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的婚车租赁合同

2023-04-21

第一篇:完整版的婚车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租赁房屋从事经营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概况

1、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 的住宅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3、租赁房屋的装修、设备设施状况及同时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设备设施,由双方在合同附件1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1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期限

1、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甲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起始日将承租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交房经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并移交房门钥匙当天视为交付完成。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前至少1个月告知甲方是否继续承租该房屋。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最晚于租赁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如不再继续承租的,则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腾空并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

3、租赁期满且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按约定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该房屋。

三、租金及保证金

1、本合同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卡转账;租金的支付时间为:首期租金应于房屋交付3日前支付,其后每期租金于(一年/半年/季/月)期满5日前支付。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 %,计 元作为履行合同和按照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保证金。

3、租赁期间,乙方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自行扣留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以抵付损失,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4、在乙方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下,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租,且按附件1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退回剩余保证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物管费、水、电、煤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简单装饰,但不得破坏租赁房屋原有装修以及房屋结构,装饰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对其装饰不作任何补偿。

3、乙方应承担其他由相关部门征收的与使用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

五、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后3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持合法授权委托书按附件1进行交接,并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乙方签署确认书或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即视为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确认书签署之日或乙方实际占有租赁房屋为租赁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六、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果擅自全部或部分转租,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再退还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3日内按附件1将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的装修、装饰之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租赁房屋本身之结构体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3日内未拆除或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

3、即使有上述六.2条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对于乙方的装饰,甲方仍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拆除,以使租赁房屋处于良好、适租状态。对于乙方拒绝拆除的,甲方可不经通知乙方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4、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租赁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搬迁腾空,否则由此造成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及责任

1、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

2、甲方应对租赁房屋及其提供的消防、配电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甲方对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予协助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八、乙方保证及责任

1、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一切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施工或使用对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由于乙方或乙方雇员、客户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甲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5、乙方可根据租赁用途对租赁房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进行装修或改扩建不得改变租赁房屋基本结构。

6、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对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租赁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尽快修复或重建。在租赁房屋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待租赁房屋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

3、若发生甲方不可预见的市政规划、土地征用等事件致租赁房屋无法出租经营,则甲方应自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两个月或________元时;

(2)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租赁用途的; (3)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 (4)乙方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拆改结构的; (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解除,乙方应及时腾空并交回租赁房屋,乙方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亦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

(1)甲方违反其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乙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搬迁腾空交回该房屋并结算相关费用后应及时退还乙方剩余的款项,租金照实计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月租金之 的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致使迟延交付除外。

2、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租金或费用之 的违约金。

3、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若乙方未能将租赁房屋按附件1交给甲方,乙方除按实际使用天数双倍支付租金及承担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 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5、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6、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可以累加适用。 十

一、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所负的本合同义务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可暂停履行,并且应按暂停时期自动延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声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并且在此后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和持续时期的充足证据。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也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到最低程度。 十

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十

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如该租赁行为需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批,该合同应在通过审批程序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租 赁 合 同

承租方(合同内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出租方(合同内简称甲方):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的地址、面积、结构、用途

(一)房屋位于麒麟区xxxxxxxxxxxxxxxx,一栋七层半楼的建筑。

(二)乙方租赁该楼作酒店使用。

(三)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8年x月x日起至2028年x月x日止,共计十年。 第三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账号或按现金支付。

(三)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第一年租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半年付清第一期12 个月的租金,计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以后每年的租金, 在头年租期到期时付清第二年的租金。 第四条:租赁房屋交付

(一)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应于2018年x月x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租赁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到期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及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设施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甲方收回房屋。 第六条:装修改造

(一)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框架的前提下,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改造。

(二)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租赁期内,乙方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层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不可移动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甲方。

(四)在租赁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于因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潢、改善和增设的他物不负有修缮义务。

(六)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组的,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

(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各种经营证照提供所需房屋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半年的装修时间,装修期间内免去房租,房租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后开始计算。

(四)甲方需承担房屋建造上的质量问题,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保证水电正常供应。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租赁期内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租赁期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产权,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甲方负责协调周围业主对公共区域卫生的管理,禁止在公共区堆放任务物品。保证公共区域清洁畅通。

(七)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各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经营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的各项费用。支付租金的相关收据由甲方开具。

(三)乙方有权在半年内免费使用房屋,对其进行装修改造,房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后开始计算。

(四)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所承租房屋区域内日常维护管理。

(五)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所承租区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于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房屋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耗,乙方不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六)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居民之间的关系。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转让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八)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六十日向甲方提出,并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事宜。

(九)乙方在租赁期内,对楼顶有一定的使用权,但要注意安全,如在楼顶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在甲方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况如下:

1、

如装修后第一年租期未满,则赔偿全部装修款,装修款包括但不仅限于装修费、家电购置费等。如装修后第二年租期未满,则赔偿装修款的百分之八十,装修后第三年百分之七十,逐年递减百分之十,以此类推。

2、

不足部分,进行评估后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三)乙方如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已付房租租期未满的情况下不退还房租。如乙方已付房租租期已满,乙方应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乙方承租期内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2、

3、

4、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内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

2、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六十日的。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违规行为或存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甲方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况如下:

1、

如装修后第一年租期未满,则赔偿全部装修款,装修款包括但不仅限 于装修费、家电购置费等。如装修后第二年租期未满,则赔偿装修款的百分之八十,装修后第三年百分之七十,逐年递减百分之十,以此类推。

2、

不足部分,进行评估后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二)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甲方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况如下:

1、 如装修后第一年租期未满,则赔偿全部装修款,装修款包括但不仅限 于装修费、家电购置费等。如装修后第二年租期未满,则赔偿装修款的百分之八十,装修后第三年百分之七十,逐年递减百分之十,以此类推。

2、 不足部分,进行评估后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二)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已付房租租期未满的情况下不退还房租。如乙方已付房租租期已满,应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不属于违约责任。

(三)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的租金外,每延迟一日还应按一倍日租金承担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一)如因乙方有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如因甲方有违约行为导致乙方采取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房屋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屋租金。

(四)租赁期内,楼顶可以给乙方做简单的使用,但出现任何人身安全事故,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

(五)租赁期内,水费5元/吨(方),电费1元/度。使用数量由相关计量表计量。 第十三条:安全方面

1、

2、 乙方必须注意防火、防盗,保证安全,否则出现的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管理和经营。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s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地址邮编: 身份证: 身份证:

第三篇:商业场地租赁合同(完整版)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拥有所有权的商业地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租赁给乙方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用于开设XXXXX合作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房产概况

1、标的房产位于XXXXXX的X期项目X号楼X层、X层。X层约XXX㎡,X层约XXX㎡,合计约XXX㎡,最终以实测面积为收租标准(建筑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2、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X国用[201X]第XXXX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01X]X房字第XXXX号。XXXX证正在办理中。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出示以上权属文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在所有权证取得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示。标的房产位置及面积等信息以房产证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条 租赁方式及用途

标的房产由乙方用于开设以经营XXX、XXX、XXX等为特色的XXX商业城,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标的房产交付

1、甲方交付的标的房产应具备商业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并向乙方提供

- 1因经营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负责。

2、甲方自第X年开始按照统一标准于每年X月向乙方收取全年物业费;自起租日起按照统一标准每月月底向乙方收取水、电、空调费。公共部分由甲方承担。

3、甲方只负责提供通讯和网络等设施的接入口,使用申请和安装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第七条 装修、装饰、维修

1、乙方提出装修装饰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标的房产进行施工,甲方提供装修所需资料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经XXX许可,乙方可在X期项目楼体设立XXX招牌,规格及位置由甲方指定,制作安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及商户可以有偿使用外立面广告位(按XXX的标准收费)。

3、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标的房产的常规维护,或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装修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对标的房产结构调整;如因乙方过失造成房产和配套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标的房产租金。

2、甲方享有对乙方的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并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3、甲方在向政府或相关社会团体上报相关情况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报表和情况说明。

4、甲方保证对标的房产拥有合法的、完全的、不可争议的排他性所有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资公司的XX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入驻经营商户所需的审批、营业执照等资质,以及XX商业城入驻XX商户的XX许可证,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及商户自行承担。

- 3

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XX万元(大写:XX拾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合同保证金。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应予以退还,乙方同时结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水、电、空调等费用。

甲方(盖章):XXXXXX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签约时间: XXXX年X月X日

乙方(盖章):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签约时间:XXXX年 X月 X日

合同附件:

附件

一、标的房产的交付条件及配套设施情况

附件

二、标的房产的租赁区域的使用方位、条件和要求(建筑物平面图) 附件

三、标的房产的所有权属证明及土地权属材料复印件

附件

四、标的房产的房地产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篇: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完整版)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承租人: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契约。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租赁的,位于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月 日起至年 月 由乙方在每月的日前缴付当月租金。

三、乙方已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本押金不得于租赁期满前抵付租金。

四、甲方已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件。甲乙双方已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合法性。

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1. 在付清水、电、煤气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

保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2. 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屋及设备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的人身、房屋维修须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3.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契约至租赁期满。4. 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应在租赁期满之日前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5. 甲方因该物业发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元正(¥个月。租金按月结算,

元正(¥元

身份证明等文件。

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因6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

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合约之出租

30

均与乙方无关,

元),租赁期自 年 以形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乙方已提供身份证明文如甲方应及时进行房

的房屋分租给乙方使用。房屋

日止,共计)作为房屋租金押金乙方不购买的,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继续出

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契约至合

约期满为止。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 依约按期交纳房屋租金。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或与他人互换房

屋使用,乙方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

3. 如需与他人合作使用房屋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联营、经营均应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

按规定重新议定房租。

4. 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5.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

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7. 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

等违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8. 租赁期满或解除契约之日应交还承租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给甲方,如须继续承租房屋,

乙方应当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9. 租赁期内,该物业的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电视天线费、电话费由乙方负担。

10. 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约或终止合约时,应即时迁出及交还该物业给甲方,如有任何

遗留物品,甲方有权作出处置。

七、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契约,违约方应以等额于押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2、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视为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押金 (业主同意继续租赁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金额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视为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押金数额之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第六条第9小点规定之应付费用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1%向甲方

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租赁期满解除契约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押金(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 租赁期期间,合同一方均有权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契约,但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要求提前解除的,须退还押金,并支付等额于押金金额的违约金给乙方;乙方要求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赔偿。

6、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契约或已解除契约后,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月租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约金。

7、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8、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契约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八、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原状交还房屋给甲方。一切嵌装在墙体内的装修(包括乙方已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乙方一律不得拆烂、损毁及拆走,同时甲方不予补偿。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动的财产均可搬走。

九、本契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甲、乙双方已知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相关事宜。 十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签章:

立约日期:乙方: 签章:

第五篇:实务解读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完整版)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实务性解读 作者: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姜明亮、刘芊

关键词:工程机械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适用 解读

近年来,在工程机械行业的信用销售模式中,相比内部分期和银行按揭而言,融资租赁业务呈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可以说已牢牢占据了主导地位。2014年3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必将给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带来较大的影响,作为多年从事工程机械风险管理的专业律师,我们结合实务,以工程机械行业风险防控为视角,对该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进行实务性解读。

一、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可知:其一,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因素。归纳起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需满足:(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明确的标的物(既机械设备),(2)标的物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3)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标的物,(4)承租人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

其二,即使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同也不当然无效,而是应当以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根本就没有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市场公允价值仅为10万,而合同将租赁物估价为100万,那么在法律关系上,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2、售后回租法律地位得以确认

售后回租指的是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标的物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特殊情形,这种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行业当中。 在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各级法院对售后回租到底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借

款抵押存在争议,也导致了各地司法判决的不统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只要符合融资租赁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适用融资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

3、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第三条主要针对的是诸如医疗器械租赁、电力设备租赁等需取得特许经营的情形。而在工程机械行业当中,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经营是不需获得行政许可的。从该条司法解释可解读出立法机关的观点: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它是用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物的经营使用与其没有直接关系,行政许可监管的对象仅是承租人,所以不应以承租人未取得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善意取得

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公司碰到的最大的经营风险就是客户擅自将租赁设备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给第三人。而若第三人符合物权法106的的规定,是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在物权法中称之为善意取得。

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公司碰到的最大的经营风险就是客户擅自将租赁设备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给第三人。而若第三人符合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是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在物权法中称之为善意取得。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了权利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也即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对工程机械行业风险防控最具可操作性有两种:一种是出租人在标的物的显著位臵做出标识,第三人应当知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如在机械设备的显著处标记“XX公司融资租赁物”)。另一种是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设备抵押给出租人并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如授权承租人去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工程机械行业尚未成立专门的登记机关,也没有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平台,但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保持了必要的开放性,我们可以期待租赁物登记和查询法律制度的出台。

三、合同解除

1、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司法解释中双方均可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有三种:一是买卖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无法确定替代物。三是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司法解释列举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租金,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有催告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特别注意保留履行催告义务的有关证据,如催款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以避免诉讼证据上存在瑕疵。二是,如果合同未能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解除合同,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欠付租金两期以上或欠付租金达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且,同样需履行催告义务。

3、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出租人的原因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交付租赁物时,让承租人对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能否正常使用进行及时确认,并保留相应的凭证。其次,如果租赁物具有瑕疵,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再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确保租赁物不存在第三权利人,以避免法律风险。

四、违约责任

1、利息和违约金

根据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可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延迟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

那么如果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同时又约定了独立的违约金,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呢?从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如果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过分高于出租人损失的(高于损失30%),承租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调整。所以,一旦发生诉讼,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慎重提出诉讼请求。

2、出租人的诉讼选择权

《合同法》248条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如果出租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权利(在实务中我们往往也是这样提起诉讼请求的),那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给出了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向出租人进行释明,由出租人进行选择,二者只能择其一。

3、租赁物价值的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同时向法院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范围=(未付全额租金+其他费用)-租赁物残值。

作为长期从事工程机械行业债权管理的律师而言,我们发现该条规定解决了是“要钱还是要物”的问题(即可以要求支付全额租金,同时又不排除返还租赁物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受理法院的判决将出现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形。因为,诉讼的审理过程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租赁物能否收回都将无法确定,能否收回、何时收回、残值多少等问题,都将在进入案件执行阶段一并解决,出租人的具体损失数额也只有在执行终结后计算出来。

的确,租赁物的残值问题是实务中最为麻烦的问题。众所周知,近几年来,由于忽视债权管理,过分追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工程机械行业“拖”回的设备越来越多,加上合同文本设计的不完善,导致“拖”回的设备很难及时处理,而法院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也比较谨慎,一有争议就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导致许多争议设备进入漫长的评估程序,而机械设备每天都在贬值,使得双方的损失都不断扩大。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的约定没有严重

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法院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这不仅能够解决我们提出的设备尚未收回、残值尚未确定,法院该如何判决的问题,也能大大降低收回设备后再评估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工程机械行业来说可谓是福音。当然,法条中的表述为“可以”,那么就意味着法院在实务中能否具体应用此条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期望法院能够根据工程机械行业的特点,在审判中充分应用该条款,同时我们行业自身也必须设计出合理、公平、完备的法律文本,以促使尽早解决争议、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五、其他问题

1、诉讼当事人

首先,融资租赁模式下,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和两种法律关系(即卖方+出租人+承租人,和融资租赁+买卖)。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另一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当中来。其次,当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工程机械行业较常见),由于实际使用人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同样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再次,承租人基于买卖关系直接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时,为了避免双重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法院也可以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当中。

2、诉讼时效

由于融资租赁中的租金多为分期支付,合同中的时间节点较多,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前存在许多争议,司法解释从保护出租人的角度出发,将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定位为租赁期间届满之日。

3、破产问题

在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承租人或出租人破产后相对方的权利如何保护,租赁物如何折算价值等问题也是法律人事关注的焦点之

一。然而,很遗憾,在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关规定,不过从整个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与前瞻性来看,破产问题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明确。

概而言之,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充分尊重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工程机械行业应当充分结

合最新的法律规定,不断优化流程和法律文本,从法律层面上将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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