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2024-03-19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以基于优先权的资源配置的特征——对资源的竞争性为视角,提出了资源偏好结构的一致性和差异性的概念,并用一致性优先权取代先前文献所用的(非)循环优先权的定义,研究了在环形优先权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下,偏好结构的一致性对配置绩效及配置结果的影响。有限的资源数量与一致性的偏好是资源竞争的原因。在完全信息环境中,在偏好一致性的条件下,基于优先权基础的资源配置问题的配置结果取决于优先权结构,一致性的优先权结构是保证配置公平性前提。流域水市场的参与者对水资源具有一致性的偏好结构,流域水资源的配置是一典型的竞争性资源配置问题。同时,合同匹配理论的发展给出了一条新的讨论流域水资源配置问题的思路。我们能期望依托于合同匹配理论的框架来设计流域水市场的制度体系。流域水资源的交易存在外部性与公共物品性,这种外部性呈现一定的空间格局。在环境意识觉醒和存在一致性社会性偏好条件下,外部性效应会反映在交易者的效用函数中,我们通过交易机制设计,让交易者的社会性偏好得以表达,以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社会最优配置。

关键词优先权;一致性;偏好;不可分物品;流域水资源

以市场配置流域水资源是有效利用水资源的前提。市场机制在资源与环境管理的应用已取得进展,但流域水市场的建设则步履艰难。流域水资源的产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相应的论文汗牛充栋。基本的结论为:因为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水市场也只能是‘准市场’。学者们对流域水资源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有充分的认识,但因为流域水资源的因地而异的点影子价值,对于交易参与者而言,与位于流域不同的地点的交易对手交易同样的水资源具有不同的效用。换言之,不考虑流域水资源交易的多边际决策特征的交易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水市场。

Gale和Shapley的经典论文[1]提出了递延接受算法(Deferred Acceptance Algorithm,DA,又称为GS)并论证其匹配稳定性,其后,匹配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匹配研究的中心在于寻找稳定的、帕累托有效的匹配机制,GS机制和TTC机制(Top Trade Cycle,顶端交易循环机制)备受肯定。合同匹配理论应用于不同的情境形成了不同的模型,如Kelso和Crawford[2]原创的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Ostrovsky[3]发展的供应链匹配模型, 以及最近Moreno[4]发展的信贷市场匹配模型。Hatfield和Milgrom[5]创立的合同匹配理论说明了匹配机制与拍卖的相似性,预见了合同匹配理论广阔的应用前景。

很多时候,基于优先权的资源匹配问题是依据优先权结构把数量有限的种类不同的不可分资源分配给对不同种类资源有偏好的申请人,这类方法也正在扩展到自然资源(流域水资源)的配置。Ergin等人的研究打开了为优先权结构不同的资源配置问题寻找配置机制的研究途径。主要的研究结论有:递延接受算法引致的配置结果虽然具有效率优势,但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要求的机制目前还没有[2];要对优先权结构加以限制才能保证GS机制的配置效率:即Ergin非循环条件能保证参与人最优稳定机制(Agent-optimal stable mechanism, Aosm的匹配结果为策略占优的、帕累托有效的和一致的[6-7]。

现阶段的研究局限于强调优先权的结构而忽视了对偏好结构的研究。在许多竞争性的资源配置中,资源使用者的偏好具有一致性,如流域水资源的配置问题中,水资源使用者对资源的优劣经常有相似的排序。我们认为:偏好的一致性同样会影响配置绩效,对优先权的颠覆是某种优先权结构与特殊的偏好结构的叠加效应。其次,本文使用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概念替代Ergin等人的概念。同时,本文提出两个概念:一致性偏好结构与差异性偏好结构。存在一致性偏好结构的资源配置问题意味着对所有参与人都偏好的资源的竞争,即竞争性的配置问题,这类问题需要设置优先权,是真正的基于优先权的资配置问题。如果存在广泛的差异性偏好,即为合作性资源配置问题。一致性的优先权结构是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公平性和一致性充要条件[7]。本文关注两个问题:其一,一致性偏好结构与环形优先权结构能否实现效率的、公平的与一致的水资源配置?其二,一致性偏好结构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资源配置问题是否对水配置机制有要求?

1基于优先权的资源配置问题

1.1模型

一个数量有限的水资源使用者的集合表示为N={1,2,…,n},有限的待配置水资源的集合表示为W,wi 是集合W中的元素。假设水资源使用者没有分配到W中的任何一个元素,则称其分配到空目标,用表示。qw≥1为wi可利用的数量或wi的供给量, q≡(qw)w∈W为水资源的供给向量。所有水资源使用者i∈N对水资源W∪{}有完全的、可传递的偏好关系Ri,令Ri∈R,与其对应的严格偏好关系用Pi表示。令RN为N→N单向排序集合,对于w∈W,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的优先权排序为fw∈RN,水资源使用者i在fw中的排序记为fw(i),i相对于j拥有更高的优先权表示为fw(i)

上述非循环性定义的非循环条件包括:第一、不存在环形优先权结构;第二、假设存在环形,也有足够的定额以至于环形结构不会发挥作用。可见,非循环性是优先权结构与定额的联合特征。

首先,优先权中环形结构的情形不存在。令N={1,2,…,n}为所有水资源使用者集合,则待配置水资源w∈W的优先权结构为f≡(fw)w∈W(优先权为fw={fw(1),…, fw(n)})。在上述环形的定义中,X环形是环形的最小单位,其余的环形定义中至少包含一个X环形。

定义1:假设在水资源的优先权结构中不存在环形结构,即对于任何i,i′∈N,以及任何w,w′∈W,不存在fw(i)

其次,按Ergin等人的定义,稀缺性条件代表了水资源不足,具有优先权的使用者对水资源的分配形成竞争。在非循环性定义中的定额向量意义是不明确的。我们知道,一方面优先权结构本身即是协调竞争性水资源的配置的。一旦不存在对水资源竞争,就不需要设立配置水资源的优先权结构。即在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中,设置非一致的优先权,就一定会有循环性优先权结构。另一方面,如果存在一致性的优先权,就不需要定义定额。于是,我们有:

命题1:在基于优先权的资源配置中,非一致优先权结构一定会导致循环的优先权结构。

因此,在水资源配置问题中,应该用一致性优先权结构和环形优先权结构的概念。

3偏好结构

在很多水资源配置问题中,对水资源相同的偏好排序即是水资源使用者的偏好表现,我们称之为一致性的偏好结构。正式地,一致性偏好可以定义为:

定义2:对于任何水资源使用者i,j∈N,和任何水资源w,w′∈W,如果不存在wPiw′,w′Pjw,则水资源使用者具有一致性的偏好结构。

一致性偏好结构中,所有水资源使用者的偏好排序是相同的,或前一段是相同的。例如,有资源w1,w2,w3,资源使用者A、B、C,资源使用者A的偏好排序为(w1,w2,w3),资源使用者B的偏好排序为(w1,w2),资源使用者C的偏好为(w1,w2,w3)。资源使用者A与C的偏好排序是相同的,资源使用者B与资源使用者A和C的偏好排序是一致的。

该例中的偏好结构与优先权结构都变现为一致性。首先,水资源的数量表示供给的约束。其次,偏好结构与优先权结构两方面可以评判水资源的竞争性。6个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1有需求,5个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2有需求,3个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3有需求。但6人对水资源w3具有优先权,5人对水资源w2具有优先权,3人对水资源w1具有优先权。由此可见,在一致性优先权结构下,偏好结构更能体现对水资源的竞争性,不能仅根据优先权描述竞争性。

命题2:对于具有一致性偏好结构的配置问题,偏好结构中排序越前的水资源竞争性越强。

对于i,j∈N,和w,w′∈X,如果存在wPiw′和wPjw′,且w的数量有限,就意味着两人都在竞争x。

定义3:如果存在一致性偏好和稀缺性(N>qw),我们称之为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

在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中,水资源使用者的之间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如果没有货币支付,不会存在交易。我们用Ui(w)表示水资源使用者i获得水资源w的效用,偏好一致性的基数效用表述为对于任何i,j∈N,w,w′∈W,同时有Ui(w)>Ui(w′)和Uj(w)>Uj(w′)。对于水资源使用者i,j,如果有Ui(w)-Ui(w′)>Uj(w)-Uj(w′),货币支付可以增进两人的福利([Ui(w)-Ui(w′)]>m>[Uj(w)-Uj(w′)])。通过优先权的结构设计以协调水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的核心问题。

如果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中存在偏好的差异性,在资源稀缺性约束下,则有可能构成交换环。

4一致性偏好结构与配置绩效

根据Ergin的研究结论:对于运用Aosmφ(R)达成的任何配置问题(f,q), 下面的表述是等价的:①φf(R)为帕累托有效的,②φf(R)是群体策略占优的,③φf(R)是一致的。④f为非循环的。非循环性优先权结构是配置结果的帕累托有效、群体策略占优和一致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文将证明:在一致性偏好结构条件下,① 如果环形的优先权结构存在,那么优先权结构唯一地决定配置的结果,配置结果是帕累托有效、群体策略占优和一致性的。②如果非循环优先权结构存在,那么配置结果与配置机制无关。

4.1环形优先权结构的情形

Aosm机制、TTC机制、波士顿机制的配置结果都是w1w2w3ijk。首先,Asom机制下,第一轮,全部参与人提交申请w3,k获得w3;第二轮,i、j、l提交申请w2,j获得;第三轮,i、l申请w1,i获得w1;所有水资源都分配给了候选人,申请过程结束,得到上述配置结果。TTC机制下,因为不会形成交易环,配置过程与Asom一致,结果相同。在波士顿机制下,所有参与人按其具有最高优先权的情况提交申请,也得到上述结果。

除不同机制的配置结果相同以外,配置的结果完全由优先权决定。

定理1:一致性偏好条件下,TTC机制、Aosm机制和波士顿机制的配置结果由优先权结构决定。

定理2:一致性偏好条件下,TTC机制和Aosm机制的配置结果是帕累托效率的、公平的、一致的,波士顿机制满足帕累托有效性和一致性。

4.2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情形

例1所示的优先权即为一致性优先权结构,显然,在Aosm机制、TTC机制、波士顿机制和高考录取机制下,该资源配置问题的配置结果均是:w1w2w3FD,EB,C,各种机制下资源配置图解见图1。

从例1的求解过程可以知道,在一致性偏好结构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条件下,各种不同的机制引致的配置结果都是相同的,配置的结果将与机制无关。

定理3:一致性偏好结构与一致性优先权结构条件下的配置结果与机制无关。

5结论与讨论

本文认为先前文献中所列的循环条件并不能反应实际情形,本文定义了优先权一致性和偏好一致性,并用一致性优先权取代先前文献所用的(非)循环优先权的定义,研究了在环形优先权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下,偏好结构的一致性对配置绩效及配置结果的影响,得到了以下结论:第一,在一致性偏好结构与环形优先权结构条件下,TTC机制和Asom机制能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效率、公平与一致;第二,一致性偏好结构与一致性优先权结构条件下的配置结果与机制无关。

在界定水水资源产权条件下,流域水资源市场化能成为可能。但流域水资源的产权界定需要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即便如此,因为流域水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9-10]。因此,胡鞍钢等认为水市场是‘准市场’,政府的参与和管理是必不可少。沈满红指出:政府间水权交易是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理性选择, 产权模糊前提下的水权交易离不开政府推动。彭新育等提出了流域水市场设计的研究思路[11-12]。孔珂等[13]和李长杰[14-15]等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流域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并提出基于拍卖理论的交易机制。也许,王亚华[16]关于流域水市场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的预见是对的。水权交易的第三方效应制约着流域水市场的发展。存在两条克服外部性路径。其一,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在关心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关心他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如果将外部性引入参与者的目标函数,能将部分外部效应内部化。同时,流域水资源的外部性呈现一定的空间格局。个人的效用函数会响应这种空间格局。通过建立一个能表达人们对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关注的流域水市场,用市场机制的方式体现第三方利益。具体地,用基数效用函数或序数偏好描述水市场交易者对第三方利益的关心(与外部性的空间格局一致),并设计相应的交易机制保障交易者能表达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其二,合同匹配理论的发展为该研究思路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Kominers (定理5.20)[17],如果参与人的价值函数为凹函数,多边匹配市场存在竞争均衡。

Kelso和Crawford[2]的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第一次讨论了典型的合同匹配的情景,该文首次认识该情景下达成稳定匹配结果所需要的替代性条件:替代性条件和需求原则。Hatfield和Milgrom[5]首次提出了合同匹配的概念和合同匹配的描述方法。并论证了参与人偏好的替代性条件下匹配的稳定性,规范地论证了Kelso和Crawford的结论: 当离散的雇员的偏好满足需求原则且企业方对雇员的偏好满足替代性条件,雇员提交偏好的递延接受算法中,雇员真是的提交偏好为占优策略。其后,Echenique[18],Kominers[17,19]认为Hatfield和Milgrom的合同匹配模型可以嵌入Kelso和Crawford的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描述的情景相对简单:匹配双方只能在市场的一面(学生与学校、雇员与企业在市场上不可能角色互换),匹配对象为不可分物品的多对一匹配。Ostrovsky[3]的供应链模型引入了更为复杂的情景:供应链中间的企业既买又卖(买入上有企业产品作为投入,卖出产品给下游企业。)和连续产品。匹配角色互换是制约匹配稳定性古典难题,如Gale和Shapley[13]指出:室友问题相对于婚姻问题更难达成稳定匹配。供应链匹配模型放宽了参与人交易角色固定的条件,但参与人还是具有位置特征的(上游或下游)。Ostrovsky表明:在偏好同边替代和双边互补的条件下,供应链匹配模型存在连稳定性。Moren[4]分析了金融中介市场的合同匹配情景,论文的关注信用合同的多边际特点并在收益函数中得以体现。Snmez和Switzer[21]合同匹配理论应用于美国军校毕业生的工作选择。

流域水资源匹配市场的基本特征为:①交易物品为连续物品(而非标准匹配情境中的不可分物品);②交易者既可能为买者,也可能是卖者,即交易角色互换;③交易双方没有交易数量的限制,即多对多匹配;④匹配过程中存在转移支付。按照Kominers的分类属于最复杂的多边匹配。与Kominers关于多边匹配的研究结果不同,流域水市场不仅关注交易的数量和均衡价格,而且关注交易双方所处的位置,交易双方的位置和交易数量决定了交易的外部效益。如果我们根据我国流域的特征(如从上游到下游水资源的影子价格递增,上游用水的机会成本更高。)对买卖方向作一些特殊的规定,如考虑流域水资源经济价值的空间格局只允许水资源从上游向下游转移,相当于设定了一致性的优先权结构,匹配情景会更为简单。流域的特征也会简化水市场的算法的选择与设计。递延接受算法本身是意向提交方从最偏好者开始的一种试错过程。如果存在水资源的影子价格和机会成本的上述空间格局,只需要让上游的交易者提交的价格的卖方意向,从最下游买方开始试错即可。如果价格是外生给定的,我们只需要限定上游卖方和下游的买方优先成交即可。概言之,流域水资源的交易存在外部性与公共物品性,这种外部性呈现一定的空间格局。在环境意识觉醒和存在一致性社会性偏好条件下,外部性效应会反映在交易者的效用函数中,我们通过交易机制设计,让交易者的社会性偏好得以表达,以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社会最优配置。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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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了集体林的产权关系,激发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初级木、竹产品的 供给,带动了林业加工企业的发展,增加了林农收入,为林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现有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 产品科技含量低、和林农利益连接不紧密、对林农增收作用有限、对林业的产业化发展带动力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 步提高林业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促进福建林业的产业化水平。

[关键词]关键词: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林业加工业

[作者简介]郭艳芹,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业政策分析,合作经济;(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3)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合作经济、林业经济、农业政策分析。

(北京 100852)

一、研究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07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继续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试点区域的福建省,林业产业化发展已具雏形,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福建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将集体林地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解决了集体经营时山林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调动了林地经营者尤其是农民经营林地的积极性,提高了林业的产出水平,木、竹产品供给增加,带动了林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地出现了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雏形。对改革后涌现出来的林业加工企业的研究,一方面能看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地林业的产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研究的问题及数据来源

本文将通过对木、竹加工企业的现状分析和研究,探寻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联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当地林业的产业化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福建省的永安市就一直是全国和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改革试点,南平的邵武市在2004年被福建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点,改革实施的时间相对较早,因此被笔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为了对比,还选择了改革实施相对较晚的南平市光泽县进行调查。2005-2006年,笔者通过问卷和访谈对40家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其中永安市17家,邵武市12家,光泽县11家。

三、林业加工企业状况

(一)样本市(县)木、竹加工企业概况。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三市(县)的木、竹加工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其中,永安市的竹加工业发展尤其迅速,竹胶板、竹地板生产从无到有,2003年,竹地板年产能力达44万平方米,初步形成了全省竹材人造板生产中心,竹胶板年产能力4万立方米。截至2006年10月,永安市各类木、竹加工企业数量上升为214家。2005年,永安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30.4亿元,同比增长16.7%。

2000年后,邵武市共建成竹木加工企业235家,其中,木制品加工企业121家,竹产品加工企业114家,竹笋加工企业14家。200多家企业中,有规模以上企业27家。木制品加工企业只有4家成立于2003年之前,其余都是2003年之后新建成的,仅2005年后成立的就有52家,占新建木加工企业总数的43%。114家竹制品加工企业中,100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仅2005年之后成立的有68家,占新建竹加工企业总数的60%。邵武市由于原有工业基础很好,这些企业中有很多是引进的大型木竹加工企业,其中龙头企业18家。目前邵武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人造板产业集群、木制品加工产业集群、浆造纸产业集群和笋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四大产业集群雏形。2005年,林业产业已经成为该市的主导产业之一。

光泽县的木、竹加工企业由改革前的121家增加到改革后的204家,4年间增加了69%。

(二)样本企业情况

1.基本情况。永安市的17家样本企业都是1997年之后注册成立的,其中,2003年后注册成立的有7家。注册资本最多的1018万元,最少的20万元;年销售额最大的4000万元,主营产品是胶合板。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总资产100万元以下的有2家。有10家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省级3家、市级7家。有6家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其余绝大部分销往省外。永安市在上世纪90代中期就进行了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因此,木、竹加工企业的兴起也相对较早。

邵武市的12样本家企业全部成立于2000年之后,其中2003年后注册成立的有7家。2005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有两家;12家企业总资产规模都在300万元以上,总资产超过千万元的有3家,占总数的25%。其中总资产最大的一家为4.05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产销率达到100%,该企业有15家分厂,主营产品是建筑模板和化工产品。邵武市的这些企业规模普遍大于永安市,有5家重点龙头企业,其中一家为省级、3家为市级龙头企业。有6家企业产品销往省外,但没有销往国外的产品。

光泽县的11家样本企业中,有6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注册资本最大的为1500万元,是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股份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为9311.17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企业总资产最大的一家为6000万元,最小的仅有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4家,占总数的36%,100万元以下的1家。有3家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省级的1家、县级的2家。有6家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其他销往省外或本省。

总体来看,样本企业数量多但质量不高。从样本企业注册时间看,多数在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和明晰产权改革之后,可见,木、竹加工企业的大量出现和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着内在的联系,改革使初级林产品增加,推动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出现了林业初级生产和加工业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但从样本企业和实地考察情况看,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偏小,缺乏对林业产业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2.企业职工情况

(1)职工构成。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多数位于乡、村境内,企业职工也多来自所在地乡镇。永安市的17家企业有16家地处村和乡(镇),邵武市的12家企业有一半位于村和乡(镇)附近,光泽县的11家企业有7家位于村和乡(镇)附近,4家在县城及附近。企业一半以上的员工都是本乡人,其中光泽县的企业中,本乡人比例最高,超过了80%。可见,由于这些企业整体规模不大,因此,吸纳能力还很有限。

(2)职工工资。调查数据显示,多数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处于600-1000元之间。按月均工资800元计算,一人一年可得工资收入0.96万元,全部样本企业一年职工总工资额为7908万元,按企业中本乡职工占60%的比例算,来自本乡职工所得工资收入总额为4745万多元。

3.企业原料来源以及和林农的联系。企业和林农的联系比较松散。调查结果表明,通过市场购买和从农民处非合同收购是企业获得原料的主要方式,此外,永安市的企业获得原料的主要方式还有企业自建基地和从参股林场购买,只有4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有合同约束,合同覆盖农户最多的有6个村,企业之所以通过合同购买原料是为了“确保供应数量和质量”。邵武市和光泽县的企业各有一家有自建基地,都没有和农民通过合同方式收购原料的。

少数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资金、技术指导等服务。永安市有一家企业按市场价为农民提供种苗,有5家企业虽然没有和林农签订合同,但为林农提供垫付生产资金、毛竹收购款、机械设备和生活急需资金等服务,条件是生产的毛竹和木材要全部卖给厂家,垫付资金从货款中扣除。只有1家企业和农户合资造林,企业出资比例为80%-100%,农户主要提供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及以后的砍伐收益分成。邵武市的企业中,有2家企业为农户代垫生产费用,在收购林产品时进行抵扣。有2家企业只是提前向农户预付定金,不提供林业生产的其他服务。光泽县有3家企业为林农提供栽培、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指导和进行林木抚育,并为林农垫付短缺资金,其回收方式分别是产出结算时抵扣和五五分成,对农户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农户会主动把林产品销售给该企业。这3家企业中,还有2家在村民筹资困难时帮助其申请贷款和向农户提供预借款。

可见,目前企业和农户间没有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关系。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和长期交易关系中,企业和农户之间形成了一些非正式、双方互相认可的约定,如企业帮助林农解决生产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而林农主动将自己的林产品卖给这些企业,这些关系的维持主要靠相互信任和道德、习俗的约束,而不是依靠正规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约束。调查发现,当地原料基本能满足企业所需,即使需要从外地调入,其调入比例也较小,供需相对比较均衡,因此,在原料供应不紧缺的情况下,企业基本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原料;而林农也不需担心林产品的销路,可以通过市场进行销售。

4.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的发展往往和政府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等密切相关。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各级政府常会为企业提供一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及其他帮助。调查中了解到,“政府的态度”、“对项目的重视”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等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反映了政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永安市和邵武市企业获得的政府政策支持较多,各有9家和7家企业获得过政策支持。永安市的企业获得的支持最多,分别是“土地取得”、“财政贴息”和“税费优惠”,其他还有“政府帮助协调各种问题”和“提供服务、提高手续审批效率”等。邵武市的企业获得的政府支持主要在土地取得和税费优惠方面,光泽县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费优惠上。三地政府都没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直接投资方面的支持,永安市有一家企业获得了政府组织原料方面提供的帮助。

对“企业需要政府做些什么”,三地企业最希望的都是“税收优惠”,其次是“信贷扶持”。企业还希望政府在“协调企业和林农、铁路运输部门等的各种关系,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等方面给予帮助。

5.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良好的经营环境是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企业的评价看,多数企业对目前的经营环境比较满意。

总体看,永安市的企业对经营环境的满意度高于邵武市和光泽县,光泽县的企业满意度是三地中最低的。永安市的企业对基础设施、交通、审批手续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总体满意度最高,但对企业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评价最低,多数企业都认为其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对税收的满意度也较低。邵武市的企业对交通和权益保障的评价最高,对审批手续和税收的满意度最低,25%的企业对税收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光泽县的企业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最高,一是出现纠纷的情况较少,二是对纠纷出现后的解决比较满意,但对交通和公平竞争、需求满足程度的评价比较低。

四、主要结论

1.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产品加工企业数量明显增加,但规模偏小,对产业带动力不足。调查中看到有些企业就是3、5个人合伙建起来的小加工厂,从事初级木、竹加工,技术简单,设备简陋,生产力水平很低。这种小厂遍地开花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影响环境,还会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增强,不利于产业发展。

2.企业和农户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在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供需双方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交易额也不够大,对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正式制度的需求相对较低,但随着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交易量的增加,企业需要充足的原料保证,农户也需要稳定的产品销路时,企业和农户间的依赖性就会增强,从而会产生对正式合约的需求。

3.企业对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作用有限。由于企业规模小,因此对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带动作用有限,当地木、竹加工企业还远未形成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4.政府扶持和帮助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新建木、竹加工企业都不同程度获得了政府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信息服务和维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来说,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在降低税费、给予信贷帮助、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有更多作为。

五、对策建议

1.促进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形成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是林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最好形式,是各国林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张强,2004)。要发展现代林业,就必须培养有带动力的林业企业。从目前的情况看,当地的林业发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只是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还远未实现产业化。相关部门要因势利导,引导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向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流动,培育有产业带动力的企业,增强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

2.加强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合作,逐渐构建顺畅的产、加、销体系。通过契约形式将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商连接起来,一方面通过资金、技术合作,减轻农户生产中的各种约束,降低初级林产品生产者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确保初级林产品的收益;另一方面,确保加工企业可以获得充足的原料供给,降低企业的原料约束。同时,企业通过提高创新能力,开拓更大市场,带动林业生产,形成良性互动的林业发展机制。

3.林业的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发挥适当的作用。一方面,要正确引导、扶持帮助,做好服务,另一方面,又不能行政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促进林业加工企业的发展,政府还需要在为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提供各种技术、市场信息、协调理顺各方关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尽量满足企业公平竞争、发展和扩大生产等的需要,既不要优先照顾本地企业,也不要为了吸引外来资本而只给引进企业优惠。另外,市场是产业化真正的“龙头”(丁力,2001),政府不能为了发展产业化而超越当地林业的发展阶段,人为构建产业化链条,而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产业化的发展。

4.进一步改进税收办法,提高对企业的激励。虽然各地都已经进行了木、竹税费改革,但从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看,目前的税费水平仍然偏高。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要进一步改革木、竹加工企业的税费征收标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有效连接农户和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力.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论与政策问题[J].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张强.对林业产业化的几点思考[J].生态经济,2004,(11).

[责任编辑:熊一坚]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解决农村土地权益归属问题,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处理好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必须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可忽视的是,中国农村地区具有显著的复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土地权属关系变得复杂。为了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同时,实施了“六权同确”计划。文章将简单分析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措施,希望能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借鉴方案。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以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府开始实施“六权同确”计划,所谓“六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林业用地所有权、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和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居使用权(包括农房),在确定这六种产权的过程中,奉行“产权归属清晰”“土地资源保护严格”“确权管理规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顺畅”等四项基本准则。本文将简单介绍“六权同确”计划的核心概念和农村产权制度,系统分析农村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并综合探讨如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六权同确”计划的核心概念

“六权同确”的基本含义是明确六种权利的权属关系,并在确定这六种产权之后进行颁证。“六权同确”计划中的“六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林业用地所有权、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和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居使用权(包括农房)。该计划属于农村土地改革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项目,其核心目标是落实“还权赋能”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创新农村土地管理机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方案,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在该计划执行过程中,政府坚持履行“产权归属清晰”“土地资源保护严格”“确权管理规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顺畅”等四项基本准则,工作基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准确实施确权登记和颁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机制,建立土地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土地流转体系,全面开创发展新局面。

二、农村产权制度

从字面意思来看,产权制度即推动产权关系步入制度化,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正确履行各种行为准则,科学调整产权关系,解决产权矛盾问题。从宏观层次来分析,农村产权制度有正式规率制度和非正式规章制度之分,前者包括组织制度、社会契约和相关法律制度;后者包括文化风俗习惯、传统思想意识(包括制度性思想意识)和伦理道德规范。从微观层次来分析,农村产权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确定农村产权主体制度,产权范围界定管理制度,产权结构调整制度,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产权合法交易管理制度等。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统一农村产权制度的基本定义,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学者们有三种看法:第一,认为农村产权制度和生产类型息息相关,主要分为农业生产制度和非农业生产制度。李胜兰先生曾经指出,应该从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范畴这一标准来分析农村产权制度,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范畴,其产权制度核心是土地资源;如果不属于,其产权制度表现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第二,认知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包括两项基本制度——农村土地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杨敏先生指出,农村产权制度特指调整农村各项财产关系制度的总称,其基层是家庭承包经营,并对双层经营机制进行统分结合。与此同时,杨敏先生强调,土地是农村地区最宝贵的资源,集体经济是当代农村最为鲜明的经济特色,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细分为土地管理制度、土地资源经营制度和集体资产分配管理制度(尤其是对资产收益的分配)。李耀平先生在阐述农村产权制度的同时指出该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土地,要将土地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并细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第三,认为农村产权制度属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集体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综合体。温铁军先生曾经指出,农村产权制度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集体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虽然这三种观点存在一定差异,却都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集体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和集体经济管理制度的范畴内,同时,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核心。

三、农村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农村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土地确权工作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确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利,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目前,随着各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开展,各村集体被赋予了土地发包权利、调整权利、回收权利和管理权利,这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意味着他们也拥有这四种权利,他们会因此获取更多收益。其次,以土地确权工作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管理效益,开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使农村土地资源分配更合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如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坚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原则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科学执行“六权同确”计划,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原则。目前,国家针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制定了七项基本原则:第一,不断完善土地确权管理制度、确保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发展原则。该原则要求工作人员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执行“六权同确”计劃及改革集体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完善土地确权管理制度,优化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将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确权证书、土地资源使用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文件、土地规划证书、林地承包关系、水利设施建设承包关系、农村房屋产权和宅基地归属关系作为工作参考基础,在保持现有关系的稳定状态下开展确权工作,依次进行登记与颁证。第二,尊重历史,坚持法治原则。该原则要求工作人员在执行“六权同确”计划的过程中应认真参考《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森林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文献,依法开展土地确权与登记颁证工作。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应尊重历史,即遵循原有的产权归属关系和承包关系,如果发现实际状况和账面内容不一致,就要再次认真核实与调查,将现状和历史因素对比,统筹兼顾,全面核实后方能进行科学调整与确定等级,切忌非法调整。第三,坚持因地制宜和民主协商原则。农村土地类型不尽相同,可分为农田、宅基地、住房、农房、林地、丘陵、山地等。因而,不能采取同一种方法对所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必须采取因地制宜方针,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最佳确权方法。与此同时,土地确权工作并非由政府、村委会或者某一组织独立完成,而是要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开展民主协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土地确权工作和集体产权改革,勇于提出个人见解,贡献智慧,解决确权工作中的各种困难与问题。第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处理好农村产权关系,确保产权归属的合法性与明确性,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由政府颁布引导性政策,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发挥监督职能,引导工作人员完善土地确权服务平台与相关管理机制,培养良好的市场主体,完善相关制度,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按照规律探究合理的农村产权要素配置方案,以此推进农村产权要素运作步入市场化和资本化。第五,坚持实效性原则和求真务实精神。工作人员应立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目标,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实效性原则,秉承求真务实精神,分清工作重点,采取先易后难方针分布开展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协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根据实际情况率先突破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领域,依次完成“六权确认”计划,加快处理个案与特殊问题。第六,坚持勇于创新和试点先行原则。中国农村地区所占面积广阔,全面确权和改革工作难度很大,因此,要在试点上先行开展确权工作,勇于创新,尝试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此总结成熟的经验,并予以推广。第七,坚持统筹兼顾,村组主体原则。农村土地确权和产权制度改革覆盖范围广,涉及到了多项细节,存在大量的重点工作,为了处理好细节问题,做好各项工作,则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同时,要以村组为主体,促进各乡镇部门的有机合作,从而全面推进“六权确认”工作。

(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相关法律体系

优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良好发展,必须科学划分各部门工作层次,制定精确的改革目标,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相关法律体系,使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法可依。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三项基本工作:第一,正确认知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对各部门进行合法约束与有效管理,使集体产权价值能得以实施。第二,大力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步入法治化,为集体产权制定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法律文献能够保护农村集体权益。第三,构建听证制度,确保集体形成统一决策之后,再依照对应合同规定来实施,规避出现先征地后讨论的现象。

(三)健全农村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制度

以农村土地确权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着重健全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制度,细化制度内容。从整体结构来看,完整的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制度应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出让收益和成本管理工作由地方财政机构负责,为地方财政提供保证,对于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乡村,须按照科学的比例分配出让金资源。此外,对于国家土地的收入经费,必须进行精细化管理,由政府部门监督整体土地的出让项目,结合实际比例支配土地出让金。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以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原则,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相关法律体系和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巧燕.康县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现代农业科技,2020(10):257+259.

[2]刘同山.以股份合作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思考与创新实践[J].新疆农垦经济,2019(08):44-53.

[3]马惠荣.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农民致富之友,2019(09):241.

[4]周九师.山西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农业工程技术,2019,39(05):7+9.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人民政府)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竞争,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对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再调整有助于弥补知识产权法价值功能的不足和界定知识产权行使的适当边界,该制度的引入对塑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促进技术的迅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许可是由知识产权人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条件允许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①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合同将新技术运用于生产和流通过程,可以大规模地降低生产技术成本,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从而使消费者获益。同时,通过许可授权使知识产权人获得可靠的、较高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鼓励创新,刺激对研究和开发的更多投入。

一、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调整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往往会使权利人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甚至于垄断地位或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力上的不平等,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实施具有限制意义的行为,来实现对被许可人的控制和对第三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否定,以谋求知识产权的最大利益。如果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条款超越合理界限而可能危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那么它就与反垄断法存在潜在的冲突。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合法垄断权利,不恰当地扩展知识产权的权限,利用许可协议来瓜分市场,或者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则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垄断权滥用。这种滥用可能会限制知识产权的创新,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反垄断规制。

二、国外反垄断立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一)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TRIPS协议第40条的规定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该条第2款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其针对被许可技术做出的任何创造发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方式,在许可方不做弥补考虑或者不附加对等义务的情况下,返授给许可方。(2)禁止有效性质疑,即要求被许可方承诺不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时搭售其他有体货物或者技术,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②

(二)欧共体的相关规定

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1月31日颁布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96号规章》。该规章第1条为“基本豁免”条款,规定集体豁免适用的条件和基本范围,凡符合规定条件并在豁免范围内的技术许可协议,不受《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1)项的禁止;第2条为“白色清单”条款,列举了一般不影响竞争、不妨碍获得豁免的许可合同条件;第3条为“黑色清单”条款,规定凡包含了本条列举的限制性条款的许可合同,皆不予豁免,而且不适用合同无效的可分性规则,以防当事人规避法律;第4条为“灰色清单”和“通知异议程序”条款,包括未列入基本豁免和前两类清单的合同条款,由当事人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其豁免与否取决于欧共体委员会4个月内是否提出异议。

(三)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为公众判断其许可合同行为是否会触犯反托拉斯法提供了指导。《指南》在第四部分规定了三个一般原则:(l)在确认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时,反托拉斯部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样对待;(2)反托拉斯部门并不假定知识产权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即知识产权独占权本身并不能必然得出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结论。(3)反托拉斯部门承认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参与竞争。其第三部分是关于对知识产权许可同进行反垄断法分析、评估的方法和原则。其第四部分是关于按照“合理原则”评估许可合同的一般原则,包括对反竞争效果的分析、效率和正当性和反垄断的“安全地带”。

三、我国反垄断立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与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合同法》第33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还是比较散乱,这些规定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显得不系统、不成体系。

其次,对知识产权许可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就没有进行明确的、正面的界定,只是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角度进行说明,较简单含糊。也未列出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具体形式,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正确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四、制定指南性行为规则,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时,国外大多是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范围内进行规定。在规范的具体内容方面,它们都有相关的《指南》或《规章》。这对我国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实际上比其他国家的规定已经前进了一步。但是,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仅仅第55条不可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中的复杂问题。而这些就需要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在这方面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决。在我国,由于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也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的这种指南如果经国务院批准,从而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这就有利于它在行政执法中和司法活动中的遵照适用,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效力。

在制定具体的规章或指南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可以借鉴美国《指南》的一些作法,首先明确两者具有共同的目的——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增进消费者福利。在确认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违法反垄断法时,应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样对待,不应将知识产权神圣化和绝对化。

第二,在具体规定规制方式时,可借鉴美国的“本身违法原则”及“合理原则”,借鉴欧盟“白色清单”、“灰色清单”以及“黑色清单”的划分。

第三,在具体规定规制内容时,可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对那些危害明显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列举,加以规制;在此基础上,再采用一般条款作为补充。这样,既增加规章的可操作性,又能适应随着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而有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注释]

①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②乔生,薛航 《WTO规则与欧共体反垄断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立法的研究》[J].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8卷 2006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陈晓波等.美国反垄断法及其政策述评[J].江苏社会科学. 1996.

[3]刘宁.知识产权若干理论热点问题探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2.

[4]李青.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N].《企业文化》杂志.

[作者简介]苗海忠(1977—),男,河北邯郸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硕,研究方向:民商法。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以论述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为切人点,分析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应对的挑战,并针对知识产权国际化形势,提出了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

1. 经济的全球化与知识化

当前,人们对世界经济谈论比较多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二是知识经济,也可以称为经济的知识化。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前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曾说:“阻止全球化无异于想组织地球自传。” 与此同时,知识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知识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一些国家取代其他生产要素成为“第一生产力”。当知识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上升为首要的因素时,我们便可以说,新的产业革命再次降临,传统的工业经济完成了向信息经济的转变,知识经济已经到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以说是对知识经济最为精练的阐述。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更由于国际经济秩序、游戏规则的不公平,正如“失衡”的经济全球化一样,知识经济的发展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甚至政治实力,掌握着国际经贸组织及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权,从二战以来逐步形成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不公正的国际经济体制,除国际贸易制度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其组成部分,原因在于今天的经济全球化同以前相比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同经济的知识化浪潮结合在一起。有专家认为,知识经济是全球性经济,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农业经济以地为界,基本上是封闭型的,土地无法搬迁而只能占领。工业经济需要市场,但也只有坚船利炮才能轰开别国国门。工业经济转向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开始真正出现。 而占尽知识经济先机的发达国家对知识经济的重要性有更深入的认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有着更大的兴趣。

2. 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

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众所周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属性,但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不断增多和效力越来越强,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走出国界,向全球统一的方向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表现,也可以说是对这一趋势的有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还体现为向网络空间(虚拟空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的学者及立法机构普遍强调网络知识产权的扩张,而且已付诸立法实践,并在世界范围内成功地推行了这种权利扩张的理念,在一些国际条约如WCT、WPPT和TRIPS中都有具体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还表现在保护的标准越来越高,如无过错责任的推行,对最终用户责任的加强以及保全措施的实施等等,无不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点不断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

正如前文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的日益深化,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越来越广,权利人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化的发展也使权利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力量越来越强大。 而令人担忧的是发达国家不仅在知识经济上遥遥领先,更不断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其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虽然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追赶发达国家的战略,争取达到后来居上的目标,但是由于物质基础和科技力量的悬殊,发达国家仍然可以利用其掌握的明显优势和垄断地位,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执行有利于他们的技术标准,阻挠先进技术的扩散,并且对高新科技产品采取高昂的价格,实行国际间的不平等交换,从发展中国家掠夺更多的财富,扩大发展中国家于他们的经济差距。

二、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现状的超越

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有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更大的挑战。由于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来自这方面的挑战更为严峻。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机制,确立了国名待遇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加强了对成员方的监督,比以前任何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都高、采取的措施都严。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历史非常短暂,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现代化程度还较低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种超越。 其中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主要差距所在。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努力才进行了20多年,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发展得非常成熟。现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由于历史的原因,市场经济体制很不完善,无论在宏观领域还是微观领域都存在许多深层此的问题需要解决。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许多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全国统一协调的大市场还没完全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比比皆是;市场经济秩序在很多方面处于无序状态,急需整顿,等等。由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起步晚,阻力大,发掌程度低,所以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们而言是一种跨越,着眼于我国现实的生产关系状况,现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比较高的,是一种超前。

另外,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TRIPS对中国法律制度来说也是一种超越。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这十几年立法进程非常快,但过快的立法速度也难免带来许多问题,比如在某些领域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不配套,相互之间冲突就是突出表现。根据专家的观点,当代中国立法50多年所积聚的一条基本经验是“要认知中国立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需要把握中国立法与国情的联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的关系。” 然而特殊原因使得我们的知识产权立法迅速跨越式发展,短短20年左右便于国际保护水平接轨,而我国整体立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此,不协调和冲突就在所难免。而且,我国低水平的执法现状更为严峻,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是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审判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要适应知识产权立法的迅速发展,短时间内培养起大批的法官几乎是不可能的。

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难选择

如上所述,当前国际上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越了中国的发展阶段,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许多学者认为,过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压抑了竞争,就连美国经济学教授里查、曼都说:乌拉圭回合中形成的TRIPS至少在扩大专利保护领域、统一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确认“进口权”、在确认侵权时承认“方法延伸到直接生产产品”原则等4个方面完全按照发达国家的意愿作出了规定。发展中国家要想参与市场并享有优惠,就不得不接受他们在修订巴黎公约时所不愿接受的专利保护标准。

我国需要更多的时间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然而在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潮流越来越强的背景下,面对西方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理论、强大的综合实力,我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尽管面对的是不断扩张的超越中国发展阶段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时出于总体和长远的考虑,我们也不得不接受。不加强保护会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不利于激发国内知识创新,不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而强化保护将增加我们技术引进的成本,加剧贫富、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加大我国现代化发展的代价。既要强化保护又不能过度保护,我们面临着两难选择。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与困境将更加严峻,如何应对挑战,走出困境,我们需要作出努力。

三、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的背景下,在向世界全面开放的背景下,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会越来越大,要适应我国国情,赶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1.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紧迫性

所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发展和运用知识产权谋求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全局性的谋划。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一直走在前列,知识产权战略是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20世纪70年代,随着欧洲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崛起,美国感到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政府和产业界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在于科技和人才。1979年,美国前总统卡特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从此,美国利用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优势,保持了在全球经济中的领先地位。

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中国当前的历史定位和在世界上的地位:一个正在崛起的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大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实力,是一个正在转型中的国家,一个正全面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一个面向现代化刚要起飞的国家。就像一架超大型的客机,已经驶近跑道的尽头,接近起飞的速度,机头已经仰起,前轮已离开地面,沉重的后轮尚在地上滑行。这一阶段既是一跃而升的阶段,也是比较危险的阶段,正确的国家战略极为重要,而知识产权战略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认识到中国的历史定位和战略机遇,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的趋势,我们就会更加明白知识产权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加紧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邓小平在一次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曾谈到:“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 同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要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这是由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决定的。作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根本上是为了推动国家文化与科技事业的进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家利益。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对外交往中尤其重要,古往今来,国家与国家的交往,包括政治交往和经济交往,始终是以争取和维护国家利益为目标的。

(2)从属国家整体战略原则

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孤立的,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需要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与安全战略相适应。知识产权既事关国家发展又事关国家安全,同时渗透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之中,要给知识产权战略一个明确的分类和定位是不容易的。相对而言,其与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因此,知识产权战略更多的从属于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战略,而与后者的关系似乎更为直接。现在,科教兴国战略已成为我国的既定方针,因此,应该把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它们各有侧重,可以优势互补,配套实施。

(3)适应综合国力原则

知识产权战略从属于国家总体战略,国家总体战略则是一个国家根据其国家实力、所处国际环境等因素制定的,综合国力是国家总体战略的基础,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综合国力相适应。

(4)坚持积极防御原则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不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激进的道路,而要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寻求一条稳妥的道路。具体来说,立法方面,在遵循有关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一般不宜制定高于国际条约要求的条款,保护的范围、期限、方式等不宜走在世界保护的前列,在这方面,并非越先进,标准越高越好,只有适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才是最好的。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总体上应采取“低标准”,这里“低标准”的含义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标准,一般不高于这个标准。这种战略可以称为防御型战略,这是由中国当前的总体国家战略、综合国力所决定的,采取这种战略最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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