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用地的检讨书

2023-02-04

第一篇:关于违法用地的检讨书

违法用地检讨书

市国土资源局:

于年月日经委安排在禾口使用耕(地类)平方米作用地,我在年月日开始建设,由于我对土地管理法规认识不足,至今仍未办理用地手续,现经国土部门宣传教育,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我同意贵司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希贵局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篇:违法用地检讨书

**市国土资源局:

安排在禾口

使用

(地类)

平方米作

用地,我

日开始建设,由于我

对土地管理法规认识不足,至今仍未办理用地手续,现经国土部门宣传教育,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我

同意贵司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希贵局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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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人:

00

第三篇:关于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TDDR—2011—00006

通政函„2011‟42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本级规划区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的属违法用地行为;凡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要求建设建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简称“两违”)。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两违”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接受处理。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四、相关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已经发放或提供的,应当及时纠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当事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两违”整治工作。县“两违”整治办公地点:县国土资源局三楼。监督举报电话:86220

18、862312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整顿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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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四篇: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10‟2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联动工作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1 -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区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席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勇担任,副主席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世疆、副区长肖志刚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督查室、通州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水务局、通州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环保局、区城管监察 - 2 - 大队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具体联系人。

联席会议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确定全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

(二)部署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提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

(五)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

(六)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

(八)针对全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九)协调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成立联席会议小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城管监察大队组成。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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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和召集联席会议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协调各部门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收集和汇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每月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享机制。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五)确定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统一报联席会议研究。

(六)制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

(七)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小组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通州国土分局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一)负责对各乡镇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 - 4 - 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六条 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一)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区政府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 5 -

(三)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通报。

(四)组织区城管监察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五)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六)对区城管监察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七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承担区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建部门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

(四)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 - 6 - 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九条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一)区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和权限内的违法建设查处。

(二)区民防、环保、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三)区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四)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五)区水务局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六)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区农委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

- 7 - 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八)通州公安分局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通州国土分局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属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定期向市国土局、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 8 - 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国土分局或者区城管监察大队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并及时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有关执法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9 -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或联合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 - 10 -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通州国土分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牵头负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应做好执法配合。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各乡镇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

- 11 - 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12 - 依法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和区城管监察大队应指导各乡镇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制定统一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加强乡镇规划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乡镇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通州国土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或区城管监察大队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及时报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政府法制办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区政府作出责成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应当参照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审批、监督制度和执法程序,区公安、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做好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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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区政府或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 - 14 - 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完成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工作目标的,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将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区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可以对村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

- 15 - 用地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区政府确认后,列入区政府对该单位的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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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印发新干县清理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4-27 点击: 2 【浏览字号选择:大 中 小】

关于印发新干县清理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农林场:

《新干县清理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干县清理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障乡村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治理整顿建设用地秩序,打击违法、违规用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目标

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民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用地、违规使用土地、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全面整顿。对违章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补交各项规费,补办手续和处理,全面规范我县的土地使用秩序。

二、清理重点

从下文之日起到春插之前,各乡镇要对农民违法建房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原已查处除外)。清理重点为: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集中连片、引起连锁反应的违法用地、“开天窗”的违法用地。

三、处理办法

1、对已填土、打墙基的违法用地,一律要清除,恢复土地原状,确保今年春插期间插上秧。

2、对已建一层及以上的违法用地,由各乡镇视情况自行处置。

3、对所有违法用地要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荒地(空地)每平方米10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20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新干县违法用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邹福根县国土局局长

副组长:陈高敏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爱林县国土局副局长

成 员:徐金荣县法院副院长

邹新明县农业局副局长

邓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波县城管局副局长

聂小荣县文广局党委副书记

宋冬平县规划建设局维稳信息督查员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的建房违法用地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排查。要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2、强化部门配合。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县国土部门要负责典型案件的材料收集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的审核;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现场秩序,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要严格进行处理;法院负责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和追缴违法用地罚款;农业部门负责对恢复土地原状的耕地土壤质量的认定;监察部门负责此次行动的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清理查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城管部门参与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的查处和日常监管工作。

3、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工作。对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严禁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频发的乡镇,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对违法用地隐瞒不报的,要追究乡镇国土所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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