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方案

2023-03-24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方案

软件项目验收方案

一、验收目的

为使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竣工后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能正常投入运行,必须进行项目验收。

二、验收对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三、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1) 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 各个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3) 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 (4) 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 (5) 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6) 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7) 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主管部门验收的合格证书;

(8) 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9) 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10) 经过监理方同意;

(11) 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12) 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四、验收方法

项目验收是项目开发建设中有组织的主动性行为,它是对项目建设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中的验收工作至关重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实在在做好。为保证项目验收质量,针对不同的验收内容,在实施验收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法:

(一)登记法

对项目中所设计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一一登记,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等一定要登记造册,不可遗漏,并妥善保管。对项目建设中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双方同意后修订的合同条款、协调发展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登记。

(二)对照法

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工程施工方案一致。

(三)操作法

这是项目建设最主要的验收方法。首先,最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其次,运行项目软件系统,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第三,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测试法

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实施应当一一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

五、验收步骤

(一) 需求分析

项目监理单位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求分析,针对项目验收,监理单位需配备2名有经验的工程师和一名行业专家来组成项目团队,负责具体工作。

(二)编写验收方案(计划书)

项目监理单位在对项目进行深入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编写验收方案(计划书),提交业主单位审定。

(三)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实施测试验收工作时,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

(四)项目验收的实施

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对项目应用软件、网络集成效果、系统文档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

(五)提交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完毕,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治疗、软件运行情况等做出全面的评价,得出结论性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一流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六)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

召开由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评审会,全面细致的审核项目销售小组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给出最终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项目业主存档。

六、验收程序

(一)初验

1、申请: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方式: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

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一级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有由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监理等单位和专家组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和验收评委会评审,由验收小组共同确定验收时间、评审时间及其他安排。

(1) 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5-8人组成,成员由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必须提交验收报告。 (2) 验收委员会评审

验收委员会一般由8-15人组成,成员由验收小组及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的领导、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听取验收总结报告说明、验收小组验收结果及意见,通过评审提交验收评审报告。

(3) 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性评价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 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相关文档资料、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委员会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

3、 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七、验收依据

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一般选用项目合同书、国标、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等。

(一) 项目合同书 签定的项目有关合同

(二) 国家标准

硬件、软件、布线、安全等

(三) 新疆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 其他

具体验收标准和一句由监理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审定。

八、验收内容和标准

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审定。项目验收标准是判断项目成果是否达到要求的一句,因而应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只有制定科学的标准,才能有效的验收项目结果。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软件验收(按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开发计划文档、详细设计文档、质量保证计划、设备相应附件、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

(二) 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三) 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功能度、安全可靠性、易用性、可扩充性、兼容性、效率、资源占用率、用户文档。

(四) 文档验收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五) 软件、硬件验收标准要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 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 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 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三) 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四) 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

九、验收结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1、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 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 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 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 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运行不合格;

(六)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 违犯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2、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由主管单位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已经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3、 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同意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 验收结论需要复议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 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 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班里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十

一、各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参照此方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 许可事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 许可对象

(1) 盐池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 由盐池县水务局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4. 许可收费

不收费

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①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

②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2)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①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4份);

② 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5份);

③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3)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材料 (4)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0套);

(5)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0套)。

8. 受理

(1) 受理岗位:盐池县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 (2) 执法人员:水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3) 受理电话:0953-6012050 (4)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时限:即时

9. 审查

(1) 实施机构:水务局水政办

(2) 审查岗位执法人: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及其补充规定。

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程序:

a. 水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日内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b. 技术审查一般应有项目业主、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和水土保持专家参加,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踏勘。

c.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d. 技术审查和实地踏勘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技术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修编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e. 水务局收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校核,认定已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经实施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

f. 认定没有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③ 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内容:

a.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落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内容。

b.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④ 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

a. 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专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处的代表组成]到现场查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 b. 召集验收小组进行会审: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c. 形成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d. 专家审查和现场检查,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 时限:15个工作日

10. 审核把关

(1) 把关机构:水务局

(2) 把关岗位审核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对承办单位审查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文书进行法律法规把关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移送的所有材料返回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送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 时限:2个工作日

11. 决定

(1) 决定机关:盐池县水务局

(2)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副局长

(3)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决定意见。

② 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签发批复文书。

③ 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在办结时限内决定建设单位(业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后,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手续。

(4) 时限:3个工作日

12. 公告及送达

(1) 岗位责任人:盐池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建立许可登记簿。

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各一套。

③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 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盐池县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⑤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⑥ 每月5日前在盐池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上月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3) 时限:10个工作日

13.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14. 监督检查

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监督部门:盐池县监察局

监督电话:0953--6020124

第三篇:软件项目验收申请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验收申请

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

**医院信息化建设从2011年5月进院到现在,历时2年零5个月时间。在医院信息科以及各个临床科室、管理科室与我项目组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项目已经实施已完成。

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有着模块多,任务重,业务流程复杂的特点。在院领导的带领下,院方相关科室和项目组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经过两年的实施和使用目前医院的信息化系统已经稳定,各个部门都已经正常运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日常业务操作;同时医院的信息化系统在完成医院正常业务的同时为医院各个部门提供了符合医院特色的统计数据,发挥到了应有的作用,各个模块已达到预期效果。所以项目组特申请进行项目验收,请领导批准。

在接下来的维护期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力争为医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项目经理:

申请日期:

第四篇:开发项目验收篇总结

验收篇

一、各项单项验收的前置条件:

1、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现场消防环道、消防扑救面必须形成,并满足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需符合各级防火规范。

(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主要抽查装修材质。

(3)防火防烟分隔、防爆:防火门是否安装到位等。

(4)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安全出口及标志安装,消防电梯的调试及验收合格证等手续。

(5)消防水源、消防电源:高位水箱、消防水池等设施的设置,消防电源是否接通。

(6)水灭火系统:消火栓、喷淋系统安装是否到位。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等报警系统是否安装到位。

(8)防烟排烟系统:是否安装到位

(9)建筑灭火器;是否摆放到位。

(10)其他灭火设施:消防控制室等。

各消防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抽查也在消防验收之列,故招投标定消防产品厂家时应特别注意该项内容。

2、节能验收:

(1)节能验收前现场须先进行分部验收,内容包括铝合金、楼地面保温等单项;

(2)单项验收合格后将对保温材质及节能达标率进行抽芯作业;

(3)抽芯检测后才能进行能效测评工作,能效测评工作须提前对节能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并重新出具节能计算报告书。工程现场配合提前准备节能验收合格的一系列相关资料;

(4)能效测评通过后进行正式节能验收。

3、规划验收:

(1)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2)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

(3)外立面是否完工,门窗安装是否完成等;

(4)面积实测工作须提前完成;

4、防雷验收:

(1)防雷验收前建筑的防雷工程必须全部完工;

(2)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必须具备。

(3)验收钱施工单位一定要提前完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4)在工程基础、上升、封顶的各阶段务必在隐蔽前通知防雷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阶段验收。

5、环保验收:

生化池必须形成,并通知环保生产单位对生化池进行填料作业,在业主入住前先进行预生产验收,待入住率达到70%以上后进行正式验收。

6、档案验收

(1)档案验收报验须对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进行签字盖章,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齐全;

(2)建设方、监理方、总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的《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必须整理齐全,验收资料装订规范、整洁;

(3)须提前提供现场竣工照片;

第五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六) 2008-04-24 11:02

条文说明 目 录 1 范围 2 验收条件 3 验收组织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6 验收意见 1 范围

本标准是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技术标准,因此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相关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等内容均提出了要求。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2 验收条件

2.1 本标准中的“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时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部门”在申请验收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完成自验。

2.2 本条规定的相关文本、图件与项目验收申请是项目验收的重要资料,是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在申请验收时同时提供。对于不同类型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备材料内容。 3 验收组织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本标准规定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林业、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 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具体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都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考虑到本标准作为一项技术标准,适用范围较广,因此仅将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确定为验收依据。

4.2 本 标准所指的验收,并不仅仅是项目工程的验收,而是对整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因此,本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特点,将主要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资金管理、项目管护措施共七个方面列为验收内容。

4.2.1 本条主要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时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4.2.2 当前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因此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是验收中的重要内容,而对面积的考核不仅要考核实施面积,更主要的是要考核新增耕地的面积和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的变化情况。

4.2.3 增 加有效耕地面积一方面靠增加耕地,另一方面靠提高质量,同时耕地占补平衡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土地的质量。因此,本标准将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作为一项重 要验收内容。本条使用的“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专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土地的质量情况,考查土地是否达到了相应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质量的要求。 4.2.4 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是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产生各项效益的周期较长,同时受项目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本 标准将效益验收的时点定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将项目的效益界定为“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

4.2.5 进行土地登记是保障土地权属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虽然目前部分省、市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但是为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将“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颁发了土地证”作为一项要求提出。 4.2.6 对于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考核主要是针对涉及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于其他项目可以不予考核。

4.2.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严格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衔接起来,因此将整理后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十分必要。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5.1 本条规定的验收申请与受理程序,是对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基本程序要求,具体的程序与细化要求以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5.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依法开展相应的工程监理与质检工作,因此,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主要是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5.2.2 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包括对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确认。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应以详查和变更数据为基础,开发整理后的各类土地面积,应由专业部门实地测量得出,验收的重点是抽查和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5.2.5对于权属的验收,在查验相关权属资料的同时,应对涉及的主要权利人进行走访与座谈,多方听取当事人意见。

5.2.6涉及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依法开展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审计报告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5.3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各项验收内容的考核情况,同时验收组应提出项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并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明确意见。 6 验收意见

6.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成果与图件资料应及时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保存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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