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2023-04-27

党纪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一) 分类更加科学

《党纪条例》素有党内“刑法”之称, 原因之一是旧《条例》在很多方面与《刑法》有剪不断的联系。这使得原本应该充满党纪特色的旧《条例》变得“刑事化”意味非常浓重。新《条例》紧紧围绕《党章》, 采取更为科学的分类标准, 将旧《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拆分、打乱、添加, 最终重新整合为六类违纪行为, 并将政治纪律和规矩摆在第一位, 划清党纪和国法的界限, 充分突显了党纪特色。

(二) 准确引导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新《条例》摆正了《党纪条例》的位置, 实行统一标准, 明确了其作为惩治与处分规则的功能。也同时修改《准则》, 二者双管齐下, 组合出击。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 划出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越过的“最低线”, 而新《准则》则专注于“正面引导”, 提出“高标准”。

(三) 吸收了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

从1987年十三大提出将“从严治党”方针二十年来, 党内各项规范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此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三个方面:第一, 初步实现了将“从严治党”固化为成文规范的阶段性胜利;第二, 兑现了“纪在法前, 纪严于法”的承诺;第三, 从事后严惩转向事前预防与事后严惩并重。

二、具体规范设计更加科学

任何延续至今的成熟规则都经历过一个“从无到有, 从有到优”的过程, 党纪亦是如此。此次修改后的新《条例》力求达到“从有到优”的新高度。

(一) 立法技术运用趋于娴熟

相较于十二年前旧《条例》制定时略显仓促而在立法技术方面无暇细细雕琢的生涩, 此次的新《条例》明显娴熟了很多。这不仅外化为缜密的逻辑, 也表现为精确的遣词造句和更为科学的表达方式。不论是归类合并还是拆分列举, 新《条例》在外观上都力求做到有层次, 有条理、简明且规范。

(二) 妥善处理党纪和国法的衔接问题

国法高于党纪, 党纪严于国法, 二者既泾渭分明又不可分割。区分二者是为“此”, 连接二者是为“彼”, “故此”亦不能“失彼”。此次修改不仅明确区分了党纪和国法的界线, 将属于国法的内容移除, 而且也细致地处理了二者之间相互衔接的问题。新《条例》第27—32条高度概括地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则, 不仅明确区分了党纪和国法, 避免了分条列举可能带来的疏漏, 而且架起了党纪和国法之间无形地桥梁, 起到了局部纲领性的作用。

(三) 坚持问题导向, 追究领导责任

首先, 作为一份“负面清单”, 新《条例》坚持以现阶段突出的问题为导向。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行为等规定显示新《条例》将很大一部分笔墨着在了现阶段党的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尖锐问题上。其次, 新《条例》也更加强调追究领导责任。所谓追究领导责任实际上是由旧《条例》中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演化而来。新《条例》不但涵盖了追究主要领导者失职、渎职的情形, 还将重要领导责任也囊括在内。此外, 那些惯于粉饰太平, 为官不为的领导人员同样是党纪处分的对象。

三、条例实施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 “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需要适当明确和细化

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 新《条例》部分内容采用援引相关规定的方式, 因而出现了近三十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其行文方式相比而言比较简洁, 亦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并且, 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 其设计方式能为将来可能出台的新规定或者修改相关的规定留出空间。但是, 过于纲领性也存在不能忽视的弊端。《条例》之所以被称为党内“刑法”, 就是因为其自身有很强的独立性与适用性, 相较于其他的规范文件更为明确具体。过于纲领性必然会导致《党纪》自身的独立性和适用性降低, 需要其他规范文件加以辅助。纲领性越强, 涉及到的其他文件就越多, 适用起来就越复杂且繁琐。这显然与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第一步—清理党内冗杂、混乱的党纪党规是相悖的。因此, 这种援引相关规定的方式还需要适当提高其指向性的。

(二) 条例与原有规范的衔接和清理亟待进行

修改《条例》必定牵一发而动全身。清理因新《条例》出台而无法继续适用的解释、规定、文件, 厘清新《条例》与仍然有效的解释和规定之间的衔接关系, 针对一些存适用情形复杂的条款作出解释等, 在新《条例》发布后必须成为重中之重。

(三) 内容的应急性与稳定性关系的平衡

党纪“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 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这句话从不同角度解读, 可以得出不同结论。从“利”看, 成文规范高度概括, 有固定的模式, 这有利于适用者适用, 有利于执行者执行, 也有利于遵守者遵守。但从“弊”讲, 随着时间推移, 稳定的规范必然显现滞后性和僵化性。新《条例》的问题导向明显, 规定了许多现阶段突出问题, 这对当前而言能迅速扫除大量积聚的恶习、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等。但是, 以问题为导向的规范在除却其速效和强针对性外, 对新出现的或者此消彼长的问题诚然力有不及。基于这样的矛盾, 在新《条例》出台并正式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后, 规则制定者大抵仍需要不断探索如何使其内容既实现应急性, 同时又保障长效性。

摘要:修改后的新《党纪处分条例》性质及功能定位更加精准, 内容更加全面、具体, 立法技术的运用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可谓“脱胎换骨”。本文拟对修改前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进行比较, 并分析新《党纪处分条例》还存在哪些值得推敲的问题。

关键词:负面清单,最低线,从严治党

参考文献

党纪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发布时间:2015-10-22 20:50 | 文章来源:大学生村官频道

最严党纪发布 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2017年党的十九大修订了《党章》,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实施,这是距离上一次2016年1月1日的修订实施,时间距离不到三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对全党8900万党员的关系爱护。通过认真学习了2017年新修订的《党章》和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

党纪处分条例范文第4篇

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注意:电脑每次出题顺序不一样)

一、判断题(50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员。(×)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十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给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12、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开除党籍。(×)

15、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9、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31、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3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34、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5、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36、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3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9、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40、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1、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4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43、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应当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对其批评教育。(×)

45、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46、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便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7、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4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一律予以撤销。(×)

49、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体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50、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30题)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 A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B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A )。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行政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8、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 ( D )。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C)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 D )处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 D )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1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C )处分。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

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周 B.十个工作日 C. 一个月 D.两个月

1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16、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警告

1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 A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 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 )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A )制定本条例。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宪法和法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D.廉政准则

21、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B)战略部署。 A.党要管党 B.全面从严治党 C.从严治党

D.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2、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C)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A.党的纪律条例 B.廉洁自律准则 C.党的纪律 D.党章

2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和(B)。 A.撤销 B.解散 C.除名 D.重组

2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D)处分。

A.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 D.严重警告

25、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 A )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A.2015年10月12日 B.2015年10月18日 C.2015年10月15日 D.2015年10月22日

26、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C )处分。 A.开除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

2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C)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1年 B.三个月 C.六个月

D.2年内

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D)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公序良俗 B.社会公德 C.家庭美德 D.工作惯例

29、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D)。 A.予以追究 B.予以谴责 C.加强教育 D.组织处理

30、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B)。 A.重新登记 B.逐一审查 C.逐个教育 D.劝退除名

三、多项选择题(20题)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ABCDE)原则:(第四条)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F.批评与自我批评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BCDE):(第七条)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CDE):(第十六条)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第十一条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5、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ABCD )(第六十七条)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6、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ABCD )(第八十八条)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7、对“实事求是”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 )(第四条) 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C.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E)(第一条)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E、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9、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BCD )。(第九十条)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 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ABD ) A.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B.违反有关规定为朋友提供担保 C.参加老乡会、战友会 D.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11、在第二编分则中,对于违反( ABCDEF )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 A.政治纪律行为 B.组织纪律行为 C.廉洁纪律行为 D.群众纪律行为 E.工作纪律行为 F.生活纪律行为

1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 ABCD )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纪律行为 A.泄露试题 B.考场舞弊 C.违规录取 D.涂改考卷

1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 )或者( A )擅自( C)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在国(境)外期限 B.滞留不归 C.变更路线

D.逾期不与组织联系的 D.涂改考卷

1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5、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有(ABCD)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奢,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6、存在以下( ABCDE )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F.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1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 ABCDEF )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E.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F.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ABCDE )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E.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19、有(ABC)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其他另有规定的; D.不听劝阻的;

党纪处分条例范文第5篇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情形,在“六项纪律”里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新禁区。这些可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成果中总结出来,每一个禁区的背后,都有无数个鲜活的案例。 政治纪律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增写) 案例——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台上信仰马列主义,私下里却极力诋毁轻渎;口头上坚定“四个意识”,但私下以“中国最年轻的政治人物”自居,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另搞一套,把个人主张凌驾于党中央精神之上,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改写) 案例——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过去,继续他的讲座。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改写) 案例——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在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把大量酒钢公司的亲信调到兰州市核心部门、核心岗位任职。虞海燕还整合设立了一个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部门,先后选调141名青年干部进入督查室“锻炼”,提拔使用其中76人到重要岗位工作。虞海燕让亲信金晋哲主管督查室,经常通过“培训”向这些青年干部灌输效忠观念,培植个人势力,严重损害了甘肃省特别是兰州市的政治生态。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增写) 案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视为“自留地”,把科研经费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项目当成了“唐僧肉”,许多承担该课题的单位都以各种方式向孟伟进行了利益输送。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控股的北京某环评公司脱钩改制过程中,擅自变更脱钩方案,帮助某私营环保企业承接了甲级环评资质和相关业务。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增写) 案例——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常常把“守纪律讲规矩”挂在嘴上,就在他落马当天,还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作廉政警示教育报告。可他内心却视党纪如无物,私底下疯狂敛财,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甚至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潜入济南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北京的会所吃喝玩乐。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改写) 案例——招远市农业局原局长王兴田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王兴田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在县市换届考察前夕,王兴田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多封举报信,同时为了混淆视听,又编造该市多名党员干部举报信,独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关单位,严重干扰换届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增写)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石化时,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树林已担任福建任省长,但依然“关注”着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巡视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他都千方百计地打听。还安排人员协调删帖,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把原来的经办人调离,销毁、修改资料该,统一口径„„妄图干扰巡视工作,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增写)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浙江时曾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少数党员参教信教的问题。对此,浙江省在整改中着力做好部分地区参教信教党员教育转化处置工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措施;完善落实发展党员预审制,做到入党申请先看信仰,对存在参教信教行为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改写) 案例——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作为中央委员,民政部党政“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对民政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立国被严肃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

组织纪律

禁区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天长市张浦镇兴隆村两委借集体名义违规,多名村干部“抱团”优亲厚友。几年来,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村干部们心照不宣地“互相帮助”,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村两委讨论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将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权、福利。

禁区十一: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 案例——辽宁贿选案,在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这三次选举中,连续出现违规提名、身份造假、拉票贿选。辽宁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阳、郑玉焯,都是通过拉票贿选当选。郑玉焯授意多名下属帮助其拉票,其中部分下属采取送美元、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的贿赂方式拉票,共涉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内11个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

禁区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改写) 案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选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建“小圈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陕西省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为了“攀附”魏民洲,掏空了心思。为了酷爱面食的魏民洲出差在外能随时吃上一碗面,他安排大厨随行,以备魏民洲随时想吃就吃。在魏民洲任职西安期间所带的班子,先后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拉票贿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的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影响极其恶劣。

廉洁纪律

禁区十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增写) 案例——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吃请应酬很多是在一些企业的内部食堂,他要去吃饭,企业会精心安排饭菜和酒水,费用也由企业来买单。他还长期借用一家企业的越野车,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之后,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并收受财物。

禁区十四: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人吹捧为“安徽股神”,他曾多年在安徽国有金融证券企业担任一把手,利用自己熟悉股票、期货交易的专长以及在安徽金融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通过股票证券市场牟利。他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资、金融创新的幌子,给他选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或者私营企业大量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在背后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炒作股票来获取暴利。

禁区十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 案例——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帮不少亲戚朋友办过事。例如:利用审批权为老板办事、批项目;利用影响力,帮助其弟王红彪的旺世公司通过商务部审批,被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禁区十六: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改写) 案例——河北省邢台市委农工委小康办主任姜国等人借赴四川、江苏、安徽、吉林等地考察学习之机,先后4次用公款游览20个景区。姜国以“住宿费”“会议室使用费”名义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缆车费等旅游费用8583元;以“租车费”名义虚报费用,将报销所得1700元据为己有。 群众纪律

禁区十七: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写)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镇大展村党支部原书记卢瑞峰在组织实施香猪养殖扶贫项目中,通过编造虚假发放表、截留猪苗等方式,个人违规获利1.28万元,并收受猪苗出售人“好处费”0.47万元。此外,卢瑞峰收受4户危房改造户“好处费”共计1.06万元,收受村屯绿化建设项目承包人“好处费”0.7万元。

禁区十八: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写) 案例——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景益民,擅自签字为涉黑组织骨干成员办理取保候审,多次出面干预阻止办案民警对该涉黑组织成员上网追逃,多次组织盗掘古墓葬并贩卖文物。

禁区十九: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改写) 案例——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吴家山街道派出所接到群众手机被盗的报警,刑侦中队探长张某经过询问、检查、调看监控等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便离开现场回到派出所。张某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未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多次提供相关视频线索后,仍不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 禁区二十: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改写) 案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原书记梁嘉庚,不顾三都县是全省深度贫困县,贫困村危房、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还未改善的现状,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了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大力推进“两江神岛”“坝上花街”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几年来,在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127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41个,造成资源闲置浪费,扶贫资金紧缺,影响脱贫进度。

工作纪律

禁区二十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 案例——2018年5月,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天津市津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小站镇阀门生产聚集区严重污染整改不力,河北省宁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地下水问题查处不力,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和灌南县委、县政府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等。

禁区二十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写) 案例——总书记2014年到2016年多次对祁连山环境问题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在督查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时,每到一地都反复强调环保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起要求来“口号响当当”,实际行动上却消极应付中央指示,不作为不落实,对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重大责任。 生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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