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

2023-09-16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第1篇

本项目动火作业主要是二级及三级动火,其中又以三级动火居多;动火器材主要是电焊、气割等(电焊机、乙炔瓶、氧气瓶)。

动火作业定义

在施工项目过程中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进行焊接、割除的施工作业。 动火作业分类

一、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由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动火:

(一)禁火区域内;

(二)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各种受压设备;

(四)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五)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六)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4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一)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二)小型油箱等容器;

(三)在外墙、电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到底及登高焊、割作业。

三、除上列以外,其余场所均为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7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 动火前准备工作:

(一) 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 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二)动火作业人员动火前,必须配备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消防器材及相应防护设备设施并检查相应的器材器具是否完备有效。

动火过程控制

(一)必须持证上岗,无相应操作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过程中监火人必须全程监督,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二)登高焊接、气割或下方无防护,容易造成火灾事故时,应设接火、挡火措施,若在外脚手架上作业时,更应采取隔板,防止火花飞溅或掉到下面引起火灾,同时安全网应淋水处理,脚手板上的杂物全部清理干净。

(三)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禁止野蛮施工,并且应保持警惕,细心留意是否有因动火而造成燃烧等现象。

(四)合理使用相应动火器材,特别是使用乙炔及氧气情况下,气瓶与气瓶之间、气瓶与动火点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相关安全装置等必须齐全(如防震帽、防震圈、乙炔防回火器、压力表等),按器材、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五)动火作业应按动火许可证上注明的区域、用途、及动火级别等进行动火,有变动的应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另外动火期限也应与动火证上相符,逾期必须重新申请。

动火完毕后处理措施

(一)动火完毕后,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死灰复燃,且必须确保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动火点,以防万一。

(二)使用的电焊机、乙炔瓶、氧气瓶等,动火完毕应关闭电源、阀门,电缆、气管盘卷好后连带焊机、气瓶一起运回指定放置点,不得留在施工现场,防止非相关人员使用。

(三)该动火许可证使用完毕后应交回项目部存档,并注明动火完毕后相应的处理措施。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三羊大厦、三羊公馆项目部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第2篇

爆炸起火原因是多样的, 在油罐区施工动火作业是在生产中经常遇到的, 有相当大的危险。洪湖站油库库存18万吨, 设备基础差、安全隐患多, 罐区防火墙不达标, 罐区消防系统布局不合理, 给洪湖站罐区的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而洪湖站罐区的改造是洪荆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重点内容之一, 因此, 认清油罐区施工动火的危险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施工动火危险源的分析

在油库中施工动火多数是处于边生产边施工状态, 危险性非比寻常。洪湖站油库自1995年投用以来, 经历过几次小规模的局部隐患治理工程。投用15年期间, 未发生一起事故。但较突出的:各罐罐壁腐蚀较严重;罐体消防设施不完善;罐区固定消防设施隐患多等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得到彻底的根治。而随着下游炼油厂加工能力的提高, 库区的吞吐量在逐年加大, 给洪湖站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油库现有2万立油罐4座, 5万立油罐2座, 共计存储能力18万吨, 各罐区油静密封点达上千点, 防火堤内还有排污井和脱水地漏等危险源。在油库各项工程施工中, 从泵房到罐区施工动火全面铺开, 罐区防火堤内有阀门组、脱水池和下水井, 罐区防火堤外有管带、隔油阀井, 消防通道上有排污井及局部地方有杂草等危险源, 罐区储罐收发油, 泵房机泵运转, 所有动静密封点都成为施工的危险源。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要求, 抢进度、抢工期, 导致安全措施滞后, 人为产生危险源。

2 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

在施工动火中,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造成的, 不可预见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比例极低, 而要真正做到没有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保证体系, 将安全思想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以高度的责任心来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施工组织是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开工前甲方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场所和施工周边环境的危险性交底, 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生产状况, 对危险源的性质进行分析, 大家集思广益, 制定完善可行的各项措施, 然后逐项落实责任到人, 安全措施不能放松。待甲乙双方现场监护人确认后, 方可动火作业。当日完工后, 监火人员协同当班作业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消灭火种。甲方现场监护人员一般是站队HSE管理员及当班生产人员, 由于当班生产人员连带生产操作任务, 因而基层生产管理人员要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 避免监护人员担双重责任, 导致每项工作均不能专心, 使其产生烦躁心理, 影响工作质量, 并且不懂安全和责任心不强的人员, 不能安排其监护工作。

作为工程施工的乙方, 进入施工作业区, 也要遵从属地安全管理制度, 要尊重甲方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建议, 不能应付差事, 找借口, 靠人情面蒙混过关, 忽视本质安全, 放松现场管理, 应切实服从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动火如同行军打仗, 知彼知已, 方能百战不殆。若不制订周密的安全措施, 就将会功亏一篑。作为工程建设的甲方人员,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现场施工的安全, 盯人盯事, 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1) 在工程的不同阶段, 制订不同的安全要求, 施工方案不能存在隐患, 要及时有效地和施工方进行沟通, 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措施跟踪管理。

(2) 在施工中进行有效检查, 遇到违章和工艺突发意外及时制止施工。

(3) 对于油罐区关键点的生产工艺, 流程走向, 操作特性, 向施工技术人员交底。

(4) 必须做到施工票证齐全, 危险点必须有管理人员在现场。办理票证时, 要主动向乙方说明办理手续内容, 尽量不要影响施工时间, 抢进度。

(5) 施工过程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发现有个别工作能力太差, 经常失误的人员, 要进行调换。

3 结语

无论是工程、安全管理人员, 还是岗位看火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 都要恪尽职守, 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增强敬业精神, 认清油罐区施工动火的危险性, 追求安全工作零缺陷, 注重细节, 但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落实到实处。成也细节, 败也细节。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要把制度刻在心里, 坚决制止三违现象, 才能确保安全施工, 达到企业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才是企业对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所负的责任。

摘要:在油罐区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文中阐述石油产品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施工环境和施工防火危险源的分析, 指出油库施工动火多数是处于边生产边施工状态, 危险性非比寻常,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保证体系, 将安全思想和组织措施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第3篇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都称为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2.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

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动火前要用石棉板隔开,存有可燃气体的地沟处要灌满水,将可燃气体置换出。

2.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不准一个接线处同时接多部电焊机。

2.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3.1、《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2、《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到相关动火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全措施一栏由安全员签字。

3.3、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由同一伙人分别在多处进行逐项作业,可办理一份动火证,规定数量不超过三处,每处必须由安全员进行措施落实。 3.

4、《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更不准代签,一律使用碳素笔填写,并做好备档。。 3.5、《动火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所办单位存档。

3.6、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3.

7、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要认真填写,不能敷衍了事,对安全措施没有涉及到的,应在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填写。

4、工作责任要求 4.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因此在动火作业前应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2、动火执行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质部报告。 4.3、动火监控人 动火监控人为现场安全员,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动火监控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动火监控人,严禁监控人躲在本身不安全的地方或看不到动火处进行监护。

动火过程监控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动火监控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或玩手机、打盹等违规现象,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第4篇

2、联系动火前要和作业区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3、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4、灭火设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5、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作业区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限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

7、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第5篇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炉,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5.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5.11凡在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1.1生产不稳定; 6.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6.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

第2/5页 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科、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由安全科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7.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7.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7.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8.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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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8.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科存档;

8.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9 、工作责任要求 9.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9.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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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9.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9.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9.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9.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范文第6篇

2、联系动火前要和作业区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3、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4、灭火设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5、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作业区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限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

7、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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