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评论范文

2024-06-10

孙中伟评论范文(精选8篇)

孙中伟评论 第1篇

★纪念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周年孙中伟律师媒体报道 汇编

孙中伟:青年律师的领袖和榜样

——访北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孙中伟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本文为孙中伟当选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的事迹材料,孙中伟为北京市东城区

律师协会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孙中伟律

师事务所主任)

他是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里最年轻的理事,同时还兼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他以强烈的律师行业责任感和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带领更多的青年律师走向成功!

作为一名专家型死刑辩护律师,他是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和死刑成功不核准的数量均为最多的律师之一;他是来自中国律师界的唯一出席在日内瓦联合国召开的2010年第四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并在圆桌会议上发表演讲的特邀嘉宾,他是律师界为数不多的受邀出席2011年中国刑法学术年会的代表;其发表了多篇死刑辩护的学术论文并获奖,其在死刑辩护领域的卓著业绩曾先后被《法制日报/周末》、《京华时报》、《时代人物》、《影响力人物》、《天下男人》等媒体以“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进行报道。

作为一名在艺术法这一新兴领域的学者型律师,他担任中国美术院校最高学府——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杂志社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文化部《艺术市场》、最高检《方圆律政》等的约稿,撰写发表了多篇有关文物艺术品鉴定、文物艺术品交易所等方面相关问题的学术论文,为我国艺术法的完善及艺术市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是青年律师的领袖和榜样!

他就是——孙中伟律师。

年轻律师的引领者

“一位真正优秀的大律师不仅仅是自己能够成功成名的律师,更应当的能够带领更多的年轻律师走向成功的领袖型律师!”

这是孙中伟在他网上个人空间签名里的一段话,他不仅是这样想的,他也不断在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这段话的真谛和内涵。

作为一名从北漂律师成长起来的优秀律师,孙中伟对年轻律师成长过程中所面对的困难有着更深的体会,他不断以自己的努力带领更多的年轻律师走向成功!

2007年6月,北漂三周年的孙中伟在中国律师网发表《北漂律师成功之路》,他以自己的亲身成长经历为处于迷茫中的众多年轻律师树立了成功的榜样,此文迅速成为中国律师网的精华热帖文章,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和多位律师网上收藏,创下了数十万次的点击率,孙中伟因而成为多位年轻律师的精神偶像并在各地拥有多名年轻律师网友和“粉丝”。

2009年3月和2010年2月,北京万国学校、法律教育网等律师培训机构先后聘请孙中伟为年轻律师讲授青年律师成长课程,其讲授的《年薪从0到12万——年轻律师成长之路》受到年轻律师们的青睐,其教程的CD光盘版和在线视频版都很热销,其视频版被武汉市律师协会选中为律师培训课程。

2010年底,第一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筹建,孙中伟当选为律师代表、理事会里最年轻的理事,并被任命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秘书长。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秘书处 编辑整理

★纪念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周年孙中伟律师媒体报道 汇编

作为一名青年律师领袖,在律师协会就职一年来,孙中伟在这一新的更高的平台上不断带领青年律师们走向成功„„

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

“走专业化精品化道路,做专家型学者型律师”

这是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从建所之初就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孙中伟对自己律师职业生涯的追求!

基于自己从政法院校毕业后在公安政法机关四周年的工作经验以及自己对死刑辩护的热爱,孙中伟将死刑辩护确立为自己律师业务的核心专业化方向,并以执著的努力将死刑辩护做到了极致和完美,他不断以卓著的业绩证明着自己在死刑辩护领域的领先地位:

执业首年成功让三名死囚改判:

李X富抢劫一案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周X万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蒋X荣故意杀人死刑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之后承办的首起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

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之后孙中伟承办的首起案件——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收录进《刑事审判参考》第67期。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第一个月内,三起在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成功不核准:

北京郭X在广东抢劫杀害女大学生案,新疆维吾尔族女毒贩古某在江苏运输毒品案,河南赵某杀害女友案。

成功辩护的其他部分全国大要案:

宣某“局长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为 “女绑匪”李某琴辩护,二审判决绑架罪不成立,为贵州习水“公务员嫖宿幼女案”辩护;

孙中伟不仅在死刑辩护的实战领域取得了卓著的业绩,作为一名专家型律师,他在死刑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同样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他写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一文被评为2009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并出版; 他写的《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一文入选2010年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论文集《律师参与与诉讼正义》并出版;

也在法律教育网讲授的《死刑复核律师实务》视频教程得到热销并被武汉律师协会选中为律师培训课程;

2010年他作为特邀演讲嘉宾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及圆桌会议; 2011年他作为律师界为数不多的代表受邀出席中国刑法学术年会;

孙中伟在死刑辩护领域的卓著业受到以下媒体的报道:

《时代人物》以《为了中国不再有死刑——访孙中伟从刑警到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

《影响力人物》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

《莫愁/天下男下》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

《走近中国大律师》以《活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辩护第一人》

《法制与新闻》以《死刑复核律师:为死囚谋求生路》报道;

2011年1月,孙中伟获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秘书处 编辑整理

孙中伟评论 第2篇

孙中伟:我们网站的名字叫小说中国,团队目前有三个人。

主持人:您以前做过类似的个人网站吗?

孙中伟:没有,我接触互联网很早,但是我是做传统行业过来的,我做小说中国应该是去年的事。我可以说是第一批网民,因为我和尹海微总公司,我们和中俊发本身也有业务,所以我们当时和尹海微平级的。

主持人:现在做这个网站是一个什么样的时机促成你做这个?

孙中伟:一直都想做互联网方面的事。

主持人:怎么想做小说网站?

孙中伟:因为大家一直普遍反映收入低,书价高。我非常喜欢书,但是让你买一本书三五十块钱你肯定心疼,这本书很可能看三遍以上很少,一般都是买回去看一下可能三五十块钱。我的想法是,如果能够让那些都喜欢看书的,非常爱好书的人,能够花非常低廉的价格看你想看的书更好,就想做这一块。因为这一块国内还没有人在做,像国内的文学网站,我们想利用出版社和现有的资源,因为他们可能利用线下,就是各种图书馆和批发渠道,线上这块还没有,我们想帮他们开拓,或者一起合作开拓这个利润渠道。

主持人:您现在的小说是摘录别人的小说是吗?

孙中伟:目前我们正在开发这个功能,一开始我们做为了方便那些看小说的人。我们要看小说,首先我要知道那个名字,我要先上搜索引擎,这是寻找最快的方式。第二个,我要去我常去的文学网站,像起点,他们每个网站和每个网站不同的类型,书的资源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找到你喜欢看的书,可能要跑好几家。我们现在有一个聚合,我们现在做了一个聚合的功能,把这些文学网站,我们把他的资源聚合到我们的网站上,把它整体的聚合在一起。你不用来回穿梭找书,感兴趣的可以直接在我们上面链接上去。

主持人:您现在网络上注册的会员大概有多少?

孙中伟:会员我倒没统计过,我现在真不知道有多少。因为我们的会员系统目前在我们整个网站中是比较薄弱的,因为我们不强调注册,因为我们就像一个网址导航一样,我点到新浪直接到新浪上,所以这个注册用户功能比较弱,具体的数字我现在真不知道。

主持人:您刚刚提到起点中文网,您把您的网站和他的网站进行比较,您觉得有哪些不一样?您认不认同起点中文网的盈利模式?

孙中伟:认同,因为他现在已经盈利了,并且盈利非常多。但是我们做的是截然不同两块,

起点网是要积累原创,怎么样用网络语言写这些东西,培养写手创作符合网络人的阅读习惯的文章,把一些没有名的人,经过他的网站包装、炒作,然后产生这样的读者群,他是这样的过程。我们和他们的不同就是,我们把出版社已经认可的书,已经出版的书,是畅销的,我们就拿过来用。你不是畅销的,不行的书,我们就不做,我们始终要保持最精,最尖的。我们也不用多,一个月几百本,但是我们保持最新最尖的。这和他们之间的区别,我们现在出版社已经帮我们筛选出出版过的书,被大家认可、畅销的。他是培养原创资源在做这一块,这是最大的区别。

主持人:您从出版社拿了这些小说,涉不涉及版权的问题?您是怎么处理的?

孙中伟:版权问题肯定是一个钱的分成问题,如果我要用一种案例证明我能解决版权问题。用我的网站资源跟你合作,通过你授权给我这一本书,你得到的利润很可能比你线上费那么大功夫得到的更大,你为什么不这么做。你给我就是一个电子版权,很简单,你不用给我发行渠道,但是这块的利润可能比你通过正常的发行渠道还要大,你为什么不做?

主持人:您参加此次大赛之后,对您网站有过一些调整吗?

孙中伟:当然有,我们现在网站只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功能,就是我们目前做的这一块,现在小说中国上网了,在网上挂着呢,我们来了,为了方便文学爱好者,我们先简单聚集这个聚合功能。但是实际上离我们本身想做的东西差的很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做这个。

主持人:现在的发展阶段是您理想中的发展阶段吗?

孙中伟:可能晚了一些,一开始不可能太顺利,或者您运作了很多东西,肯定和您本身预期的时间要有出入的。

主持人:资金现在有问题吗?

孙中伟:做一个事看你怎么说了,如果你是个人投的,或者做多大规模,这个需要的资金是不一样的,资金肯定缺。

主持人:这一次风投最高是50万,您觉得您目前的状态是少还是符合您的理想?

孙中伟:太少了。

主持人:您预期是多少?

孙中伟:500万。

主持人:比如说您有500万了,您资金主要是往哪方面运用?

孙中伟:当然第一是完善网站的功能,我的目标是这样的,这个目标你怎么实现它?你必须要开发它,开发它肯定要请更好的设计,更好的技术,你怎么建立这个网站,你上去之后你本身的知名度和品牌都没有,你肯定要找一些出版社或者这样一些资源,这些都是需要这笔钱做的。

我认识的死刑辩护和孙中伟律师 第3篇

我认识的死刑辩护和孙中伟律师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首发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书评与读后感评选大赛”作品字数不低于1200字,奖品为孙

中伟著即将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

作者:马莹(法学院2013届毕业生)

一、谈谈我认识的刑事辩护

经过大学四年法学的熏陶,作为即将踏入社会的法律新青年,对中国之法治的向往是不言而喻的,但大学早已不再是传说中的象牙塔——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因为专业缘故,对于这四年发生的社会热点新闻,以及一些发生在中国的经典案例通过课堂、互联网等方式,自己也多多少少有过接触,这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这一代人的思维,用一个时髦的词概括我之前认识的刑事辩护——负能量。

不管是学者的讲座也好,刑事法律方面的老师授课也好,而或躲在图书馆读书也罢,听之,读之而后,无不是对中国法治之现状的义愤填膺或对刑事辩护律师之无助而失望。似乎刑事辩护就是“找死”,以一人之力去抗衡国家强大的公检法部门,虽然理论上公检法分家了,但是在我的耳濡目染中,公检法留给我的印象是:公——做菜,检——端菜,法——吃菜,从未分家。课堂上老师们也无不调侃而言之:刑事辩护——出师未捷身先死。

我辈还未理想化到想用一己之力来改变现状,故而“小聪明”的绕过这个总令人心烦的刑事辩护而走向民事,这一选择是我自大二之后便做好的,这一思想也影响了我两年多的学习重心。

似乎对刑事辩护的热情早已淡化,以致难得的机会——本可以参与孙中伟主任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书的编校,也遗憾的被我放弃。

有幸作为第一批读者,可以在《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一书刚上市就读到该书,撇开书中有关刑事辩护的专业知识,当然该书的价值也远远超越了这些技术层面的内容,作者优美的文笔和对犯罪成因的深刻反思是该书吸引我之所在。

夜晚坐在灯下书写本文时,脑海中不禁浮现一个个鲜活的形象,那杀害初恋女友的林宇豪,那活在抑郁中的局长等等等等,是啊,他们是犯罪人,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们 1

真的是弱者,当除了当事人家人以外,所有相识或不相识的人开始谴责他,批判他时,当公检法“联合”想致他于死地时,律师的价值和作用,该有多重要——当事人之生死相托者,正义之最终把关者,法律之忠实捍卫者。刑辩律师的价值远远超出了所谓的上市、证券、银行等律师,因为他捍卫的是我们生存最可贵之无价之宝——生命!自由!

读罢《死刑改判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书,笔者最大的收获有两个,也是笔者认为本书之最高价值:

一、燃起了我辈对刑事辩护的兴趣,这是一种非说教式的真正教育;

二、传递了中国法治之正能量和刑事辩护之正能量。

或者每一个真正的法律人都会拥有一个刑辩梦,因为法治建设之最终检验便是刑事案件中,人权是否被足够的尊重,公检法是否足够的惟法律是从。而每一个真正的法律人都应当是追求如是之法治,这是一种简单的信仰和追求,就像文学家都渴望像莫言那样夺得诺贝尔文学奖一样的简单信仰和追求。

二、谈谈我认识的孙中伟律师

说也幸运,在打算北上时能偶遇孙中伟主任的艺术法网,艺术法从此便成为我研究的新领域,在看过一些著作后,对拍卖法、著作权法等知识有了一定的学习后,一封求职信便通过email发到了孙中伟主任的信箱里。

虽然我所在的学校在杭州还算可以,但是相对于人才济济的北京,自信不免有些怯场,尤其是在未展示自己能力之前。

没想到,孙中伟主任很快就回信了,印象很深刻——欢迎有理想、有激情的法律人。不看出身,只看你是否有理想、有激情,孙主任做到了,原因是孙主任本人也是有理想、有激情的法律人。

在2013年年后不久,便背起行李,第一次进京,内心有对首都的无限憧憬和律所生活的遐想,而后的实习经历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在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能够遇见如是之领导,不可不谓幸运。

不像其他律师助理那样,总是在忙琐事,一会送个资料,一会跑个腿什么的,在孙中伟主任身边,我很快就上手,做专业的事情,每天去网站收集有关艺术市场的动态,针对网络上的热点案例写法律分析,这一切都在无形中培养了自己对法律实践的感觉。在实习的三个月左右时间,无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视野都有很大的提升,这一切无不归功于孙中伟主任之用人之道,对于孙中伟主任,我唯有感恩再感恩。

在实习的三个月结束后,我也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及自己与一个优秀的、知名的律师的差距,无论专业上,思维上,还是处事上,自己都有很多很多要学习的地方。

无论是死刑辩护而或艺术法,孙主任都占据着制高点,优秀的律师,自有其优秀的原因——睿智、宽容、追求、勤奋······

孙中伟评论 第4篇

案件名称:何津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判长:欧阳南平

代理审判员:肖凤、李 红 伟 书记员:张磊 裁判时间:2013.06.07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醉酒后泄愤报复 杀害二人 前科 初中文化 死刑 没上诉 【裁判要点】被告人持刀砍杀被害人颜某、钟某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因交通事故纠纷而泄愤报复,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到被害人住宅小区,并持砍刀闯入被害人家连杀二人,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核准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

【裁判文书】

被告人何津,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武义县XX镇XXX村XX路XX号。1994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津犯故意 1 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浙刑三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何津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颜某(女,殁年40岁)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颜某受伤,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2012年5月7日20时许,何津在醉酒后打电话与颜某商谈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何津遂携带砍刀驾车至浙江省武义县XX花园小区,敲门进入该小区X幢X单元XXX室颜某家客厅,朝颜某头颈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颜某因颈髓断裂及大失血死亡。颜某的丈夫钟某某(甲)(被害人,殁年42岁)闻声到客厅欲夺刀而与何津搏斗,何津朝钟某某(甲)连砍十余刀,致钟某某(甲)因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将何津抓获,经检验,何津血液中乙醇含量146mg/100ml。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何津作案时穿的沾有被害人钟某某(甲)血迹的裤子、现场提取的沾有何津和钟某某(甲)血迹的砍刀、何津作案时遗留在现场的血迹、何津停靠在现场楼下的车辆,被害人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病历、证明何津前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吴某某、朱某某、钟某某(乙)、王某某、严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和现场所在住宅小区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津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津持刀砍杀被害人颜某、钟某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何津因交通事故纠纷而泄愤报复,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到被害人住宅小区,并持砍刀闯入被害人家连杀二人,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 2 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三复字第67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何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律师解读】

一、本案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

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颜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颜某受伤,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2012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在醉酒后打电话与颜某商谈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遂携带砍刀驾车至颜某家客厅,朝颜某头颈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颜某和颜某的丈夫钟某某(甲)死亡。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将何津抓获,经检验,何津血液中乙醇含量146mg/100ml。被告人持刀砍杀被害人颜某、钟某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二、酒后杀人行为不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在酒后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但他无其他任何自首、立功或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由于其罪行极其严重,其酌定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三、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致被害人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3 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被告人因交通事故纠纷而泄愤报复,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到被害人住宅小区,并持砍刀闯入被害人家连杀二人,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孙中伟评论 第5篇

案件名称:程登攀、王惠君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判长:王碧芳

代理审判员:何东青、陈苹 书记员:包长拯 裁判时间:2013.08.20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杀害6人 抛尸 故意杀人 抢劫 2人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程登攀提议抢劫,王惠君积极参与,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实施抢劫6起,杀害6人,后抛尸灭迹,二人均系主犯,均应核准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

【裁判文书】

被告人程登攀,绰号“攀子”,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初中文化,兰州××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10年2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惠君,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登攀犯故 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告人王惠君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登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惠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甘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程登攀提议抢劫杀人,被告人王惠君表示同意。同月14日18时40分许,二人经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甘肃省人民医院门口搭载被害人赵某(女,殁年21岁),行至甘肃省皋兰县水阜乡一偏僻处,王惠君持单刃刀威胁赵某,劫取价值200元的诺基亚W580型手机1部、现金3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王惠君按住赵某双手,程登攀扼住赵某颈部,致赵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赵某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一枯井内。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的供述找到的被害人赵某尸体、包裹尸体的被套及作案工具出租车,车辆租赁协议、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郭某、曹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200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登攀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好小仔”理发店门口搭载被害人胡某甲(女,殁年27岁),途中以顺路带人为名接被告人王惠君上车。二人持刀将胡某甲挟持至皋兰县水阜乡一岔路口附近,劫取价值200元的直板诺基亚手机1部、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二人先后扼住胡某甲颈部,致胡某甲因机械性窒息死 2 亡。二人将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一枯井内。王惠君取走胡某甲银行卡内的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的供述找到的被害人胡某甲尸体、胡某甲身份证、包裹尸体的被套和作案工具出租车,车辆租赁协议、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2009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程登攀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与被告人王惠君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正茂海龙花园”附近搭载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4岁),抢劫杨某某价值5360元的三星SCH-W699型手机1部、价值50元的诺基亚N95型手机1部、价值100元的索尼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200元的黄金“转运珠”1个、价值500元的18K铂金戒指1枚、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王惠君按住杨某某双手,程登攀扼住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的一枯井内。王惠君取走杨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1800元,二人将黄金“转运珠”、18K铂金戒指变卖。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的供述找到的被害人杨某某尸体、包裹尸体的被套和作案工具出租车、从程登攀处扣押的三星SCH-W699手机、从证人章某某处扣押赃物黄金“转运珠”、18K铂金戒指,车辆租赁协议、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章某某、牟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200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西段“红火吧”门口搭载被害人许某某(女,殁年44岁),行至银滩大桥附近偏僻处,抢劫许某某的价值150元的诺基亚E63型手机1部、价值50元的小灵通手机1部、价值50元的金属项链1条及现金70余元。王惠君按住许某某双手,程登攀扼住许某某颈部,致许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许某某尸体抬至程登攀借来的车牌号为甘AD0134北斗星 3 轿车上,运至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抛入一枯井内。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供述找到的被害人许某某尸体和作案工具出租车、北斗星轿车,车辆租赁协议,证人王某某、梁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五、2009年12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登攀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亚欧商厦附近搭载被害人高某某(女,殁年23岁),以顺路带人为由接被告人王惠君上车。二人将高某某挟持至五一新村附近,换乘事先准备好的“甘AG4392”富康轿车前往皋兰县方向。经过县城后劫取高某某价值1620元的三星GT-S5230型手机1部、现金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王惠君按住高某某双手,程登攀扼住高某某颈部,致高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将尸体抛入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山路附近的一枯井内。王惠君从劫取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供述找到的被害人高某某尸体及作案工具出租车、富康轿车、从程登攀姑父杨某某处提取的高某某的三星牌手机,银行卡查询明细、车辆租赁协议,证人王某、康某某、骆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GPS定位线路图、银行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六、2010年1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驾驶车牌号为甘A86664出租车,在兰州市平凉路汽车东站门口搭载被害人李某(女,殁年18岁),将李某挟持至小达子坪附近,换乘事先准备的“甘AG4392”号富康轿车前往皋兰县方向。次日凌晨,在皋兰县西岔镇团庄村三岔沟枯井附近,王惠君持单刃刀捅刺李某颈部并将其推入枯井内,致李某因刺器作用颈部致右颈外静脉破裂、高坠致左肺挫伤、最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劫取李某的价值100元手机1部、现金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供述找到的被害人李某尸体、作案工具出租车、富康轿车、根据程登攀、王惠君指认 4 焚烧物品地点提取的李某家的钥匙,车辆租赁协议、病历,证人吕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短信息、GPS定位线路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亦供认。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2日,结伙实施抢劫6起,杀害6人,抢劫财物价值13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程登攀提议抢劫,王惠君积极参与,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实施抢劫6起,杀害6人,后抛尸灭迹,二人均系主犯,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刑三终字第47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程登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惠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律师解读】

一、对被告人应进行数罪并罚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程登攀提议抢劫杀人,被告人王惠君表示同意。并于14日18时40分许,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赵某的财物后杀害王惠君并把尸体抛入一枯井内。2009年12月20日18时许,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胡某甲的财物后杀害胡某甲并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2009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抢劫被害人杨某某的财物后杀害杨某某并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2009年12月29日 5 19时许,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许某某的财物后杀害许某某并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2009年12月30日21时30分许,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高某某的财物后杀害高某某并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2010年1月1日17时30分许,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后,王惠君持单刃刀捅刺李某颈部并将其推入枯井内,致李某死亡。综上,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2日,二被告人结伙实施抢劫6起,杀害6人,抢劫财物价值13000余元。被告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二、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程登攀提议抢劫,被告人王惠君积极参与,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共同实施抢劫6起,杀害6人,后抛尸灭迹,二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对其判处死刑是合适的

在短短的二十天里,二被告人利用出租车这一容易引起人注意的作案工具,搭乘被害人,并抢劫被害人,在抢劫行为完成以后,无一例外的以同样的方式杀害被害人,没有一点人性,共抢劫和杀害六人,反映出二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判处死刑是合适的。

孙中伟评论 第6篇

孙中伟律师媒体报道 汇编

孙中伟:死刑复核辩护专业律所空间有多大?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法制日报》记者陈虹伟、肖莎来到位于王府井大街好友世界商场写字楼五层的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本所主任孙中伟接受了记者的专题采访,对我所的业绩及发展思路进行了介绍。详情请关注《法制日报》2009年9月4日的报道。)

本报记者 陈虹伟 本报见习记者 肖莎

死刑复核辩护专业律所空间有多大?

在他之前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的确有一些委托人无法付清约定的律师费用。“因为有些人在一审、二审之后确实没钱了,而且还面临着赔偿被害人的问题”,对此孙中伟表示理解,并笑称“能拿到约定律师费的一半就很不错了”

一名等待死刑复核结果的在押犯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赵某故意杀人死刑案依法不核准。

这是今年8月1日,孙中伟以自己名字命名成立的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下文简称孙中伟所)成功代理的第二起死刑复核不予核准的案件。

死刑复核律师组建专业律所

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也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

当年2月14日,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在此之前,他从未进过最高法院的大门。

孙中伟告诉记者,大约80%以上的当事人都会找北京的律师做死刑复核辩护。因为从客观上来讲,北京律师有地理优势,相对来说他们和法官沟通比较便利,能更快地把事实反映上去;从主观上来看,很多被告人家属也不愿请外地律师做死刑复核辩护。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秘书处 编辑整理 ★纪念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周年

孙中伟律师媒体报道 汇编

近三年来,孙中伟每年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都有十几起。有些律师认为,一二审之后,律师在复核阶段的作用就不大了,但在孙中伟看来,死刑复核程序是决定委托人生死的重要程序,无论从挽救生命的角度还是发挥律师智慧的角度,在这个阶段律师都大有可为。

今年8月,孙中伟离开了自己曾是合伙人的律所,成立了个人律所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并将主要业务定为代理死刑复核案件。

死刑复核律师不可能赚大钱

有律师或律所因死刑复核辩护难度高、风险大,同时很多死刑犯都出身贫苦,在律师费用上可能会大打折扣,而拒绝做这类案件。但对孙中伟来说,挣大钱并不是他最在乎的事情,他只是想找到一份自己喜欢的事业。他同时也坚信,业务专业化之后,能够更好地保证业务质量,经济效益应该不会差。

不过,在他之前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的确有一些委托人无法付清约定的律师费用。“因为有些人在一审、二审之后确实没钱了,而且还面临着赔偿被害人的问题”,对此孙中伟表示理解,并笑称“能拿到约定律师费的一半就很不错了”。

孙中伟的努力和成绩已经为他带来了品牌效应。很多委托人对他十分信任,甚至会在见面之前就把律师费打给他。而在看到卷宗、作出基本判断之后,孙中伟也会客观地告诉委托方成功不核准的几率,因为“这是一种职业道德”。

死刑复核律师必须会见当事人

如今,孙中伟对死刑复核辩护已经驾轻就熟。从查阅一审、二审的卷宗,到会见当事人,再到约见承办法官,他清楚每个环节中的法律规定和律师可为之处。

孙中伟非常重视会见当事人的环节,他认为通过和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很可能获取新的、能扭转案情的线索或证据,因为“当事人很可能因为不敢说或不愿说等原因,在之前漏掉了一些重要信息”。

2008年,孙中伟受委托为新疆一个毒品犯罪案做死刑复核辩护。

当事人李某因为随身携带400多克毒品,一审和二审都被判处死刑。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他发现,当事人只是受雇佣而运送毒品的。但因为李某是累犯,她认定自己肯定会被判死刑,而且雇佣李某的人跟她有亲戚关系,因此她在一审和二审中并未提及这个重要信息。

而孙中伟认为,李某所赚到的只是数额极小的一些工钱,即劳务费,她并不是通常意义上能获得巨额利润的毒犯,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与真正的贩毒分子有很大的差别,法2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秘书处 编辑整理 ★纪念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周年

孙中伟律师媒体报道 汇编

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及量刑时应考虑此事实。

他把所掌握的这个情况写到了给承办法官的辩护词里。这个信息也在李某改判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孙中伟还曾因会见而帮助当事人立功,从而获得死刑不核准。当时,孙中伟得知当事人在关押期间,发现了同监室被告人的重大犯罪线索,他就指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检举,在检举信息被查证属实的情况之后,最高院认定当事人有立功行为,从而获得死刑不核准。

此外,孙中伟认为,通过会见还能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从而配合司法工作。因为很多死刑犯并不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所在,在一二审两次都判处死刑后,往往认为自己死定了,从而陷入绝望之中,拒绝配合复核律师乃至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如果律师能在会见时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可以为当事人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提高不核准的可能性。”

死刑复核律师:促成调解至关重要

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在王胜俊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被多次强调。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往往是案件判不判死刑的关键。

孙中伟在做死刑复核辩护时,也为化解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做了很多调解工作。

北京籍青年郭某当了11年消防兵,转业后去广州学习厨艺。一天晚上喝醉酒后,对路过的一名女大学生心生歹意,并因女生反抗而用随身携带的雕花用的雕刻刀把女孩儿杀死。

一审和二审都判了郭某死刑。由于孙中伟是其一审和二审的辩护律师,就免费为其做死刑复核辩护。

在积极为郭某谋求“生路”的同时,孙中伟帮助当事人协调与受害人家属的关系。起初,受害人的妈妈坚决不跟孙中伟见面,他亲自买了东西在受害人家门口等,但也一直没等到人。

但孙中伟没有放弃,仍然不停地发短信劝说受害人的母亲,最后受害人母亲终于同意见面,这对缓解受害人对郭某的仇恨,接受有可能出现的死刑不核准的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

孙中伟评论 第7篇

刑庭庭长读孙中伟《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有感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早就听说孙中伟律师写了一本书。盼望已久,想要一睹大律师的书采。今年4月份,这本书终于诞生了。并有幸获赠一本有其签名的书。我对他调侃说,“你的书值不值这个价钱呢?”他回答说,“如果你认为它不值,你就扔进垃圾箱。”我回应道,“如果值,我会连书费带邮费60元汇款给你。”快递很给力,三天我就收到了这本书。粗略的翻了翻,马上被其中的故事情节所吸引,物有所值,我马上兑现了我的承诺,汇去了60元购书款。

也许是因为书非借不能读也。我对我买的这本赠书倍加珍惜。但由于时间关系,只能简谈一下自己浅显粗陋的感受。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孙中伟大律师海涵。

首先我觉得这本书是孙律师用心完成的。书中的每一起案例,都是孙中伟律师亲手承办的真实案件。这里面包含了他的心血,所以他的感受是最真实的。从中看到他不管是做为政法机关的干部,还是做为实习律师、执业律师,以至现在资深律师,我们深刻感受到他在用心做着每一件事情,所以写出来的东西才会触碰到你的心灵。

其次我觉得一名优秀的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纽带、桥梁,而孙中伟律师就是这样的一位律师。书中列举的14起案例,每一起案件的改判,都与孙中伟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以及其耐心细致的工作分不开的。他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天经地义,值得敬佩的是他还为被害人考虑,同时也为法官改判找足法律依据。书中案例3《当优秀党员军人沦为死囚》给我感触很深。他为了被害人亲属能不拒绝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一而再再而三的找被害人亲属做工作,说服法官,让法官去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害人亲属终于肯接受了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冰释前嫌。法官需要这样的律师,社会需要这样的律师,当事人更需要这样的律师。

再一个我觉得这本书体现了孙中伟律师的文学功底。每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孙中伟律师的笔下都成了一个离奇的故事,让人看后不禁有想读下去的感觉。让我们读者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的同时,也让我们得到精神上的享受。每一个案例就像一部电视剧一样,故事情节跌宕起伏,让人欲罢不能,总是着急想要知道结果会怎样。特别是每一个案例后的社会反思,警示我们在今后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要理智的去处理事情,而不是感情用事。要提到美中有什么不足的话,个人认为也许有些案件相类似,有的地方有重复的语句,让人没有新鲜感。

一位刑庭庭长

孙中伟评论 第8篇

案件名称:蔡成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判长:王卫

代理审判员:周军、孟伟 审判时间:2014.4.2 【有无律师】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死刑 怀疑被举报而预谋报复杀人

【裁判要点】被告人蔡成眉因怀疑被他人举报而有预谋地报复杀害1人,准备再砍杀另一位时因被阻拦未遂,应当判处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

【裁判文书】

被告人蔡成眉,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8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成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三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成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蔡成眉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21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

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蔡成眉因未经审批砍伐自家位于福建省大田县X乡X村山上的林木被公安机关调查,怀疑系同村村民蔡某甲举报,遂起意杀害蔡某甲、方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7岁)夫妇。同月28日,蔡成眉携带一把老虎钳到方某某平时养鸡的桔子林附近守候,伺机报复方某某未果。次日11时许,蔡成眉携带一把柴刀和一把锄头再次到桔子林附近守候方某某时,接到其兄蔡某乙的电话,得知蔡某乙在家门口与方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蔡成眉即携带柴刀赶至X村蔡某乙家,不顾蔡某乙、吴某某夫妇的阻拦,持柴刀砍击方某某的颈部及四肢等处多刀,致方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在送医途中死亡。蔡成眉又持柴刀前往蔡某甲家欲砍杀蔡某甲,途中遇到蔡某甲的母亲杨某某阻拦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蔡成眉处查获的作案使用的柴刀、从现场提取的被害人方某某的血迹,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暂扣款收据,证人蔡某乙、吴某某、蔡某丙、蔡某丁、蔡某甲、杨某某、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蔡成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成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蔡成眉怀疑被他人举报而蓄意报复,行凶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40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成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被告人因怀疑举报而起意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蔡成眉因未经审批私自砍伐自家位于山上的林木而被公安调查,遂怀疑同村村民蔡某甲举报而起意杀害蔡某甲、方某某夫妇。同月28日,以杀人的故意携带作案工具到方某某养鸡的桔子林伺机报复未果,又于次日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到同一地点守候方某某。在接到其兄蔡某乙与方某某在蔡某乙家门口争吵的电话后携带作案工具赶至蔡某乙家,不顾他人阻拦,持柴刀砍击方某某的颈部及四肢等处多刀,致方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在送医途中死亡。随后蔡成眉又持柴刀前往蔡某甲家欲砍杀蔡某甲,因被阻拦而杀人未遂后逃匿。

被告人蔡成眉因自身的怀疑而起意杀人,并造成被害人方某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用柴刀砍向被害人方某某颈部这一要害部位多刀,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并死亡的严重后果,随后又欲前往蔡某甲家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因阻拦导致杀人未遂并逃匿。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的处罚。

二、被告人系农民,小学文化,犯罪系冲动犯罪,在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成眉系农民,小学文化,法律意识低下。由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自家位于山上的林木而被公安处罚,便认为是由于同村村民蔡某甲的举报因而蓄意杀害报复致冲动杀人,系冲动犯罪。鉴于被告人的农民职业及文化程度,若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并求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孙中伟评论】相关文章:

电视评论与图像评论分析论文04-13

评论写作05-20

电影评论05-26

在线评论06-20

诗歌评论07-16

评论有用性06-01

微博评论06-25

媒体评论07-15

评论时事新闻05-13

影视评论范文05-18

上一篇:地板砖铺贴施工方案下一篇:难忘的拔河比赛的作文5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