核建筑面积13127.01平方米,提出审核意见15条,退回变更设计项目3个。检查工地7处,当场整改问题4条,从源头上把好了安全关。五在监督审批工作中,向来队办事人员发放《执法效能回执单》,对承办人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审批时限、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六是积极落实农村消防建设工作。2009年为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柴旦镇镇长任组长,柴旦派出所所长长为副组长,派出所、消防、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人员,确定了建设进度,为全面铺开农村消防工作积累了经验,打好了基础。七是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年内大队结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积极向行委领导汇报,由行委下发文件,并要求各单位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从而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支持消防”的良好氛围;今年5月15日,大队组织中心学校师生开展了消防常识讲座并进行了消防逃生灭火演习,增强了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提高了消防安全意识,行委电视台对演习情况进行了实况转播,充分发挥了消防教育基地的作用。2010上半年,大队组织村民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近千人观看了支队制作的消防宣传教育光盘。在6月5日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中,大队及时向行委和公安局领导汇报,同时按照标准要求狠抓落实,制作的消防宣传图版,内容新颖,图文并茂,受到各级领导好评。年内组织先后召开了消防工作、联席工作会议3次。通过以上各种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八是建立完善各项消防监督服务制度,设立《消防警务公开栏》,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担任大队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员,设立消防咨询、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将各项业务工作的依据、范围及对象、程序、时限制成《便民服务卡》,发给来队办理消防业务单位或人员,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XXX公安消防大队未接到群众不满投诉, 做到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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