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文

2023-04-27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有利于降低企业物资的采购成本, 不断控制企业的生产成本, 进而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构建完善的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 可以依据不同的企业的物资招投标、物资的批量、物资需求的紧急程度, 利用不同的招投标方式, 开展招投标活动, 进而为企业集中采购, 选择有利的价格, 降低物资的采购成本。

2 物资招投标的相关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的大规模化发展, 传统的物资采购、物资管理模式不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新的物资管理模式应需而生。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有利于企业物资的集中采购、集中管理、集中配送等, 这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 为企业生产压缩了生产成本[1]。物资投标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有利于企业在物资采购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招投标方式, 并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中标者, 这是双向选择的过程。而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实现物资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选择最优的合作对象, 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 构建完善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

3.1 不断完善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

国家在物资招投标管理上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所以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并结合相关的物资投标管理规范, 不断完善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为了更好地进行物资招投标的管理, 企业可以建立招投标管理的委员会, 对企业物资采购的招投标进行管理,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 不断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 并负责招投标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促进企业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顺利进展。其次, 为了让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要成立物资招投标管理的办公司, 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来负责企业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编制相关的招标文件, 并组织企业物资的招投标工作。最后, 要打造专业化水平高的物资招投标工作团队, 不断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素质, 更好地为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服务。

3.2 建立健全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

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建立要本着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招投标工作中遵循最优原则, 要诚实守信, 促进物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所以要建立完善的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2]。要根据国家对物资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发展实际, 不断建立健全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 并编制物资招投标的业务开展流程。在完善物资招投标管理的同时, 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促进企业有效的组织物资招投标工作, 实现物资采购招投标的合法化和利益的最大化。而物流企业要根据招投标物资量、招标物资的不同以及招标组织使用的紧急程度, 制定合理的招投标方式, 以满足企业的生产需求。与此同时, 物资招投标要重视物资招投标的质量, 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 在此基础上降低物资采购和运输成本,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提高企业的生产经济效益。

3.3 加强物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对物资招投标监督办法的规定, 对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要深入监督物资招投标的每个环节, 把我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并不断完善招投标的风险防控措施, 促进企业物资招投标的规范管理, 切实保障物资招投标管理的效果。

4 主要物资招投标的介绍

4.1 委托公开招标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来看, 凡是符合规定的发型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招投标, 可以委托给符合规范的物资招投标单位实行公开的招投标。根据国家对物资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公开进行招投标的材料和设备要在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网上进行公示, 并且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在公开的物资招投标会上, 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对物资招投标进行全程的监督。

4.2 邀请招标

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可以同时邀请几家生产厂商进行招标工作, 通过综合评委会对几家生产厂商进行综合评估。物资招投标的开标时, 按照国家对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选择合适的生产厂商。在选择生产厂商时, 要注意选择有竞争力且市场定价符合企业招标要求的生产厂商[3]。这样的招投标, 有利于不断缩短招投标的时间, 有利于厂家及时生产所需的物资, 进而缩短厂家的供货周期, 这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 也节省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4.3 比价招标

如果企业在物资招投标过程中, 只有两家投标单位或者技术设备单位符合投标要求, 这就需要在这两者中择优选择。利用比价采购招投标, 综合评估确定中标厂商。在比价的时候, 要是招投标的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一家, 若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将比价采购改为定价采购。

4.4 定点议价投标

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招投标时, 要是对所需采购的物资要求比较严格, 必须有专门的生产厂商来生产的, 或者所需物资为专利产品的, 则需要采用定点议价采购。议价投标综合评估确定中标生产厂商, 这有利于促进技术进度, 促进生产厂商的持续性发展。

5 结语

综上所述, 物资招投标需要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规范物资招投标工作。物资招投标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直接关系到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因此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 促进企业物资采购, 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物资采购成本, 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摘要:物资的集中招投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对企业进行管理, 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 不断降低企业物资的采购成本。企业物资投标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有利于企业将同等价值的物资、工程和各类咨询服务招投标的需求管理让专业性的投标单位来进行统一的招投标工作。而定标后可以让企业直接和中标的单位签订合作合同, 进行物资采购、工程承包等, 并通过网站来发布合作。物资的招投标管理, 有利于物资集中管理, 构建统一的物资管理体系。本文根据自身多年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经验并结合广泛的社会实践调查研究, 就物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展开了相关探讨, 望能提供借鉴。

关键词:物资管理,招投标体系,成本,构建

参考文献

[1] 吴建梅.浅谈如何加强物资集中招投标管理[J].教育 (文摘版) , 2016 (2)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2005年5月30日在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积极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晴雨表”、“调节器”、“减压阀”。今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以来 ,区信访办公室利用各种方式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努力使《信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修订《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迈出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是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了深刻认识新《信访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区信访 1

办认真开展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集中学习,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4月份以来,信访办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的“四进”活动,深入社区、村组和农户,利用蒙、汉两种语言向广大群众宣讲、宣传条例;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了《信访条例》,共参加168人次;装备了一辆宣传车,在区乡两地进行为期半个月的信访条例的宣传;举办了公务员信访条例考试,建立了信访条例宣传栏,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派发宣传单、散发宣传册、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宣传,形成立体宣传声势,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正确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宣传优势,做好专题宣传工作。以教育干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自条例公布之后,区信访办和广大信访联络员都对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学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着许多新的理念、新的思路,80%的内容是新增加的,从制度到程序很

多都发生了变化,我们要求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通过学习《信访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特点的认识,提高信访业务水平,努力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方法,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要求他们从登记、受理到各种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时限的要求、告知的制度等环节做起,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保障上访人的权利,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4月份,区信访办工作人员还分别参加了自治区和市政府举办的《信访条例》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对做好当前信访工作和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了对《信访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信访条例》从制度上对信访工作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区信访办结合《信访条例》的宣传,将进一步抓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包括规范办信、接访程序,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和承办制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和交办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重要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从而形成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建立规范化的信访业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同时,区信访办要求各单位信访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关于开展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结案、回复等程序加以规范,加快建立以督查督办为主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改变信访部门长期以来协调不到位、督办效果不理想的被动局面,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把贯彻《信访条例》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新的《信访条例》的实施,适逢全党按照中央部署,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对于信访工作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动力。通过先进性教育,信访工作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得到提高。区信访办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把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先进性教育的学习,通过信访条例的贯彻,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得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处理重复访、越级访中的突出问题作为边学边改、边议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并通过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地思考在贯彻《信访条例》中间,我们的信访指导思想、信访理念上有什么差距,有什么问题?认真地思考我们在工作作风上、在抓落实的问题上有什么差距,有什么问题?通过扎扎实实的整改,把先进性教育落实到解决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上、落实到解决当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扎实做好信访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发挥合力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区信访办从建章立制入手,强化了内部建设,配备了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程序,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问题涉及面很广,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涉及各个方面和各个职能部门,区信访办已协调各职能部门设置了信访联络员,及时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促进信访问题解决。今后区信访办将进一步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信访工作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由于区信访

办工作人员少,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业务水平不精,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目前我区的信访工作仍然处于低位运行的阶段,许多工作无法做深、做精、做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我们有信心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确保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一、单项选择题(4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 B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 C )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 B、专业技巧 C、专业知识 D、文化知识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 A )为申请人。 A、核准登记的企业 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C、 全体合伙人 D、合伙企业代表

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 D )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创始人 B、 代理人 C、出资人 D、主要负责人

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 D ) A、企业股东会 B、企业董事会

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 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 B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3 B、5 C、6 D、10

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 D )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 B、共同被申请人 C、共同申请人 D、第三人

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 D )。 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 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 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 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 A )

A、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C、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D、由申请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1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期限如何计算?( C )

A、自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 B、自缴纳罚款期满之日起计算 C、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D、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下面( A )不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A、申请复议的费用 B、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行政复议机关 D、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2.发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 C )

A、不予受理 B、直接变更被申请人 C、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D、驳回申请

13.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 A、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复议

B、必须向两个部门同时申请复议 C、应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D、应该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

14.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D ) A、由先受理的部门作出复议决定 B、由国务院作出复议决定 C、由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复议决定

D、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15.下列行政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B ):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B、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

C、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D、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1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B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A、3 B、5 C、7 D、10

17.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的,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 B )

A、共同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B、先收到申请机关受理 C、协商确定由一个机关受理 D、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受理

18.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B )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A、2名 B、2名以上 C、3名 D 、3名以上

19.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 C )的方式审理。

A、书面 B、开庭 C、 听证 D、实地调查

20.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B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A、调查函 B、证件 C、 批准通知 D、执法徽章

21.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 A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A、不计入 B、应计入

C、 可以计入 D、可以不计入

22.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 C )承担。

A、被申请人 B、行政复议机关 C、当事人 D、当事人和被申请人共同

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D ) A、撤回申请 B、调解协议 C、终止申请 D、书面和解协议

24.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B ) A、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并送达和解协议

C、和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D、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和解的内容进行审查

25.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有什么影响?( A )

A、不影响审理,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B、终止审理 C、撤销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D、中止审理

26.刘某因不服甲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乙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刘某因病去世,若其子刘三自刘某去世满( C )日仍未决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乙市烟草专卖局可以终止本案审理。

A、15 B、30 C、60 D、90

27.以下哪一情形不属于应该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 D )

A、林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B、张某依法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协议 C、王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后因同一行为涉嫌犯罪被变更为刑事拘留 D、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下落不明

28.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终止适用

于( D )的情形。

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死亡 C、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要求调解

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9.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 C )。

A、撤销 B、撤回 C、终止 D、中止

30.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 C )该具体行政行为。

A、继续审理 B、中止审理 C、撤销 D、改变

3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C )日。

A、15 B、30 C、60 D、90

3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对以下哪一事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B )

A、行政赔偿 B、案件定性 C、行政补偿 D、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3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A ) A、行政复议调解书 B、行政复议和解书 C、行政复议决定 D、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34.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行政复议调解书经( C )发生法律效力。

A、送达 B、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C、双方签字 D、复议机关批准

35.除下列情形(D )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 C、行政补偿纠纷

D、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6.( B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A、乡镇 B、县级 C、地市级 D、省级

37.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 A )。 A、行政复议意见书 B、责令整改通知书 C、撤销决定书 D、行政处分通知书

38.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 B ),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A、行政复议意见书 B、行政复议建议书 C、行政复议整改通知书 D、整改建议书

38.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D )。

A、审批 B、审查 C、征询意见 D、备案

39.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 A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治安处罚 B、开除 C、经济处罚 D、人身强制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 C )起施行。 A、2008年1月1日 B、2008年8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D、2007年10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13题)

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承担以下哪些职责?(ABCD )

A、办理与复议相关的行政赔偿事项

B、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C、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D、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ABD )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D、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股份制企业的(ABD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股东代表大会

4.行政复议过程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BCD )。

A、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B、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5.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复议期间(BD )

A、只能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B、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只能依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表述正确的是(ABCD )。 A、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ABCD ) A、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B、被申请人的名称

C、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D、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8.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 )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B、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C、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D、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9.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ABD )。

A、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B、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C、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3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D、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0.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AB ) A、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B、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C、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组织鉴定 D、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1.行政复议期间,以下哪些属于应当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ABC )

A、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B、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C、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12.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ABCD )。 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13.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驳回,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D ) A、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B、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C、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D、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三、判断题(34题)

1.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口头委托。(× )

5.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

8.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

10.行政复议机构不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

11.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12.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1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1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15.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但不得直接受理。( × )

1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

参加。( × )

17.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8.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

19.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时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20.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21.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2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 )

24.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25.中止行政复议,满3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 )

26.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7.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直接变更。( × )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 )

29.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

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 )

30.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新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 )

31.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复议机关备案。( √ )

32.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访问次数:41722 ]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公寓、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个别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在不同宿舍类型中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取得学士学位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一学年从每年的9月初计至次年的6月底,共10个月。暑假对计划内未毕业学生提供免费住宿。 第八条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合培养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住宿学生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一条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完成次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手续,退宿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校区宿管办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在各宿舍楼公布相关通知。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第十二条校区宿管办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校区宿管办,由校区宿管办更换门锁。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假期内,非本宿舍楼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寝室,住宿学生需会客,应安排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需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长负责、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校区宿管办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水电使用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现象。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条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申请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校区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校区宿管办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陪同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须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得随意拆卸。 第七章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宿管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校区宿管办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

第三十五条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寝室”评比活动,由宿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文明寝室”评比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成绩评比产生(“文明寝室”评比时“免检寝室”优先)。 第八章奖励

第三十七条宿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2.宿管中心对当年的学生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楼管会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3.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4.宿管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5.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九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宿舍楼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1.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6)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7)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饲养宠物。

(9)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10)打扫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11)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2)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 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4)乱丢烟蒂。

(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8)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9)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 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4. 违反《浙江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5. 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如违反宿管办法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校区宿管办批准,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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