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接种告知书范文

2023-11-09

二类疫苗接种告知书范文第1篇

(征求意见稿)

开展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个体接种疫苗,可以保护个体免受疫苗针对疾病的侵害;通过对群体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可以达到预防控制乃至消除疫苗针对疾病的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的预防接种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以及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原则

开展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优先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原则。

适龄儿童在接种第一类、第二类疫苗时,应首先保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起始免疫年(月)龄、免疫程序、接种间隔等要求,完成第一类疫苗全程接种。当第一类疫苗与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接种第一类疫苗或受种方自主选择的含第一类疫苗成份的第二类疫苗。

(二)“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区传染病防控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做好第二类疫苗的宣传、告知等工作,使受种方了解疫苗针对疾病的防治知识,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和自费接种第二类疫苗。

(三)“第一类疫苗可替代”的原则。

受种方根据“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选择接种含第一类疫苗成份的第二类疫苗,可视为同效替代(不得使用同一生产企业同品种的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按疫苗说明书完成全程接种后可视为完成第一类疫苗的全程接种。其合格接种的判定参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2016年版)》执行,并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免疫起始年(月)龄不提前、接种剂次时间间隔不缩短、规定的年(月)龄之前完成接种。

(四)准确运用“通知”、“预约”、“告知”的原则

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简称接种方)应严格界定“通知”、“预约”、“告知”的不同含义,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和运用。“通知”、“预约”、“告知”三者不可替代或混用,以保障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简称受种方)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通知”是指接种方根据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通过某种方式将接种第一类疫苗的信息(疫苗的品种、剂次、接种时间和地点等)通知给受种方。受种方应按“通知”要求接种第一类疫苗。接种方不能用“通知”的形式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

——“预约”是指接种方和受种方通过某种方式预先约定接种疫苗的品种、时间和地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种方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主动向接种方预约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方视该疫苗供应等情况,确定接种时间,向受种方提供该疫苗接种服务。二是受种方自主选择接种多剂次的第二类疫苗且已完成首剂接种的,接种方可根据该疫苗免疫程序为受种方预约后续剂次的接种服务。

——“告知”是指接种方在日常工作中或疫苗接种前通过多种方式向受种方介绍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品种、程序、作用、禁忌、不良反应、费用负担、接种注意事项等情况,前者称为广义告知,后者称为接种前告知。

(五)“依法管理、规范接种、热情服务”的原则。 各接种单位在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等法规、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并参照第一类疫苗管理要求,做好第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接种和登记报告工作。应依照疫苗说明书和本指导意见进行接种,可结合受种方的实际情况为其定制个性化接种建议,合理安排接种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时间。

(六)“主动开展宣传、满足群众需求”的原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积极、主动、科学、客观地开展第二类疫苗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疫苗及其针对疾病的防治知识,以保护个体健康和预防控制疾病为出发点,有序提供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满足群众预防接种需求。

二、接种原则

(一)第一类疫苗替代:受种方要求接种含第一类疫苗成份的第二类疫苗时,接种方应在首剂接种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针对属于多剂次疫苗的,建议受种方选择一种疫苗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不推荐使用不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二)同时接种与接种间隔:不建议第二类疫苗与第一类疫苗或者与其它第二类疫苗在同一天接种。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两种不同的第二类疫苗的接种间隔不少于14天。两种注射类的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少于28天进行接种。

(三)紧急情况下接种:用于预防紧急疾病风险的疫苗(如狂犬病暴露后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可优先接种。

(四)接种禁忌:对于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有第一类疫苗接种禁忌者,接种方可向其提出可替代的第二类疫苗接种建议,供受种方自主选择。

(五)其他:本指导意见简明扼要地列出了各种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建议、推荐程序、禁忌和慎用等情况,但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或有新的疫苗说明书发布,请在接种时参考疫苗说明书的具体规定执行。如遇疫苗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应以最新的疫苗说明书为准。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建议

(一)含第一类疫苗成份的第二类疫苗 1.含乙型肝炎疫苗成份的疫苗

目前有酿酒酵母细胞(HepB-SC)、汉逊酵母细胞(HepB-HP)、中国仓鼠卵巢细胞(HepB-CHO)等三种不同表达系统生产的多个品种乙型肝炎疫苗。

【乙型肝炎疫苗,HepB】

(1)作用:用于预防乙肝病毒感染引起的乙型肝炎。 (2)接种对象:新生儿及其他未免疫、高危人群。 (3)接种建议: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乙肝疫苗,其适用接种对象、年龄范围、剂量和表达系统不完全相同,接种时应仔细阅读疫苗说明书。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使用同剂量、同品种、同表达系统的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可选择适于乙肝病毒母婴阻断的疫苗品种替代第一类疫苗,并同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60微克重组乙肝疫苗(酿酒酵母)只适用于16周岁及以上全程接种乙肝疫苗后免疫功能低下、免疫无应答的人群使用。

推荐以下重点人群使用乙肝疫苗:①存在性暴露感染风险的人群,包括男男行为者、多性伴者、性伴为HBsAg阳性者和性传播疾病患者。②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群,如医学院校学生、接触血液的医务工作者、救援(公安、消防、司法、应急救灾等)人员及福利院、残障机构和托幼机构等工作人员。③存在经皮肤和黏膜暴露血液风险的人群,包括注射毒品者、HBsAg携带者或乙肝患者的家庭成员、易发生外伤者、血液透析者和器官移植者。④其他人群:如其他慢性肝病患者、乙肝高发区的居住者和旅行者、免疫缺陷或功能低下者、HIV阳性者、高校大学生,以及有愿意接种乙肝疫苗者。

2.含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成份的疫苗 目前主要有1个品种的五联疫苗。

【吸附细胞百白破、灭活脊灰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DTaP-IPV/Hib】

(1)作用:DTaP-IPV/Hib主要用于预防白喉、破伤风、百日咳、脊灰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侵袭性感染。

(2)接种对象:2月龄及以上婴幼儿。

(3)接种建议:可替代第一类疫苗中的脊灰疫苗(IPV和OPV)和百白破疫苗。如受种方自主选择使用DTaP-IPV/Hib替代首剂IPV,建议其使用DTaP-IPV/Hib完成全程免疫。

对Ⅰ+Ⅲ型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有接种禁忌(如肛周脓肿等)、且对IPV或DTaP-IPV/Hib无接种禁忌的受种者,建议其使用IPV或DTaP-IPV/Hib完成全程免疫。

3.含百白破疫苗成份的疫苗

目前主要有1个品种的五联疫苗和1个品种的四联疫苗,五联疫苗即DTaP-IPV/Hib。

【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DTaP-Hib】

(1)作用:DTaP-Hib主要用于预防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侵袭性感染。

(2)接种对象:3月龄及以上婴幼儿。

(3)接种建议:可替代第一类疫苗中的百白破疫苗。如受种方自主选择首剂使用DTaP-Hib疫苗替代接种,建议其使用DTaP-Hib完成全程免疫。

4.含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成份的疫苗

目前主要有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等品种。

【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MMR】

(1)作用:用于预防麻疹、风疹、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2)接种对象:8月龄及以上的麻疹、腮腺炎、风疹易感者。

(3)接种建议:江苏省已将MMR作为18月龄婴幼儿的第一类疫苗接种。MMR作为第二类疫苗,可用于替代8月龄婴幼儿接种的第一类疫苗MR,但不得用于替代18月龄接种的第一类疫苗MMR。推荐国家免疫规划覆盖以外的人群接种MMR。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MR】

(1)作用:用于预防麻疹、风疹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2)接种对象:8月龄及以上的麻疹、风疹易感者。 (3)接种建议:江苏省已将MR作为8月龄婴幼儿的第一类疫苗接种。MR作为第二类疫苗,不得用于替代8月龄婴幼儿接种的第一类疫苗MR。推荐用于免疫规划适龄儿童以外的易感者接种,优先推荐大中学生接种或加强接种1剂MR。

【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MM】

(1)作用:用于预防麻疹、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2)接种对象:8月龄及以上的麻疹、腮腺炎易感者。 (3)接种建议:MM作为第二类疫苗,不得用于替代含麻疹成份的第一类疫苗。推荐用于免疫规划适龄儿童以外的易感者接种。

5.含乙型脑炎疫苗成份的疫苗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和乙脑灭活疫苗都可作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目前,江苏省确定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为第一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作为第二类疫苗。

【乙脑灭活疫苗,JE-I】

(1)作用:用于预防乙脑病毒感染引起的乙型脑炎。 (2)接种对象:6月龄~10周岁儿童和由非疫区进入疫区的儿童和成人。

(3)接种建议:可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不推荐乙脑减毒活疫苗和乙脑灭活疫苗在剂次间相互替代,建议选择同一种类乙脑疫苗(减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完成全程接种。对于有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以及其它有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禁忌者,推荐接种乙脑灭活疫苗。

6.含脑膜炎球菌疫苗成份的疫苗

目前主要有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等品种。

【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MPCV-AC】 (1)作用:主要用于预防由A群、C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2)接种对象:3月龄及以上婴幼儿、儿童、青少年。 (3)接种建议: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MPCV-AC,其适用的接种对象、年龄范围、剂量虽不同,但均可以替代第一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建议12月龄以下儿童接种。不推荐不同品种的脑膜炎球菌疫苗在剂次间相互替代,建议选择同一种类的脑膜炎球菌疫苗完成基础免疫。

【ACYW135MPV-ACYW135)】

(1)作用:用于预防A群、C群、Y群和W135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2)接种对象:2周岁及以上儿童和成人中的高危人群。 (3)接种建议:可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优先推荐2周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中的高危人群使用:①旅游或居住高危地区者,如非洲撒哈拉地区(A群、C群、Y群及W135群脑膜炎球菌流行区);②从事实验室或疫苗生产工作的人员;③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在不明确何种菌群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时使用。

【A群C群流脑-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MenAC-Hib】

(1)作用:用于预防A群、C群脑膜炎球菌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侵袭性疾病。

(2)接种对象:2月龄至71月龄的婴幼儿和儿童。 (3)接种建议:可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建议12月龄以下婴儿接种。如首剂接种选用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该疫苗,推荐其用MenAC-Hib完成全程免疫。一般情况下,不推荐不同品种的脑膜炎球菌疫苗以及DTaP-Hib等在剂次间相互替代。

7.含甲型肝炎疫苗成份的疫苗

目前主要有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等品种。甲肝减毒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都可作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江苏省确定甲肝灭活疫苗为第一类疫苗。

【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HepAB】

(1)作用:用于预防甲肝病毒、乙肝病毒的感染。 (2)接种对象:1岁及以上甲肝、乙肝易感者。 (3)接种建议:不得用于替代新生儿和婴幼儿的第一类疫苗乙肝疫苗;不推荐用于完成第一类疫苗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可用于未接种过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的1岁以上儿童和成人的接种。

【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

(1)作用:用于预防甲肝病毒感染引起的甲型肝炎。 (2)接种对象:1岁半以上甲型肝炎易感者。 (3)接种建议:建议用于国家免疫规划适龄儿童以外的易感者和高风险人群。

【甲肝灭活疫苗,HepA-I】

(1)作用:用于预防甲肝病毒感染引起的甲型肝炎。 (2)接种对象:1岁及以上甲型肝炎易感者。 (3)接种建议:不得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以及入学、入托儿童的疫苗补种。建议用于国家免疫规划适龄儿童以外的易感者和高风险人群。

(二)其它第二类疫苗 8.霍乱疫苗

【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rBS—WC】 (1)作用:用于预防霍乱和产毒性大肠杆菌感染引起的腹泻。

(2)接种对象:2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青少年和有接触或有传播危险的成人。

(3)接种建议:建议卫生条件较差地区、受霍乱流行威胁地区的易感者以及旅游者、旅游服务人员、水上居民、水下作业和污水、粪便、垃圾处理人员、餐饮业人员、食品加工人员、医务防疫人员、部队及野外作业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等重点人员接种。

9.肝炎疫苗

目前主要有戊型肝炎疫苗。 【戊型肝炎疫苗,HEV】

(1)作用:用于预防戊型肝炎病毒的感染。 (2)接种对象:16岁及以上易感者。

(3)接种建议:建议可能存在戊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畜牧养殖者、餐饮业人员、食品加工人员、老年人、学生或部队人员、育龄期妇女和疫区旅行者等高风险人群应优先选择接种。目前暂不推荐加强接种。

10.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 【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1)作用:用于预防I型、I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感染引起的肾综合征出血热

(2)接种对象:16至60岁的高危人群。

(3)接种建议:建议肾综合征出血热流行地区的居民和进入该地区的人员(如野外作业人员、农牧民、旅行者等)优先接种。推荐从事野外作业的人员、农牧民、部队人员、旅游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人员等接种。

11.狂犬病疫苗(RAB)

目前主要有地鼠肾细胞、Vero细胞、鸡胚细胞、人二倍体细胞培养的4种人用狂犬病疫苗。

(1)作用:用于预防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的狂犬病。 (2)接种对象:所有可能被狂犬病毒感染的风险人群,不分年龄和性别。

(3)接种建议:建议II级和III级狂犬病暴露者为暴露后接种的首选受种者,包括被狂犬、疑似狂犬、其它疯动物以及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病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组织者等。III级暴露者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同时,需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

推荐所有持续、频繁暴露于狂犬病病毒危险环境下的个体均应进行暴露前预防接种(如接触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狂犬病病人管理的医护人员、狂犬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兽医、动物驯养师、犬类屠宰人员以及经常接触动物的农学院学生等)。推荐到高危地区旅游的游客(成人和儿童)、居住在狂犬病流行地区的儿童也应尽量接种。推荐因职业原因存在持续、频繁或较高的狂犬病病毒暴露风险者应定期加强接种(如接触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兽医等)。

接种前和暴露后接种过狂犬病疫苗者,再次暴露后的加强接种详见疫苗说明书。建议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可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完成后续的接种,原则上不建议就诊者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接种。建议与其它常规疫苗预防接种有冲突时,优先保证暴露后狂犬病疫苗的接种。进行暴露后接种前要按要求对伤口进行规范的清洗、消毒和处置。不推荐其它已完成全程免疫者定期进行加强免疫。

12.伤寒疫苗

【伤寒Vi多糖疫苗,TViPSV】

(1)作用:用于预防伤寒沙门氏菌感染引起的伤寒。 (2)接种对象:2岁及以上有感染风险和流行地区的人群。

(3)接种建议:建议卫生条件较差地区、伤寒暴发流行和受流行威胁地区的易感者以及旅游者、旅游服务人员、水上居民、水下作业和污水、粪便、垃圾处理人员、餐饮业人员、食品加工人员、医务防疫人员、部队及野外作业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等风险人员为重点接种人群。

13.破伤风疫苗 【吸附破伤风疫苗】

(1)作用:主要用于预防破伤风杆菌感染引起的破伤风。

(2)接种对象: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高风险人群。 (3)接种建议:建议育龄期和妊娠期妇女、从事有创伤风险职业的人员(包括建筑、野外施工、机械加工、医疗及实验室专业人员、救灾人员等),以及军队等相关人员接种。不得用吸附破伤风疫苗替代第一类百白破联合疫苗和白破疫苗;不得用于入学、入托儿童的疫苗补种。

14.流感疫苗

目前我国批准上市使用的流感疫苗有全病毒疫苗、裂解病毒疫苗和亚单位疫苗三种,均为灭活疫苗。

(1)作用:用于预防疫苗针对性流感毒株引起的甲、乙型流行性感冒。

(2)接种对象:6月龄及以上易感者。 (3)接种建议:不同厂家、不同规格流感疫苗的适用接种对象、年龄范围、剂量等不同。接种时应仔细阅读疫苗说明书。建议6月龄及以上易感者及易发生相关并发症的人群接种。重点推荐6月龄以下婴儿的家庭成员和看护人员、体弱者、老年人、医务人员、慢性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肝肾功能不全、血液病、神经系统疾病、神经肌肉功能障碍、代谢性疾病、患有免疫抑制疾病或免疫功能低下者等)、人口密集场所感染流感风险较高者接种。建议孕妇选择适合的流感疫苗接种。

15.腮腺炎疫苗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MuV】

(1)作用:用于预防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2)接种对象:8月龄及以上的腮腺炎易感者。 (3)接种建议:不得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推荐用于国家免疫规划适龄儿童以外的易感者。

16.肠道病毒71型疫苗 【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

目前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有Vero细胞和人二倍体细胞生产的两种疫苗。

(1)作用:用于预防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所致手足口病。

(2)接种对象:6月龄至5岁EV71病毒易感者。 (3)接种建议:建议6月龄至35月龄可选择EV71型灭活疫苗(Vero细胞);6月龄至59月龄可选择EV71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进行接种。建议6月龄及以上儿童尽早接种、并于12月龄前完成全程接种。推荐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疫苗完成全程接种。

17.水痘疫苗

【水痘减毒活疫苗,VZV】

(1)作用:用于预防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引起的水痘。

(2)接种对象:12月龄及以上的水痘易感者(参照疫苗说明书)。

(3)接种建议:建议12月龄及以上的幼儿尽早接种。已接种过水痘疫苗的儿童在入学前,根据医生建议或说明书接种第2剂次水痘疫苗。不推荐已感染过水痘-带状疱疹病毒的儿童接种水痘疫苗。

18.轮状病毒疫苗

目前只有国产的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RV1】

(1)作用:用于预防由A群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 (2)接种对象:2月龄至3岁婴幼儿。

(3)接种建议:适龄婴幼儿接种。重点推荐卫生条件、卫生习惯较差的且存在较高感染风险的婴幼儿接种。

19.肺炎链球菌疫苗 目前主要有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等品种。

【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13】

(1)作用:用于预防由肺炎球菌

1、

3、

4、

5、6A、6B、7F、9V、

14、18C、19A、19F和23F血清型感染引起的侵袭性疾病,不能预防由其它血清型肺炎球菌引起的侵袭性感染。

(2)接种对象:6周龄至15月龄婴幼儿。

(3)接种建议: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合理安排接种时间,兼顾第一类疫苗和其它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并符合接种程序要求。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PV23】

(1)作用:用于预防由肺炎球菌

1、

2、

3、

4、

5、6B、7F、

8、9N、9V、10A、11A、12F、

14、15B、17F、18C、19A、19F、20、22F、23F和33F血清型感染引起的侵袭性疾病。不能预防由其它血清型肺炎球菌引起的侵袭性感染。

(2)接种对象:2岁以上的易感者。

(3)接种建议:优先推荐≥65岁的老年人接种以及年龄2-64周岁并伴有慢性肺部疾病、慢性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征、慢性肝病(包括肝硬化)、酒精中毒、耳蜗移植、脑脊液漏、免疫功能低下、功能或器质性无脾者等接种。不建议在免疫功能正常者进行复种,但年龄小于65周岁并伴有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征、功能或器质性无脾及免疫功能受损者可以进行复种,2剂PPV23至少间隔5年,首次接种年龄≥65周岁者无需复种。

20.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

目前含Hib成份的疫苗有Hib疫苗、DTaP-Hib联合疫苗、MenAC-Hib联合疫苗、DTaP-IPV/Hib联合疫苗等品种。

【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Hib】

(1)作用:用于预防由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侵袭性感染。

(2)接种对象:2月龄婴幼儿至5岁儿童。

(3)接种建议:不同厂家、不同规格含Hib成份疫苗适用的年龄范围、剂量等不同,接种时应仔细阅读疫苗说明书。建议2月龄及以上儿童选择适合起始月龄含Hib成份的疫苗尽早接种。推荐选择同一品种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

21.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目前主要有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和四价人乳头瘤病毒(酿酒酵母)疫苗。

【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1)作用:用于预防HPV

16、18型人乳头瘤病毒感染所致相关疾病。

(2)接种对象:9-25岁的女性。 (3)接种建议:建议9-25岁的女性尽早接种,9-13岁未发生初次性行为的女性或无HPV暴露者为首选接种人群,其次为年龄较大的女性青年。接种该疫苗不能替代常规宫颈癌筛查和其它预防HPV感染和性传播疾病的措施。推荐用同一种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暂不推荐不同品种的HPV疫苗互用。目前不推荐加强接种。

【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1)作用:用于预防HPV

6、

11、

16、18型人乳头瘤病毒感染所致相关疾病。

(2)接种对象:用于20-45岁的女性。

二类疫苗接种告知书范文第2篇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强调,要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出台重要政策,要主动做好解读工作,让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可监督。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和公众关切等热点问题,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类疫苗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据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4月14日介绍,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要求,我国将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养老机构设医疗机构将优先审批

民政部、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同时,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

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下称《通知》)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通知》表示,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划入刑责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监禁不受服刑表现影响,不得减刑、假释。

严控电视节目包装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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