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邀请函范文

2023-04-04

代办邀请函范文第1篇

**市围绕软硬环境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六项措施,创新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着力营造“亲商、安商、重商、富商”氛围,创优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使投资环境成为招商引资的“成本洼地”、“精神高地”和“创业福地”。

一、2013年全市工作开展情况

1、机构设置。截至目前,12个区(县)除思南、玉屏正在协调机构设置事宜外,其它10个区(县)均已成立机构,其中大兴高新区机构设立名称为:企业服务中心,独立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12个区(县)中江口、大兴、印江、德江4个区县代办工作创新实干,其他各区县工作稳步开展。

2、项目代办。对外来企业的服务工作能做到真诚热情服务,今年以来,全市代办服务中心接待了客商的咨询服务800多起,代办项目178多个,代办事项500多件。到目前为止没有产生过一起代办超时和代办纠纷事件。但是代办比例(落户项目与代办项目)较低,需进一步加强代办工作的开展力度,提升代办比例。

3、部门协作。总体协调较好,能较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但个别区(县)未能较好的使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整体协作有待提升,项目代办流程略显繁杂和冗长。需加大对相关制度落实的执行力度,加强部门协作,理顺代办流程,提升代办效率。

4、档案管理。初步实现档案规范管理,其中,江口、大兴已经实现按照

《代办服务细则(试行)》规范资料归档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其余区(县)对于资料归档方面也在积极完善和规范。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代办过程中办理完结的项目代办事项进行归档不及时,如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发改备案等,不能及时的根据对代办事项的办结进行动态录入,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开工、投产,实现档案与项目的动态联系不能适时对应。

5、业务能力。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有效挖掘和提炼各区(县)代办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并以各区(县)全面启动代办服务工作为契机,以江口县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为示范点,开展全市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经验交流会,充分分享各区(县)的新经验和新做法,同时就各自遇到的困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业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措施

1、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意识。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和引导,树立代办团体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团结和谐、真诚服务的可亲形象,真正打造一支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意识优的代办服务队伍。强化为客商服务的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努力让客商满意;强化提供质优政策水平,收集和整理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提供强有力的较为全面的政策资讯,用我们真诚的态度打动投资者,用科学的分析和热情的推介吸引投资者,做到像尊重老师一样尊重老板,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

2、强化督促调研,提升业务水平。不定期开展调研活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明确代办督查工作重点,同时将督查情况梳理汇总反馈到各区县,促进代办工作的有效开展。收集各行各业优惠政策,收集全市投资者感兴趣和集聚投资吸引力的水、电、物流、劳动力,园区厂房建设、园区配套公租房、廉租房等方面的行情建设资讯汇总,收

集代办服务的感人事迹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我市较为全面的招商引资的政策和资讯汇总,为领导招商和企业落户提供强有力的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切实提升我市代办工作的业务水平。将代办服务工作考核细则纳入末位现场会和年终考核目标,提高代办服务在考核中的分值和比重,将代办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内容并与绩效办挂钩,发放代办服务年终考核细则征求意见函。

3、强化经验交流,创优发展环境。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全市代办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分享代办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新做法、先进经验并在全市进行推广交流,共同克服各自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共同寻找解决办法,探索利用外资与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先进经验,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定点联系制度,每人明确3个县(区、开发区、高新区)和相应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作为定点联系点,定期对联系点代

办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并加以指导。探索代办联络员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发挥代办联络员作用,推进代办纵深发展。

4、强化服务重点,加强客商联谊。有效运用政务服务中心这个窗口平台,快速推进“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当好“办事员、调研员、服务员”,坚持把服务放在日常工作的首要地位。加强与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尤其是市级主要领导联系帮扶的重点企业,市领导主动联系120家重点企业,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帮助解决,对其中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委、市政府,为其决策提供依据。选派20名干部到企业挂职帮扶,加强政企合作。建立全市代办服务QQ群,将全市代办联络员团结和组织起来,更好的为企业服好务。定期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联谊交流,建立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的感情纽带,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共同发展,并培育壮大一

批本地中小企业。

5、强化代办宣传,推行代办告知。为充分提高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客商、投资者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认知度,我市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媒体、**报等媒体广泛宣传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同时创新代办方式,研究和印发《代办服务告知书》10000多份,通过大型招商引资推介活动、联席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与经济发展有关的活动发放代办服务告知书共计2000多份,较好的宣传和推介我市的代办服务工作,成效显著。

6、强化亲商氛围,创建“客商之家”。加强市级代办服务中心的硬环境建设,打造市级代办中心的办公环境,给客商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建立代办服务留言墙,每办结一个项目,都留下客商对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上墙长期留存,以亲切的态度、良好的服务、难忘的回忆加强客商与代办中心的感情,建立真正的“客商之家”。通过举办

代办邀请函范文第2篇

公司秉承“智诚并济、通行天下”

企业宗旨“专业、规范、效率、诚信”

个体工商户

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代办邀请函范文第3篇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是否再许可:

被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代理组织名称:

许可使用合同生效日期:

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日期:

商标注册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许可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办邀请函范文第4篇

案件背景

1972年11月,家住河南省新郑市(原新郑县)八千乡的村民宋某到A商业银行在该乡的一个储蓄代办站(以下简称“A银行”)任代办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5年7月1日,A银行与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刘楼村村委会、储蓄代办站的宋某三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A银行储蓄代办站用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A银行大力支持储蓄代办站业务的开展,在现金供应和账务处理方面提供方便;代办员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积极为本村生活、生产服务,实事求是地完成A银行交付的各项任务;储蓄代办站所在村应认真监督该站业务,确保该站的人身和国家资金安全,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A银行应在年度内按上级规定一次付清储蓄代办站的报酬,不得拖欠。

为了提高代办员的工作积极性,A银行又于1997年下发了一个文件,该文件规定:对代办员统一实行聘用制,其待遇按照储蓄代办站存款月平均余额的0.5‰来给付;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人专户保管;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代办员可以给予一次性重奖或者享受合同工待遇或解决子女就业问题。

2006年4月20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要求清理代办机构,并停止信用代办站代办存贷款业务,解除农村信用社等与代办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A银行于2009年1月23日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的协议。同时,还约定由A银行向宋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4万元。

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考虑到在储蓄代办站工作了30多年,宋某遂要求A銀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等。A银行以宋某非本单位员工为由予以拒绝。2009年3月31日,宋某向河南省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依法裁决A银行自2006年8月以后按规定支付退休金和发放养老保险金。

针对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河南省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的观点,认为宋某和A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A银行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的退休金33150.90元。同时,自2009年5月起,以1130.50元的标准按月向宋某发放退休待遇。A银行不服仲裁裁决,于2009年5月31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判决不应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和A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A银行不应为被告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等。

宋某不服,认为自己工作的储蓄代办站是由A银行成立的,自己的工资报酬也由A银行发放。同时,工作证上写的是信贷员而非代办员,双方应建立了劳动关系。于是,宋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要求A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补发相应退休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围绕着委托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展开争论。但本案涉及的问题由于和城乡二元结构有关联,且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过明文规定,因此在处理时显得十分棘手。为明确本案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论述。

代办员宋某和A银行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和A银行在双方关系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问题上各执一词。同时,由于双方的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出现了代办员、用工、聘用制、养老保险等有关词语,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其中,宋某认为:A银行1997年发文规定对代办员统一实行聘用制,该聘用制和普通的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存在区别,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A银行还给自己办理了工作证,该证显示自己的级别为信贷员,而并非代办员,这进一步证明了自己的观点。宋某还认为,自己在代办站几十年的工作过程中,不仅为A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而且还办理贷款、收息、扩股、月报表等金融业务。工作期间,一直认真遵守A银行的劳动制度和纪律,接受其劳动管理,这些符合劳动关系的有关特征。此外,A银行还给宋某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劳动关系,A银行必然不会替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但A银行却辩称:代办员和本单位员工有本质区别。宋某作为A银行的代办员,接受A银行的委托,代为办理相关存贷款业务,其性质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同时,A银行也是按照宋某实际完成业务量的0.5‰提取手续费来作为宋某的报酬,该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不属于工资范畴。再者,宋某和A银行之间签订的是储蓄代办站用工协议,而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A银行不需要对宋某支付退休金和发放养老保险金。另外,虽然A银行曾经发文规定替宋某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养老保险,但这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

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且符合法定模式的,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A银行给宋某发放了工作证,且证上写明是信贷员,但宋某实际履行的职责是代办员,和本单位正式员工具有明显不同。同时,宋某对于2009年1月23日双方解除业务代办关系的协议并未提出异议。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代办员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代办关系,委托代办关系和劳动关系具有明显区别,代办员不属于A银行职工范畴。

我们认为,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和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不同,其具有法律上设定的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运用劳动能力,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概括地说,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于法定义务而产生,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相区别;(2)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从而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劳动,以及基于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劳动;(3)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从而与基于道德产生的义务劳动区别开来;(4)必须以此作为职业和谋生的手段,从而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区别开来。

就本案而言,判断宋某和A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该看法律法规是否对该种关系有过规定。早在1989年,当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就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现已经失效),该办法将储蓄代办所的性质规定为“是建设银行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在《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信用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代办机构,不独立核算。信用站代办员的报酬实行按业务量大小,分档次按比例计付的办法等等。同时,我们还发现,A银行下发的文件也有双方关系的间接规定,例如,“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代办员可以给予一次性重奖或者享受合同工待遇或解决子女就业问题”。从这个规定进行倒推,可知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此外,宋某在开办代办业务时,采取的是不脱产的方式,在农业生产的同时兼职代办员一职来办理存贷款业务。报酬也是按照代办点存款月平均余额的0.5‰来给付的,并没有基本工资一说。因此,不符合上述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的界定。即便在有关文件中出现了“聘用”等词语,也不能将代办员和A银行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A银行是否应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

本案中,宋某从1972年11月起到200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协议时止,一直是A银行在河南省新鄭市八千乡一个代办站的代办员。同时,A银行在1997年曾下文规定,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人专户保管。从A银行的这个文件来看,在代办站工作长达37年之久的宋某似乎有权要求A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

为便于下文的讨论,在此有必要明确一下退休的具体含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的社会保险权的重要内容,通过劳动基本法来加以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享受退休待遇的应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然而在当时,我国没有政策来解决类似于宋某的代办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虽然A银行在1997年曾经下文规定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提取问题,但是这仅仅是A银行的内部文件,其对于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界定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政策。因此,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该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权的范畴,其性质应被认定为A银行对于代办员的一项激励措施为宜。需要提及的是,在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时,A银行应向符合激励条件的代办员一次性支付已提取的费用来作为补偿,而不是为其办理退休待遇。

本案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本案虽然属于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且最终以A银行胜诉而告终,但由于涉及到代办员的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使商业银行面临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依法合规进行操作,归纳总结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正视撤销代办站后的相关风险。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储蓄代办站以来,储蓄代办站对扩大商业银行的营业区域,吸取更多的闲散资金,解决厂、矿企业和广大偏远地区的群众存贷款难问题,节约银行营业费用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逐步完善,储蓄代办站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继2006年4月20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后,2008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已撤销代办站的违法违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撤销代办站的案件风险。可见,该类案件的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商业银行在撤销储蓄代办站时应注意防控相关风险,特别是对已解除用工协议的代办员,应注意回收相关证件,并采取适当措施告知客户,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行为。

注意明确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代办员在储蓄代办站,除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外,还办理贷款、收息、扩股、月报表等金融业务,这使得人们对代办员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如果商业银行对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也认识不清,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都包含提供“劳动”的内容,但二者在概念、性质、特征、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解除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着手化解相关风险:

首先,依法加强法律合规管理。本案正是由于A银行下发文件要求按照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代办员的养老保险,从而引发代办员养老保险纠纷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即便商业银行发文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但由于代办员和商业银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文件的合规性亦存有疑问。对此,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法律合规管理,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相关法律文本的风险控制。应通过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来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有效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在协议文本中,避免使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例如,聘用、养老保险、合同工等表述,从而在源头上控制相关风险。

最后,加强对被清退代办员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缓解代办员与商业银行在上述问题上的矛盾,使代办员认识到自己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解除委托关系时会给予代办员适当的经济性补偿。如果代办员对商业银行解除协议的方式和补偿金额提出质疑,商业银行应主动联系代办员,就质疑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

应积极采取诉讼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A银行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但其接下来在法律框架内继续寻求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赢得诉讼的胜利。这表明采取积极的诉讼应对策略对于维护商业银行的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大众对针对商业银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比较敏感,仲裁或诉讼时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商业银行有必要在代办员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后,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诉,争取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代办邀请函范文第5篇

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年×月×日代办委托书 篇2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划“√”)

□报送登记文件□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其他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5、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代办委托书 篇3

委托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被委托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本人档案相关事宜(接收、报到、缴费、调动、转正定级等),特委托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加盖红手印):

年 月 日代办委托书 篇4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基本原则

1) 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代收货款服务,负责货物运送并回收货款。

2) 甲方享受代收货款服务的资费标准如下:

甲方选择的结算方式为: (垫资结算/非垫资结算) 邮费:首重 1000 克,邮费 元;每续重 500 克,加收 元。 签收结算费: 10 元/件,退回结算费: 15 元/件。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货款额的 %收取,退回邮件不收取此项费用。

详情单费:1元/张。保险费:按货款金额的 1 %收取,由甲方自愿交纳。 呆坏账费: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详情见3.3呆坏账说明)

4)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在相关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甲方对订户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

5) 对于已经妥投并收回货款的邮件,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时,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解决,乙方不负责退、换货。如由于甲方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诱骗等原因导致客户不满,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决问题的,乙方可按货款金额的两倍从甲方返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结算货款。

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责任

2.1. 甲方责任

1) 甲方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乙方,并对邮件妥善封装,商品发票(正规发票或形式发票)及致用户信应装入相应邮件的包装箱内。

2) 因甲方信息提供错误,无法投递的邮件将予以退回: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查无此人、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收件人迁移、收件人拒收、收件人外出。

3) 甲方必须向客户强调,邮件内货物与投递员没有任何关系,关于货物问题只由甲方负责。

如在邮件开拆后,客户对货物不满意并确实不需要,投递员将按照收件人拒收处理。

4) 甲方承诺邮寄的货物做到以下几点:

1均为无毒性、无腐蚀性、无放射性、无易燃性、无爆炸性等危险品。

2保证内装物品不违反邮政部门禁寄和限寄的规定,并符合邮政部门的运输包装要求,该邮件符合邮寄物品的相关规定,且不会给人员及其它邮件造成伤害和污染。

3保证所交寄邮件不出现“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4保证所交寄货物与用户订购产品的一致性。

5如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2.2. 乙方责任

1) 按协议规定要求,乙方将邮件通过邮局或者其他投递网络投交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后按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与甲方结算。

2) 因乙方责任造成保险邮件全部丢失或损毁,乙方按邮件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并退还相关邮费;对于部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保险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予以赔偿;对于未保险邮件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不超过相关邮件邮费的2倍进行赔偿。

3) 按时对甲方委托的货物进行处理,并及时发出。

4) 对于妥投邮件,乙方按时向甲方结算代收的货款(扣除相应费用),对于退回邮件,乙方即时将邮件退回甲方。

3. 帐务结算

3.1. 垫资结算

1) 返款日期:每月5、10、15、20、25、30共计6次返款。

账单日期: 每月1、6、11、16、21、26日共计6期账单。

2) 返款流程:自账单日期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EMS网站显示状态的订单做成帐单上传至大战略后台,双方核对无误后,于返款日期统一返款。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3.2. 不垫资结算

1) 货款结算:每月7、15、22、30日(2月则为月末最后一天)定期4次结算。乙方将已代收的货款统一集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款结付给甲方。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 乙方承诺每月将向甲方结清一个月以前交寄邮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外,如超范围等)

的代收货款总额的70%以上,二个月以前的80%以上,三个月以前的90%以上。

3.3. 呆坏账说明

鉴于代收货款业务覆盖范围广,各种不确定因素和异常情况均可能发生,造成一定的货款结算坏帐,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此双方达成共识,共同承担损失,抵御风险。

甲方同意承担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货款呆、坏帐损失。

4.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经核实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结算:

1甲方拖欠乙方费用一个月以上,经有关方面催缴仍拒绝付款的。

2甲方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或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并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没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的。

5. 其他事项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定为: 年 月 日。

2) 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办理代收货款服务的统一业务代码为 。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合同到期时,双方如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

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拟补充协议。

4) 如甲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交寄代收货款邮件,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自行终止。

5) 乙方有权在甲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止结算或将已代收货款冻结用以支付利益受损的一方。

6) 本协议为甲乙双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办委托书 篇5

__________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我叫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___岁,家住_____县_____镇_____巷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室,因本人现在在_____工作,不能回_____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手续,特委托我家人或朋友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来你处办理签注手续,望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代办委托书 篇6

致:XXXXXX有限公司(委托人填写)

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特委托________部门/班组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代办本人离职证明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敬请批准!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组织劳资处(审批):

××年×月×日

代办委托书 篇7

致**公司:

兹有**(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款项计***(大写:人民币****)支付该人,账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名)

附件二:送货签收清单

(加盖单位公章)

___年__月__日

***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合同号:***)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代理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附: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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