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2022-04-1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二类疫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强调,要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出台重要政策,要主动做好解读工作,让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可监督。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和公众关切等热点问题,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类疫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篇1:

齐齐哈尔市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意愿研究

摘 要:目的:对齐齐哈尔市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意愿的研究。方法:于2021年3-4月,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选定齐齐哈尔市3个区,1个县,一个县级市5个调查地区。每个区选取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对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社区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本次问卷调查有效率为96.5%,调查发现大多数人支持医保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认为将预防接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必要,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通过对齐齐哈尔市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意愿的研究,发现是否愿意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文化程度、家庭平均月收入、职业、是否具有医保影响较大,总的而言绝大多数居民愿意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

关键词:齐齐哈尔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医保支付意愿

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建立的,满足劳动者患病时基本医疗需要,在保障范围内提供劳动者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1]。我国对疫苗的分类和管理大致分为两类。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免费提供的、公民按照政府规定应当接种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公民自愿自费接种的其他疫苗[2]。齐齐哈尔市现未有关于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方面的研究。本研究利用问卷调查法,探讨齐齐哈尔市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医保支付意愿,为决策者制定策略提供理论依据。

一、方法

1.调查方法

于2021年3-4月,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选定齐齐哈尔市3个区,1个县,一个县级市5个调查地区。每个区选取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对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社区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社区居民调查问卷包括2部分:①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参保情况、文化程度和收入等7个个条目;②态度:包括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意愿以及利用社保支付预防接种意愿等11个条目。

2.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利用SAS 9.2进行统计分析。单因素分析中,计数资料及分类资料的比较采用X2检验。当P值小于0.05时,认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1.问卷基本情况

共发放调查问卷1100份,有效问卷1062份,有效率96.5%。 于2021年3-4月,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选定齐齐哈尔市3个区,1个县,一个县级市5个调查地区。其中性别上男性158例,女性898例;年龄上青年9例,中年979例,老年68例;学历上初中及以下413例,高中及中专160例,大专216例,本科及以上267例;职业是农民279,外出务工43例,企业员工72例,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53例,医务人员270例,教师26例,其他313例;家庭收入1000-3000 466例,3000-5000 352例,5000-10000 197例,10000以上41例;具有医保882例,没有医保180例。

2.具体意愿情况

调查对象对使用医保支付二类疫苗接种费用支持程度较高925人(87.1%) ,单因素分析发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平均月收入及是否有医疗保险4个因素对齐齐哈尔市居民是否愿意使用医保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下表1。

三、讨论

齐齐哈尔市传染病发病率约为29/10万,包括与非免疫规划疫苗相关的水痘、肺炎球菌感染、流行性感冒、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等,这些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在人口密集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业中极易发生甚至爆發,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很多地市已先后将费免疫规划疫苗纳入综合医保支付范围,广东潮州、江西等。还有重庆、苏州等将个别常用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如乙肝、狂犬疫苗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3]。本研究中,87.29%人愿意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来预防相关传染病,但只有55.84%人自费为孩子或自己接种过非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价格与接种意愿存在相关性,66.1%人表示愿意花200元以下来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22.41%人愿意花200-500元来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而仅11.49%人愿意花500元以上来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20.62%的人表示不愿意给自己或孩子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原因是由于价格高,不愿自付,但这其中85.39%的人表示如果能够使用个人医保账户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会更愿意进行接种。

单因素分析表明,拥有医保、家庭收入越高、文化程度越高的调查对象越愿意接种疫苗,认为有必要将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纳人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越高,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人们对疫苗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大。

综上所述将非免疫规划疫苗支付纳入医保存在巨大需求,扩大宣传、提高知晓率,将医保资金合理纳入预防接种,积极与医保局进行沟通,并在预防接种服务提供者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健全的基层免疫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众的认识和利用水平,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合理利用医疗保障资金进行预防接种。

参考文献:

[1]朱澜澜,胡平成,郭伟,吕佳.基于Tobit模型分析长沙市高中女生HPV九价疫苗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公共卫生,2021,37(03):419-422.

[2]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意向和支付意愿研究[J].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20,05:528.

[3]曾华堂,程锦泉,许舒乐,侯万里,沈华亮,李新强,宋婷婷,张世英,单芙香,谭洁,赵志广.二类疫苗纳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定性研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3,30(06):423-425.

课题名称:二类疫苗纳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可行性研究

课题编号:CRKX-2020012

作者:姜秋蕾 杜红梅 汪滢 陈红 郭梦岩 陈万春

二类疫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篇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强调,要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出台重要政策,要主动做好解读工作,让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可监督。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和公众关切等热点问题,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类疫苗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据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4月14日介绍,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要求,我国将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养老机构设医疗机构将优先审批

民政部、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同时,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

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下称《通知》)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通知》表示,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划入刑责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监禁不受服刑表现影响,不得减刑、假释。

严控电视节目包装造“星”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将从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进行引导调控。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

二类疫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篇3:

由疫苗安全到公共安全:忧思与治理

摘要:本文研讨了疫苗作为准公共产品所衍生的公共安全问题,论述了必须普遍接种疫苗的原因以及结合市场与政府的相对优势联手解决疫苗的安全问题,提出优化特许权管理、把疫苗安全机制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安排的四方面建议。

关键词:疫苗准公共产品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贾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

欧纯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

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问题疫苗案近期引起高度关注,网上舆情激烈。近20余年,国内疫苗事故频发,从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经验看,发达国家的疫苗安全问题也由来已久,业已积累的国际經验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当下,中国的疫苗安全问题必须尽早纳入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建设系统。

一、疫苗安全问题引发高度关注

从国内近年的疫苗案来看,虽然不乏政府介入和监管处罚,但我国疫苗安全领域依然存在重大问题与隐患,问题疫苗屡禁不止。由于对疫苗的审批、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不到位以及违规、事故的处罚过轻等原因,导致悲剧频频爆光。如果不彻底整顿,那么可以预见,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国人不再相信疫苗,不愿主动接种疫苗。

大众健康防疫所需的疫苗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众所周知,市场难以有效解决由公共产品供给而衍生的诸多问题,是强调政府管制不可或缺的重要论据,已为主流经济学公认。然而,实际生活中政府整个官僚体系的运转,却不断提出了一个难以调和的新问题: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风险防范水平如何“够格”?据报道,问题奶粉、问题疫苗的受害者到法院起诉,法院不立案。更有甚者,有的受害人家属因为起诉、上诉等“寻衅滋事”行为,服刑两年。

问题疫苗的问题没有解决,生产问题疫苗的企业没有解决,但提出疫苗问题的人被解决了。处罚成本与犯罪收益不相匹配的公共治理环境,不仅仅会扭曲涉事案件的结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扭曲今后与此相关的社会生活与可能案件的发生发展。中华大地上已历经问题奶粉、问题食品、问题疫苗案件的层出不穷,这次触目惊心的长生狂犬疫苗案使得家长对疫苗心存疑虑。很多家长在问:“我们应该接种疫苗吗?国家为何强制接种疫苗?”

二、我们为何必须接种疫苗

毋庸置疑,我们必须接种疫苗。接种疫苗是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原则上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公民义务,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一个群体内,某个接种疫苗的个体行为对该群体其他成员会产生外部效应,即群体内每个个体之间具有相互外部性。这是由于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免疫接种,既能保护接种疫苗的当事人,同时也能减少该人所在群体其他人得这种传染病的可能性。

假定一剂安全有效的疫苗在一定时期内对接种疫苗的人提供完全保护,那么一个未接种此疫苗的人感染这种病的概率会随着群体内其他成员接种疫苗人数的上升而下降。再假定接种疫苗是有“安全成本”的,会有一定概率的死亡或致残,即便这个概率极低,那么由疫苗安全问题造成的逃避接种将不可避免。人们会在接种疫苗但有可能小概率致死致畸以及拒绝接种疫苗但有可能患病并传染给他人之间做出选择。事实也是如此,2013年深圳康泰公司乙肝疫苗致死事件,经过媒体过度报道,公众猜疑、恐慌随之而起,10个省份的乙肝疫苗接种率下降30%,进口疫苗接种率下降15%。

实践证明,确实已经有人在拒绝接种疫苗。群体内,拒绝接种疫苗的人数越多,那么这个群体感染该疾病的人数就会越多,且可能成几何级数增长。理论上说,对于这个群体的每个接种水平(接种百分比),个体都有可能计算出自己患病的预期可能性。然而遗憾的是,个体无法得知自己所在群体的接种水平,所以根本无法正确评估自己是应该接种还是拒绝接种,所以无论选择接种还是拒绝接种都很难做到理性。经济学家常常假定市场可以完善地起到配置商品和服务的作用,但是市场对于产生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却很难发挥好“资源配置优化”作用。[美]戈登·塔洛克:《公共选择——戈登·塔洛克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85~394页。

从政府职责、社会全局利益和根本利益的视角看疫苗,通常的公平原则是强制所有人接种。作为群体中的一员,我们都有义务接种疫苗,我们也有权利要求别人接种疫苗。但社会性的普及接种前提,是安全有效具有公信力的疫苗。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本例中问题疫苗泛滥,导致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免疫接种没有得到普及,那么国家在重拳出击有效整顿疫苗市场的前提下,更有必要尽可能向民众降低防范相关疾病的医疗保险费用负担。虽然治疗在本质上不会衍生相关的外部性问题,但是防范感染疾病的低成本负担会改变人们接种疫苗的决策,更积极地选择接受。毫无疑问,免费或近乎免费的接种会促进疫苗接种的普及。

当接种疫苗成为一种强制行为,必然会在相当大程度上超越市场规律,无法设想能通过以市场化纯自愿的方式落实普遍接种。由于接种疫苗是入学的前提条件之一,现在网络上已有不少家长质疑国家强制疫苗接种的合法性。在这里依学理分析,可以负责任地说,接种疫苗是关乎公共安全的关键问题,强制接种疫苗的安排本身没有错,关键性的问题、可能产生颠覆性影响的不良情况——如同中国当下的情况,是疫苗的安全性出了问题。但理性分析可告诉我们,建立在“政府失效”基础上支持“去集体化”的论点,是没有出路的。疫苗出了问题,我们就要整改疫苗生产与供给体系,而不是拒绝接种疫苗。暂时拒绝接种疫苗应是家长们在冲击之下的无奈选择,而这种现象,确实足应敦促管理疫苗的当政者深刻反思。如何有效解决疫苗的安全问题,考验的是执政者的智慧。

三、市场与政府管制怎样结合才是解决疫苗安全问题的良方

严格地讲,疫苗属于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在供给侧宜实施对接市场的政府采购,在需求侧宜匹配适当的使用者付费机制,才能形成较好的绩效状态。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领》,《中国金融》2016年第1期,第25~28页。对于通过规范程序以其资质取得制造商、供应商身份的厂家,政府必须施加严密的特许权管理。不难看出,民众对公共产品的满意度往往要低于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满意度,因为人们很难对强制配给的东西(公共产品)提起很高兴致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关注,往往是被动接受。一旦发现有安全问题,不满意度(即感性的愤怒与批评)却会迅速爆棚。疫苗的安全问题应该被极其重视却一直未解决好,其原因非常值得深究。

我们知道,优化“特许权管理”式管制,作为经济发展运行过程中处理准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一种努力,其自身机制已内含了如何让公共产品销售(或称配置)更合意的取向,关系到民众“以脚投票”的问题。近期围绕西安、天津引进人才落户的新闻,从中我们看到,居民个人决定在哪里居住,首先要考虑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对其个人的影响。问题奶粉、问题疫苗高发地,一定不会成为民众有能力“以脚投票”时的首选地。所以,政府有动力将其辖区内的公共产品供给做好,这同时也彰显政府对民众的回应性,是政府的职责之所在;企业参与准公共产品供给的动力,来自于其对盈利的渴望、市场公平竞争的向往、生发出对质高价低产品的不懈追求、对消费者诉求的及时满足的联系,无疑又成为市场的比较优势之所在。

但如果在缺乏行政干预与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把疫苗的供给机制几乎完全交给市场,让许多民众采取自愿形式购买疫苗,那么显然市场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所有人都能主动接种疫苗,传染病的流行将无法避免;如果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把疫苗特许经营权交给政府部门由少数官员决定其配置,又会形成过度垄断与低效带来的种种不良问题,甚至造成官商勾结、腐败寻租。欧纯智:《我国基层征纳寻租交易构成的机理分析》,《财政研究》2014年第6期,第14~17页。当前中国的疫苗供给是政府实际交由高俊芳、杜伟民、韩刚君这三位疫苗之王垄断,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爆出2017年的销售费用6亿,被怀疑内含大量官商勾结的“买路钱”。不难看出,市场与政府都无法独立完成较好解决疫苗问题的使命。然而,市场的优势在于能为那些可以充分内部化的外部性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但又必须予以承认,私人市场的方法并不是普世的方法,能够更多考虑和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府,在其将“善治”与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相结合的制度建设中,敦促我们更多思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优势互补——即我们要在充满逐利偏见却高效的市场与弘扬公共价值却往往绩效不合意的政府之间,做出某种结合式选择,并着力进行资源整合与机制优化。欧纯智、贾康:《公共利益视角下关于行政审批存废的认知框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25~32页。市场与政府其实从来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二选一关系,市场的充分竞争与政府超强的内化外部性能力,只有一起通过有效供给机制来发力,才是破解疫苗之殇的有效方式。

四、优化特许权管理,把疫苗安全机制纳入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疫苗作为准公共产品,实行政府对生产厂家、供应商的特许经营权管理是可选择的基本供给模式。现代社会中,其治理机制有趋于复杂多元的特征,而一旦出现疫苗安全问题,就可能是震动全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不容有一丝一毫的疏忽。特许权管理的逻辑是清晰的:以适当的竞争性机制选择企业定位为供应主体,再施之以严密细致的全流程监督约束和全面绩效评估奖励制度。具体的制度细节,还必须做出不断的探索才能最后形成较成熟的方案。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的“问题导向”,从“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把市场与政府两方的作用机制结合好”着眼,贾康:《发挥PPP模式在改革创新中的正面效应》,《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9期,第4~6页。在此特提出如下关于疫苗供应机制的制度优化和政策保障建议:

第一,在疫苗安全问题上,积极借鉴相关的国际立法经验。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疫苗接种法》。相关费用方面:定期接种(相当于我国的一类疫苗)是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任意接种(相当于我国的二类疫苗)是个人负担,但可用于医疗保险。引人注目的是,里面具体规定了一旦接种出现问题的高赔偿额。若因接种出现一例死亡,当时就要由供应方给付4250万日元(折合约200多万元人民币),而且此后每年还要再给家属一笔钱。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CVIA)规定:成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系统(VAERS);成立国家疫苗项目办公室(NVPO);要求接种点向接种者提供“疫苗信息陈述书(VIS)”。这些法定制度,从收集疫苗不良反应,到每个疫苗的风险和益处,再到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如何补偿等,都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管理。这些制度以及机构,构建了疫苗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了从疫苗的生产到流通,再到安全监测,以及出现伤害后的高额赔偿等,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的相关法律建设应借鉴国际经验抓紧进行,尽快推出《疫苗安全法》,把防范疫苗安全问题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国家治理制度安排。

第二,通过竞争性政府采购制度流程,形成疫苗生产厂商和供应商的遴选机制,由国家医药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的供给主体实施全面的、全流程的监督,全国有关部门对疫苗实施类似于“准专卖制度”的价格、利润率和供应链上各环节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包括应急储备、过期销毁等具体事项)。

第三,明确规定与疫苗安全事故有关的各方面责任主体的罚则与奖则,形成对厂商、供应商、监管部门一切相关责任人的严格、有力度的问责威慑与尽责奖励。出现严重问题者,不仅实施经济上的重罚,而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防伪技术等有效手段,大力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接种人、接种儿童家长的知情水平,对发现疫苗安全问题隐患并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者,给予有力度的物质奖励。

疫苗安全问题是在我国经过高速度“黄金发展期”而伴随“矛盾凸显期”对于社会生活形成特别冲击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其他经济体在发展过程中大都曾经遭遇过的问题,当下中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全社会正视和理性讨论在冲击之下的相关应对思路与要领,政府需按应急处理机制安排好必要举措并推进到长远的制度建设与完善,社会各方应痛定思痛,协力亡羊补牢,在深化改革促进开放和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中,贾康:《供给侧改革与中国经济发展》,《求是学刊》2016年第6期,第41~52页。共同应对好这一现实挑战,有效提高我国的疫苗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美]戈登·塔洛克:《公共选择——戈登·塔洛克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领》,《中國金融》2016年第1期。

3.欧纯智:《我国基层征纳寻租交易构成的机理分析》,《财政研究》2014年第6期。

4.欧纯智、贾康:《公共利益视角下关于行政审批存废的认知框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5.贾康:《发挥PPP模式在改革创新中的正面效应》,《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9期。

6.贾康:《供给侧改革与中国经济发展》,《求是学刊》2016年第6期。责任编辑:沈家文

作者:贾康欧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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