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范文

2023-09-16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范文第1篇

运管312-2班班级规定章程

第一章:总则 起草人:谭威龙,王明星

第一条:

为加强班级管理工作,增进全班同学的友谊与团结,谋求运管312-2班集体利益与荣誉;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学院相关制度,以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为前提,结合本班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班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班班规总共分为三大板块,分别为:本班同学管理章程,本班班团委管理章程,操行分评定标准。

第二章:本班同学管理标准

第一条 学习:

1.上课时应当认真听讲,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禁止出现大声喧哗.捣乱等一切影响老师正常上课次序与其他同学听课的违纪情况;

下课后应认真独立完成各科布置的作业,按时交作业,不得抄袭和因抄袭给其他同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晚自习应当认真温习书本知识,不得出现聊天.大声喧哗.听歌.玩游戏等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的违纪情况。

3.平时课余时间应当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努力提高自己,抓住机会锻炼自己,积极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第二课堂的资质证书及执业证书的考试,为自己制定目标,一步一步的提升自己。

第二条 纪律:

1.全班同学应当在早自习、平时上课、晚自习、参加活动、参加会议等各方面严格做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到等。必须做到有事先请假。

2.不得在公共场合抽烟、酗酒、聚众斗殴、做不文明事情,更不得因个人违纪影响班班集体荣誉与利益。

第三条 寝室:

1.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寝室的清洁卫生和个人卫生,随时保持各寝室的清洁与整洁;不得晚归.夜不归宿.不得使用违规电器(包括“热得快”、夹板、电锅以及功率在600W及以上的电器);不的私藏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不得偷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

第四条 参加活动:

应当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以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和加强和同学们之间的友谊,活动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到,一切听从院、系和本班班团委的安排,并从中展示自己,为班集体争荣誉。

第五条 协作

应当按照辅导员老师和班团委的要求,积极协助班团委搞好本班的各项工作,团结其他同学,搞好班级和谐,为班级体争荣誉。

第六条 请假制度

1.因病或事不能按时参加上课、自习、活动、会议、就寝等同学 应该向辅导员请假之后第一时间把请假条交给副班长那里,(不能电话请假或替人请假等),请假条未交到副班长那查勤时就按旷课处理。

2. 请病假需要有医生证明,超过一天(当天7:00—22:30)的,需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说明和病假条或家长亲自向本系学生管理老师和辅导员联系请假。

第三章:本班班委管理章程

第一条 学习上做好带头作用,做到不拖后腿,争取更高的进步;作业应该按时完成,不得带头抄袭,影响其他同学。

第二条 纪律上严格要求自己,不得违反《运管

312-2班班级规定章程》中的任意一项要求,相比本班其他同学而言,更应该严格按照本班各项规定要求自己。

第三条 思想上必须以为全班同学服务为宗旨,以谋取全班的利益为己任,积极配合辅导员和其他班团委做好本班各项工作;并且不断拓展思想和锻炼自己,用创新与适合本班的先进思想服务和管理本班级。

第四条 组织上团结一心,更要团结全班同学,与本班同学发生矛盾应尽快化解;努力寻求最适合本班班团委工作的方式方法,各项活动和例会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做,做到活动积极参与,会议积极参加。

第四章:本班操行分评定标准

为了加强班级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湖南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湖南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我专业.我班实际特制定学生操行评分规定。

第一节:操行评定等级:优 良 中 合格 不及格五等。

操行考核实行积分制,以70分为基础分,实行加,减分。等级与操行分对应为:优 100-90,良 89-80,中 79-70,及格 69-60,不及格 60分以下。 第二节:考评的具体方法:

第1条:每月考评一次,有本班班团委在班委例会上将本月情况.考核记录汇报副班长,由副班长汇总,提交班团委例会讨论后报辅导员处,经辅导员批准后再由副班长向全班同学公布加减分同学的情况与依据。

第2条:对评分有异议的同学,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副班长提交申请,要求写明对哪一项扣分与加分的异议真是情况,并携带证据。再由班团委讨论后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节:加分项目:

(一):一次性加分项:(直接加在学期期末的操行评定后的结果中)

第一条:获国家荣誉者,加24分; 获省级荣誉者,加12分; 获市级荣誉者,加10分; 院级全优生,加8分;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加6分; 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团员,加4分;(此项中获多个可累计加分)

第二条:获先进班级.文明班级,全班成员加5分,班团干部再加3分。

第三条:获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相应成员加5分,负责人再加3分。

第四条:获先进班级.文明班级提名,全班成员加2分,其负责同学再加1分;获优秀团支部提名,全班成员加2分,其负责同学再加1分;获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名,参与过青志活动的成员加2分,其负责同学再加1分。

第五条:一学期班级在院系要求下所安排的人员在参加报告.会议.比赛.演出等活动中,无迟到.缺席.早退.被院系点名或记名等违纪现象的加2分。

第六条:一学期在班级所组织的主题活动.组织生活.志愿者活动.宣传活动等班级活动中,无迟到.缺席.早退.被院系点名或记名等违纪现象的加2分。

第七条:一学期在班级所组织的学习活动.生活活动.体育活动以及班级各项会议中,无迟到.缺席.早退.被院系点名或记名等违纪现象的加2分。; 第八条:获最清洁寝室,该寝室每人加2分;获文明寝室,该寝室每人加3分分。 第九条:学期成绩属本专业前三名加10, 8, 7分;单科第一名加5分;

第十条:学期成绩本班前三名加6, 4, 3分(每多一科加2分);单科第一名加3分。 第十一条: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者加5分

1, 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者加4分

,2,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者加3分

,3,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者加2分

,4,凡每科成绩都及格者加2分。 第十二条:以上三项实行累计加分原则。

第十三条:通过英语三级考试及以上、计算机二级考试及以上者加5分。 第十四条:获取与专业相关执业证书及资格证书者加5分。

(二):非一次性加分项目:(加在每月操行评定中) 第一条: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

⑴组织生活积极发言者加5分(发言至少1分半钟,必须有思想.有见地)

⑵文化娱乐活动参加者加5分,院.系活动为班级争得荣誉者再加2分,前三名分别在加4.3.2分。

⑶国家.院.系体育比赛参加者加5分(不包括班级之间的友谊赛,协会组织的比赛),运动会和各级比

赛为班级争荣誉者再加2分,前三名分别再加4,3,2分。

⑷青年志愿者活动参加者一次加5分(必须考核合格,此项班团委不加分)。

⑸班级宣传稿件被传播者.海报被展出者加5分。

⑹被系报或网站刊登班级稿件,表扬本班班级活动,全班该月每人加4分,负责人再加2分;被市及其以上报刊刊登表扬本班,全班成员当月每人加8分,负责人再加3分。 ⑺写一篇编辑稿加3分。

第二条:寝室卫生全月得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5分。 第三条: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到院系表扬者加10分。 第四条:当月全勤加5分(包括早操 自习 活动 会议); 第五条:在全期班团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者:

①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加10分

②纪检委员.学习委员.组织委员.生活委员.活动委员加8分

③其他班团委加6分

④科代表.寝室室长加4分

第四节:扣分项目

(一)::一次性扣分项目:(直接扣在学期期末操行总评定中)

第一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夜不归宿者,扣20分。

第二条:使用违规电器(包括热得快.夹板.电锅.电热杯及功率在600以上的电器)者,扣30分。

第三条:考试作弊者扣40分,酗酒.公共场所抽烟被通报者扣30分。

第四条:私藏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者扣30分。

第五条:受警告处分扣10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当期操行不及格。

第六条:本类安次数累计叠加扣分。

(二):非一次性扣分项目:(扣在当月操行评定中)

第一条:上课.活动.开会时缺席一次扣4分,被学校公布或被课任老师记录者扣5分;如果连续旷课两节扣6分,被学校公布或任课老师点名记录者扣10分。

第二条:上课.活动.开会时大声喧哗.聊天.使用电子产品玩耍.听音乐.看视频.扰乱正常次序后被院系记录或任课老师点名记录者扣5分;

第三条:上课.活动.开会时迟到或者早退(包括早操.自习)者扣3分,一周内累计两次及其以上者每多一次加扣5分。

第四条:一个月内请事假两次以下不扣分,两次及两次以上每出现一次扣2分,家中有亲属或亲人重病或去世不扣分。(此处的重病指医生必须下了病危通知单)

第六条:在公共场合抽烟.穿拖鞋.赤臂.等被校风通报者扣10分。

第七条:参与酗酒.赌博一经发现者扣15分。

第八条:晚归一次扣5分。

规定从张贴即日起实施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范文第2篇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宿舍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是我校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进入学生宿舍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规定,把宿舍作为陶冶情操、培养文明习惯的场所,为争创文明宿舍而努力。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合下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所有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寝室调配、住宿安排、常规维修、生活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工作,有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生管理人员应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工作准则,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学生自觉养好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校学生会文建部配合宿管科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宿管科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接受同学们的监督,主动吸纳学生干部参与学生宿舍的日常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七条入住

(一)凡本校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则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学时由辅导员根据宿管科分配的寝室进行安排,在新生报到结束后辅导员应按寝室的可住人数对新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尽量不要留下空床位,调整结束后将剩下的寝室及钥匙退回宿管科。

(三)退伍复学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认可后,到宿管科申请住宿,宿管科根据宿舍使用情况及学生分布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四)所有学生在入住时须向宿管科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以便管理和查阅。

(五)安排住宿时各系别、年级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不将不同系别和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条管理及调整

(一)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宿管科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未经许可,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寝室和更换门锁,不得私自占用空寝室和床位。否则,给与警告处分。

(三)宿管科可根据需要对住宿进行调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寝室增加学生,全体学生应服从调配,不得无理阻碍。

(四)各系辅导员原则上可在本系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动情况送到宿管科备案,如调整后学生的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还应持宿管科开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住宿费变更手续。住宿费用变更日期以宿管科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学生出现留级、转系、转专业等情况时,辅导员应及时蒋其调整到同级同班的寝室内住宿。

(六)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除责令搬回原住床位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各系应定期对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财务部门联合对学生的交费情况进行核对,催促未交清住宿费的学生及时缴纳住宿费。

(八)学生宿舍禁止擅自留宿外人,违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被异性留宿同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条退宿

(一)学生因退学、休学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应将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宿管科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持学工处发给的离校单,请宿管科人员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结果,然后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两天内搬离寝室,并将寝室钥匙退还宿管科。

(三)因退学、休学等原因个别退宿时,先将本人所属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经有关部门签章同意的离校单办理公物验收及退回寝室钥匙手续,再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在住人员计收住宿费。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未按时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宿管科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住宿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五)学生退宿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严禁乱涂乱贴乱画、焚烧物品、损坏公物、酗酒闹事等行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校外住宿

(一) 除到外地实习经学校同意走读的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二) 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期限和地点,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系领导及学工处签字同意,并在学校签订校外住宿责任书协议书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其在校内的住宿床位。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已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到宿管科重新办理校内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五)对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及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警告。

第四章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害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扽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扽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武保处及宿舍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内燃放鞭炮、打架斗殴、酗酒、起哄、赌博,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不得使用煤气炉、煤气热水器,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做饭,不得乱扔烟头。违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学生在离开寝室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来访人员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

第十八条未经同意学生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时返回宿舍,凡超过23:30返回宿舍者须出示证件进行晚归登记,说明晚归原因方可进入宿舍。勤工俭学的学生晚上11:30以后归寝,必须出示学工处提供的有效证明,否则按晚归处理。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晚上12:30之前归寝。严禁学生晚归时锤门、踢门,严禁学生攀爬围墙、铁门进入宿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凡晚归学生,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不如实登记强行进入学生宿舍者,或态度恶劣,不配合,不服从管理员管理者,学校将作出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宿舍内禁止推销及张贴广告,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经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窗台上摆放物品,禁止向窗户外或门外仍杂物。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宿舍里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管科反映,统一由宿管科更换门锁,费用由学生负责。因丢失钥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学生负责。

第二十五条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宿舍内配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学生入住时应认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在三天内向宿管科人员反映,有宿管科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调换家具,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入住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属自然损坏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修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

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进行纪律处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改动宿舍内配置的宽带网络、通讯线路、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学生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须在值班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进行验收,完好无损的方可在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损坏物品及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 环境及卫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经常清扫寝室内部卫生,卧具及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无关的杂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剩饭剩菜、随地吐痰,禁止向门前、窗外和楼道内倒水,禁止在楼道内洗头、洗脸、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三十六条日常生活垃圾应用垃圾袋装好后按规定的时间摆放,摆放时间为上午8:00前、中午13:00~14:00、晚上20:00后,其他时间自行放到宿舍楼外的垃圾桶里,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未装袋的垃圾直接清扫到门外。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室内、楼道、公共盥洗间及墙上乱写、乱贴、乱画,禁止在门前窗外挂拖把、扫把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宿舍区饲养宠物。

第三十九条在宿舍区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做好施工

第四十条爱护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植被,禁止在绿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倾倒垃圾,确需在绿化地上施工的事先应征得到学工处的许可并在完工后一周内予以恢复。

第四十一条宿管科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卫生定检排名,实行奖优罚劣。

第七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出现长流水,长明电现象。

第四十三条以安装计量设备的宿舍,水电使用实行量化管理,定额供应,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负责。用水施行用后结算,用电实行预付款制。

第四十四条严禁私自增加用水用电设施和违章用水用电。

第四十五条未经许可严禁使用学生宿舍内的水电资源及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章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在不违反规定及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进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并纳入系部量化考评,促进宿舍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积极自觉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创造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生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张宿管科应积极吸纳学生代表参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学生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学生宿舍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章宿管科、系辅导员应定期对学生宿舍内的卫生、安全、消防、学生违规违纪进行检查,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超出组织范围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处理。

第五十一章对自己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和敢于监督、批评违反规定者,将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章如本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范文第3篇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宿舍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是我校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进入学生宿舍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规定,把宿舍作为陶冶情操、培养文明习惯的场所,为争创文明宿舍而努力。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合下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所有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寝室调配、住宿安排、常规维修、生活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工作,有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生管理人员应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工作准则,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学生自觉养好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校学生会文建部配合宿管科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宿管科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接受同学们的监督,主动吸纳学生干部参与学生宿舍的日常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七条入住

(一)凡本校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则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学时由辅导员根据宿管科分配的寝室进行安排,在新生报到结束后辅导员应按寝室的可住人数对新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尽量不要留下空床位,调整结束后将剩下的寝室及钥匙退回宿管科。

(三)退伍复学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认可后,到宿管科申请住宿,宿管科根据宿舍使用情况及学生分布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四)所有学生在入住时须向宿管科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以便管理和查阅。

(五)安排住宿时各系别、年级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不将不同系别和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条管理及调整

(一)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宿管科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未经许可,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寝室和更换门锁,不得私自占用空寝室和床位。否则,给与警告处分。

(三)宿管科可根据需要对住宿进行调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寝室增加学生,全体学生应服从调配,不得无理阻碍。

(四)各系辅导员原则上可在本系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动情况送到宿管科备案,如调整后学生的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还应持宿管科开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住宿费变更手续。住宿费用变更日期以宿管科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学生出现留级、转系、转专业等情况时,辅导员应及时蒋其调整到同级同班的寝室内住宿。

(六)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除责令搬回原住床位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各系应定期对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财务部门联合对学生的交费情况进行核对,催促未交清住宿费的学生及时缴纳住宿费。

(八)学生宿舍禁止擅自留宿外人,违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被异性留宿同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条退宿

(一)学生因退学、休学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应将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宿管科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持学工处发给的离校单,请宿管科人员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结果,然后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两天内搬离寝室,并将寝室钥匙退还宿管科。

(三)因退学、休学等原因个别退宿时,先将本人所属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经有关部门签章同意的离校单办理公物验收及退回寝室钥匙手续,再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在住人员计收住宿费。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未按时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宿管科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住宿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五)学生退宿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严禁乱涂乱贴乱画、焚烧物品、损坏公物、酗酒闹事等行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校外住宿

(一) 除到外地实习经学校同意走读的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二) 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期限和地点,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系领导及学工处签字同意,并在学校签订校外住宿责任书协议书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其在校内的住宿床位。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已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到宿管科重新办理校内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五)对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及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警告。

第四章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害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扽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扽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武保处及宿舍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内燃放鞭炮、打架斗殴、酗酒、起哄、赌博,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不得使用煤气炉、煤气热水器,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做饭,不得乱扔烟头。违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学生在离开寝室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来访人员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

第十八条未经同意学生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时返回宿舍,凡超过23:30返回宿舍者须出示证件进行晚归登记,说明晚归原因方可进入宿舍。勤工俭学的学生晚上11:30以后归寝,必须出示学工处提供的有效证明,否则按晚归处理。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晚上12:30之前归寝。严禁学生晚归时锤门、踢门,严禁学生攀爬围墙、铁门进入宿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凡晚归学生,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不如实登记强行进入学生宿舍者,或态度恶劣,不配合,不服从管理员管理者,学校将作出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宿舍内禁止推销及张贴广告,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经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窗台上摆放物品,禁止向窗户外或门外仍杂物。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宿舍里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管科反映,统一由宿管科更换门锁,费用由学生负责。因丢失钥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学生负责。

第二十五条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宿舍内配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学生入住时应认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在三天内向宿管科人员反映,有宿管科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调换家具,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入住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属自然损坏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修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

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进行纪律处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改动宿舍内配置的宽带网络、通讯线路、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学生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须在值班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进行验收,完好无损的方可在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损坏物品及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 环境及卫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经常清扫寝室内部卫生,卧具及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无关的杂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剩饭剩菜、随地吐痰,禁止向门前、窗外和楼道内倒水,禁止在楼道内洗头、洗脸、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三十六条日常生活垃圾应用垃圾袋装好后按规定的时间摆放,摆放时间为上午8:00前、中午13:00~14:00、晚上20:00后,其他时间自行放到宿舍楼外的垃圾桶里,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未装袋的垃圾直接清扫到门外。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室内、楼道、公共盥洗间及墙上乱写、乱贴、乱画,禁止在门前窗外挂拖把、扫把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宿舍区饲养宠物。

第三十九条在宿舍区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做好施工

第四十条爱护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植被,禁止在绿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倾倒垃圾,确需在绿化地上施工的事先应征得到学工处的许可并在完工后一周内予以恢复。

第四十一条宿管科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卫生定检排名,实行奖优罚劣。

第七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出现长流水,长明电现象。

第四十三条以安装计量设备的宿舍,水电使用实行量化管理,定额供应,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负责。用水施行用后结算,用电实行预付款制。

第四十四条严禁私自增加用水用电设施和违章用水用电。

第四十五条未经许可严禁使用学生宿舍内的水电资源及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章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在不违反规定及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进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并纳入系部量化考评,促进宿舍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积极自觉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创造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生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张宿管科应积极吸纳学生代表参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学生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学生宿舍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章宿管科、系辅导员应定期对学生宿舍内的卫生、安全、消防、学生违规违纪进行检查,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超出组织范围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处理。

第五十一章对自己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和敢于监督、批评违反规定者,将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章如本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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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2、根据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为计划数的120%。

3、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计划数时,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对已投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5、执行各省招办的优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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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地点:湖南长沙干杉

四、层次:高职(专科)

五、性质:公办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合格毕业生均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盖有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

七、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3、男女性别及比例:不限定男女性别及比例。

4、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建筑经济管理(房地产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60cm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70cm、女生160cm以上;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施工方向)和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设计方向)专业美术特长生优先录取。

6、录取方式(1)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2)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调剂录取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八、奖助措施:我院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金额最高分别为8000元/年、5000元/年、4000元/年、3000元/年。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学院党委成立了学院爱心助学基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我院还与合作办学企业一起,设置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奖学金”、“湖南华宇机械连锁有限公司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奖学金。 同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也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俭学。

九、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十、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学院地址:湖南长沙干杉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联系电话:

15243614956 15243614695 0731—82082092 82082091(传真)邮政编码:410132网 址:.cn招办邮箱:hnjtzy@to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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