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经济论文范文

2023-05-22

畜牧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我国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1我国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形势

作为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需要满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不过在当前的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同时,只有很少的区域意识到了生态以及环保的重要性,当前生态经济发展缓慢有几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比如,缺乏科学的畜牧生态经济发展制度,养殖人员素质较低等,都会影响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进程。目前的畜牧生态经济完善程度较低,而且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不断的提高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水平,需要对其有更多的重视,比如可以利用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科技相融合,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可以保证经济效益[1]。

2我国畜牧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1政府需要给予大力的支持

在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支持可以把控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科学监督和调控,而且需要结合畜牧生态经济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要制定科学的畜牧生态消费措施,并且要用合理的法律来保护畜牧经济市场的发展,在发展的同时,政府支持可以推动畜牧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予更高的关注,可以提高起市场竞争力,重视畜牧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等,为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可以提供有力的保障[2]。

2.2注意环境保护和卫生

在畜牧生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良好的环境条件有助于动物的健康成长,所以需要重视环境的作用,比如引进清洁生产的理念,并且要注意在动物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进行清洁生产,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同时也要为动物提供足够空间的养殖场地,尽量减少畜禽污染,合理的空间安排能够为动物带来更好的环境,不过这一空间的设置也要保证合理,不可过大也不可过小,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还要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动物饮水问题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避免水资源浪费,同时也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为了更好的促进畜牧生态经济的发展,需要重视动物的福利,比如动物生长的环境以及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等。动物福利一般有生理、卫生、心理福利等,而且要保障动物在较寒冷的环境下不会挨饿受冻,在炎热的环境下不会难以忍受。因此要求为动物提供符合科学标准的福利,不断的完善饲养方式以及环境的建设,保障动物的健康。

2.3进行合理的营养搭配

动物的饲料要发挥出最大的价值,因此在调整动物饲料的过程中,最好可以结合科学的方法,并且添加一些无害的添加剂,减少畜禽排放物中的氮污染。因此在进行营养搭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要求,第一要注意调配粮食的营养,营养的调节,主要是包含粮食营养调节以及能够调节消化系統的调节技术。第二,要使用特制的调控剂,注意根据饲料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配,然后注意环境的保护,使用环保的添加剂,制定调控秘方,并且要通过科学技术进行再一次的加工,还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提高饲料的使用价值,不过在使用添加剂的时候,拒绝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第三,饲料的调配,需要分析传统饲养模式的弊端,在当前的条件下,要选择符合现代动物生长的饲养模式,比如采用分段饲养的方式,对不同禽类采用分开饲养的方式,都是符合环境保护的他要求,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饲料的浪费。如果将公和母进行分开饲养,则有利于养殖人员对动物进行针对性的营养调节。第四,要注意改变饲料的工序,比如采用粉碎等方式,能够更大的发挥饲料的营养价值,结合调查分析,饲料如果采用膨化的方式,营养价值会发生质的变化,如果是粉碎后的饲料,会帮助动物更好的消化[3]。

结论

随着动物的不断成长和发展,动物的产品也会质量越来越高,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的走向国际。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就要注意环境的优化、饲养模式的优化以及政策的扶持,畜牧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董全民,赵新全,徐世晓,赵亮,周华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三江源区生态畜牧业优化经营模式[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4).

[2]周勇,张赛,孙伟伟,陈竞.基于循环经济的生态畜牧业建设路径研究——以甘肃省民勤县为例[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1(09).

[3]欧一智,黄国勤.论鄱阳湖区畜牧业生态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J].江西农业学报,2009(04).

畜牧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代畜牧业;发展;畜牧技术;提升

1 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畜牧技术推广现状

1.1 实用技术与标准化生产技术的缺失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畜牧技术推广主要是围绕畜禽品种改良、提升畜禽生产水平的一系列单项技术开展的,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但是,30年的畜牧技术开展也存在着诸多缺失,如畜禽品种质量较差、采用简陋的畜禽舍、科学饲养管理技术未被全面利用、没有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等,这些都说明了现代畜牧发展没有将实用技术全面整合利用,导致肉、蛋产量不高,畜牧发展受到制约。另外,畜牧业发展环节中的品种选择、饲料应用、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实验推广等一系列标准化生产技术没有落到实处,也导致畜牧业不能全面发展。

1.2 标准化畜牧小区与污染治理技术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当下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的县、乡两级由于资金短缺、小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并没有将畜牧小区科学规范化的特点体现出来。畜牧业的生产范围扩大及生产方式的转变,促使其污染的量与质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的水平,在危害与治理难度方面甚至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染程度,而我国对畜禽污染防御及治理的水平正处于刚刚发展的地步,技术还没完全得到开发与施展,于是,县乡中的畜牧区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对周边的空气、河流的污染影响日益加剧,致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创新污染治理技术的实施。

2 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畜牧技术提升方案

2.1 推广实用技术是基础

2.1.1 重视畜禽品种质量 选择仔畜禽时,应该从正规的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场家引种,这样可以优化整个畜牧环境,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畜禽出栏率。

2.1.2 采用先进的畜禽舍,引进带有先进设备的畜禽舍,让畜禽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中成长 尤其是在寒冬季节,更应该确保畜禽舍内的保温设施齐备,保温效果得到提升,畜禽生产性能也会随之提高,其生产周期会随之缩短。

2.1.3 使用正确科学的饲养管理技术进行科学管理 把握创新管理技巧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认识畜禽饲养与饲料应用之间的关系,引进优质饲料,让畜禽更好的长肉、产蛋,提升饲料转化率,促进畜禽质量不断提升。

2.1.4 建立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 在生产中不仅要抓住重点,还要通盘考虑预防问题,将治疗与预防两个重要的内容重视起来,加大防治费用的投入,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

2.2 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是重点 采取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方法,从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卫生消毒、疫病控制等重要环节入手,促进畜禽生产在量与质上实现新的突破;在蛋鸡、肉鸡、肉羊等养殖小区实行综合性的生产技术规范,发展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对于各省、市、县、乡进行标准化生产试验的推广,将其中存在的产品污染与药残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做出调整,加大试验过程中的改善力度,使新的生产技术能够获得大家的公认;建立省、市、县、乡畜牧业信息服务网站,将新型的畜牧业技术发展试点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进行总结与交流,并在专门人才的帮助下将畜牧技术广泛地应用到实处,促进标准化生产技巧的完善。

2.3 推广标准化畜牧小区是核心 改变畜牧业生产方式,讓畜牧生产小区化的生产方式变为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主要动力,使更加完备的小区化畜牧管理技术能够渗透到县、乡的畜牧业发展中去,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并促进畜牧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该对小区化的畜牧业生产建设标准与创新实施方案认识清楚,选取的小区地址应该与周边的公路干线、农村居住区的距离适中,尽量符合现代病害防疫的要求,在布局方面,要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并且配备粪污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相关设备,将畜牧小区中的联动式的管理技巧顺畅地运用到细节中去,确保管理者能够将卫生防疫与严格的畜牧管理技术结合起来。

2.4 推广污染治理技术是保障

地方性的污染危害主要是由于畜牧业发展导致的,尤其是畜禽粪污与有害气体,都严重影响着周边的空气、水环境,所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刻不容缓。

2.4.1 从生产源头上来减少粪污及有害气体的生产量与排放量 必须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提升饲料的转化率,降低氮、磷及其他恶臭气体的排放量,对粪污等污染物进行有效分离,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的办法,将畜禽产生的粪污进行一次性处理,不给周边环境带来危害。

2.4.2 推广先进的粪污处理工艺 对液体分级沉淀的污水处理技术、强制通风防渗静态垛堆肥等固体粪便处理技术、沼气技术、干燥技术等进行应用,提高污染废物的利用率,给民众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

2.4.3 将畜禽粪便中的可用微量元素提炼出来,制造有机、无机复合肥 因为畜禽粪便中多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可用的微量元素,制成肥料对农作物生长有很好的帮助,所以增强提炼技术,改变现有模式,是当下的一个重点。

3 总结

通过对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我国各地存在的整体缺失现象进行了总结,将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预防性、施治性的技术缺失点呈现出来,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将畜牧小区建设中的畜禽生产、生活促进标准重视起来,提升污染治理技术,保证畜禽养殖在最优良的环境中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在现代化的畜牧业发展进程中走在世界前列。

参考文献:

[1] 刘春燕,黄国桢,周培. 都市畜牧业功能定位与可持续发展新路径——以上海市为例[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4家畜健康养殖模式专题[C]. 2012

[2] 沈启云,潘晓荣. 甘肃绒毛羊产业可持续发展之思考[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1畜舍环境与调控技术专题[C]. 2012

[3] 沈启云,王娟妮,贾玉峰. 试探宁县肉羊产业的开拓与发展[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1畜舍环境与调控技术专题[C]. 2012

畜牧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右江区畜牧科技推广;难点;策略

1引言

畜牧养殖是我国重点的农业发展区域,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很大贡献。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畜牧产品的需求增加,使得畜牧养殖规模逐渐扩大,畜牧养殖朝向规模化、集约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而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畜牧科技的支持。但是在畜牧科技推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解决。

2右江区的基本情况

2.1右江区畜牧养殖情况

畜牧养殖是右江区的主要产业形式。2019年,右江区生猪养殖量106652头,牛养殖量8475头,生羊养殖量28092头,家禽养殖量10895730羽,其中肉鸡9648685羽;规模养殖场68个,中小规模以上养殖户2582户。2019年肉类总产量达2.9249万吨,其中生猪出栏96719头,牛出栏1075头,羊出栏10712只;肉鸡出栏619122羽。2.2右江区畜牧技术推广站情况

畜牧技术推广站一直致力于畜牧养殖技术的推广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品种改良、环境保护等工作,有效减少了畜禽养殖疾病的发生,减少了畜牧养殖的损失,增加了养殖户收益。畜牧技术推广站有技术人员4名。

3右江区畜牧科技推广的难点

3.1体制缺乏完善性

我国当前的畜牧科技推广体质还处于完善阶段,整体体系不健全,难以满足右江区畜牧业发展的需求。畜牧业内的科研机构和人员数量以及养殖户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关系,使得很多养殖户认识不到先进技术的重要性,阻碍了新技术的推广。推广体质不科学,信息沟通不畅通,共享程度低,不同部门和人员之间互动性不足。

3.2畜牧市场和畜牧科技推广以及产业间缺乏体配性

当地的畜牧業发展存在“产前大力号召,产中服务罕见,产后无人照管”的问题,畜牧部门只关注技术推广工作的进行,不关注这项工作的成效以及反馈。这导致短时间内可能有效,但长期会损伤畜牧部门的公信力,使得养殖户不再信任畜牧部门,降低他们的主动性。

3.3过度重视防疫注射疫苗,科技应用力度不足

当地开展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对于疫苗的重视度过高,认为只要注射了疫苗就不会出问题。对于强制免疫病种,当地比较重视,比如禽流感等,而且可以有效保证防疫效果。但对于普通疫病不太关注,导致带来较大损失。还有就是具体的免疫流程不合理,操作不规范,没有按照畜牧养殖的流程进行对应的免疫,导致免疫成效不高。

4强化右江区畜牧科技推广工作的有效策略

4.1建设畜牧科技推广队伍,完善相关机制

右江区要注意对畜牧科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升推广人员的综合素质。畜牧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前往养殖单位,了解他们的现实需求,针对性进行畜牧科技的推广。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对现在职的推广人员进行专项业务能力的提升,组织他们定期参与培训活动,学习技术推广的技巧和流程,掌握先进的畜牧科技的基本知识,在养殖户遇到问题时可以准确给出解答。推行科学的奖惩措施,对推广人员工作和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右江区还要面对高校积极招收和引进高水平的畜牧专业人员,丰富推广队伍建设,增加新鲜血液,还要增加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配置,安排他们定期前往畜牧养殖户中进行指导和现场观察,强化畜牧科技的推广成效。

4.2强化科技推广和基层畜牧业之间的匹配性

在进行畜牧科技推广工作中,要做到脚踏实地,与实际生活相联系,避免“闭门造车”现象的出现。技术人员需要前往基层进行调研,掌握养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分析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技术手段,然后针对性进行推广。全面掌握基层畜牧养殖情况的发展,堆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然后集中养殖场所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畜牧部门还需要掌握当地的畜牧产品市场情况,针对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养殖方向,提供对应的养殖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畜牧部门在推广畜牧科技时,要考虑这些技术的成果转化能力,要保证技术可以落实到实践层面,保证技术的可行性;同时还要注意追踪技术的推广效果,对应用畜牧科技取得良好成效的养殖户进行大力宣传,从而激发其他养殖户的积极性。

4.3示范先行,引导群众

养殖户进行畜牧养殖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经济效益。只有在利益驱动的动力下才能调动他们参与畜牧养殖的积极性。因此在进行畜牧科技推广过程中,推广人员要深刻认识这一点,做好畜牧养殖的“示范者”,引导养殖户认识到先进畜牧科技的作用和价值,认识到先进畜牧科技对于养殖产量和质量提升的价值,从而可以积极引进和应用畜牧科技。推广人员针对当地有发展前景的项目,需要组织养殖户采取合作方式进行落实,尤其是自身竞争实力较低、资金不充足的养殖户,可以组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共同发展。右江区还要针对畜牧科技建立养殖技术示范基地,在当地的养殖户中选择示范户,实地进行畜牧科技的推广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右江区可以选择本地区发展较好的畜牧养殖单位,发展成品牌企业和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引领其他养殖户的发展。

5结语

在畜牧养殖工作中,畜牧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可替代,对畜牧产品的产量、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有积极作用。所以右江区要加强畜牧科技推广力度,分析推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畜牧科技推广水平,实现畜牧科技的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谢桂萍,周梦瑶.右江区科学养殖技术推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9,(19):115.

[2]梁杰.基层畜牧科技推广的难点与应对策略[J].畜禽业,2019,(8):27.

畜牧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实施 法律 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种情形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只能比较概括和原则。比较具体的规定,则需要由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具体化的或补充的规定,但不能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

根据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有直接对应性关系,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是对《产品质量法》直接对应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此类对应性地方性法规比较普遍。再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制定)是直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属于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受篇幅所限,本文对此不再展开分析,另文讨论。

第二类是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直接对应性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这部地方性法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这在第1条也作了列举。该条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作为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此,《条例》也是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上位法依据。但很显然,《条例》不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依据,只能属于非直接对应的行政法规。所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对于《人民防空法》,其属于直接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条例》,其属于实施非直接对应性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为“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

多数地方性法规既有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也有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从实际情况看,前者实施的情况较好,后者实施情况不理想。本文只讨论后一种情形,即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主要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下文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为上位法,对非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建筑法》(1997年制定,2011年修正)《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以下具体举例展示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条例》的实施和细化的情况,并进行评析。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第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的情况及其问题

某一领域专业性地方性法规通常只关注对本专业性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进行实施细化,对于非本专业的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不足。以下以涉及人民防空(或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例说明,分析表明,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直接对应《人民防空法》的地方性法规,但很少在此类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提及非直接对应性的《建筑法》《条例》等依据。《建筑法》尤其是《条例》对建设工程治理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设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的责任。照理地方性法规有必要根据其规定,将人防或者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其中,为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1.涉及民防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没有提及《条例》

这是目前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情形。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防空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名称有三种形式:第一,“XXX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条例”,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这是国内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主要情形。第二,“XXX省(市、自治区)民防条例”,这种情况很少,目前主要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XXX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由于《人民防空法》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定较简单,该法律和《上海市民防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行政处罚较少,主要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简单,处罚责任少。

无论《人民防空法》还是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很少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提出要求,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按说省级地方性法规应该根据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并根据《条例》规定增加法律责任,但上述地方性法规多数没有作出规定。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都没有此类规定。这给民防行政部门涉及人民防空或者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处罚带来不便。

2.涉及民防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未依据《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条例》(200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修正)是目前唯一一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其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这部地方性法规调整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本应该以《人民防空法》《建筑法》《条例》作为其上位法。从该法规名称来说:“人民防空”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而“工程建设”对应的上位法应该是《建筑法》《条例》,但是很遗憾,该地方性法规未以《建筑法》《条例》作为上位法,所以其设定的行政措施、处罚与《建筑法》和《条例》不同。如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这个规定与《条例》设定的处罚明显不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情形。

查阅2008年5月14日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永明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见,《建筑法》和《条例》根本未进入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依据的视野之中。

这就提出了以下问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除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以外,是否还要依据《建筑法》和《条例》?如果必须依据后两部法律法规,那么前述处罚的条文应当与《条例》第64条一致。如果没有将两部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依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建筑法》《条例》不应该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吗?从理论上说,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遵循《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虽然该地方性法规第1条所标示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但这个依据只是一个泛化的依据。因为《人民防空法》中并没有对前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任何规定。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如何对待非专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是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国现实中,有很多一般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在很多专业领域予以实施,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对于上位法的实施就会出现很大的缺位。

3.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及《条例》

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到《条例》。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条例》作为明确的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这条文出现在2008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29条。而省人防办主任张永康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都未提到国务院《条例》。这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对其中重要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时,还缺乏“说明理由”的意识。按说在地方性法规修正时,增加了依据一部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处罚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调整变动,理应有相应的说明,同时也应当在法规的第1条“立法依据”中将《条例》明确列举为上位法依据。虽然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有不足,但其确认了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处罚依据,这是前两种情形没有的,这是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它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意识到要将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任务。

该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个不足是,未明确“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具体职权职责权限分工。比如,建设行政部门、人民防空或者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每一种处罚都可以行使不得而知。

也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专业行政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分工。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第48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第49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据此第1款规定,对相对人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人民防空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能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则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根据第2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则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在明确处罚权限上对上位法即《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了明确的责任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否科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将涉及人民防空一些主要的处罚权不授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不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因为一般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人民防空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执法能力未必能胜任。

(二)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实施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对策

如前指出,不少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未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作出规定,也未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适用《条例》进行执法处罚,这种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为此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有的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加以明确,也有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在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2013年河南省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未规定《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但第3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缺点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处罚主体是建设行政部门还是人民防空部门。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直到2017年河南省人防办制定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100条才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201 1年湖南省政府公布的《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湘防办发[2011]74号)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列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权依据,但此类职权属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包括行政处罚权,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权87项。其中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确立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只有13项,其他74项均依据其他法规。

2.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部门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0~57、59条,国务院《条例》第54~56、58、60~64、66、73条,《招标投标法》第49、50、53、54、6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0、31、33、35条,《安全生产法》第94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1、63~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2、33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以此弥补《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不足。而上述这些非民防专业类的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采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将其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拿过来予以适用。

2013年《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将《条例》第56、58、59、63、67条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5年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第19~34,涉及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的适用。2017年《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确认了上述规定,适用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一共17个条文(序号第10~25)等。2015年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条例》第56、58、67、73条作为民防部门适用处罚的依据。

2013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罚裁量基准》规定:“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的其他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遵照执行。”《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省政府2016年版)将《条例》第54、60、61、63、67、68条作为其权力清单事项,但尚未发现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具体化。

2011年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但未规定人民防空行政部门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设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设区市在制定文件时尚无立法权。2008年日照市政府颁布的《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32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高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作了类似规定。但其处罚主体不明确。

4.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规定

2011年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将《条例》第56、58、59、63、64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3年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将《条例》第54、56~59、63~67、69、73条作为民防部门处罚的依据。

2016年《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将《条例》第54、56、63~6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并且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56、5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还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规定:“其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得的行政处罚权,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其他依据《人民防空法》取得的行政处罚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并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城管[2016]197号)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上述行政对策的不足分析

虽然上述行政处理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仍然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全国只有少数一些地方采取这些方法解决问题,还有不少地方没有明确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是否能适用国务院《条例》。凡是在没有明确的地方,其民防或者人防行政执法依据就会遇到麻烦,或者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可能质疑,难道建设行政部门不依法对人防或者民防领域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吗?

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似乎不存在,因为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防或者人防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的建设行政部门没有在此领域进行执法或者处罚。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建设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是要考虑建设行政部门执行能力和可能性,就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来说,建设行政部门很难胜任这个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执法工作,因为该领域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来说,一般缺乏人防或者民防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执法能力。立法者在立法配置权力时要遵循权力自身运行的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法》第6条对科学立法作了要求。“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将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去胜任的相关主体予以执行。这是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要求。这个在学理上被称为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

第二,地方性法规不明确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使得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在本地得到有效的实施,不符合宪法的精神。我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地方性法规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正是地方性法规最重要的任务。现实中需要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根据上位法精神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政府规章、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足。前述表明,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规章、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明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本地区适用与否。换言之,将行政机关一些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好处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毕竟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加上其合法性和其他质量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实不妥。

第四,从上述行政对策的办法可以看出,即使明确了《条例》可以为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予以适用,但各地情况差距很大。比如有的规定,民防或者人防部门只能适用《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不能处罚;有的规定能够适用的条文很少,而有的地方則能适用《条例》甚至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较多。同样的法律、行政法规能否为民防或者人防部门适用,全国差距如此之大。这一点由行政机关来处理显然正当性不足,至少要有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可能更妥。

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

(一)实施不足的两种情况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不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如《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方面的一般法律,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对应的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各地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这部上位法时,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都有很大成绩。但此类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对其他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顾较少或者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非对应性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

如《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在对上述两个条文进行实施细化,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科学原则,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兼顾专业性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如《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为专业行政部门通过地方性法规执行专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提供依据。但从地方性法规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做好此项工作。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应当明确建设行政行为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中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职责界限,但没有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说这是中央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

但这种理解未必是唯一正确的理解。因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处罚方面未必能更胜任,建设行政部门可能更能胜任对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此作出过解释,这就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可以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有权对涉及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这样规定符合《立法法》的科学原则。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实施性地方性法规时,应该根据本省的情况,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是否对此类产品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权。但从地方性法规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在产品质量领域,一般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根本没有提到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等等。这说明这部一般性地方性法规虽然对《产品质量法》作了比较好的实施,但对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筑法》《条例》关注不足,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科学性原则、功能最适当原则。

2.应当明确其他专业行政部门具体所指但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律的主管部门,其他专业部门到底指哪些?它们的职权职责如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比如,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对人防或者民防方面“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罚是否适用这部法律?地方性法规本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这方面内容也是地方性法规最能作出科学性、适当性、具体性立法的领域,但是很多地方性法规往往在此方面无所贡献。

如前所说,《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中的“有关部门”到底指哪些并不明确。按说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中明确,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此规定作为执法的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增加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没有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还包括其他哪些部门予以具体明确。其实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向和具体职责正是地方性法规应该规定的内容。这说明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没有关顾到《人民防空法》这一专业法律的相关精神,同时也没有注意到与《上海市民防条例》之间的衔接,科学性明显不足;也没有给上海市民防行政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对涉及民防方面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权提供依据。

(二)行政对策

在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关顾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也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如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全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级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人防设备产品质量问题,由人防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屡次整改仍有质量问题的,建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取消其生产安装资格;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就是说,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三家的理解,民防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权,有责令期限整改权,但没有处罚权。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的,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由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作这种协商处理,法定依据并不充分。我们认为,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才是合法的做法。笔者认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民防行政部门承担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生产、销售的执法检查和处罚,不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也是其职责所在。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生产、销售,无论在检查监督还是在认定和处罚方面,明显存在專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即使勉强执法,也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执法效率和质量。

2014年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涉及民防产品生产不合格作出了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很乏力。而且根本未提到《产品质量法》。换言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本未意识到民防领域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

三、改进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质量的建议

前文分析表明,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很不理想。在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落实上位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性措施弥补了地方性法规的不足,但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很少予以实施性的规定有很多原因,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没有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解释,地方性法规担心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实施性规定可能会越权。但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可以通过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方式解决。

更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大多由政府某个主管部门起草,每个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往往着眼于本部门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非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则可能不太熟悉,也不愿多关注。而负责其他非对应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也不愿在不属于自己主管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中去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纳入其中。

要克服地方性法规由某个部门单独起草带来的这种局限性,除了加大大部制改革行政机关外,还要政府特别是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尽可能改变这种状况,要关注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问题。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也要打破行政机关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所带来的这种局限性,要从地方性法规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去审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不仅要关注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还要关注非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贯彻实施。

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不足是影响我国地方性法规质量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这也是未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特别是在审议时要克服的缺陷。

如何改变非直接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质量不高的情形,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1.在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专业法律、行政法规,要设置相关条文为其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制度设计留下相应的余地。以前述地方立法为例,具体说,有两条路径,第一,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之中。对于产品质量监管来说,这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之中,不仅将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予以具体化,还将《人民防空法》等相关专业法律等予以具体化。第二,未来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时,将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予以执法和处罚的具体内容细化。具体说,《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增加规定:本市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负责民防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如此,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符合《立法法》第6条“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义务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将一般性和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性法规之中,并根据本地情况予以细化。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其中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67条规定,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上述这些条文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主管部门。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会在“XXX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上述条文中“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等也需要各地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予以具体落实。有些地方性法规立法有所落实。如《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中指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整个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只有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监督管理之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条例(草案)》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的‘三定’方案的内容,规定环保部门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和渔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农业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拟定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组织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依法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国土、水利、地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该地方性法规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或者工商行政部門、环境保护部门等处罚分工。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本例中,《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在设计相关内容时,将一般的综合l生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具体化,作了责任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我国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了多部门的管理监督职权,通常确立一个综合性的主管部门,此外还笼统规定其他一些专业性行政机关负有相关责任。地方性法规应当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这方面的职责职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地方性法规才符合《立法法》要求,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能切实提升,也只有如此,才能为地方依法行政提高充分的依据。

畜牧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现代畜牧业;发展;畜牧技术;提升

1 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畜牧技术推广现状

1.1 实用技术与标准化生产技术的缺失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畜牧技术推广主要是围绕畜禽品种改良、提升畜禽生产水平的一系列单项技术开展的,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但是,30年的畜牧技术开展也存在着诸多缺失,如畜禽品种质量较差、采用简陋的畜禽舍、科学饲养管理技术未被全面利用、没有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等,这些都说明了现代畜牧发展没有将实用技术全面整合利用,导致肉、蛋产量不高,畜牧发展受到制约。另外,畜牧业发展环节中的品种选择、饲料应用、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实验推广等一系列标准化生产技术没有落到实处,也导致畜牧业不能全面发展。

1.2 标准化畜牧小区与污染治理技术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当下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的县、乡两级由于资金短缺、小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并没有将畜牧小区科学规范化的特点体现出来。畜牧业的生产范围扩大及生产方式的转变,促使其污染的量与质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的水平,在危害与治理难度方面甚至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染程度,而我国对畜禽污染防御及治理的水平正处于刚刚发展的地步,技术还没完全得到开发与施展,于是,县乡中的畜牧区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对周边的空气、河流的污染影响日益加剧,致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创新污染治理技术的实施。

2 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畜牧技术提升方案

2.1 推广实用技术是基础

2.1.1 重视畜禽品种质量 选择仔畜禽时,应该从正规的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场家引种,这样可以优化整个畜牧环境,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畜禽出栏率。

2.1.2 采用先进的畜禽舍,引进带有先进设备的畜禽舍,让畜禽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中成长 尤其是在寒冬季节,更应该确保畜禽舍内的保温设施齐备,保温效果得到提升,畜禽生产性能也会随之提高,其生产周期会随之缩短。

2.1.3 使用正确科学的饲养管理技术进行科学管理 把握创新管理技巧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认识畜禽饲养与饲料应用之间的关系,引进优质饲料,让畜禽更好的长肉、产蛋,提升饲料转化率,促进畜禽质量不断提升。

2.1.4 建立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 在生产中不仅要抓住重点,还要通盘考虑预防问题,将治疗与预防两个重要的内容重视起来,加大防治费用的投入,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

2.2 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是重点 采取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方法,从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卫生消毒、疫病控制等重要环节入手,促进畜禽生产在量与质上实现新的突破;在蛋鸡、肉鸡、肉羊等养殖小区实行综合性的生产技术规范,发展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对于各省、市、县、乡进行标准化生产试验的推广,将其中存在的产品污染与药残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做出调整,加大试验过程中的改善力度,使新的生产技术能够获得大家的公认;建立省、市、县、乡畜牧业信息服务网站,将新型的畜牧业技术发展试点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进行总结与交流,并在专门人才的帮助下将畜牧技术广泛地应用到实处,促进标准化生产技巧的完善。

2.3 推广标准化畜牧小区是核心 改变畜牧业生产方式,讓畜牧生产小区化的生产方式变为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主要动力,使更加完备的小区化畜牧管理技术能够渗透到县、乡的畜牧业发展中去,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并促进畜牧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该对小区化的畜牧业生产建设标准与创新实施方案认识清楚,选取的小区地址应该与周边的公路干线、农村居住区的距离适中,尽量符合现代病害防疫的要求,在布局方面,要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并且配备粪污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相关设备,将畜牧小区中的联动式的管理技巧顺畅地运用到细节中去,确保管理者能够将卫生防疫与严格的畜牧管理技术结合起来。

2.4 推广污染治理技术是保障

地方性的污染危害主要是由于畜牧业发展导致的,尤其是畜禽粪污与有害气体,都严重影响着周边的空气、水环境,所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刻不容缓。

2.4.1 从生产源头上来减少粪污及有害气体的生产量与排放量 必须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提升饲料的转化率,降低氮、磷及其他恶臭气体的排放量,对粪污等污染物进行有效分离,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的办法,将畜禽产生的粪污进行一次性处理,不给周边环境带来危害。

2.4.2 推广先进的粪污处理工艺 对液体分级沉淀的污水处理技术、强制通风防渗静态垛堆肥等固体粪便处理技术、沼气技术、干燥技术等进行应用,提高污染废物的利用率,给民众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

2.4.3 将畜禽粪便中的可用微量元素提炼出来,制造有机、无机复合肥 因为畜禽粪便中多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可用的微量元素,制成肥料对农作物生长有很好的帮助,所以增强提炼技术,改变现有模式,是当下的一个重点。

3 总结

通过对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我国各地存在的整体缺失现象进行了总结,将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预防性、施治性的技术缺失点呈现出来,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将畜牧小区建设中的畜禽生产、生活促进标准重视起来,提升污染治理技术,保证畜禽养殖在最优良的环境中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在现代化的畜牧业发展进程中走在世界前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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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启云,潘晓荣. 甘肃绒毛羊产业可持续发展之思考[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1畜舍环境与调控技术专题[C]. 2012

[3] 沈启云,王娟妮,贾玉峰. 试探宁县肉羊产业的开拓与发展[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1畜舍环境与调控技术专题[C].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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