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带薪休年假的建议

2023-01-12

第一篇:对于带薪休年假的建议

带薪休年假的通知

致:全体同事

由:人事部

事:关于修改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8年4月1日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将修改公司《员工手册》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的相关规定。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条例规定执行员工年休假制度: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休假另外核算:

1、 员工有病假、事假、停薪留职等假期的,年累计工作时

间从销假之日开始核算。

2、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007年12月31日前的年休假按公司《员工手册》原规定执行,并不作跨年累计。所以,2007年累计的年假有效期最迟延到2008年5月31日为止,请员工配合执行。

此致!

第二篇:带薪休假条 格式

带 薪 休 假 条

姓名:所在科室:参加工作时间:应休天数:工作代理人:拟休假时间:

申请人: 日期:

科室负责人: 审批日期:

分管领导: 审批日期:

主管领导:

销假日期:年月日

销假人: 日期:

科室负责人: 审批日期:分管领导: 审批日期:

主管领导:

审批日期:审批日期:

备注:带薪休假条一式2份,科室存档1份,报政工科备案1份。

第三篇:带薪年假,哪个环节卡了壳

智慧365在线学习管理平台带薪年假,哪个环节卡了壳

所谓带薪休年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指单位在员工非工作时间里,按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和福利的一种制度。具体休假时间由员工与老板协商确定,带薪年假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很多职工对如何带薪休假、带什么薪水并不了解。表示,工龄不同,职工带薪休假可以休5-15天,如果加上周末,职工年休假最多可以休23天。一些将假期搭配合理的达人们,最多可连续一个月休假。但带薪休假所带的薪水,到底是按照合同工资来算,还是按照职工上一的平均工资来算,目前专家的意见还不一致,未有定论。

一、怎么休?工作超过1年,可休5天年假我进公司7年了,没休过假,也不知道带薪休假能休几天,但我们一年到头都很忙,根本没时间休假!广东一家房地产公司白领先生说。另一家投资公司的易小姐则很仔细地研究过带薪休假。我进公司3年,每年都会要求休假,这是我的权利,一般领导也会批准,易小姐笑着说自己是休假达人,我一般是将带薪休假跟周末假期,或者国庆节假期合并起来,一般5天的年假加上前后两个周末,可以休到9天。要是加上国庆和周末,则可能休到13天。对于带薪年假怎么休,李绘芳老师从人社部门获悉,目前职工带薪休假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休假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应休未休补发3倍年假工资但是单位也可以不给职工休年假,因为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这位负责人介绍,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讲到,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举报后,人社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而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于国家法定假日和周末不算入带薪假,李绘芳老师也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一些会合理安排假期的达人们,将国庆、春节、周末、带薪假等假期合起休,连续休假甚至可达1个月,不过由于休假,工资收入也会相应减少。

三、带啥薪?法规没有细说,目前尚无定论我合同工资是3000元一个月,但是我的年收入很大部分是提成、奖金,带薪休假到底带什么薪水呢?深圳一家销售自动化产品公司的员工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四篇:对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

1. 从我国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产生的效果来看,

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保障乙肝患者的公民权利。

2. 从彻底根除乙肝歧视来看,

根本方法是: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纠正人民群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

3. 从实际的法律宣传成效来看,

直接方法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4. 从现实的法规执行力度来看,

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5. 从现实的政府可用资源来看,

辅助方法是:鼓励相关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和发展。

附带材料:

我国对于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

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人事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不得强检乙肝,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但1000元的罚款被认为太低,无威慑力。尽管如此,该法的出台还是使相关诉讼显著增加,乙肝携带者开始频频胜诉。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但该意见被认为缺乏具体措施和强制性,不易操作。实际来看,效果确实不明显。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

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明确排除了对乙肝病毒

携带者的限制。

2009年7月30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段摘抄

《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此外,近年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肝病源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起诉讼。 另外,《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执行,有关肝脏功能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执行。按照该文件,全省公务员考录首次取消乙肝检查,公安特警的体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据悉,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黑公传发[2005]26号)通知执行。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而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另外,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的工作还包括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临床医学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0 生效日期: 2010-03-10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厅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要在正在开展的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技工院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展政策宣传,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设立并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要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服务窗口和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开展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等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种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我部汇报。各地要按要求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10月底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二○一○年三月八日

第五篇:对于化工安全的认识与建议

安全生产论文

对于化工安全的认识与建议

【摘 要】化工行业在我国是一个发展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的高危行业,技术方面也做到遥遥领先。但作为一个高危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对于任何一个企业,乃至任何一个岗位都是其命脉所在,本文意在提高企业管理安全和企业员工自身安全,追求‘安全意识很重要’的体会。 【关键词】化工安全 教育 责任制 管理

【正文】

化工行业在我国是一个发展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的高危行业,技术方面也做到遥遥领先。但作为一个高危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对于任何一个企业,乃至任何一个岗位都是其命脉所在,本文意在提高企业管理安全和企业员工自身安全,追求‘安全意识很重要’的体会。

一、加强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培养

在每个岗位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通过演讲、班前会宣贯、提问、

1、强化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工作,重视不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的实际需求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工作。本着‚学什么,干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让在岗职工将本岗位危化品熟记于心。

2、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安全文明氛围。如组织考试、检测一系列活动,使员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必要性。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器的使用宣传画‛、‚安全监督审查表‛,等专项活动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的动手能力。在开会期间看安全教育影视片,参与安全知识有奖竞答,以讨论方式全面的让每个人都牢记安全!

二、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1、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安全关口向基层推移。用制度管理安全,推行‚安全管理到个人‛领导24小时跟班制度,明确领导分管生产车间的安全监督工作,承担责任范围,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未落实的重大安全隐患时作出安全监管方案,将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

2、增强班组安全责任制,发挥终端管理优势。签订终端安全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班组长角色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生产安全、平稳、有效的进行。

3、每个小岗位必须健全自己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将每一天的安全整改作总

1 / 2

安全生产论文

结和汇报,记录每一个安全隐患以及整改的方案向上级汇报,确保领导、员工、现场,三方交流群。

三、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定期复查,不定期安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等方法,设置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在日常安全检查中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及时排查,各负其责‛ 。

在实际工作中,‚查重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将发现的隐患及事故及时汇报、归类、建档,健全资料档案制度。为领导决策,工作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讲评,考评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安全工作更具有预见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四、明确个体岗位工作内容,深化考核,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

1、职责一次性划分到个人,让每个员工有宏观的摸不到的概念化的内容转变为具体的事项。通过不同岗位危化品不同,制定日常工作卡片。把做多错多变为做多错少,消除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低效率,扯皮推诿、责任真空等。实现重落实轻形式的工作目的,提高了安全管理工作效率。

2、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依托强有力的考核途径达到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目的,采用有奖有惩的制度,对于注重安全生产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不遵守劳动规则的员工,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必要的警告以及罚款制度,让每一个员工都有‘四不伤害’的意识。

安全工作一直是全球人类关注的关键性话题,是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应该在每个人的意识海中树立一个‚安全第一,时刻安全‛的烙印 ,只要人人都真正明白‚两改一归‛的含义时,每个人将会将自身和外在的危险降低到——最低!

监察 ,以现场巡检人员合理化建议予以整改 。

2 / 2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党员岗位标兵事迹材料下一篇:党员负责人会议讲话稿

热门文章

对于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