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崇律师的范文

2024-06-10

推崇律师的范文(精选6篇)

推崇律师的范文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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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律师的对策

近年来,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大量的经营者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防范能力较弱,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办理好此类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执业律师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民间借贷由于存续时间甚长,已经形成了自己相应的概念。其主要特征是:

1、资金来源复杂。此类借贷资金可以来源于出借人手中持有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来源于出借人向他人的借款。后者既包括出借人借来的民间游资,也包括出借人向金融机构所贷来的款项。在有些情况下,借贷资金从最初出借者手中转移到最后借用人手中时已经经过了多次借贷环节。

2、借款利率高。民间资金作为投资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其中包括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这一种。但是通过这一渠道投资虽然风险很小,相对回报也很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民间的自有资金不会选择这一渠道进行投资,而往往采取利率相对较高的民间融资渠道。而那些并非自有,或者大部分非自有的资金,由于在取得时已经或者约定需要向前手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则必然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贷出款项,以获取较高甚至很高的利息。

3、很少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由于民间借贷通常约定出借周期短,大都以周转金形式出现,当事人又多是熟人或者亲友,再加上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繁琐,故在实际借款过程中很少设定抵押或者质押。

4、出借款项较少以现金交付,而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在不少情况下甚至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款。在转借情况下更是直接从被转借人账户转入借款人账户,不经过出借人账户。

5、借款凭证形式多样。有的套用银行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包括借据);有的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借据或者收条;有的则自制固定格式借据(以转贷为常业者);也有的则没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直接以转账凭证作为凭据。在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没有书面证据仅靠双方口头认可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出现的问题

1、存在虚假诉讼。由于债务人债务缠身,资产严重不足,且已经无法用于偿还真实的债务,其为了达到保存资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制作虚假的债务凭证的方式,谎称与某些亲友存在巨额债务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过程,也使其与这些亲友的虚假债务被认定,甚至被确定有权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这就导致在虚假债务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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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大大膨胀了债务人的债务总量,减少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使真实的债权人因受偿比例减小而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偿还。

2、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少债权虽是真实的,但是这些真实的债权人因为没有借据,或者因为证据不完整、证据因保管不善而灭失或者一时无法寻找,而无法获得有效的诉讼证据。这就导致在进入诉讼时无法或者难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双方之间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3、无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十分困难。由于上述借贷关系多是以短期资金周转方式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又存在亲友关系,缺少担保措施。一旦资金链断裂,发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借款人的资产大都已经被变卖或者被他人采取法律手段控制,出借人已经无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难以执行。

三、当前最高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审理时出现的新动向 最高人民法院曾为此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为《通知》)。《通知》发布后,对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的新变化。特别是《通知》还要求既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又要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各地人民法院根据《通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已经作出了许多重要的改变,这些改变不仅影响到审判理念,而且还对原有的证据意识、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分担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当前原告律师代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有的对策

1、注重受案前审查,避免误入当事人设置的虚假诉讼陷阱。代理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介绍的案件情况,从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履行(特别是款项支付的过程)、至今未能还款或者未能足额还款的原因、是否曾经催讨以及催讨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其陈述是否具备客观性,从而判断其所陈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师必须学会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叙述,不仅从当事人描述的案件形成过程中了解案情,而且借助这种了解寻找蛛丝马迹,以达到全面掌握案情和排除疑问的目的。

2、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告知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保护的范围和存在的诉讼风险。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进入诉讼之后,只有一部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全面保护,这就使得该类案件存在诉讼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律师应当尽早向当事人说明上述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和此类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以便当事人就是否向法院起诉等问题作出决策,避免当事人因诉讼目的达不到而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产生争议,存在严重的代理纠纷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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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证据意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补强。最高法《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此类案件,在审理时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就提醒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务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因此,在立案前,原告方的代理人就应当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要求债权人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4、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调解结案和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最高法《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还规定:“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不管当事人在借款当时对利率如何约定,只要超出上述司法解释所允许的范畴,都是不能得到完全保护的。这就引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即原告方当事人质疑法院的判决,认为原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是按照高息履行的,起诉后反而要按低息履行,可见法院是保护不诚信的人。此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在立案前)。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尽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产情况,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保全;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特别是双方对利率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指明借款当时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促成双方调解,争取在法律保护的利率和双方约定的利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该点所确定的利率标准下达成调解协议;

3、对那些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已经按照约定高利率履行的部分,提请法院予以认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和审判涉及的内容和法律处理结果是极为丰富的,笔者希望通过探讨和深入了解,为律师代理此业务提供一点帮助。

推崇律师的范文 第2篇

(20xx)x 函字第x 号

致:xxx 公司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 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 xxx 律师,就贵公司与委托人《xxx》合同下所涉及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 20xx 年 x 月 x 日与委托人发生的xxx 事实,本律师认为:

根据《xxx》规定,“xxx”,可知基于贵公司 xxx 的行为,将承担xxx 的责任。根据以上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受 xx 公司的委托,正式函告贵公司:

1.

2.5

3.

请贵公司于接到本律师函后 7 日内完成 xxx 行为,xx 公司保留采取适当措施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联系方式:xxx 二〇xx 年x 月x 日

二、律师 函 回 函

(20xx)x 函字第x 号

致:xx 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 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指派 xxx 律师,就你方于 20xx 年x 月 x 日向委托人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事宜,复函如下:

根据贵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贵方承建委托人位于xxx 工程,因

xxx 等相关问题,导致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现就上述问题,贵方 要求委托人予以答复。

现答复如下:

1.

关于xxx 问题

2.关于xxx 问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知xxx,7

故xxx。

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xxx。

其他后续问题,建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请贵方收到本函后能与我方联系,双方本着和平友好的态度,共同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特此回函!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联系方式:xxx 二〇xx 年x 月x 日

三、律师函格 式 说 明

((一))

专用信纸

一般律师函需要使用带有律所LOGO 的专用信纸(抬头或者落款会留有律所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如有电子版,也可以直接在文档中加入。

((二))

格式

1、写明“律师函”字样,字体要与正文有所区别,建议标题使用黑体,正文使用宋体,并设置适当的行间距、段间距。

2、写明出具律师函编号。这既是一般律所印章管理的要求,也有利于律师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件进行归档,方便需要时快速找到相应文件。

3、函件抬头写明“致:xxxx”,如是个人加注先生/女士,单位则需写明 全称。

4、落款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及年月日,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如有联系需要的,可以在尾部写明律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取得发函对象收到后可以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5、以“特此函告”结尾。

((三))

内容

1、正文首先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其次写明发函的事实背景,并根据该背景进行法律分析;最后,根据上述分析,发表律师意见 / 代委托人提出建议或要求。

2、对于需要取得中断诉讼时效、行使解除权等作用的律师函,建议在函件中加注律师函的发出方式,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

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

((四))

注意事项

1、在函件的事实背景部分,尽量进行简单叙述,不必作过多描述。因为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很多时候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并不充分,并且律师函的作用更多的是宣示权利,不具备确定权利作用,说的太多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增加在之后可能出现的诉讼中被对方利用的风险。

2、注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表述上更加客观、准确,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部分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并不完善。

3、在律师函中除了强调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事实、情理之外,要注意将不利事实尽可能简略,甚至省略,不要为后续可能出现的诉讼中留下隐患。

4、“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最后期限前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这样表述更多的带来的是心理上的作用,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个人建议不要随意使用。

5、法律分析由法律引用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组成。法律引用是为了说明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制约的,法律分析就是通过对法律或合同条款

13的引用,来说明发函对象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

6、律师意见分点分条,直接代为指明委托人的诉求。

7、列明回复期限,一般建议是 10-15 天以内,逾期将采取行动。行动的表述要多角度,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利益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等。如,可以向对方明示:如果我们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得到您的回复,我们将以适当的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一旦提起诉讼你方将因此遭受损失,不但需要支付本应支付的费用,还需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商业信誉也将受损,甚至还需要承担律师费等。一旦对方意识到如果不能按照你的要求行动,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就会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

8、注意表述要中肯,语言要尽量平和,示明法律风险时也要尽量注意表达方式,内敛为主。律师函(包括诉讼)大多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经济利

曾国藩最为人推崇的“人才战略” 第3篇

曾文正公这段历史相信不少人耳熟能详, 也经常有后人好奇:一介书生凭什么立下千古武功?追根究底, 不外乎7个字——得人才者得天下!

曾国藩自知领兵打仗非自己的长项, 他唯一能做的只能是推行人才战略, “集众人之长, 补一已之短”, “合众人之私, 成一已之功”, “只在用人二字上, 此外竟无可着力处。”据不完全统计, 曾氏幕府二十多年间召集的幕僚达400多人, 而后官至三品者达47人, 位至督抚者33人。左宗棠、李鸿章、彭玉麟、郭嵩焘、沈葆桢、刘蓉、李元度、罗泽南等晚清的栋梁之材, 无不受曾举荐, “国之重臣, 悉出曾门矣!”中国人素来讲“滴水之恩, 当涌泉相报”, 这些人对曾国藩怀有知遇之恩、师授之恩、举荐之恩, 岂能不尽忠卖命!人才已备, 人心已得, 何城不摧?何业不成?

善于奇谋战策的左宗棠, 自视甚高、目空一切, 然而在识人和用人这一块, 对同乡曾国藩心悦诚服, “知人之明, 自愧弗如元辅”;即使是老对手石达开, 也不得不承认, 曾国藩“虽不以善战闻名, 却能识拔贤将, 规划精严”;而作为曾之正宗传人的李鸿章, 则不止一次向别人表示, 不仅自己前半生功名事业出于老师的提携, 即其办理外交的本领亦全仗曾国藩“一言指示之力”;半个世纪后的蒋介石, 对曾国藩相人的工夫更是佩服得五体投地, 他曾经专门研究曾氏用人得失, 并将其用在自己的识人、用人上。

那么, 曾国藩的人才战略到底有何非凡之处, 而令这些顶尖人物折服呢?

其一、求贤若渴

曾国藩桃李满天下, 左宗棠门下却无一人出名, 为何?左宗棠自负甚高, 傲气凌人, 到他手下做事往往难得有出头之日;而曾国藩宽容大量、求贤若渴, 有本事的人一般都能得到重用, 所以天下人才都愿意跟着他走。

对人才的重要性, 曾做过吏部侍郎的曾国藩认识非常透彻, 他认为办天下事要用天下才, 办的事越大需要的人才就越多。曾国藩“以荐举人为己任, 疆吏阔帅, 几遍海内”, 看准了的人决不放过, 曾效仿刘备三顾茅庐请出了彭玉麟;他还嘱咐师友同僚, 随时推荐各类人才;对于任何前来投奔的人才, 他都礼遇有加, 盛情接待。

正是这种求贤若渴的美名, 让全国各地第一流人才对这位曾“伯乐”趋之若鹜, 甚至许多新科进士不愿履朝廷之任而愿意进入曾国藩的幕府。

其二、相人有法

据说曾国藩精通麻衣相法, 而事实上, 是他一生在考察人才方面摸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用人三策折》中, 曾国藩把具体考察人才的方法归纳为“询事”、“考言”、“奏折”、“诱迫”四法。他主张对人才宜“留心察看, 分别贞邪”, 相貌、言语、举止、行为……曾国藩无时、无地不注意观察人才, 并将其优缺点一一记录下来, 以备日后参考使用。此外, 曾国藩还经常设置不同的情境来考验对方, 以找出真正沉稳内敛、德行俱佳的人才。当年, 年轻气盛的李鸿章就在曾国藩的考验下碰过好几次钉子。

在选人时, 曾不喜欢用官气重、夸夸其谈的人, 并以“德大于才”为用人第一要旨, 对此他有过精辟的阐述:“与其无德而近于小人, 毋宁无才而近于愚人。”

其三、量才适用

曾国藩不仅善于发现人才, 还善于使用人才。他清楚地认识到, “世人聪明才力, 不甚相悬, 此暗则彼明, 此长则彼短, 在用人者审量其宜而已。山不能为大匠别生奇木, 天亦不能为贤主更出异人”在笔记《才用》篇中, 曾国藩进一步指出:“虽有贤才, 苟不适于用, 不逮庸流, ……当其时, 当其事, 则凡才亦才亦奏神奇之效, 否则龃龉而终无所成。故世不患无才, 患用才者不能器使适宜也。”

因此, 曾国藩不拘一格降人才, “凡于兵事、饷事、吏事、文事有一长者, 无不优加奖借, 量材录用。”长此以往, 使得他帐下军事型的、谋划型的、经济型、技术型的人才应有尽有, 其势如日中天, 前无古人, 登峰造极。

其四、琢玉成器

对于可造之才, 曾国藩在培养上所花的工夫可谓不遗余力。

“人才以培养而出, 器识以磨砺而成”, 这是曾国藩的培养人才观。他认为“天下无现成之人才, 亦无生知之卓识”, 不可动辄说“天下无才”或“无人可用”。

曾国藩从长期实践中归纳出培养人才的方法, 主要有“教诲”、“甄别”、“保举”、“超擢”四种。教诲之法即教训、教导;甄别之法即对能力、品质考核鉴定;保举之法即向上级荐举有才或有功的人, 使之得到提拔任用;超擢之法即超级提升。以教诲为例, 凡手下将领来拜见, 曾国藩总抽时间接见, 并谆谆训诲、告诫他们对上要精忠报国, 对下要力戒骚扰百姓;平时, 他也经常以书信、饭前闲谈的形式对手下提些要求。因此, 属下从士兵到将领, 无不将他视为楷模。

其五、奖励为重

曾国藩深谙人的心理, 认为对人才不能求全责备, 而要多鼓励扶助。他说:“衡人亦不可眼界过高。人才靠奖励而出。大凡中等之才, 奖率鼓励, 便可望成大器;若一味贬斥不用, 则慢慢地就会坠为朽庸。”

在具体实践中, 曾国藩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注重针对不同人的不同需求, 采取相应措施来激发其积极性——“武人给钱, 文人给名”, 即以厚赏来得兵将之勇, 以名位来换幕僚之智, 皆大欢喜, 军心一统。通过不停的举荐, 曾国藩的幕僚“几乎人人皆有顶戴”, “以满足他们的好名之心”。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 曾国藩不怕部属与自己同职齐名, 鼓励他们“自立门户”“自辟乾坤”, 并为之铺路搭桥。也正是这样, 才有了后来李鸿章、左宗棠等人的大放异彩。

律师为何推崇莎士比亚 第4篇

皮斯托瑞斯一案实在极具莎氏风格。事实上,除了埃里克·利奇,很多法官审理案件时都曾引过莎剧中的话。2012年,一个青年由于在推特上发帖开恶意玩笑被判刑(2010年1月,英国南约克的罗宾汉机场由于大雪关闭,这引起27岁的保罗·钱伯斯的不满。他在推特上扬言最后给机场一周时间,否则要空中炸机。后来钱伯斯被逮捕,引发舆论争议,2012年7月,英国高等法院驳回起诉),但后来英国高等法院模仿《李尔王》中的句子,提出社交媒体用户应该“有自由说他们想说的话,而非说他们必须说的话”(出自《李尔王》第五幕第三场),从而推翻原判。2008年,英国法官赛德利在解决邻里土地所有权纠纷时,称那块地是“一小块徒有虚名毫无实利的土地”(出自《哈姆雷特》第四幕第四场)。法国某法院讨论刑事责任时则引用了《哈姆雷特》中的另一句话——“我说这全要怪我的疯病”(出自《哈姆雷特》第五幕第四场)。参议院萨姆·欧文在水门事件听证会上引了《亨利八世》(虽然他把出处误说成《亨利四世》)中的话。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的谋划者之一焦哈尔·萨纳耶夫被正式判处死刑时,联邦法官乔治·奥图尔援引《尤利乌斯·恺撒》评论道:“人们做了恶事,死后免不了遭人唾骂,可是他们所做的善事,往往随着他们的尸骨一齐入土。”在这些例子中,正是莎剧台词的使用为审判程序增添了启发性,使之不再呆板单调,也更容易被人接受(当然,有时引经据典只是画蛇添足式的炫耀。比如在1978年,杰拉德·费茨莫里斯法官用了“一个极为肯定的答复”这个词组时,执意要加上脚注注明出处是《罗密欧与朱丽叶》第二场第二幕第43行)。

鉴于莎士比亚花费更多笔墨来讨论法律行业问题而非其他行业的问题,律师们推崇莎士比亚也在情理之中(他对于法律了解得如此详尽,有些人甚至认为真实的莎士比亚必定当过律师)。斯科特·多德森和艾米·多德森去年合作发表了一项研究,研究对象是美国现任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研究目的是选出“最具文学素养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并评出被他们引用频率最高的作家。结果,“引用最泛,阅读最广”的大法官是安东尼娅·斯卡利亚;而不出所料,作家中莎士比亚的被引率高居榜首,与之并肩的还有路易斯?·卡罗尔。这两位大家在其中五位大法官的引用量中各占了16次。受大法官们欢迎的其他作家还包括乔治·奥威尔、查尔斯·狄更斯、阿道司·赫胥黎和伊索(没有女作家位跻前十)。

未来的几十年内,只要诸多大学(尤其是英美大学)仍将莎士比亚作品纳入它们的法律教学中,莎士比亚的语言很可能将继续回荡在法庭里。哈佛大学法学院开办专题会议专门讨论“莎剧中的正义与道德”;伦敦国王学院的“莎士比亚与法律”模块课程由文学系和法律系老师合作授课,以探求“法律对于协调社会中个体地位的意义”。这种现象有其合理之处。南安普顿大学的专家解释道,他们以文学为载体,让法学院学生通过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和其他文学巨匠的作品来学习法律,是为了“培养更具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戴维·科莫·基德和伊曼纽尔·卡斯塔诺的研究宣称,阅读文学作品使人更能将心比心,摈弃成见,灵活决策。不难看到,这些品质对于法律工作者都是极为可贵的。此外,对文学的敏感性还有助于律师们写出结构清晰、观点鲜明的法律文书。

那么,莎士比亚作品为何在法律界被最为广泛地引用,并对法律思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正如罗伯特·彼得森在论文《莎士比亚与律师》中所言,在美国法院的800多份司法意见书中,莎士比亚的所有戏剧——即便是相对不出名的《两个高贵的亲戚》和《雅典的泰门》——都或多或少被提及。原因之一是莎士比亚被视为高雅文化的化身,引用他的话加强了判决的可信度,也易于激发听者的历史感。彼得森注意到,莎士比亚“从根本上推动了案件的裁定”,将审理程序推向人们似曾相识的尾声。莎士比亚的普适性则是另一个原因。像《哈姆雷特》这样的戏剧,人们大多读过,即使没读过的人也要强说自己读过。莎士比亚的作品已经成为全球通用语,即使对于不熟悉文本的人,“莎士比亚悲剧”这个术语也能引发他们关于人世无常、盛极而衰的联想。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当晚各种骇人的细节,置于莎剧某个众所周知的框架中,才能使法官们和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这场无谓的流血事件。不管怎么说,斯人已逝400年,本·琼森对他的赞誉依然中肯如故:莎士比亚的戏剧和智慧“不属于一个时代,而属于所有的世纪”。

25律师林肯[范文模版] 第5篇

一、了解林肯,揭示课题

1、(出示林肯照片)同学们知道这位表情严肃的先生是谁吗?谁能用

一、两句话简单地介绍他?

2、学生交流

3、出示句子、引读:林肯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位总统,他早年当过律师。

4、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律师林肯的一则故事。板书,齐读课题。

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

1、同学们都做了预习,谁能把本课三个主要人物的名字读准确。出示:律师林肯

蒙冤受屈的被告阿姆斯特朗

证人福尔逊

字形:蒙、冤;理解词义(蒙冤受屈:被冤枉受到委屈)

2、再让我们来了解几个常用的法律用语。出示:诬告 辩护 揭穿 宣布。齐读

▲ 通过预习我们知道,文中是谁被诬告了——阿姆斯特朗;刚才我们知道了他是被冤枉受委屈的,根据这个意思我们推测一下“诬告”就是指——无中生有地控告别人有犯罪行为,告没有犯罪的人犯了罪。

▲ 再请同学们注意一下“辩护”,这可是律师的职责,提出理由、事实用语言替代理人申辩他没有罪,所以“辩”字中间是“言”。

3、下面就请同学们快速地自读课文,读完后用上这四个词,把发生在这三个人之间的事情说清楚,注意语言要简单、明了。

4、生交流。

三、研读课文

(一)、学习第2——6节

1、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阿姆斯特朗为什么会被 “判定”有罪,林肯又是根据什么来“断定”他是蒙冤受屈的呢?请同学默读课文2-6小节,用

一、两句话来说说。

▲原告收买证人,证人福尔逊一口咬定在十月十八日的月光下,他在一个草垛后面清楚地看到阿姆斯特朗开枪把人打死了。

师引导:是啊,法官根据证人的证词判定了被告有罪。▲律师林肯则知道阿姆斯特朗为人忠厚老实,又查阅案卷,到现场调查,掌握了全部事实,从而断定阿姆斯特朗是蒙冤受屈的。

(二)、学习第7——13节

1、师:通过刚才的交流我们了解到:这个案子的起因是由于证人福尔逊的诬告,所以林肯要想辩护成功就得从证人身上想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法庭上他们各自的表现。

出示林肯在法庭上的三句话

2、自己读一读这三句话,想一想林肯问这三个问题的目的分别是什么?

3、生自读,交流。

(预设:为了后面证明上弦月。你的眼光很敏锐,但你是从整体上看出林肯问这三个问题的最终目的。谁能说得具体一些,问每一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看老师变红的字,这是在问案发的——时间,说得更准确些,带有年、月、日的叫日期。再看下面两句中的红字,林肯这是为了确定案发时——他们所处的位置,具体的时间。)

4、师小结:林肯确定了这三点,就为接下来的辩护做好准备:既防止福尔逊篡改证词,又让大家知道自己的辩护是有理有据的。

5、出示7——13节,同桌合作,分角色朗读他们的对话,想想林肯、福尔逊说话时的语气会是怎样的?

6、指名读对话,老师读旁白,提醒注意语气

(你为什么要用这种语气读?因为,林肯这时很自信,又很严厉。福尔逊死死咬定。还请大家注意“质问”这个词,质问表示:依据事实责问,语气很严厉,步步紧逼)

7、再试试看,只读他们的对话读出林肯自信、严厉,福尔逊死死咬定的口气。只读对话部分。指名读、男女生配合读

8、从课文的第二小节我们知道:阿姆斯特朗被判有罪就是因为福尔逊的证词。那么证词上究竟写了些什么?文中并没有直接告诉我们。现在根据这段对话,你能推测出福尔逊的证词里到底说了些什么吗?

9、学生交流,师出示老师写的证词,齐读

(出示:10月18日晚上11点,月光很亮。我在草垛后面清楚地看到阿姆斯特 2 朗在大树下面开枪杀人。虽然我和他相隔二三十米,但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所以我看清了他的脸。)

(三)、学习第14——16节

1、听起来,我们这些“福尔逊”的证词都很真实,可是林肯听了却面向大家,郑重地宣布——(引读)“证人福尔逊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理解“ 彻头彻尾”,抓住“郑重”、“ 彻头彻尾”、“!”指导朗读。

2、这可真是意外的判断,法庭里所有的人都愣住了。有人高声质问,——(引读)“律师说出来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是有根据的,您有什么令人信服的事实证明福尔逊是个骗子?”

3、林肯有什么证据呢?他又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呢?请大家默读16节,用直线划出相关语句。

4、交流:

(1)出示:十月十八日晚十一点,月亮已经落下去了,根本没有什么月光。再退一步说,月亮还没有落下去,还在西天,月亮也应该从西往东照。而遮挡着福尔逊的草垛在东边,下面站着阿姆斯特朗的大树在西边,如果阿姆斯特朗面向东边的草垛,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如果不面向草垛,证人又怎么能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垛那里看清被告人的脸呢?

5、看媒体,了解事实。

师:谁能把这两句话,换一种说法吗?(变红两句反问句)

a、可是,十月十八日应是上弦月,十一点时月亮已经落下去了,哪里还有什么月光?

b、如果不面向草垛,证人又怎么能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垛那里看清被告人的脸呢?

师:林肯认为10月18日晚上是没有月光的,可证人说是有月光的。退一步说,即使有月光也看不清被告人的脸,可证人却说看清了。林肯的判断和分析是否有根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媒体。

师:现在你读懂了吗?林肯掌握的事实是什么?

预设: 11月18日是上弦月,11点时月亮已经落下去了,根本没有月光。即使有月光,月亮也在西天,遮挡福尔逊的草垛在东边,下面站着阿姆斯特朗的大树 3 在西边,根据他们所站的位置,福尔逊也不可能看清被告人的脸。

师总结:林肯的分析是有根有据的,正因为这样,他才那样自信。让我们也学着林肯的样子一步一步地分析问题。(请一位同学读第一句话,另一位读退一步地分析。)

7、齐读。

(四)、学习第17节

1、听了林肯精彩的辩护,法庭内的气氛发生了变化,轻声读一读第17小节,圈出表示气氛变化的词;用自己的话说一说气氛发生了哪些变化?(交流:安静——有点声音——为林肯鼓掌)?想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交流:被林肯的辩论惊呆了——议论林肯的话对不对——信服)

2、听了林肯精彩的辩护,假如你是他们中的一员,你会想什么,任选一题完成: 阿姆斯特朗想

;福尔逊想

; 听众席上的人想

;我想。

四、总结课文,拓展练习

1、故事学完了,林肯给你留下了怎样的印象?

郑州有哪些专业律师(范文) 第6篇

我也是一名律师,在这个行业干的时间也不短了,要说郑州的专业牛律师,我只能说郑州律师行业目前还是以万金油(就是什么都做得)律师为主,因为郑州的经济水平在这放着,还没有呈现专业分工的那种趋势,但是要是说没专业的律师,我也不信,下面是我认为几个还算不错还算专业的律师,其中有些律师本人还与其在法庭上交锋过,个人感觉是专业的律师跟业余的律师水平就是不一样。

刑事辩护应该没法说的当属陆咏歌,陆咏歌是金博大所的,以前好像在机关带过,所以办理刑事案件有天然优势。

房地产方面赵红魁律师,很有能力,以前在开物律所,现在好像转所了。

公司业务这一块,郑州干这的很多,听说华浩所的主任,具体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好像在这一块听精通的。

劳动、工伤专业这一块,很多律师都在做,包括我也做,但是我觉得真正做出水平的,够专业的,我觉得应该是张永红律师,张律师在金合力律师事务所,这人比较仗义,富有正义感,年纪轻轻的,但在专业方面却超过很多人。

交通、人身损害这一块,怎么说呢,是很多律师都在做的,但是谁做的最好,我还真不知道,反正这一块是鱼龙混杂,林子大啥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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