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14号解读

2022-08-19

第一篇:会计准则14号解读

2013会计继续教育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14号收入

下列项目不属于收入的是(无形资产出售收入)。

下列不属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是(企业没有保留管理权和控制权)。

下列项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收入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取得的租金收入)。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下列符合收入定义,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是(出售原材料收取的价款)。

企业发生以前的销售退回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在退回当期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借方) )。

某企业在2010年5月15日销售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另外该企业垫付运杂费2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和运杂费。如买方在2010年5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11700 )元。。 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一般是(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

对于订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一般是(发出商品时)。

某企业本期发生的以下支出中,不应计入“销售费用”的是(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大额购货费用)。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时,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发出商品日期)。

下列项目中,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是(材料销售收入)。

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是(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某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春节期间为进行促销,该商场规定购物每满200元积10分,不足2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一年内兑换成与积分等值的商品。某顾客购买了售价为5850元(含增值税850元)、成本4000元的服装,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限内兑换全部积分。则因该顾客购物商场应确认的收入为(4710.0 )元。

甲公司于2010年11月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预计安装期16个月,合同总收入200万元,合同预计总成本158万元。至2011年年底已预收款项160万元,余额在安装完成时收回,至2011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成本152万元,预计还将发生成本8万元。2010年已确认收入10万元。则甲公司2011确认收入为(180 )万元。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应在收到特许权费时确认收入 )。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则该商品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 )。

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属于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错误) 某些情况下,转移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形下,应确认销售收入。(正确)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该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者租赁费用的调整。(正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正确)

企业售出商品后,如果与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资料不能可靠取得,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凭以往经验或者估值技术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收入确认的一个相关必备条件。(错误 )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错误)

按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错误)

如果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不能合理估计,则此时不应确认收入,已收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正确)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扣除回收商品价款的差额确认收入。(错误 ) 采用委托代销商品方式销售商品的(假定无退货权),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错误)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企业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错误 )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正确)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正确)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正确)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正确)

广告的制作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者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错误 )

企业提供劳务年末能够确定完工进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无法确认完工进度时不确认收入。(错误)

对于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的一笔债权,如果事后发现相关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时候,应对原确认的收入加以调整。(错误)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正确)

处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错误)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正确)

在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时,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商业折扣,都应该作为收入的一部分,而不予以扣减。(错误)

对于交款提货销售商品,如果已经开具销售发票和提货单,即便实物尚未交付,当期也可以确认销售收入。(正确 )

第二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

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一)新会计准则14号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新会计准则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会计准则14号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会计准则14号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5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交易价格的确定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4、合同成本的处理

5、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6、列报和披露

(二)“五步法”核心要求

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新会计准则14号的要求适用于与客户议定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每一项合同。包括合同合并(将多份合同合并并将其作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和合同变更(范围或价格或两者同时变更)。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

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的客户对价金额,但有时也可能包含可变对价或非现金对价。交易价格还应当就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及任何应付客户对价作出调整。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企业应估计其因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步骤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通常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对其作出估计。有时,交易价格包含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折扣或可变对价金额。有关要求对企业何时应将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作出了规定。

步骤5: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企业应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即,当客户取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模型。 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分摊至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在某一时点(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或在某一时段内(对于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通过选择计量企业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适当方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三、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2、母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而子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行业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会计准则14号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5、客户积分和优惠券的会计处理;

6、预付费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7、向客户分期收款的会计处理;

8、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五)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网络游戏企业应考虑:

1、游戏道具收入确认时点;

2、游戏许可收入确认时点;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可变对价;

5、向渠道商支付的费用的核算。

(六)对软件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软件企业应考虑:

1、软件合同成立的时点;

2、合同变更;

3、单独要素与单独履约义务识别差异问题;

4、可变对价;

5、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的确定;

6、收入确认时点。

(七)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信企业应考虑:

1、手机补贴收入的计量;

2、多用户方案核算单位的确定;

3、提前升级权的核算;

4、不可返还的设置或安装服务收费是否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5、常客折扣应作为可变对价还是合同修订进行会计处理;

6、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7、间接渠道销售中向经销商返还的设备补贴费用的核算;

8、佣金和其他合同成本会计处理。

(八)对制造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制造企业应考虑:

1、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

2、固定造价合同受到后续订单变化影响的会计处理;

3、退货权和退款权的会计处理;

4、激励付款额的会计处理;

5、产品交付之前(开单留置)能否确认收入;

6、标准质保和展期质保的会计处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户签字验收之前确认收入;

8、汽车零件和部件的收入确认时点。

第三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解读

判断题

1. 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属于弃置费用。[题号:Qhx011396]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2. 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题号:Qhx011393]

正确答案:A

3.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

的支出。[题号:Qhx011395]正确答案:A

4. 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晚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题号:

Qhx011399]正确答案:B

5.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

量。[题号:Qhx011397]正确答案:B

6.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题号:Qhx011400]正确答案:A

7. 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该预计负债

的减少额,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题号:Qhx011394]正确答案:B

解析: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8. 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题号:Qhx011392]正确答案:B

9.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

时性的。[题号:Qhx011398]正确答案:A

10.11.

12.

单选题

1.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D )。

[题号:Qhx011388]

A、固定资产B、无形资产C、资产减值D、财务费用

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D )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

的。[题号:Qhx011390]

A、合并时B、合并前C、合并后D、合并前后均

3. 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 A )的时间。[题号:Qhx011391]

A、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B、不晚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

C、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早D、不晚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早

4. 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C )。[题号:Qhx011385]

A、损益B、收益C、当期损益D、前期收益

5. 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C )。[题号:Qhx011384]

A、固定资产费用B、现金费用C、财务费用D、债务费用

6. (C )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题号:

Qhx011387]

A、事业单位B、行政单位C、一般工商企业D、外资企业

7. 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

算,根据( B)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题号:Qhx011383]

A、《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C、《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D、《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8.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D ),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题号:Qhx011389]

A、固定资产B、负债C、固定资产和负债D、资产和负债

9. 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B )。[题号:Qhx011386]

A、收益B、成本C、损益D、价值

10.

11.

12.

第四篇: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的通知

2017.7.5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政部

2017年7月5日

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五篇:《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解读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用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3.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于2017年5月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修订准则)。

二、定义和范围

修订准则第二条给出了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与2006年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定义相比没有变化。

修订准则第五条明确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情况,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三、条款与结构

修订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介绍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政府补助的定义与特征、政府补助的分类及该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列报》,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列报,以及与政府补助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提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原准则仅提到了总额法。

(四)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五、重点条款解读

修订准则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本准则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补助的范围

修订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以便明确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案例1】2016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6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6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解读】本例中,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

贷:库存商品 2500 【案例2】A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A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国家补贴款管理为限定A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A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那么,A公司收到的差价返还款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解读】不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例中,A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从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按照政府补助准则,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在“营业外收入”中。但是这样处理会导致A公司的报表呈现主营业务的负毛利和较大金额的营业外收入,这样的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从交易的实质看,是A公司代替政府履行从国外采购材料的职能,也就是说,A公司从政府取得的资产并不是无偿的,而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将在同一项交易中针对同一标的资产从指定企业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收入,而将从政府收到的对价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就是A公司的日常经营方式。从收入的定义看,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综上所述,A公司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2×15年2月,乙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乙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10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10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乙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款及相关税费1.2亿元。

乙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乙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5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2.5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是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解读】本例中,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乙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乙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乙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另外,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到,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并重点针对此处理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印发的修订准则定稿就把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融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即净额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案例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08年1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42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08年3月15日,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420万元,与日常活动相关。2008年4月20日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16年4月丁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4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解读】丁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分录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方法一:总额法会计处理方法二:净额法会计处理(1)2008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借:银行存款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2)2008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借:固定资产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20

贷:固定资产

420

(3)自20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的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8

贷:累计折旧 (960/10/12)8

②月末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420/10/12)3.5

贷:其他收益

3.5 ①计提折旧(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4.5

贷:累计折旧 [(960-420)/10/12]4.5

(4)2016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

累计折旧 (960/10×(8+7×12+4)/12) 768

贷:固定资产

960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2

营业外收入

48

②转销的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84(420-420/10×(8+7×12+4)/12)

贷:营业外收入

84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8

累计折旧(540/10×(8+7×12+4)/12)432

贷:固定资产

(960-420)540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8

营业外收入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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