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报名时间范文

2023-12-01

二建报名时间范文第1篇

0小时

1、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 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并 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7、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要在3 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5日(工作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工作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缩短不得少于3个月。良好行为记录3年。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工作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0日(工作日)

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进行告知性备案。

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个月(60天)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非终局,15内行政诉讼。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5、法院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至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120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时效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天导致中止,人导致中断)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4、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5、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定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决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6、仲裁的翻案: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报告后即可复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延期注册。

11、综合和专项预案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7、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仲裁裁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8、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3年

1、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办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 :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6、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超过部分无效。

50年

著作权保护期 :

二建报名时间范文第2篇

0小时

1、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 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并 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7、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要在3 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5日(工作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工作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缩短不得少于3个月。良好行为记录3年。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工作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0日(工作日)

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进行告知性备案。

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个月(60天)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非终局,15内行政诉讼。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5、法院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至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120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时效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天导致中止,人导致中断)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4、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5、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定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决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6、仲裁的翻案: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报告后即可复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延期注册。

11、综合和专项预案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7、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仲裁裁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8、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3年

1、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办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 :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6、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超过部分无效。

50年

著作权保护期 :

二建报名时间范文第3篇

一、学校概况

广州大学是2000年教育部批准,实行广东省与广州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的综合性大学。学校于1958年开始招收普通本科生,198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26个学院(部),69个本科专业,11个博士点,122个硕士点,5个专业硕士点。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九大学科门类。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万多人,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2338千余人。学校现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8个省、市名牌专业。学校现在在编教职工2401人。学校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首届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人选各1人,省“千百十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省级人选20人,省、市“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50人。

成人高等教育是广州大学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现有成人教育本、专科专业80个,已形成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现有学历教育在校生2万人。合并组建以来,学校共为社会培养成人本、专科毕业生近7万人,为广东省、广州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较高层次专业人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一致好评。

二、报考条件

1、专科起点本科专业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大专毕业以上程度在职、从业、待业人员。

2、当年1月份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凭学校证明、专科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成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当年的专科升本科专业。

3、参加自学教育考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但未领取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交验省自考委出具的各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4、高中起点专科专业招收具有高中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社会青年、中专、技校和职中毕业生。

5、年满19周岁的人员,可持初中毕业证书报考高中起点专科毕业。

三、照顾条件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可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优秀运动员在出示省体育局人事部门《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并签署意见后,可免试进入高中起点本、专科专业学习。

3、年满25周岁以上以及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或侨属、山区、烈属等条件之一个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4、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证件的原始件。

5、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四、报名时间、地点、手续

1、报名时间 5月1号开始报名

2、报名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一路213号

3、报名手续

考生必须本人到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予以查验,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A4)各一份。

五、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1、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 (1)专科升本科专业

理工、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

(二) 文史、外语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2)高中起点专科专业

文史、理工、外语、艺术类:语文、数学、英语

2、考试时间:每年的10月

15、16日(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3、考试地点:按准考证上的电话或网址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 报名地址:深圳宝安区龙华东环一路综合楼213号四楼 公交车站:弓村站(下车即可) 地铁站:龙华站(B出口直走200米)

二建报名时间范文第4篇

国家开放大学是一所世界一流公立成人高校,创立于2012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国家开放大学报名时间,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开放大学报名时间:

春季:次3月1日前,额满即止

秋季:次9月1日前,额满即止

每期注册截止时间有异动教务部会另行通知

报名条件及报名资料

专科:

(1)年满17周岁

(2)免冠大一寸蓝底相片电子版

(3)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电子版

(4)高中或职高、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的毕业证或【在职证明(公司或街道出具)原件+专科承诺书】

(5)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社保卡原件

备注:

1、无前置学历毕业证书需提交一张高中时期红底电子版寸照

2、无居住证或社保卡需提供一张近两年白底电子版寸照

本科

(1)免冠大一寸蓝底相片电子版

(2)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电子版

(3)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毕业证电子版

(4)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中心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社保卡原件照片

二建报名时间范文第5篇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就任于本公司 职位,工作年限已达 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二建报名时间范文第6篇

2017年湖南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湖南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31日,考生须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进行报名(缴费顺延至4月5日)。报考人员需持有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完成2016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准考证打印时间为8月30日-9月6日。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考前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复审。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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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10日分两个批次举行。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长3小时)、《财务管理》(考试时长2.5小时)和《经济法》(考试时长2小时),实行无纸化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10日举行。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长3.5小时),实行开卷纸笔考试。

考试采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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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报考条件且经考后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2.2017年参加全国高级资格考试获得全国成绩合格证的,参加我省2018-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获得我省成绩合格证的,参加我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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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已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报考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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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资历的,须具备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四)注意事项

1.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报考当年年底);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提供就业社保证明),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非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举例如下:

(1)报考人员持有学历均为全日制学历。取得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全日制学历(在职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除外)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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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考人员持有学历既有全日制学历,也有非全日制学历的,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追溯至其最高全日制学历(在职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除外)及会计从业资格取得时间,且不含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举例如下:

①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最高全日制学历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③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在职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除外)在前、非全日制学历在中、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最早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2.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认可的正规学历;函授、自考等成人类非全日制后续学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9日(考试开始日,此类新报名考生需在9月9日(不含)前取得相关学历)。

(五)不得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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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省职改办、省会计系列职改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职改办〔2015〕1号)精神,只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方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评审。

2.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评审。

三、考试报名

(一)网上填报

考生必须在2017年3月21日至31日内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进行报名(缴费顺延至4月5日)。考生报名时,须首先阅读报考注意事项并承诺同意报考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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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计算考生的会计工作年限,我省2017年度考试报名将与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匹配。

报考中级资格,系统先判断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是否有该报考人员信息,之后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填报学历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日期进行筛选,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报考高级资格,系统先判断其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否为“中级”,之后判断其在系统中所填报学历,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只有通过匹配、筛选后(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和同意网上报名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考生才能进入系统填写资料、上传照片,进行网上订阅考试辅导资料、网上缴费等操作,完成报考流程。

(二)注意事项

1.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我省工作但会计从业资格不属于我省管理的报考人员,请提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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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由报名系统自动调取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进行匹配、筛选(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和同意网上报名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原则上不设现场报名。现有信息与其原有会计从业资格信息不一致的报考人员,请在报名前及时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按照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考生须完成2016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方可报考。缺少继续教育的,请联系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补办(归属地为“湖南省省直”的会计人员可直接登录湖南会计信

:http://220.168.30.69:6010/hnkj/portal/self_center/webEduLog/login.jsp)。

4.考生在报考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联系方式。2016年度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并保留部分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准确填写2016年度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5.我省2017年度考试采取“先打印准考证,后安排座位”的考试模式,准考证打印截止日将比考试开始日提前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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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在2017年8月30日-9月6日内自行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将不能参加考试,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资格审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考前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复审。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附1)后,需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不得以虚假信息报名参考和出具虚假承诺,否则责任自负。

(二)考前所在单位初审。报考人员在考试前携带所需材料(附2)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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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

(三)资格复审。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发布后,省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资格复审相关事宜。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格审查程序规定》(附3)做好本地区考试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附4)。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门在《考试报名表》中“资格审查意见”栏内签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不发确认文件、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复审。市州在收到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资格复审工作。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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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16、2017年两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和2017年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需在2017年进行资格复审。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在2018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资格复审。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后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资格证书及《考试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高级除外),资格证书由个人留存。

4.高级资格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由考生自主把握报考条件,确认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后自行报考。省会计考办负责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核定我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高级资格考试为:报名费每人20元,考试费每人100元。

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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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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