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专学校审批流程

2023-03-06

第一篇:民办大专学校审批流程

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学校审批流程

审 批 流 程

一、幼儿园审批流程

区教育局按申办幼儿园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是否符合鸡冠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以及《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筹设申请

申办者将申办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鸡冠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并进行审核

鸡冠区教育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举办者需递交的主要申报材料:

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房屋使用证明、办园资产及经费证明、学前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

(3)正试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鸡冠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并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下发正式文件,颁发办园许可证。对不予批准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民办文化培训学校审批流程: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递交申请。

1、申请主要采取书面形式 。

2、区教育局书面告知举办者申办的程序、申报材料的内容。

3、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并用A4纸张装订成册。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要装订成册,有封面、目录、内容等,统—使用A4纸张。

5、举办者提交申请材料时要进行申办登记。

(二)区教育局受理并进行审查考核 区教育局主要进行三项考核工作。 —是核实举办者的身份;

二是审查举办者提交的书面材料,重点研究学校规划、办学层次、规模等可行性;

三是现场考察,了解办学条件。

(三)区教育局进行答复

1、区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3、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区教育局直接答复是否同意设立,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举办者在筹设完成后,提出正式设立的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五类: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区教育局进行复评

申请正式设立机构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材料审核和专班评估,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八)民办学校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

(九)民办学校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个问题:民办学校审批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是毕业有学历的归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非学历的民办学校归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二是像航空专业这种属于技能专业,劳动部门也有审批权,也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三是还有办学面积限制,(校舍不低于1000平方米)还有设置标准,要求也挺高。

第二篇: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筹设批准书。② 筹设情况报告。③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⑥ 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办学的报告。②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证件;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省外单位来本省联合办学的,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③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④ 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⑤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⑥ 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办学资金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提供资金担保证明;公民个人办学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担保证明。⑦ 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样本。⑧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县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自受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第三篇: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项目类别 非许可项目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社会组织)提交申办报告;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考察;

(四)专家组评议提出考察咨询意见;

(五)民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正式批文;

(七)批准正式设立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核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提供刻制印章、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办理终结,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详见《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和《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申报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应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承诺时间:

承诺时间说明 (一)筹设学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

(二)设立学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政策(法律)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国务院412号令。

备注: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6个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事指南”,6个审批项目是:

1、初中及以下学校设置审批,

2、初中及以下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3、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4、高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备案,

5、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审批,

6、高中及以下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学校分立、合并审批、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第四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先申请筹设,再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将筹设报告或正式设立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填写后送交之日为受理日。

2、审核。审核机关组织专家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评估细则》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评估。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发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五篇: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04-1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6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后,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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