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条例范文

2023-09-22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1篇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降低铁路运输安全风险,提升了旅客、货主对铁路服务质量的认可程度。对于我站来说,进一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提升铁路服务“安全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通过近一段时期的具体实践,我们对安全风险管理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对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和体会。

一、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意义重大。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对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品质意义重大。我们认为,安全风险管理是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升级和创新,它吸取了传统管理方法的精华,又加入了许多新的内容,比以往的传统管理方法更深刻地揭示了事故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根源。我们一定要用好安全风险管理方法,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狠抓管控措施落实工作,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二、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以来,我段结合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干部包保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我们成立了安全风险评价领导小组,着力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全段安全形势和安全风险点,成立了12个安全风险控制督查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管内所有车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今年春运中,我们把繁忙的春运工作作为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的有效平台,结合安全实际,实施安全风险点卡控措施,确保春运安全万无一失。各督查组深入细致地排查安全风险点,不遗漏一个细节,不放过一个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风险点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确保了现场安全稳定。

三、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思考。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必将在铁路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安全风险管理更好地运用

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呢?我们认为,首先要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安全风险管理的作用,必须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领导组织,这是确保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其次,要强化督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大对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为安全风险管理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再次,要具备积极主动的创新精神。我们要主动发现问题,积极展示作为,用创新精神指导我们的具体实践,从源头上排查和化解安全风险,全面夯实安全基础,从而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西安局汉中车务段段长罗永平

开好风险教育直通车

该段党委通过座谈、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职工重温盛部长提出的“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等安全风险管理新理念。组织段安全科、技术科、教育科等职能部门,研究制订了包括管理、行车、客运、货运、装卸、物流、劳动安全、路外安全、

特种设备等九方面94个风险源、215条防范措施的《新乡车务段安全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并对照标准,对全段党员进行一次再学习、再宣讲,重点发动党员先学一步、深学一筹,确保每名党员都能熟记本车站、车间的风险控制条款、内容,使干部职工对安全风险管理的认识更加清晰,理解更加理性。

用好风险化解智慧库

为了促进段站两级的换位思考和管理互动,段党委发动党员干部重查风险源,广泛征集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他们本着“集思广益”的态度,以运转、客运、货运、装卸、物流、集经等部门为单位,分系统、分专业进行安全风险源排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各工种、各岗位作业实际,从安全意识、安全关键、惯性两违以及劳动安全等方面,不分主业和副业,突出技术规章的严肃性、安全卡控的严密性、人员素质的适应性、设备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重点内容,组织每个班组、每名职工进行安全风险源排查,征集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每名党员至少提出一条便于操作、简单实用的整改建议和整治方案,纳入风险问题对策库,着力破解安全难题。

演好风险警示情景剧

“我们要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不能等事故出了、帽子摘了、人员处理了以后再去总结教训,铁路运输安全没有…秋后算账‟!”这是该段党委书记胡会东在3月份安全生产分析会上的一段讲话。

该段党委分工种组织广大职工深谈风险点,广泛收集安全风险警示“好案例”,把安全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各党总支、党支部充分利用班前点名会、班后总结会或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职工以“台上三分钟”为载体,敢于曝光,主动亮丑,毫无保留、原滋原味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的安全险事、悬事。多方位、多角度挖掘安全警示素材,使全员安全思想意识再紧一扣。

编好风险掌握成果集

为了巩固和扩大“安全风险大家谈”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该段由段党委牵头,以各党总支、党支部为单位,发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建议献策,大力营造“安全风险大家谈”的浓厚氛围,迅速掀起“安全经验大家学”的热潮。在此基础上,设立安全风险管理奖,本着“个人提、班组议、车间推、段奖励”的方式,对实践效果好、警示效果好的“金点子”、“好案例” 报送段主要领导审阅,提交段安委会审议,以备全段推广运用,并给予一定奖励,激励党员人人争当安全风险管理的好参谋,广大职工人人争做安全风险控制的排头兵。

最后,该段党委将梳理汇总的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安全风险警示“好案例”,精心编印了《新乡车务段安全警示案例》和《职工职业道德简明读本》专辑,及时下发各站、车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借鉴和互动,为安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近期,为进一步学习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风险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设备车间电子组结合当前春检春鉴工作,开展了安全风险大家谈活动,在全班组范围内进行安全重点风险源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班组在周密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知识、讲清活动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提、班组议”的方式,组织和动员职工结合近期全路发生的几起事故,认真讨论、分析、查找、总结个人以及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源,尤其是在处置非正常情况下的好做法。对本班组职工提出的好做法和意见建议,要求班组必须逐条、逐项组织职工学习、讨论,并取长补短。班组在做好个人上报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后,通过以班组生活会的形式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并将好的意见建议上报车间。对实践效果好,对安全生产具有保障作用,对安全管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好做法,统一整理收集,以供班组事后巩固再学习。

同时,为抓好安全风险的排查、整治,该班组结合本班组以及涉及本班组设备的特点,讨论分析了重要设备风险源控制、登高作业风险源控制、劳动及人身安全风险源控制等4个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大的方面,并采用“一查、一整、三追踪”方法,对风险源进行分析排查、立档分类、整治消除的闭环管理,以形成长效监控机制。

这次活动不仅增强了班组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也极大的提高了职工参与安全风险管理新思路的积极、主动性。为确保班组安全生产打下了基础。

“安全风险管理”心得体会

2012年,铁路运输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和命脉,安全出了事故,铁路所有的努力都等于零。我们要深刻吸取“7•23”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确保高铁、客车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继续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

铁路要实现持续、稳定的科学化发展,安全是必要的前提。铁路将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把安全风险责任落实细化到班组和岗位上,增强广大职工保安全的风险意识,形成全员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从职工的思想入手,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铁路发展最终的执行者是人,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铁路发展的快慢。把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每一位铁路职工的思想深处,才能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全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安全风险意识提高了,职工在

工作的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发现和及时整改、反馈生产现场中出现的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是牢牢掌握了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安全靠良好的制度来保证,过去那种靠“人盯人、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已经与铁路科学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甚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铁路的发展。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把消除风险作为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尽管长期以来我们铁路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但危机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仍然不少,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出现这种情况最深层次的原因是部分干部职工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得不够牢固,安全工作思路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盛光祖谈推进铁路改革发展时强调,“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不是另搞一套,而是在现有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理念的提升、安全工作思路的优化。”

我站主要加强行车工种的风险控制及加强现场作业的风险控制。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车站值班员、信号员、调车组关键岗位实行重点盯控,严把多方向接发列车关和调车作业安全关,要求职工作业过程中互相提醒、共同防范,督促职工严格执行作业标准,把标准化作业落到实处。加强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按应急情况下的作业规范搞好应对,组织好列车运行。

引导广大职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认真落实作业标准化。立足本职岗位,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近一年来,全路强化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安全问题和隐患,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安全突出问题,有力地强化了铁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从而实现运输安全的长治久安。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是一种不发生损失或伤害的和谐的生产状态,其实质就是防止事故,消除导致死亡、伤害、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而事故则是对安全生产过程失去控制的产物,事故的发生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息息相关。安全风险管理正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事故的形成机理,揭示了事故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根源。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有助于理清安全思路,找到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安全工作的突破口,提高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与处置的能力;有助于干部职工将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思想深处,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有助于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共识,做到任何时候都把安全作为大事来抓,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立即解决,从而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

权;有助于将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把安全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对各类安全风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过程管理,狠抓管控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考核,进行闭环管理,实现安全工作的良性循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铁路系统车间风险安全控制学习心得体会

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道部党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我认为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也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本人有以下心得体会:

1、长期以来,铁路高度重视安全基础工作,始终高喊坚持“安全第一”不动摇,但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我所在的货运车间为例,突出表现在: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控制较为薄弱;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临时性措施办法多,职工队伍老龄化严重,职工队伍素质能力还有欠缺等等。随着新技术装备大量投入使用,安全基础薄弱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将更加突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是极为紧迫的工作。因此我认为想要破除铁路安全基础薄弱的“顽疾”,就必须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部党组在铁路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的引入安全风险管

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

2、部党组针对铁路安全面临的严峻现实,深刻总结了铁路安全工作规律,提出了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必经之路。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以传统的“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的制定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我认为安全风险管理能使铁路系统的安全管理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能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的水平。因此,做为一名铁路人,我们应该主动适应新体制、新格局、新变化,增进融入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提高自己的同时,还要带领车间的全体同志共同搞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班组学习会和安全讨论会把“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去,确保车间的安全生产。

3、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确保车间安全风险控制。要不断规范、完善班组管理各项制度,做到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作业标准、纪律严明、考核严格、设备完好、积极文明的班组,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现场作业安全互控、卡控机制,实现安全持续稳定。各班组、各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作业标准的,加强对相关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点的互相卡控,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做到“你的问题我来纠、你的作业我来控、你的漏洞我来补”的良好工作氛围。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做能力,不

断提高应急应变处理能力。各班组要按照车站下发的业务学习计划,结合车间的作业特点、 人员情况以及季节性特殊要求,加强日常的职工业务培训,通过班前、班后点名会,集中业 务学习、职工自学、实做技能演练等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岗位安 全自控能力。还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劳动安全观念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 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通过最严格的劳动安全管理和考核,形成人人遵守劳动纪律、重视 劳动安全的良好氛围。

4、以月度安全考核制度为有效手段,狠抓安全基础管理。我们要进一步强化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

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福建省森林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4日

福建省森林条例

(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五条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林补偿和保护。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等国有单位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和乡(镇)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

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一)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

乡(镇)林场经营村集体拨交的林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森林防火、制止盗伐滥伐等护林工作,并组织村民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有山林的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制定群众性的育林、护林、防火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名木古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发布保护公告。

第十五条

禁止毁林筑坟或者在封山育林区内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暂扣有关物品和工具: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非法运输木材的。

依法查封、暂扣的有关物品和工具,应当进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十八条

科学选用造林树种,推广先进适用的造林技术。优化林种结构,实行多树种、多方式造林,提倡营造阔叶针叶混交林、经济林、竹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保护林木种源,建立良种基地,实现林木培育良种化、种苗生产专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除沙荒和风口造林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造林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一的应当重造。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造林、营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实行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核发;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十五日。

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

检验木材应当到现场检验,并将检验码单当场交给木材生产经营者。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

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以及农民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有权自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且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一条

设立或者撤销林业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检查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林农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对其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股份合作、合资经营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林地的,应当拟定调整方案,签订林木补偿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承包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本着方便林农管理和就近、择优的原则在商品林经营区内落实自留山。自留山面积的总量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留山登记造册,并发给林权证。

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征得自留山经营者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林农对依法划定的自留山无偿使用,享有自主经营权,并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抛荒,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采伐自留山林木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放采伐许可证。自留山新植林木的采伐不受林木年龄的限制。

林农销售自留山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林农应当依法缴纳的林业规费。林农有权拒缴一切非法收费、摊派或者强制集资。

第三十八条

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投诉的单位,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毁林筑坟或者进入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人员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未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所在单位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受理林农投诉、不按照规定转送投诉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取消其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罚的;

(二)处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的。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林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3篇

2、 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 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 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 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 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4篇

根据《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符合5项条件:

(1)有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和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材料(第15条)。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用作校车的机动车图片和说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须向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校车检验合格证明;校车注册登记证明;驾驶员校车驾驶资格证和行车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此外,按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资质登记证书,包括学校的法人资格证书,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合伙企业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提供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证明;(2)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备案证明;(4)校车驾驶员的个人身份和健康状况证明、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证、机动车驾历安全记录证明;(5)校车使用审批机关依法和合理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以后,进行形式审查,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对于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决定予

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要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补充,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补充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自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专门业务知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及校车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判断,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门均已签署回复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日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参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作出:或者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无论何种结果,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制作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陈明同意报送的理由;不同意报送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报送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和报送决定书之日起的确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人民政府有权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的受理决定和审查意见及报送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等作出全面审查。经审查,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决定,在决定书中载明理由,连同所有申请材料退回教育行政部门。(第15条)

获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校车在运载学生上路行驶时,要将校车标牌挂在校车上。校车标牌是校车的“身份证明”,不挂校车标牌,不得享有校车权利。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该校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16条)。为了使校车“身份”更显著、更引人注意,通行更安全,《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1款)为了防止校车所有人、驾驶员滥用校车权利,危及学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维护安全、公平、和谐的交通秩序和正常校车运营秩序,《条例》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2款)“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

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19条)严厉禁止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移花接木”,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挂上校车标牌当作校车用于载运学生(第18条)。

最后,一纸校车使用许可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校车安全问题,校车是流动的交通工具,校车安全是流动中的安全,除非对校车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和堵上安全漏洞。因此,《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20条);“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21条第2款);校车必须配备放置位置适当、取用方便、性能良好、高效实用的安全设备,包括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第21条第1款);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状态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第22条第1款);校车须维修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将校车送往有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方必须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22条第2款)。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5篇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权利

第九条 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第十条 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学习其它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参与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各民族享有平等经济生活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民族享有维护、传承、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民族之间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歧视或其它因素干涉各民族之间的婚姻自由。

第三章 基本义务

第十五条 各民族都有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同族为由挑起民族矛盾、仇恨,不得打着民族旗号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行政司法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为经济、文化市场设置民族歧视界限,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进入经济和文化市场的权利。

第二十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文化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播放、演奏、朗诵、演唱等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内容的节目。

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都应当尊重、热爱、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抵御境外分裂势力的文化渗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民族身份妨碍、限制某一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市的宾馆、饭店、车站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因民族身份拒绝提供服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二)编写和发放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教育材料;

(三)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设立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标志;

(五)调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打击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实施本条例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三)组织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四)组织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及模范个人表彰工作;

(五)组织协调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会同党委统战部门联系、培养、教育民族代表人士;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八)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民族学龄人口平等接受国民教育;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其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各民族平等享有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各民族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教育,加强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少数民族在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语言文字等部门,应当为各民族维护、传承、发展本民族优秀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平等开展文化宣传、文化交流和参与文化市场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各级工商、国税部门,应当为各民族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消除障碍,营造环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民宗部门,质监等部门,应当保护各民族的特色饮食文化,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市政市容、民政等部门,应当把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民族平等贯穿于执法工作职责中,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工作职责,结合各自的工作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及时排查化解民族矛盾,努力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争创民族团结模范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十

七、十

八、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二款规定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上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地域名称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内容的,由民政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相关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管理的;

(二)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

(三)不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影响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和不及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问题或者接到影响、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6篇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文化建设是巩固安全基础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为提高我厂职工的安全文化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特征集广大职工及领导意见制定我厂安全文化。

一、安全 规划: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我厂在未来五年内要做到,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投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 愿景:创建无创伤洗煤厂

三、安全 理念: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四、安全 目标:从零开始,向零进军

五、安全方针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六、安全价值观:安全创建效益,安全维护企业生产力,安全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安全经济观: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安全是员工最大的福利

八、安全认识观: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九、安全行为观: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十、安全制度观:制度就是规范,条款就是红线

十一、安全道德观:违章是对自己、亲人、企业和社会最大的背叛

十二、安全培训观:班班在培训,事事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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