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考考生守则

2022-09-13

第一篇:湖北省高考考生守则

2014高考考生守则

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确认同意。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 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 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 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未按答题纸上规定区域作答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高考试卷内容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2014年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考生 守 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确认同意。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 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 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未按答题纸上规定区域作答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

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十

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高考试卷内容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 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2B 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

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其他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迟到15 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 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 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__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

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二篇: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

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考试试室、座位号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室。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无线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试试

室,备考室、试室、休息室)。

试室内不得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四、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外语科目考试在开考前35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证件(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

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以便让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卷后,须认真核对答题卡的张数,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与自己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向监考员提出更换。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准确清楚地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考生号、试室号、座位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根据所发试卷准确填涂试题类型(A或B),并将条形码横贴在答题卡右上

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考试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试室,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

进入试室,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在选择题答题区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作答。选做题的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漏涂错涂责任自负。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考生不准随意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考生必须在

区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题号作答,其答案一律无效。如果解答中有画表或辅助线,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

签字笔或钢笔描黑确认。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

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试室。

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出试室,不准在试室逗留。

第三篇:考生守则

一、考生务于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点大门口接受金属电子探测仪检查(门口武警和工作人员考前70分钟开始检测)。进入考点后在考场所在大楼前列队,经核验证件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退场。

三、考试用笔由考场监考人员提供,考生只能用提供的考试用笔答题。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手提包、书籍、资料和手机等通讯工具、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任何物品。如有携带的,必须全部放置在考场外或交由他人保管(丢失或拿错概不负责),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凡擅自带入考场的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试卷判零分。

四、考生答题前,必须首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按规定填涂的,在试题本、草稿纸上答题或不按要求答题的,答卷一律无效。

五、开考信息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等,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生如发现其他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当场向监考人员反映。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等候监场人员将试卷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九、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及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篇:诚信考试承诺书附考生守则

全国大学英语B级、全区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

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报名参加2009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B级考试、全区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对《考生守则》已认真阅读并认可,保证在参加考试时尊重考试工作人员,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指令,做文明考生,做到不请他人替考,不违纪舞弊,不扰乱和破坏考场秩序。本人如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考生签名:

院系、班级:

联系电话:

二○○九年月日

全国大学英语B级、全区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

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报名参加2009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B级考试、全区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对《考生守则》已认真阅读并认可,保证在参加考试时尊重考试工作人员,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指令,做文明考生,做到不请他人替考,不违纪舞弊,不扰乱和破坏考场秩序。本人如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考生签名:

院系、班级:

联系电话:

二○○九年月日

全国大学英语B级、全区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级教育部考试机构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2: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3: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全国大学英语B级、全区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级教育部考试机构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2: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3: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五篇: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须用规定笔和用具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答题。不得使用铅笔答题(除客观题和作图部分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在试卷及草稿纸上答题或在非规定的位置作答无效。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要求退场的考生须先将试卷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后才能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传递文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如遇试题字迹不清、缺页、漏页、卷面破损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收齐后,按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停留。

十、对违反《考生守则》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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