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准

2023-02-27

第一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准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53号

2011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

省水利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全面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实现“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

“一个保障”。即: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

“两个达标”。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个没有”。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

“四个到位”。即: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

(二)时间要求。从2011年起,利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源地实际状况,分区域、分阶段进行,2013年年底前,经省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全部达标,其中,苏南和苏中地区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苏北地区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开发活动基础上,针对存在具体问题,研究制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单位上报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环保厅备案。

(二)实施达标建设。根据各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开展自查评估。根据《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做好建设档案、总结材料准备,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达到省规定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组织考核验收。各地达标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水源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对验收未达标的水源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复查,直至完全达标。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责,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做好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达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省水利厅负责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督促各地供水企业建设与其供水规模相匹配的等级水质化验室,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达标考核,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省有关部门将在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附件: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通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一、水量保障

(一)保持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取水不受滑坡、塌陷及洪涝影响。

(二)区域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饮用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加强江河湖库等饮用水源地引水工程建设,制定水资源实时调度方案,保障河道饮用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合理水位。

(四)易受咸潮影响的感潮河段饮用水源地,利用现有河道或沿河滩地设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要求的蓄淡避咸调节水库。

二、水质安全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地下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没有影响地下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和设施。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源林、堤坡种草、生态湿地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水质净化等措施。

(五)个别水质指标暂时达不到标准的饮用水源地,相关自来水厂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备,消除超标污染因子的影响。

三、备用水源地

(一)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并通过供水管网建设,实现互为备用。不具备条件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建设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供水或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二)县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能满足与当地条件相适应的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的备用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

四、水源地管理

(一)建立饮用水源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二)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定期开展水量、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三)饮用水源地按规定程序经核准公布,在完成保护区划分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所有饮用水源地应划分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批。在各类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措施。

(五)建立一级保护区逐日巡查制度,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密切跟踪水源地状况。

(六)加强供水厂取水口保护。及时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好取水口物理隔离措施;安装视频设施,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

(七)地表水饮用水源每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增加水量、水质监测频次。

(八)保障5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五、应急预案

(一)饮用水源地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到“一地一策”,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水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事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饮用水源地上游风险企业、敏感单位及工业园区,应编制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急预案,或在已有预案中增加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的专门内容,并做到“一厂(单位)一案”。

(三)每年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安全评估,根据水源地供、用水变化情况,提出具体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预案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篇: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郑州市

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4.常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常庄水库取水口至刁沟村桥的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常庄水库防汛路、四环路、贾鲁河内的水域和周边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5.西流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西流湖陇海铁路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西流湖伍坝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0米的陆域。

6.北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7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连霍高速以北,贾鲁河、索须河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东1000米以西,黄河大堤以南的区域。

7.九五滩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

8.郑州市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9.上街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开封市

1.黄河黑岗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黑岗口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自黄河南岸大堤到开封市北界所有的水域和陆域;黑池、柳池全部水域及周围100米、城市供水引水渠口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连接渠及城市供水引水渠整个水域及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黑岗口闸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水域,自黄河南岸大堤到开封市北界所有的水域和陆域;黑池、柳池岸边一级保护区外围2000米,朱厂村、丁庄集以西,沙门村、堤角、高速公路私访院以北,马庄以东,黄河以南的陆域;连接渠及城市供水引水渠两岸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的陆域。

2.二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西南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开采井和生产区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500米,五一路以西,东大化工公司南厂界、杨四庄以北,金明大道以东,陇海铁路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清水河以西,陇海铁路、吕庄、小孙李唐、辛庄以北,韩斗门一线以东,黄河以南的区域。

3.三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黄汴河西侧24眼井)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开采井和生产区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500米,玉皇庙街、包府坑西街、西坡街、铁塔公园东城墙以西,铁塔一街、龙亭北路、大王屯北街以北,黄河大街、航天商厦以东,新小孙李唐、河南省开封警校北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清水河以西,陇海铁路、吕庄、小孙李唐、辛庄以北,韩斗门一线以东,黄河以南的陆域。

(三)洛阳市

1.陆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取水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800米,水库大坝以南,环库公路以西,距取水口800米的坝端点分界墙以东的水域;电站排水渠以西,水库大坝坝基以北,消力池外50米以东及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西北侧陆浑水库旅游区部分以317.4米水库淹没线为界,伊河入库口至高都川入库口段以新建防洪堤为界,其余部分以环库公路为界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周边外延1000米的水库陆域;嵩县县城城区;入库河川纵深3000米、两岸外延500米的陆域。

2.洛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3.李楼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4.张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5.五里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6.涧河王府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7.后李村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8.临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9.东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10.下池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11.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孟州林场共13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孟州林场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四)平顶山市

1.白龟山、昭平台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高程103.0米以下的区域;昭平台水库环库路内的区域;应河、大浪河、澎河、荡泽河、沙河、团城河、清水河等主要支流入库口上游2000米的水域;昭平台水库坝下高程144.0米以下,沙河干流昭平台至白龟山水库间的区域;将相河、三里河、七里河、襄河、肥河入沙河口上游20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环湖路至平鲁大道之间的区域;昭平台水库高程177.1米内的区域;将相河、大浪河一级水体保护区外所有的水域;其他主要支流一级水体保护区外2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汇入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沙河所有支流二级保护区以上水域和陆域。

2.沙北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井外围500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白龟山水库大坝以东,河山以西,湛河区的李堂、北渡、徐庄以南,沙河以北的区域。

(五)安阳市

1.岳城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口到五水厂进水口的暗管两侧5米内的区域。

2.一水厂刘家庄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京广铁路以西,中州路以东,前进路以北,电业宾馆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东至三道街,南至二十四中,西至梅东路,大司空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3.二水厂石家沟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平原路以西,文峰小区以北,人民公园以东,豆腐营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高速公路以西,后张村以北,文化宫以东,二机床厂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4.三水厂东环路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东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相六路以北,151医院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精制粉皮厂以西,后营以北,玻璃钢厂以东,二十中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5.四水厂大坡村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梅东路以西,冶金路西以东,文明大道以北,梅园路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铁四路以西,南中环以北,骈家庄以东,柴库小学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6.五水厂韩王度村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六)鹤壁市

1.盘石头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周围10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以内取水口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从取水口至水泉前进渡槽南水厂支渠入口的工农渠两侧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淇河与淅河汇合处至水库大坝内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内取水口侧3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盘石头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淇河流域水体范围和所有陆域汇水区范围。

2.寒波洞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淇河Ⅰ桥至取水口下游3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淇河Ⅱ桥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5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13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之外的淇河汇水区范围。

3.鹤壁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三水厂厂界外100米所围的区域。

(七)新乡市

1.黄河贾太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田庄至寺王东二干渠和四水厂引水渠道等输水渠道堤外50米沿岸的陆域;牧野区平原乡三支渠两侧30米的陆域;贾太湖蓄水池、沉沙池、西郊沉沙池水域及其截渗沟外10米范围的区域;贾太湖蓄水池、西郊沉沙池至四水厂和一水厂之间的输水暗管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人民胜利渠渠首至田庄的水域及堤外50米沿岸的陆域。

2.黄河原阳中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原阳取水口(幸福闸、马庄闸、双井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原阳新一干渠两侧50米及四水厂专用饮水渠道和牧野区平原乡三支渠两侧30米的陆域;原阳中岳蓄水池、沉沙池截渗沟外10米的区域;原阳中岳蓄水池至四水厂、五水厂之间的输水暗管两侧1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2眼井)

一级保护区:共产主义渠大堤外侧以北,东、西、北以外围井连线向外5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外环路北沿以北,周村、及马坊村南以南,京广铁路以西,一级保护区西界往西1300米以东的区域。

4.四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西曹和东曹村北以北,2号井和11号井连线向北150米以南,22号井向东150米以西,12—1号井西150米以东以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西曹、中曹村和余庄南及七里营村北以北,西石碑和董事碑村南及高村和西贾城村北以南,21号桥以西,敦留店村西以东的区域。

5.凤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以水厂东、西两院的院墙为界向外10米以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以团结路为界,其他三面以水厂院墙为界,向外100米的区域。

(八)焦作市

1.太行水厂周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5眼井)

一级保护区:塔北路以西,市政公司维护处南厂界以北,群英河以东,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北厂界以南的区域。

2.峰林水厂闫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群英河东岸以西,闫河村防洪沟以北,闫河村住宅区西边界以东,山前冲沟以南的区域。

3.中站水厂李封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琏琛河以西,许衡中学北围墙以北,白马门河以东,影视路北侧300米处以南的区域。

4.新城水厂东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向阳街以西,涧西街四号院南边界以北,牧野路以东,解放西路以南的区域。

(九)濮阳市

1.中原油田彭楼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范县2号护堤站至13号坝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30米和输水明渠两侧50米的区域;彭楼水厂厂界外30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范县2号护堤站至武祥屯村的小路、13号坝至16号坝的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两侧1000米的区域;彭楼水厂西厂界和北厂界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以及黄河大堤以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黄河干流武祥屯村小路至马口村路口、16号坝17号坝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

2.西水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3号坝至10号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渠村沉沙池的整个水域;沿环沉沙池道路外3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08号碑向南50米至濮—背13号碑向北5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西水坡调节池古城墙南60米以北,濮耐公司西墙至前南旺、西关公路以东,新民街北100米以南,濮上路东90米以西的区域;输水管线两侧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3号坝至43公里碑、10号坝至13号坝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渠村沉沙池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黄河大堤以内的区域;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西水坡调节池古城墙南1000米以北,废弃窑场路以东,御井街以西,红旗路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干流43公里碑至上游1000米,13号坝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濮阳-新乡界碑处)。

3.沿西环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5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至黄河路南沿,西至化工一路,南至国庆路,东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往外延4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濮阳市区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4.中原油田基地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4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马颊河、五一路、长庆路、黄河路、京开道、濮水河、供应南路、老马颊河、江汉路东、老东环路、苏北路、老马颊河所围的区域;濮鹤高速公路以南,长安路以北,东西两侧一级保护区外4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濮阳市区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5.李子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3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4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除

一、二级保护区外,西八里庄、王寨、马寨、西高城以南,毛寨、小山以北,东高城、老王庄、谷马羡、主布村、吕家海以西,西子岸、东柳村、后栾村以东的区域。

(十)许昌市

1.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汝河单庄村至鲁渡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马湟河北汝河入口处至河东姚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以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北汝河鲁渡至汝州焦枝铁路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马湟河河东姚村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2.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十一)漯河市

1.澧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澧河107国道三里桥至橡胶坝的水域;泰山路建设路交叉口、湘江路泰山路漯舞路交叉口、嵩山路澧河桥南约50米、东京路第四水厂、西京路漯河三中、107国道澧河桥南约50米、107国道澧河桥北约50米、祁山路距澧河北堤约50米(漯河建设总公司)、嵩山路澧河桥北大学路派出所、丁湾村路距澧河北堤约50米、丁湾村路大学路交叉口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澧河郾城区古城村姬沟与澧河交叉口至107国道三里桥、橡胶坝至人民路澧河桥的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人民路交通路交叉口、建设路交通路交叉口、湘江路交通路交叉口、柳江路交通路交叉口、金江路五一路交叉口、金江路嵩山路交叉口、东京路漯舞路交叉口、北京路107国道交叉口、指挥寨村高庄村龙江路107国道交叉口、龙江路井岗山路交叉口、龙江路伏牛路交叉口、龙江路、嵩山路交叉口、大学路嵩山路交叉口、泰山路人民路交叉口的区域。

准保护区:澧河唐河与澧河汇合处(包括唐河防洪堤坝到唐河入澧河的河段)至姬沟与澧河交叉口的水域;指挥寨村、李岗村、西刘村、赵庄村、和庄村、戴庄村、程庄村、大楼魏村、安庄村、高庄村所围的区域;泰山路滨河路交叉口、泰山路人民路交叉口、大学路嵩山路交叉口、龙江路嵩山路交叉口、嵩山路沙河南堤所围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湘江路、泰山路、漯舞路交叉口、湘江路与交通路交叉口、交通路南环路交叉口、南环路107国道交叉口、107国道澧河三里桥所围的区域。

3.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8号、10号、12号除外)外围50米的区域;8号、10号、12号三口井一线向北50米、8号井向东50米、10号井向西50米及沙河堤所围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崂山路沙河北堤、107国道沙河北堤、纬二路107国道交叉口、纬二路崂山路交叉口所围的区域。

(十二)三门峡市

1.黄河三门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50米的陆域;沉砂池全部水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1000米的陆域;三水厂院墙以内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二级保护区至苍龙大坝左坝肩,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1000米的陆域。

2.卫家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卫家磨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高程856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朱乙河水库高程546.7米以下的水域,高程546.7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包括杨家河一级电站、杨家河二级电站及岭西电站引水渠);孟家河入河口上游1000米、其他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卫家磨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山脊线内的陆域;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外,朱乙河水库的汇水区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两侧1000米的陆域;孟家河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其他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3.陕州公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风景区北边界以南,湖滨路以北,209国道以西,黄河大堤以东的区域。

4.沿青龙涧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100米的区域。该段的青龙涧河划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崤山路以南,南环路以北,经一路以西,青龙涧河坝以东的区域;黄河路以南,崤山路以北,经一路以西,六丰路以东的区域。

5.王官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东经111°15′18″以东,东经111°15′22″以西,北纬34°48′36″以北,北纬34°48′40″以南的区域。

(十三)商丘市

1.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一级保护区外距岸边20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两侧1000米的陆域。

2.梁园区二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梁园区委、丁庄、金桥路、张楼、株州路、忠民沟、民主路、梁店所围的区域。

3.梁园区三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株州路、市劳教所、康林沟、株州路、八一路、谢庄、文化路、建材路、赵庄、白庙、振华玻璃厂所围的区域;平原路、祥和路、株州路、文化路所围的区域。

4.睢阳区一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凯旋路、珠江路、第一人民医院、凯帝花园广场所围的区域。

5.睢阳区二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海路、平原路、白衣街、西大街所围的区域。

6.睢阳区供水站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文化路、神火大道、长江路、酒厂路、宜兴路所围的区域。

7.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南京路、豫苑路、军航路、星林路所围的区域;中意建材大市场、北海路、中州路、徐园、小王庄、腾飞路、芦沙窝所围的区域;淮河路、金世纪广场、南京路、华夏路所围的区域;香君路、华夏路、北海路、白银路所围的区域。

(十四)周口市1.一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2.二水厂官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9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周漯公路为界以北,沙河北岸大堤以南,商水县南干渠以东,武警一中队西围墙以西的区域。

3.三水厂沙颍河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4.新区三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十五)驻马店市

板桥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板桥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取水口一侧高程111.5米以上大坝以内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南干渠及两侧50米的水域和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板桥水库高程115.3米以下,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陆域;南干渠一级保护区外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山脊线以内所有向板桥水库汇水的水域和陆域。

(十六)南阳市

1.鸭河口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高程177.0米以内的区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以内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分水岭、公路、水库大坝以内的水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南阳市辖区内,鸭河口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区域。

2.白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白河三湾河入口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500米,5年一遇洪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白河从鸭河口水库坝下至三湾河口,10年一遇洪水的水域和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及两侧1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白河二级保护区以外南阳市辖区内的汇水区域。

(十七)信阳市

南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下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十八)济源市

1.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济克路以西,灵山山峰以东,济世药业公司以北,济克路交通量观测站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柿槟村焦枝铁路桥以西,洛峪新村以东,灵山以北,济源市第五中学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准保护区:任庄煤矿以南,范寺村以东,至二级保护区边界的区域。

2.柴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45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龙潭寺以西,石牛村以东,济邵路以北,济克路交通观测站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3.白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环城西路以西,三河水库以东,南蟒河以北,北姚村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中原商贸城东路以西,北石村以东,大峪新村以北,涧北村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三、县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巩义市1.坞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坞罗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向东2500米、向南2500米、向西700米的汇水区域。

2.巩义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邙山与黄河所夹的整个滩区。

(二)新密市

1.李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李湾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双洎河入库口以上的水域及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李湾水库沿岸1000米的陆域。

2.新密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三)荥阳市

1.黄河王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王村取水口上游23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两侧50米的陆域;水源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32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一级保护区外邙岭山脊线内的陆域;水域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黄河北岸大堤以内的区域;泗水河泗水镇桥至入黄口的水域及两岸100米的陆域;水源厂界外200米的区域。

2.荥阳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四)新郑市

1.望京楼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望京楼水库、老倌寨水库和水库之间黄水河段的水域及其沿岸300米的陆域,郑新公路以西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107国道以东,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新郑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各井口外半径为50米的区域。

(五)登封市

1.少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700米的陆域。

2.纸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3.马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马庄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4.券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5.白沙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六)偃师市

1.一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150米的区域。

(七)舞钢市

1.田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库区高程87.0米以下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高程89.5米以下的水域。

准保护区:库区所有汇水区域。

2.枣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米的区域。准保护区:张水庄、吴庄、张卜庄以东,许庄、生刘、郭庄以西,许庄、黄庄、张卜庄以南,郭庄、苗洼、后袁、张水庄以北,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八)汝州市

许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开采井周围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荆河以东,洗耳河以西,王堂、骑岭以南,北汝河以北其余地域。

(九)林州市

1.弓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大坝上游500米的水域及其周围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0米的水域及其山脊线以内和距公路1000米的陆域。

2.南谷洞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全部的水域及距岸边500米的陆域。

3.林州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建城区域。(十)卫辉市塔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正常水位线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山脊线内、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陆域。

(十一)辉县市

段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3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卫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东,井群外围线外300米以西和以南的区域。

(十二)沁阳市

沁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十三)孟州市

孟州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洛阳与孟州交界处至横山村的水域。

(十四)禹州市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取水口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沙陀河入颍河口至朱阁乡詹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犊水河入颍河口至沙陀河朱阁乡大陈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两侧1000米的陆域,沙陀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犊水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涌泉河颍河入河口至纸坊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纸坊水库全部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内的陆域;下宋河颍河入口至浅井乡扒村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十五)长葛市

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

(十六)义马市

1.常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高程504.1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2.黄河槐扒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距岸边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高程567.6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输水渠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3.洪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7′43″以东,东经111°58′26″以西,北纬34°45′50″以北,北纬34°46′16″以南的区域。

4.马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0′28″以东,东经111°51′00″以西,北纬34°44′49″以北,北纬34°44′53″以南的区域。

(十七)灵宝市

1.沟水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沟水坡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高程429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及高程644.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一干渠和一干渠至沟水坡水库输水渠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沟水坡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左、右岸分水岭内坝址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窄口水库的全部水域及距离3000米至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2.思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0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2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东经110°52′26″以东,东经110°54′07″以西,北纬34°30′40″以北,北纬34°33′07″以南的区域。

(十八)邓州市

1.张沟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张沟水库高程133.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分水岭内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柳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北京大道以西,南二环路以北,肖营以南,蒋庄以东的区域。

(十九)永城市

李庄滕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沱滨路以北,国土局土地复垦公司以南,西环路以西,城郊矿塌陷区以东的区域;城郊矿塌陷区以东,永宿路北100米以北,铁路以西,沱河河堤以南的区域。

(二十)项城市

项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0米的区域。

四、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燉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城市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各市、县政府应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省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篇: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8/30/content_543914.htm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罚则 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http:///n182178c365.aspx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30号) http:///info/bgw/bbgtwj/200903/t20090317_135363.htm

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国家环保总局) http:///ShuiYuanDiBaoHu/2008-04/3326.htm

第四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一章 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第一条 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 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 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07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07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 (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和养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城镇生活及畜禽养殖等地表污染,通过补给导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来水超标问题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的影响。东部北方片区、东部南方片区和中部片区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现象突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上游来水水质相对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补给区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响地下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通航河流由于受航运和码头影响,主要超标污染物还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及石油类。湖库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是总氮、总磷和藻类。地下水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属污染影响较重。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来源

影响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标来水等。影响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地表径流、水上交通等综合污染。除地质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响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来源包括河流补给、工业点源、生活污染、畜禽养殖、农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

第七条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够完善;同时,水源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水源保护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不规范

截止2007年底,全国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仍未经审批,缺乏执法依据;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源保护区用地结构及取水量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部分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水质保护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调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没有严格依法设置标识标志,保护区内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养殖项目,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环境监管能力基础薄弱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在监测站点覆盖率、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方式、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基础薄弱,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满足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水源地水质状况及环境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 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总体规划期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2016~2020年。 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 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

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 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编辑

第二十一条 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规划新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新增实验室设备,其中包含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新增固定实验室、移动实验室等。为避免重复建设,本规划涉及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在建),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规划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信息采集3G传输系统和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在地级城市建设基于GIS的水源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在国家和省级建设水源地监控(监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规划完成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演练,提高城市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在存在交通隐患的水源地建设防护及应急处置设施等。

第五章 投资及近期实施意见编辑

第二十四条 投资来源构成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工程建设既要考虑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经济发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条 近期实施意见

近期,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和应急能力相关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修复水源水环境。规划中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研究确定。

按照近期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具体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积极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物理隔离、标志设施;清拆一级保护区建筑;关闭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迁人口;实施农田径流污染控制项目,内源及流动线源治理项目,实施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五成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编辑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第五篇: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

2、 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 适用范围

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

在泉(井)外围1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

(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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