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思想论文范文

2024-03-27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巩固意识形态管理权旨在通过科学地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强化管理主体对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掌控力,进而达到维护阶级统治和实现阶级利益的目的。新形势下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巩固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巩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必须创新意识形态管理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夯实阵地建设,注重队伍建设。

关键词:意识形态管理权; 理念创新; 顶层设计; 阵地建设; 队伍建设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深化改革、齐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力前行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召开了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中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学界目前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成果,但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意识形态管理权及其巩固的当代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意识形态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自觉反映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经济政治利益的系统化的思想观念体系,是这个阶级或社会集团政治理想、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理论表达”[1]。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经济、法律、哲学、伦理、历史、文学、宗教等大多数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学说或意识形式都属于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范畴。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高度关注是人类社会自进入阶级时代以来的普世状态。一般而言,意识形态工作涵盖了意识形态理论的构建和创新、传播和转化、交流和斗争三个方面。其中,意识形态理论的建构和创新是理论传播和转化、交流和斗争的基础和源泉;意识形态的传播及其转化为社会成员良好的思想品德及其行为提供指导,又是理论建构和创新、交流和斗争的价值旨归,同时又使理论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完善;意识形态的交流和斗争从另一方面推动理论的构建和创新、传播和转化。只有这三个方面相互配合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意识形态的功能。

“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之间关系密切:“宣传思想工作”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别称,而“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政治工作中的思想性部分和思想工作中的政治性部分的叠加和融合[2],“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和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3]很明显,“思想政治工作”实际上已经内在地包含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而“意识形态工作”又包含着“思想政治工作”。

法国学者亨利·法约尔认为,管理是在所有的人类组织(无论家庭、企业,抑或政府)之中都存在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这五项元素组成。[4]中国学者芮杰明认为,管理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到组织既定目标与责任的动态创造性活动。[5]因此,我们可以将“意识形态管理”定义为: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及其政治代表(在现代国家中通常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为实现自身的特定利益,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手段,对意识形态领域内外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高效地促进理论的构建和创新、传播和转化、交流和斗争,进而达到意识形态工作目的和任务的创造性活动过程。而“意识形态管理权”简单地说,就是对意识形态进行管理和用意识形态管理人,并使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的权力。掌握和运用意识形态管理权的主体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我国具体就表现为中国工人阶级及其政治代表——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类:一是党和国家机关体制内的各级意识形态职能部门,如:党委宣传部,政府的文化教育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等;二是非意识形态职能部门的各种思想管理机构,如:各级机关中的党组织及其政工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部队中的党委及其所属的政工宣传部门等;三是实际上承担着国家意识形态生产和管理职能并具有国家背景的各种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运用意识形态管理权的指向对象则有三个层面:一是对思想的管理,即对意识形态领域内纷繁复杂的思想观念、政治理论和道德规范的管理;二是对物的管理,即对意识形态领域内外各种物质资源的管理,包括意识形态管理体制内的机构设施、运行制度及相关资产等;三是对人的管理,包括对意识形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种大众传媒的从业人员和社会成员的管理。巩固意识形态管理权旨在通过科学地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强化管理主体对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掌控力,进而达到维护阶级统治和实现阶级利益的目的。因此,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具有不容忽视的当代价值。

第一,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巩固事关党的前途命运。毛泽东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6]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来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雄辩地证明,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传家宝和一大传统政治优势,在党的事业中居于极端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巨大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所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和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和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忧患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和使命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形势下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加强,都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巩固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马克思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毁灭。”[7]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而且苏联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也警示我们:“美国,还有西方其他一些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美国现在有一种提法:打一场无硝烟的世界大战。”[8]从而“使社会主义各国都放弃社会主义道路,最终纳入国际垄断资本的统治”[9]。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使命任重道远。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全面展开的今天,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工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推进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发挥重要的思想引领、精神激励、舆论推动和文化支撑作用。

二、当前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掌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总体上看,党对整个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掌控是相当有力的,马克思主义仍然是我国当之无愧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依旧是我国的兴国之魂,它们深深浸染并改变了中国人民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始终引领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思潮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始终维持着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安全和有序状态。但一段时间以来,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掌控仍然存在或潜伏着问题。

1.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层面的失语失职问题

在管理理念上,一些意识形态管理部门中暗涌着一种“只重中心工作、不重精神文明”的错误思想倾向,使精神文明建设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而且对“经济”和“物质”的片面强调造成了社会上“一切向钱看齐”的实用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价值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些学者未能很好地以问题和人民为导向,而是专注于“经院学问”,其空中楼阁般的理论内容和“不接地气”的话语表述无法引起群众的兴趣。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也未能得到应有的批判和澄清。在管理手段上,一些管理部门对传播中的错误思想观点不是采取疏导的方式,而是仅仅采取简单的封堵的方式,致使人民群众对意识形态工作产生抵触情绪。而且一些宣传思想工作者动辄以高高在上、居高临下教育人的姿态出现,容易激起部分群众的逆反心理。相关部门对外宣传通报工作的不及时,也成为了大大小小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因素。此外,意识形态管理部门中工作人员的权威性也由于一些官员、学者的贪污腐败、学术造假、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被消解。

2.大众传媒层面的缺位错位问题

大众传媒是传播社会主流声音的主要窗口,是党和人民群众的“眼睛”和“喉舌”。但在现实中,本应站在意识形态工作一线的某些党报党刊非但不能旗帜鲜明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而还热衷于所谓的“新闻自由”,把宣传思想工作的党性与人民性割裂开来,认为新闻报道要考虑一个“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的问题,而且对一些明显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过激言论”和“异质思维”持过度的包容态度。有的媒体则抓住民主政治建设中亟待完善的一些问题不放,以反证西方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还有的媒体不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热衷于曝光社会上的黑暗面,宣扬低俗、庸俗、媚俗的“三俗文化”,各种为了夺人眼球而人为制造的“焦点”和“热点”频频出现。与此同时,我国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对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而异军突起的新兴媒体重视不够、准备不足,对互联网络尤其在博客、微博、微信、网络论坛、帖吧等领域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力度不够,进而导致在现实社会中花了很大力气才塑造起来的宣传成果在网络虚拟社会中顷刻间就被解构。

3.社会层面的局部混乱问题

意识形态工作做得如何,最终检验标准还是落脚于对现实社会的改造程度上。从目前的社会现实看,文化市场虽然显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但却隐藏着深刻危机。例如:西方的价值观念伴随着先进技术和资本以及管理理论传入我国,加上我国社会深刻转型和国人生活节奏急剧加快,从而使追求个人的感官刺激、逃避崇高深刻、拒绝精神审美的文化消费主义思潮汹涌而至,极大地侵蚀了我国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观念、价值观点和道德规范。潜藏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糟粕,也打着文化复古主义的旗号死灰复燃,与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文化遥相呼应,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文化市场中,各种文化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文化企业对自身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也难以把握。一些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周边区域沦为卖淫嫖娼、制黄贩黄、吸毒贩毒、赌博传销的温床和主要场所。信仰宗教的党员和群众的数量也呈增长之势。在社会思潮领域,近年来喧嚣一时的“普世价值”和“宪政民主思潮”都是以摆脱意识形态束缚之名来行摆脱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束缚”之实。在网络虚拟社会,各种暴力、色情、虚假信息蜂拥而来,全社会对网络法制化管理的呼声愈见高涨。

产生上述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流失现象的主要因素有:第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在社会思想领域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体制不健全和运行秩序不协调制约着国人经济道德的提升;贫富分化问题导致社会成员的凝聚力降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使人们的个人主义思想增强、功利主义倾向严重。第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凭借经济、科技优势和国际话语霸权对我国的“西化”、“分化”图谋未曾改变,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步伐从未放缓。第三,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交流、交融和交锋,尤其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当代已经衍生出了经济领域的新自由主义,政治领域的民主社会主义、“普世价值”和“宪政思潮”,历史文化领域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复古主义,这些都对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了一定冲击。第四,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社会主流声音的传播普及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又为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平台,由网络所传播的有害信息对党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添置了诸多障碍。第五,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在理念和体制、舆论宣传阵地和队伍建设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三、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的重要着力点

1.创新意识形态管理理念,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党的意识形态管理权的巩固必须创新意识形态管理工作,而管理理念的创新是最为首要的,在新形势下,要不断以思想认识新飞跃打开管理工作新局面。

坚持中心工作与极端重要工作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0]物质匮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瘠、道德堕落更不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关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立什么制等重大方向问题,为中心工作的推进凝聚社会共识和力量;意识形态工作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念,为中心工作的发展提供价值引领和支撑;意识形态工作之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旨归,为中心工作的深化赢得主动权和话语权。因此,必须把二者统一起来,两手抓两手硬。

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11]环顾世界,唯有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代表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潮流。因此,巩固党的意识形态管理权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把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必须将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融入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中,融入到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工作中,融入到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澄清大是大非问题、传播好中国声音的工作中。

坚持建设与斗争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宣传思想工作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同时也必须帮助干部群众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12]因而,巩固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权就必须壮大积极向上的社会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必须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主流意识形态的转型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旗帜鲜明地对党员和群众中违反党纪国法的错误思想言论展开批评和引导。

2.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意识形态管理体制

目前在党和国家层面承担我国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宣传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等。从这些机构设置看,党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似乎还未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来构建一套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意识形态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在《说明》中也指出:“当前,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而我们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13]无论是对外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的“西化”、“分化”政治图谋以维护国家安全,还是对内应对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网络社会的兴起以维护政治安全,都要求把巩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纳入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职能之中。

构建意识形态大管理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还必须全党动手。[14]因此,各级党委首先要负起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对意识形态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不断提高意识形态管理水平。宣传思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胸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大局,把握当今中国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和中长期趋势,着眼于党和国家正在面临的和即将面临的各种重大现实问题,增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主动性、把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要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青妇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管理格局。还要建立健全政工干部和业务干部“一岗两责”的工作模式,克服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两张皮”情况,促进意识形态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良性互动局面的形成。

3.夯实阵地建设,巩固老阵地、收复已失阵地、拓展新阵地

意识形态阵地,指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的基本途径和活动平台。依据意识形态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主要有理论阵地、舆论阵地、文化阵地。[15]在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对传统阵地的掌握力减弱或有所丧失。二是新阵地我们未能占领或未能有效占领。因此,各级党校、干部学院、社会科学院、高校和各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都要修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史国史这门必修课,成为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以及党的光荣历史的重要阵地。大众传媒的宣传报道要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文艺创作和各类公共文化场所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不断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以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发展权益。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战场和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变量”的现实,正确认识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坚定网络社会可管可控可引的信心;要培养网络理论工作和写作队伍,创造和传播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思想理论和网络文艺作品;要有意识地培育网络“意见领袖”,引导网络舆论朝着理性健康的方向发展;要积极推进网络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网媒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逐步实现网络实名制,深入开展网络扫黄打非工作,依法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等恶劣行为;要不断从网络思想舆论管理实践中凝练管理艺术,充分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号召全社会共同维护和改善网络舆论生态。

4.注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人才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建设好一批批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首先必须把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地位,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拔尖人才的重点扶持,造就一批政治坚定、学贯中西、勇于创新、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加强对崭露头角的学术新秀的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中国国情、具有创造活力的中青年理论人才和各学科各专业的领军人物;加强对任职于外事部门中的杰出理论人才的重点栽培,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精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掌握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和各国的基本情况、善于在国际舞台上维护我国形象和权益的外向型理论人才。

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宣传思想部门工作要强起来,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强起来。[16]因此,要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的原则,加强对宣传思想部门领导干部(尤其是新干部、年轻干部)和把关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看家本领,运用并引导人们以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待和解决实际问题。宣传思想文化部门的工作者在面对那些抹黑党和政府、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歪曲党史国史和丑化历史上早已定论的领导人形象的言论时,要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给予实际行动上的亮剑反击,敢于充当冲锋陷阵的战士。要把那些确实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修养、党性强、群众路线坚持得好的干部,充实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队伍中和领导岗位上来,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对马克思主义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的人手里。

参考文献

[1] 郑永廷,任志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和主导权研究[J].教学与研究,2013(7):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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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10.

[5] 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

[6] 中共中央宣传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M].学习出版社,2000:2.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十六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35.

[8][9]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5-326,311.

[10][11][12][14][16] 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 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N].人民日报,2013-8-21(01).

[13]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EB/O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ldhd/2013-11/15/content_2528186.htm,2013-11-15.

[15] 冯仑.关于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J].理论月刊,1987(6):41-45.

[责任编辑:庞 达]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西方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政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着深远的影响。西方社会契约思想源远流长,流派众多,从古希腊智者学派到现代罗尔斯、高蒂耶,有着极为丰富内涵。西方近代契约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的思想最具时代代表性,他们都对契约思想进行了深刻地论述和阐发,三人的契约思想在历史继承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理论,为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路径。社会契约思想的研究和分析,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自然法;人性;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彭升,男,汉族,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广明,男,汉族,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一、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思想分析

(一)人性

霍布斯的人性观具有鲜明的机械唯物主义的风格。霍布斯以激情作为其论证人性的基础,激情是决定人们行动的指南。“当这种意向是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避离某种事物时,一般就称之为嫌恶。”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公共政治权威,每个人都从自身出发来判断善恶。霍布斯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上,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在于欲望,是一种永无休止的贪欲。欲望本身并不是罪恶的,而在于人与人之间彼此欲望的矛盾。“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相互相互猜疑、争夺、杀戮。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战争状态。但是人性中也包含有理性的成分,正是由于理性的存在,人们之间才能订立契约,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霍布斯的人性观摆脱了以往神学人性观,重新构建了世俗主义的政治观。对解放人、发展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洛克与霍布斯一样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论。在洛克看来,人性的本质在于追求利益。洛克在《政府论》中进行了详细论述,个人追求利益是人性中的积极因素。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利益的作用,但是过分地利益追逐却影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一方面既能够在自然法则和法律的约束下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却能够在约束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①。为了防止人性走向恶化,就需要对人性进行道德监督和制度约束。洛克的人性观进一步解放了人的思想,有利地抨击了神学政治观和伦理政治观。其对人性的两面性的合理思考,对西方政治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卢梭不认可霍布斯的观点,与霍布斯、洛克不同,他明确地提出了人性是善的,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卢梭对人性得出了较为乐观的认识,即人除了保存自己的欲望之外,更存在着一种堪以产生‘一切社会美德’的‘怜悯心’,它犹如人的自爱一样是人的天性”②。“一个人并非仅仅由于他接受了后天的智慧的教训,才对别人尽他应尽的义务;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自然冲动,他不但永远不会加害于人,甚至也不会加害于其他任何有感觉的动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当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先爱护自己”③。而现实人之所以走向恶,在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应该归咎于社会和文明。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从政治入手,重构契约。

(二)自然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继承了格劳修斯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法的思想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的。“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④。与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发展而来抽象的自然法不同,霍布斯的自然法更为具体、更为实际。他在《利维坦》中提出自然法的内容,那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是其自然法的基础。由此条自然法从而派生了“契约”、“正义”等自然法。由于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一权利将很有可能导致战争状态,因此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和限制。

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的自然法是赋予了人广泛的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⑤。在自然状态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自然法规定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完全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自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而不存在公共的权威机构,“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这样自然状态就不稳定不安全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利,但其他的如生命、健康等自然权利没有放弃。尤其是财产权,洛克强调要尊重私有财产。

卢梭的自然法思想更为深刻,“关于这个法则,我们所能了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仅需要受它约束的人能够自觉地服从它,才能成为法则,而且还必须是由自然的声音中直接表达出来的,才能成为自然的法则”⑥。“‘自然的法则’不仅应该是‘善’的,而且也应该是‘真’的;也即是说,它既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是两者的统一”。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的感觉和感情是自然法,而不是人的理性。感觉和感情是先于理想而成在的,自然法的基础是人的自保和怜悯。卢梭更为强调的是自然权利中的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文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平等的自然权利丧失了,为了重获这些权利。“每一个人既然把自己交给所有人,也就不是交给任何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而又得到了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⑦。通过契约建立了公共权威,而契约的核心内容在于公意。“公意是全体订约人的共同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

二、社会契约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自由

社会契约思想的一大重要作用在于使西方社会从“身份社会”过渡到了“契约社会”。人身依附的观念逐渐淡去,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契约思想。自由契约从社会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政治层面,人的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发展。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卢梭都承认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的。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特权之下”。卢梭更有着精彩的论断,“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只有人都是自由的,才有可能去订立契约。“就人的意志来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即仅仅在意志中现存的定在的理念”⑧。人们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出于对生存和安全的考虑虽然放弃了部分自由,但是契约却保障和促进了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放弃的自由。所谓“法律之外皆自由”。

宪政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与社会契约思想中的自由思想一样,都强调对公民合法领域中自由的保护。特别重视公民的自主性,使其在自由的社会环境下得到自身更好的发展。同时也强调公民对政治权力和政治议题选择的自由,与民主理论紧密相连。

(二)法治

西方宪政中法治是宪政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宪政的重要手段。社会契约思想有着浓重的法治色彩,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权力,二是建立法治社会。二者的综合作用就是建立有限政府。

契约本身就意味着要求法治,因为契约是彼此之间做出的承诺,需要彼此遵守。而法治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能够满足契约的需求。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部分让渡出来,结成公共权力。又从公共权力中得到个人权利,实现了自然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过渡。

社会契约思想家们早就认识到权力可能会出现异化,要求对权力做出限制。对权力限制,他们设想出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分权,洛克主张将权力划分为执行权和立法权。另外一种方法则是法治,自然法是道德自律的价值观念,缔结的契约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它不仅要求公民之间遵守契约,也要求政府在契约的规定之内的范围运行。

就建立法治社会而言,“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既是一种政治学说,也是一种法律学说。社会契约论者运用契约论的原理,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和控制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第一次将公共权力的建立及运作纳入到受人民主权规制和公民权利约束的法治轨道上来”⑨。主权的行使是以公意为基准的,它是要求是在维护民主的法律秩序上运行。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在这种生活中享有着最高的地位。契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最根本的宪法。

三、社会契约论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在社会主义中有着广泛的含义。社会主义与社会契约论有着相同的主体—人民,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思想可以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提供参考。民主不仅仅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强调和一切权利归属于人民的政治资源分配,更要求我们在政治信念上和政治程序上注重人民的作用和利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但人民并没有放弃自己所有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要给民众带来切身的利益,确保人民自身合法领域不被政府的公权力所侵害,确立公域与私域的划分。

(二)提供了政府改革的思路现代政治中政府是重要的一环,政府改革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议题。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需要政府管理的事务和领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民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政府限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契约思想影响下的宪政模式中政府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也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讲求效率,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政府赢得民众的信任,得到人民的委托。

[注 释]

①张雷雷.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性观浅析[J].华章,2012(24):3.

②王春.回顾与前瞻中的人性-卢梭社会政治哲学中的人性视野[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4):60.

③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3.

④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07.

⑤洛克.政府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48.

⑥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7.

⑦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0.

⑧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

⑨沈长霞.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5):47.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公民财产权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税收法律体系的规范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本文在宪政的背景中,从权利先在与税收法定的视角上,通过分析中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阐述这些问题造成的危害,说明税收立法改革具有的现实紧迫性,并从宪法约束和普通法限制两个方面提出税收立法限制与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权利先在;税收法定;宪政主义;立法限制

一、宪政主义与立法限制

(一)权利先在与赋税合法性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自然法传统中的著名命题,私有财产在起源上并不依附于国家的逻辑,如果政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那么这种授权和同意的终极目的就要回到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去。在宪政的意义上,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一是基于暴力或议会同意的直接占有,一是受到法律的普遍性约束的国家赋税。一旦国家采取了受到法律普遍性约束的赋税方式,就意味着国家在逻辑上对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之先的认同,并由此产生出立宪政体下的赋税合法性问题。①

(二)税收法定原则

为什么政府从公民手中拿走财产需要公民的同意?如果没有在先的财产权,就意味着没有针对国家财政能力的任何约束;如果不仰仗赋税,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就失去了任何法律上的限度,最终会导致政府全能主义的政治模式。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在世界上所有的宪政国家中,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此权力仅仅赋予给议会。

二、中国税收立法缺陷及危害

(一)宪法限制缺失

尽管中国现行宪法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架构等方面,与大多数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法文本区别不大。但就税收立法权方面而言,在我国自1954年以来的四部宪法中,从未对税赋问题加以规定,既没有规定谁有权决定收税,也没有规定怎样才可以征税,更不用说明确收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仅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该条款仅规定了纳税主体的法定义务,存在以下的不足,即没有明确税收立法权,征税需要代议机关的一致同意;没有规定征税主体及其权力范围。

(二)普通法律失范

宪政主义认为,政府的任何征税行为都应当以代议机关代表人民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寥寥几部,绝大多数为行政机关制定。自1980年至今,作为税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只有两部。一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中国税收立法完善与改革

1.“税收法定”原则入宪

税收法定主义表明国家征税应当征得纳税人的同意,体现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税收权利的保护。宪法作为保护公民基本人身财产权利的根本大法,理应对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公民权利的税赋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税收法定主义不仅是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也是对国家征税权的保护,保证国家政权的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写入宪法,成为税收立法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基石。从宪政主义出发,中国有必要修订宪法,将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

2.制定税法通则,提高税收立法层次

制定税法通则,对税收、税法中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准确划分税收立法及执法权限,对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立、改、废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使其成为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母法。对上能够与宪法相衔接,对下能够统领和指导其他的税收法律规范,根据“一税一法”的模式,将现行的大量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新开征的税种则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施行。

(四)严格规范税收立法授权

基本经济关系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予以调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授权立法在税法体系中只能处于辅助地位。属于严格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同时,应当对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决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国务院如有必要进行税收授权立法,需重新得到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明确授权,授权须明确、具体,严格禁止空白授权。

注释:

①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384.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4][美]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5]欧阳爱辉.论反避税法的基本原则[J].重庆社会科学,2007(10).

[7]涂龙力,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J].税务研究,1999(12).

[8]湛中乐,朱秀梅.公民纳税意识新论[J].税务研究,2001(10).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90年法制方针及其实践的历史必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民主宪政实践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学说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造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形成。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法制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具有自身的价值目标、理论根基、特定框架和基本内容,它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民主法制运动90年的历史必然,中国共产党90年法制方针及其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中国共产党90年的民主法制方针及其伟大实践确立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理论根基、特定框架和基本内容,并直接孕育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值此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探究中国共产党民主法制方针和实践的历史演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关系。对于全面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丰功伟绩,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民主宪政实践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

“法律作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体系,立法者把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期望和价值追求赋予法律,法律也就成了立法者实现其社会目标的有效工具,这种体现在法律之中的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立法者的社会目标和价值目标,就是法律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有其自身的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民主、自由和宪政。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的民主法制运动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宪政实践。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起便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制观,高举民主宪政大旗,领导中国人民积极投身到民主宪政实践之中。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主张。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民主权思想的较早体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和汲取了早期宪政实践的经验教训,开始独立领导民主宪政运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宪法,标志着工农民主政权宪政模式的确立。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员颁布了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都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领导下各根据地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先后制定了宪法原则、施政纲领和施政方针,权力机关逐步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过渡。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使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走向巅峰。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宪政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诉求。首先,“人民主权”如一条红线贯穿新民主主义宪政历史的全过程。一方面,新民主主义时期建立的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民主专政形式虽然有某种程度的变动,但人民民主政权的人民主权性却是越来越清淅。另一方面,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成果,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再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等法律文件无一不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其次,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民主自由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婚姻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再次,宪政思想亦是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的价值诉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人民为主体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鲜明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是宪法。《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开篇提出:“为着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向我边区二百万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纲领,如共产党员当选为行政人员时。即将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规定:“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及其形成的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的法制理念与价值诉求设计出了未来中国宪政与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学说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宪政实践,不仅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也为创立中国式的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奠定了实践基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学说。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早在1936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的《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中就提出了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未来要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P636同年2月20日,他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中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提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了“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在全国胜利即将来临的形势下,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系统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提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同时指出,“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发展,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

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以《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为指导。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从而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社会主义法统,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1949年至1956年,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形成的历史经验和价值目标为基础,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之路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最终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之路。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从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开始的。早在1947年2月。谢觉哉就提出要对国民党的旧法统进行“形式和内容全部改造”。随着革命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六法全书应该废除”。1949年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此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了新中国法制之路的探索,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1953年彭真同志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1954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还明确提出了“健全法制”的任务,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这些思想为指导,中国共产党以《共同纲领》作为当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掀起了新中国第一次立法高潮。据统计,从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1200多部,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特别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了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基础。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刑事法规、婚姻家庭法规、经济法规、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军事法和民族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法律体系,使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组织管理,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然而,随着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到来,社会主义法律建设陷入停滞甚至倒退。

四、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造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思想。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一时期我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在充分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宪法,确认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拨乱反正取得的巨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奠定了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宪法基础。与此同时,党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逐步恢复。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据统计,从1982年到1992年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法律和关于法律的决定154件,涉及国家机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对外开放、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基本体系。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特别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阶段加快经济立法的立法任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从1993年到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8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198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中国社会从此走进法治的时代。党的十六大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反对“人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党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战略的深刻认识。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提出的新的战略性要求,标志着法治在党和国家及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进入更加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推动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共审议了230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和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从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历时14年。但是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内核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民主法制实践的历史积淀,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现实反映。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生活的显著特征是政治精英集团中改革派与保守派的博弈与斗争。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与地方权贵的崛起,奥斯曼帝国开启了西化改革,造就了一批深受西方思想文化影响的政治精英,即改革派。近卫军团和乌里玛等原有社会力量联合起来反对西化改革,政治精英集团中的保守派随之形成。改革派与保守派的博弈主要体现在两次宪政运动中。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之间的博弈深刻影响了土耳其的政治方向,不仅为构建世俗化的现代民族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为伊斯兰力量的复兴,土耳其走上以世俗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温和伊斯兰主义的发展道路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晚期奥斯曼帝国;西化改革;政治精英;博弈

作为奥斯曼帝国的继承者,土耳其始终无法摆脱帝国政治生活对其国家发展道路的影响。奥斯曼帝国的制度与文化使得土耳其共和国的政治也带有强烈的精英色彩。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土耳其政治是精英政治,政治精英主导着国家发展道路的选择,不仅是推动物质文明发展和政治变革的动力,而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全面、深入地探讨晚期奥斯曼帝国的政治精英集团对于理解当前土耳其国家发展道路、把握其未来政治发展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晚期奥斯曼帝国的西化改革与政治精英集团的分裂

十八世纪末,随着奥斯曼帝国西化改革的进行,帝国政治精英集团发生了分裂,一方是世俗化的军官、文官和知识分子组成的改革派,另一方是宗教机构和军事官僚机构中的保守分子组成的保守派,这也是土耳其宗教教育与世俗教育并存的直接结果。

(一)晚期奥斯曼帝国的西化改革

十八世纪末,在地方权贵崛起和西方列强侵略的威胁下,奥斯曼帝国开启了西化改革,主题始终围绕加强中央集权,目的是强化素丹的专制独裁、遏制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和抵抗西方列强的入侵。

改革最先在军事领域展开。塞里姆三世(1789—1807年在位)推行了“新秩序”的军事改革,主要举措为仿效法国模式组建新军。他的继任者马哈茂德二世(1808—1839年在位)继续推行军事改革,建立了由步兵和骑兵构成的新军,称之为“穆罕默德常胜军”。马哈茂德二世的改革不仅涉及军事,而且涉及土地制度的非封邑化、政府机构的官僚化和政治生活的世俗化,这些改革举措开辟了奥斯曼帝国世俗化进程。

改革继续向政治、司法、教育领域推进,奥斯曼帝国进入坦齐马特时代(1839—1876年)。“坦齐马特”的土耳其语义即为“改革”。坦齐马特时代的社会改革中比较行之有效的是教育改革,旨在通过创办世俗教育特别是新建世俗学校来培养新式军官和政府官员。到1867年,奥斯曼帝国建立了1.1万多所的初等学校,在校生为34万人[1]。1869年,素丹阿卜杜·阿齐兹(1861—1876年在位)颁布了《教育法规》。该法规以法国的教育模式为模板,规定了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三层教育体系,明确世俗学校由帝国的教育部门管辖。这一举措不仅开创了世俗教育的体制,而且摆脱了乌里玛(伊斯兰宗教学者)对教育的控制。

(二)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集团的分裂

晚期奥斯曼帝国的西化改革,特别是坦齐马特时代的教育改革造就了一批受过世俗教育,具有新思想、新观念的青年一代,这是西方经济入侵和文化传导的直接结果。随着帝国西化改革运动的发展,统治集团内部涌现出一批“西化者”,称之为“坦齐马特人”,这标志着政治精英集团中改革派的形成。这一派别主要由新型西式军校培养出的年轻军官、接受过世俗教育和经常与西方接触的外交官以及一些知识分子组成,他们精通外语,熟悉西方政治,立志于社会改革。“坦齐马特人”形成了一个新的统治阶级,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是一批积极进取的人,愿望是实现国家的近代化。这一代人主要来自普通家庭,他们是坦齐马特时代建立的军校和公立学校培养的人才。

新式学校中尤为重要的是加拉塔萨雷学校(Galatasaray school)、战争学院(Harbiye)以及政治科学学校(Mülkiye),这三所学校为实现土耳其的近代化输送了大量人才。加拉塔萨雷学校对现代土耳其的崛起影響巨大,该学校为国家培养了许多政府管理者和外交官。战争学院是奥斯曼帝国第一所近代化的军事学校,成立于1834年,但是直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才真正开始发挥作用。1861年,这所学校为研究生军官开设了“参谋班”,旨在培养军事精英。政治科学学校成立于1857年,是奥斯曼帝国现代高等教育的第一所文科学校,培养了许多近代化的行政管理人才,如青年土耳其党的领导人之一米扎奇·穆拉德(MIZANCI MURAT)。

然而,西化改革的诸多举措损害了传统的近卫军团和乌里玛的既得利益,削弱了他们的权力和社会基础。因此,近卫军团和乌里玛联合起来共同反对西化改革,政治精英的保守派随之形成。可以说,政治精英保守派的形成是西方殖民势力入侵的情况下,由原有的社会群体联合而成。政治精英保守派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乌里玛,反对派背后的主要支持者是乌里玛。乌里玛不仅为反对派提供意识形态上的辩护,还通过煽动群众来支持反对派。抵抗西化改革的“矛头”是军队内部的传统队伍,也就是近卫军团和其他底层士兵。

二、政治精英的博弈与宪政运动

十九世纪奥斯曼帝国历史可以视为政治精英集团内部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斗争史。晚期奥斯曼帝国的政治精英的博弈主要体现在宪政运动中。作为改革派的代表,青年奥斯曼党人领导了第一次宪政运动,他们将立宪主义视为解除帝国困境最有效的途径,但是最终由于政治精英集团中保守派的反对而走向失败。哈米德二世虽然是保守派的代表,但同时他也是一位改革者。哈米德二世的改革客观上促使改革派力量不断壮大,为青年土耳其党人取得第二次宪政运动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一)青年奥斯曼党人与第一次宪政运动

1865年,纳米克·凯末尔(NAMIK KEMAL)等人建立了“青年奥斯曼党”,该组织具有泛奥斯曼主义的思想倾向,倡导宪政主义、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强调自由主义与伊斯兰价值观的结合。

1876年,在青年奥斯曼党人的影响下,奥斯曼帝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这标志着帝国从独裁君主制转变为立宪君主制。奥斯曼帝国众议院的第一批议员是根据一项临时选举法,并利用省政府议会作为选举机构而推选出的。众议院在伊斯坦布尔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1878年,由于议员在会上猛烈抨击素丹政府的无能、腐败和指挥战事不当,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1876—1909年在位)以俄国和奥斯曼帝国战争结束时的危急形势为借口,宣布解散议会,镇压立宪派。至此,从1878年至1908年,土耳其议会停止召开,宪法如一纸空文。

(二)青年土耳其党人与第二次宪政运动

青年土耳其革命的背景是哈米德二世的西化改革与独裁统治。一方面,哈米德二世的西化改革客观上促使政治精英集团中改革派的力量不断壮大。伯纳德·刘易斯认为,“哈米德二世是坦齐马特改革派的真正继承人。”[2]

1877年与俄国战争失败和“柏林条约”的签订使哈米德二世意识到部队训练欠佳、装备陈旧,缺乏有思想、有活力的指挥官,这一事件成为哈米德二世实行改革的催化剂。哈米德二世改革的主要涉及军事、教育、行政等方面。军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改进军事组织,扩大征兵;聘请德国教官培训军事人才;派遣青年军官留学欧洲;购买新式武器等。1877年,土耳其正规军总数为206541人,拥有马38197匹,机炮3660门[3]。在教育方面,政府扩大了公立学校的范围和规模,创办的新式学校多达1万所[4]。在行政改革方面,政府为1877至1883年间的所有行政官员建立了档案,引进了薪级制,并在官员的任用和晋升上采取了绩优制度。

哈米德二世的改革使得知识分子作为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集团逐步崛起。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世俗学校培养出足够多的军事及行政管理人才,才能促使政权性质发生深刻变化。这一时期,随着一大批知识分子崛起以及官僚机构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政治精英集团中改革派的力量逐渐发展壮大,为青年土耳其党人革命、建立民族国家及推进现代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同时,哈米德二世的独裁统治是第二次宪政运动爆发的重要因素。他极力推行西化改革,同时也是独裁者、暴君,通过严格的新闻检查、鼓励告密等手段实施专制统治,引发具有宪政倾向的政治精英的强烈不满。1887年,帝国医学院的6名学生建立“统一与进步协会”,秘密宣传宪政思想。由于素丹政府迫害,协会的许多成员流亡国外,继而在意大利热亚那和法国巴黎成立“统一与进步协会”,西方人称之为“青年土耳其党”。

1908年,青年土耳其党在伊斯坦布尔召开大会,通过了党的政治纲领,沿袭了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基本思想,主张恢复1876年宪法,召开新的议会,建立真正意义的君主立宪制。1908年7月,青年土耳其党在萨洛尼卡发动兵变,推翻了哈米德二世的封建专制统治,迫使其恢复宪法,建立君主立宪制度。这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宪政运动,史称“青年土耳其党革命”,标志着奥斯曼帝国宪政运动取得了胜利。

三、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博弈的影响

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的博弈对现代土耳其的政治走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一,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的博弈以改革派的胜利而告终,为土耳其构建世俗化的现代民族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青年土耳其党由奉行世俗主义的官僚和知识分子组成,他们身穿欧式服装,深受欧洲社会生活、文学和思想的影响。1923年土耳其建国后,凯末尔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世俗化改革,塑造了一批世俗化的官僚——知识分子精英。凯末尔时期的政治精英与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中改革派的构成具有显著的延续性。一方面,政府中的文官大多来自于奥斯曼帝国的官僚机构和社会上层,凯末尔政府只是清洗了一批与素丹关系密切的高级官员。奥斯曼帝国解体后,许多官员转而效忠土耳其共和国,原帝国总参谋部93%的官员和85%的公务员继续留在政府工作。另一方面,从军事机构也可以看到连续性。在民族解放战争时期,只有少数高级军官一直忠于素丹,绝大多数军官,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退伍的青年军事指挥官都是民族主义者。正是在这一批世俗政治精英的带领下,土耳其走上了全盘西化的世俗化道路。

第二,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的博弈为土耳其伊斯兰力量的复兴,以及土耳其走上以世俗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温和伊斯兰主义的发展道路埋下了伏笔。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改革派和保守派的斗争实质是世俗政治与宗教政治的较量。虽然土耳其通过世俗化改革构建了现代民族国家,但是奥斯曼帝国深厚的历史遗产使得伊斯兰主义成为土耳其政党政治绕不开的主题。1971年1月26日,纳杰梅丁·埃尔巴坎创建了土耳其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政党,即民族秩序党,这标志着土耳其政治伊斯兰运动的崛起。土耳其的政治伊斯兰运动使国家多次偏离世俗化道路的发展方向,但是频频遭到了以军方为代表的世俗政治精英的干预。2002年的议会选举中,正义与发展党赢得了大选。该党主张在世俗化框架内协调传统与现代、信仰与理性,从而将伊斯兰价值观与“西方式”自由民主国家的价值观结合起来。自此之后,正义与发展党连续获得大选胜利。

综上所述,晚期奥斯曼帝国政治精英集团中改革派与保守派的斗争深刻影响了土耳其政治的发展方向。经过西化改革之后,晚期奥斯曼帝国诞生了一批世俗化的政治精英,他们不仅是推动帝国宪政运动的中坚力量,而且也为土耳其构建世俗化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奠定了基础。但是,自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土耳其实行民主化以来,伊斯兰运动走向复兴,归其源头可溯至晚期奥斯曼帝国世俗政治与宗教政治的博弈。在正义与发展党上台执政后,土耳其宗教和世俗实现了相对平衡。经过历史长期发展,土耳其走上了适合本国国情,以世俗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温和伊斯兰主义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黄维民,慕怀琴.土耳其史话[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 2014:147.

[2] 伯纳德·刘易斯.现代土耳其的兴起[M].范中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89.

[3] KAMAL H.KARPAT.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Ottoman State(1789-1908)[J].International Jounal of Middle East Studies,1972(3).

[4] 哈全安.中東史610—2000[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0:373.

作者简介:尹婧(1990—),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博士,山西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一带一路”区域与国别史。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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