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论文范文

2023-09-17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总的来说这支队伍的肌体是健康的。但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这个肌体难免受到“病毒”的感染。要想从根本上堵塞职务犯罪的渠道,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树立起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职业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抓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要抓好教育这项基础性工作,就要把思想教育和内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工作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制度化,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和戒勉作用。要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加强以廉政工商为主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增强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针对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针对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把日常教育与主题教育相结合,把集体教育和个体教育相结合,把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把经常性教育与阶段重点教育相结合,要使教育制度化,使教育目标、内容、责任、效果明确规范。

具体讲,就是要立足当前,一要开展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党章等内容为重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二要开展以先进英模、先进人物为榜样的“典型示范教育”,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一名称职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三要开展以反面人物为典型的“警示教育”,使工作人员时刻警示自己,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四要开展以《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教育活动,使全体工商人员争做自觉接受监督和遵守纪律的表率。五要开展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六要在窗口单位重点开展“人人是工商,个个是形象,我为红盾增光彩”教育活动,增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七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市场进家庭活动,使廉政文化引入机关,融入市场,进入家庭,深入人心,营造“人人思廉、人人保廉、人人促廉”的廉政文化氛围,为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氛围。

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进一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

二、抓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始终要把建立健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完善干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健全防范机制、纠错机制和追究机制。各项制度要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并且要与时俱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工作中涉及到的权利运行、案费证照、重大资金项目等关键环节,规定权限、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使规章制度建设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事的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工商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水平。

具体讲,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围绕“人、财、物”三个关键环节,从抓制度建设着手,着力建设长效机制,用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廉洁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层级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廉洁自律,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负总责,并将廉洁工作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二是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分解执法权,以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某个人身上或随意运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制定工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制度。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流程,有效地杜绝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发生。四是制定服务规则,改进服务方式。加强“窗口”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要求工作人员做到政策咨询“一口清”,承办材料“一次清”,大力推行“三项制度”,即“首办负责制”、“限期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来遏制工作中拖而不办、以权谋私等职务上腐败现象的发生。五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大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经费收支上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基建装修工程、计算机、车辆、办公器材等大宗物品全面推行招标制度。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部门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对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反腐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作人员违反“六项禁令”处分暂行办法、关于禁止对企业重复检查的规定以及局领导联系企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套“有所为”的激励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以有效地预防和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抓监督,减少职务犯罪的行为空间

要强化监督,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主动监督而不能被动等待,要全面监督而不能有盲点,重在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查处,及时发现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培植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现象苗头,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1、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涉及权、钱、人事项的监督。对涉及权、钱、人事项的运作,纪检部门要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的廉洁行政。

2、强化对工商行政管理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3、强化对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项工商执法行为,都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并建立完备的执法资料台账,严禁在行政执法中“吃拿卡要”。

4、实行政务公开。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向社会公开工商政策、法规,公开办

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等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执法事项都进行公开,并注重公开的真实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杜绝个别工商人员说了算,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5、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布举报电话,拓宽“12315”举报范围,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企业、商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组织巡视检查。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地方党政部门等形式进行,听职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7、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办案程序,从审查证据资料、审查程序、审查定性三方面严格把关,防止暗箱操作。

8、加强对资金的监督。要从改革财政制度入手,完善体制,强化资金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对重大资金项目,各级工商部门都要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前提下,严格实施管理,全程监督。

9、强化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上级要求,逐步提高人事工作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从而堵塞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与土壤。

同时,纪检监察要会同法制、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工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建立健全谈话制度,针对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以及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采取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等形式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卡住利用案费证照等各个环节进行吃、拿、卡、要、报等为政不廉、执法不公,利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总之,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探索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把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针对腐败现象发生的规律,把中央反腐倡廉的精神与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努力在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上开拓创新,切实在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管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杜妍妍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始在食品安全领域使用黑名单管理措施,通过对黑名单的管理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管。但在黑名单管理措施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青睐的同时,我们应思考这种管理措施的性质,特别是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尤其需要探讨。根据各地关于黑名单管理措施的规定,可以将食品安全领域的黑名单管理措施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是行政事实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受案范围,可以对此种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黑名单管理措施;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可诉性

收稿日期:2012-12-17

作者简介:王小霞(1989—),女,山东沂南人,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信息工具是公共规制工具的一种,是交易主体或者公共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主要有交易主体的信息义务、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提供激励制度等,其中,前一类是对交易的直接干预,后两类是对交易的间接干预。[1]在一些对民众有危害但却不能对其进行深度规制的行业中,信息规制工具具有独特的作用。[2]在政府的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领域,信息规制工具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譬如: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就可以通过公布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近几年来信息规制工具逐渐受到重视。①但在实践中,由于待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因而有必要对欲采用的规制工具进行恰当组合,通过组合,使各种工具的不同功能优势共同发挥作用,以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3]黑名单管理措施就是在信息工具日渐受到重视的情形下产生的,它是信息规制工具与其它规制工具的结合体。

所谓黑名单管理措施,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对其进行一定惩罚或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措施。②在黑名单管理措施中关于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的公布,以及对于提供生产经营者违法信息的奖励都属于后两类,即对交易的间接干预。但从各地关于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措施的有关文件中可以发现,其中不仅仅包括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其违法的信息,对其进行重点的监督、检查,还包括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如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黑名单管理措施不同于传统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规制工具的采用,传统的食品安全领域一般较多采用单一的规制工具或者更重视深度规制工具的使用,并没有重视对于信息规制工具的使用;黑名单管理措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了对多种信息规制工具的运用,并且结合其它的规制工具,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①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市场声誉对于经营者具有重要的影响,黑名单管理措施是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布,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时比处罚措施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黑名单管理措施日渐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青睐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这种管理措施的性质。其结果关系着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黑名单管理措施的性质

(一)关于黑名单管理措施性质的几种观点

⒈行政处罚说。该观点认为,黑名单管理措施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惩戒行为。[4]行政处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制裁性。黑名单管理措施在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信息进行公布以后,还要对生产经营者作进一步的处罚,譬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被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5]黑名单管理措施中对生产经营者的这种惩罚,具有行政处罚的一个典型特征——制裁性,因而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⒉行政指导说。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者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行为。[6]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性的一种行政行为,学界对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这种观点认为,黑名单管理措施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的公布,起到一种风险预警的作用,警示生产经营者不要从事违法经营行为,重点在于对生产经营者的一种指导、劝告和建议,它不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将违法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是一种风险预警机制,只起到警示性的作用,不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预警黑名单是行政机关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的活动,对于相对人的意志,实施“黑名单”的行政机关具有影响力。[7]

⒊行政事实行为说。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8]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作出的,行政机关不具有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有的可以产生法律后果,有的并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其具有程序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认为,黑名单管理措施仅仅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的一种公布,不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变化,行政机关不具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而其仅仅是一种发布某种信息的事实行为。

⒋内部行政行为说。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9]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10]有些地区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某些经营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许可。①行政机关必然要对这类行政许可申请人建立内部“黑名单”,进行备案,并在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以便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再次提出申请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拒绝许可的决定。[11]因此,这种观点认为,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是用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一种管理措施,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二)黑名单管理措施

关于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措施的规定,不同的地区对黑名单管理措施有不同的规定,导致了其定性不同。从一些地区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和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看,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有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两种。

⒈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有些地方的黑名单管理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这些地区关于黑名单管理措施的规定,只是涉及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和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进行检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要定期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其整改情况。食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以设定、变更或者是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这一行为的过程中欠缺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而这种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②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时,虽然行政主体并未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但是有些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也会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的效果具有多样性,有的也能产生法律效果,如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生成;有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如行政机关发布天气预报。[1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这种行为是可能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事实行为。

⒉属于行政处罚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还做了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所以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远远要超过以上几种。在行政法学理上,通常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一是人身罚;二是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资格罚);三是财产罚;四是申诫罚。[13]有些地方的黑名单管理措施不仅规定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还包括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如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其具有典型的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属于《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另外有些地区还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相关评优评选活动、不给予相关的扶持项目、不得列入政府采购的对象等。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生产经营者享有这些优惠政策和参加相关活动资格的一种剥夺,因而也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应当认为其是一项行政处罚行为。

我国各地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事实行为两类:

二、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可诉性分析

通过以上对黑名单管理措施定性分析之后,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来分别进行可诉性分析。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称为行政行为的可审查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程序的一种本质属性。[14]这里所指的食品安全领域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可诉性,指的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生产经营者能否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向我国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可诉性分析

黑名单管理措施可以分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两种。在我国,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还没有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提出法律救济提供相关的、较为完善的制度性保障,因为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仍然在它们的受案范围之外。[15]虽然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仅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采用了行政行为这一用语,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过于狭小的问题,为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提供了契机。但很多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司法解释超越了立法的权限,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还有待《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做出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中出现了一些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类型,如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与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拘留、罚款等决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该种行为,学者以事实行为称之。[16]从《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来看,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违法的事实行为也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如果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黑名单管理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事实行为侵权后的救济途径,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一致:⑴事实行为的违法确认之诉。即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事实行为违法,为寻求赔偿提供前提条件;⑵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事实行为侵权造成损失后,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有学者认为,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将事实行为侵权赔偿诉讼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7]依照学者们的观点,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黑名单管理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提起事实行为违法确认之诉或者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黑名单管理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为了使受到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①侵害的相对人获得诉讼救济,在诉讼类型未增加、诉讼对象未改变的情况下,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处分进行扩充性解释,将一些事实行为视为行政处分,允许相对人提起撤销诉讼,为相对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18]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时,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与《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解释》相适应,将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是十分必要的。

(二)属于行政处罚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可诉性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例举式的规定。第12条是排除式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列举的情形,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黑名单管理措施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那么它就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就应当允许经营者对其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台的黑名单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中,除了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以外,还在监管措施中规定了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措施,例如: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这种惩罚行为具备了行政处罚的特征,其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已经侵犯了经营者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具有可诉性。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行政机关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难以避免行政机关违法的可能性,当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必要赋予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用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定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一种是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属于行政处罚性质的黑名单管理措施,其完全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具有可诉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性质的黑名单管理措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其列入受案范围。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行政行为的规定,为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契机。为了适应实践的需求,与《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解释》相适应,未来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时,有必要将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比较狭窄,为此在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应当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在现阶段,应当尽可能地对法律框架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

【参考文献】

[1][2][3]应飞虎.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J].中国社会科学,2010,(04).

[4]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840.

[5]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Z]第16条第3款、第4款。

[6]盐野宏.行政法总论[M].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3.

[7][11]刘平,史莉莉.行政“黑名单”法律问题探讨[J].法治论丛,2006,(03).

[8][10][16][18]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091.

[9]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80.

[12]闫尔宝.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0.56.

[13]杨海坤,章志远.行政法学基本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1.

[14]郝明金.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78.

[15]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法律出版社,2008.200.

[17]闫尔宝.行政事实行为之再阐释[J].公法研究,2005,(01).

(责任编辑:徐 虹)

Analysis of the Actionability of Food Safety Blacklist Management Measures

Wang Xiaoxia

Key words:blacklist management measures;administrative behavior;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actionable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一、紧扣大纲。精心编制复习计划

初中数学内容多而杂,其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又分散覆盖在三年的教科书中,学生往往学了新的,忘了旧的。因此,必须依据大纲规定的内容和系统化的知识要点,精心编制复习计划。计划的编写必须切合学生实际。可采用基础知识习题化的方法,根据平时教学中掌握的学生应用知识的实际,编制一份渗透主要知识点的测试题,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然后按测试中出现的学生难以理解、遗忘率较高且易混易错的内容,确定计划的重点。复习计划制订后,要做好复习课例题的选择、练习题配套作业筛选,教师制订的复习计划要交给学生,并要求学生再按自己的学习实际制订具体复习规划,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

二、追本溯源。系统掌握基础知识

复习开始的第一阶段,首先必须强调学生系统掌握课本上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过好课本关。对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①对基本概念、法则、公式、定理不仅要正确叙述,而且要灵活应用;②对课后练习题必须逐题过关:③每章后的复习题带有综合性,要求多数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少数困难学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

三、系统整理。提高复习效率

总复习的第二阶段,要特别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初中数学知识加以系统整理,依据基础知识的相互联系及相互转化关系,梳理归类,分块整理,重新组织,变为系统的条理化的知识点。例如,初三代数可分为函数的定义、正反比例函数、一次函数;一元二次方程、二次函数、二次不等式;统计初步三大部分。几何分为4块13线:第一块为以解直角三角形为主体的1条线。第二块相似形分为3条线:(1)成比例线段:(2)相似三角形的判定与性质;(3)相似多边形的判定与性质。第三块圆,包含7条线:(4)圆的性质;(5)直线与圆;(6)圆与圆;(7)角与圆;(8)三角形与圆:(9)四边形与圆;(10)多边形与圆。第四块是作图题,有2条线:(11)作圆及作圆的内外公切线等;(12)点的轨迹。这种归纳总结对程度差别不大、素质较好的班级可在教师的指导下师生共同去作,即由学生“画龙”,教师“点睛”。中等及其以下班级由教师归类,对比讲解,分块练习与综合练习交叉进行,使学生真正掌握初中数学教材内容。

四、集中练习,争取最佳效果

梳理分块,把握教材内容之后,即开始第三阶段的综合复习。这个阶段,除了重视课本中的重点章节之外,主要以反复练习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常以章节综合习题和系统知识为骨干的综合练习题为主,适当加大模拟题的分量。对教师来说,这时主要任务是精选习题,精心批改学生完成的练习题,及时讲评,从中查漏补缺,巩固复习成效,达到自我完善的目的。精选综合练习题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选择的习题要有目的性、典型性和规律性。第二,习题要有启发性、灵活性和综合性。如,角平分线定理的证明及应用,圆的证明题中圆周角、圆心角、弦心角、圆幂定理、射影定理等的应用都是综合性强且是应重点掌握的题目,都要抓住不放抓出成效。

总而言之,新课改背景下的小学数学课堂不再是封闭的知识集中训练营,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递,课堂上我们的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思维得以飞扬,灵感得到激发,我们的课堂变得春光灿烂、精彩纷呈。

责任编辑 杨博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时政教学;政治素养

由于初中思想品德知识交错复杂且颇具思想深度,处在青春期的学生往往兴致缺缺,应试背景下,他们只好选择死记硬背的方式來掌握知识。这样的学习方式或许能应付考试,却完全与初中思想品德课程的设置初衷背道而驰,不利于学生政治素养与国家意识的形成。为了打破这一局面,我们倡导将时政引进课堂,丰富教学资源,通过时政教学促进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活跃课堂氛围,拓展学生的视野,让他们学会用正确的观点看待世界,面对生活。为此,笔者尝试运用时政教学,让学生在体验、实践与探究的过程,了解世界政治、国家大事,做热心、负责的小公民。

一、案例剖析,导入教学主题

在传统的教学中,思想品德课的导入环节即是教师高谈阔论、照本宣科的开始,在死气沉沉的课堂氛围中学生跟着教师的步伐开始学习。这样的教学安排是非常危险的,大大降低了课堂的效率。此时,引用时政新闻,就可以为课堂注入全新的活力。教师通过相关新闻的列举,引发学生独立思考与集体讨论,进而水到渠成地引入教学主题。学生在分析真实事件的过程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

举个例子,在人教版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参与政治生活》的课前导入环节,教师通过播放一则真实案例改变了学生对政治生活的态度。

2017年新年伊始,“西安学生举报学校雾霾天上课”的网络事件引发市民热议。面对不合理现象,学生自己发声争取权益,通过自己的力量引发了社会人士及相关媒体的重视,陕西省教育厅随后介入事件进行处理。

看完新闻,学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这些学生很有维权的勇气,有人认为国家相关部门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监督,包括青少年,有人认为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完善同样需要青少年付出努力……这些想法与他们先前对政治生活“高高挂起”的态度完全不同,而这些观点也正是本课所要引导学生树立的。

二、时事结合,帮助学生化解难题

初中生正处在青春期,比起国家政治,明星八卦、网络游戏让他们更感兴趣,当教师在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时,有学生会认为教师是在“说教”并且很难接纳。因此,教师在传播正能量、诠释政治现象时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帮助学生认同。时政案例的列举便是适当的方式之一,教师所举例子应该贴近生活、符合学生的性格发展特点,让时事案例“自己说话”。

举个例子,当我们学习到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上册第三单元第六课《网络交往新空间》时,有学生认为网络是个美妙的世界,带给他们的都是欢乐与自由,而且是个可以自由宣泄情感的空间。然而,学生的这一想法是危险的,面对网络世界的纷繁复杂,学生理应保持理性,不沉迷、不盲从。为了帮助学生改变错误观点,教师列举了以下例子。

2015年4月,微博大V“作业本”转发了一条加多宝称赞其“与烧烤齐名”的营销微博,随后,其侮辱烈士的微博旧文被网友发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由此引发舆论谴责。据中青网消息,当年6月,邱少云家属委托律师起诉孙杰(“作业本”的真名)和加多宝。

微博、“网红”都是青少年感兴趣的话题,案例中“网红”“作业本”所谓的“言论自由”带来了社会谴责与法律惩戒,这一案例打破了学生认为“网络是自由的”的认知。

三、资料收集,多维促进价值观确立

初中思想品德课可谓是德育的主阵地,但一个人价值观的确立,单单依靠思想品德课这单一的途径是远远不够的。教师还应当鼓励学生多涉猎时政新闻,关心国家大事,了解民生热点,在扩大视野的过程中丰富对世界的认识,做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当多组织一些与生活、时事相关的探究性活动,例如政治小论文写作比赛、时政话题辩论赛、热门事件观点座谈会、每日的新闻播报等活动,让学生在竞赛中、合作中、分享中收集资料,共同进步,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在设计这些活动时,既要紧扣教学内容,又要密切地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扣紧当前的时事要闻,以“热点”切入主题,引发讨论,诱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挑战欲,让学生在资料收集、处理与整合的过程中,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潜移默化地促进他们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

部分教师认为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开展时政教学为之尚早,初中生看待世界局势、评价政策方针的能力尚未形成。我们应该看到,时政教学是新课程改革的必然需要,有利于学生终身思想品德的养成,还是我们开展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得力助手。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时政教学的作用,才能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养成品德。

(责任编辑 袁 妮)

工商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途径和方式也出现新变化新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如何把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利弊,发挥好工商资本对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事关重大,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
阶段性特征

广义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已有20多年的发展实践。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分户经营与市场衔接的矛盾日渐突出,我国东部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自发探索出了“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企业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发展农业,取得了巨大成功,对此中央予以高度肯定。这批最早投资农业的企业,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大多发育自农村的乡镇企业。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国家愈是强调农业的重要性,社会资金却没有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为弥补农业投入不足,学术界从理论上提出积极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战略构想 。三九集团总经理赵新先1995年提出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神农计划”,希望集团刘永好等民营企业家1996年也提出了类似倡议,并身体力行地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实践,效果很好,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并逐步进入决策视野。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指出,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开发领域,实施贸工农一体化,是建立以工补农、以工建农、以工带农机制的重要举措。1998年,中央明确提出鼓励国内外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投资开发。此时的聚焦点,依然是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千变万化大市场与千家万户小生产对接,畅通农产品销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产业化战略全面推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速度也不断加快,其中一部分成长为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央2001年提出对工商企业的不当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强调应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途径和方式也出现新变化新趋势,一批来自城市的非农工商资本蜂拥进入农业。据统计,内蒙古乌海市投资现代农业的原始资本中,来自工业制造、能源矿产、房地产等方面的资本约占到了投资总量的56%。特别是一些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业集团,如联想、恒大、绿城、海亮、网易等,不仅其传统主营业务与农业毫不相关,而且进入农业后,直接从事农业种养环节,流转了大片土地,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一新情况,最近几年中央已经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同时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回顾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历程可以看出,现在的工商资本更加聚焦于来自农业、农村之外的资本,跨业投资进入农业领域掘金。对于这些城市非农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特别是直接从事种养生产,如何把握和认识,如何相应地调整我们的政策思路,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历史必然性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农产品刚性需求快速增长,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创造了历史条件。同时,夯实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补上现代农业这块“四化同步”的短板,也迫切需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注入活力和动力。

(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口流动障碍不断破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至非农产业。特别是务工收入成倍高于务农收入,吸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动力加快离开农业农村。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就业,加快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创造了前提和契机。同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也有助于填补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的空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谁来种地”、“谁来养猪”的问题。

(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保障商品农产品供给的现实需要。目前,全国约有2.6亿个农户家庭,其中有60%,甚至有些地方高达80%的农户是生存性的、自给自足生产经营的,真正能够提供商品农产品的不到40%。这种分散经营的农产品供应模式,与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已不相适应。同时,在农业农村自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总体上看规模小、实力弱、创新能力不足,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还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從事商品农产品生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三)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促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2013年,我国农业增加值总量5.7万亿元,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增加值仅为2万多元,约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创造增加值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则更低。这与我国农业分散、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有直接关系,迫切需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带来先进的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和管理模式,提升农业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四)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从外部需求来看,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我国农产品供应在总量、结构供需上的不平衡将是长期现象,市场需求十分巨大。而且,目前我国每年大约新增人口650万人,新增城镇人口约2100万人,加上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变化和农业人口进入城镇,农产品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会持续相当长的时期。从内部供给来看,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成为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房地产热、股票热持续降温,倒逼工商资本寻找新的出路和利润增长点,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传统成熟行业竞争激烈、发展空间受限,而农业作为新兴产业、朝阳产业,是不折不扣的蓝海,增长潜力无限,对工商资本有很大吸引力。这本身也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理想选择。


运行新机制

多年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实践,在进入路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处理外部关系方面,形成了有利于其他经营主体行为的运行机制。

从进入路径来看,工商资本基于自身实际和产业情况,进入农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直接投资型,主要指工商资本在非农产业获得资金积累后,到农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农业生产资源使用权,如农村土地、水面、山林等,建立种养生产基地,进行农业开发。如浙江海亮集团以有色金属、房地产、教育开发为主营业务,2012年成立海亮生态农业公司,通过土地流转在全国建立了20多个优质生态农产品原料基地。

二是兼并合作型,主要指工商资本利用非农产业积累的资金,参股、并购成熟的农业企业,快速进入农业。如联想佳沃集团全资收购青岛沃林蓝莓果业公司、四川中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管两者建立的蓝莓、猕猴桃基地和加工生产线,从而迅速完成了在高端水果行业的布局。

三是产业拓展型,主要指工商资本从农业相关产业。一张白纸好做文章的直接投资型方式,是大部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首要选择;兼并合作型可以让工商资本快速完成产业布局,这对资本、技术有较高要求,种养殖周期较长、区域特征显著的产业较为适合;产业拓展型占比较低,主要源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并非易事,企业进入比较谨慎而致。

从生产组织模式来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组织农产品原料生产方面形成了多种模式,以企业与土地利用情况、经营主体的关系而言,可以分解为三个“圈”:

从内层到外层,第一“圈”是核心圈,企业流转土地后自建原料基地,雇佣农村劳动力从事生产。组织运行成本当然较高,但可以确保最高质量和最低原料供给,并便于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第二“圈”是联系圈,企业以公司加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组织农户、农民合作社按照标准进行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成本相对较低,可以稳定相当大规模的农产品原料供给。

第三“圈”是市场圈,企业在农产品市场进行分散采购,组织运行成本最低,适合资产专用性不高的品种,如一般农产品加工等,由于有企业的进入,很容易形成产业集群和原料规模生产基地。

在实践中,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环节,单单采用一种组织模式的较少,多数是多元化的经营,在三个“圈”上都有布局。

无论采用何种生产组织模式,工商资本要长期发展、做大做强,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外部关系。

一是与农民的关系。这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更是要处理好的头等大事。无论是流转土地、雇人从事生产,还是发展订单农业,都需要当地农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与农民合作,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农民不答应;只负亏不负赢,企业更是不能生存。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实行保底价收购、保底收入+股份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实现共生共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才能走得更远,实现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还有一些工商资本服务当地、兴办社会事业、提供社会福利等,也不失为一种密切与农民关系的有益补充。

二是与市场的关系。这是工商资本进入实现农业繁荣发展的关键,也是其优势所在。农业与非农产业经营有很大区别,一方面自然风险、疫病风险、质量安全风险较大,市场波动频繁;另一方面企业背后还有一个产业、一大批农民以及一大片土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社会责任巨大。因此,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不仅要与市场有效对接,畅通销路,更要审慎地把握市场波动和形势变化,并把这些市场信息便捷、有效地传导给农民,及时调整农业生产计划。在这方面,取得成功实践的龙头企业有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新进入的工商资本借鉴学习。

三是与政府的关系。这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实现繁荣发展的重要支撑。从我国国情出发,农业是弱质产业,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依靠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提供指导服务和扶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认真研究产业布局、土地流转、投融资、城镇化、走出去等方面的政策内涵,吃透中央精神,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机遇,享用政策红利;也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带动农业产业和农民发展。
梳理利与弊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从总体上看,效果是好的,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对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提出了一些新挑战。

(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正绩效。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不仅带来了资金,还注入了人才、技术、管理等先进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对农业农村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促进资本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提升了农业集约化水平。资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血液。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带来了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的资金,既缓解了财政投入的压力,也弥补了信贷投入的不足。在资本的支持下,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改变了分散经营土地零散化和不经济的现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效益。江苏省宿迁市2009年-2013年,300多家工商资本到农村进入现代种养业,累计投资30多亿元,占投资种养业所有资金的50%以上,极大地提升了现代农业的要素聚集。

二是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入农业,增强了农业产业竞争力。技术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通过应用先进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流水线,提高了农业物质装备条件;通过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从事房地产开发、贸易投资和建筑业的江西省鹏辉集团,2008年成立了鹏辉高科粮业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培育出了适宜糖尿病患者食用的五谷丰登一号水稻和适宜心血管疾病患者食用的莲塘巨胚红、赣巨一号等功能性水稻,水稻附加值大大提高。

三是促进现代管理理念注入农业,推动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管理是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关键。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把先进的生产方式、科学的资源配置方式、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带到了农村,改变了传统落后的生產管理模式。联想佳沃集团把蓝莓生产全过程分解为150多个作业工序,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化工作手册,指导种植农户按照手册要求,对蓝莓树进行种植和管护,探索出了一套“麦当劳”式标准量化、可复制的生产模式,在将工业化理念运用于农业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四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提高了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一方面,为农民拓宽了多元增收渠道。促进土地流转,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组织农民从事生产,增加了农民经营性收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产业工人,增加了农民工资性收入。吉林省抚松县14个工商资本投入现代农业,辐射带动6000多户农户,增加农民收入近2000万元。另一方面,工商资本提升农民种养能力的同时,以合作伙伴、采购商、经销商等多种身份与农户、农民合作社进行对接,也把市场、营销、管理以及企业家精神等知识理念传播给农民,提升了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一些普通农户逐渐扩大生产规模成长为了规范的家庭农场。

此外,工商资本发挥正外部效应的同时,自身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形成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13年平均销售收入达2.09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7%。青海省杰森集团以房地产为主业,投资1200万元成立绿杰特种养殖种植有限公司,从事珍珠鸡、贵妃鸡等珍禽规模化养殖,目前该特种养殖公司总资产达1.24亿元,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2900万元,比2012年增长了30%以上。

(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也带来一些问题。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动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一是进入存在一定盲目性。当前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政策支持十分给力,投资前景广泛看好,刺激了一些工商资本盲目跟风进入农业领域。前期调研不深,风险和困难估计不足,在没有科学规划的情况下,急于铺摊子、造声势,最后偃旗息鼓、失败收场,有的甚至老板“跑路”,引发农村一系列矛盾纠纷。

二是有一定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工商资本是理性人,追求利润是正当表现。在种粮比较效益低、农业与非农收益差距大的背景下,一些工商资本弃粮从经,有的把粮食生产基地改种了葡萄、西瓜等高效益作物。

三是难与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一些工商资本未能与当地的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有的停留在简单的产品购销关系,大多数农户只获得土地流转租金和工资,难以分享到产业链的增值收益。甚至有的工商资本只顾自身发展,凭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形成垄断与农民争利,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向农户转移风险,损害了农民的合理权益。

出现这些问题,既涉及工商资本自身的问题,也有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主观上,一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动机不纯,有的是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有的初衷就是圈地进行非农化,有的是追求土地增值收益,圈而不用,待价而沽。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冲动,为了招商引资,甚至纵容工商资本的种种不端行为。

在客观上,一些工商资本没有认识到农业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市场自然风险较大、劳动监督成本较高等问题,产业和产品定位出现偏差,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为了维持生存而游走于制度边缘。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对工商资本的正确认识,没有能力也没有手段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给予指导服务。
问题与困惑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制约了带农惠农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农地流转关系不稳定。一些农民契约意识、法制观念较弱,单方面违约提前要回土地、在合同期内上涨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土地流转成本不断上涨。同时,由于农业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一些工商资本希望长期稳定流转土地的愿望难以满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有的工商资本以二轮土地承包期为限,进行了长期土地流转,但到期后能否续约、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形成清晰明确且各方接受的处理方式,埋下了纠纷隐患。

(二)贷款保险难。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发展资本缺位问题,但农业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特征,决定了其本身发展壮大对资本补充和金融支持的需求非常强烈。按照现行融资政策和农业用地、农产品的特殊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缺乏有效抵押物,导致其很难形成依靠金融运作实现快速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据调查,近六成农业企业资金短缺,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缺资金是普遍现象。此外,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小、赔付率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难以运用保险有效规避自然、疫病风险。

(三)人力资本获得难。由于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待遇不高、不够体面等原因,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依然面临优秀人才留不住、外来人才引进难等问题。特别是深谙农业特征的经营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以及技术推广人员,十分紧缺。此外,随着新型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普通农村劳动力用工短缺的尴尬也随之出现,农忙季节尤为严重。

(四)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难。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必然需要配套的设施农用地,发展畜禽饲养、水产养殖、育种育苗,特别是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检验检疫监测实验室、农资仓库、农机具厂棚、硬化晾晒场、办公生活用房等。虽有相关政策,但难以落实,或规模小,或离生产用地较远,难以满足需求。此外,农业的弱质性也导致其获得建设用地指标十分困难,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把用地指标划给投资规模更大、创税更高的工业企业,制约了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

(五)政策导向不明。目前关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利弊得失仍存在较大争议,在中央政策层面上尚无较为明确的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地方政府对于该不该引进工商资本、如何引进工商资本的态度和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给予了大力支持,安排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用地优惠等配套政策;有的地方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十分谨慎,多部门联合进行严格评估。政策导向的不明朗,导致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诸多顾虑,其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需要政府引导

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

(一)正确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工商资本的支持和参与;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大环境下,也躲不开工商资本的进入和投资。多年的实践证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挥自身资本、技术、管理、市场等独特优势,对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必须予以充分肯定。同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成长时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所难免,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不能因噎废食。总体上,只要守法经营,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繁荣富强,就应该给予肯定、鼓励和支持,给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吃下“定心丸”。

(二)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产业化经营。多年来,一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关系,发展成为了龙头企业,有力保障了农产品供给、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社会各界给予高度肯定。因此要鼓励和支持新时期的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农业,重点从事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经济的领域,如种养业产前产后服务、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产业,种苗、饲料、储藏、保鲜、加工、购销等环节,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服务带动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工商资本分享更多“红利”的新机制,实现共生、共舞、共赢。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增强预判、监测和监管能力,跟踪工商资本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重点跟踪监管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土地租金的支付、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进度等,防止工商资本“走歪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毁坏种植条件;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督促工商资本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付土地租金,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有效开展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和处置,及时协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跟踪工商资本投资进度,防止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出现半拉子工程。同时,提高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农民以及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对其的监督创造条件。

(四)发挥市场作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市场行为,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应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土地流转上,不能下指标、定任务,搞行政命令,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要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让工商资本与当地农民、村集体平等协商。在资本引进上,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搞拉郎配,无原则地给予诸多政策优惠和便利,扭曲工商资本進入农业的价值取向,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防止有非农化倾向、圈地占地无意经营农业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纠纷处理上,要尊重当事各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农业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让工商资本没有障碍地进来,也要为他们合理退出开辟渠道。

(五)强化政策支撑。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支持保护体系,在解决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中,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在兼顾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利益的同时,鼓励流入方和流出方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支持流入方增加土地投入,培肥地力,修建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要加强金融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切实解决有效抵押物少、不好处置的难题。按照“愿保尽保”的原则,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费标准。在用地指标中明确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地比例和数量,同时简化流程,加快审批,优先保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对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补贴,并在户籍、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河道、道路、沟渠等公共设施进行配套完善,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投资环境,夯实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基础条件。同时,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显著成效,特别是农民称赞、地方支持、经济和社会效应都好的典型,加大宣传报道,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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