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论文范文

2023-05-12

公安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支计划。

一、公安机关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管理工作是整个公安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其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目前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幾方面。

(一)有效调控管理公安机关财政资金,提高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效益

公安机关预算管理是科学、合理、准确地配置各项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控制方式。预算管理将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留用的其他收入都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不仅为公安机关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而且有效调控管理公安机关财政资金,提高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效益。

(二)确保公安发展战略和整体目标的落实,支持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公安机关预算是公安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综合反映了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规模和方向,是公安机关进行各种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公安机关预算管理是与公安工作的发展相一致,为公安发展服务;公安机关预算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充分保证年度公安工作计划的圆满完成的同时,又使公安机关具有持续发展的后劲。

二、公安机关预算管理体系的构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预算组织、预算制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考核具体办法构成的预算管理体系。

(一)预算组织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由预算管理决策层、预算管理职能部门、预算管理责任部门、预算管理监督部门四个层级组成并赋予相应的职责。其中,公安机关党委是预算的审批、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公安发展战略的要求,审查批准预算方案,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具体预算责任部门是采购、基建、科技等部门、各业务单位;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是纪委监察室、审计室。

(二)预算制度

一是综合性管理制度,如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包干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预算执行责任制度等;二是专项管理制度,如省政法转移性资金管理办法、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三是相关性管理制度,如差旅费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

(三)预算编制

采取自下而上的汇总方式,加强与各警种(部门)的协商论证。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力求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厉行节约,把预算编制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遵循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权衡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对重点项目、重点方向,在财力上给予优先保障,使有限的财力形成拳头,确保重要事业及关键项目的需要。

(四)预算执行

依照预算编制的实际内容进行各种活动,将预算编制的内容充分细化,形成一个完善的严格的预算执行系统。明确规定分解预算指标的方式、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将年度预算支出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具体执行单位和责任人,特别关注重大预算项目,确保预算严格执行。

(五)考核具体办法

对预算管理各环节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将支出任务分解细化到科所队和个人,加强督查督办,便于各科所队及时了解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将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单位内部的年度工作目标范围,实行绩效考核,追踪问效。

三、公安机关预算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细化难度大,缺乏预见性和科学性

预算编制的过程短,时间紧,准备不充分,导致预算编制质量低;为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红利,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且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空前增强,使得一些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增多,导致公安机关经费使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年初部门预算难以做全、做细;因公安机关的经费普遍比较紧张,只能维持公安机关的当前运作,因此公安机关的预算管理往往只注重短期公安管理活动,忽视公安工作长期发展目标,使短期的预算指标与未来长期的公安发展战略和规划有一定的脱节,缺乏预见性;年度预算要求结合上一年度经费支出情况和新年度工作计划和事业任务要求进行经费安排,而有的单位通常只“复制”,“粘贴”上一年预算编制,造成了预算编制与事业任务不相衔接,导致预算编制不够科学。

(二)预算执行进度普遍偏低

公安机关部门综合预算的整体执行进度普遍偏低,关键的原因在于占比较大的业务装备费和基建经费的执行进度普遍偏低。业务装备费和基建经费执行率低是由于项目落实不到位、专项预算资金下达和使用不及时,导致预算执行整体工作效率差,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合同因素。有的建设项目,需多个年度才能完工,或者完成全部政府采购程序并验收完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同样不可能在当年执行完毕,但专项资金在立项开工当年便全额下达。同时,项目建设合同一般会约定,开工前预付部分资金,建设期间按照项目进度再支付相应比例的款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预留部分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正常运行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再行支付剩余资金,这导致了资金付款进度都慢于项目建设进度。

(三)公安机关预算管理缺乏组织保障

公安机关的预算管理不是某个单位或者部门的预算管理,而是综合各项公安业务的预算管理。目前公安机关因财务预算相关专业人员的短缺,导致从预算总目标的确定、预算的编制,直至最后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都是由财务部门一手完成的,各业务部门对预算管理不重视,参与意识不强,大部分处于应付状态,使得预算管理相对脱离了公安业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预算编制组织与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组织没有分离,导致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缺乏独立性。

(四)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

因公安机关各科所队支出每项经费都是到财务部门报账,没有设立独立账套进行独立核算,故不能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各科所队的预算使用情况,使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公安目标管理考核相对偏向于业务和队伍建设,大多数领导虽能定期对各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考评机制,对于预算项目完成率不高或执行效果不甚理想的情况,并没有具体的问责,即无论预算最终的执行效果如何,都不会牵涉到个人责任,从而使预算的执行效果大受影响。

四、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预算管理有关制度

根据《新预算法》《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规定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管理规定,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经费预算体系的有序运行,使经费预算活动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全面清理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对有关制度文件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等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对与《新预算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订,凡与《新预算法》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加强公安机关预算管理组织和专业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应完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预算编制组织,并保证此组织与预算执行、监督相分离。提高公安预算管理水平,对财务专业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而且要熟悉公安业务,这样才能确保制订预算的科学性。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新预算法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要求,重点掌握新预算法关于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强化预算公开、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进绩效管理、明确细化追责等改革内容,不断增强预算管理规范意识和约束意识;二是要努力做到掌握公安全面工作,熟悉几项具体公安业务,准确掌握各项公安业务发展的客观需求,使预算管理工作能有效保障公安业务顺利开展。财务人员是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财务人员素质的高低与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要加大对公安机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学习预算管理制度,掌握预算编制的科学方法,提高总结分析的文字功底。对不能胜任预算管理岗位职责的,要及时调换、补充。

(三)細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预算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制定的下一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对各项收支的规模和结构进行预计和测算,工作计划应尽可能具体,以便细化预算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压缩暂付款,追缴被占用资金,清理结余和结转两年以上专项资金,区别情况收回预算重新安排使用。加强项目库建设,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的沟通衔接,加快项目验收,要做好重点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对重点项目支出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千方百计加快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定期召开相关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要加强交流合作,着力建立信息顺畅的协同工作机制,对于需共同开展的工作,各单位要主动提出意见建议,争取理解支持;对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推动解决,确保预算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预算管理的监督,规范预算管理的考核和激励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积极发挥公安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审作用,经常性地开展对基层各科所队经费开支的审核和督察,开展对财务部门经费核算的规范性进行审计督察,全程跟踪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进行,以实现公安预算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接受人大、政协、财政部门等的外部监督,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政部门通报公安工作及预算执行情况,争取其监督和支持。建立预算考评办法,明确预算考评的范围和标准,定期实施检查,量化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并实施奖励;对预算管理不力、经费开支混乱的基层单位,要予以严肃批评。通过奖优罚劣,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姚志荣,阮景晟.构建基层公安机关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初探[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2).

(作者单位: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飞速发展,促进着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公安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但是,由于基础薄弱、人才缺乏和办学规模相对较小,公安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步伐还不是很快,尤其是长期以来公安高等教育与公安工作脱节,公安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跟不上公安工作改革发展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

【关键词】公安教育 改革与发展

一、公安院校教育改革发展背景和现状分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公安教育改革和公安队伍人才培养。2015年,《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相关改革方案,中央已经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进一步指明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发展理念、定位目标、基本方针、政策要求和工作措施。

根据《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内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当前公安教育存在的问题——教学脱离实践

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课程,从师资上来说,这些老师都是按照教育部的规格招进来的地方大学毕业的高校学生,他们根本没有公安实践,和实践严重脱节。在公安院校,老师照本宣科、学生根本不听讲的现象很多。

三、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对策分析

1.坚持制度创新,推进公安教育发展

为了更好推进公安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必须不断坚持制度创新,实现公安教育发展的新台阶。

一方面,要打造品牌,发展具备地方特色的公安院校。针对犯罪问题,不同的国家情况不同,不同的地区特点不同,单单依靠公安教育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各个地区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特点,办出公安教育的特色,为我国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增砖添瓦。

另一方面,不斷创新公安院校职称考评机制。公安院校应该在充分为任课教师考虑的基础上,建立以警衔为依托,以晋升为主线的考评细则,扩大考评的深度和广度,实行淘汰制,提高公安院校教师的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为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持。

2.积极引入人才,构建“双师型”教学团队

所谓的“双师”就是指既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有相关技能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实践教学的能力,为了适应公安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必须建立“双师型”教师团队。

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研究机构人员到学校任教,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本校公安任课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大对师资培训的投入力度,鼓励任课教师走出去,深入到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调研和学习,及时了解这些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动向,保证学生更好地就业,更好地适应社会。

3.完善课程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公安院校应该从当前公安教育的发展实际出发,加强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建设,提高课程结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一,强化公安实习基地的建设。作为未来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摇篮,公安院校应该不断完善实践基地建设,为公安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因此,公安院校必须集中主要资金,强化投入力度,购置器材和设备,满足实践教学需求。同时,学校还应该积极开拓校外实习基地,保证学生实习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教材编写和课程指导方面,要按照学科建设的主线进行课程体系开发,删除重复的、陈旧的教学内容,根据新的公安教育课程需要增加课程内容。

第三,应该建立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管,制定以公安专业能力为内容的技能考试标准,探索产学合作的教学方式,提倡“订单式”的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公安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4.逐步缩减规模,实现和谐发展

首先,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定位。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服从服务于公安队伍建设,把学校建设成为公安人才的培养基地、在职民警的培训基地和公安理论与公安科学技术的研究基地。

其次,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治建校和警务化管理,教师和管理人员作为授衔的人民警察必须纳入公务员管理。要强化警务化意识的教育和培养,牢记公安教育的核心是铸就忠诚警魂;再次,要根据公安院校的发展实际,优化招生流程,合理控制招生规模,把招生环节与入警环节融合起来,实现两者的有序统一。

参考文献:

[1]孟勤.实践性教学是公安教学改革的突破[J].公安教育,2008.

作者简介:

李志刚(1963.8-),男,汉族,湖南益阳人,大学,湖南警察学院警务指挥与战术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警察战术、警察体育。

公安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安院校 智能交通 人才培养 实验平台建设

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各大城市干道交通流量日趋饱和,车辆拥堵已成为城市管理者和民众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1]。面对这种形势,基于网络技术的各类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应运而生,其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电子传感技术,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城市交通条件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控制[2]。目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智能交通技术主要应用于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强化勤务执法效能;应用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實现精准化疏堵导流;应用于区域公路交通管控,保障大动脉畅通运行可靠;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夯实事故预防处置能力;应用于交通管理窗口服务,便利群众办理交管业务;应用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扩展安全宣教普及途径[3]。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智能交通技术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以及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完善,对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建设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实践性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建设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智能交通实验中心的现实意义

当前智慧城市建设在各地逐渐深入推进,其核心是重构人与服务、人与城市、人与社会、人与资源环境、人与未来关系的可持续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而智能交通深度建设是其中重要一环[4]。智能交通技术的应用与推进又依赖公安交通管理人才的培养,究其根本是对于人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内涵的不断拓展与演变,与我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压力不断增长,交通管理的内容、环境及技术快速发展密切相关[5]。目前,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信息化科技应用知识普及程度偏弱、技能局限于少数人掌握的中低水平,没有形成全警参与、全警应用的普遍格局。因此,在智慧城市建设背景下,要适应智能交通的新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公安交通管理人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但作为公安交通管理人才培养主力军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当前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师资队伍、校局合作、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均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的人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6-7]。

2 实验中心总体设计与功能框架

2.1 系统建设概述

实验中心融合重庆市公安局现有警务云、视频云及市交巡警总队的交通管理数据资源,结合实验中心所建设的外场设备,通过应指视频专网、公安网和互联网共三种网络汇入到实验中心内场系统中,目前主要完成了“智能交通管控实验平台”和“城市交通管理实战分析平台”两大平台的构建,两大平台既可独立运行也可进行数据融汇合并,进而实现实验中心三大建设目标。

中心建设包括外场设施建设及实验室内场建设两部分。通过外场交通信号、卡口及各类传感器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可使学生了解当前公安交通管理智能化前端设备的搭建组合、功能及应用;通过实验室内場软硬件的布设和与重庆市公安局数据库资源平台的对接,又可促进学生掌握“交通警务可视化指挥调度”“交通违法行为分析与查控”“交通流组织管控”“交通信号配时设计”等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各项主体工作的系统应用,以及具备微观交通流仿真分析、实时交通流结构化分析、交通信号优化控制、交通大数据汇聚分析等实验、科研条件。实验中心系统框架如图1所示。

2.2 建设内容

“智能交通技术应用实验中心”依托应指视频专网、公安网和互联网三大网络,对当前道路交通智能管控的技术手段,采取实景分析和情景虚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展示,将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信号控制、交通信息采集、电子警察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实景教学化安装、虚拟化展示和集中管控,将新建及融汇的各子系统分散数据予以集中汇聚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提供研判依据,进而对学校师生提供实战化的教学训练和应用型研究条件。

实验中心通过软件平台(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信息交换软件等)、硬件平台(集成显示大屏、应用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及外场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采用公开的、标准的、集成的接口规范,实现各类信息数据汇并接入、共享、交换和分析。

2.3 主要平台功能简介

2.3.1 智能交通管控实验平台

智能交通管控实验平台主要是由定制化的交通集成管控实验系统、交通信号控制实验系统、交通流视频分析实验系统、交通仿真实验系统和交通大数据分析实验系统组成。部分主要系统功能介绍如下。

交通信号控制实验系统:通过在学校道路上布设2套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及全向可调的微波、地磁、视频等多元素交通检测设备,在对校园内的交通流进行真实或模拟管控教学的同时,可实现学生对信号控制调优及交通信息检测设备的分析验证实验,实现对路口交通信号的实时控制、远程控制、感应控制、溢出控制、警卫任务控制、公交优先控制、自适应控制、动态区域协调控制等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仿真模拟城市交通运行现状,可帮助教师及学生进行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技术的实验学习和研究。

交通流视频分析实验系统:经整合市公安局视频云平台资源,可同时针对多路视频流实施结构化分析、对比及展示,具备交通基础信息全画面提取、交通基本参数提取、交通事件信息提取、实时视频输出与存储、结构化交通信息统计等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正常和异常的交通行为、交通事件和潜在事故隐患,实现对交通流量、车速、排队车辆数、排队长度以及交通事件检测等交通信息元素开展分析研判和实景教学。

交通仿真实验系统:以重庆山地城市山水相隔、桥隧相连的地域特点为基础,对应实景道路进行三维建模,系统包含三个功能模块,一是道路交通基础数据模型模块,由30个以上路口构成模型路网,可进行道路线形、标志标线、交通设施、路口渠化、交通流量、信号配时等仿真参数设计、运行、分析评价等实验;二是交通信号控制仿真实验模块,可联接工程信号机数据,监测仿真路网交通信息,具备单向、双向等干道协调参数设置,以及对路口、干道、路网交通流的平均速度、停车次数、停车时间、行程时间等进行效果评价;三是交通运行监测实验模块,可与前述的交通仿真建模软件进行动态交互,实时监测、分析实验指定路口、路段的交通运行参数。

2.3.2 城市交通管理实战分析平台

通过应指视频专网、公安网及互联网接入市公安局视频云、警务云数据资源以及市交巡警总队城市交通大脑、信号控制和重庆智能交通集成管控平台等实时数据,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需求,经筛选与汇聚,实现对城市交通流运行情况的采集、分析和研判,进而开展实战教学及科研分析。该平台主要由集成重庆公安及社会视频资源的公安视频监控系统,集成视频监控、交通运行、警力部署、警力调度、警情处置功能的道路交通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集成卡口通行、车辆比对、布控调警功能的车辆缉查布控系统和车辆轨迹分析系统,集成城市鹰眼、车辆识别与追踪、图网一体化作战功能的城市交通AR立体云防控系统,集成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功能的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系统,集成交通运行速度、道路服务、交通管控、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功能的高德交通运行研判和百度城市交通实时监测系统等八大系统组成。

3 智能交通实验中心建设的预期效果

3.1 教学体系

智能交通背景下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当遵循“动态构建”的原则,将交通智能管控中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等内容与时俱进的引入教学体系,突出对应时代需求的思维理念训练、技能对应训练,通过与系统设施、技术手段的融合,以“认知实践、技能培养、拓展训练”三个环节为主线进行课程设计,促进实践教学的开放创新和协同创新,满足公安交通管理人才规格培养需求。智能交通实验中心在实践教学中的融合,意味着在实践教学内容建设过程中,要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结合,技能训练与课程设计相结合,创新实践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实现由基础验证实践向综合应用实践转变,由规定性实践向自主性实践转变,由传统型实践向开放型实践转变,改变交通管理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实践能力相对薄弱的局面。

3.2 实战科研体系

以智能交通实验中心为窗口,瞄准公安交通管理实战需求,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一线专家的合作与交流,以实战为导向,将现实存在的交通问题进行剖析,联合申报交通治理方面的课题进行科研合作攻关,深化内部“实践-实战-科研”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深化并完善校局深度合作模式和人才交流机制。健全产学研融合创新的长效机制,依托公安院校高端智库、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推动科研质量提升、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科研服务公安实战、支撑实战化教学的整体水平。

4 结语

交通科技的日益蓬勃给公安交通管理人才培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公安交通管理人才培养主力军的公安院校,必须乘势而上,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行对标匹配,充分应用智能交通实验平台整合多方信息资源,丰富教学手段与方法,突出实践能力的应用,启发学生的实战思维,引导学生基于公安交通管理实际展开思考,在实践教学体系与实战科研体系两个层面上加强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研究,达到为公安交通管理一线输送合格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马清.城市交通治理模式变革[J].城市交通,2019,17(1):45-50.

[2] 孙静.人工智能与智能交通的交叉融合[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9(4):139-141.

[3] 尚炜.智能交通技术应聚焦实战应用-避免被概念虚化和技术左右[J].汽车与安全,2018(10):82-86.

[4] 王震刚,刘蕾.新型智慧城市背景下公安交通管理人才培养对策研究[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9,21(10):20-24.

[5] 代磊磊,何广进,刘东波,等.公安交管视角下的车路协同技术探讨及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26(1):46-50.

[6] 李标,董开帆,封春房.新一代公安交通管理智慧化体系架构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9(3):72-76.

[7] 刘东波,代磊磊,华璟怡.城市交通管控技术创新发展路径思考[J].城市交通,2020,18(3):1-8.

公安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检察机关通过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可以实现对于罪犯的查明,是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当前公诉环节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公诉环节的重要性质包括:亲历性、救济性、效率性,对自行侦查权进行完善,可以对案件审查过程优化,增强程序的执行效果。

关键词: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性质;保障完善

1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

侦查权是由侦查机关执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公诉环节中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环节。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性质包括3方面内容:①亲历性: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自身调查进行事实验证,自己對事实详情进行明确,对案件证据针对性的补强,深化对案件的了解与确信程度,对案件的起诉与开庭答辩情况做充分准备。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的侦查应及时制止。在实际进行案件审查时注重书面审查形式与亲历审查相结合,实现对于司法改革中终身责任制的适应。②救济性: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存在正确与否的问题及证据缺乏导致实情无法明确等情况时,应该实施自行侦查。这种情况下的自行侦查的目的性及针对性加强,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对应补充,体现其救济性。以公安部门调查得知的相关事实为基础,通过深层次自行的证据搜集、事实补充,使案件走向更加清晰,对罪犯的行径可以明确指控,在有利、充分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从此方面看来,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也是一种权利范畴的救济。③效率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开始时,时限规定在诉讼期限内。通常公安机关的补充时间为1个月,而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重报案卷后另有时间期限规定[1]。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效率相对较低,一般对于基层院常见案件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效率高于公安机关退查效率。同时检察官高效完成案件办理可以实现时间周期缩短,为下个案件的办理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减少了过程环节时间的浪费问题,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证。

2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保障与完善

2.1自行侦查权案件界定

对于行使自行侦查权案件的情景及证据范围,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因为缺乏完全界限会使运用受到阻碍,根据实践经验可以在如下情况下进行自行侦查:①公安部门侦查不利,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自身原因出现证据疏忽及遗漏的情况,或者同案案犯因种种原因被遗漏,公诉部门要求补正,公安机关办理力度仍处于不利状况时,甚至无视退查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效性值得怀疑的情况下,公诉部门需要对案件进行自行侦查。②出现程序违法、侦查违法、证据非法等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羁押罪犯存在超时、刑讯、逼诱供等违法行为时,需要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开展,如果经过证实后存在以上所述行为,则公诉部门需要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③罪、非罪、重罪、轻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在场证明或者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存在精神障碍无需对事件负责等情况时,证据的真实情况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自行侦查需要着重注意的内容[2]。

2.2对侦查方式及手段进行明确

在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时,如果出现执行力度缺乏,侦查效果受到影响等情况时,需要对侦查的方式及手段进行完善。公诉部门自行侦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着差异与共性,一方面公诉部门自行侦查是对侦查结果的补充,这种侦查可以作为侦查权的部分,通常在方式与手段上,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在进行证据调取、过程询问时,可以通过法警及技术部门的相关支持获得充分证据,例如可以在技术部门的支持下获取案件的录音及影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获取案件的详细影像资料,在公安侦查机关的专业帮助下获得更完全的案件证据资料等。

2.3规范自行侦查权的行使

我国的法律完全赋予公诉机关在公诉环节进行自行侦查的权利,但是这权利的实际使用应该在规定范围之中。因此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应该深化对于法律自行侦查权的认识,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同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自行侦查权的使用范围、方式、手段等内容进行详细明确,对自行侦查权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因自行侦查权的不规范使用而对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在程序上对自行侦查的启动、审批、监督等部分进行完善,实现对罪犯的查明,对漏犯的追踪,执行对公安部门的监督职能,将诉讼的效率进行提升,同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证[3]。

3结语

检查机关对罪犯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通过自行侦查的行驶是检察机关职能得到充分体现,检察官需要对事实明确,在法律基础之上保持客观的立场,按照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审查,完全履行对事实忠诚的要求,审查到位、全面。检察官个人立场的中立对自行审查权的行使效果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律对检察官义务规定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公正的要求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代姗姗,陈群辉.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保障和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4):60-62.

[2]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98,100.

[3]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

作者简介:

王冠(1990~ ),男,汉族,江苏宝应人,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事检察。

公安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本文对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做出了论述,对于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做出了探讨,并且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措施,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特点;不足;改革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鲜明的公安特色。另外一方面,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公安教育体系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和不足做出分析,进而论证相关改革措施,以期实现教学的改革。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和不足

(一)教学特点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带有很强的为公安输送人才的目的,公安特色浓厚。

首先,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相比于公安院校的其他学科教育,地位并不凸出。很多学校更为重视对学生公安专业技能的培养,在此情形下,公安院校的教学氛围和风格都带有鲜明的公安特色,学生受到的公安性质因素熏陶较多。

其次,较其他教育机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注重培养法律应用的职业型人才,而非专门对法学的研究人才,因此教学有很强的实践性。

(二)教学中的不足

虽然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其很注重教学实践,但是在教学中仍有不足之处。

一是在教学的内容讲解上,有部分地方存有和实践相脱离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教师对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有过多的侧重,因此在知识的讲解中,教学实践方面的内容有所不足,甚至有教学内容和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存在。

二是教师的教学方式存有不足,对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很多教师的教学方法很受传统教学影响,和诸多的教育机构一样,传统教学一般为灌输教学的方法,教学目的一般为应试教育,而由于时代在急剧的变化,教育在不断的改革,传统教学已经不能明显让学生对知识进行有效掌握,甚至学生出现厌学、怠学的现象严重。

三是教师自身缺乏实践经验,对于公安院校的教师而言,并不是每一教师都有丰富的公安实践经验,而且缺乏公安实践经验的教师的比例占最多,因此这就导致教师在知識讲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照本宣科的情况,教学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改革措施

(一)观念的转变

观念的转变来自于师生这两个群体,作为教师而言,教学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观念不应只局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的制定,要借鉴素质教育的观念来实行教学,要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专业素质,而并非为了全部培养学生的考试成绩。在学生的观念转变上,要从“学会”的观念转变到“会学”,学会只是对理论知识有表面、初步的掌握,其是只停留于学生大脑记忆层上事物,而这种停留会因时间的转变而迅速淡忘,“会学”则是在“学会”的基础上对知识进行认真分析,抓住了知识点的特性和实际的运用,是学生大脑深层记忆的良好实现,不会因时间转变而迅速淡忘。

(二)善于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因公安教学是一门注重实践的教学,那么引入案例分析来教学,是教学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运用案例教学能够启迪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这种教学方法源自于英法美等国家,是这些外国法学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注重的是把法律精神和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学素养,通过精神和理念的巩固来明确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扩大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一种教学手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有充分的课前准备,主要是在课前搜集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资料,资料要贴合所要讲解的教学内容,并且教师对案例的自我分析要有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在课堂上对学生的提问和回答能够有针对性的点评。其次,在案例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开展小组讨论、引导学生提问和对学生所有的观点做综合分析点评,这样的方法是让学生对案例能够拥有更正确全面的观点,既可以通过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分析,让学生完善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从他人的错误分析找出问题,来巩固自身的观点。教师在教学中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而并非“教书”作用,要在案例的设计上要有悬念、特殊点存在,要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从而杜绝教师在课堂讲解中有“一言堂”的情况存在。

2、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仍然是和传统教学有区别的一种教学手法,这种教学方法注重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授人以渔”的思想,充分发挥教学工作者的引导作用。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的观念一般是培养学生的对法学的自主学习、培养对法学探索、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其与传统教学的“传道、授业、解惑”观念有一定区别。因此,教师在教学工作的展开中,可以通过提问、播放案例视频、组织法学实践活动等方法来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通过多层思维得到有效启发,其能够培养学生对法学的探索精神,通过探索精神的引发能够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并把知识有效运用到实践中。启发式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在某一堂课、某一个时间段对学生的良好启发就是成功的启发式教学,而是把启发式教学无时不刻地运用到教学工作中,让学生对知识的探究无时不刻地存在,让学习探究变成一种学生的一种学习习惯,其才能充分达到启发式教学应有的效果。

3、执法质量评议教学

在执法质量评议教学中,其主要是参照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考核设计,因此,可以充分引入到教学中,通过学生的模拟演练,让教师对学生的执法质量进行评议,而加强了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在执法质量评议教学中,首先要合理选择考核评议的案卷,案卷应该有代表性、针对性;其次在教学工作展开前,要组织学生学习,让学生对相关的规定有所明确,比如《省级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要对这些规定有效学习掌握。三是,教师应该在案卷上有合理的标准制定,标准参照《省级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案卷要贴合案件事实、证据,其内容要适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等。四是模拟演练,让学生扮演案件发生的各个角色,并让部分学生扮演执法者,让教师对执法的质量进行评分。五是案卷考核,学生完成案卷以后,学生可以参照《自办案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进行自我打分,然后再由教师评分,通过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来完成执法质量评议教学。

4、个体化教学

个体化教学要求教师对学生个体的教学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是指对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兴趣等都要做充分了解,通过了解可以为不同的学生创造其培养和发展的机会,通过了解可以对部分学生学习不理想的情况予以多方面的分析,便于教学工作更有针对性的开展,这样的措施也是教学工作中多种教学模式结合运用的基础。因此教学工作开展中因材施教的方式是对学生学习信心塑立的有力措施,是培养学生对法学自主学习的促进措施,通过因材施教的教学经验累积,从而能够达成“知人善教”,是教师专业水平提高的保证,也是法学教学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万政伟.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实训平台构建探析[J]. 学理论,2010,23:282-283.

[2]王虹. 论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J]. 才智,2012,31:2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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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雷儒金.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D].武汉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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