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征占用林地的课题来源
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
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
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
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置补助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执行,基数为有林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800元/亩,宜林地600元/亩,倍数按照邻近耕地的12-20倍补偿(具体为:人均耕地3.0亩以上、12-13倍;人均耕地2.0-3.0亩、14-16倍;人均耕地1.0-2.0亩、17-20倍;1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之和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第二篇: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林地是最重要的森林资源,是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态安全、生态质量、经济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在全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清理整顿目的:
通过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遏制当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势头,依据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意识,规范林地管理完善林地保护制度。
二、 清理整顿内容
(一) 林地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情况
主要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合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合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没有《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其他部门违规审批的林地上建设项目。
(二) 强占林业用地情况
建设单位未经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在林地上施工 的建设项目。
(三) 少批多占情况 在经林业部门审核,国地资源部门审批,但是少批多占,蚕食林 地,根据审批的林业用地上建设项目地理位臵图,征占用林地现状图,界定的界限与实际占用林地界限是否一致,如果超出审批面积,超过多少。
(四)处罚
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立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三、 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进度。
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要认真上报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地块、小班、面积,做到无一漏报,于2005年
月
日前上报到林业局。
新 民 市 林 业 局
二OO五年 月 日
第三篇: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
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五)补偿协议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第四篇:征占用林地须知
一、须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须按有关规定给林木所有者补偿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的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
三、办理采伐许可证须缴纳“两金”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鄂预外[2001]140号文件规定:育林金、维简费(更改资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20%收取。
另根据鄂办发[2001]27号文件第15条规定“两金”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
四、征占林地须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末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
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等规定,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7、其它证明材料。
七、友情提示
(一)滥伐林木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4、以立木材积计算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至5000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所承担的责任
1、末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2、末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3、末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
襄城区林业局
第五篇:征占用林地相关知识
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审批吗?
答:《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答: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业用地审核同意书》。征占用林地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
5、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0亩以上才提供);
7、使用林地申请表;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
10、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
11、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如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才提供)。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收费标准为: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等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如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答: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两年以下的应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超过两年的,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所需的材料与办理征占用林地所需材料是一样的,但审批权限有所不同。临时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与征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是一样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土地行政部门能否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答:《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什么是林权证?如何办理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办理林权证时由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各镇林业站能领取)和有关权属依据材料,如原来的林权证、合同、协议书等。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公示,最后核发林权证。征占用林地要收费吗?
答:凡依法被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果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未获批准,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用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