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2022-10-30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污染源在线监测实现对废水、废气等污染源的实时在线监测,通过对污染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统计、分析等,实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统一管理、数据超标预警、监测设备的管理及反控,统计分析结果以报表、图表等多种方式展示。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 (1)数据采集

系统自动采集污水、烟气排放数据,实现数据包的效性检查、解析和入库(数据存储);采用多线程异步通信技术与各监测点通信,可查看原始数据报文,并可实现数据同步转发。

(2)信息看板

综合看板:展示企业实时监测状态、数据传输有效率、全区排放总量、排污大户、排污大户占比、超标情况汇总等,可切换查看污水或烟气。可按日、月、年查询条件进行筛选。

企业看板:展示企业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排放总量、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总量对比分析、超标情况汇总,可切换查看污水或烟气。可按时间、地区、企业快速查询。

(3)实时监控

实时一览:集中监控所有污染物实时排放状况(正常、超标、预警、异常)、及联网情况,同步采集污染排放数据,可查看污染物变化趋势,从而快速掌握污染排放现状。同时支持视频接入,更直观展示污染物排放状况。对于烟气排口的视频,系统具有黑度分析的功能。

地图监控:通过电子地图直观污染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分布和污染物实时排放数据。 (4)数据查询

按数据类型、时间段查询污染物历史排放数据,包括小时数据、日数据、超标数据、原始数据,可配置要显示的监测因子,查询结果可导出为Excel文件,可通过曲线展示单个站点多个因子的历史变化趋势。

(5)报警管理

在排放口出现数据超标、设备断线、设备故障、恒值等状况时,及时通知环境监察部门相关人员。

(6)报表中心

按时间查询日报、月报、季报、年报,支持报表打印、导出,查询结果可导出为Pdf、Excel、Word、Image等格式。 (7)总量计算

总量计算包含:总量查询、对比分析功能。 (8)数据传输有效率

按企业、地区查看数据传输率、有效率、数据传输有效率,结果可导出为Excel文件。可按时间、区域、监管级别、企业名称快速查询。

(9)基础信息

包括企业管理、废水排口、废气排口、监测因子、监测因子组、功能因子组、设备管理、DVR管理、码表管理。

(10)系统配置

系统提供报警值、报警通知方式、数据审核、报警类型、报警码、报警级别的信息管理。管理员可对以上系统信息添加、更新或删除。

(二)污染源信息管理

通过集成污染源管理的业务数据及环统、污普数据,建立污染源“一厂一档”管理,即污染源的全生命周期的档案管理。

(1)污染源日常维护

根据污染源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对已有的排污申报、污染物普查等各类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全局统一的污染源档案,实现全局共享,并对污染源档案信息进行动态维护,保证污染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最终服务于污染源企业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各类涉及到污染源企业的业务应用。

系统支持按企业类型(污水处理厂、一般工业企业、小型企业、建筑施工、第三产业、固废处置、畜禽和水产养殖、加油站)、行政区划、关键字等条件查询污染源企业,可添加新的污染源企业信息,可对已有企业污染源企业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支持污染源企业的注销,被删除的污染源信息进行回收站,可从回收站回复被误删的企业。

污染源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属性、环境属性、工业污染源信息、排口信息、主要产品、主要原料、治理设施、照片资料、附件信息、排污许可证、总量减排等。

(2)污染源注销管理

监察部门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已经关闭、停产或者停业时,向污防科提交注销申请,污防科进行企业的注销处理。

企业注销后,所有相关资料转到注销库,不再纳入到日常管理的范畴内。

(三)知识库管理系统示意图

知识库管理主要创建管理处理处置技术库、应急检测方法库、标准法规库、常用危化品库、参考案例库等。

(一)风险源管理

建立风险源企业的信息数据库,支持对风险源企业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各个风险源企业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基础信息(名称、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所属区域、地理坐标、联系方式、行业类别、行业代码、年生产时间、工业产值、厂区面积、企业预案、环境风险评价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风险级别)、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救援资源、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等。

(二)危险品管理

建立危险品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危险品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对危险品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理化常数、环境影响、监测方法、环境标准、应急处置方法等。

(三)组织机构管理

建立组织机构信息数据库,支持对组织机构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组织机构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四)应急物资管理

建立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应急物资信息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物资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物资装备类型、物资名称、物资数据、所处仓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应急资源信息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资源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车辆、避难场所、单兵设施等。

(六)应急专家管理

建立应急专家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应急专家信息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专家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专业特长、联系方式、参与的应急案例等。

(七)应急知识库管理

建立应急知识数据库,支持对知识库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知识库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应急处理处置技术、应急监测方法、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环保标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知识等。

(八)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按内容关键字对应急资源信息基础库中的所有信息进行搜索查询,搜索结果显示含有该关键字内容的所有信息,并可对搜索结果按所属类别进行筛选。

第二篇: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我省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原则实施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鼓励和引导企业对已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也开展手工监测,促使企业能够及时比对在线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始终真实、有效,从而使企业更好地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四条 国控排污企业应当设立实施手工监测的污染源自测机构。自测机构的设立,应依据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保部门关于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测机构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要增加资金投入,保障污染源自测经费,满足监测用房,保证实验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监测仪器设备。

第五条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要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包括 :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厂界噪声监测;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 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保证监测人员操作安全,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保证排污口规范化和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第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并尽可能与监督性监测方法保持一致,使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 3 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三)纳入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三)具有4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考核颁发的环境监测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 4 主管部门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代其开展手工自行监测。委托监测必须签定协议,并报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第十四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足监测人员,满足自行监测工作的需要;自行监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管理和监测技术业务培训,并按要求申请并取得省环保部门颁发的监测人员上岗证。

第十六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

5 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手工监测开展质量考核和比对抽测。

第三章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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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建立公布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自行监测信息。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应公布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内容为: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自行监测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数据上报等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在进行监督性监测时要对企业自测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在每季度开始15天内,将辖区内企业上一季度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测数据统计表上报省环保部门。

各市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不得低于90%,否则,省环保部门在对各市进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和总量减排考核时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的日常监督管理,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和自行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实施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社会公布;

(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厂界噪声监测;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

1 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第八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第九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三)纳入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2 第十二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

3 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自行监测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社会公布; (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小编推荐)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五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仪器定期校验制度

为了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存在隐患,及时消除缺陷,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确保系统在线仪器的正常运作,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制定本仪器定期校验制度。

一、按仪器操作规程对仪器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仪器运行方式、状况及测量数据,判断仪器工作状态,必要时对仪器进行校准。

二、现场维护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在线仪器的试剂使用情况要做好记录,确保更换及时。

三、现场维护人员应按仪器的操作手册对自动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动或手动校准,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作好相关记录。

四、现场维护人员按照环保要求负责仪表的定期校验,主要完成:

 每月应对每个站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1次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比对试验;

 每月应对每个站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一次质控样试验; 每季度进行现场校验,包括重复性试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校验方法与校验结果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2007 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2007 中相关要求。

五、现场维护人员负责记录校验结果、记录仪表是否可以继续正常运行,并及时将结果汇报总负责人及环境保护相关部门。

六、若试验或校验结果不满足相关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立即重新进行第二次试验或校验,连续三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上报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向环境保护相关部门汇报,并采用备用仪器或手工方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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