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范文

2023-09-18

担保法解释范文第1篇

二、 有银行授信记录且信用等级AA以上为佳;

三、

提供担保上限承诺书;

四、 提供担保公司净资产配置承诺书;

五、 提供担保项目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适应于民营担保公司)。

担保上限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我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我司目前担保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倍。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的一切担保相关风险均由本司承担。

XX担保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净资产配置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我司净资产至少80%的部分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及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不高于净资产20%的部分可用于其它投资形式。特殊情况下,我司至少占净资产60%的部分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及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的一切担保相关风险均由本司承担。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法解释范文第2篇

答: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关于保证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的概念?

答: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解释范文第3篇

目前,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已经发展到有特定目标和专业化的阶段,不仅在投融资、生产、流通、分配、服务和个人消费领域发挥作用,而且进入了资本市场领域。随着现代经济关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社会对信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信用担保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担保业务品种也根据市场需求在不断增加,担保品种的创新还在进一步深化。

下面结合国外和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务开展状况,汇集了部分信用担保品种加以分类。

融资担保

间接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银行票据贴现

个人消费贷款

贸易融资担保

租赁担保

商业票据担保

直接融资担保

债券担保

基金担保

信托产品担保

交易担保

票据担保

应付票据担保

应收票据担保

履约类担保

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

预付款担保

维修担保

质量担保

付款担保

补偿贸易担保

来料加工担保

税收担保

海关担保

海关免税担保

延期纳税担保

简化报关程序担保

转口运输报关担保

财税担保

税收返还担保

纳税担保

司法担保

刑事类

保释担保

经济类

破产保护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特别担保

与制度融资配套

公害防止措施担保

海外投资担保

科技创业担保

进出口信贷担保

其他担保

特殊行为

捐赠担保

雇员忠诚担保

(一)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属于间接融资担保,贷款担保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是我国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量最大的担保品种。贷款担保是担保人根据借款人要求为其提供的第三方保证,主要发生在企业法人、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担保人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负责向贷款的金融机构偿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息。担保人担保责任在借款人受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在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贷款在社会再在生产中的用途,贷款担保可划分为: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包括为工业流动资基金贷款、商业流动资基金贷款以及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这是目前我国开展最多的担保业务。

(2)固定资产担保:指为满足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等资金需求的贷款提供担保。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投资规模较大,相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难以衡量和把握的风险因素较多,所以银行和担保机构对这类贷款及担保机构的评审都更加谨慎。

2、按贷款的使用期限,贷款担保可划分为:

(1)短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贷款的服务对象,贷款担保可划分为:

(1)企业机构贷款担保:主要解决企业或机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金贷款需求。

(2)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主要对个人解决其大宗消费需求,如购车、买房、房屋装修、出国留学、个人创业等。

(3)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这是我国政府设立一个专项担保基金,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贷款担保

(二)贸易融资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属于间接贷款担保,是指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而提供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的需求一般在企业与银行关系较近、守信额度不足、或不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时出现。在我国的一些担保机构已开展的贸易融资担保品种主要有以下几几种:

1、进口开证额度担保。

企业在进口时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信用证,此信用证是对国外卖方提供的银行付款证明。信用证一经开出,银行即承担了向国外卖方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在货物运到时不支付贷款。因此银行只有在确保能够从进口企业得到资金贷款偿付时,才会对外开出信用证。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企业缴纳开证保证金(开证额度的10%以上)、提供抵押、质押,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还要求企业对保障金的缺口部分或开证额度的全部提供担保。

2、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企业出口时为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以收到的国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备货、出口,并向银行交单,由银行进行议付,银行贷款从议付贷款中扣除。为控制风险,银行一般直提供信用证金额40%—80%比例的打包贷款,同时需要企业提供担保。

3、、承兑票据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时,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最长为6个月承兑汇票),此承兑汇票作为向卖方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卖方可将承兑汇票贴现或到期承兑以获得贷款。承兑汇票到期,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此货款,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承兑汇票金额的10%—100%),并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担保。

(三)融资租赁担保。

在国外属于间接融资担保的一种,在我国也可以划为履约担保之列。融资担保租赁担保是指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时,委托担保人为出租人提供保证。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給付

(四)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属于间接担保,它是在企业开具的商业票据贴现时,由担保机构为开票人向银行提供担保。

(五)债券担保、基金担保和信托担保。

都属于直接融资担保,它是为保证债券、基金、和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利益,为债券和信托计划的发行人,目前现在我国已经开展的直接融资担保有债券担保和信托计划担保。

(六)履约担保。

与融资担保不同,履约担保业务中不涉及货币资金借贷关系,而是保证交易过程中信用贷出方债权的安全实现和信用贷人方责任的履行。履约担保包含的品种较多,在我国的担保机构中是除了贷款担保以外开展的较多的一类担保业务。履约担保又分为工程担保和交易履约担保。

1、工程担保。工程担保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形式的保证品种,保证的标的也各有不同,偶尔也会交替出现。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品种:(1)投标担保(2)工程履约担保(3)业主支付担保(4)付款担保(5)预付款担保(6)保留金担保(7)维修担保(8)供货担保

2、交易履约担保。它包括来料加工担保、补偿贸易担保和贸易合同履约担保等。

担保法解释范文第4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

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

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 财务计划管理

(2) 收入管理

(3) 支出管理

(4) 担保基金管理

(5)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 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

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

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有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

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 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 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3)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 投资受益:进行投资取得的受益

(5) 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务、其他单位对公司

的补助、固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 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鉴定、审计、公正等的支出,一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 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

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拍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 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

金等。

(4) 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

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等等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 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

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 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

分。

(7)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取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

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取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

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有公司董事会决定。

(9) 利息支出:指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1) 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2) 基金净收益

(3) 其他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证金有: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长期责任准备金

(3) 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度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务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10年

三、运输工具4年

四、电子设备3年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限额内留用,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月月银行对账,对未达账做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钱、物、账分管制度

(1) 出纳人员专管货币资金的收支并进行序时登记。

(2) 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减产物资的收发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3)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通过资产清查达到账实一

致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凡是涉及财务收支及税务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办法,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办理。通过财务部核算,监督控制各业务环节的资金周转状况及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应收账款为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收入,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暂收、暂付款项为临时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是利用暂时不用的资金为确保担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而采取的措施,应按设立担保公司的原则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金融债券等证券类别,并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是暂收保证金及存出保证金应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收取的会员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借入资金,对借入的资金应合理运用,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时,应该分期预提,分期摊入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担保法解释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担保法解释范文第6篇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一: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手机: 宅电: 住址:工作单位: 担保人: 身份证号:手机: 宅电:住址:工作单位: 担保公司: 工商注册号:公司电话: 单位地址:

1、出借人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给借款人,借期自出借日始 天。

2、借款人在此声明:该笔借款用途为 家庭及生意资金周转。

3、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利息为每月%,按日计息。借款每满30日,借款人应当支付当月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于还款日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的,或者借款人有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目前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有针对其而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诉讼或仲裁的,或者借款人未能如实提供出借人所要求的资料的,或者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等事项时,未能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的,或者出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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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 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6、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7、借款人未在借款到期时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人应予赔偿,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律师费不应超过借款本金的30% ,如发生上述诉讼,出借人在此限额内支出的律师费,借款人应予认可并负责赔偿。

8、本合同担保人、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9、出借人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受让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或担保公司要求履行相应的偿还或担保责任。

10、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2 / 14 精品文档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保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年

篇二: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2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 3 / 14 精品文档

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 14 精品文档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

篇三: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5 / 14 精品文档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6 / 14 精品文档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 7 / 14 精品文档

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8 / 14 精品文档

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四: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9 / 14 精品文档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2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10 / 14 精品文档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篇五:小额贷款及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11 / 14 精品文档

丙方(保证人): 法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方借贷关系及丙方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担保事宜达成本合同,信守合同。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元整,期限年月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的天数计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四条:甲方按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应合法使用此款项,不得作违法活动。 第六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七条:乙方付息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每月计算一次利息并即时结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12 / 14 精品文档

?、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应付息日后五天内付清当月利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在应付息日后的第五天自动到期,甲方可向乙方收回借款。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应自逾期之日起除支付利息外,并对借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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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同意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丙方保证乙方按期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丙方对在担保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丙方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关管辖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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