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主权范文

2023-05-07

宣誓主权范文第1篇

关键词:韩国投资公司;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模式

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意识到外汇储备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能发挥保险的功能,一改过去偏重“高借贷、低储备”的金融政策,开始注重外汇储备的积累。2000年8月,在全部偿还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195亿美元贷款后,外汇储备快速增长。2001年,韩国外汇储备首次突破1 000亿美元,2005年超过了2 000亿美元。2005年7月,韩国决定成立韩国投资公司。其首要任务是通过有效管理国家公共基金,增加主权财富基金的长期购买力;随着委托资产增加,把韩国投资公司发展成为位居韩国之首的全球投资管理公司;促进韩国金融业的发展,使其成为主要金融中心;培养锻炼在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加强韩国在国际金融中心中的地位。作为韩国的主权财富基金,韩国投资公司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其已经发展了一套较完整的投资运作模式。

一、建立了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韩国投资公司下设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投资管理部、公司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管理委员会是韩国投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建立基本管理政策和把握公司发展方向。授权解决以下问题:确定韩国投资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修改金融法,如增减资本;将资产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决定公司官员的任免;批准韩国投资公司的预算与会计结算;评估公司管理绩效;监督公司业务。

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超过12人,包括一位主席。目前由9人构成,6位专家中有学术界、法律界、投资运营专家各两人,其他成员为战略与财政部部长、韩国银行行长和韩国投资公司总裁。

管理委员会应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如制定韩国投资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把资产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选择公司外部基金经理等。

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分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两者职责是对管理委员会委派事项进行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如下事项并将结果报告给管理委员会:如形成并修订投资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其他有关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并报告给管理委员会的事项诸如:形成并修订风险管理政策;提交年度投资绩效和风险管理的现状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其他有关风险管理事项。

董事会由总裁及董事组成,主要负责提交到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决策的事务。总裁代表韩国投资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投资总监主要负责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向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报告重要的投资事项及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投资总监主要职责是:(1)建立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计划;(2)制定年度投资计划;(3)管理投资组合的再平衡;(4)审核修改投资政策;(5)监督外部经理人选拔委员会;(6)监督投资绩效。审查其他与投资相关的问题。

运营总监负责全面的计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起草中长期管理策略和年度业务规划,保证系统能够支持投资业务正常运转,监测投资信息系统。

风险总监负责全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计划,进行风险管理,监督投资绩效,发布各种相关的风险因素,从管理角度考察内部控制程序,检查在管理受托资产及进行其他业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细化了有关投资政策

在投资政策中规定了投资目标,即在适当风险水平内,获取超过基准的持续稳定的回报。并提出应掌握的两个投资原则:一是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将单个资产或市场的风险最小化,二是在审慎负责的资产管理政策指导之下,追求回报的持续增长,当出现投资机会时,适当发挥灵活性,积极抓住机遇。对于资产类别的选择,规定可以包括各种证券(在《韩国投资公司法》下定义的股票和债券)、外国货币及衍生品等。在2005年的投资策略中,考虑到委任给韩国投资公司的资产大部分是外汇储备的一部分,因此禁止韩国投资公司投资于房地产和私募股权。2008年扩大了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备选资产。此外,还要求对每种资产类别的管理应遵循委托人提供的投资指引。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政策和指引,投资公司应向外部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的投资指引。外部基金经理投资指引主要包括投资目标、投资基准、合格的资产分类、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的标准与方法和报告方法。

投资政策中还有其他考虑。首先是投资衍生品的前提条件。为达到韩国投资公司的长期目标,可以使用互换、期权、期货及远期作为策略性投资工具,但在委托人的指引中必须同意进行此类投资,否则韩国投资公司不得投资衍生品。其次是允许韩国投资公司借出证券赚取收益,但要经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而且要求韩国投资公司能管理好借出证券的相关风险。此外,赋予韩国投资公司行使同资产投资相关的投票权及由委托人委托的共同诉讼或其他诉讼相关的权利。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按投资管理协议中的规定,投票权可以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韩国投资公司应定期监测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报告投票权的行使现状。

三、规定了全球资产配置的种类和技术处理方法

韩国投资公司专注于海外投资。由管理委员会主要审议及处理由投资总监制定的全球资产配置计划,此资产配置应该说明韩国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投资于不同资产类别的比例,及每种资产的子资产类别。资产配置可分为策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置(TAA)。前者由委托人提供的投资指引决定,后者在投资指引下,利用短期市场条件取得超额回报。成立初期,资产配置中70%为固定收益投资,30%为股权投资。投资基准为雷曼全球加总债券指数(Lehman Global Aggregate Index(FI))和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世界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Eq))。2009年债券组合由56个国家的21种货币组成,基准为巴克莱资本全球总和债券指数。股票组合由38个国家的27种货币组成,仍以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MSCI)世界指数为基准。在初期受托的200亿美元资产中,35%由国内管理,65%转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计划未来逐步提高国内管理资产能力,以增加国内管理资产的比例。

2008年1月,战略与财政部决定再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20亿美元,投资于备选资产,备选资产范围很广,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风险资本、对冲基金和商品等。

对资产配置技术处理可以采用组合再平衡方法。在资产价值、现金流或突发的市场波动导致偏离了资产配置目标允许范围时,根据投资指引,投资总监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再平衡。

韩国投资公司以外币计价管理韩国外的委托资产。只有在临时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按韩元本币计价。

四、允许使用外部服务提供者

外部服务提供者包括外部基金经理、外部顾问和托管人。韩国投资公司受托的资产可以重新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为确保投资公司招聘高水平的外部基金经理,投资基金经理的挑选过程是客观的并具有竞争性。要求每位选中的外部基金经理都有经验和能力管理与韩国投资公司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投资。

外部基金经理的选择是由韩国投资公司建议外部基金经理人数,将第一轮评估中选中的外部基金经理提交研究委员会批准或作为推荐,再由投资总监主持的研究委员会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推荐,最后由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委员会的推荐,并投票表明拒绝或接受。

外部基金经理的选择过程应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部基金经理选择指引进行。韩国投资公司应保持对外部基金经理的监管,当出现影响外部基金经理投资能力和投资组合价值事件时,外部基金经理应立即通知韩国投资公司。这些事件包括:管理发生的变化、融资头寸有重大变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主要官员发生变动、负责投资管理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动、违背了法律和规则、提供给韩国投资公司错误、遗漏和虚假的信息。

董事会可利用外部顾问服务,外部顾问应:(1)提供投资咨询,如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外部基金经理选择、资产类别评估和分析;(2)提供与受托资产投资相关的法律建议;(3)提供与受托资产投资有关的税收建议。

外部顾问的选择应该透明、客观、具有竞争性,选择结果应上报管理委员会。外部顾问的选择标准应注重考察在服务咨询方面的专长和经验;外部咨询顾问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以及服务收费情况等。

托管人的选择由董事会指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有效的、健全的管理,委托资产要进行交易结算、会计和报告。

托管机构的选择也应透明、客观、具有竞争性,选择的结果应报告管理委员会。

委托机构的选择标准应侧重委托服务方面表现是否出色;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委托服务方面有无经验;服务范围的大小和质量好坏;财务是否稳健以及服务费用的高低。

五、规范了风险管理的内容

韩国投资公司对受托资产投资中风险类别进行划分,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报告内容。

将主要风险划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衍生产品风险和操作风险。

韩国投资公司根据量化模型确定跟踪误差来管理市场风险。量化模型以每日各类资产变动为基础。在为单个组合建立事前跟踪误差限额时,为确保有效分散市场风险,会考虑每种组合的投资策略、目标回报和风险水平。韩国投资公司还规定了合规的投资币种、投资的国家和投资渠道,以避免高风险产品的风险集聚。另外,对单个组合进行监视,使其回报不过低于基准回报。为应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还设定了一个期间,分不同情景进行压力测试。此外从证券发行人、发行国和市场多个角度分析评估市场风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信用风险主要源于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债券及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根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的评级,设定信用评级中的最低投资级别。针对衍生产品风险,韩国投资公司选择了适合投资的衍生产品,规定了投资头寸限额,限制过度杠杆交易。操作风险侧重在对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控制上。此外合规部通过要求员工遵守《合规手册》、《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降低业务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原则是韩国投资公司可以通过预防性和系统性风险管理来减少过度的风险和损失,在风险和期望收益之间能够达到平衡。韩国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由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受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审查,最后由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委托人已编有投资指引情况下,风险管理小组应准备单独的风险管理指引,此指引将结合委托人的指引并取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风险管理程序是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引作出的,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以下程序管理风险:(1)根据风险类型识别风险;(2)根据客观的数据和科学方法测算和评估风险;(3)根据风险类型设定限制;(4)监测和报告。检查风险限定的遵守情况,有违背时,根据预定程序采取行动并上报合规官员、运营总监、投资总监、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5)审查和反馈。维持和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小组测量和监督实际投资细节和风险,根据韩国投资公司的法律和规则,保留相关的文件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有:持有的投资组合和交易细节;风险测量方法,是否采用VaR和跟踪误差等;有无敏感性分析指标,如久期、贝塔、期权德尔塔;信贷风险暴露情况;压力测试情况;有无违反投资指引或相关规定;资产价值是否有重大变化;投资组合信用评级有否改变;其他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提出了绩效评估、监测的原则和方法

绩效评估目标是通过绩效评估和投资组合归因分析来提高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韩国投资公司的绩效首先由独立于投资小组的风险管理小组进行评估。如必要,可由包括外部专家的绩效评估委员会进行第二轮评估。根据韩国投资公司法律和规则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评估结果上报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绩效评估的主要原则是:制定精确、一致的评估标准;建立合理、公正的绩效评估程序;采用已调整的风险回报。

各投资组合绩效应当用超额回报来估测,它是根据有关基准和风险调整回报得到的。

绩效评估应对组合的投资回报和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协定的基准作出,如果有相近者,在相近者内进行评估。

绩效监测和评估要定期并按要求进行:按月度对总体及单个投资回报进行评价;按季度对金融市场趋势和表现进行评价;按年度对单个投资组合、总体投资组合和所有经理的表现进行综合的评估。

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投资小组接受来自外部基金经理的月、季、年度报告,用来监测和评价每个外部基金经理。风险管理小组应结合托管银行提供的信息报告来实行独立和综合的监测与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中的方法、频率和程序,风险管理小组准备绩效评估和分析报告,将其报告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报告内容涉及市场最新情况、展望及基准分析,组合头寸与绩效分析,组合绩效归因分析。

七、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2005年3月,韩国颁布了《韩国投资公司法》,并于7月1日韩国投资公司成立时生效,目的是使韩国投资公司有效管理政府、韩国银行委托的资产。为了防止腐败,韩国总统在2006年3月为韩国投资公司颁布了《行为准则》。同日还颁布了《道德准则》,为韩国投资公司的员工提供正确决策和伦理道德判断的标准。2006年7月韩国投资公司推出了《投资政策陈述》,以说明当韩国投资公司管理来自韩国政府、韩国银行和在基金管理法框架下的其他公共基金委托的资产时,必须坚持的投资政策、程序和标准。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自2007年成立后,建立了组织架构。最初的组织结构并不完善,后按资产配置类别对有关部门重新调整,结构日趋合理。投资政策方面,中投公司在2009年年报中,公布了投资战略继续秉承的四项原则和投资组合的资产类别构成,但仍未明确给出各种资产配置的比例基准以及配置的国家和行业。透明度虽有提高,但与韩国投资公司相比,仍有可改进之处。在聘用外部基金管理人方面,中投公司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评选机制,以保证吸收优秀人才加入团队。中投公司还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但在相应的投资行为和道德伦理立法方面,还有待完善。

总之,韩国投资公司在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投资管理组织架构,细化了投资政策,明确了全球资产配置的种类和技术处理方法,允许使用外部服务提供者,规范了风险管理原则、程序和报告,提出了绩效评估、监测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韩国投资公司的投资模式与经验,值得中国中投公司借鉴。

参考文献:

[1]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ode of Ethics,2006.

[2]The bank of korea,Annual Report,2005 to 2008.

[3]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Annual Report,2005 to 2009.

[4]韩国投资公司网站,www.kic.go.kr.

[5]中投公司2008年和2009年年报[Z].[责任编辑 刘娇娇]

宣誓主权范文第2篇

[摘要]国内外的发展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努力构建中国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中国话语体系的构建需要面对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话语垄断、当代中国人精神世界的调整和构建、我国宣传媒体的影响力和整合力不足等时代困境。从人权话语由回避忌讳到有力回击、由引进话语到内构体系、由宣传软肋到立体媒介的三大转变中,可见中国话语体系争取话语权、提升话语内涵、加强话语传播的应对之策。展望前景,中国话语体系的中华民族特色会更浓厚,创造性和开放性特点会更突出,科学性和规律性色彩会更明显。

[关键词]中国话语体系;人权话语;话语体系构建

[基金项目]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当代中国人精神世界的构建研究”(2015010079)。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在国际舞台上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需求也愈发迫切。话语体系的构建则是提高文化软实力的关键所在,话语背后的实质是民族的文化自信和主体性。中国话语体系作为一个充满时代气息的提法,侧重指对外的有声话语。只有掌握了一定的对外话语权,拥有中国特色的话语内容和表达方式,扩大国内外的话语传播能力,才能在文化软实力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发挥主体性。近年来,党中央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论述中国话语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提高国家话语权。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精心构建对外话语体系,发挥好新兴媒体作用,增强对外话语的创造力、感召力、公信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那么,当前我国话语体系的构建处于怎样的境遇,面对怎样的挑战,又该如何应对?梳理和探讨这些基础性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在构建中国话语体系时坚持正确的态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我国人权话语的发展是典型、具体的缩影之一,故以此为例,希冀做深入、细化的探讨。

一、中国话语体系的时代境遇:人权话语的三大困境

人权,意指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确属于西方的舶来品,并非中华文化土生土长的术语。而且它由国外引进并在国内传播,也非我国主动自发的借鉴和学习所致,却是被动无奈之举。长期以来,西方强国凭借在国际话语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将他们普遍公认为美好之物的“人权”作为攻击和遏制中国的有力武器。我国最初所采取的回避态度和现在偶尔存在的乏力状态,除因受西方文化霸权主义影响之外,还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精神世界的重构和我国宣传媒介的影响力不足密切相关。人权话语的疲软是一个典例,透过它,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中国话语体系所面对的普遍困境和挑战。

(一)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话语垄断

自冷战结束以来的很长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仅在经济、军事实力上遥遥领先于发展中国家,还力图通过文化和价值渗透来巩固世界霸权。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不平等同样延伸到了文化话语领域。他们凭借这种话语霸权,对发展中国家内部的事务指手画脚,影响着国际舆论的走向。文化霸权亦可视为文化暴力,是西方在后现代时期对第三世界继经济和政治控制之后的新形式。曾任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的布热津斯基在《大失控和大混乱》中写道:“削弱民族国家的主权,增强美国文化作为世界各国‘榜样’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力量,是美国维持其霸权地位所必须实施的战略。”

由此可见,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本身便内含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偏见和刻板印象。而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却相对微弱,在国际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种话语霸权不仅体现在一般事实性的新闻报道中,还渗透到学术话语构建中。萨义德曾在《东方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可以将东方学描述为通过做出与东方有关的陈述,对有关东方的观点进行权威裁断,对东方进行描述、教授、殖民、统治等方式来处理东方的一种机制:简而言之,将东方学视为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临东方的一种方式。”[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5页。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西方媒体最初用“人权”攻击我国时,这个词语一度成为敏感的禁区,我国在国际上并未予以回应。在文化霸权主义的各种表现中,“人权抨击”无疑是最常见、最犀利的。美国试图用“人权”直接否定我国政权的合法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他们无视自己国家内部尚且存在的种种人权问题,善用双重标准来评判。上世纪末,我国虽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已有明显提升,但依然还是不得不面对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话语体系,不得不去应对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所带来的话语困境。

(二)当代中国人精神世界的调整和构建

话语体系是外在形式,旨在表达内在思想。中国话语体系所反映出来的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面貌。精神世界是人的意识活动及其活动的结果,与物质世界相对应,所涉内容广泛,包括能力素质、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等三大要素,以及心理、认识、伦理和精神等四大层面。没有精神世界的支撑,话语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和意义,从而缺乏信心、力量和魅力。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面临着调整和重构的重任。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亟需整合和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文化、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内容,突出中国特色。有学者曾这样分析中国话语权的起点,“在政治意识形态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积极挖掘并传递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价值观”。刘笑盈:《再论一流媒体与中国的话语权时代》,《现代传播》2010年第2期。在这一时期中,内在精神世界存在的种种缺位或紊乱,势必对中国话语体系产生负面的影响。对此,我们可以从人权话语在国内的境遇中窥见一二。

人权作为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属于精神世界需要吸收和融入的内容。但自西方而来的它,其引进本身就蕴含着极强的文化霸权意味,裹挟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偏见和歧视。我们自然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西方话语中的人权,而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在这个建构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应对西方文明的冲击,还要处理好人权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矛盾,并且搭建人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桥梁。例如,类似“棒棍底下出孝子”、“孩子不打不成器”的中华传统教育理念对家庭领域的人权话语带来负面压力;对女性贞操和隐私的传统舆论诟病让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人权。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自然是我们构建人权话语的重要来源和支撑力量,但在新时代下并不充分。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平等、民主等人权的论述,多在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虚假性批判的语境中展开,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权的具体举措却少有涉及。因此,人权话语的构建,必须去应对中国人精神世界内部相关内容的整合问题,去面对当代中国人精神世界调整和构建的大格局。

(三)我国宣传媒体的影响力和整合力不足

话语体系除了包括话语权(谁能说)、话语内容和风格(说什么,怎么说)之外,还涉及话语的传播方式和场合。某种程度上讲,只有话语传播的力度大和效果好,才能保证话语体系的实效性。如果缺乏有力的传播媒介,便很难获得有声的话语权。和西方国家历史悠久的强大媒体机器相比,我国的宣传媒体确实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传统平面媒体,还是新兴的自媒体,其影响力均无法与西方相抗衡。以美国为例,早在本世纪初它就已经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的电视台成了美国电视的转播站;因特网上的中文信息不足万分之一,不受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的英文信息也不足万分之一。刘伟胜:《文化霸权概论》,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页。美国CNN已成为全球性的新闻电视节目,在世界绝大部分地区人们可以收听到美国之音的广播。利用这种地位,这些媒体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行报道时,多传播负面事件,且不时有夸大、贬低的做法,混淆视听,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而且我国宣传媒体的整合力较差,各种渠道的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消解,使得两者的力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互动、整合与合理的分配。主流媒体界定模糊、角色“尴尬”,实际传播效果、社会公信力和受欢迎度难以和其地位相匹配。“当今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大报‘边缘化’、小报‘伪主流’、新锐媒体‘小众化’‘贵族化’的倾向,而新媒体则是技术和受众都‘有待成长’。”林晖:《断裂与共识:网络时代的中国主流媒体与主流价值观构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5页。

二、中国话语体系的回应策略:人权话语的三个转变

面对国内外的种种挑战,我国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在尝试采取策略,努力发展中国的话语体系。应对的方法千变万化,其本质却不离其宗——化被动为主动,化危机为转机。在应对的过程中,我们的话语底气更足了,彰显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理论自信;话语风格更有味了,显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魅力和创造力;话语传播更有力了,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人权话语的三大转变便是这些应对策略的缩影。

(一)从回避忌讳到有力回击:话语权的争取

人权话语的合法化是我国人权话语发展的里程碑,反映了我国从回避忌讳西方话语主导的“人权外交”,到直面诘难、敢于回击的转变。这个转变也反映了我国话语体系开始努力向国际发声,积极争取相应的话语权。20世纪90年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新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思想文化受国际影响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结束了长期对外国“人权外交”的沉默状态,也改变了人权研究身处禁区的境遇。“为了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挑战,中央领导人开始号召学者开展人权研究。在中央的倡导和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人权研究的禁区被打破,人权研究的范围也超出了原始意图,扩大到对人权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探讨。”郭道晖、陶威:《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4)》,《法学》1999年第5期。

从对人权话语的回避忌讳到运用人权话语的有力回击,这个化被动为主动的过程,以官方话语为开端,以党和国家的系列文件为标志。其中,以《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重要代表。自1991年国务院发布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以来,截至最新发布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我国20多年间已经发布了14部人权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网“政府白皮书”栏目,http://www.scio.gov.cn/zfbps/index.htm。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十五大报告,被明确作为党执政的基本目标。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人权首次写入我国的宪法,被法律保障,从执政党的目标和意志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2007年又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伴随着官方话语的回击,民间话语中的学术话语、媒体话语和大众话语纷纷跟进。

在以上转变的基础上,我国在国际上也敢于同美国讨论人权问题,集中表现在针对美国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展开迅速及时、有力有理的回应。这种对话并非一种纯粹学术意义的探讨,其本质上是一种对文化霸权的有力斗争。美国在每年的2月会发布上一年度的国别人权报告书,点名批评世界上人权状况差的国家,而中国往往是该报告重点攻击的对象之一。例如,今年已是美国第39次发布类似报告,矛头依然直指中国。正文利用148页的篇幅指责中国在处理“权益倡导者、少数民族、宗教自由、互联网管控”等问题时显露弊端,并提及中国存在“滥用权力”和“劳工待遇差”等现象。对此,我国于第二天便发布《2014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种族歧视、妇女和儿童权利以及侵犯他国人权6个方面指出美国人权状况更加堪忧。一般由美国发布国别人权报告后,我国随即便会发布美国的人权纪录作为回击,再过一两周发布《中国人权报告》和《中国人权发展书》,对我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做出部署。类似这种反击回应的方式已经坚持了10年以上,有效地表达了我国的人权话语,遏制了西方的话语霸权。

由此可见,我国对人权话语从回避忌讳,到直面问题,再到有力回击,这个从消极到积极、从被动到主动的话语权争取过程,恰恰反映了我国话语体系应对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应对之策。首先,扭转心态,直面问题。一味的回避和无视只会加剧话语权不平等的程度,助长文化霸权主义的势头。只有具备文化自信、理论自信,相信自己可以应对负面话题,并且愿意去审视问题,改进缺点,才能不断提高。唯有这样的立场和胸怀,才能摆脱思想的桎梏,去争取话语权。其次,敢于发声,有理有力。争取话语权,并不意味着不讲道理的辩白或批斗。话语的力量除了以硬实力为基础外,还同话语内容的科学性密切相关。我国发布《年度美国人权纪录》时,非常重视论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用以分析的数据材料均来自联合国、美国官方机构的数据以及《纽约时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英国路透社等国外媒体报道。最后,改进自身,回击偏见。尽管美国对我国的人权攻击有夸大、不属实之处,揭露其险恶用心之后,我们在人权问题上并不是裹足不前,而是客观总结人权实况,反思人权保障中存在的疏漏,并且积极规划改进的举措。这种踏踏实实解决问题、干在实处的应对之法,也有效地增强了我国对外发声的力度和信度。

(二)从引进话语到内构体系:话语内涵的提升

话语权是我国话语体系建设的前提,话语体系本身的建构则是基础和关键。人权作为一个外来话语,直至1948年联合国大会发布《世界人权宣言》时,我国才将其翻译过来。对于这样一个西方文化霸权主义色彩浓厚的外来语,自然不可能简单套用。只有构建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才能在这一领域内真正捍卫话语权,有效抵制西方文化的强势渗透和恶意歪曲。自人权话语合法化以来,我国便非常重视人权问题的学术研究,并在学术圈掀起了研究高潮。有关人权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等不同领域均得到较快的发展。

具体表现为开展以人权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出版系列专著、创办学术期刊或开辟人权专栏、建设高校人权研究中心等等。从而创办整合不同学科的力量,加深对人权理论和实践的理解,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资产阶级人权观,并且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努力推动其中国化。例如,1992年6月北京大学曾举行题为“人权问题:中国与世界”的理论研讨会,汇集了法学、政治学、哲学、历史学、国家关系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对人权问题展开跨学科探讨。又如,徐显明教授主编的《人权研究》年刊从2001年起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开始出版。2002年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月刊《人权》正式创刊。再如,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建立了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还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人权法学二级学科。在学术界的不断努力下,人权研究不断细化、深化和缜密化,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也在逐渐形成和完善。

例如,以下我国人权话语便从理论上有力回击了西方的人权外交言论:“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享受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须尽公民的义务,社会主义法律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人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度受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能用同一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等等。与学术研究相伴,民间大众话语对于人权的重视溢于言表,在电视剧、电影中常见其身影。

由此可见,话语内涵的提升是构建中国话语体系的重中之重。从人权话语体系建构的应对之策来看,中国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官方话语,核心是学术话语,而落脚点还在于学术话语的大众化、本土化。结合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来看,中国话语体系构建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化、中国道路、中国话语体系应当是一个三维构架,相互支撑,整体协调。”郭建宁:《打造与中国道路相适应的话语体系》,《学术前沿》2012年第9期。因此,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道路研究是提升中国话语体系内涵的关键所在。在这个过程中又必须要处理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西方优秀文明成果、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只有使党的指导思想保持活力,与时俱进,才能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从而在国际舞台上加强话语的底气,提高话语的科学性。

(三)从宣传软肋到立体媒介:话语传播的加强

一个话语体系的影响力不仅仅和话语权、话语内涵相关,还深受话语传播力的影响。话语只有被广泛宣传和传播,才能有被人接受和认可的机会。人权话语,在国内经历过文革时期的“大批判”,改革开放后的“短暂沉默”及“大宣传”热潮。我国的人权宣传具有较突出的教育色彩,和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到了加强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最初,我国人权教育侧重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传播,旨在揭露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真面目,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国际势力对我国人权的攻击态势。关于人权教育的文章最早见于1996年,代表性的文章有《加强对青年学生马克思主义人权教育》《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认识和评价人权——谈对高校学生加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教育问题》。后来,人权宣传和教育深入到法律视角,开始着力于我国人权内容和实践情况的报道。相应的宣传教育形式也愈来愈多元化、立体化,传统的主流媒体发挥着主导性作用。1998年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举办“话说人权”节目,200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人民画报社联合推出了针对普通群众的大型画册《中国人权》,2006年举办了第一个大型“中国人权展”,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宪法日,12月10日为世界人权日,借此机会我国法制宣传机构都会安排各种人权知识普及的活动。此外,还拍摄人权影片、专题片和纪律片,如《中国人权访谈录》,大力报道相关的人权事件并特邀法律专家分析解读,如孙志刚事件、佘祥林杀妻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近年来重视网络人权宣传的建设,包括提供在线人权知识平台,如“中国人权网”、“人权网”等等。

人权话语国内传播力的加强,使“人权”不再是谈虎色变的资产阶级专利,而是每个中国公民都愿意去了解的有益常识。在国际上,我国人权话语的宣传和传播力也有一定提高。我国参加并认真践履国际上的人权公约已超过20项,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对外人权宣传的人物也由精英人物逐渐转向普通人物,如2011年5月13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万国邮联经营理事会年会上,播放了一部反映普通邮递员工作状态的电视片,生动讲述了藏族姑娘尼玛拉木的故事。该片迅速吸引了各国与会者的目光,现场的50张光盘供不应求,后我国同意将该电视片放到邮联网站上,供各国邮政下载。董学士:《增强人权宣传,推进国家软实力建设》,《人权》2012年第1期。

同人权话语的传播一样,中国话语体系的实际影响与话语的宣传媒介密切相关。“中国话语体系建构不是一个自我命名、自我确认就能实现的工程,而是一种需要广泛传播,被广泛理解和吸收,在实践中检验和兑现的理论系统。”张传民:《文化自觉、理论自觉与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尽管我国的宣传媒介较之改革开放初期已有巨大的进步,媒介的影响力也有较大提升,但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官方主流媒体需要进一步“亲民化”、“大众化”,从而扩大自身在普通民众心中的感染力。新兴的网络媒体则需进一步规范化,在发扬其高时效、便捷性、互动性、辐射面广等优势之余,还应尽力控制网络暴力和虚假信息。我们需要留意到一些“网络水军”利用网络传播的优势,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在试图颠覆和消解我国的话语体系。如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张传民:《文化自觉、理论自觉与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具体到我国当前的实际,中国话语体系的传播正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为契机,将主流意识形态的官方话语和学术话语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话语,并且和国际上关于人权的相关话语相对接,对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对中国话语体系建构的反思与展望:人权话语的历史进路

从我国人权话语所面临的挑战和三大转变中,可以感受到我国话语体系建构的时代境遇和应对之策。面对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威胁和挑战,我国要有文化自觉和理论自信,敢于回击,善于发声,争取话语权;面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人精神世界调整和建构的现实,我国话语体系建构要处理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提升话语的内涵,提高中国话语体系的科学性;面对我国宣传媒体影响力尚弱、整合力差等问题,要继续推进宣传媒体的建设,协调好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关系,挖掘和发扬各类媒体的积极力量,从而提高中国话语的传播力。以上关乎中国话语权、话语体系内涵和话语体系传播的现实反思对于继续推进当前我国话语体系建设的实践仍然重要。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根据当前党中央针对话语体系的最新精神和目前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人权话语的发展乃至未来我国话语体系的建构做出一些展望。

首先,中国对外话语体系的中国味道会愈加浓厚,中华民族特色会愈加明显。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倡中华文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且他们身体力行,善于引经用典。尤其在国际重要场合,习近平作为国家形象代言人能借助传统文化的魅力,提出有创见性的说法。被外媒称为“习式风格”,已然在国际上对中国话语体系的传播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例如,2012年习近平主席任职不久,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发表讲话中说道:“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以朴实的、有中国味道的话语向世界人民表达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在中法建交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时,他引用了《中庸》中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一语,巧妙阐释了中国梦和法国梦的联系性,表达了对两国和平共处、互相促进的期待。

其次,中国话语体系的创造性和开放性特点会更加突出,更有活力。处于深化改革的时代,我们非常重视对世界先进文明的吸收,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并坚持不懈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这些都是确保中国话语体系保持活力的根本之策。党中央有关提高中国对外话语体系魅力的决心也非常坚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传播中国声音的重要性。“要精心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创新对外宣传方式,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习近平:《共同为改革想招一起为改革发力》,《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他希望广大海外华侨华人同胞“继续弘扬中华文化,不仅自己要从中汲取精神力量,而且要积极推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促进中外民众相互了解,为实现中国梦营造良好环境!”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64页。

最后,中国话语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和规律性色彩会更明显。虽然自2000年以来,已有学者陆续关注中国话语体系的构建问题,但直至近两年才真正进入研究的火热期。从当前已发表的文献情况和全国各级别马克思主义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来看,中国话语体系的研究之潮刚刚拉开帷幕,作为学术热点,在接下来的几年会陆续有更深入更细化的探讨。学术研究力度的加强无疑会有助于中国话语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我国话语体系构建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方向一直非常明确,在此基础上,只有进一步提高其构建的科学性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国话语体系的功能。例如,会更加重视中国话语体系的全面性构建,无论是对外话语的传播,还是对内话语的宣传,无论是官方话语,还是学术话语和大众话语,都会得到相应的发展,互相促进。又如,对传播媒介的建设、话语内涵及其构建本身的规律性探讨会更加充分。

宣誓主权范文第3篇

“规范宪法学”强调法律结构内的规则网络编织,“政治宪法学”却心醉于超越法律的主权权威维护;前者更多的属于法理学/法哲学,后者更多的属于法律教义学/解释学。他们的歧异在于理论重点的不同,无关学术根本旨趣。

制宪权与根本法,陈端洪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林来梵著,法律出版社,2001

如果提前为中国法学研究撰写年度报告,“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应是华彩篇章。坦白地说,我对当今中国法学的派别之争毫无兴致,甚至相当抵触,但这回却是难得的例外。

引发此次论争的,是沉稳而激愤的北大教授陈端洪。庚寅年初,他将五篇颇具影响的论文结集出版,定名为《制宪权与根本法》,期待对中国的宪政问题加以“生存处境”式的诠释,并尝试提出局部解决的设想。〔1〕在这本“松散的文集”中,一位追求“思想纯真和生活天然”(伦茨语)的公法学者,对当下主流宪法学的理论范式和概念盲区进行了罕见的系统反思,力图对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来一次神奇的“乾坤挪移”——从教义规范的宪法学转向政治哲学的宪法学。作者虚拟的“一位政治学者和一位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被“规范宪法学”的支持者视为故意抹黑的挑战檄文。宣讲此书的演说会场,也成了陈端洪与林来梵(“规范宪法学”的代表人物、清华大学教授)“理论对决”的华山战场。广大青年学子分属两派,“各为其主”,思想交锋,盛景空前。

喧嚣之后,复归平常。作为论争的核心文本,《制宪权与根本法》应予认真对待。拙见以为,该书或可名为“政治宪法学宣言”,与林教授的“规范宪法学前言”相映成趣。〔2〕以“制宪权”为宪法学的新界碑,虽尚待深广论证,但足以显出万丈理论雄心。当下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学,过度受制于意识形态的禁锢,形成了缺乏自我反思的理论惯习。宛如长期生活在父权阴影下的怯弱孩童,心灵的受钳制造就了身体的不自由,画地为牢,亦步亦趋,活动范围自我受限,行为方式自我审查。结果是愈益似父,无论是言行举止,还是思维样式。父权制和伪学术的延续秘密,庶几在此。

端洪先生是勇敢的探路者。他执著而敏锐地探求着主权和政体的法理奥秘,以卢梭、西耶斯、施密特的思想为依托和遮掩,表演着政体合法性和革命合法性双向论证的超级“无间道”。他虽然不是实践革命的壮士,却堪称思想界的猛人,一个立足重构却又言出有据的理智判(叛)者!他的知识革命动机和界碑挪移功力,源自逃离父权荫罩的真挚欲求。他的制宪权研究,根本上是致力于当下中国政体改良的功利事业。

我非武林中人,难以判断“政治宪法学”的“乾坤大挪移”达及何层。据称,张无忌练乾坤大挪移心法时,半边脸血红,半边脸发青,但双眼精光炯炯,第三、四层很快练成了。练第五层时,脸上忽青忽红,脸青时身体微颤,如堕寒冰,脸红时汗如雨下,其状艰辛。练成后,张无忌只觉全身精神力气无不指挥如意,欲发即发,欲收即收,一切全凭心意所至。时至最后,他还是未达巅峰,放弃了第七层的修炼,躲过了走火入魔之劫。依此看来,“政治宪法学”的修炼者更像处于第三、四层的状态,“炯炯精光”(核心问题)直视政体法理,“双面脸庞”(法学与政治哲学)代表方法交叉。

作为修炼者的“政治宪法学”无可厚非,但作为挑战者,却找错了对手。“规范宪法学”并非“政治宪法学”的敌人。其共同敌人,应是政治化的虚假学问。区别在于,“规范宪法学”强调法律结构内的规则网络编织,“政治宪法学”却心醉于超越法律的主权权威维护;前者更多的属于法理学/法哲学,后者更多的属于法律教义学/解释学。他们的歧异在于理论重点的不同,无关学术根本旨趣。这场论争注定是一场无法持续的学术论战,即便真的持续下去,很有可能异化为意气、利益纷争。有人说,这场争论是北大宪法学VS清华宪法学。果若如此,夫复何言?

在我看来,“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出现“对峙”,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界碑尚未确立,范式转换尚未完成。作为才疏学浅的旁观者,我提出四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并试图从“第三条道路”上寻找两派兼容的答案。

第一,如何理解“宪法至上”?

在“政治宪法学”眼里,制宪权至上的法理否定了“宪法至上”。在“规范宪法学”看来,宪法是最高的国家实在法,“宪法至上”没有任何问题。虽然结论截然相反,但“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都对宪法作了“去价值化”的预设,“实然”与“应然”的分野都忘却了宪法价值论的“欲然”问题。

“宪法至上”表彰的是国人对宪政的渴望,对传统“法治”及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的双重“去蔽”之念。极端的讲,它代表的是一种大众欲念的乌托邦。与前人不同,我们并非托古改制,而是移西入中,将西方的宪政理想通过中国传统权力容器加以“创造性转化”,然后予以制度化装载。直率地说,我们如今谈论宪法的至上权威,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并无知识论的牵连。“规范宪法学”将两者关联,更多出自“学者的想象”。退一步论,即使两者确有紧密关联,“宪法至上”一定可以推导出宪法是根本规范,是“万法之王”、“法中之法”的结论吗?

在大众心里,“宪法至上”隐喻的是宪法功用的权威,而非宪法地位的权威。宪法因其功用最大才能登上“万法之尊”的宝座,无此功用的宪法根本不配称为“根本规范”。

中国大众语境中的“宪法”,不是既非“政治宪法学”强调的“实然宪法”、“行动宪法”,亦非规范宪法学主张的“文本宪法”、“理性宪法”,却是基于实践经验和社会情感的“生活宪法”、“功能宪法”。“政治宪法学”关注的是政治实践的宪法行动,“规范宪法学”强调的是形式理性的宪法体系,对于社会大众的宪法意识、观念和文化却甚为忽略。

第二,有无完美的宪法?

在方法论上,“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都秉持着实证主义的“去价值”立场。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无所谓好坏,宪法是否完美也就是个伪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区分宪法的好坏呢?为什么一定要用伦理标签表达宪法的成败或完美程度呢?只要把握了政体均衡的比率关系,宪法就是可行、有效的;或者,只要贯彻了宪定权力的运行法则,宪法就是可欲、有用的。完美的宪法,要么是政治实践的产物,要么是法律技艺的体现,总之,它与社会大众的道德感觉无关。

很多严苛迂腐的道德主义者认为,宪法承载着卫护社会正义的重大使命,它本身必须善良公正,因而才谈得上维护善良和公正。宪法要成为最高大法,必须在道德上无可挑剔,在技术上臻于完美,甚至在吟咏上都要显出高雅和韵律。这样的宪法才是治国安邦的利器,才是变法维新的希望,才是社会正义的“阿基米德支点”。可现实一次次让人们的希望落空。于是,实证主义的宪法哲学不再认为“完美宪法”是可欲的,连同大众的欲求一起否弃。

的确,宪法很难完美,正像设计宪法、呼吁宪政的人不可能完美一样。可正因为如此,大众才会欲求宪法完美,目的正是超越精英制宪的局限。

宪法不是为几个精英来到世间的。宪法要面对的是广大不知它为何物的民众,是嗷嗷待哺的饥饿与贫困,是心灵荒芜的文化沙丘,是一切与道德理想大词无关的具体罪恶。在一个有缺陷的社会,怎能期待一部无缺陷的宪法?在一片本身就充满邪念的人欲海洋,怎能培植一部实现天下大同的普适宪法?无论中西古今,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很不完美的境域,正因为不完美,我们才需要完美、渴求完美。立基于此,完美的宪法才成为大众生活内在的真实需求,而非矫情的虚假呼号甚至暴虐的政治强制。宪法的发展,动力正源于普罗大众在各自特定境遇下追求完美的欲念,以及此种欲念“接近成功”地实现。宪法发展必定是残碎的,它由许多片断化的“个人生活史”组构而成,不能强求一律地推行“单线进化”。宪法发展的动力是多头散布的。正因为如此,它才是源源不竭、生生不息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宪法正是燎原的火,反抗的刀——它赋予公民社会以行动的自由和能力,同时也借机疏导、缓解更大的动荡和冲撞。宪法是大众欲求的守护神——它从无数双眼、无数双手中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性及发展的能动性。一旦宪法违背、离弃了生它养它的家园,只会走向枯竭衰败,最终带来宪法建筑的土崩瓦解。

宣誓主权范文第4篇

1.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附带项目建议书,市财政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2.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商发改委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并出具(还款保证书)或(还款承诺函)。

3.自治区发改委及财政厅批准后,向自治区发改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可研报告批复后,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我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定选定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项目单位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协助下分别与有关外方贷款银行及供货商就融资方案及供货情况等进行初步沟通。

5.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征求财政部意见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转贷银行向财政部提交项目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一是项目可研报告批复;二是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三是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四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备案函;五是项目单位向转贷银行出具的转贷委托函。

7.财政部收到转贷银行申请后对外提交项目,在收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书面确认后,批复转贷银行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及采购公司。

8收到财政部批复后,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采购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草签商务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9.转贷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对外方贷款银行提出的融资报价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外方贷款银行及融资方案。

10.转贷银行在通过外方贷款银行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后,对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一是初步承诺复印件;二是外方各贷款银行的报价,最终选择的结果及理由;三是与外方贷款银行达成的融资方案。

11.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担保通知(Notice of Guarantee)。

12.美国进出口银行收到担保通知后,按其政策及程序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及最终贷款/担保金额。

13.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转贷银行分别与项目单位和外方贷款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和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函(附转贷协议副本)。

14.财政部收到转贷银行申请及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担保函后,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函,贷款协议正式生效。

宣誓主权范文第5篇

中国是否已成为世界大国甚或强国?如何看待中国国情国力?这类问题近一两年引起热议且不断升温。那么,中国国家领土主权安全的现状究竟怎样,这一貌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在这些讨论中基本无人涉及。笔者之所以对此问题提出再认识,不过是想对这一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提出自己的见解。

领土主权是什么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指国家在其有限领土内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和本国产业具有实行管辖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拥有最高统治权。对外,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力行使完全自主,排除任何外来干涉。主权标志着独立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约束各类行为者的源泉。

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是一个国家应具备的四项要素,而国家主权又是其最基本的属性,因此民族国家又称为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也是国际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

笔者愿意着重指出:在这四项要素中,领土是国家主权赖以体现或实现的最基本空间,也是一个主权国家人民得以生息繁衍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领土主权首先是指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具体体现为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不可侵犯权,以及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排他性的最高权力。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权威的空间。主权因为其以领土为物质基础才具有现实性,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一国的其他主权也就难以实现,甚至于被毁灭。

在全球化及网络和新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国家领土主权遇到多方面的挑战。超国家组织和机构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活动、互联网对国家有形边界的“侵蚀”、国际关系的日益制度化等等,不断挤压国家主权的生存空间,迫使民族国家不得不让渡一些治理的权利。

与此同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对传统的领土主权予以有限限制,以及将诸如共同保护人类环境确认为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等新情况。

尽管有这样的许多变化,但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不可侵犯这些基本原则依然有效,从未招致任何质疑,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公然否认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因此,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关系的基石。同时,从国际关系实践看,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中干预他国事务的现象虽并不少见,但是公然发动侵略战争或以其他方式公然侵犯别国领土主权的事件,却大大减少。即使发生,国际社会也会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迫使侵略者就其侵略行为给他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990年伊拉克入侵邻国科威特引发的海湾战争就是典型例证。以国家领土边界划分的领土主权,始终处于国家主权的核心地位。国家疆界是识别一个主权国家身份的首要标志,对它的有效控制与维护是国际社会承认国家合法性的前提。就此意义而言,即使在今天,中国国家安全的首要目标,仍然是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统一、完整与安全。

应当澄清的一些史实与观念

今天我们说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国际法理依据,即来自1945年前后大国之间有关远东战后国际政治安排及日本投降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如果不承认其时的中国政府之作为,不承认这些文件,则今天台湾问题的解决就将失去根本的国际法依据。

我们所说的中国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统一和安全问题实际是一个历史过程。清朝康熙年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是有史以来中国第一次以近代主权国家的身份与外国签订的界定国家边界的双边国际条约。此时的中国面对的已是似虎豹觊觎的西方列强。从那以降,特别是到1840年以后,以传统的“宗藩朝贡”的“华夷体制”为特征、以中国的中央政权为核心的古代东亚国际体系,在与西方国家主导的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发生的历史碰撞中一败涂地。中国遭受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切肤之痛,其指标性特征就是因战争、政治、外交的一次次失败,使中国不断地与西方列强签订种种的不平等条约,甚至被迫割让国土。在这个百年历史进程中,清政府实际领有和控制的有效行政司法管辖空间和国家领土在不断缩小。

这个进程除去包括了中国近代史上一个又一个的屈辱之外,也包括了中国人和中国政府开始认知世界,并且逐渐认识、承认和接纳国际法及西方主导的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过程。因为中国已经被纳入这个国际体系,要与其他国家包括周边国家打交道,就不得不承认现行的国际体系,承认现行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社会的基本制度。你可以不喜欢、不承认、不遵守这些制度,但是你很可能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并最终仍不得不“回归”,只因为这一国际体系是西方列强建立并主导着的。自晚清以降,中国政府积弱不强,中国外交屡战屡败,国家领土主权利益不断丧失,直至新中国建立。

有一点需要给予说明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暨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曾一度使中国的领土主权出现过近代以降短暂而空前的完整和统一。当时的中国一度跻身世界五大强国之列,成为联合国五大创始国之一。籍此历史时机,其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举废除了1840年以降晚清政府同西方列强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此点之重大历史意义,今人是应予以充分估计的。

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1946年,中华民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分别委派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树立主权碑。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这些无疑已成为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南海主权诉求的坚实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基础。

新中国60年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努力

建国之初,新中国即面临一个巩固、建设与维护、发展国家主权的极为艰巨的任务。首先,此前的中华民国政府并未进行抑或完成与周边国家的勘划边界事宜,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自然留给了新中国。

在与周边国家划界这个问题上,有两点须予以注意:其一,事实上,近代以来中国的清政府、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在周边长期面对的,曾是几大西方列强:北边是沙皇俄国(1917年之前),西边是占据了南亚次大陆并积极谋求北上的大英帝国,南边是占据了印度支那的法国。而在1945年以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风起云涌,这些老大帝国一一崩解,中国周边的前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成为新中国的“新”邻居,印度、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朝鲜、印尼、马来西亚等国无不建国于1945年之后。新中国成立伊始,即面临着与这些同样是新独立国家的近邻共同缔结边界条约的历史重任。

其二,无论在政治上、外交上还是在划界谈判的技术层面,在历史留给新中国的这个巨大而繁重的勘划国界任务中,都“天然地”隐含着在新中国与这些新独立国家在建国之前的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许多极其复杂的、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如何处理晚清以降中国政府曾与其时的俄、英、法等国签订的那些丧权辱国条约(包括一些似是而非的划界条约)的问题,以及所谓“麦克马洪线”一类的问题。对于中国周边这些新独立国家来说,与中国勘划边界的问题也是它们所必须面对的复杂问题。而其时中国与邻国所有海洋边界的勘划均付阙如,《国际海洋法》也尚未诞生。这一切对于60年前的新中国来说,不仅是完全陌生的,而且其中的艰难性与复杂性也是可想而知的。

建国60年来,经过巨大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勘划陆地边界问题已取得巨大的成就。中国有14个陆上邻国,迄今已先后与其中12个邻国签约划定了陆地边界,分别是中缅(1960年)、中尼(1961年)、中蒙(1962年)、中朝(1962年)、中阿(富汗)(1963年)、中巴(1963年)、中老(1991年)、中哈(1998年)、中越(陆地边界,1999年)、中吉(2002年)、中塔 (2002年)、中俄(2005年)。已划定的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线总长度22000多公里的90%。这些无疑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伟大外交成就,这些成就已成为奠定我国今天稳定的周边外交大环境的基石。

其中对于彻底改善中国周边战略形势起了极为重大作用的划界事件,莫过于中苏(俄)边界和中越陆地边界的成功划定。

中国与俄、哈、吉、塔几千公里的陆地边境线一举划定,从战略上根本解除了北部漫长边界如芒刺在背的几十年后顾之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苏东剧变带给中国的最为丰厚的战略红利。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生效,使一度困扰中国周边战略安全全局的南方边界获得长治久安,同时标志着中国与邻国的陆地边界,除中印(以及中国不丹)边界外,基本得到全面解决,从而使得中国的陆地边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安全和国际法保障。正是在这些已界定勘划成功的双边国际条约之中,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安全得以实现。

中苏边界谈判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两国关系的恶化,谈判几经挫折,并一度停滞,中苏在边界地区甚至一度爆发军事冲突。上世纪90年代之后,中苏边界谈判步伐大大加快。1991年5月,中苏签署了《中苏国界东段协定》。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该协定。2004年10月,中俄两国签署《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彻底解决了两国间所有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在中苏边界谈判中,苏联最终没能同中国就西段边界达成最后协议。苏联解体后,继承苏联与中国西北边界遗产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四国依然延续了同中国边界谈判的势头。1994年9月中俄签署《中俄国界西段协议》。1994年4月《中哈国界协定》签署,1997年9月、1998年7月又签署了两个国界补充协定。1996年7月《中吉国界协定》签署,1999年8月签署《中吉国界补充协定》。1999年8月《中塔国界协定》签署,2002年5月签署国界补充协定。至此中国西北边界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中国和越南在1979年曾爆发过边界武装冲突,此后两国边界谈判直到1993年8月才得以重开。双方经过16轮谈判,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在河内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7月6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互换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统一和安全尚未完全实现

今天我们所论及的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作为空间范围的,中国的法律为之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种主权由此也应当是完整、统一和安全的。然而,就目前状况而言这三者都尚未完全实现。

首先,为中国国内法所规定和诉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领土并不完整。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并不完整。在现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框架中,一国领土主权的确立与实现,一方面是以国内法为依据,并通过有效的实际控制与行政司法管辖实现的;另一方面也是在与相邻国家共同确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加以确定、并通过共同勘划国家疆界得以实现的。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完成与所有邻国的划界勘界,尚与一些周边邻国存在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其中尚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即已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的领土(陆地与海域),长期以来却为外国占有或者实际控制。这样的状态,说明中国的领土主权还远谈不上完整。

其二,中国的国家领土主权尚未实现统一。这主要是指60年来海峡两岸两个政治实体的分离分治现实。

其三,中国国家领土主权尚存在重大的现实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60年来的中国周边外交关系,总体是和平的、和睦的,但中国也曾经多次因为领土主权纠纷,与邻国发生战争。因此,只要仍存在着与周边邻国的领土主权争议,中国领土主权的现实安全隐患就将一直存在。

综上所述,中国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统一和安全迄今为止尚未完全实现。并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尚看不到最终解决的前景,尚须中国与周边当事各国付出巨大的政治与外交努力。环顾其他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世界性大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存在如此重大的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统一和安全问题。就此而言,在今后相当一个历史时期里,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统一和安全仍是中国国家核心战略利益。

中国国家领土主权形势依然严峻

其一,我国与周边邻国仍然有部分尚未划定的陆地边境,争议双方对这些共同边界尚存在着极大的领土主权争议。目前,中国与印度、不丹尚未进行边界划界。其中,中印双方对边界地区的领土主权争议涉及大约12.5万平方公里,已成为中国领土主权历史遗留问题中最重大的现实问题。中印双方均对这一面积巨大的全部有争议边界地区提出诉求(印度实际控制的区域约有9万平方公里)。因为涉及的领土空间巨大,中印之间几十年来一直在边界问题上进行艰苦的政治、外交纠缠,甚至发生过重大的军事冲突。目前,中印边界虽然尚未划定,但两国都同意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解决边界问题,并采取措施缓和边界局势,维护边界稳定。

其二,相比之下,中国的海洋领土主权问题更为严峻。我国的领海海域除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东侧太平洋海域,还包括我国法律及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关大陆架海域及200海里经济区。中国的海洋国土,海洋生物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动力资源丰厚,极具重要的经济价值。同时,作为国际海洋通道,其战略意义尤为重要。目前,除中越之间的北部湾海域已成功进行签约划界之外,我国与八个海上邻国均有海洋争端,争议海域面积达到150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海域辖区的1/2。

我国与日本之间存在着东海划界及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

中朝、中韩之间在我国黄海、东海海域也存有主权争议。

中国南海分布着东沙、中沙、西沙、南沙四个群岛,其中东沙群岛主要岛屿和岛礁,现在台湾当局实际控制中,西沙群岛基本上被我控制,目前主要存在争端的是南沙群岛。

国际上对资源的争夺及对于战略通道的控制,将使中国海洋疆域划界问题的解决变得旷日持久,也将使海权斗争更趋复杂化和激烈化。

存在极为独特的国内特殊边界问题

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各行政区划之间的边界应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国内法规定,纳入国内行政管理体系。但是,基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边界,大陆与台湾(以及澎、金、马诸岛)之间的边界采取特殊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这种情形世所罕见。

粤港、粤澳边界曾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历史的屈辱见证,现实则是“一国两制”的政治体现。香港、澳门都是经济高度发达、人口极为稠密的地区,按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原来实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目前,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生活方式、生活水平对内地群众还很有吸引力,但是两地均难以承受人口的大规模涌入;由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不同,也由于地理因素的影响,跨境犯罪在粤港、粤澳边境地区活动猖獗,一些港澳黑社会组织不断向内地渗透。因此,对粤港、粤澳边界实施不同于其他行政区划边界的特殊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的。这种特殊的边界管理制度还将执行相当长一段时期。

台湾海峡构成了台湾岛与祖国大陆的天然分际。台、澎、金、马及其所属岛礁海域,目前在台湾当局的行政治理与司法管辖之下,中国的国家领土主权因此处于事实上的分裂和分治状态,但这并未能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以往,台湾地区的历代领导人都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但是近年来,特别是民进党执政后大肆推动“台独”活动,引起了台海局势的紧张,严重威胁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安全。中国统一大业和东南沿海边境安全稳定面临严峻的挑战,关乎中国统一的千秋大业暨中国的核心战略利益。

新世纪的新形势与新问题

在21世纪新的国际环境中,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着许多新的国际法问题。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发展法等一系列新兴法律的兴起,国际法的客体也在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保留范围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国际法的客体范畴。目前,根据环境法、海洋法、外层空间法等多个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传统国家主权从未涉及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许多领域,诸如极地、外层空间、公海、国际海床洋底等都已经被纳入国际法的客体范畴,并以“无主物”、“共有物”、“人类共同财产”以及“人类共同遗产”三种类型确认了这些领域作为“全球公域”的法律地位。“全球公域”在国际法上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其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必须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共同开发和利用,并排斥或禁止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其主张主权权利。据此规定,这些区域从此成为国家主权的禁区,任何国家不得凭借其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优势在这些区域主张主权,这无疑是对主权空间范围扩张的一大限制。但是,同时这些“全球公域”也成为了由所有主权国家“国际共享”的“新边疆”。

由于中国国家实力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国家利益逐渐溢出传统领土边界,使得在我们的传统国界之外,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寓涵于国际共同主权之中的种种崭新的中国国家主权利益。这些新的东西包括上述提及的国际海洋通道、国际共同海域、国际海底、南北极地、外层空间……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维护中国在这些空间领域的国家主权权益,同时,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这方面国际制度的制定,将其作为切实维护新世纪中国领土主权“新边疆”的有效途径。这不仅仅是一种国际共享,也是一种责任,是中国作为一个日益成长的大国,应当对人类文明建设做出的积极贡献。

相关的法律建设和教育公众问题迫在眉睫

与我国领土主权问题的严峻现实相比较,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显得明显不足甚或缺失。

这里,还有一个教育公众的问题,其已成为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一项极其艰巨的历史任务。例如,在未来解决中印边界问题,以及在解决南海多边领土主权争端中,需要大力培育中国公众对于解决领土主权纠纷的正确意识。同时,还需要培养国民的国际法意识和普及相应的知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其实,国际法即使在欧洲也是近代以来才有的,近代的国际体系实际也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才建立起来的。过去150年以来,中国人及历届中国政府对国际法也是一个逐渐的认识、承认、接受、接纳并且融入的过程。在古代长期的历史环境中,中国一直处于东亚华夏宗藩朝贡体系的“中央”。只是到了近代,在与西方列强碰撞之后,中国人才开始知道世界之大,才开始知道东亚之外存在一个国际社会。时至晚清,整个国际体系和外部世界突然展现于中国面前,而且是带着坚船利炮呼啸而来的,紧接着就是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割地赔款,结果是大清朝的灰飞烟灭和国家的积弱不强。正是在这种腥风血雨之中,中国人认识了近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这实在是一种历史的无奈。今天,当中国改革开放历经30年深刻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之后,中国人发现,国际社会不仅是有规制的,而且随着国际法的硬化,它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正越来越大。正是在中国承认和接受国际法这个进程中,随着国力的强大和自身分量的加重,中国已步入了积极参与国际法体系建设与改革的新的历史进程。

目前涉及中国领土主权问题的主要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条款中所规定的一些原则性法律规定

与12个相邻国家签订的相关陆地边界条约

与越南签订的北部湾海域划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不丹王国政府关于在中不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中印两国《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关于在中印边境实控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和《解决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条例》

笔者认为,在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中,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目前还仅限于对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做出了权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规定的其他大片中国领海基线的权界尚付阙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相关权益空间自然也无法得以权界;有关中国领空主权的法律尚缺;因中印、中不(丹)尚未划界,故中国陆地领土主权边界的法律权界尚不完整;有关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包括涉及国界地图的测绘、公布、出版等)的法律法规空缺;……

坚持以和平的、外交的方式解决边界问题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当相邻主权国家间存在领土主权争议与纠纷时,通常通过和平的、外交的方式或国际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反之,即只有诉诸武力,以战争的方式解决,只是此种方式在现代国际环境中已越来越受到摒弃,也不断被实践证明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并且通常是无效的。以中国外交为例,建国60年来,中印、中苏、中越之间都曾因领土主权纠纷发生过陆地边界战争,还曾与南越和越南先后就南海的主权争议爆发过海上军事冲突。然而,中国与前苏联国家(俄、哈、吉、塔)领土主权问题的解决,中国与越南陆地边界问题的解决,中国与越南北部湾海域争端的解决,以及中国与十几个陆地接壤国家疆界的成功划定,并不是以战争方式,而恰恰是以谈判的方式、外交的方式加以最终解决的。这些都为今后解决中印领土争端,以及与相邻国家解决东海和南海的海洋领土主权的争端,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所谓不打不成交,似乎是只有打过仗才知道和平的必要与弥足珍贵。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现代国际环境中,战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同时,即使发生过战争的国家也仍然可以通过和平的、外交的手段最终划定边界。一部欧洲近代史证明了这一点。中俄和中越划界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上世纪60年代的中苏关系降到了冰点,当时中苏为边界纠纷大动干戈。仔细分析当时中苏双方实力,苏联的军事实力远远超过中国,但最终中俄边界的划定,中国与俄、哈、吉、塔之间数千公里的划界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并没有通过武力而是通过外交方式解决的。中越之间也是如此。1979年之后中越就边境问题进行了10年的战争,现在中国和越南的实力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但中越陆地边界的划定也并没有因为中国与越南之间国家实力大小、强弱悬殊,强大的一方便可以通过武力拿回领土。相反,中越陆地边界及北部湾海域边界的划定,最终也是通过外交方式解决的,同时也为双方进一步的海域边界的划界积累了善意和经验。上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都是亚洲的新兴国家,但在1962年边界战争之后,中印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近年,中印关系有了长足的发展,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历史时机日益成熟。借鉴上述经验,中印之间仍然可以,相信也可以创造条件以和平的方式、外交的途径最终解决双方的边界纠纷。

在中国与周边国家进行边境谈判时,要充分利用和抓住国内环境和国际大环境变化中的历史契机,即所谓“战略天窗期”。不妨设想一下,若没有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中俄、中国与哈、吉、塔之间边界的划定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段中顺利完成。同样,如果没有最近十几年或更长时间内,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友好关系和战略互相依存的国际大格局及和平大环境的营造,中越之间陆地边界的划定也是不可能那么顺利的。这些就是我们所说的 “战略天窗期”。仍以中印关系为例。现在的中印两国各自都进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持续繁荣、国家复兴的历史时期,而中印关系也处在中印建交60年以来又一良好时期,国际社会对中印两国寄予了很大的期望,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中印也迎来了一个解决中印边境问题的最佳时期,也即我们所说的“战略天窗期”。天窗一旦打开,机会稍纵即逝。历史时机一旦错过,而后各自国内环境变化了,或者是国际大环境变了,就不再有这么好的机遇了,即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当然,与周边国家解决历史遗留的复杂边界纠纷,除了要依赖于国际大环境的有利变化,最根本的条件仍然是自身综合国力的发展及国内环境的建设。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国力空前增强。现实的中国处于近代以来国力最强大,国际地位、角色、分量、身份最优越的时期。有了这样坚实的国内政治、经济、外交、公民社会的成长等根本的国力基础,政治与外交上才能有底、有资本、有砝码,才有解决国家领土主权问题的根本战略实力。

划界谈判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外交业务。外交谈判的特征是和平性,谈判本身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既要依靠经验,也需要智慧和技巧,需要熟悉国际惯例,需要国际法等方面的专业才能。在谈判中,应该着眼于战略大局,着眼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有进有退、有得有失、有予有取、有理有据,在坚持自身立场的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对方的利益关切,关照历史但不纠缠于历史,尊重现实从实际出发,才能使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划界谈判取得进展与成功,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及边境纠纷。

(本文图片除署名外为本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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