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

2024-04-05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第1篇

我们党从1921年成立之初只有50多名党员发展成为今天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的党,一路走来,走过了95年波澜壮阔的光辉历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砥砺前行,所取得的这一切成就归根结底在于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及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这也是仅属于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物质世界的运动是绝对的。这其中揭示出来了世间万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当前,世界格局瞬息万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更加唯物辩证的眼光来审视问题。“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习总书记已经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这也就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更加清晰认识到党的建设必须把握的基本规律,才能不断地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无疑成为这一个系统工程里面最为直接又最为关键的一环。

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需要坚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作为《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执政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绝不动摇。当前,我们的工作重心依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把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统一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胸中有了大目标,泰山压顶不弯腰”,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心里面树立起“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崇高信仰,坚定不移,忠实实践,做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的“明白人”。

现阶段,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就越发需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保持对“远大理想”、“共同理想”的清醒认识和执着追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升党性修养,提高素质水平,增强“四种”意识,真正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尽责。

坚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党的组织建设作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其遵循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路线,为党的各项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组织积极作用,确保在党的规矩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首当其冲,就是要加强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既要民主,又要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营造即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环境。另外,在一些原则问题上要进行思想斗争,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我们共产党人从不怕犯错误”——我们党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正确的就坚持,错误的就改正。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为了“防范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袭”,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促进党的组织健康发展。

坚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最根本的是要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切实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发挥“党要管党”的作用。坚持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保持我们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在这里,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刚性约束,是治党“利器”,而目的就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道私者乱,道法者治”——纪律不严,规矩不明,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而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最重要最关键的在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这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身为党员,就必须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有党性、守纪律、讲规矩、听招呼,廉洁自律,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第2篇

4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年多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连续出台,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尤其是《实施办法》的发布,为惩戒违规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廉政准则》更有刚性。”

《实施办法》为规范和监督从政行为提供重要制度依据

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他再次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干部是重点。当前要重点抓好《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了有效惩治腐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规定,除《廉政准则》外,还包括《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1 -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9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把处理标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接,如果执行到位,将能起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的作用。

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让《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变得具有可执行性。

《实施办法》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

去年1月颁布的《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规定的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有观点认为,《廉政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一些规定没有配套的责任条款。受访专家指出,《实施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将“禁止不准”升级为“处理有据违者必究”。

据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任建明说:“《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对《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有直接的帮助。”毛昭晖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是一种自律性的规定,它没有明确规定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则提供了解决机制,弥补了过去许多单项法规在责任追究及处罚方面的不足,对如何处理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违反了哪一项该怎样处罚,均做到了“对号入座”,这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腐败想法、一只脚已经踏上腐败道路的人心有余悸,望而却步。《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

《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明确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哪些红线不能碰。但是,仅仅有“不准”的规定,难以达到有效约束的目的。廉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明确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

比如,《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实施办法》则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又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实施办法》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再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实施办法》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白违反《廉政准则》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因此可以说,是对《廉政准则》的再宣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毛昭晖教授说。

《实施办法》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施办法》的施行,不仅让党员领导干部对作为或不作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标尺。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更大的价值就在于执纪执法机关对某些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有了依据。

一位基层纪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廉政准则》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此前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条例等规范中。《廉政准则》形成了8个方面52项要求,将分散的问题集中起来,但是缺乏处理依据。《实施办法》能让地方纪委在执行《廉政准则》时更好地把握尺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按照当事人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尤其是对于一些边缘性、隐蔽性的违纪行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来那些想查办又怕定性不准的顾虑。

“《实施办法》规定了实际操作的界限标准,能够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失之过宽或过严。”任建明对记者说。

有网友认为,《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财迷心窍、官迷心窍、鬼迷心窍,就必然受到《实施办法》的准确处理,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当前,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多,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疑虑:《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能否取得实效?

有分析认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要加大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任建明认为,《实施办法》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行为层面的规定。要想让它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包括执行这个制度的机构、人员的能力,对它的授权是不是充分,是不是有问责机制。如果能在这几个方面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有所改进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应该能够进入良性循环。

有专家表示,在制定严格制度的同时,应该在组织架构上保证纪律检查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比如要防止地方纪律检查机构受到地方“一把手”的影响,尤其是在监督高级别官员过程中。此外,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协助这些机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比如在程序上规定网络等媒体向纪律检查部门转发或者提交检举材料后,这些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或者答复,同时,还要对积极举报者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第3篇

4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年多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连续出台,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尤其是《实施办法》的发布,为惩戒违规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廉政准则》更有刚性。”

《实施办法》为规范和监督从政行为提供重要制度依据

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他再次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干部是重点。当前要重点抓好《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了有效惩治腐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规定,除《廉政准则》外,还包括《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1 -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9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把处理标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接,如果执行到位,将能起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的作用。

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让《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变得具有可执行性。

《实施办法》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

去年1月颁布的《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规定的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有观点认为,《廉政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一些规定没有配套的责任条款。受访专家指出,《实施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将“禁止不准”升级为“处理有据违者必究”。

据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任建明说:“《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对《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有直接的帮助。”毛昭晖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是一种自律性的规定,它没有明确规定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则提供了解决机制,弥补了过去许多单项法规在责任追究及处罚方面的不足,对如何处理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违反了哪一项该怎样处罚,均做到了“对号入座”,这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腐败想法、一只脚已经踏上腐败道路的人心有余悸,望而却步。《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

《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明确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哪些红线不能碰。但是,仅仅有“不准”的规定,难以达到有效约束的目的。廉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明确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

比如,《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实施办法》则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又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实施办法》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再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实施办法》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白违反《廉政准则》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因此可以说,是对《廉政准则》的再宣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毛昭晖教授说。

《实施办法》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施办法》的施行,不仅让党员领导干部对作为或不作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标尺。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更大的价值就在于执纪执法机关对某些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有了依据。

一位基层纪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廉政准则》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此前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条例等规范中。《廉政准则》形成了8个方面52项要求,将分散的问题集中起来,但是缺乏处理依据。《实施办法》能让地方纪委在执行《廉政准则》时更好地把握尺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按照当事人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尤其是对于一些边缘性、隐蔽性的违纪行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来那些想查办又怕定性不准的顾虑。

“《实施办法》规定了实际操作的界限标准,能够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失之过宽或过严。”任建明对记者说。

有网友认为,《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财迷心窍、官迷心窍、鬼迷心窍,就必然受到《实施办法》的准确处理,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当前,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多,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疑虑:《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能否取得实效?

有分析认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要加大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任建明认为,《实施办法》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行为层面的规定。要想让它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包括执行这个制度的机构、人员的能力,对它的授权是不是充分,是不是有问责机制。如果能在这几个方面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有所改进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应该能够进入良性循环。

有专家表示,在制定严格制度的同时,应该在组织架构上保证纪律检查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比如要防止地方纪律检查机构受到地方“一把手”的影响,尤其是在监督高级别官员过程中。此外,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协助这些机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比如在程序上规定网络等媒体向纪律检查部门转发或者提交检举材料后,这些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或者答复,同时,还要对积极举报者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第4篇

“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十八大召开后不久,总书记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把党章当回事。曾因入党兴奋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抛弃了党性原则;河北省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栽倒在欲望的泥淖中;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人已落马„„这些党员干部,正是摒弃了自己的“初心”,把党章党规党纪丢到一边,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严峻复杂的形势再次提醒我们: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修订后的《准则》既向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如,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

遵循党章要求,《准则》在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

抓住“关键少数”,就能引领“最大多数”。在第六章“党的干部”中,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加强道德修养”等。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准则》第3部分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党章就是纪律规矩的总依据,党章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唤醒党章意识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一些党员出现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党章意识或是党章意识不强。

《条例》这把执纪“新尺子”的打造,亦完全体现“以党章为根”的修订原则。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新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中,新增“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在“分则”部分,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进一步实现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这次我们在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专门增加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纪律处分条款。”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xx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xx说:“现实中,一些有着十几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包括一些党委书记,对党章‘只闻其名’的不在少数,有的人直到问责的板子打到身上,才终于读了一遍党章。”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第5篇

根据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题学习工作,通过班子会、专题讨论交流,将一法两条例精神贯彻落实。本人严格落实镇党委书记职责,自觉履行“一把手”带头学习责任。现将本人关于一法两条例的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一准则两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是领会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是前提。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基本依据。条例将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将总书记提出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有关巡视工作的重要论断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把学习领会条例与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融会贯通。

其次,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学习领会条例。条例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为立法的目的,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从严治党”内容,在从严治党、党员廉洁自律、巡视工作职责、监督内容、整改责任、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手段的要求,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于条例的一条红线。

第三,要围绕准则条例各项新规定进行重点学习。条例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巡视实践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创新成果,学习新规定。学习条例要逐条深入学习原文,重点理解修订和增加的内容,准确把握中央各项新精神。

二、学习贯彻条例的关键是强化责任担当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条例》重在立规,《准则》重在立德,立规惩恶,立德向善。王岐山书记说,全面从严治党,全体党员都要廉洁自律,这是新时期党执政条件下,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坚持在“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辅相成,让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让执纪监督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二者各司其职而又辩证统

一、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三、学习贯彻一规两条例的根本是抓好执行

一是要时刻以《准则》、《条例》为行动指南和标尺,做到行有所止,各项行为举措都要在纪律的边界内运行。特别是在具体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更要崇尚高标准和严要求,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要带头学《条例》,模范遵守《准则》,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哪些能做,哪些坚决不能违反,给自己上一道“紧箍咒”,不越“雷池半步”,也将会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二是要把《条例》、《准则》的要求贯穿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在行使权利时,要牢固树立“权是民所赋,理应为民所用”的宗旨,强化依法用权,按章决策的意识;在工作作风上要体现务实高效;在为官做人上要勤廉实在;在服务上生活中,要干净磊落。要带头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头从严执纪,敢于担当,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范文第6篇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

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一)新会计准则14号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新会计准则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会计准则14号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会计准则14号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5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交易价格的确定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4、合同成本的处理

5、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6、列报和披露

(二)“五步法”核心要求

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新会计准则14号的要求适用于与客户议定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每一项合同。包括合同合并(将多份合同合并并将其作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和合同变更(范围或价格或两者同时变更)。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

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的客户对价金额,但有时也可能包含可变对价或非现金对价。交易价格还应当就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及任何应付客户对价作出调整。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企业应估计其因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步骤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通常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对其作出估计。有时,交易价格包含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折扣或可变对价金额。有关要求对企业何时应将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作出了规定。

步骤5: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企业应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即,当客户取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模型。 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分摊至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在某一时点(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或在某一时段内(对于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通过选择计量企业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适当方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三、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2、母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而子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行业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会计准则14号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5、客户积分和优惠券的会计处理;

6、预付费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7、向客户分期收款的会计处理;

8、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五)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网络游戏企业应考虑:

1、游戏道具收入确认时点;

2、游戏许可收入确认时点;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可变对价;

5、向渠道商支付的费用的核算。

(六)对软件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软件企业应考虑:

1、软件合同成立的时点;

2、合同变更;

3、单独要素与单独履约义务识别差异问题;

4、可变对价;

5、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的确定;

6、收入确认时点。

(七)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信企业应考虑:

1、手机补贴收入的计量;

2、多用户方案核算单位的确定;

3、提前升级权的核算;

4、不可返还的设置或安装服务收费是否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5、常客折扣应作为可变对价还是合同修订进行会计处理;

6、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7、间接渠道销售中向经销商返还的设备补贴费用的核算;

8、佣金和其他合同成本会计处理。

(八)对制造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制造企业应考虑:

1、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

2、固定造价合同受到后续订单变化影响的会计处理;

3、退货权和退款权的会计处理;

4、激励付款额的会计处理;

5、产品交付之前(开单留置)能否确认收入;

6、标准质保和展期质保的会计处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户签字验收之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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