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须知

2022-09-08

第一篇:个体工商户变更须知

个体工商户变更须知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薄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口中打√。

10.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

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欢迎使用“网上个体变更登记系统”提交预审,登录网址: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网上个体变更登记系统”(首页左侧)。

第三篇:2009年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须知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管辖工商部门办理年检、年报。

一、年检、年报地点内资企业在所在地工商所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在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服务平台;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在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二、年检、年报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知、年检报告书、报告书(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或到辖区工商部门领取,网址);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代表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企业应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非法人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应提交涉及许可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满一个会计的,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文本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的,需提交海关、外汇、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不再提交电子文本审计报告。

三、年检收费除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它营业单位不收取年检、年报费用外,其它企业收取50元年检费。

第四篇:个体税务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地址变更还需要提供:机构场地证明(产权证或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交回;

三、承诺时限

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蚌埠市国税局

联系电话2803087

窗口(国税)

个体税务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地址变更还需要提供:机构场地证明(产权证或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交回

三、承诺时限

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蚌埠市国税局

联系电话2803087

窗口(国税)

个体税务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地址变更还需要提供:机构场地证明(产权证或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交回

三、承诺时限

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蚌埠市国税局

联系电话2803087

窗口(国税)

第五篇:办理个体工商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单 (2007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

特别提请注意: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 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 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

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备案事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特别提请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

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

西城分局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100032

崇文分局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100061

宣武分局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100054

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016

海淀分局海淀区倒座庙9号100080

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100043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

顺义分局顺义区石园西路101300

通州分局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101100

大兴分局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2600

密云分局密云县新中路南口东侧101500

怀柔分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昌平分局昌平区煤市口胡同甲8号102200

平谷分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101200

延庆分局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102100

燕山分局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天安门分局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100006

西客站分局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朝阳区华威桥西100021

机动车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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