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专项验收

2022-09-12

第一篇:湖北省重大专项验收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

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2018年度河北省科技重大专项

2018年度河北省科技重大专项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安排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聚焦《2017年全省科技工作要点》,突出服务一条主线、两向协同、三个引领、四大转变、五项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绩效为标准,瞄准产业转型、结构调整、生态治理、科技惠民的重大科技需求,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促进省内外特别是京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支撑引领创新型河北建设。

(二)重点任务

重点围绕大数据、机器人、大健康、大气污染治理、能源综合利用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由中试或应用初期进入产业化开发阶段,并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培育市场优势显著的目标产品、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对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优先支持京津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达产。

二、支持重点

优先主题一: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产业(指南代码2000201) 重点支持“大智移云”(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北斗导航、卫星通信、卫星遥感、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领域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指南代码2000202) 重点支持高性能数控装备、先进交通装备、煤矿装备、工程装备、高性能化工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微纳制造、高端基础部件等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三:高性能新材料产业(指南代码2000203) 重点支持新型高分子材料、新能源材料、高附加值金属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以及高端钢铁、新型膜材料、精细化工新材料、重大工程配套关键材料等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四:新能源产业(指南代码2000204)

重点支持高性能太阳能电池及光伏发电系统、智能运维与调控系统、新型风力发电机组与关键部件、核电机组关键装备及部件、储能技术与装备、混合动力及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整车等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开发。

优先主题五:节能环保产业(指南代码2000205) 重点支持大气水污染监测与防治仪器设备、高能耗行业新工艺及节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和绿色建材、典型机电产品的节能技术、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污水污泥高值化和规模化综合利用技术等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六:大健康新医疗产业(指南代码2000206) 重点支持生物技术新药、现代中药、新型制剂、诊断试剂,大品种药物的技术改造,智能化诊疗技术及装备、医疗增材制造技术及装备、高端医疗器械及其它生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七:现代农业产业(指南代码2000207) 重点支持智能化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大型农业复式联合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及装备等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三、绩效目标

围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在重点领域推广转化50项以上核心技术成果,形成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200项以上,培养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团队50个以上,扶持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加速产业聚集,形成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四、申报要求

(一)成果来源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 2.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

3.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等高端人才、团队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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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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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科文司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财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验收办法》)。为便于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我们编写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各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应认真阅读《财务验收办法》,并注意结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切实把相关规定理解好、宣传好、执行好。衷心期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带来帮助和便利。

一、财务验收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第一批项目(课题)大多数已经完成,即将进入验收阶段。刘延东国务委员在今年的重大专项实施推进会上,明确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尽快制定验收办法,同期做好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为落实刘延东国务委员的指示精神,规范重大专项的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财务验收的目的是什么?

财务验收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高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同时,有效组织财务验收,也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

三、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的关系是什么?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统一部署、同期实施。两者任务不同,目标一致。任务验收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的规定实施。财务验收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实施。

四、财务验收的对象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核高基、集成电路装备、宽带移动通讯、数控机床、油气开发、大型核电站、水体污染治理、转基因、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专项项目(课题)均应纳入财务验收范围。

五、财务验收的基本单元和级次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向财政部提交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六、纳入财务验收范围的资金包括哪些?

考虑到重大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而财务验收是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管的重要措施,因此《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七、对财务验收有什么时间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应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关于延期验收申请的格式,由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自行制定。

八、财务验收组织相关方及其职责是什么?

财务验收组织相关方包括财政部、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其职责如下: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配合财务验收各环节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验收配合工作。

九、牵头组织单位如何组织验收工作?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财务验收办法》把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设定为财务验收工作的主体,主要是由于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财务部门是专项经费和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验收是经费和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办具体负责财务验收工作。

十、对验收专家组的人员构成有什么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办法》还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财务验收办法》对专家组要求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可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对验收专家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十一、财务验收应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牵头组织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其中:

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十二、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六个方面内容。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十四、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除审核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外,审核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到位情况是本次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有地方财政、单位以及其他渠道承诺的资金,应审核其到位和落实情况。

十五、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十六、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十七、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其中:关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中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其他事项的调整程序和权限,由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法津法规作出规定。

十八、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其中:资产购置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与预算相符情况以及购置程序的规范性;资产入账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入账以及账卡物相符情况;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利用率达标情况和资产处置合规性;开放共享情况主要是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的情况等。

十九、对财教[2009]218号文指出的八种情况财务验收时如何处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主要是: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从总体上看,两个规定是一致的。后者是对可能存在上述八种情况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给予整改机会,促使其整改,使财务验收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十、财务验收评价方式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财务验收评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通过合理确定财务验收指标以及相应权重,能够充分体现重大专项财务管理的要求和重点;二是定量指标为财务验收专家组提供了客观评价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一、财务验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验收抽查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财务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牵头组织单位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牵头组织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总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财务验收并形成财务验收最终结论和报告。

第四,在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从中选取部分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抽查。

二十二、对财务验收申请时间和材料有何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

提交的财务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牵头组织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二十三、财务审计阶段工作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牵头组织单位依此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由牵头组织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第三方身份开展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工作内容为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确定?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需要从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若干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组织确定,主要是从有利于财务审计工作的公正性考虑。每个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既是专项实施组织者又是财务验收管理者,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由牵头组织单位任意选取,可能会影响财务验收结果的独立公正性。由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牵头组织单位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和财务验收过程的规范。

二十五、财务验收阶段工作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有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牵头组织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

二十六、为什么要进行财务验收抽查?

在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验收基础上,财政部将从中选取部分项目(课题)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抽查旨在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财务验收工作的质量和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抽查结果作为后续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二十七、涉密项目(课题)如何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组织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二十八、对于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何整改要求?

对于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要求如下:

第一,牵头组织单位在验收申请阶段经形式审查发现的问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及时补充或修改材料,直至通过形式审查。

第二,对于财务审计阶段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三,对于财务验收阶段形成的初步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组织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四,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单位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十九、财务验收结论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

十、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有何后续工作?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

三十

一、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规定,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三十

二、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有何处罚措施?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三十

三、对财务验收发现的项目(课题)违法违规情况如何处理?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四、财务验收工作有何纪律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十

五、牵头组织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管理,《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财务验收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三十

六、财务验收工作经费如何开支?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五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任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四章 任务验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情况,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对于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三) 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由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科技部,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重大专项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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