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02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针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为了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局成立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组,于今年8月对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调研。本次调研采取座谈、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重点就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基本情况、党建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结合今年的年审注册工作,对全市律师的政治面貌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研,全面掌握了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情况,摸清了底数,也发现了我市律师党建工作中的亮点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基本状况

2003年以来,我市律师业因原有的律师事务所暂缓注册,导致我市的律师也成空白状态,2009年在我局的积极协调下引进了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并于2010年8月被内蒙古司法厅批准注册。现该所从业律师13人,其中执业律师7人、实习律师6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建设也随着律师业的发展而发展壮大,具有党员身份的律师所从业人员3人,律师党员占执业律师的29.8%;党员的平均年龄轻、文化程度高,35岁以下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50%,并且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一)律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基本正常。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

1 生命力活力的体现,支部有活动才会有生命力活力。通过发放的份律师党员调查问卷统计,90%的律师党员经常参加组织生活,80%的律师党员反映所在支部经常开展活动,30%的律师党员评价支部生活形式单一,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大多数党支部开展活动主要以支部会议为主,而支部会议的内容又以传达上级会义精神、学习上级文件为主;部分党支部将支部会议和所务会议结合在一起,没有专门的支部生活会;有的党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常有创新,丰富多彩,如将党员活动与行业奉献相结合,将党建工作与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相结合。

(二)大多数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从调查表反映的情况看到,90%的非党员律师认为大多数律师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据统计,律师党员多数是所在律师所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大部分律师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较好地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他们带头遵纪守法,带头诚信执业,带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领广大律师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市没有一名律师党员因执业违法违规受到处分。

二、律师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一)部分律师党员党的意识有所淡化。集中体现在一些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表明党员身份,将自己等同一般群众;一些律师党员政治意识淡化,不重视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价值观念扭曲,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组织活动热情不高,在执业中急功近利,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这些律师党员放松了党的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世界观改造;二是一些律师党支部软弱无力,未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未能为党员强化党性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 创造条件。

(二)部分律师党支部没有发挥作用,少数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调研发现,有的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 “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好,并且主动开展活动的少,而开展活动的内容简单、形式单一,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有的支部除了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外,没有召开过组织生活会,更淡不上组织开展其他活动了。在这些支部里出现了“党员找不到组织”,群众不知道谁是党员的情况,表明了这些党支部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党支部所在的律师所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或者是由规模小的律师所联合成立的联合党支部。这些党支部的书记一般不是所主任或合伙人,党支部的活动得不到律师所的理解和支持,律师党员忙于业务,无活动时间又无活动经费,致使党支部生活不正常,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无从体现。二是有些律师所负责人、律师党员对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紧迫感不强,认为律师所只要搞好业务、不出乱子就行了,党建工作搞不搞没关系,因而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三是有的律师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时律师所能不能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认识不清,导致了行动上停滞不前。四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律师身份,淡化党员身份,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的工作,对党组织生活不感兴趣,党员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三)律师所党支部活动经费缺乏。这是律师党建工作遇到的最大的难点和问题。党支部没有经费,就难以开展活动或只能开展一些不需要经费的活动。目前,除少数律师所党支部能自筹经费自主开展活动外,大多数律师所党支部的活动都是由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和市、区司法局组织推动,活动经费“挪用”了司法局办公经费和从市律师协会会员费中支出。律师所党支部经费缺乏是一个长期的老大难问题,

3 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上级党组织在律师党建经费上没有给予支持是其原因之一。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所外,一般没有专门为党支部解决活动经费。

(四)对流动党员管理较为困难。个别党员特别是外省籍调入的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有的甚至不表明自己的党员身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组织”的现象。目前全市律师队伍中尚有81名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其中大部分是在本地退休、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老党员,但也有少数无正当理由却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不接转的原因:一是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繁琐,特别是跨省的接转,更是费时费力,加之律师工作流动性大,这也间接造成了个别党员不愿意接转组织关系。二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员身份,不愿接转组织关系。

(五)在律师中发展党员难度大。一个时期以来,加入共产党对律师吸引力不强,部分律师更愿意加入民主党派。其原因:一是部分律师认为加入民主党派政治发展空间较大。律师加入民主党派后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机会比中共党员大得多,而且加入民主党派还可以有机会进入民营企业家的交际圈子,有利于业务的拓展。二是律师所党支部对发展党员不重视、不主动,没有发展计划。有些党支部党务工作者对发展党员程序不熟悉,不知如何去发展党员;有的党支部无活力,没有发挥作用,缺泛影响力,无法吸引优秀律师向党组织靠拢。三是从发展党员的程序上看,非党员律师普遍反映加入共产党的程序繁琐,从入党积极分子到预备党员的时间长,一些有意向入党的优秀分子也因此打消了入党念头。四是部分非党律师对入党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入不入党对律师执业没有影响,入了党后对执业并没有帮助,反而在思想上组织上受约束;有的片面认为,党员只

4 有交党费的义务,却鲜有权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必须重视研究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确实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发展出现新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推进律师党建工作“一个提高,四个强化”。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对于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建设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方法新经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党组织和广大律师党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认识上升到律师党建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律师队伍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高度,进一步增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广泛开展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律师党组织和党员的地位、作用宣传,律师行业党员的先进典型宣传,提高广大律师对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的认识,为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打好思想基础。律协党总支要积极协调联系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不断扩大律师党员的社会影响力。

(二)强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要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一是进一步理顺律师党建工作的管理体制。适应我市律师管理体制,我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坚持以所在区司法局管理为主,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指导的双重管理体制。在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以块块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的律师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律师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新思路,在时机成熟时,将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改为市律师协会党工委或党委,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指导全行业党建工作职能和作用。二是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形成市司法局党委和统一领导,市律师协会党总支牵头,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具体负责,律师管理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要结合开展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各区司法局党组织指导律师事务所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三是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沟通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作出工作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确保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强化律师行业党务工作,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市律协党总支和各律师所党支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好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律师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律师

6 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党的知识和党务知识培训,是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保障。建议市委组织部把律师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范围,每年组织安排一次律师党员高层次的专门培训班;市区司法局党组织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也要制定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培训计划,确保律师党务工作者、律师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每年都能够参加一次党的知识、党务知识的培训。要适应新时期的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强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利用各地律师协会普遍建立的网上定期培训、业务培训等载体,精心设计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健全律师党员档案,实现律师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要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律师党员,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退(离)休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一时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对于新执业、转所和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党员,律师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党员的转入、转出的要实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新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原来已是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律师所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材料的衔接和移交工作,加强培养教育,确保培养教育工作有效衔接,不脱节不断线。律师所党组织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探索解决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方法和途径。根据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六个一点”办法积极探

7 索解决党支部活动经费的途径:党支部所在律师事务所适当解决一点;市律师协会在每年会员费收支预算解决一点;律师所党支部通过开展公益性法行服务活动解决一点;律师所党支部建立支部活动基金向党员个人募集解决一点;上级党组织全额返拨党费解决一点;建议税务部门以退税方法在律师所上交的税费中按照党员数解决一点。

(四)强化律师党建固本强基工程,切实加强律师所党组织建设。一是根据律师党员数量、分布状态等,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帮助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联合组建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业的广泛覆盖,做到律师事务所建在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要大力加强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注意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二是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适当的地方挂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牌子,为党支部建立党员活动室,在律师介绍栏里公开律师的党员身份,为党组织和党员树立形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也便于群众的监督。三是健全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市律协党总支要加强指导,督促并帮助律师所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要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组织律师所党支部开展与律师行职业相适应的党员活动,使党支部活动贴近律师工作、贴近律师业,为党员群众所欢迎,为律师所管理者所理解和支持,努力为律师所党支部和律师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创选条件。要以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大局,服务科学发展,

8 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建立健全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内关怀和监督等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律师党员做依法、诚信执业的模范,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积极推动律师所党支部与村居党支部挂钩结对子,组织党员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普法宣传,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关于实习单位

作为淄博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是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作风干练、办案认真、工作效率较高的年轻化律师队伍,以及一批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丰富的专家、顾问。我有幸能接触这么多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 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

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四、关于实习思考和经验总结

(一)理论知识是基础,实践经验是关键

在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往往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因此我们更应该积累经验。积极努力学习提高。

(二) 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为此,作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培养良好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执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与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良好关系,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径之一。

(三) 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第一,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那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那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是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的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辩护很有帮助的。也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五、结语

这两个星期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让我明白作为一个法律人的不易和艰辛。也明确了自身努力的方向,总之,一段快乐的实习给我的人生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血液,为我的法律职业者之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据我观察了解,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

在学校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也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进入律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5,律师收入不均衡,”20/80”定律表现较突出。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一般挂靠律所的律师,即使说代理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律所要拿走其中的大部分,一般律所都有规定抽成比率,T所是50%,一般的律所也是45%以上,这种抽成就叫做所谓的“管理费”。律师也会有很多的社会应酬,人际开销也比较大。同时,厦门也是一个苛捐杂税很重的城市,这样以来,实际上最后到律师手里的钱并不是很多了。要真想成为所谓的金领,就要努力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的路径有两条:第一,自立门户,开一家律所。第二,一般律所都有内部规定,业务量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成为合伙人,比如T所就规定:年业务量达到20W就可申请入伙。一般成为合伙人之后,律师的待遇马上就可以提高一个档次,真正的成为所谓的金领。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新刑诉法有关于律师权利方面的修改

( 一) 律师意见得到重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据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针对那些疑难、需要侦查人员面听陈述和侦查人员重大违法的案件, 若律师提出对证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那么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并记录在案。以往, 在侦查人员的办案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微乎其微, 也就是基本上说不上话。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律师几乎是照着辩护稿机械的陈述辩护意见, 不仅律师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辩护律师的陈词滥调的辩护也会怠于听取。这种现象的原因, 首先是因为律师往往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解除到案件和被告人, 律师的准备时间短; 其次是, 律师的辩护意见往往只是开庭审理中的一个必要环节, 并未得到包括法官在内各环节处理人员的重视; 最后是, 律师辩护意见得不到重视, 了解案件始末的时间不够, 积极性受到了打击。

( 二)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颇有为律师以正身份的前进性, 根据以往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来看, 律师在案件办理的这一阶段身份一直不明确, 其应当为辩护律师或是被告人的代理人, 一直没有法律放的定性。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是旧的民事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这一情况的规定, 也没有给在这一阶段介入案件的律师一个明确的身份。会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进行调查, 对侦查机关进行的各项有效申请也会受到限制, 甚至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也不得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调查。这次新刑诉法就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律师在这一阶段不再是“无名无分”, 而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人。

( 三) 律师的具体权利得到扩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律师的会见权, 具体到律师申请会见的时限、要求等,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看守所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面。

二、新刑诉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 一) 律师意见得不到重视

如前所述,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都有规定在案件侦办过程中, 要听取律师意见, 甚至应当附卷。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 检察机关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 例如包括不构成犯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无社会危险性, 不适宜羁押, 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 检察人员要做到必须审查, 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法条陈述起来看似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那么这个“听取”, 实践中都是重在“听”, 是否“取”就是微乎其微了。正如开篇所说, 律师在庭审现场被法官“轰出”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 从前不可思议的事情人们见得多了却也觉得不奇怪了。那么会造成这种情况, 原因是多方的。首先, 律师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有的律师注重收益而草草应付法庭, 甚至连基本法理知识都不识。其次, 这种情况使得各方对律师这个职业不信任, 所以就会出现在庭审中, 法官不重视律师意见, 庭审完毕后法官对附卷的律师意见只字不提, 所附的律师意见石沉大海, 如此结果就是, 律师了解的情况得不到完满呈报, 律师对于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得不到重视。

( 二) 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 律师界一直反映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现象。会见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过允许才能会见的三类案件, 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针对“会见难”, 新刑诉法特别明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 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从法条的规定来看, 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贿赂案件一般是检察院自侦案件, 律师的会见更是难上加难。且不说贿赂案件一直是政府重视、法院重视,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想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就要经过等待和批准。于是又回到了上述的症结, 犯罪嫌疑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律师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这也十分不利于推进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进程。

( 三) 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凤凰网曾有一篇关于聂树斌案件的文章, 其中心内容就是围绕聂树斌案件的辩护律师一直阅卷困难而展开的。在这篇文章中说到, 聂树斌的辩护律师长达十年不能阅卷了解案情, 由此可以窥见我国在对待律师阅卷问题的症结所在, 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料和案情事实的重要途径, 也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律师不可能凭空捏造案情和辩护词, 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全面地阅卷, 就不太可能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也就难以充分履行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其实在司法实践中, 不管是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 乃至检察机关, 都有给予律师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提供条件, 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素。

三、针对上述实践中的缺陷的个人意见

( 一) 律师方面

正如上文提到的, 律师行业素质良莠不齐, 其中是不乏伸张正义、追求真相的律师, 但人们对律师固有的误解也是根深蒂固的。许多舆论媒体, 甚至是电视剧也报道和刻画利许多颠倒黑白、唯利是图的律师, 这也使得公众对大多数律师失去了信任, 而在现实中有关于法官、律师中饱私囊、私相贿赂的新闻也是是频繁出现。那么从整个律师行业来说, 应该做到的是提高这一行业的素质和公信力, 而不是在法庭和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只拿钱不办事。

( 二) 司法机关方面

就死刑、无期徒刑案件来看, 这些案件是强制辩护的案件, 被告人对法援机构派遣的律师大多数都是应付了事, 甚至于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这样的处理只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容易造成口供不一致, 这无形中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而且律师也没有能够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还有就是, 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能够聘请律师, 只是被动的等待案件的处理, 或者是继续隐瞒案件事实。因而, 我个人为在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律师作用的这一环节, 不仅侦查人员, 乃至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应该详细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理解律师是能够帮助他们的。“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 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 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这是已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尊重也是相互的, 司法机关和律师更应该体谅彼此立场, 尊重彼此的工作。

新刑诉是2015 年刚通过和施行的, 那么在实践中许多问题也慢慢显现。法律不仅有其前瞻性, 也存在有缺陷, 因而在实践中的缺陷也对法律的完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那么在这次新刑诉的修改上, 有关于律师权利方面的规定, 的确是有许多改进, 但是在实践中实施起来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 应当做到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摘要:纵观以往案件的审理过程, 律师几乎是照着辩护稿机械的陈述辩护意见, 不仅律师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而且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辩护律师的陈词滥调的辩护也会怠于听取。新刑诉法有关于律师意见的新规定, 不仅要求案件处理人员应当尊重律师提出的有关于案件的意见, 甚至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意见还应当随案附卷。想必这样的规定一定让律师行业为之鼓舞, 能使得律师行业对于案件处理的监督作用更加突出, 这样的裨益不仅能作用在侦查阶段, 更是贯穿了案件从侦查到审理终结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阅卷,会见,扩大

参考文献

[1] 滕宏庆.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规定探析——在新律师法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43 (03) :90-95.

[3] 中君贵.论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及其衔接[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2) :72-77.

[4] 郑艺娟.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J].法制与会, 2013 (33) :257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及价值、意义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业务可行性及风险,出具综合性法律意见并附相关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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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彻原则

全面原则要求“广”,透彻原则要求“深”。 书面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 就取得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第三方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揭示书面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状况出现。

三、区别对待原则

1、业务相对方发展阶段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如:创业期企业——侧重核心竞争力调查(创业团队、知识产权、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等)。

成熟期企业——侧重全面尽职调查。

2、业务相对方行业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如:高科技企业——侧重知识产权调查。

化工企业——侧重环境污染问题调查。

3、业务相对方背景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如: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侧重公司治理情况调查。

改制企业——侧重改制合规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解决调查。

四、独立原则

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 尽职调查律师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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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设立,有效存续(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关注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行业特殊证照、年检报告等)。

2、公司宪章性文件对经营、增资等的特殊规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及各修改本)。

3、调查股权结构:

(1)股东认缴资本是否已缴足(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2)股东的股权是否质押;

(3)股东是否变更(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工商档案); (4)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5)是否存在限制公司融资的股东协议。

4、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治理结构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

(2)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记录;

(3)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合理性; (4)董事、高管的重大人员变动。

二、业务相对方的业务及相关协议

1、调查相对方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信息: (1)重要供应商协议; (2)长期供货协议;

(3)上述协议对业务相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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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4)著作权清单及著作权文件; (5)域名等网络知识产权;

(6)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协议; (7)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协议,技术服务或咨询协议; (8)参与知识产权开发或对此作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其他雇员名单;

(9)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况; (10)知识产权担保信息;

(11)业务相对方提出的或针对业务相对方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未决/威胁提出的侵权诉讼、调查或索赔相关信息;

(12)知识产权开发中使用第三方技术的情况; (13)对业务相对方任何知识产权的分析或评估信息; (14)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信息。

四、业务相对方的债权债务信息

1、重大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包括应收/应付账款)及其实现的风险;

2、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代偿风险、追偿风险;

3、对外作出的重大借款/投资承诺;

4、有无侵权之债(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人身等)。

五、诉讼及争议信息

1、成立以来影响到业务相对方的全部已决、未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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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优惠或其他激励措施的细节及文件。

3、外汇登记证。

八、环保信息、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针对特定相对方)。以环保为例: 与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诉讼相关的所有文件(与政府函件往来、内部咨询报告、针对业务相对方或其子公司环境违规行为的 通知),目前的排污许可证或相关政府批文、当前环保工程的情况及相关工程文件、排污权交易情况。

第五部分:结语

律师尽职调查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了执行业务决策与否的底线,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决策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诠释,从而得出更明确的结论。现阶段在全国的发达地区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各项业务成功的法律保障,作为成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将律师尽职调查作为项目前必经的操作步骤,从而保障业务目的的成功实现。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因为我还没有执业就开始了执业律师的生活状况了。所里面没有给案子的义务,自己给自己找生活费。因此,刚刚开始的两个月,我闲得发慌,不知道何去何从,当初以为考过司法考试,做了律师就有好日子的天真想法被现实无情的撕碎。后来我就翻阅《中国律师》杂志和《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只有旧的赠阅的,看了觉得还是大有收获,对律师行业和其他律师的办案心得都学习了一些。而《人民法院报》就是每天必看的了。看他可以知道很多案例,遇到有用的文章,就抄下题目,然后回家后就到《人民法院报》的网站去搜索下载,然后整理一下,以便日后参考。对此,我看到其他上了年纪的律师,还是用剪报的方式去做这个积累,让我又看到了希望。中国太多律师需要淘汰了,我们才是未来的希望。

开始我也常常翻阅所里面的结案的卷宗,看看其他律师如何选择角度入手,如何写文书。这也会慢慢的得到提高的。

二、工作方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手勤嘴勤耳勤脑勤”,

手勤,就是要勤接电话,要勤斟茶递水,很多当事人害怕来律师所直面律师(有些是怕进律师门就要收钱,有些是因为离婚等隐私问题不好意思等等),所以打电话咨询,此时就要问对方贵姓,并留下对方的电话,并报自己的是xx律师。最后让对方来所里跟自己详细面谈一下。挂了电话后,紧接着在随身的记事本上将该当事人的简单情况记录下来,并在自己手机里记下对方的电话,如果是姓李的先生问借款的法律问题,就在手机记录“李生借贷纠”。平时闲着没有事情,翻到该电脑时,会想起这个人这件事,认为需要回访时,就打电话以一种关心的口吻去询问对方那事情现在进展如何了?此时,如果看到有希望,就让他到所里面来,亲自面谈一下。这样,这个当事人来了之后,自然就会找我了。当然了,我们所是个典型的小律师所,电话来了,一般都是内勤接了转,其他律师很少主动接的。而其他的律师所,有的有专门的人接待和接电话的,那就另当别论。手勤除了接电话勤外,还有就是要勤记录工作心得和工作安排。

嘴勤,就是嘴要甜,对谁都要甜。俗话说,恶汉不打笑脸人。嘴甜还是有很多好处的。有什么问题不懂的,想问其他律师,可以先给对方戴个高帽,然后再问,如“李律师,最近看你好忙啊,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你,占用你几分钟。”对于实习律师的虚心请教,一般都不会拒绝了。当然,千万不要在人家真的很忙的时候问问题了。问的问题,除了具体的案例的法律问题,还注意问一些经验的问题。当然这类问题就要问的具体些。例如“一审做原告时应该如何入手分析案子?做被告时又如何切入?二审时又如何?”对此,我得到一些经验,“一审原告要先有法律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是什么?找到关键点?确定诉讼策略后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诉状要简单,给自己留空间,免得让对方看出自己的思路。”“二审被上诉方宜守不宜攻。”“当事人出庭的,准备质证意见,告诉当事人如何应答。”等等。

嘴勤还包括,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要善于引导式提问事情的关键地方。但是不要说的太多,要先耐心听完当事人的话后,再简练的将对方的意思总结出来,复述一遍,然后问,你的意思是不是这样?当事人就会给你指出那个地方与他说的不太一样。这样子,你对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就有个初步了解了,脑子就开始对号入座了,该事实应该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该如何以跟当事人说自己的观点。此时首先要宽慰对方,尤其是交通事故、离婚等案件,先安抚一下当事人受伤的心。说话不要为了卖弄法律而说难懂的东西,而是讲一些对方听的懂的话。同时,也不要全部说完,要做到“话到嘴边留三分,不可全抛一片心”。因为很多当事人也知道货比三家的道理,会问几个律师的。所以说话要体现真诚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又不能交底,否则他就认为你的料就这么多了。很多当事人都直接问“我这个官司能否打?是否赢?”此时,应对的开场白一般可以这么说“对于你的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有几个可能性的后果……”其实观点是你自己的,但是你要说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而不要说“我认为”,否则说错了,会引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既避免了直接回答“赢或输”的问题,又给自己留下余地。当事人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说话比较没有条理,所以引导当事人的时候,要注意捕捉关键的问题。如,什么时候发生的?什么人经手?地点?有没有留下书面协议?等等。说话要注意节奏,不要太快,以免让当事人听不清楚,认为这个律师性急,办不了事。第一印象一定要建立一种可信赖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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