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教学论文范文

2024-02-01

实务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贸易术语;特点和区别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短的概念或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责任、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课程内容中贸易术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即FOB、FCA、CFR、CPT、CIF和CIP,因此我们在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时候要掌握对这六类术语的特点和彼此之间的区别。

1、FOB(装运港)贸易术语,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FOB贸易术语,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2、FCA(指定地点)贸易术语,FREE CARR 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使用FCA贸易术语,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及向其交货的时间。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3、CFR(目的港)贸易术语,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价=FOB价+运费。

4、CPT(目的地)贸易术语,CARR IAGE PA ID TO(Named p

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PT贸易术语,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

5、CIF(目的港)贸易术语,COST INSURE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有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6、CIP(指定的目的地)贸易术语,CARR IAGE INSURAN

CEPA 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IP贸易术语,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

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贸易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都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性质。第二,均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报关。

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航运,其承运人一般仅限于船公司;而FCA、CPT和CIP术语则适用于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在《2010年通则》为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而FCA、CPT和CIP术语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时转移。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可以在其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为约定的运输站或收货站。

三、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采用程租船运输时,FOB 术语下需要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责,在CFR 和CIF两种术语下需要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CPT 和CIP术语同样采用程租船时,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 和CIP),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转运港的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所以买卖双方一般不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四、运输单据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应提供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单等;而FCA、CPT 和CIP术语,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运输单据由运输方式定。 FCA、CPT和CIP这组贸易术语比

FOB、CFR和CIF术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尤其在出口的业务中,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货物的情形下:一是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二是提前获得运输单据,从而提前了卖方交单结汇的时间,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周转。因此,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广泛运用和发展,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将会替代FOB、CFR和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 俞毅.国际贸易实务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易贤军.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异同.北方经贸.2012年第8 期

实务教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审计

一、风险管理审计的产生背景

20世纪末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其中既包括内部管理不善、人为损害的风险,也包括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风险,同时包括可能出现的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风险。诸多方面的风险导致企业的经营面临重大不确定性,稍有不慎,就会遭到风险袭击而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避免风险损失的发生,企业管理层必须以一种战略的眼光观察、管理自己的企业及其所面临的风险,风险管理逐渐发展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

2001年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做出了全新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2006年6月15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易仁萍在浙江省进行内部审计工作调研时指出: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好的进程中,要树立风险意识,内部审计要在风险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2006年6月20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在介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时指出:内部审计正处于从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的审计模式向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主的审计模式转变。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赋予了它新的使命。内部审计的根本目的是增加企业的价值。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免疫系统”,站在企业特有的高度上,自然而然应成为各种风险的强有力防线。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到企业风险管理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风险管理审计已成为内部审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二、风险管理及风险管理审计的内涵

(一)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既可以从企业的总体来认识,也可以从一个单独的部门角度认识,它为实现企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风险管理过程共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三个阶段。

(二)风险管理审计

企业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用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进行的,以测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各业务循环以及相关部门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及处理等为基础的一系列审核活动,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过程效率,帮助企业实现目标。企业风险管理审计是一种现代管理审计模式,与传统的企业审计活动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1.审计内容和思路发生转变

内部审计由账项基础审计发展到制度基础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审计内容和思路发生重大转变。账项基础审计是对具体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测试;制度基础审计是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符合性测试;企业风险管理审计是对风险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和测试。

2.内部审计职能发生转变

传统的内部审计职能主要是以后监督为主;风险管理审计职能是对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事前的评估和防范,强调确认风险并测试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企业风险管理审计的方法更加科学、先进

企业风险管理审计是利用战略和目标分析的结论,确定关键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企业风险管理审计还广泛运用数学分析、统计分析和计算机等技术方法,使审计工作更加简单、快捷。

4.企业风险管理审计的目的更加明确

企业风险管理审计主要目的在于揭示企业的各种风险因素,降低和防范各种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价值,协助企业决策者和管理层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

三、风险管理审计步骤

内部审计部门参与风险管理是在其他部门风险管理基础上的再监督,应实施以下步骤:

1.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阶段,是根据企业目标、战略规划等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判断,也就是确定企业正在或将要面临哪些风险。正确识别风险将为成功的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识别过程进行审查与评价,重点关注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已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否均已被识别出来,并找出未被识别的风险。采用的方法包括决策分析、可行性分析、生产流程分析、投入产出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因果分析、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

2.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第二阶段,是对已识别的风险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审计人员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了解各种风险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进一步确定这些风险将会对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产生多大的影响,即评估已识别的风险,估测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管理审计过程中关键的一环。

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风险评估过程时重点关注两个要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审计人员对风险的评估一般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定性方法,是指运用定性术语评估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定量方法,是指运用数量方法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内部审计人员既可对企业整体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与评价,也可以对职能部门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与评价。

3.风险应对阶段,是风险管理的第三阶段,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在识别和估价风险之后,进入风险应对阶段。在风险应对是指采取应对措施,将风险控制在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在风险应对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风险应对措施进行审查,检查其是否充分、得当,对于不合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一般来讲,风险应对措施一般包括避免风险、分散风险、风险分担(包括保险方式和非保险方式)。

4.风险接受。风险接受是指企业实施一项方案的风险导致损失的概率和可能产生损失的幅度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企业愿意承担,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

在风险控制活动中,企业要根据不同的风险来选择应对措施,对于有回报的风险,可以采取分散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的办法。在采取接受风险时,要考虑风险与回报的关系,尽可能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到可以接受程度。

一般而言,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企业要设计业务控制程序来限制、降低风险,内审人员在进行风险管理审计时,应测试这些控制程序是否得以有效执行。针对有回报的风险应对措施,要分析和评价风险回报的合理性、减少风险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采取分散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所要承担的风险程度。

四、开展风险管理审计需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公司管理层从思想上重视公司内审部门,不能把内部审计部门当做“摆设”、“消防员”,对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审计是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独立、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资源。

(二)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职能更新

内部审计机构自身实现观念更新,将工作职能从传统监督职能、经济责任审计职能延伸到规避企业风险的管理审计职能。制定风险管理审计的工作规范,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应的审计工作操作指南等。将风险管理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充分考虑管理层的经营方针、目标和工作重心,使年度工作计划与企业最高层的战略风险一致,具体审计计划与具体经营风险相一致,从独立客观的视角为公司管理层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针对发现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为防范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准备。

审计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宣传,与管理当局保持密切联系,参加管理当局的重要会议和有关研讨活动,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运作情况,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对审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风险管理审计涉及企业整体和职能部门两个层面,既要求审计人员从战略高度认识企业的风险,同时又应该熟悉企业各项工作流程,具备洞察具体经营风险的能力。风险管理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内审人员应该具备广博的知识,不仅具备财务、审计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管理学、计算机应用科学等相关知识;既要了解产品特点、行业背景,又要了解企业生产流程、管理流程,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内审人员要有强烈的求知愿望和学习能力,努力培养多元化的专业技能。王光远教授曾形象地称,“做内部审计,既应有书生之见,也应有头衔之见、街头之见。”

其次,内审人员应该具有较强职业素养,具备良好的逻辑、综合思维能力,对审计事项能够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对问题有较强的宏观把握和驾驭能力;与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被审计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取得理解和信任,树立审计部门的形象与威信;具有客观公正的心态;具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充分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集体性,明确自己所承担角色和任务,在团队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内部审计的新课题。内部审计人员肩负着历史重任,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探索,有意识地推动风险管理审计的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尽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光远.受托管理责任与管理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2] 石贵泉,王凡林.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实务教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的改革;专业设置的调整;高职金融人才的培养改革趋势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把人才培养模式确定为“三位一体”培养模式,即把学生培养规范为职业素质教育、专业能力教育和实践能力教育三个阶段。金融系作为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主要培养阵地,应适应学院的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把金融系变为培养金融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人才需求市场出现重大改变的新情况下,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应如何适应市场要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改变培养方式的问题.

一、问题提出背景

山西省在“十二五”期间,将实现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山西实施经济结构转型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十二五”期间,我省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5万亿,每年平均1万亿,光靠现有银行的存款贷款去支持远远不够,必须要有全方位的资金介入。晋商曾经的辉煌为建立中西部金融中心提供了一个历史依据,也提供了厚重的文化底蕴。将太原城市圈打造成区域金融中心,不仅能扩大投融资渠道,创造就业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这本身便是山西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更是支持山西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山西银监局公布了《山西银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山西省将实现“市市有股份制银行、县县有国有银行、村村有电话银行”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山西还将继续引进2家以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省设立分支机构,再引入1家外资银行入驻该省,同时推进银行机构和网点合理布局。我省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外,还相继成立了大大小小的数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成立,迫切需要一大批具备各方面综合素质的金融人才。这些都为我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虽然每年社会用人单位对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需求基数是巨大的,但是我们不能太乐观,如果我们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在理论方面比不上普通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在实践动手能力上也不能高人一筹的话,那我们培养的高职毕业生处境就不容乐观了。

二、专业设置的调整

我国金融机构门类多,金融业大量的一线工作岗位庞杂,所需知识领域宽泛,根据教育部的专业分类,我国高职院校金融类专业具体包括: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金融与证券、金融保险、保险实务、医疗保险实务、资产评估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证券与期货等l0个专业,这些专业,主要是针对我国银行、证券、保险、投资、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各岗位人才需要而设置的,体现了较强的职业定向性和针对性,但是,由于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与职业岗位差异巨大,如果上述各专业设置过细,专业口径过窄,不利于学生就业的选择。有些学校选择了大金融的概念,在经济系下设金融管理实务专业,培养的学生口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这种选择虽然培养的学生知识面宽,但专业性又不强。建议我院作为金融类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既不能太细也不能太宽,应设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金融保险专业、投资与理财专业。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又过于宽泛,适应金融人才市场的要求,在专业基础上设置商业银行方向、农村信用社方向、证券投资方向、其他非银行金融方向(包括互联网金融、信托、租赁、小额信贷等)。这样既培养了保险、证券等行业的专门人才,又涵盖了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的就业市场。

三、高职金融人才的培养改革趋势

高职金融专业应如何培养一线所需的金融人才?我们在2012年暑期在山西金融业范围内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等形式对金融一线岗位进行了广泛调研,得出以下结论。

1.营销技能已成为金融领域高度重视人才要素,因此加强有针对性的营销类课程的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应在今后的专业体系建设中占有突出的地位。首先,从调研访谈和调查问卷的相关资料来看,金融行业各岗位人员都会或多或少地参与到各类金融产品的营销中,营销成果在其绩效评估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其次,从现代金融行业的特征来看,目前金融核心竞争力不仅聚焦在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创新,而且更聚焦于如何将这些产品向各类客户群进行营销推广的方法和手段上。正因如此,各类金融企业已纷纷设置了多层级的营销部门和营销机构,如商业银行在总行、分行、支行、基层网点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营销机构,兼具金融业务知识和营销技巧的人才自然而然也将成为各金融企业争夺的对象。

而目前,在我专业培养体系当中,营销课程设置、营销技能培训的定位不清、关注程度不够,与目前金融领域对营销技能的高度重视有较大落差。营销理论和技能的培养只是一个点缀类的课程,课时只有2课时,内容也只是涉及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营销理论和技能的讲授,针对性和适用性并不强。因此,在今后的专业建设中,我们需加大营销类课程的课时,尤其是针对性较强的金融产品营销课程的安排和相应的技能实训,切合当前金融人才的需求要素。

2.缺乏合格的“客户服务型”、“业务操作型”实用型人才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困境,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学生对于各金融基层岗位的实务操作能力和服务技能的培养。目前各金融企业对于“客户服务型”、“业务操作型”等基层岗位的员工有较大的需求,一方面在于市场提供合格的专业人才的不足,另一方面在于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对于“客户服务型”及“业务操作型”岗位的就业稳定性较差,违约、跳槽的现象频繁,因此造成各金融机构一线员工的极度短缺。也因此许多金融企业已意识到了员工队伍的岗位层次特点后,在招收一线员工时已开始将重心调整到动手能力强、掌握业务基本技能高职院校或大专院校的应聘学生上。对此,我专业应抓住当前的市场机遇,紧紧围绕我们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在学生的专业技能、实物操作培养方面加大力度,为社会提供更合格的实用型人才。

面向金融领域基层岗位,实用型人才的培养是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但在实物操作和技能培养方面我专业的工作仍有所不足,从各项调研资料看,在服务技能、业务操作等这些经常出现在金融企业工作中的技能培养上,我们虽有相应的学习和实训,但这些学校的学习和实训大多只是接触了相关技能的皮毛,在深度、与实际情况接合度上还有不小的差距,并脱钩于金融行业目前的规章制度,因此,我专业应在下一步的教学改革中充分挖掘、汇总和整理当前金融企业一线的工作流程、所需的专业技能、所对应的规章制度,从而安排更合适的教学内容,设计针对性更强的技能实训。

3.复合型人才在金融人才市场上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在重视传统金融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的同时,我专业应适当增加相关金融领域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金融机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是新一轮金融开放和竞争的需要。这里的复合型,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所需人才涉及的专业知识面应更宽,如金融创新、期货投资、保险代理、网络经济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应用这些专业知识的相关技能更多更强,尤其是能够用流利的外语交流,熟练地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各类金融业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的人才将倍受青睐。同时,随着近来来证券和保险市场的扩展和成熟,对人才的需求数量大增,通晓多方面知识理论的复合性的毕业生无疑在进入这些行业的门槛时会占据优势和主动。因此,在加强我专业传统优势的专业课程外,适度增加相关金融领域的理论与技能培养,并进一步加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技能培养也应成为我专业改革的一个必备之项。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正直、富于进取、有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应聘者始终是用人单位极其重视的环节,因此,在此方面的培训应贯穿于专业教学的全程。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烈,同其他行业一样,金融企业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敬业精神欠缺、责任心差、协作配合不强、服务意识欠佳、职业信心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不良现象。许多从业者缺少吃苦精神,不能接受加班;缺少奉献精神,企业或管理者提出的正当要求都被当成交易,动不动就谈条件加薪、斤斤计较,只会索取不愿付出,给企业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正在影响并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因此,在企业招聘和员工培训工作中,各企业都把对员工职业道德的考核放在了突出重要的地位。

而在我专业的教学中,职业道德培养显然做得还很不到位也很不足,在调研中学生也反映出了这一点,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在设置职业道德相关课程的同时,也需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并将这种培训贯穿于学生在校学生的全程。

5.员工的创新意识、应急处理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现代企业应对竞争、发展壮大的有力基石,提示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善于培养、引导、鼓励我们的学生增强自己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创新力已成为企业应对竞争的有力武器,而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的法宝,因此,这几项能力的培养已成为现代企业突出重视的环节。因而,作为为金融企业输送人才的基地,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分析处理问题能力方面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在今后的专业建设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在教学方法上,减少“老师讲、学生听,照本宣科,上课互动环节少、学生主动提问少……”的传统教学模式,鼓励代课教师尝试可以开拓学生创新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力、能动力的多种教学方法;在课程讲授中,多提出一些有争议性和探讨性的话题,多提供一些多变的教学内容背景;在技能操作与实训中,多设计一些发挥学生创造力和能动力的实训方案,以此使我们的学生逐步培养起打破规则、探求研究新的变化的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思维。

参考文献:

[1]杨则文.高职金融专业“七个三”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会计之友,2010,(12).

[2]魏飚,王学涛.十二五”时期山西银行机构和网点将实现乡村全覆盖[N].经济参考2011-05-30.

[3]http://www.ldzy.com/jwc/JinRong_ZY/2-1/18/18-SheHuiXuQiuXianZhuangJiWeiLai.htm.

实务教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审计实务教学需要跟上时代的进步。现有的审计实务教学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理念,达不到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效果。文章通过对审计实务教学的现状分析,对审计实物教学中存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审计实务;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审计实务专业现状

在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15—2016年)》来看,中国的高等教育的生源状况存在着较大的危机感,因为近些年来的计划生育,导致了在高考中的生源出现了不足的现象,另外,因为中国大学的扩招政策仍在实行,所以在各个高校的生源储备上出现了较大的问题。

在对北京的部分本科院校进行的调查中,对于审计实务专业的学生进行随机采访,这些学生多数在被录取前对审计实务专业了解不多,有的甚至不知道审计实务专业是做什么的,所以在审计实务专业上的考生生源就相对较少。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在审计实务专业的教学活动中,笔者发现了相当多的问题。

2审计实务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审计实务专业的教材是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来进行编撰的,对于这些开展审计实务专业的学校来说,基本上都是比较侧重学生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应试教育。从目前的教学发展来看,审计实务专业的教材选用的实例缺乏相关的逻辑关系,这些案例缺乏一条贯穿的主线,从而导致学生很难对其进行理解,而且这些审计实务知识很难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它们在内容上划分过细,知识点往往分散于教材中,不易总结,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知识素养,使得学生对于审计判断能力较弱。在教材的编订上,没有根据审计实务专业学生的实践经验,而且对于审计理论也没有依据渐进的理念进行培训。在教学的实际工作中,审计实务专业教材大多数都是给出比较大型的案例,对于这些刚刚接触审计实务案例的学生来说无法得到有效的理解,不能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

(1)对于审计实务课程不注重规划。审计实务课程是基于审计实务专业的培养目标而进行设置的,在审计实务课程的开展上,因为受到现有教材合适性的制约,对于学生来说审计实务课堂是枯燥无聊的。除此之外,一些审计实务教师也缺乏相关的审计实践,没有自身的审计经验,导致在课堂上不能将案例与自身的经验结合起来,不能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地步,所以,他们的审计实务课堂讲授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使得审计实务教学质量满足不了教学目的的需要。与一般的经济类专业相比,审计实务专业需要的教师质量要求更高,需要他们拥有相当高的专业素养,没有实际的专业本领,就不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学生不能独立开展审计实务研究,所以,对于审计实务教学,教师需要运用合理的课程设置,将先进的教学方法运用至审计实务教学工作中,提高学生对审计实务课程的学习积极性。

(2)审计实务教学缺乏创新。在当前的审计实务教学中,还是與其他专业传统的教学方式一样,利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方法,此种方法并不适用于审计实务教学,此种方法是将教学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禁锢在了书本上,对于学生是将审计实务教学知识灌输进大脑中,因为审计实务教学中存在大量的真实案例,这就不能展现出生动性,不能把这些案例一一展现在学生面前,不能形成那种真实的意境。对于学生在经过传统知识灌输后,在走出课堂进入社会中,并不能将所学知识运用至现实的问题中,本来属于应用型的知识变成了理论,所以这就又使得学生提不高对审计实务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使得审计人才的实践能力大大地降低。

(3)审计实务课程的考核方式简单。在审计实务课程的考核程度上,有相当多的学校对此并不重视,仍然采用书本知识闭卷的形式,这就使得学生的真实能力不能得到检验,卷面知识考核只是将学生对于审计实务知识记忆了下来,并不能表现出审计实务知识的应用能力,本来审计实务专业培养的就是应用型人才,是让审计实务专业的学生能够将专业的审计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中,所以需要对审计实务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使得学生可以在走出校门后,能够独立处理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单一的考核形式并不能将学生的全面素质展现出來,这是片面的,这样不仅满足不了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的要求,对于学生学习审计实务知识的环境也起到了相当不好的作用。

3审计实务实践教学改革策略

对于开展审计实务专业的高校来说,培养审计实务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在审计实务专业学生掌握审计实务知识能力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得到相应的提高。同时对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以及问题解决能力进行培养,可以使审计实务专业学生能够胜任审计工作。

31对审计实务教学内容进行优化

在根据实际需要的审计实务知识的基础上,对于审计实务教材中落后、满足不了需要的知识进行删减或替换,将审计实务工作中一些最先进的知识与经验案例引入审计实务教材,在对审计实务工作的最新动态进行呈现,通过教材向同学们展现,使得同学们可以了解最新的审计知识,学习相关的经验。在教材上需要每年进行编订,在审计实务教学内容上不断地更新,再对最新的知识进行传授,这些最新的知识不仅可以实现对学生培养的需要,而且对于审计实务专业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大幅度的提高。

32建立相应的审计教学体系

在审计实务知识的教授中,因为其实际应用的需要,需要在课程中添加大量的案例,所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对案例的课时所占比例可以适当地提高。通过这些审计实务的案例,可以对审计实务专业学生的知识进行巩固,并且还可以为他们未进入社会前就积累了基础,使得审计实务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得心应手。在审计实务理论课程进行的同时,可以适度地添加一些实践性的课程,在教学中,把审计实务知识理论与实践并抓,以理论促实际,以实际更好地理解理论。在相应的理论课程结束后,可以相应地进行模拟实训,实训的目的是与审计实务时间课程目的一致的,在实训上可以分为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在校外实训就是与相关的会计事务所相联系,让学生可以适当地提前了解工作流程以及工作内容,锻炼其实践能力。

33利用多样性的教学方法

利用小组讨论,在未来的审计工作中,与人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学校中就需要对审计实务专业学生的团队合作进行培养,在学生的合作能力上,如果没有此能力,审计工作就不得到展开。通过建立相应的合作小组,在审计实务知识学习中,可以更好地对审计工作环境进行模拟,对审计实务的教学效果也有相当好的影响。

将现实案例掺糅进审计实务教学中。通过对相关的审计实务案例,去对相应的审计实务理论知识进行解析,把比较抽象的理论简单化处理,使得理论变成现实问题,通过实例分析就使得学生更容易理解审计实务知识。比如将《审计案例》一书与审计实务课堂教学相结合,在每一项具体知识中,都列举出来几个例子,并通过相关的视频和图画,使得学生对审计实务知识产生兴趣。

34运用现代化的审计实务教学手段

在上述的办法中,都可以与现代化手段进行结合去进行审计实务教学工作。在现代的知识理论体系中,多媒体等工具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利用多媒体去对审计实务案例进行更真实的还原,使得学生可以身临其境,在刺激学生感官的基础上,激发审计实务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利用多媒体的过程中,还可以对审计工作环境进行模拟,加深审计实务专业学生对于审计实务知识的影响和理解,使得审计实务教学课堂更充满活跃气氛。

参考文献:

[1]杜保宣《审计实务》的实践教学之我见[J].经营管理者,2015(36).

[2]李华荣高职院校审计实务课程教学优化研究——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求知导刊,2015(1).

[3]高丽燕审计实务探究性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5(25).

[作者简介]牛玉英,硕士研究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讲师。

实务教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关于“受益人”约定的效力亦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理论基础和操作实践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权益,为抵押财产保险提供实务指导。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抵押

1 问题的提出

某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因在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时,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将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当地银保监分局以“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给予了处罚。

我们尚不去探讨监管部门处罚依据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随着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在实际财产保险实务中不断出现了“受益人”的字眼。典型的例子有因购买汽车抵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的情景,购买人或者贷款人以其汽车或者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银行为防止抵押标的物在贷款期间因意外事故损坏或灭失带来的利益损失,通常都要求贷款人对其抵押标的物投保相关财产保险,并要求在签订的财产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目前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实务中,承保银行抵押财产保险的时候,都会在签发的保险单直接约定“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某银行”,依照上述处罚依据,出具此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将都会遭到行政处罚。

保险受益人是商业保险活动的参与者,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实现保险目的的关键因素。因“第一受益人”的约定影响了何人具备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在实务中常会产生纠纷。随着商业活动中资金融通需求的不断迸发,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似乎已成为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开的一个现象。那么在财产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是否具有效力?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应该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呢?

2 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司法认识

法律界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有很多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两点。

2.1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理论基础规范认识不同

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保险法》全文中没有提及相关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说法,据此,可以认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项下的概念。但《保险法》全文也没有任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禁止性规定,这为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保留了一定空间。

从《保险法》中的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采纳受益人概念,会造成实际受领保险金的人与遭受保险事故损害的人不一致,一般认为受益人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从保险法学概念理解,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或极为密切关系的人,或对于保险合同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2.2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实务操作不同

(1)支持说。赞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的观点认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在财产保险中引入保险受益人制度,可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保险实务需求。主要依据为:一是从意思自治原则,援引中国法院网刊载杨琴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行为的一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自身的收益权具有自由处分的意思自治,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在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给予他人的情况下,强制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意志的违背。且财产保险功能是损害补偿,贷款机构因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约定贷款机构作为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尽管《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此规定是定义式描述,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可必然得出“禁止财产保险设定受益人”的反面解释。三是从实务角度来看,指定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交易实践的产物,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立保险受益人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成本,对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产生了特殊保护,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借贷双方并无好处。四是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是随着交易方式的变更而诞生的,此情形是客观大量存在的,是保险风险防范的方式创新,未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之嫌,一味否认尚有不妥。法律具有滞后性,如以滞后的法律约束新兴交易行为,显然是不利于交易发展。

(2)反对说。法无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设定受益人,即合同约定“受益人”无效;受益人设立目的是解决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无人领取保险金的问题,财产保险中不会存在此困境,因而无存在之必要;违背财产保险补偿原则,认为受益人作为合同的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受到实際损害得到保险补偿而不当得利;设立受益人涉嫌胁迫,如银行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不提供贷款为由胁迫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此行为违背了投保人意志;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法人指定的,相应的被保险人随时可以变更受益人,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需要受益人的同意,也不需保险人同意,所以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并不真正保障受益人(贷款机构)的权利。

(3)区分说。财产保险设定“受益人”的有效性取决于保险标的是否全损。一是在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情形下,直接赔付受益人(第三人),违背了保险宗旨,比如在抵押房屋受损情况下,将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将影响房屋及时修复,可能会导致标的物彻底性灭失及对房屋周边第三人产生安全隐患,既失去了投保的意义,抵押权人也可能会因抵押物的灭失未能达成要求抵押的目的。二是如保险标的全部受损,此类情形下还需区分对待,即受益人与保险标的抵押权人是否一致的区分。二者一致情况下,抵押权和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一致,不会产生实际礼仪冲突。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因抵押权属物权,保险金请求权属债券,根据不得对抗之权利保护顺位规则,遵物权优先债权行使,受益人约定无效。

3 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实务指导

面对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签订含有“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或保单是否属于合法?涉及此类财产保险合同实务该如何操作,才能合规合法?

3.1 债权优先受偿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失或者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获得保险金,赔偿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或者补偿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设定了抵押权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同时也能够保证抵押权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以在保单或者合同中约定“该保险标的已在某某银行抵押,如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该标的受损的,在支付赔款或保险金时,应取得抵押权银行的书面同意的凭证。”

3.2 协议约定赔偿金申领方式

规避在保险单中对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约定,避免突破《合同法》和《保险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借款方(本文中指的是被保险人)与放款方(本文中指的是抵押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对因抵押物毁损,申领保险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明确。

3.3 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指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的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抵押与质押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有从抵押或者出质的财产价值中有限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因债权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处置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就比如,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而建议,可以直接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进行变更,把被保险人从借款企业/个人直接修改成放款机构或银行,或者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直接改成放款机构或银行。

3.4 类似保证保险作为替代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借鉴此类保证保险的定义,约定借款人/义务人或者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赔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方/权利人遭受损失的,由保险人在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为限先行垫付,再由保险人发起追偿。

3.5 保单明示标的抵押权人的权利

设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即抵押人在无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按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支付保险赔偿金。

3.6 开发银行渠道专用抵押物财产保险产品

结合《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以设计抵押物保险的专用产品条款,类似企业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而要求保险的,可以修改现有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增加“本保险的第一受益受益人为该财产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本保险的赔款”。

参考文献

[1]曾怡.财产保险合同第三方受益人保障問题分析——以抵押类财产保险为例 [J ].福建金融,2019,(09):65-69.

[2 ]张冰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J ].法制与经济,2019,(08):60-62.

[3 ]梁鹏.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 [J ].中国应用法学,2019,(04):124-143.

[4 ]王艺璇.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地位研究 [D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9.

[5 ]王婷.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 [D ].长春:吉林大学,2019.

[6 ]王丽.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研究 [D ].昆明:云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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