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责任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2024-05-04

人权责任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从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培训机制与制度建设,探讨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与可借鉴性,旨在为加强新常态下警察队伍核心能力建设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核心能力建设 监狱人民警察 教育培训工作

一、序言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政法队伍建设的关键之年,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就陕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而言,一直存有两方面的短板。一方面是缺乏叫得响、过得硬、高素质、高影响的核心人才。由于警力有限,警察身兼数职,从而在业务上形成“什么都会”,却“什么都不专不精”的局面,但近年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与各单位组织的业务部门专项培训、岗位练兵、实践交流等活动对这一缺陷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弥补作用。另一方面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构成复杂,包括原警官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社会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军转干”等。其中,第一类人员专业基础与技能强,但容易出现知识结构老化、管教技能失调等弊端;第二类人员知识结构全面、富有创新意识,但缺乏实践经验基础与政策执行能力;第三类人员执行能力强,但由于习惯“服从听从”的军旅作风,创新意识与自主意识薄弱。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考察云南省司法厅政法干部学校时提到:“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过硬司法行政队伍的先导性、战略性工程来抓”。可见,对队伍建设而言,教育培训工作占据了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关键地位。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在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方面也传承并发扬了众多优良做法,如负责培训的处室全程跟班、设置班主任制班委会、统筹规划培训项目等。

不过同时也必须认识到,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法治环境建设、改进作风建设等更高的行政目标对政法干警队伍提出了新要求,社会发展水平对核心能力也提出了公民导向、人本文化、服务意识、核心竞争等的新期待。另一方面,现行的监狱警察培训中仍存在案例有失时代性、缺乏成本收益分析、资源配置不均衡、IT化程度较低等不足,难以完全适应日臻完善的执法环境。对此,国内相关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致力于创新培训内容,拓宽培训方式,改良评估机制。本文在相关文献的理论基础上,借鉴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培训的机制与做法,针对我国的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二、建设统一的培训基地

1.日本矫正研修所

日本法务省单独面向全国监狱、少管所、拘留所等的监狱警察、法务教官等,成立了“矫正研修所”(以下简称“研修所”),旨在增长监狱警察等的知识与技能,锻炼身心,提高人格,增长见识。

根据《矫正研修所组织规则》(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3月28日),研修所位于东京,全国下设8个分所。研修所(及分所)针对监狱警察的培训课程分初等、中等两类,在此基础上分别对通过高等、中级管理考试的合格者展开相应培训,同时也有针对领导层的高级管理培训、专业培训、研究培训等不同层级,培训内容主要有三大特点:

(1)基于最新行为科学理论的讲座。所内教官与大学教授等各领域专家共同担任讲师,并且引进教练、辯论等社会企业开发的培训方法,基于最新的行为科学理论展开培训;

(2)加强人权培训。监狱警察等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加深对被收容者人权的理解,因此该所致力于开发人权教材,引进护理行业与福利机构的经验,加强人权培训;

(3)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除讲座以外,研修所还采取研讨会、防身术训练、被收容者体验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力求培养监狱警察等的基本能力。

2.可借鉴性分析

对我国而言,监狱人民警察培训基地的统一建设也是优化教学资源整合、打造集约化与规模化教育格局的一条有效途径,继而可以形成教育培训的刚性指标与考核标准,建构制度化的人才交流与沟通渠道。同时,依托培训基地,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与先进案例的分享,发挥监管工作“智谋团”与“咨询台”的作用。

在推行监狱警察培训基地建设时,还应结合我国监狱形势与发展现状,展开针对性的适用设计。比如,日本矫正研修所的培训对象并不仅限于监狱警察,还包括拘留所、少年院、少年鉴别所等矫正机构的工作者。与之相对,结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社区矫正方式的兴起,以及《社区矫正法》即将出台的法律背景,可尝试将“监狱人民警察培训基地”拓展为“监狱与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或专职人员)培训基地”。一方面,监管工作与矫正工作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关系,集中的培训基地提供了相互吸纳先进理念的平台,丰富培训内容,保障知识更新与岗位轮换。另一方面,从服刑人员或被矫正对象的角度出发,也确保了教育转化工作的延续性,有助于提高交接质量,调动可用资源。

此外,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中也提到了“以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为支撑”的队伍建设平台。由此引申,“互联网+培训”也是科技化新理念的一个体现。目前,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线上培训平台页面也在不断完善,包括个人空间、资料库、课件库、课程库、案例库、师资库、通知公告等。培训部门也可依托这一平台,改进学员服务管理,从报名注册、学前测试、心理测试,到入学后的在线学习、在线交流、在线辅导、教学评估、班级管理评估,再到结业时的毕业证打印等环节,全部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另外,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参加线上培训平台的数据信息建成分析模型,宏观把握干警的知识兴趣点与培训时间、成效等,并将分析结果反映在下一步的计划制定中。此外,也可借助“警务通”这一从优待警措施,打造移动学习平台,上传一些精简的PPT、视频、语音等微课程,实现随时随地的自主培训。

进一步而言,“供给侧”改革的新常态也可应用在队伍建设的结构性改革中,增加要素投入,鼓励社会资源的参与,形成以“监狱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或专职人员)培训基地”为主体,辅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等的培训网络,包括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与实战岗位定期轮换、加大MPA(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教育、完善电子培训系统等在内,打破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高墙”壁垒。

三、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机制

教育培训工作的效果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前瞻性的调研基础与根本性的政策导向。我国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纲要等正式印发的政策法规对此给予了具体的指示。本节选取了针对全体干部、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三个层级的六份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印发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0- 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2011-2015年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以及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十二五”时期干警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规划》《2015年教育培训与人才工作计划》,从宏观至微观、从普遍到特殊,展开对比研读,发现六份文件无一例外地强调了“需求”导向。

简言之,以需求为导向是我国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方针之一。通过整理归纳上述政策指导文件,可将培训需求划分为社会需求、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与个人需求四类,具体如图1所示。反观日本,《国家公务员研修基本方针》中也提到:“通过持续不断的信息收集,努力掌握研修需求,并适时地将合适内容整合进课程大纲中。”

接下来,以监狱警察的组织需求为例,探讨其中的人权意识培训问题。强化人权意识培训。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换言之,提高人权意识是组织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日本,2001至2002年名古屋监狱发生的一系列人权侵犯事件造成巨大的社会轰动,引发国际人权组织的质疑与指责。以此为契机,日本监狱警察培训开始强调人权意识培训。人权意识培训不仅是矫正研修所的培训重点之一,而且在法务省颁布的规定矫正工作者职责履行的意识理念与基本态度的《矫正工作者的使命》中,第一句话便是:“矫正行政应确保被收容者的收容,尊重他们的人权……”在人权意识教育中,以讲义、实操为主要培训方式,提高被培训对象的人权意识。同时,为了避免执法队伍再次出现人权侵害问题,专门设定了针对“处遇实务监督员”的培训内容。

依据《监狱警察的人事管理规定》,人权意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刑法》《少年院法》《宪法》、人权问题、人权保护、被收容者处遇的国际准则、少年司法与国际准则、性侵问题、被收容者的人权思潮、犯罪被害者的现状、矫正机构的人权等,并且划定了各内容的最低学时。就人权侵犯事件发生当年的培训规模而言,已然做到全面覆盖、各有侧重,具体如图32所示。另外,为了将知识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培训内容均以实际处遇的情形与案例为前提,并且着重提高负责指导监督的现场一线中层领导的指挥能力。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亦提出“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杜绝有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和尊严的用语”。然而,实际的教育培训工作并未显著体现这一要求。当前,国际人权斗争激烈,是敌对势力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战场之一。同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渐完善,国民人权意识与现状持续改进,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向人权领域延伸。因此,有必要更新监狱警察培训内容体系,增加“人权培训”的比重。

四、职业道德的培训

十八大报告提到:“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针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司法部于2011年通过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前者为32字准则,后者包括忠于党、祖国、人民、法律;法治观念,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组织、群众工作、工作、廉政、保密纪律;保持和发扬良好的思想、学习、工作、领导、生活作风;警容风纪等内容,此两项法规为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目标与方向。下文从日本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入手,探讨我国如何拓宽职业道德培养途径。

1.伦理监督员的设置与培训

1999年8月13日,日本制定《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6月13日,以下简称《伦理法》);2000年3月28日,内阁印发《国家公务员伦理准则》(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5月29日,以下简称《伦理准则》)。两项法规分别提出了“伦理监督员”的设置与责任义务,《伦理法》要求各行政机关等均应设置一名伦理监督员,《伦理准则》规定了伦理监督员的职责包括:对所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建议;鉴别公务员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导致国民质疑或不信任的不正当关系,并对此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建议;协助所属省厅领导,调整与公务员职务伦理建设相关的体制;在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当公务员无法判断他人是否为利害相关者、某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时,可咨询伦理监督员。伦理监督员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日本对于伦理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并未研制针对性准则或方案。因此,我国在强化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培训时,应加强管理监督力度,可由纪检或督查部门兼任或增设“伦理监督员”角色,起到日常监督与咨询商议功能,同时加大对此类人员的专业培训。另外,由于监督员熟悉监狱道德规则、丑闻危害、违纪恶果、理想信念建设等,也有利于充实一般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案例库、师资库与教材库等。

2.自我核查表的引进

日本的公务员伦理培训教材中附加了《伦理法与伦理准则自我核查表》以及相应的答案解析,包括“基础篇”与“应用篇”,并针对新录用与一般公务员、基层管理层、中层及以上管理层分别制定7份自我核查表,每份表格包含10个问题。内容设计为判断题,要求对《伦理法》、《伦理准则》中各种手续的必要性以及特定行为是否违反两项法规做出判断。对于培训设计者而言,自我核查表的结果有助于准确掌握职业道德对被培训对象的渗透程度,进而调整培训的实施方法或内容;对被培训对象而言,也可以随时检测自身对职业道德的习得程度,为下一步的培训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在推行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培训的过程中,可实施配套的激励机制。比如,借助网上教育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视听课程,设置自我核查表与作业练习;根据监狱警察的级别岗位或自我核查表成绩,规定不同对象的学习课时与分数线,并作为职务晋升的硬性标准之一;结合道德监督员的监督成果与自我核查表的成绩,动态调整下一阶段的学习课时,适时安排“在职培训假”。

五、结语

习近平就政法队伍建设做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新形势下,政法队伍肩负的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指引,切实研究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依靠教育培训工作平台提高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是稳步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石。本文通过对比探讨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的培训机制,分别从建设统一的培训基地、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机制、职业道德的培训三个侧面研究了我国在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方面的可借鉴做法与适用性设计。在新常态下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预测并顺应监管工作的發展趋势,是推动中国特色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王佃城.监狱人民警察职位分类研究[D].人民大学,2012.

[2]王伟.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研究:以XX监狱为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

[3]刘成文.基于胜任力的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体系研究——以A监狱为例[D].青岛大学,2008.

[4]刘祥亮,王军,杨子墨.关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警务实战教学训练水平的几点思考[J].才智,2015,(8):196-198.

[5]张俊茹.外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对我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改革的启示[J].中国监狱学刊,2015,(6):158-161.

[6]刘俊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警察培训模式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人权责任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民商法属于私法,用于调整非政府群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具体形式的交易,按照非合理利益方式进行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人权是以有效的自由、平等和谐为抽象化思维,通过生存发展的有效融合,不断提升我国民商权属规范管理中人权保护的分析过程,按照具体的思路,开展合理的建设性分析意见,不断完善我国民商法的综合参考完善管理。文章针对民商法中人权归属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我国民商法完善保护的具体参考分析意见。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保护;解析判断

法律法规是由人制定执行的,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为了有效的提高综合历史文化发展水平,分析实际客观反映效果,强化人权归属的功能性,达到主体与个体之间的从属关系。按照人性角度进行理解分析,准确的判断法律法规的价值标准和功能水平,分析自然法学的相关依据,对社会的每一个个体进行自然化的分析,对权利分享标准进行尊重,确保民商法法律法规的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基本功能概念,以有效的人权保护为标准,加强人权保护相关问题的处理分析。

人权的基本概念分析

人权是依照社会的人为基础,按照共享权利的标准,对社会的每一个个体进行合理的对待,不断完善人权标准的道义需求,明确普通特性。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全球化发展进程,加强人权的综合维护管理,确保国际化道义的原则制定效果,分析其是否符合人权保障体系,是否明确评价归属。一个国家包含优劣指标,分析实际层面的内容,根据人权进行合理的共识分析,在实践操作中掌握自然角度内容。人权实质的分析是完成生存与发展的管理,这不只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人权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生存价值发展上的。依照人权归属的权责,合理的分析文化体系,确定标准使用用途。

从宏观的价值角度上,合理的分析保护人权的建设经济价值和根本目标,明确现代化经济的关键内容。按照人权的概念,分析时代发展的条件,依照国家公民自由保障为前提,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权是时代综合快速发展的体现。

民主商法对人权保护状况的分析过程

民商法分析概念中,按照人权保护标准规定原则,准确的分析《民法总则》,按照人权保护基本原则,分析司法鉴定中人权保护的体系标准,按照民商法的领域情况,依照存在的意义对人权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

民商法过于原则化

民商法过于原则化,缺乏有效的操作价值意义,民商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分析平等主体之间,人身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分析实质的保障标准,按照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的民商体系内容。民商法律体系中包含《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的分析法律法规基本意义,对人权进行保护,在民商领域中建立完善的人权保护标准价值,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过程。民商法中缺乏合理的操作性,对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价值等均具有合理的保护标准,但大多数往往过分流于形式化状况。《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体现出人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具体的详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现代的民商法中,往往存在较多的法律条文,不符合实际要求,缺乏有效的可操作价值意义。

民商法运作过程存在行政运作风格

民商法的相关条文还以传统的模式为标准,法律规则中往往存在诸多的行政处罚问题和条款,很少可以直接对民商的主体进行权益保护,缺乏有效的人权法律法规管理。民商法的运作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实施后承担的后果往往具有一定的行政特色,与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不同。《公司法》《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罚款条例中,往往带有行政保护的色彩意思表示,是对民商法调整人员平等关系的一种强行介入的过程,无法真实的体现人权价值。

民商法规在实体中承担错误的倾向性

民商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重主体,轻程序,缺乏严重的错误倾向。案例实体分析中,往往公正、程序不准确。需要依照审判员的独立情况,审批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重实体轻程序是其重要的表现。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制定,确定权利归属,陪审形式往往形同虚设,任其发展,严重的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影响实体的公正和程序公平,无法对人权进行保障。

民商法对人权有效保护的建议

加强立法发展规范进程

相比传统的刑罚、行政法,民商法没有出台有效的民商标准法典。民商法体系构建中具有较大的缺陷,为了有效的适应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建设需求,依照客观法律法规依据,逐步缩短缺陷周期,加强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依照保障人权标准,对国际内环境进行分析,加强我国公民的人权保护层次你化建设,转变现有的观念,加强立法保护发展进程。人权法律保护规范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标准,转变现有的应急立法管理模式,不可以在需要的时候紧急进行立法处理,需要以科学的预测基础为标准,建立立法,防患于未然。

建立全民商法的运行机制管理标准

按照需求制定科学化的法律法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国家长治久安需求,完善人民基础人权保障。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民商法运行管理办法,通过权属规范细则,准确的分析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民商法领域中需要依照专门的司法独立性,分析审判权、监察权的归属,确定行政单位的非法干扰原则,確保审判的公开公正性,保证主体基本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提高司法综合人员素质的建设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准确的分析人制标准,最终也需要有人延续人权保护过程。按照实际情况,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加强人权保护的关键价值意义。以有效的司法队伍建设为标准,提升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性,实现民商法律法规的人权保护目标建设。加强司法人员队伍的综合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在实际案例中分析司法操作方法,加强司法人员对人权素质水平的分析,明确人权保护建设流程,确定需求形式,判断有效提升人员素质保护的意义,这是符合司法综合人员素质培养建设目标的。

民商法的宣传与普及

司法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民商法的宣传与普及,加强对法律法规条文的解释,深入到群众中去,用法律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加强民商法中对人权保护的具体分析,这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民商法的宣传活动中,通过法律事务所、律师、媒体等多方面的沟通配合,实现对民商法人权保护概念的完美宣传普及,提高人权保护建设的必要性,加强民商法人权归属建设,提高民商人权保护建设细则的分析,落实具体操作行为准则,将民商法的具体内容应用到老百姓的具体生活中,实现对民商法中人权概念的有效宣传。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管理过程中,需要以有效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加强自由、平等的秩序建设,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将人权本质进行有效的诠释分析,对公民权益进行重要经济价值的判断,分析民商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出发,确定立法关系,建立科学民商法人权保护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苗慧.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8).

[2]王春辉.试析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9).

[3]王明锁,郑奇.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人权责任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塑造国家形象。从“他者”视角展现中国形象的美国主流媒体涉华报道,历来是国际社会、也是中国关注的重点。本研究以框架理论为基础,以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为研究方法,以2015~2019年《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为研究对象,对其关于中国议题的报道框架进行梳理和解读,从中获得中国形象的“他者”镜像,进而为提升中国形象的国际传播提供针对性对策。

【关 键 词】《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框架理论;中国形象

一、研究缘起

“国家形象”研究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紧张的“冷战”氛围激发了各国对敌我关系及国家形象的研究,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等诸多领域。美国经济学家博尔丁认为,国家形象是国家的自我认知和国际体系中其他行为体(国家)对它认知的结合;国家形象不等同于国家事实,至少是从某一个角度对事实的歪曲。①研究者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综合体,是一个国家整体实力的体现,②包括对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地理等方面状况的认识与评价。③不同的形象认知影响一国对另一国的政策取向。糟糕的国家形象会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其他任何方面的优势都无法弥补这样的损失。①国家形象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民族性、多样性、可传播性和可塑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②

传播学从国家形象呈现的媒介载体出发,研究媒体对国家形象的塑造。塑造国家形象的方式包括“自塑”(本国传媒构建本国的形象)、“他塑”(外国媒体构建别国的形象)和“合塑”(本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共同构建一国形象)。③随着中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国形象的媒介自塑越发受到重视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而国际媒体塑造的中国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影响着国际公众对中国的认知。只有充分、深入地了解中国形象在国际媒体中的呈现,即“拟态环境”④中的中国形象,掌握“他塑”的偏差和误读,才能更好地通过本国媒体有针对性地“自塑”良好的中国形象。

美国长期以来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文化霸权,掌握着国际媒体话语权。美国主流媒体对中国形象的塑造影响着国际公众对中国的认知。创刊于1877年的《华盛顿邮报》,与《纽约时报》和《洛杉矶时报》并称为“美国顶尖报纸的三驾马车”⑤。在对华立场上,《华盛顿邮报》虽“选题中的负面性特征较为明显”,但也“注重公正、平衡报道的原则”。⑥本研究选取《华盛顿邮报》2015~2019年涉华报道为研究对象,探究美国主流媒体对中国形象的塑造特点。

二、理论与方法

(一)框架理论

框架理论(frame theory)首次出现于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框架分析》一书中。戈夫曼指出,框架是个人组织事件的心理原则与主观过程,是人们将社会真实转换为主观思想的凭证,人们借助框架来识别和理解生活中的日常事件,对生活中出现的行为赋予一定意义。⑦20世纪80年代,托德·吉特林将框架理论引入传播学领域并提出“媒介框架”(media frame)。“媒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言说的和超越认知的,为新闻记者和日益依赖于新闻报道的我们建构了世界。”①媒介通过框架构造定义问题、判断原因、做出道德评价、提示解决方法,对受众选择和理解议题产生影响。

中国台湾学者臧国仁提出“新闻框架三层次说”,认为媒介报道是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建构的。高层次是对事件主题的界定,如标题、导言、直接引句等;中层次包括主要事件、先前事件、历史、结果、影响、归因、评估等;低层次是指语言符号的使用,包括由字、词等组合而成的修辞与风格。②本研究以此理论为基础分析《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从其新闻框架中透视对中国形象的构建特征,分析其动机、立场和态度。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內容分析与文本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框架理论指导下,兼顾客观量化与主观文本解析。利用EBSCO-Newspaper Source数据库,检索2015年1月~2019年12月《华盛顿邮报》中标题包含“China”或“Chinese”的报道,剔除重复、无效条目后,共获得有效新闻643篇。

首先借助SPSS软件进行简单随机抽样,获得有效样本100篇,制作编码表,包括涉华报道的标题、摘要、主题、议题类别、作者类别、报道体裁、消息来源、发稿地等,并由两名编码员同时根据编码表对抽样文本进行测量记录,最后对编码员的分析信度进行检验。根据公式R=2M/(N1+N2)③,获得两人相互同意度为0.89,根据公式CR=N×(平均相互同意度)/1+[(N-1)×平均相互同意度]④,获得编码员复合信度为0.94,两项指标均为良好。

研究在新闻框架三层次说的理论基础上,对报道内容进行分类量化,对结果进行高层次框架下的描述性展现。中层次框架的主要事件即新闻事件的主要内容,先前事件、历史、结果、影响属于主要事件发生前后的时间变项,而归因与评估则是主要事件的缘由和对事件的判断。研究还运用文本分析法对报道内容、结构进行深入分析,解读背后的意识形态,运用ROST量化内容分析软件配合完成低层次框架下的样本内容词频统计与二元共词分析,对字词、语句以及话语修辞传递出的情感进行考察,对文本进行解读。

三、统计与分析

(一)高层次结构框架——报道议题分析

高层次结构框架主要从宏观层面分析报道的主题呈现。媒体通过主题的筛选和呈现来完成议程设置,影响受众对议题的思考,进而影响对报道对象整体形象的认知。本研究从报道体裁、报道议题、稿源等三个方面进行高层次结构框架分析。

1.报道体裁

参考通用的新闻分类标准并结合《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实际情况,本研究将该报的涉华报道体裁分为5类:消息、解释性报道、新闻言论、游记和书评影评。①抽样文章中,解释性报道最多,占比达52%,多围绕某一事件,综合调动背景材料分析其原因、意义、影响,预测其发展趋势,通过系列报道、连续报道、特写等体裁,保持对事件的高曝光度;消息类报道数量排名第二,占比32%,以时效性为重,用简洁精练的语言概括涉华事件;9篇新闻言论包括社论和新闻述评,多为报社记者、专家、官员针对重要新闻发表的具有政治倾向的评论;书评影评和游记数量相对较少,6篇书评影评中包括4篇作家、学者对中国书籍的解读,1篇中国美食纪录片的介绍和1篇关于中国电影的宣介。

2.报道议题

《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议题分布广泛,涉及中国国内政治、国际政治、中国经济、中国军事、中国社会、中国科技、中国文化、中国教育等领域。其中,中国经济最受关注,占比达31%,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中美之间贸易交往密切、关系复杂,美国最为关注中国的经济动向。报道议题中关注度居于次席的是国际政治,占比28%,中国经济发展带来国际关系格局的改变,因此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政治议题也必然成为《华盛顿邮报》的关注重点。

3.稿源

信源被视为塑造新闻框架的重要变项,是形成意识形态的首要与关键步骤。①尽管《华盛顿邮报》的稿源较为丰富,包含了官员、学者、作家和其他媒体等,但涉华报道主要还是来自其在美国国内的记者,其次为该报驻外记者,除了2篇中国官员的正式声明之外,并没有采用任何中国媒体的报道。

(二)中层次结构框架——报道事件选择

中层次结构框架分析主要从报道内容的结构入手。中国台湾学者钟蔚文、臧国仁等人认为,框架的中层次结构主要分析媒介在不同议题类别下所选择的主要事件及其相关的前提事件、结果归因等。报道事件的选择体现了媒介对报道对象的态度和倾向,为大众设置议程,进而在传播效果层面上影响受众对报道对象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本研究通过对100篇样本报道的事件选择和事件展现“话语包”来进行中层次结构框架分析。

1.议题类别下的报道事件选择

在八个高层次议题框架下,《华盛顿邮报》有目的地选取焦点事件,构建和强化中国在各个议题框架中的形象设置。

中国经济议题聚焦中国经济政策对中美关系及世界产生的影响:把中国形象塑造为“发展迅速、极力向外扩张”①的经济强国,同时又“危机四伏、随时崩盘”②,而且是“不遵守国际秩序”③“打破世界经济平衡”④“制造不稳定因素”⑤的破坏者。

中国国内政治议题聚焦“自由”,如网络防火墙、中国政府治疆政策、中国国内新闻自由等。虽然篇数不多,却致力于从各方面将中国塑造成建立在“专制意识形态”⑥之上、“严重侵犯人权”⑦、“压制言论自由”⑧的形象。

国际政治议题和中国军事议题关注中美关系、中国和周边国家关系、南海问题、港澳台问题(多与他国有关)、中国军事战略等。在此议题下,中国被塑造成一个拥有实力、极度紧张、作风强硬的军事外交大国,且善于使用间谍手段⑨。美国一方面希望借中国制衡朝鲜⑩,另一方面宣扬中国破坏国际规则,在台湾问题、南海问题上过于强硬、独断专行,致使区域局势紧张。

中国文化议题涉及广泛,包括体育赛事、中华美食、中国风景、民俗民风、戏剧影视等。中国教育议题则矛头直指孔子学院。《华盛顿邮报》报道了中国在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同时又借孙杨与霍顿之间的矛盾①、马拉松作弊事件②宣扬中国没有公平的体育精神。中国的文化成就得到认可,却又被认为通过孔子学院等形式侵蚀他国人民思想。③

中国社会议题涉及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名人事件、生活方式、环保禁令等,对这些议题,《华盛顿邮报》多是围观态度,在中国治安、抗击非洲猪瘟④等有效措施上表达支持、赞扬态度,不过一旦涉及美国利益,就会表达对中国的不信任态度,认为中国是一个环保不彻底⑤、食品不安全⑥、质检要求低⑦的国家。

在中国科技议题中,中国在航天探月⑧、基因技术⑨、人工智能⑩等科技领域取得的成绩被关注并认可,总体上呈现为科技先進、积极探索的形象。

2.议题事件“前因后果”的话语分析

本研究还选取了八个议题下的代表性事件,从原因、引用、描述和结果等方面将报道原文进行解析。从话语分析可以发现,《华盛顿邮报》的基本论调是“美国优先、中国威胁”。

《华盛顿邮报》选取的事件多为中美“对立”的焦点事件,报道态度多为负面或中立。《中美贸易战威胁令美国股市下跌》将美国股市下跌原因归结为中国政府对美贸易政策。《加方极度关注中国在紧张局势中判处加拿大人死刑的事件》则将中国视为引发中加矛盾的始作俑者。相关报道通过引用当事人或权威人士的话语强化美国立场和美国观点。例如,《中国对网络的恐惧》①引用了据称是中国海军历史学家的微博,佐证中国运用数字防火墙垄断信息,损害公民权利;《(NBA)火箭队(总经理)莫雷关于香港的推特激怒了中国》②将中国塑造为“不民主、借大众言论和商业合作施压的一方”;《中国当局竞相限制致命的非洲猪瘟传播》③虽然称赞了中国政府在猪瘟事件中积极有效的措施,但也引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预测,“如果中国不能迅速控制病毒,它可能会散播到朝鲜半岛和东南亚,造成地区危机”,无形中将控制猪瘟病毒上升为中国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认为中国举措不当则可能造成地区危机。

在报道结尾处经常指责中国。《中国称会为台湾开战》④不但没有对美国“亚太军事联盟”的野心和“霸权主义”做出回应,还将地区局势紧张的责任推到中国一方;《对中国向西方大学渗透的觉醒》⑤的结尾提出:“孔子学院必须提供更大透明度,让美国东道主完全控制课程,并保证不干涉美国或中国学生的学术自由。如果他们不自愿这样做,国会很可能会采取行动迫使他们这样做。”报道没有真凭实据就把孔子学院视为“间谍前哨战”,鼓动对其在美发展加以限制。

(三)低层次结构框架——报道倾向分析

低层次结构框架主要从微观层面入手,通过文字、修辞、情感、态度等对报道对象进行细节层面的呈现,从而引导受众感知报道对象,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完成对报道主题的形塑。臧国仁指出,“新闻文本中的词语与句法结构的使用并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带有主观目的的对社会真实的创造性呈现。”⑥本研究从100篇样本报道的词频共现、语义网络、倾向等方面进行低层次结构框架分析。

1.词频共现和语义网络分析

本研究100篇样本全部文本内容(包含标题、正文在内)的高频词共60个,分布如表2所示。

运用词云图软件对这60个高频词进行可视化呈现,得到结果如图4所示。其中,China、Chinese、USA等词处于中心地位。由此可见,《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聚焦以中美为中心的经济、政治、国际、科技等议题,与第一部分主题框架分析结果相吻合。

2.报道倾向分析

研究样本中,《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倾向以负面为主,占比43%,客观中立态度占比37%,积极正面的报道只有20%。

分领域来看:在31篇中国经济报道中,持中立态度的有17篇,负面评价11篇,正面评价中国经济形象的报道仅3篇。《华盛顿邮报》在客观指出中国经济发展问题的同时,也突出了中国经济放缓对全球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8篇关于中国国内政治的报道全部为负面评价,体现了美国对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全面攻击。在30篇国际政治及中国军事的报道中,5篇倾向正面,8篇为中立,其余17篇为负面评价。报道渲染中国恶意扩张势力,干扰、侵犯邻国安全,窃取机密,贿赂、培养间谍等;在14篇中国文化和中国教育方面的报道中,负面评价占3篇,主要质疑中国的体育精神,并认为中国向西方大学渗透价值观,通过影响年轻人来影响整个国家对中国的看法;11篇有关中国社会的报道中,正面评价只有1篇,体现了美国对中国社会生活的不认可;6篇涉及中国科技的报道中,5篇为正面评价,客观反映了中国在尖端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1篇态度中立,指出了中国在风能發电应用上的不足。①

四、结论和启示

(一)《华盛顿邮报》构建的中国形象

2015~2019年的《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映射出暗流涌动的国际局势和敏感复杂的中美关系。近年来,中国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持续提升,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从《华盛顿邮报》的涉华报道中能看到西方眼中的中国形象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具有强大经济和军事实力,但不遵守世界秩序、急于扩张,对美国、地区及世界局势带来重大威胁;二是法治化欠缺,言论不自由,人权保障不力;三是拥有丰富文化资源,体育成绩优异,科技发展迅猛,有赶超美国之势,同时存在对西方国家的文化渗透。报道背后映射的是美国的西方中心论、反共意识和“中国威胁论”,凸显其刻意夸大中国负面形象,制造并强化刻板印象,影响受众对中国的认知。

(二)构建中国形象的美国逻辑分析

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是《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的逻辑起点。《华盛顿邮报》作为美国主流报纸的代表,无疑凸显美国价值和立场。该报记者唐·奥伯多费曾说:“美国在处理对华政策时,似乎比日趋务实的共产主义国家更加意识形态化,这实在是一个讽刺。”①随着中国走近世界舞台中心,“黄祸论”“中国威胁论”“中国新殖民主义论”“中国制造债务陷阱论”“中国救世论”此起彼伏。《华盛顿邮报》使用“文化大屠杀”“集中营”“镇压”等恐怖骇人的词汇形容中国治疆政策,这将在美国大众的心目中留下极端负面的中国形象。“我”注视他者, 而他者形象也传递了“我”这个注视者、言说者、书写者的某种形象。②《华盛顿邮报》在勾勒中国形象时表现出否定和敌对,也展现了美国对自我颓势的担忧,投射了西方意识形态下美国自身的危机感。

美国自身的利益框架是构建中国形象的逻辑框架。2015~2017年初,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奉行强调合作多过强调竞争的自由主义政策。2015年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指出“美国致力于与中国发展建设性的关系。在应对共同的地区性和全球性挑战, 如气候变化、公共健康、经济增长及朝鲜半岛无核化等问题上寻求与中国的合作。”③这一时期的《华盛顿邮报》报道,在美国与中国共同面对经济危机,解决南海问题、朝鲜问题等方面倾向较为积极。但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提出了“美国优先”原则,将中国视为霸主地位的“假想敌”。随后2017年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开始用“敌手”“竞争对手”“挑战者”“威胁”“侵蚀”等词形容中国,《华盛顿邮报》所构建的“迅速崛起、盛气凌人、善用武力、伺机抢夺世界霸主地位”的中国形象愈发鲜明。

(三)对中国自塑国家形象的启示

首先,了解国际媒体观点,明确中国国家形象与理想目标之间的差距。应当承认,世界眼光中的中国形象与“负责任大国”的定位还有很大差距。对《华盛顿邮报》涉华报道的分析可见,外媒对于中国的外交、人权、民生、宗教等问题极为关注。另外,应努力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负面影响,更多展现对话协商、解决争端、维护稳定的姿态,正视发展中的不足,展现大国包容开放的气度,获得国际上的认可和好感。

其次,优化媒介传播途径及内容。“讲好中国故事”必须注重两个方面:恰当的传播方式和有感染力的传播内容。我们应重视国内主流媒体在海外平台的主动发声,既用好传统主流媒体平台吸引更多国外主流精英人群的关注,也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在国外青年基层网民中的影响力,①做到传播途径的全面覆盖。同时,发挥民间自媒体的积极力量。2019年,在外网大热的李子柒式的“中国田园式生活”短视频在YouTube上吸引了1100万用户,在其火爆的背后能看到传播途径和内容的巧妙融合。我们应采用西方受众更容易接受的角度和方式,去传达感情和故事。技术创新带来的全新传播方式也有望成为中国形象塑造的重要路径,有望成长为中国国际传播事业的新兴力量。

最后,发挥桥梁人群作用,提升中国形象好感度。人际传播是一种重要的说服手段,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会影响人们的观念。如果两个国家间的人民交流频繁,自然对于对方国家会有更多了解。随着全球交往日益密切频繁,越来越多外国人来到中国各地工作、学习、旅游。他们是重要的沟通桥梁。如果他们对中国了解、热爱,受到他们影响的家人、朋友也会对中国有更清楚的认识。因此,我们要提高在华外国人的社会生活参与感、文化认同度,使他们融入社区、融入城市、融入中国。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和便捷,很多在华外国人都成了知名的自媒体人,如“歪果仁研究协会”等,都在积极传播在华外国人的生活状态和对中国的看法。在对外形象传播过程中,可以与这些知名自媒体人合作,利用大众传媒在传播速度和范围上的优势、自媒体拥有粉丝效应加速人际传播的特点,让更多外国人了解中国,改变刻板印象。

              (责任编辑: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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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

49、地方立法如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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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刑事一体化概念,从法律规范和刑事司法理念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可能产生的冲突可知,二者应当共同作用于刑事司法进程并形成互促、互制关系,两大部门法下的人权保障价值既有区别又联系密切,因此,构建刑事一体化视角下人权保障的合理路径就是坚持程序正义的优先性,同时兼顾对实体正义的“背离”设置必要尺度,达到刑事司法进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一、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

(一)刑事一体化

我国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首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如下解释:其概念可以被界定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1}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體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2}

想要达到“刑法运行内外协调”的理想状态,离不开立法、司法、执法3个刑事阶段的协调一致,和谐共通。而刑事司法阶段在这个进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对于刑事的立法规范体系进行实际操作,并且指导刑事执法结果的实施,故而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处于关键环节。{3}在这一阶段,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关系成为刑事司法能否合理运作,并且对立法和执法阶段起到良好的连结作用至关重要,对于刑事一体化能否达到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的目的更是无可替代的一环。

(二)刑法、刑诉法的实然关系

刑事一体化理论的研究蔚然成风,对于刑法与刑诉法关系重要性的认识也已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二者更是联系紧密、水乳交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长久以来对刑事一体化理论以刑法为中心的理解以及刑法和刑诉法学科设置的泾渭分明,二者在沟通与融合的过程中一直体现着分离化倾向。尤其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这种分离更是产生了一些新的冲突和障碍,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和刑事司法理念上。

对刑法与新刑诉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对照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的冲突不在少数,如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与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的冲突;刑法“包庇罪”与刑诉法“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价值取向的冲突;刑诉法规定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中隐匿罪证型伪证罪的主体却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4种特殊主体;刑诉法规定对证人的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却只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等。

在刑事司法理念上,刑法与刑诉法由于功能和使命的不同也各有侧重,相较于具体法律规范中的冲突,在合理把握刑法与刑诉法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对理念上的差异予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诉讼程序中的一些人为设计必然会使得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而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考虑,不得不部分放弃实质真实,转而追求打折扣的实体正义。以新刑诉法为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可能产生“因为警察违法,就要放纵罪犯”的颠覆实体法的后果,国家刑罚权无法被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会使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质疑,对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了不小冲击;疑罪从无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实体法上真实的追求,甚至是对实体法的背离。

(三)刑法、刑诉法的应然关系

无论以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的分野为界,或是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立为限,刑法和刑诉法的关系无不体现从合体到独立的过程。同样的变化过程也体现在两学科知识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尽管如此,如果我们将刑事诉讼看作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的链条中,刑法的规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诉讼是为了探寻小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便是结论。{4}由此可见,无论历史和时代如何发展,二者都不可割裂来看。

在刑事司法内外协调的过程中,要达到最佳社会效益状态,必须加强刑法与刑诉法的沟通和融合,在刑事一体化理论的指导下,实现现实具体情境下刑法与刑诉法的动态平衡。如果出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的现象,则应当追求共赢,仅允许必要情况下最小程度的背离。具体说来,刑法与刑诉法应当形成互促和互制的关系。

刑法与刑诉法的相互保障和促进体现在制度和理念两方面。一是刑诉法以制度化的成文法规则保障了刑法规范的顺利运行,刑法则以入罪罪名的规定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实施国家刑罚权;二是刑诉法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刑法不断对自身价值取向进行审视并指导着刑法机能的合理转化,同时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作为一项标杆指引刑诉法疑罪从无、不强迫自证其罪等规则不致走向过分扩张。

刑法与刑诉法同样呈现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如刑诉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直接制约了实体法上对被告人的量刑程度;刑法中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会制约刑诉法的逮捕条件;刑法中刑罚的设置会制约刑诉法的强制措施、级别管辖和法庭组成;甚至如果废除刑法中的死刑,刑诉法的死刑复核程序便会直接消失。

二、人权保障在刑法、刑诉法中的体现

刑法运行内外协调离不开刑法、刑诉法的良性互动,同样也离不开先进思想观念对刑事司法的指导。保障人权就是这些先进思想观念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虽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被规定在了新刑诉法中,这一观念却尚未深入人心。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刑法这一国家的基本法律依然以“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治”的面目示人,未能真正肩负起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任。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将机能上的差异作为衡量专制社会刑法与法治社会刑法的标准,只有法治社会的刑法才具有人权保障机能。随着佘祥林、杜培武、念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浮出水面,我们有必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础,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进行探究。

(一)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发动、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剥夺的机能,一般包括对全体公民的保障、对被追诉人的保障以及对犯罪人的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被追诉人和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导致国家运用残酷刑法任意侵害个人权利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放过一个坏人”和“打击犯罪”政治口号响亮,加之国家权力至上和刑法工具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刑法保护机能的地位一直远远高于保障机能。随着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我国也开始重新审视刑权力的属性问题,其意义究竟在于限制国家还是制裁犯罪?

刑罚权是非战时期国家手中最厉害的权力。{5}这种权力有3项基本特征。一是可扩张性。历史表明,人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具有恣意扩张的属性,一旦扩张,可能漫无边际;二是严厉性。个别犯罪人对受害方的侵害在善良公民看来尚且无法耐受,何况国家对刑罚权的滥用,将有过之而无不及;三是以法律为其权力依据。侵害者同时成为裁判者,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名义和形式上的合法为依据,肆意侵害公民权利。为了最大程度遏制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必须赋予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其实质就是:“通过人权来防恶,既不是以恶防恶,也不是以善劝恶,而是以法防恶,以善制恶。”{6}

在我国刑法中,部分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首先,明确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刑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被追诉人和犯罪人来说,确保其不受非法追究;对于一般公民来说,确保其自由范围和基本权利不被限制、缩小、侵蚀;对于裁判者来说,不可法外定罪、法外量刑。其次,对于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明确了死缓的适用对象且放宽了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最后,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刑法分则罪名,以保障被追诉人和犯罪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

然而,我国刑法对于人权保障机能的体现仍然不够充分。从法律理念角度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依然是刑法的唯一任务,人权保障无法与其比肩,且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完全有效地执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死刑依然适用在过多罪名中,与保障被追诉人、犯罪人权利有关的罪名也未完全与新刑诉法形成良好衔接。这些现状仍然亟待改进。

(二)刑诉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较于我国《刑法》,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也面临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刑事法后遗症、个别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陷、实践中无法被完全有效执行等严峻问题,却不得不说在法律规范的修改方面基本体现了人权价值理念,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可以说是在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中,为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提供了制度支持,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进行了较好的平衡。

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对一般被追诉人的保护和对特殊被追诉人的保护两方面。本文对具体的刑诉法法律规范不再赘述,仅作概括说明。对于一般被追诉人,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强化了对公、检机关的监督;提前了律师介入时间,明确了律师三权并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改革了死刑复核制度。对于未成年被追诉人,刑诉法新增了特别诉讼程序,并且制定了“教育感化為主、惩罚挽救为辅”的方针,还规定了犯罪记录的封存。对于患精神病的被追诉人设立了强制医疗程序,防止其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不被非法侵害。

三、刑法、刑诉法中人权保障的区别与联系

刑法与刑诉法二者在刑事司法进程中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同样的关系也体现在人权保障的实现上。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依赖刑诉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依据,刑诉法中多项保障人权的规定需要刑法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两个不同却联系紧密的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一)刑法、刑诉法中人权保障的区别

首先,刑法和刑诉法中对于“人权”的定义是不同的。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语境下,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人权的享有者包括一般公民、被追诉人和犯罪人3方面,即所有可以被涵盖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主体都可以成为人权的享有者,其被侵害的权利可以依据成文刑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和解决。此处的人权可等同于公民个人的权利;与此不同,在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语境下,人权不再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只有作为国家刑罚权承受者的被追诉人才是人权的享有者,只有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恣意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时,才构成对人权的侵犯。{7}包括被害人、证人等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都不是刑诉法中人权的享有者。即只有涉及公权力对个人权利进行侵害时才可援引刑诉法规范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其次,刑法对人权保障机能的选择和刑诉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崇尚的优先级是不同的。对于刑法来说,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是其两大机能,刑法学的发展也是在对这两大机能进行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之所以我国现阶段将人权保障机能置于重于保护机能的地位上,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一是破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刑法理论发展的束缚;二是国家的根本任务不再是阶级斗争,转向了经济建设;三是我国正在大力构建法治社会,人治社会必需的保护机能不再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刑法对于机能的选择和转向是以国家、社会的选择为导向的。反之,刑诉法的信仰就是保障人权,一旦一部刑诉法丧失了保障被追诉人人权不被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功能,它也就失去了生命。人权保障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以实现的,也正是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决定了法治和人治的区分,所以我们在追求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同时,切不可舍本逐末,矫枉过正。

最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理想和目标,追求的是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最佳社会效益,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边界,其保障是否充分只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判定标准是与理想状态的距离;而刑诉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则存在量化的标准,体现在刑诉法条文中,较之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把握性,很大程度上讲是客观的。这也是程序法之所以能够逐渐独立于实体法的原因之一。

(二)刑法、刑诉法中人权保障的联系

虽然刑法、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存在显著差别,但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本身就是刑法和刑诉法的交替运作,二者的联系同样至关重要。具体说来,刑法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对国家刑罚权进行了设定,其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石,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排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将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入罪;刑诉法则是以限权性规范的形式对这种刑罚权设定了应当的界限及严密的监督和制约,抵御司法权的滥用对被追诉人造成的侵害,以保障国家刑罚权的适度行使。可以说,刑法通向人权保障需要刑诉法作为连结纽带,一旦这个由刑法、刑诉法、人权保障3方构成的有机体形成了动态平衡,即如果通过刑法的导入、刑诉法的连结可以实现保障人权的正向效果,我们就可以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刑诉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得以实现,刑事司法的过程趋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构建刑事一体化视角下人权保障的合理路径

在对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刑法和刑诉法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刑法和刑诉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也进行了比较和研究。不难发现,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进行观察,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刑诉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虽联系密切,却并未达到协调一致、和谐共赢的程度。以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现状看来,想要实现刑事司法的完美运作进而达到最佳社会效益状态,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本文不对具体制度应当如何修改进行阐释,仅就观念上的模糊之处和二者发生背离时的合理选择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构建刑事一体化视角下人权保障的合理路径。

(一)坚持程序正义的优先性

无论是否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进行观察,实体正义的实现都不一定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的诉讼进程也不一定得到符合实体正义的结果。在我国漫长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实体正义经常作为“惩罚犯罪”的积极效果约束着裁判者和犯罪人。而所谓程序正义也一直被当作可有可无的存在,因为的确通过违反程序正义能够或称在某种程度上更易获得实体正义,坚持程序正义有时甚至会造成背离实体正义的后果,这都是统治者不愿看到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不再是当权者实现其政治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刑事诉讼活动不再仅仅是以恢复过去发生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还包含着程序自身独立价值和道德价值目标的实现和选择过程,并且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程序正义除却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实现刑事实体公正外,更重要的是其本身的独立意义:使得受法庭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真正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任何尊严及其内在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旨在表达一种非工具性,把人看做人而非物品,成为平等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而非受压服者和被追究者。当然,坚持程序正义还有一种附带的间接意义: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社会公众对程序及裁判结果产生信服和满意。

诚然,公正的程序只是在“总体上”和“普遍情况中”会产生公正的结果,程序正义有时也难以产生符合实体正义的效果。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对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社会最佳效益的追求就要求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这种妥协虽表面上看是诉讼法对实体法的背离,实际上人权保障的受益者不仅仅是被追诉人、犯罪人,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使得全体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实施以及法院的裁判是尊重和遵守的,更不致因某日成为被追诉方而惶惶不可终日。

(二)为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背离”设置必要尺度

刑诉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信仰,承载了更多价值目标和精神,所以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的优先性,允许不得已情况下的“必要背离”。但为了防止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过分追求和对保障人權的矫枉过正,导致与实体法的要求严重背离甚至无法实现正义的实体目标,应当为这种“背离”设置必要的尺度。下文以程序性制裁机制、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刑事和解制度为例进行分析。

程序性制裁是只要程序存在错误,则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结果即告无效{8}的制度,意在通过程序上的瑕疵否定实体法的效果。在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所确立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就是程序性制裁机制的两方面体现。然而二者均存在一定缺陷,如标准欠明晰、内涵欠丰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配套规则等。随着我国刑事法领域对保障人权的进一步重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程序性制裁机制也会随之得到丰富,如域外经验中的撤销起诉、诉讼无效制度、诉讼终止制度等,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疑问:程序性制裁制度是否会对实体法的实现产生阻碍效果?“因警察违法就放纵犯罪”的代价是否过大?程序性制裁对实体正义有无良性效应?想要回答这些问题,还要回到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下进行观察。为了追求刑事司法进程的效益最佳,程序性制裁的最终目的不是宣告无效,而是通过这种对行为无效的宣告规制公安司法人员的行为,令其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受消极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杜绝此类现象,虽然有“松动法网”的可能性,但对实体法的实现也同样具有正向效果。且只有特别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宣告无效的极端后果,对于不太严重的不合法行为,陈瑞华教授倡议设置一些“不太极端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如变更强制措施,责令重新实施诉讼行为,减轻刑罚,责令恢复原状等补救性制裁措施。{9}这种为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背离”设置的必要尺度也对于实现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人权保障价值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疑罪从无原则是在诉讼进程中遭遇实体法事实无法被证明时的妥协方式,是在人权保障价值指导下刑诉法为处理真相不可得时采取的“收场”方式。案件事实本身就是一种过去发生的事件,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不可能得到自然科学学科中的“必然结论”,只能是对一种高度盖然性结论的推理和形成。一旦穷尽所有侦查手段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者占其一,这种高度盖然性的结论便无法得到,即存疑,只能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无罪推定。但此原则在适用时也是有限度的。疑罪从无只能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专门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已穷尽合法手段、控方积极性已被充分调动且司法证明水平不存在明显低下的情况下进行适用,而不能异化为明明可以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却“退而求其次”的逃避侦查理由。所以虽然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却不能表面援引程序正义理念实则对其进行滥用。与疑罪从无原则不同,刑事和解制度不是案件真相查不可得,而是为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从而部分放弃对实体真实的探寻。在我国刑诉法中体现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体现了对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被害人尽快得到抚慰以及司法资源、诉讼效率的考虑。但如不致使刑事和解被贴上“花钱买刑”的标签,就应当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结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且制定配套措施进行保障。我国刑事和解法律规范还并不完善,但现有制度已经在限制刑事和解扩大化和异化的方面进行着努力,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和解制度走向背离实体正义的局面。

无论是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程序性制裁、疑罪从无原则、刑事和解制度这种为程序正义而设,却可能发生背离实体正义结果的原则和规范不在少数。无论单从刑法角度或是刑诉法角度进行探究,恐怕都是无解之题。只有将视角转移至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问题就迎刃而解。无论是刑法或是刑诉法,所追求的都不是片面的部门法领域下的法治,而是刑事司法进程或称整个社会法治进程中的人权保障。无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此命题服务。所以一旦面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冲突,应当将人权保障问题置于刑事一体化视角下进行观察,坚持程序正义的优先性,同时兼顾对实体正义的“背离”设置必要尺度,达到刑事司法进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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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25.

{3}汪建成,余诤.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观察[J].法学,2000,(7):19.

{4}汪建成.刑法和刑事诉讼关系新解.诉讼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

{5}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1.

{6}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79.

{7}汪建成.《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观念及认同[J].中国社会科学,2014,(2):136.

{8}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01.

{9}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J].中国法学,2005,(6):163.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M].北京:屮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2012,(4).

〔6〕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J].法学,2004,(3).

〔7〕樊崇义.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成为司法改革亮点[J].法制日报,2012-11-20.

〔8〕陳兴良.刑法机能二元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4).

〔9〕高铭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J].中国人大,1999,(14).

(责任编辑 姜黎梅)

人权责任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 擒敌术是一项以发展力量为主的军事训练。为了使收训者对训练力量方法的机制理解更加清晰,便于让学员在训练中避免更多的运动损伤,采取较科学、系统的训练方法,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专项力量的显著效果。

关键词 机制 强度 训练

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问题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应采取何种保护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几乎所有国家和国家组织都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如TRIPs协议在开篇中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是私权。我国对知识产权属性的认识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在八十年代,我国学者多把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即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九十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将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的有形财产权,而对其作出无形财产权的定性分析;本世纪初,有的学者又从“人权”角度出发,将知识产权看作是一种人权。无论是一体两权、无形财产权还是人权,其实质都把知识产权看作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也就是对权利人私权的侵犯,对其保护也应采取权利人的私力救济或司法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不单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除了具有私权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TRIPs协议是各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所必须依据和充分重视的国际条约,在其开篇中也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内容,即“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我国著名学者冯晓青教授也认为“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换言之,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已经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而是一种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l国内许多学者也都同意此观点,甚至有的学者直截了当的认为“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突破传统私法的领域,其公权性质的体现已甚是明显,突出表现为国家(或政府)的公权力干预不断强化。

‘政府角色’越来越多地介入知识产权制度;并且随着全球化进展的加快,各国都倾向于向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化’发展”。2这在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私权属性的同时,旗帜鲜明地指出了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

一、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它的产品(或者说是载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物品的性质,而不是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私人物品,这一点我们要同一般的私人物品区别看待。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也就是表明知识产权的对象不可实际的占有,不会物理的消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占有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际的控制某一物体,也不可能像债权那样被限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知识产权这种权力本身要通过多个载体表现出来,其价值也要最终体现在多个载体上。因此,知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在数量上,某个人对某种知识产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人对同样知识产品的消费要求,无数个个人可以共享某一社会公开的信息或知识资源;在质量上,知识产品在消费上也具有非竞争性,一个人对知识产品的消费也不会降低其他人对该知识产品的消费质量。由此可得出:知识产权虽然是属于私权,但是其产品是面向社会流通的,会大量的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服务于千家万户。而侵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不是在思想中,在脑海里抽象的对权利本身侵犯,而必须通过对知识产权载体的侵犯表现出来,也只有这样侵权人的非法经济利益才会实现。也就是说,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肯定会对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产品的侵犯,这样就使原本的私权具有了公共属性。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标志,通过对商标的区分,消费者就可以简单明了的分辨出某种商品中的某个或某批商品是由哪个厂家生产或销售的,消费者出于对该生产厂家或经营者的信任才购买该商品,若不法侵权人盗用他人商标,以次充好,不但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公众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是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商标法第七条已经明确规定,各级公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综上所述,由于知识产品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导致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公共属性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按照取得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即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继受主体是指通过继承、转让、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在实际生活中,握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有条件去亲自实施该权利,为了取得预期的经济利益,权利人通常通过某种方式把权利转移给有能力实施该项权利的他人。这样以来,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继受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常常就权利行使的范围、授权的大小等事宜发生争执,不但影响了权利主体的经济活动,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在知识产权的行使方面,不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有着例如商标的转让核准、使用许可备案、专利权转让登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管理规范,并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各种资源配置有效的进行,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出发,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私权滥用导致的“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从表面上看,是平衡了各种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而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进入了公共领域,是为了平衡了市场秩序与竞争者的之间利益争端。

所以,知识产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但是对它的侵犯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侵犯,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鉴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属性,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机关理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主体,而决非是袖手旁观者,l没有公共利益的属性,行政机关就没有必要对其实行行政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属性是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的基础。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建立针对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内容的行政保护,以实现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职责”。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H].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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