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监管论文范文

2024-03-19

自我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出现了监管空白、重复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实现金融业稳定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意义,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加强对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本研究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新常态;金融监管;对策

金融危机过后旧的金融秩序被摧毁,变革总是在危机后紧接而来。新常态经济论点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更为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开始浮现的金融风险都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未来的金融和金融监管改革需要主动适应全球经济金融的新格局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常态,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与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

1 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意义

1.1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2]。

1.2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经济新常态下,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经济新常态下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到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经济下行压力下风险的关注,充分揭示了一个现实悖论:中国经济粗放发展的这些年,已经潜存太多风险,转型势在必行;然而,转型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新的风险又难以预测,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新常态下的金融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然而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推动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从而促使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与时俱进地变革,金融监管的变革势必在金融领域改革和转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

回顾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5一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經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和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但从总体来讲,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还不够健全,立法层级还比较低,模式还比较落后、传统。

在当下央行负责宏观调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已疲态尽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严格的分业监管限制了银行、证券和保险扩散性的发展,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金融的创新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市场失去活力。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的落后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环境,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基于此,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监管手段、监管方式也急需鼎新。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同时国内经济市场也在打破区域、行业壁垒,我国金融市场不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就要求金融市场不断推进开放,实现广域融通,从而给金融监管带来重大挑战。可是审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3.1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够完善

宏观审慎政策主要包括宏观监管的目标、治理的结构、工具、实施与传导以及评估五大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决策部门对监管事项的决策,同时政策部门又受决策部门的影响,根据决策部门的方案来执行任务,政策评估部门在决策的全过程实施评估检测的职能。这些职能与金融机构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宏观金融监管的框架虽已初步形成,但当前金融监管的总体布局大多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中的许多弊端凸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方法上依然重视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模式上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监管手段上主要靠行政手段,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

3.2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的深化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监管对于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一方面只有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使金融创新在良好的环境下应运而生,为其发展奠定了优良的环境条件。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的过度容易造成金融压制,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监管的过度使金融产品得不到良好发展甚至夭折。因此,为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发展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压制,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创新采取适度审慎的态度[4]。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其原因在于,一是对于金融工具的创新监管机构很难预测,所以不能有效预防其存在的潜在的风险;二是因为新的金融工具存在的潜在风险只有当应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导致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工具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补救;三是因为金融工具的创新没有引起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视,仅仅是金融机构直接引导创新。正因如此,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3.3监管标准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差距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经济融为一个整体,金融的国际化也日趋明显,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让金融监管具有更好的公平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指导规章等)。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起步比较晚,并且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很多问题。这些国情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制定这些文件时有所保留,没有很好的吸纳国外先进的监管思

想,使得我国放宽了一些监管的制定标准,遗留下监管的空白。这样就会导致我国和国际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4 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为了推动金融监管模式转型顺利进行,未来应该以微观审慎监管模式转向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转向由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共同监管为目标,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能力,通过市场自律创新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5]。

4.1加强对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

从整体上看,要想金融体系呈现稳健的局面,政府必须意识到“一行三会”所存在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的问题,应该对宏观金融体系进行不断地改进,强化央行的主观能动性,以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建立央行主导的综合的监管机构。从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出发,要想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体系,可以考虑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让“三会”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专业执行机构,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综合”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其次,对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赋予央行独立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权力,充分扩大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权限。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确立央行实施各种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立性。此外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可以以功能监管代替机构监管。明晰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确立金融监管的对象,将监管的资源配置到风险系数最大的业务中去。建立国家金融监管紧急应对机制,防控系统风险。

4.2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创新金融监管的工具主要从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来进行,监管方法上由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微观与宏观结合审慎监管;监管模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监管手段上由行政手段转向市场手段。通过创新金融监管工具,以建立防范风险的预警机制。

第一,对金融监管方式进行完善,促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紧密结合。从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都有所运用,但这两种方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特别是两种监管方式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美的结合,导致它们的效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应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强化对非现场监管的工具的改进,打造以事前预警为主的监管方式,摒弃传统的事后处理的机制。对于现场监管的改革,应建立起合理的现场监管评级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监管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不断提高监管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通过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改进,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从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国情的监管方式。

第二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加強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已刻不容缓。针对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指标,提高数据的精确性从而提高金融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其次要健全国家、区域及地区的风险预警系统,根据不同区域的情况及时提出针对风险特点的预警模式,协调好各预警机构的工作。此外,还应该提高国民风险意识,加强防范风险的自觉性。通过对加强风险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投资者风险的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

4.3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国际金融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应该意识到一方面金融监管的转型需要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应符合本国国情。在金融监管国际化合作中,应该吸纳国外良好的监管政策,改进监管模式使之适合本国的国情。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化合作,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一致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监管方式,增加监管的透明化和开放化;二是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和管理,建立资本实时监测机制;三是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完善金融风险的评估机制,加强跨国金融机构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视[6]。

5 小结

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我国经济监管现状,指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新常态下金融监管转型的问题不仅仅是本国金融发展的问题,更是整个世界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关键,我们应着力解决金融监管在转型中所遇到的问题。监管当局应认识到“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所带来的“地盘意识”、宏观审慎监管的缺位,建议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公开化和国际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吕红艳. 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探讨[J]. 科研, 2016, (11):00151-00152.

[2]陈思妤. 浅析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策[J]. 金融经济月刊, 2016, (11):25-26.

[3]张华. 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J]. 消费导刊, 2016, (4).

[4]孙磊. 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 商业故事, 2015, (18).

[5]董剑飞.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和对策[J]. 当代经济, 2015, (29):24-25.

[6]郭灿仁, 新常态下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15, 河北大学.

自我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产生了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然而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产生安全隐患,金融业务监管迫在眉睫,需要对此分析研究。基于此,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一种新兴的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更加多样化,也就造成了一些监管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是学术界的一个新热点。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展开分析,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

1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1.1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基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模式也是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行业已趋向于混业经营,业务领域逐渐扩大,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如果还保持分业监管,将会面临很大的挑战。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新局面,改革后的监管模式,正逐步向混业监管发展。在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混业经营的趋势,行业内企业风险交叉,很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缺位、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于是会产生一些监管的真空地带。

1.2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针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的设定与执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程序,但是往往部分创新型发展模式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与滞后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对于健全与完善监管制度,仍需要付出很多。

1.3监管方式尚不充分

尽管各个互联网企业已经设定了征信数据库,但我国官方的征信系统仍然尚未发展完善,导致银行所使用的系统数据有一定的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在信用风险监督上的不确定性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充满了曲折性。在投资者看来,无法确定平台的信用评估是否准确是否科学,这会提高交易成本、降低效率。一些监管模式到位的金融平台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从市场中脱颖而出,得到用户的信赖与倾向,最终不断完善,创建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同样会使投资者失去信赖,如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才能辨别出、摸索出适合的模式,可能试错成本会过大,从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健康长久的发展[1]。

2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2.1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科技水平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模式,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特殊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因此监管机构应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对金融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借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评估,查找互联网金融数据中的漏洞,并查找金融业务交易风险因子,为征信、支付结算等监管业务提供基础。通过实时监测,实现多层次主体风险识别以及智能化金融风险评估,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如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设定风险性指标来对其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其金融活动中的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判断风险性是否超出指标,发现风险点,过并通过实施追踪的方式加强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管控[2]。

2.2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业务跨界、跨区域发展,金融领域内部业务交叠,这使得分业监管模式效果逐渐被削弱。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视角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来看,融合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更匹配的监管模式,其优势主要有:一是可改善目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不一的情形,改进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二是可实现各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增强各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统筹应对金融市场的业务跨界、混业经营风险。总之,现阶段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与融合统一监管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2.3科学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一方面政府监管要对相关其风险进行控制,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盲目性,使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要采取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监管措施,对其风险进行科学化监管,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

2.4构建立体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征信体系

应强化金融交易过程监管,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要的信息数据与监管系统以及央行征信系统连接,并探索政府与市场征信的数据共享。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利用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向社会共享征信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透明化,及时使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市场变化及产品信息资料,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5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第一要务是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从监管部门的设立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推出,都应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辖职责。现阶段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而很多法律法规仍旧针对于传统金融所制定,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监管时,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及时更新补充监管条例,使监管和执行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互联网新技术发行时,对其进行充分评估判断是否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并确定相应的监管力度及范围,从源头上避免P2P暴雷等事件再次发生,侵害人民权益,造成公共支出的增加。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新兴领域,目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本文介绍互联网金融模式,对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马鸿雁,高斯瑀,杨睿琦.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05):46-49.

[2]兰虹,熊雪朋,胡颖洁.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创新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9(03):80-89.

自我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网上银行作为近些年迅速发展的一项金融业务,对我国促进和发展经济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网上银行作用一种高技术风险的金融业务,防范和控制网上银行的风险,成为保证金融业务安全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的课题。本文针对此种情况,首先对风险的必要性及发达国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进行论述,然后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目前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得出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监管

一、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不完全竞争、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都会导致市场失灵。另外,网上银行不是单纯的照搬传统银行业务,它作为高科技技术的产物还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本文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不完全性竞争更加突出

客户在选择办理网上银行时,更多是选择方便安全、功能强大、知名度大的网上银行,由于办理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所以会导致客户在做选择时倾向于少量的优质银行,导致网上银行不完全竞争更加突出。

(二)负外部性风险放大效应

网上银行的负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银行风险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一旦风险爆发,则会在网络上迅速的扩散;第二,在缺乏金融监管的体制下,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加大,容易使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随意流动。

(三)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客户在选择网上银行时,首先会在网络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制度和非现场监管的不完备,银行在获得客户信息方面处理被动,通常无法核实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最终导致了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二、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的实践

目前国际上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主要以美国和欧洲模式为主,其他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并存的局面

(一)美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美国网上监管主要分成如下两个部分,其一是网络银行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业务活动与电子货币行为风险控制;其二是金融当局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新创新的技术风险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供应商方面的风险控制等。监管形式包括劝告、警示、公告、信函等方式。

(二)英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从维护公众利益、维持市场稳定、降低金融犯罪、促进消费者权益等几个方面实施。

(三)香港网上银行监管情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下设有网上银行工作组,主要用来研究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目前建立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监管框架,其中有《交易性电子银行业务独立安全评估》、《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引》、《虚拟银行发牌规则》等。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所取得的成效

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已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规律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依据审慎性原则,以安全为准则,在发展中不断的总结问题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

1、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的积极审慎监管原则

2、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3、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银行宏观监管环境

良好的宏观监管环境是保障网上银行业务平稳运行的重要部分,但是从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法律建设、行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到与国际间的合作等很多方面都缺少必要的监管。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开展网上银行的商业银行都设有审计部门,但是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专业性,还有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审计人员很难适应相关的审计工作,很多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的审计工作都是流于形式,从而导致网上银行业务中授权机制薄弱、密码控制不力还有软件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

(三)监管法制的诸多不健全

第一,缺乏对合适的立法模式选择。第二,缺少高层次的立法概念,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地区性的立法,但是由于区域限制,未能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第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后未能及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加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引进现代管理方法,强化技术监管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监管平台,随时对数据信息传送进行监控,其次要构筑一套完整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技术风险评估监管测评、考核。三要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网络化。

(二)规范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责任

安全技术必须以人为主,要发挥内控预警作用、进行实时监控必须拥有先进的辅助手段,开发高级的业务处理和管理软件,使银行职员能按照设定的标准化格式进行操作,管理部门及时获取所需业务数据和信息,将潜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二)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

网上银行要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网上银行要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强化信用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推动银行信用建设,重点是要从制度上治理银行,从源头上堵住不良信用产生的可能,从而促进社会信用的不断完善。督促网上银行进一步建立完善还款记录制度,切忌因片面追求业务量的扩大,而忽略信用风险的防范。

(四)强化法律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促进网上银行发展的有关法规,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当代经济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天翔,邵燕华,薛誉华.网络金融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 骆鹏.我国网络银行现状及发展对策[J].新疆金融,2007,(9).

[3] 王远均.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4).

[4] 李伏安,李良.电子银行风险评价与管理[J].银行家,2009,(4).

自我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与中国金融部门兼业经营趋势得到加强,尤其是保险企业作为风险转移的单位,自身风险控制需求也日益加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文章从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角度展开阐述,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关建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体系,使之在实践中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从而达到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發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2] 张波,吴亚茹.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行院学报,2009(11):110-113.

[3] 欧阳娟.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215-216.

作者简介:高瞻(1979-),女,山西祁县人,河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级,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刘影)

自我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小两个样本的统计分析了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统一监管趋势;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趋势;中央银行分离趋势。接着,文章对形成这三点趋势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文章分析了这些趋势对中国的启示,认为目前中国有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转变的动力,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较高,且仍旧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还不能立即转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而应该注意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关键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趋势;原因;启示

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主要是指一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的状态或模式。为了全面分析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本文主要选取了两个样本进行分析,一个是大样本,采用了全球共102个国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数据,这102个国家包涵了目前所能得到金融监管资料的国家,数据来源于Donato Masciandaro,Marc Quintyn(2009)数据库;一个是小样本,采用了16个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数据,这16个国家囊括了世界上所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其中包括大型发达经济体、小型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及发展中经济体。从这两个样本,我们可以全面的总结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特点及变迁趋势。

一、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

运用这两个样本进行统计,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发展趋势:

1. 目前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依然占据主流地位,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依然较少。但实行部分统一监管(双支柱监管)和实行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总和与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目相差无几,这显示出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从完全分业监管架构向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过渡的趋势。

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有23个,占比为22.55%,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有32个,占比为31.37%,而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为57个,占比为55.88%。由于部分统一的监管组织架构可以看做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阶段,从而可以看出,全球约44.12%的国家已经转向统一监管机构或者正在朝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过渡。而且,从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来看,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多数为欧洲国家,且多为发达国家,这可以看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本文列举的16个典型国家来看,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金砖五国除南非外主要采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南非已经实现了证券和保险的统一监管。而一部分发达国家已经率先建立起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如英国、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瑞士,而另一些未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发达国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如美国、意大利、法国,这三个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建立金融监管沟通机制,另一种情况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已经实现了部分统一监管。具体如表1所示。

2. 目前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行使监管职能。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统一监管者的国家共5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的国家共53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业同时监管证券或者保险行业的国家共13个,中央银行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家共有31个。加总起来,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的国家占比为69.61%,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的国家有30.39%。在我们选取的16个典型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统一监管者的国家有一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的国家有9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业同时监管证券或者保险业的国家有1个,中央银行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家有5个,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总体来说,中央银行一般都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3. 随着金融监管集中程度的提高,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这也被称为中央银行的分离效应。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在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41个,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6个,在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一个支柱参与监管的国家有23个,无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9个,在统一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9个,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4个。即随着金融监管集中度的提高,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国家数目在逐渐减少,而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数目在增多。

在本文选取的16个典型国家中,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有8个,其中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7个,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1个;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的国家有2个,其中中央银行做为一个支柱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个,无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个;完全统一监管的国家有6个,其中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3个,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3个。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16个典型国家监管集中程度的提高,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在减少,而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在增加,即中央银行呈现分离趋势。

二、 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有三个趋势:统一监管趋势;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趋势;中央银行分离趋势。下面分别对这三点趋势做一个系统性分析:

1. 统一监管趋势的原因分析。目前理论上关于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因主要认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便于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随着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世界各国混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一般被认为是对混业经营趋势的回应。那么,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呢?下面主要通过实证进行分析。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金融混业指数MIX这一指标。本文参考了James R. Barth, Gerard Caprio, Jr. & Ross Levine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本文认为,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结合Donato Masciandaro, Marc Quintyn(2009)数据库与James R. Barth, Gerard Caprio, Jr. & Ross Levine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通过计算FAC与MIX的相关系数矩阵,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289,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2.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的原因分析。关于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理论界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可以产生信息互补的作用,有利于金融风险处置。为了维持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与救助非常重要,金融监管相当于事前防范措施,而救助相当于事后补救措施,两者同等重要。这就是早期的中央银行一般都身兼两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又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的原因。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下,中央银行可以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银行遇到困难时,又可以及时进行救助,这种组织架构客观上有利于维持一个国家银行系统的稳定。假如将中央银行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且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将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英国的北岩银行的救助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英国北岩银行一直是英国东北部地区两家富时指数100(FTSE 100)公司之一,是英国国内的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2007年9月14日、15日和17日,北岩银行发生了挤兑事件,这是自1866年以来英国的银行首次出现挤兑,也是“次级债风波”影响欧洲金融业的标志性事件。事后,由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并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导致英格兰银行错失了对北岩银行救助的最佳时期。挤兑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宣布对北岩银行的存款进行全额担保,挤兑队伍才消失。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英国于2010年1月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主要通过监控英国的金融支付系统来判断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并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风险。这再一次说明,中央银行最为最后贷款人掌握金融监管信息是多么的重要。

3. 中央银行分离效应的原因分析。中央银行产生分离效应的主要原因是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主要是指在其他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轻易走不出去。对于金融监管制度来说也是一样。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在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银行监管职能(甚或监管其他金融行业)。假如初始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较高,且中央银行具有很高的声望,那么该国形成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就比较困难。其原因在于,在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过程中,由于路径依赖的原理,该国政府较难处理央行的架构。假如中央银行包含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中,则政府会有两方面的担忧,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担忧,因为假如将中央银行纳入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将会使得央行行使货币政策时和金融监管形成冲突,同时会扩大中央银行救助的范围,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假如将中央银行纳入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将会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膨胀乃至垄断,进而形成规模不经济,导致官僚和腐败等问题。但反之,假如初始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不高,且中央银行的威望不高,或者中央银行由于金融政策失误,导致中央银行的声誉受损,则该国较容易实现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政府较为容易摆脱路径依赖的影响,这样该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过程中,中央银行会被排除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外,因此,该国将较为容易实现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总结起来,即只有当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或者中央银行由于监管不力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一国才比较容易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同时将中央银行排除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外单独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假如一国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较高,且声誉较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害怕道德风险和权力垄断,则该国不太可能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 对中国的启示

1.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动力。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是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在金融业混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之下,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有转向统一监管的动力。

2. 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不负责金融监管,因此,要注意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行动协调,防止类似于北岩银行之类的问题在中国的出现。

3. 虽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监管集中度受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影响较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行使金融监管的权力,但其地位较高,影响力较大,所以目前中国转向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还存在较大阻力。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防范监管套利。在条件成熟时将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转变为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随着金融业混业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像加拿大或澳大利亚一样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参考文献:

1. Abrams,R.K., M.W.Taylor,Assessing the Vase for Unified Sector Supervision,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1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te- rnational Conference,2001.

2. Donato Masciandaro,Unific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trade-off between central bank and single authority,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2004,(2).

3. Donato Masciandaro, Marc Quintyn, After the Big Bang and Before the Next One? Reforming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rchitecture and the Role of the Central Bank-Review of World wide Trends, Causes and Effects (1998-2008) [EB/OL].http://www.ssrn.com,2009.

4. Robert Pringle,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 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London,20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项目号:09&ZD03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中国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项目号:10JJD790011)以及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各国金融监管比较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张鹏,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9级博士生;解玉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8级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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