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书范文

2023-05-04

欠款担保书范文第1篇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1)本律师团队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方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账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3、贵企业方(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律师团队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们律师团队就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3)就每个案件,分别出具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等。

4、服务方案收费标准

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可能耗费的律师劳动,律师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为(选择):

(1)固定收费方式:按照货款总数的5%收取律师费用,出差车旅开支按照实际支出报销。

(2)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方式:先按照货款总数收取2%—5%的开支,等回收成功再收取10%的律师费用。

1、 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⑴尽职财产调查;

⑵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⑶代理参加仲裁、诉讼;

⑷代为申请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⑴本律师团队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担保合同、欠款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⑵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生活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资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后,制订有效的清欠方案。

⑶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订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或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⑷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中的主动权。

⑸诉讼阶段。及时提前诉讼,争取在短时间内胜诉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⑹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收回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可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方所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账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的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程,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3、贵企业(委托人)的工作

⑴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保持与我所律师的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⑵全面提供债权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担保合同、欠款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询问,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⑶就每一个案件,分别签署委托书、授权书等相关文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⑷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

企业债权清收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我们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未及时清理的应收帐款,致使大量流动资金被他人占用,严重制约了的正常经营活动。

我所多年以来致力于企业商账清收的研究,并接受了大量的企业清欠委托,为客户成功地清收了大量的在外欠款,在企业债权清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案。

一.“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律执行; 二.“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1)本律师团队先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订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订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即使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内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方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回收,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度,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三.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律师团队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们律师团队就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3)就每个案件,分别出具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用等。

四.服务方案收费标准: (1)固定收费方式:按照货款总数的4%收取律师费用,出差车旅开支按照实际支出报销。

(2)风险代理方式:按照执行或者协商到位货款的20%—30%收取。

欠款担保书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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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催收律师函范本2017最新

律师函根据客户所要解决的问题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的律师函有不同的用处,欠款律师函是律师受客户的委托,以律师的名义对有关事实进行披露以达到一定效果的法律专业文书。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欠款催收律师函范本2017最新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欠款律师函的格式

欠款催收函

公司:

根据XXX公司委托,就贵司所欠XXX公司 款事宜函告如下:

根据贵司和XXX公司于 年 月 日订立的《 合同》之规定,XXX公司已全部完成项下义务,双方并于 年 月 日验收合格,根据《 合同》第 条第 款规定,贵司应于 年 月 日结算支付所欠的XXX公司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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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元(其中包括 ),期间经XXX公司多次催要,贵司至今未予支付(截至目前已逾期 天)。

鉴于以上事实,特向贵司具函催告:

请贵司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应付给XXX公司的上述欠款,否则将诉诸于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二、律师函种类很多,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几种:

1、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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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6、其他律师函。

三、律师函的作用

律师函作为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其功能和作用很多,本文主要介绍律师函在敦促第三方履行义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律师函的作用是一般的商务函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比较重视,下意识的认为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官司距离自己已经不再遥远,一定会进行综合分析考虑,这样就有利于义务的履行。笔者认为敦促函有一下几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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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律师函可以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债务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要了,这种理解虽然不是很正确,但是法律确实规定了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现实生活中常见一种欠款纠纷: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虽然债权人多次主张催要欠款,但是由于不了解诉讼法律规定,没有搜集保存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一旦欠条上显示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法庭上债务人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尽管法院可能查明了欠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债权人不能提供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债权人败诉的。而敦促律师函由律师起草,在律师的指导下或律师亲自送达给第三方,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在搜集证据方面与比一般人是有很多优势的。

第二,律师函起到先礼后兵的作用。

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债务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些爱面子或有些地位声望的人,可能会恼羞成怒,在履行义务方面会很消极或采取敌视态度,这样不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当然这也是分情况对待,如果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送律师函就起到了提前通知对方的作用,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三,律师函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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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党中央国务院现在又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恰当的敦促手段,有时候自己可能就触犯了法律,可就应验了“有理的成没理的了”的谚语。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解除,避免了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特快专递费用相比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漫长的诉讼之路不仅经济而且快捷。

  仲裁代理人 http://s.yingle.com/fl/666263.html 军婚诉

http://s.yingle.com/fl/666262.html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61.html

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

http://s.yingle.com/fl/666260.html

  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http://s.yingle.com/fl/666259.html 法院调解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8.html 法庭规则 http://s.yingle.com/fl/666257.html 二审诉讼中的

新证据指

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6.html

 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55.html

 老年人被侵权起诉的诉讼费有哪些照顾 http://s.yingle.com/fl/666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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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奖券抵债,奖券中奖所得应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fl/666253.html

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http://s.yingle.com/fl/666252.html

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1.html

 我想要起诉,可是法院那么多,我该找哪个 http://s.yingle.com/fl/666250.html

 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49.html 反诉 http://s.yingle.com/fl/666248.html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fl/666247.html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http://s.yingle.com/fl/666246.html

 打医疗官司诉讼有技巧

http://s.yingle.com/fl/666245.html

  对起诉的审查 http://s.yingle.com/fl/666244.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243.html

 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2.html

 移送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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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40.html

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9.html

 双方均在外地,离婚应如何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8.html

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 http://s.yingle.com/fl/666237.html

 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36.html

    公告送达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35.html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34.html 上诉状的书写方法 http://s.yingle.com/fl/666233.html 不知是

http://s.yingle.com/fl/666232.html

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31.html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http://s.yingle.com/fl/666230.html

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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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28.html

  如何写答辩书 http://s.yingle.com/fl/666227.html 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26.html

  举证责任的分担 http://s.yingle.com/fl/666225.html 怎样委

http://s.yingle.com/fl/666224.html

   送达的方式 http://s.yingle.com/fl/666223.html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22.html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21.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20.html

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9.html

  诉的分离 http://s.yingle.com/fl/666218.html

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17.html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fl/666216.html 再审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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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4.html

  执行的主体 http://s.yingle.com/fl/666213.html 私下

http://s.yingle.com/fl/666212.html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11.html

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http://s.yingle.com/fl/666210.html

    案件受理费 http://s.yingle.com/fl/666209.html 举证常识 http://s.yingle.com/fl/666208.html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http://s.yingle.com/fl/666206.html

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http://s.yingle.com/fl/666205.html

 审判公开原则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04.html

 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3.html

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http://s.yingle.com/fl/666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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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1.html

 怎样书写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

http://s.yingle.com/fl/666200.html

     合并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9.html 巧用视听资料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98.html 指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97.html

哪些案件由被告举证 http://s.yingle.com/fl/666196.html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需提交那些附件 http://s.yingle.com/fl/666195.html

   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http://s.yingle.com/fl/666194.html 录音可以成为证据吗 http://s.yingle.com/fl/666193.html 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2.html 取证

http://s.yingle.com/fl/666191.html

 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0.html

   辩护人的权利 http://s.yingle.com/fl/666189.html 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188.html 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上诉费是否退回 http://s.yingle.com/fl/666187.html

 管辖权转移 http://s.yingle.com/fl/666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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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185.html

 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http://s.yingle.com/fl/666184.html

 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83.html

   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http://s.yingle.com/fl/666182.html 合议制度 http://s.yingle.com/fl/666181.html 经济纠纷案件

的诉讼费

由谁负担

http://s.yingle.com/fl/666180.html

  打官司要交诉讼费 http://s.yingle.com/fl/666179.html 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78.html

  审判监督程序 http://s.yingle.com/fl/666177.html 具有司法精神鉴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176.html

  诉的合并 http://s.yingle.com/fl/666175.html

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http://s.yingle.com/fl/666174.html

   追诉时效的例外 http://s.yingle.com/fl/666173.html 协议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72.html 延期审理的情形 http://s.yingle.com/fl/666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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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先予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fl/666170.html

   未经审判 http://s.yingle.com/fl/666169.html 法律监督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168.html 怎样向

http://s.yingle.com/fl/666167.html

 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 http://s.yingle.com/fl/666166.html

  哪些案件告诉才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65.html 我国(仲裁法)的简介 http://s.yingle.com/fl/666164.html

欠款担保书范文第3篇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是按月偿还本息,而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经常会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该方法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1+年利率(%)] ,其中年利率等于月利率乘以12。

等额本息还款利息计算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前期所还的利息比例大、本金比例小,贷款后期本金比例大、利息比例小。等额本息还款法的特点是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每月应还金额:a*[i*(1+i)^n]/[(1+i)^n-1](注:a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月数)

等额本息计算起来很复杂,用户可以利用计算器算贷款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利息计算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将本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内归还,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每月利率

等额本息计算起来很复杂,用户可以利用计算器算贷款利息。

月管理费的利息计算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很多银行或小贷公司往往会收取月管理费、一次性费用,这些其实都是利息的一个变相称呼。

贷款10万元,如果某贷款产品的月管理费为0.55%,用户要支付的费用为费用总额=贷款本金×月管理费×月数,即 100000×0.55%×12=6600元。

而所谓一次性费用,它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一次性费用的费率

欠款担保书范文第4篇

摘要:优先权是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针对目前争议较多的《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的观点,认为286条规定的是优先权。优先权的成立条件为债权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生、建设工程为发包人所有、建设工程的性质适于换价。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于约定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范围为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供优先受偿的标的的范围以标的物的价值因建设工程而增加的部分为限。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留置权

文献标志码:A

我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第286条也随之生效,并依法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判处工程款案件的重要依据。由于此条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法规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又由于工程建设欠款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还由于286条的严格执行必然制约了银行协议抵押贷款的传统运作和到期贷款的顺利收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各地法院对《合同法》286条的理解不一,在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明确的问题。

回答上述问题,及时统一认识,规范286条的操作性已经成为严格贯彻《合同法》的重要课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所赋予承包人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理论界、实务界对此争论颇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留置权。其依据主要在于建设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与承揽合同类似,承揽人既然对占有物享有留置权,那么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也应为留置权[1]。这种观点已遭一致否定,其主要理由为:第一,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也都明确了这一点,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第二,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归于消灭。即使在承认不动产留置权的日本,也是如此,[2]而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来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其虽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我也赞成这种看法,基于上述理由,该优先受偿权不应定性为不动产留置权。

二是法定抵押权。有学者主张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应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因为该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其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仅在于它的成立原因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未设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的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分别在瑞士民法第837条(注:《瑞士民法典》837页规定了三项法定不动产抵押制度。)和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前513条。)规定了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就承揽标的物享有法定抵押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撰文称合同法第286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3]但没有对为什么是法定抵押权作出详加解释。否定该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的一方则认为,虽然法定抵押权的性质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若将该优先受偿权认为是法定抵押权,仍有不够确切的方面:一是我国法律中并无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或类似规定;二是若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有法定抵押权,将否定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制度,对其他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影响;三是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与建设工程贷款人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不易确定。

三是法定优先权。主张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不动产优先权,因为其在立法理由上与我国《海商法》中救助人对救助费用的优先权相似,即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是以建设工程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仍然以承包人建设的工程的存在为基础,因此,赋予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的优先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日本民法327条规定了施工人就不动产的增值部分的优先权(先取特权)。(注:日本327条:“(一)不动产工事的先取特权,就工匠、工程师及承揽人对债务人不动产所进行的工事的费用,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二)前款先取权,以不动产因工事而产生的增价现存的情形为限,只就该增加额存在。”(日本民法条文引自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9年版))

本人认为,优先权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也明确使用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权利,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法定性比同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还要强,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以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2)优先权为无须以占有或者登记而进行公示之担保物权。(3)优先权的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即顺位法定。按照法国、日本民法的规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来明文规定。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存在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上的优先权,主要包括司法费用优先权、税捐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等。特别优先权则是存在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上的优先权,依其客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动产优先权主要包括运送人对其运送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保存人对其保存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对其出卖的动产之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主要包括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上述优先权大部分为民法典所规定,亦有由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如税捐优先权系由法国税法规定。从立法意图来看,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优于普通债权、约定抵押权。故应解释为不动产优先权为宜。但是有一疑义,我国民法并无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之物权类型,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无论是不动产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都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同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现以其一个条文来创设一种全新的物权类型,有越俎代庖之嫌。故我们只能将之勉强解释其性质,以指导法律实务。

有学者认为,特别优先权除其成立无须当事人约定外,在其他方面类似于抵押权,故又可称之为法定抵押权,是指与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特定种类的债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4]也即认为特别优先权即法定抵押权。特别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依特殊原因成立之债权,于债务人特定之财产上,且有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此点而言,两者的确较为类似。特别是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以致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例如,对于不动产建造人就其因建造不动产所产生的债权而在该不动产上成立的担保权,有的国家规定为不动产优先权,如法国和日本,有的规定为法定抵押权,如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特别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仍然存在着明显差异:(1)在适用范围上,特别优先权要远远大于法定抵押权,如上所述,特别优先权包括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其中又有很多种类的优先权,而法定抵押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生之抵押权,其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而且仅与不动产优先权中的某些种类相重合;(2)在效力上,两者虽然都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但就与一般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仅能与一般抵押权发生竞合)的受偿次序而言,不动产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而法定抵押权在实务上常依与一般抵押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其受偿次序[5]。

我们研究该项权利的性质,实际意义却在于确定其效力,下面探讨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成立的条件及其效力。

二、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一)担保物权的共通效力

法定优先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凡是担保物权的共通效力,优先受偿权都具有。一为从属性,法定优先权随其所担保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同生同灭,并必须随之而移转。二为不可分性,法定优先权人得就建设工程之全部为担保其全部工程款债权而行使权利;三为物上代位性,建设工程因灭失、毁损而得受赔偿金时,法定优先权于获得的赔偿金或赔偿金请求权上继续存在。四为担保物权的保全权。建设工程如被他人侵害或有被他人侵害的威胁时,法定优先权人可以依其法定优先权,向侵害建设工程或有侵害建设工程之威胁者,请求排除侵害或消除侵害之危险或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五为物上追及权。日本民法第333条规定无追及权,而各国海商法多规定优先权有追及权性。本人认为,承认承包人优先权的追及性比较妥当。其理由如下:一是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原则上应有追及性;二是如不承认优先权有追及性,又规定承包人必须经摧告才能行使优先权,那么,一旦发包人在催告期间转让建筑工程,就会使优先权落空。

(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定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为“建设工程的价款”,该如何解释。梁彗星解释为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劳动的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3]。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损害赔偿系指定作人过失或迟延所生之债权,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不包括在法定抵押权之内。也有持异议者,认为垫资实际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外,又另行成立的一个借贷关系。而企业间的借贷关系是禁止的,这就是说承揽企业与发包人之间的垫资是受到法律禁止的,故垫资关系不应受到保护。《合同法》第286条所设定抵押权如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所决算之工程款不加以区别对待,一概均受到法定抵押权之保护的话,势必会导致用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去维护了一个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的后果,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物化劳动,使本来没有地上物的土地使用权,成为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合二为一的房地产即不动产。承包人垫资施工则是一种特殊的垫料加工行为。其所垫资金在工程完成建设时,已成为与土地使用权紧密结合且密不可分的地上物。如果没有垫资行为,则标的物价值将致减损或不存在,故应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院的《批复》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规定凡是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去的,承包人所支出的费用,都应在建筑工程价款中扣除,如果垫资了,没有用到建设工程中去,那就不受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了。

(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学界对此无异议。但当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主要是指与抵押权竞合)时,其受偿顺序如何《合同法》没有规定。日本民法第329—332条也详细规定了先取特权的受偿顺序,《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748条规定,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抵押权。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法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其结果是学说纷纭,有法定抵押权优先说、约定抵押权优先说、两者同一序说和依成立之先后定其次序说等等。台湾学者谢在全认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此以“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即以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效力的先后,唯此原则的一项例外为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以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价值所生债权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应优先于以担保因融资所生之债权为目的的担保物权[6]。究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约定抵押权,大陆学界大多持支持态度。如梁慧星就指出,在发生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3]。主要理由是:第一,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第二,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第三,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之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本人认为,优先权系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贯彻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的是特殊利益。而约定抵押权,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担保物权,其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普通利益,两种利益相比较,法定优先权人的利益当然更重要,法律应予优先保护。《批复》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于约定抵押权。

(四)供优先受偿的标的的范围。

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理由在于其担保的债权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而生,则其能取得优先受偿的范围自应以标的物的价值因建设工程而增加的部分为限,如价值增加部分已不存在,则法定优先权将无法实现。如承包人所实施的工程为新建,则标的物的价值全部因该工程而获得,供法定优先权优先受偿的标的物的价值范围应为标的物的全部价值。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勘察、设计使标的物增加的价值为多少,很难确定;另外,如仅有勘察、设计而未付施工或未按其施工设计施工,则该如何处理?解释上可以以因施工所增加的价值为参照,具体而言,即如勘察、设计系为新建而为,则法定优先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及于建成后标的物的全部价值,如系为修缮而为者,则其范围限于因实际修缮而使标的物增加的价值,如勘察、设计后未有施工或未按原设计施工,则法定优先权不存在。

参考文献:

[1]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3.

[2]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29.

[3] 梁慧星.<合同法>286条的性质及适应[N].北京:人民法院报,2000-12-01.

[4]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1.

[5] 谢与龄.民法物权[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196.

[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

[责任编辑 冯胜利]

欠款担保书范文第5篇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

一千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

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XX年月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

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

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银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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