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规定下发通知

2022-12-26

第一篇:采购管理规定下发通知

采购管理规定下发通知

关于下发《晋煤设计院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公司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明确采购职责,加强采购管控,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资金占用,控制采购物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下发本通知,请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附件: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公司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规范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公司各单位、各部室采购材料、配件、设备以及其它物资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责、权限、程序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政工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依据本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物资采购范围包括:施工材料、配件、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等。

第五条 晋煤设计院山西分公司负责对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公司本部各部室、各单位无权采购。各部室及其各单位权限如下:

1、负责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

2、负责委托采购产品前期供货商的选择及询价与报价工作。

3、参与对委托采购产品价格及供应商的确定。

4、负责对委托采购产品按合同要求组织到货验收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要求每月下旬提交采购计划,分公司汇总后统一采购。在编制计划时要熟悉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了解材料的使用和消耗情况,认真核算,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地编制需求计划,提高计划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 己申报的计划需变更或调整,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山西分公司,如未采购或供应商同意变更,给予变更;若己采购或合同已签订供应商不同意变更,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在计划申报中,由于规格型号搞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八条 面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件及季节性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需紧急采购时,经分公司同意后,使用单位可先行组织货源,但在两天内必须补报申请计划。未经山西分公司同意,擅自采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山西分公司负责制定完善的供货商管理办法,应根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和“自愿、公平、透明、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选择产品质量好、有资信的供货商参加公司物资采购资源市场。

第十条 公司综合部、各单位负责对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监督,如发生质量问题,可与商家直接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下发出差管理规定的通知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差费用的管理,明确差旅费报销标准,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凡员工因公出差,均按本规定预支和核销差旅费。

二、出差任务及出差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一般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由董事长批准。

三、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及出差补贴。

四、公司员工乘坐火车、飞机、轮船时执行以下标准核销交通费:

1、乘坐火车、轮船及长途汽车时凭相应票根报销;

2、搭乘飞机时,应事先报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成行,事后凭飞机票报销;

3、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五、出差人员按以下标准核销住宿费:

(一)单人出差:

1、副总经理级:每日180元;

2、经理级:每日120元;

3、一般级:每日80元。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差,按照较低级别向较高级别靠拢的原则,以较高级别安排住宿。

1、与副总经理级同出差:住宿200元/两人;

2、与经理级同出差:住宿150元/两人;

3、一般级出差:住宿100元/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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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下发办事处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药事业二部下属各办事处:

为了明确办事处各类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本着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办事处各类资产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办事处资产的分类

1、办事处资产的分类:办事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界定如下: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品(如文件柜、保险柜、办公桌椅、打印机、风扇、饮水机、取暖器、移动硬盘等),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形状的物品。包括低值家具、图书资料、工艺装饰品、办公设备(U盘、摄像头、电话机、路由器等)等。

(3)物料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维持原有形态,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的物品。主要包括各种印刷品、清洁用品、日用品、文具、耗材等。

2、用于大型活动、会议、拜访、客户接待所购置的或从公司领用的礼品、物品等,由各办事处内勤按办公用品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礼品的领用明细登记,以备后查。

二、资产管理权责划分:

(一)办事处作为资产的使用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1、办事处资产管理员由各办事处内勤担任;

2、各办事处经理对本办事处资产及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负有直接

管理责任;

3、事业部总经理对各办事处资产负有监管责任。有权不定期对各办事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公司行政部作为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办事处资产及其管理具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三)公司财务部应协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办事处资产进行监督、抽查和盘点。

三、资产的管理

1、资产的日常管理:

办事处内勤作为办事处资产管理员,负责办事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办事处所有资产建立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见附件一),并及时更新,按月上报;第一次资产台账的上报时间为办事处正式成立、并开始经营活动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月第一周周五前,办事处内勤应对上月的资产变化情况进行清理,并登记《资产异动表》(见附件一),并通过OA上报公司资产管理员和财务部会计。

(2)办事处资产的日常保管、维修和养护;

(3)办事处资产各类档案(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复印件等)的管理;

(4)办事处资产的采购、报废、处置申请的提起和执行。

(5)每半年对办事处资产进行盘点。固定资产的盘点必须根据资产台账、资产异动表、财务部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逐一清点。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的盘点根据实物和台帐进行清点。清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办事处内勤应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并做出说明,及时上报办事处经理。

(6)办事处员工调动或离职时固定资产的清理、回收。办事处

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写交接清单,与办事处内勤完成固定资产的交接,并经办事处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办事处内勤调动或离职的,与接任人员或办事处经理进行固定资产的交接。所有交接清单,应传真或邮寄给公司资产管理员存档备查。

2、资产的采购:

(1)固定资产的采购:办事处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各办事处内勤填写OA系统模板中预设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提起申请,在得到批准后安排借款、执行采购。

(2)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的采购:各办事处应按公司下发的《销售团队薪酬待遇、办事处费用标准等暂行政策》中关于办公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的采购。

3、资产的报废:

(1)资产的正常报废:参照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处固定资产如属正常报废,需由办事处内勤请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鉴定、估价后填写OA系统模板中预设的《资产报废处置申请单》(见附件二),对处置理由、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给出明确意见,并经相关节点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处置。

(2)资产的非正常报废:因人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的损坏、遗失、被盗等,需申请非正常报废的,各办事处应参照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划分权责,明确责任,并由办事处经理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审批通过后再进行相关处置(报告的流程见附件2)。

4、资产的借用:如需借用资产,借用人应在办事处内勤处进行借用登记。并按登记约定时间及时归还。归还后还需在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一)上注明已归还。

5、资产的异动和调配:办事处内部因人事变动造成的资产具体使用人的异动,应由办事处内勤做好异动情况记录,并按月在上报固定资产异动表时上报公司资产管理员和公司财务部会计。各办事处的闲置资产,必须及时上报,由公司资产管理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造成办事处合并、拆分的,办事处内勤应及时将资产的变化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员应及公司财务部会计。

四、本规定作为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与《资产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定若有与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第四篇: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60403

【实施日期】 19960403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典当行管理,总行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颁发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根

据需要,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各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

,具体要求是:

(一)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典当行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摸清现有典当

行的数量,批准机关、成立时间、资本金额、业务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 况。

(二)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订出清理整顿方案。凡由中国人民银

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设立,并符合本《办法》所

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典当行,可予以重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审查

作出处理;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

分支行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必须补办申请手续,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查,按《办

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处理;凡自行成立的典当行,一律撤销。

(三)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清理整顿中,必须坚持《办

法》规定的标准。对股本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可通过限期补足或

合并、兼并等方式解决,届时股本金达不到规定限额的,予以撤销。

(四)清理整顿中,对典当行开展吸收存款、集资、资金拆借、信用

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以及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业务的,必须坚决

加以清理和纠正。

(五)各分行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对予以保留的典当

行,经总行批准后再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在清理整顿结束前,各分行一律不得批设新的典当行。

四、鉴于典当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

是实践上,尚须逐步探索。因此,各分行审批典当行,要从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和业务需求状况出发,做到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 展。为此,对典当行的审批目前暂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分行先报总行核准后再行批准设立的办法。

五、各分行应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和典当行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名称】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

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 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 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

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 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 宗旨。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章名】 第二章 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 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 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

。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 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

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

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

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九条 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

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

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

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

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章名】 第三章 股 本 金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招收股本金的对象限于其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和个 人。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向企业招收的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

收货币股本金的75%,一家企业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

货币股本金的10%;个人入股总额不得高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

的25%,单个人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5 %。

【章名】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

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

(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五)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

有关部门批准。

【章名】 第五章 当 票

第二十七条 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

款的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票不能转让。

当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印制。

第二十八条 当票上应当载明下列项目:

(一)当户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当物名称、件数、成色;

(三)估价金额、典当金额;

(四)利率、费率;

(五)典当日期、满当期限;

(六)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缴纳

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

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章名】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

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

,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期利息和费用,另 换当票。

第三十一条 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 确定当价。

典当行的当物,应当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三十二条 质押贷款的月利率,可以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

第三十三条 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

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第三十四条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10日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

的当物,视为死当。

死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由公证

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

死当的金银饰品,应当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单

位;属于文物的,应当交售文物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者拍卖。

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 当退给当户。

第三十五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

当物在典当期限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按照典当时的估价 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典当行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帐户。

第三十七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

的20%,对同一个人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10 %;

(二)典当行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

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章名】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三十

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将其所吸收存款、集资、拆借金额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直至到期,所支付的利息由典当行承担。并每天处以5‰的罚款。情节

严重、拒不纠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

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 ,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下发调度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红头文件)

隆源矿字【2011】12号签发人:洪志国

关于下发《隆源公司调度室管理制度》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

随着我矿生产管理体制的形成,为进一步加强调度室管理,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制定出《隆源公司调度室管理制度》即日起随文下发,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全矿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贯彻执行。

附:隆源公司调度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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