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观察范文

2024-05-15

定量观察范文(精选7篇)

定量观察 第1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我院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门急诊感染后咳嗽婴幼儿156例, 其中男98例, 女58例, 年龄40 d~3岁, 平均 (1±1.2) 岁。入选患儿均符合2007年制定的《儿童咳嗽诊断与治疗指南》中的诊断标准[2]。入选病例: (1) 患儿之前均有明确的上呼吸道感染史, 感冒症状及呼吸道感染症状基本控制, 但持续咳嗽超过4周, 咳嗽呈刺激性干咳或伴少许白色黏液; (2) X线胸片均正常; (3) 一、二级亲属及患儿均无过敏性病症史。所有入选患儿家长均知情同意。排除病例: (1) 咳嗽变异型哮喘; (2) 胃食管反流; (3) 上气道综合征; (4) 其他原因引起的明显咳嗽。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78例, 治疗组男48例, 女30例, 对照组男50例, 女28例, 两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患儿均有给予抗炎、抗过敏、祛痰常规治疗外, 治疗组佐以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气雾齐+储雾罐吸入。布地奈德每次100~200μg, q12h喷入;硫酸沙丁胺醇100μg, q8~12h喷入;选用250 m L储雾罐。喷雾前先清理患儿外鼻道分泌物, 喷雾时将MDI摇匀, 再与储物罐连接, 以面罩罩住口鼻部, 按1揿, 待患儿自由呼吸20sec, 必要时隔5 min再进行1次用药。每次先喷硫酸沙丁胺醇, 20 min后再喷布地奈德。治疗后第3、5天通过门诊随访收集症状体征资料进行疗效分析。

1.3 疗效评定标准

分显效、有效、无效三级判断。显效:无咳嗽或咳嗽症状基本消失 (<10声/天) ;有效:轻度咳嗽或间断性咳嗽, 较初诊时好转;无效:仍有较频繁咳嗽或阵发性咳嗽影响生活和睡眠, 较初诊时无好转。

1.4 统计学分析

资料采用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两组疗效比较, 分别观察治疗3、5 d两组疗效, 两时间点两组疗效差别均有统计学意义 (χ2分别为45.9和47.6, P均<0.01) , 治疗组及对照组组内治疗3、5 d的疗效比较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 (χ2分别为0.35, 0.24, P均>0.05) 。见表1。两组治疗过程中均无不良反应。

3 讨论

目前认为, 感染后咳嗽的发病机制可能是感染引起气道黏膜上皮完整性受到破坏和/或纤毛柱状上皮的鳞状化生和/或持续的气道炎症伴有暂时的气道高反应[2]。多数文献报道均有肯定布地奈德雾化治疗对感染后咳嗽的治疗作用[3,4,5], 加用复方异丙托溴胺效果更好[6]。理由是该疗法使得气道平滑肌松弛, 充分吸入的布地奈德对炎症有明显的抵制作用, 减轻了气道上皮的进一步损伤, 使得咳嗽症状短时间迅速缓解和消失。笔者在运用此方法对感染后咳嗽的婴幼儿进行治疗时, 发现由于雾化治疗时间较长、婴幼儿常对治疗有恐惧感, 哭吵不安, 药雾颗粒仅在死腔内快速进入、快速排出, 很少甚至几乎无肺内沉积、会使吸入效差甚至无效, 导致治疗失败, 偶然会导致一过性低氧血症[7]。雾化吸入难以精确用药剂量, 复方异丙托溴铵用药剂量较大时, 会造成心动过速、头晕、颤抖等不良反应[8]。

为寻找更好的治疗方法, 笔者尝试采用定量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储雾罐吸入对78例婴幼儿感染后咳嗽进行治疗。结果发现, 治疗3 d后显效率66.7%, 治疗5 d后显效率67.9%, 与对照组比较有明显差异 (两时间点χ2分别为45.9和47.6, P均<0.01) 。表明该治疗对婴幼儿感染后咳嗽症状的控制有一定的疗效。本研究仅用了硫酸沙丁胺醇扩张气道, 考虑硫酸沙丁胺醇是一种强烈、快速的肾上腺素能受体的激动剂, 吸入5 min后使周边小气道的平滑肌松弛, 气道扩张完全后再给予布地奈德吸入, 让其分布到整个肺部。充分发挥其抑制炎性细胞的渗出, 减轻气道炎症, 降低气道的高反应的作用;同时本研究加储物罐后克服了压缩雾化治疗的不足, 减少雾化治疗喷出气体对口咽部的刺激, 治疗时间短, 操作简便, 治疗费用低, 患儿依从性高。同时由于储物罐的缓冲, 减少了咽部药物的沉积量, 定量的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吸入, 精确了用药的剂量, 提高用药的安全度。治疗过程中未发现有不良反应。

由本文分析结果显示, 治疗组在治疗后第3、5天咳嗽症状临床控制率和显效率均优于对照组, 治疗组第3、5天的显效率及症状控制率分别为66.7%、67.9%和24.4%、25.7%, 而对照组为20.5%、21.8%和23.1%、25.6%, 与戴红协[6]的报道相似, 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 治疗组临床症状控制和显效的例数增加并不明显, 且同一组治疗2个时间点的临床症状控制率和显效率差别并无统计学意义, 故建议疗程不必太长。

本组患儿治疗过程中, 仍有部分患儿治疗无效, 考虑与以下因素有关: (1) 影响雾化器给药的与患者想着的因素:面罩的密封性不良;面罩的呼气瓣膜阻塞状态;低潮气量低吸气流量;储物罐内雾滴状态现象[7]; (2) 部分患儿继发感染; (3) 感染后咳嗽的发病机制仍未明确, 除气道炎症伴有暂时的气道高反应性外, 还存在其他的作用机制导致治疗失败[9]。

综上所述, 定量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储雾罐吸入治疗简便、经济、有效、依从性高。在婴幼儿感染后咳嗽的治疗有一定的优势。

摘要:目的 研究定量布地奈德和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储雾罐吸入治疗婴幼儿感染后咳嗽的临床疗效, 为更有效治疗婴幼儿感染后咳嗽提供临床参考。方法 156例感染后咳嗽婴幼儿, 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78例。全部患儿给予祛痰、抗过敏常规治疗外, 治疗组佐以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储物罐吸入, 比较第3、5天两组之间的疗效。结果 治疗组患儿咳嗽短时间内明显减少甚至消失。两组在治疗第3、5天治疗有效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分别为45.9、47.6, P均<0.01) 。结论 用定量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刘+储雾罐吸入治疗婴幼儿感染后咳嗽, 操作方便, 依从性高, 对改善婴幼儿感染后咳嗽的症状方面有一定优势。

关键词:布地奈德,硫酸沙丁胺醇,咳嗽,婴幼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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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业辉, 范联, 周杏, 等.布地奈德联合孟鲁司特治疗儿童感染后咳嗽的疗效观察[J].临床医学, 2013, 33 (3) :8.

[6]戴红协.雾化吸入联合孟鲁斯特治疗小儿感染后咳嗽疗效观察[J].临床儿科杂志, 2011, 12 (29) :117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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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梁慧芬.呼吸系统疾病用药指南[M].3版.香港:CMP Media Pacific Ltd, 2007/2008:253.

定量观察 第2篇

CX=CS[A (S+X) (VS+VX) -ASVS]÷ (ASVX) (1)

但是关于上述公式成立的条件, 教材上却叙述得不够明确。有的高职高专教材[1]是这样描述的:如果两次测量都很准确, 则测定结果是准确的;对于高含量样品溶液亦无需稀释, 直接加入即可进行测定。上述叙述中没有明确采用稀释法定量时对于标准溶液、待测溶液的浓度与体积的要求, 显然这会给学生的学习造成困难和困惑。因此, 笔者通过对稀释法的定量公式进行理论推导, 并采用稀释法实际测定Zn2+溶液的浓度, 明确上述公式成立的条件。

1 稀释法定量公式的导出

设待测组分的吸光系数为K, 溶液中待测组分浓度为CS, 且CS位于线性范围内, 则根据朗伯-比尔定律, 溶液的吸光度为:

AS=KCS (2)

对于用浓度为CS的待测组分的标准溶液VS与浓度为CX的待测组分的待测溶液VX配制成的稀释溶液, 其中待测组分的浓度C (S+X) 为:

C (S+X) = (CSVS+CXVX) ÷ (VS+VX) (3)

如果C (S+X) 也在线性范围内, 则根据朗伯-比尔定律, 稀释溶液的吸光度为:

A (S+X) =KC (S+X) =K (CSVS+CXVX) ÷ (VS+VX)(4)

(2) 式和 (4) 式相除, 整理后即得到 (1) 式。

由上述推导可知, (1) 式要成立, 要求标准溶液和稀释溶液都服从朗伯-比尔定律, 而溶液服从朗伯-比尔定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待测组分的浓度落在线性范围内。也就是说, 无论是标准溶液还是稀释溶液, 其中待测组分浓度都要在线性范围之内, 这样采用稀释法测定才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 否则测量误差会很大。可以通过Zn2+溶液的测定加以验证。

2 锌的线性范围的确定

2.1 锌的吸光度-浓度曲线

使用的Zn2+标准溶液的浓度为100.0 mg·L-1, 在8个50 mL容量瓶中分别加入不同体积的Zn2+标准溶液, 加入适量硝酸, 定容后用SP-3803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定各溶液的吸光度, 测定结果见表1。

以溶液吸光度为纵坐标, Zn2+质量浓度为横坐标, 作出锌的吸光度-浓度曲线如图1。

由图1可见, 当Zn2+浓度很小时, 随着Zn2+浓度的增加, 溶液的吸光度迅速增加。当Zn2+浓度增大到约4 mg·L-1后, 吸光度随浓度的增加而增加的趋势明显减缓, 曲线开始明显地向浓度坐标弯曲。可见在上述整个试验区间内, 锌的吸光度-浓度曲线并不是线性的。

2.2 锌的标准曲线

为了找出锌的线性区间, 使用浓度为10.00 mg·L-1的Zn2+标准溶液, 在6个50 mL容量瓶中分别加入不同体积的Zn2+标准溶液, 加入适量硝酸, 定容后用SP-3803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定各溶液的吸光度, 测定结果见表2。

以溶液吸光度为纵坐标、Zn2+质量浓度为横坐标作图, 得到锌的工作曲线如图2。

由图2可见, 当Zn2+浓度在0.20~0.80 mg·L-1之间时, 锌的工作曲线线性很好。当Zn2+浓度超过0.80 mg·L-1后, 工作曲线开始明显向下弯曲。显然这是因为当待侧元素的浓度较高时, 原子蒸汽的分压增大从而产生压力变宽引起的[2,3]。由此可以确定, 锌的线性范围的上限是0.80 mg·L-1左右。

3 稀释法定量条件的验证

3.1 标准溶液与待测溶液浓度都在线性范围外时的测定结果

用8种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 以10.00 mg·L-1溶液作为待测溶液。取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各10.00 mL配制成稀释溶液, 测定出各稀释溶液的吸光度, 再根据 (1) 式计算出待测溶液的浓度, 测定结果见表3。

上述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的浓度都在线性范围外, 因此配制成的稀释溶液的浓度也在线性范围外。从测定结果可见, 除5号溶液外, 其它测定结果都有很大的误差, 显然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对应的稀释溶液浓度远远超出了线性范围。而5号溶液的测定结果误差之所以很小, 是因为标准溶液浓度与待测溶液浓度是相同的。上述结果表明, 如果用浓度在线性范围之外的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采用稀释法测定, 除非标准溶液浓度与待测溶液浓度相同或非常接近, 否则测定结果将会有很大的误差。

3.2 标准溶液与待测溶液浓度都在线性范围内时的测定结果

以0.40 mg·L-1溶液作为标准溶液, 以0.60 mg·L-1溶液作为待测溶液。取不同体积标准溶液和未知溶液配制成稀释溶液, 测定出各稀释溶液的吸光度, 再根据 (1) 式计算出未知溶液的浓度, 结果见表4。

上述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的浓度都在线性范围内, 因此配制成的稀释溶液的浓度也都在线性范围内。与表3中的测定结果相比, 表4中测定结果的误差显著下降。尽管此时除了1号、2号、8号溶液外, 其它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还比较大, 而且几乎所有的误差都是负误差, 平均相对误差 (绝对值) 为9.4%, 这是因为测定时没有很好地调整测定条件[4,5]。此时采用比较法测定的待测溶液浓度为0.56mg·L-1, 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 (绝对值) 也达到了6.7%。这表明当稀释溶液的浓度在线性范围内时, 采用稀释法测定的结果是比较准确的;而且标准溶液与待测溶液的体积大小对测定结果没有明显的影响。

3.3 标准溶液与待测溶液的浓度之一在线性范围外时的测定结果

以0.60 mg·L-1溶液作为标准溶液, 以1.00 mg·L-1溶液作为待测溶液。取不同体积标准溶液和未知溶液配制成稀释溶液, 测定出各稀释溶液的吸光度, 再根据 (1) 式计算出未知溶液的浓度, 结果见表5。

同样与表3中的测定结果相比, 表5中测定结果的误差显著下降。尽管未知溶液的浓度超出了线性范围, 但配制成稀释溶液后, 前5份稀释溶液的浓度都在线性范围之内, 它们的待测溶液测定结果的平均相对误差为8.0%;后3份稀释溶液的浓度略微超出了线性范围, 它们的待测溶液测定结果的平均相对误差为8.3%。此时采用比较法测定的未知溶液浓度为0.92 mg·L-1, 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 (绝对值) 也达到了8.0%。这表明即便标准溶液或待测溶液的浓度有一个已经超出了线性范围, 只要稀释溶液的浓度还在线性范围内, 采用稀释法测定的结果还是比较准确的。

以0.40 mg·L-1溶液作为标准溶液, 以10.00 mg·L-1溶液作为未知溶液, 取不同体积标准溶液和未知溶液配制成稀释溶液, 测定出各稀释溶液的吸光度, 再根据 (1) 式计算出未知溶液的浓度, 结果见表6。

尽管未知溶液的浓度已经远远超出了线性范围, 但从表6中的测定结果可以看出, 2号溶液的测定结果误差较小, 3号溶液的测定结果误差较大, 其它溶液的测定结果误差非常大。从对应的稀释溶液的浓度来看, 2号稀释溶液的浓度在线性范围内, 3号稀释溶液的浓度略微超出线性范围, 其它稀释溶液的浓度严重超出了线性范围。

4 结 论

(1) 稀释法定量公式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能够成立: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的浓度都在线性范围之内;或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的浓度有一个超出了线性范围, 但配制的稀释溶液的浓度还在线性范围之内;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的浓度都在线性范围之外, 但两者的浓度相同或很接近。

(2) 当稀释溶液的浓度在线性范围之内时, 标准溶液与待测溶液的体积比对测定结果以及测定误差没有显著的影响。

(3) 当稀释法定量公式能够成立时, 标准溶液体积VS、样品溶液体积VX以及稀释溶液的总体积对测定结果没有影响。但考虑到移取溶液时的误差, 标准溶液体积VS、样品溶液体积VX应该适当大一些;考虑到测定溶液吸光度是否方便, 稀释溶液的总体积可以控制在5~20 mL之间。

(4) 对同一份待测溶液, 采用稀释法测定或采用比较法测定, 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大小没有非常明显的差异。

参考文献

[1]黄一石.仪器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199.

[2]朱明华.仪器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311-324.

[3]赵藻潘, 周性尧, 张悟铭, 等.仪器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45-47.

[4]李中愚.分光光度法中样品稀释原则及监测结果计算[J].中国环境监测, 1998, 14 (5) :22-23.

定量观察 第3篇

方法优势

林可霉素荧光定量试纸条是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主研制出的荧光定量检测产品之一, 根据标准曲线对样品中林可霉素含量进行定量检测, 通过建立标准曲线可知, 其IC50=28, 线性定量范围:20~80ppb, 检测限 (LOD) 为7.8ppb, 定量限 (LOQ) 为20.7ppb。

其标准曲线如图1所示。

将林可霉素荧光定量检测卡与已有的林可霉素胶体金检测卡、试剂盒等产品进行对比, 比较其各项指标参数, 结果见表1。通过比较发现, 荧光定量检测卡弥补了胶体金无法进行定量检测的不足, 在标准曲线内可以进行定量检测, 同时具备了较高的灵敏度, 为其检测准确度提供了保障。此外, 与试剂盒相比, 荧光定量检测卡达到了相同检出限水平, 同时, 在进行样品前处理时无需稀释处理, 使操作变得更便捷。相比之下, 荧光定量检测卡综合了高灵敏度定量检测性能, 同时又具备快捷的操作能力, 具有显著优势。

方法确证

基于荧光定量检测卡的各项参数, 再结合实际样品检测, 对检测时间、回收率、精确度等进行对比验证及方法确证。

检测时间为检测前将检测卡在50℃下孵育3min, 加样10min后在检测配套的便携式仪器内读数, 即可得出待检样品中药物的含量值。对于回收率和精确度的测量需分别在20种待测样品 (包括不同地域不同批次) 中添加不同药物浓度, 并验证其回收率及精确度, 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 荧光定量检测卡的回收率和精确度均达到较好水平。

为了证明荧光定量检测卡的实际应用情况, 分别将空白样品以及添加不同药物浓度的样品进行仪器方法验证。根据SN/T 2218-2008《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林可酰胺类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中所述的检测方法, 选取HPLC-MS检测作为验证方法, 比较两种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及回收率, 结果如表3所示。

平一致, 当药物添加浓度达到40ppb时, 荧光定量检测卡的回收率甚至超过HPLC-MS检测结果。说明荧光定量检测卡能够对药物残留进行定量准确检测。

相较于仪器方法的复杂操作和昂贵仪器, 荧光定量检测卡只需简单处理样品, 检测成本低、检测速度快、准确度高, 对保障食品安全、实现现场快速检测具有重要意义。

讨论

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荧光定量检测系统有效地解决了胶体金等快检方法信号局限性的问题, 实现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霉菌毒素以及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浓度的准确定量检测。通过与胶体金试纸条、试剂盒以及仪器方法的对比分析, 结果发现, 荧光定量检测卡的准确度、灵敏度以及实用性均达到了较高水平, 具有显著优势。荧光定量检测系统凭借着简单、快速、时效性强、准确度高, 可定量检测、操作便捷、低成本等优势, 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伤害, 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完善水平, 对确保大流通环境下的食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引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发展的新方向。

项目定量风险分析 第4篇

实施定量风险分析是通过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 排出风险的优先顺序并进行量化分析的过程 (见图1) 。定量风险分析实施的对象是在定性风险分析中被认为对项目的存在潜在重大影响的风险, 定量分析过程中需要再次分析这些风险事件的影响。此过程中, 可以单独为每个风险进行量化评级, 或者可以对项目的总体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定量风险分析一般在定性风险分析之后进行, 但有经验的风险经理有时可以在风险识别之后直接进行定量分析, 制定出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在特定的项目中, 究竟采用哪些方法进行风险分析, 取决于可用的时间和预算, 以及对风险和其可能的后果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的需要。在规划风险应对之后, 应该随着监控风险过程的开展, 重新实施风险定量分析。重复进行定量风险分析反映出来的趋势可以指出需要增加或是减少风险管理的措施, 最终以确定项目总体风险的降低程度是否令人满意。

定量风险分析的目的是对项目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对项目目标产生的影响, 以及对项目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数值分析。进行定量风险分析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 不确定性的量化; (2) 风险性项目目标的制定; (3) 关键风险的确定; (4) 为项目管理的其他方面提供决策依据。

2. 项目定量风险分析的依据

定量风险分析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登记册。

风险登记册的一项关键依据首先是已识别风险的清单、项目风险的相对排序或优先级清单, 以及按照分类分组的风险。风险登记册还为风险分析提供了项目状态的内容。最后, 风险登记册还能提供初步的项目类型分析, 对于不同的项目, 项目管理者面对的不确定性是不同的, 分析的工作程度自然有相应的差异。

(2) 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计划中可用于进行风险分析的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的预算、进度情况、风险管理者及职责、风险的类别、风险的概率及影响的定义、概率影响矩阵、干系人风险承受力等。

(3) 成本管理计划。

项目成本管理计划规定了成本文件的格式, 并规定了开展项目成本规划、结构化、估算、预算和控制所需遵守的准则。这些内容有助于为预算或成本计划的定量风险分析确定合理的结构和/或方法。

(4) 进度管理计划。

项目进度管理计划为安排和控制项目进度设定了相关的格式和准则。这些内容以及进度计划自身的特性有助于为进度计划的定量风险分析确定合理的结构和/或方法。

(5) 组织过程资产。

影响定量风险分析过程的组织过程资产包括: (1) 从行业或企业得到的以往类似项目的信息; (2) 专家对类似项目风险的研究资料; (3) 从各种渠道获得的风险数据库。

3. 定量风险分析的方法

(1) 数据分析技术。

(1) 访谈法。访谈法利用以往的经验和历史数据, 量化分析对风险概率及其对项目目标的影响。所需的信息需根据所用的概率分布类型来选择。例如, 某些常用分布会要求收集最乐观、最悲观与最可能情况的信息。在风险访谈中, 应该记录风险区间的合理性及其所依据的假设条件, 以便洞察风险分析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对有关干系人进行访谈, 有助于确定每个WBS要素的3点估计 (用于三角分布、贝塔分布或其他分布) 。

(2) 概率分布。概率分布表明了每一个可能事件及其发生的概率。在建模和模拟中广泛使用了连续概率分布, 其代表着数值的不确定性, 如进度活动的持续时间和项目某个部分的成本的不确定性。不连续分布则用于表示不确定性事件, 如测试结果或决策树的某种可能的情景等。这些分布的形状与量化风险分析中得出的典型数值相符。如果在具体的最高值和最低值之间, 没有哪个数值的可能性比其他数值更高, 就只能使用均匀分布, 如在早期的概念设计阶段。

贝塔分布和三角分布常用于定量风险分析, 其他常用的分布包括均匀分布、正态分布和对数分布。

(2) 定量风险分析和建模技术。

定量风险分析常用的技术通常包括面向事件和面向项目2种分析方法。

(1) 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有助于确定项目中哪些风险具有最大的潜在影响。通过把所有其他不确定因素都固定在某个基准值, 再来考察每个因素的变化会对目标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敏感性分析的常见表现形式是龙卷风图, 用于比较很不确定的变量与相对稳定的变量之间的相对重要性和相对影响。

(2) 预期货币价值分析。预期货币价值 (EMV) 分析是当某些情况可能在未来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时, 计算平均结果的一种统计方法 (即不确定性下的分析) 。机会的EMV通常正值用表示, 而风险的EMV则用负值表示。EMV是建立在风险中立的假设之上的, 既不避险, 也不冒险。把每个可能结果的数值与其发生的概率相乘, 再把所有乘积相加, 就可以计算出项目的EMV。这种技术经常在决策树分析中使用。

(3) 建模和模拟。项目模拟旨在使用一个模型, 来计算项目各个细节方面的不确定性潜在对项目目标的影响, 通常采用蒙特卡洛技术来反复模拟。在模拟中, 要利用项目模型进行多次计算。每次计算时, 都从这些变量的概率分布中随机抽取数值 (如成本估算或活动的持续时间) 作为输入值。通过多次的计算, 最后得出一个概率分布 (如项目完成日期或总成本) 。对于项目成本的风险分析, 需要使用成本估算进行模拟。对于项目进度的风险分析, 需要使用进度网络图和持续时间估算进行模拟。

4. 定量风险分析的成果

风险登记册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形成, 在定性风险分析过程中进行更新, 然后在定量风险分析过程中进一步更新。定量风险分析中更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的概率分析。

对项目的成本结果和可能的进度进行估算, 列出可能的完工成本和完工日期及其相应的置信水平。分析的结果通常表现为累积分布。可以综合考虑分析的结果与干系人的风险承受力, 来量化所需的成本和时间应急储备。应急储备旨在把不能实现成本和时间目标的风险降低到组织可接受的水平。

(2) 实现成本和时间目标的概率。

当项目面临某些风险时, 可根据定量风险分析的结果来估算继续现行计划的情况下实现项目目标的概率。

(3) 风险优先级清单的量化。

风险清单中包括对项目造成最大威胁或提供最大机会的风险, 它们是对项目成本影响最大的风险和最可能影响项目关键路径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 可使用模拟分析中生成的龙卷风图来识别这些风险。

(4) 定量风险分析结果的趋势。

随着分析的反复进行, 风险可能呈现出某种明显的趋势。可以从这种趋势中得到某些结论, 并据此调整风险应对措施。应该把从实施定量风险分析过程中得到的新知识, 加进关于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和性能的历史信息中。这些新知识可能以定量风险分析报告的形式呈现。该报告可以独立于风险登记册, 也可以与风险登记册合并在一起。

5. 结束语

定量风险分析有许多的优势, 它能提供给管理层相当直接的数字, 它也很简单, 能直接地应用于各种模型。重复进行定量风险分析反映出来的趋势可用于判断是需要增加或是减少风险管理的措施, 它是项目风险应对计划的重要依据, 并且是风险监控的组成部分。

当然, 定量风险分析的缺陷也是较为明显的, 当它从某些项目数据中提取某些要素时, 常常可能会忽略其他的影响因素。

摘要:项目定量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识别和定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收集重点风险数据资料, 并利用风险与总风险的关系, 采用综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项目整体风险进行评估, 并解释项目中风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风险数据,综合定量分析,项目整体风险

参考文献

[1]卢有杰, 卢家仪.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2]邱菀华.现代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3.

[3]王卓甫.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理论方法与应用[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3.

[4]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0.

[5]金德民.工程项目全寿命期风险管理系统理论及集成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 2004.

喝“提神”饮品要定量 第5篇

咖啡

超量饮用咖啡,或餐前空腹饮用咖啡等,会造成神经过敏,注意力不集中,容易激动等症状。有些人喝咖啡,还会出现手心冒汗、心悸、耳鸣等焦虑症状。因此,每天以不超过2杯为宜,应尽量避免选择三合一速溶咖啡包,以防能量超标。

奶茶

现在常见的珍珠奶茶是经过“改良”的奶茶,原料都有了速成替代品,如把鲜奶换成了含有反式脂肪酸的植脂末,加入了高含量的糖分及香味剂等。如果喜欢珍珠奶茶奶香的质感口味,可以选择鲜奶或酸奶代替植脂末。

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一般含10%左右糖,热量较高,经常喝,很容易使人发胖,并且会给肾脏带来很大的负担。喝了冰镇的碳酸饮料,可以从肠胃带走少量热量,令人暂时感觉爽快。但是,皮肤的排汗量会减少,不利于身体散热。

茶水

伯法:让管理走向定量 第6篇

曾任教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管理研究院, 是西方管理科学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埃尔伍德·斯潘赛·伯法是曾任教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管理研究院, 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出版的著作很多, 是西方管理科学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代表作是《现代生产管理》。《生产管理基础》是伯法根据《现代生产管理》改写的, 简明易懂, 曾被《哈佛商业评论》推荐为经理必读书目。在这本书里可以看到大量的图表和数学公式, 正是这些科学的计量方法, 使得管理问题的研究由定性走向定量。

出身寒门

伯法的姓名看上去很特别, 这与他是移民后裔有直接的关联。他的父亲是来自意大利西西里岛的移民, 母亲则是有着德国血统的英国人。伯法是意大利姓, 本意为有趣、诙谐;斯潘塞是他母亲的娘家姓;他的哥哥弗兰克, 是父亲坚持按照意大利人的习惯起名;他自己的名字埃尔伍德, 则是按照母亲的意愿起的。

在可怕的大萧条中, 伯法的父亲所在的费尔班克—莫尔斯公司裁员, 使他于1932年下岗了, 一家人由毕洛伊特市来到了内布拉加斯州的奥马哈市。上八年级的伯法有幸提前参加了升学考试, 提前一年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然而, 他的父亲失业, 使伯法一家陷入了困境。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年幼的伯法不得不出去打零工来贴补家用。伯法每周都去送报纸, 可以挣6.5美元。1937年, 度过危机的费尔班克—莫尔斯公司召回以前辞退的雇员, 伯法一家人又搬回毕洛伊特市。伯法在那里读完了高中, 勤工俭学的传统却没有丢掉。在读书期间, 伯法曾在晚上和周末做兼职的剧院引座员, 在暑假里捡土豆, 拾麦穗, 每天能挣1美元, 比墨西哥移民劳工还要少。但打工的经历, 让他懂得了要尊重体力劳动。

高中毕业后, 由于家境贫寒, 伯法打算先工作一年, 攒够学费再上大学。父亲领他见了费尔班克—莫尔斯公司的仓库主管波特·麦肯纳, 使他得到一个以每小时40美分的报酬在仓库打工的机会。伯法要装卸卡车、上货、装箱以及摆放货物。由于工作认真, 他很受主管麦肯纳的器重。很快, 麦肯纳就不再让伯法从事体力劳动, 而让他从事货物清单记录、送货以及琐细的调度安排等工作。这些工作让伯法接触到了大型机器车间和工程部门, 并能同工程设计人员交流。伯法后来在大学选择机械工程专业, 与这段经历不无关系。

塞翁失马, 安知非福?伯法在威斯康星大学学习时, 为了缴纳学费, 经人介绍去兼职做女生联谊会的服务人员;而在女生联谊会的工作, 使他碰到了后来成为他妻子的贝蒂。他所学的机械工程专业枯燥无味, 然而却为伯法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个专业的教师水平一般, 没有吸引力, 正是这种状况促使伯法选修了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工商管理的课程。看来, 大学的训练确实是多方面的。伯法在威斯康星大学, 就已经铺垫了通向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涯的道路。

1943年, 伯法参与了海军的电子技术程序设计工作。在那里, 伯法学会了电子技术、维修雷达和声纳系统设备。在获得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后, 伯法在芝加哥的爱迪生公司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 但这种机械性的工作似乎对他缺乏吸引力。在大学期间选修的经济学、心理学等课程使伯法眼界大开, 于是他决定在威斯康星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48年, 伯法成为伊斯特曼柯达公司的经营分析员。伊利诺斯大学工业系教授埃弗雷特·赖特雷曾参观过柯达公司, 公司老板安排了一些相关部门工作的专题介绍, 主讲之一的伯法给赖特雷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49年, 经赖特雷大力推荐, 伯法成为伊利诺斯大学的一名助教。在工作中, 伯法感到自己知识贫乏, 萌生了攻读博士学位的念头。1953年, 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拉尔夫·巴恩斯教授为伯法提供了一份工商管理学院的讲师工作, 每年上九个月班, 工资5100美元。这样, 伯法可以一边工作一边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工程学院攻读“生物工程”博士学位。

在伯法的学业中, 值得一提的是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培养方案。当年所谓的“生物工程”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生物工程有着天壤之别, 它不是研究基因遗传和变异, 而是研究生物活动和人—机关系。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生物工程学, 其范围是人类工程学, 其研究领域横跨生物工程、数理统计、生产工程、热力学四个方面。之所以要包括热力学, 是由于当时的系主任认为热力学是所有知识的基础。很明显, 这种培养方案为伯法的管理科学研究打下了基础。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伯法发表了一篇有关工具发展的论文, 两篇有关试验和效果的论文, 还发表了两三篇其他方面的论文。1958年, 伯法获得了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博士学位。

后来, 伯法担任了加利福尼亚大学管理科学和经营管理学的教授, 还曾担任过管理学系主任助理和系副主任以及兼任该校学术委员会主席。1963—1964年, 伯法还曾在哈佛大学商学院兼任客座教授。

管理思想

伯法认为, 在一定生产系统的成功管理依赖于以下因素:计划、关于实际情况的信息系统、管理者对需求、库存状况、进度、质量水平、产品和设备革新等方面的变化所做出的决定。

伯法认为, 生产系统中所产生的问题要求两种主要类型的决策, 一种是长期决策, 它关系到生产系统的设计, 例如产品的选择和设计、设备和生产过程的选择、加工对象的生产设计、作业设计、生产系统的地址选择、设备平面布置等;另一种是短期决策, 它关系到生产系统的运行和控制, 例如库存和生产控制、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可靠性、质量控制、劳动控制、成本控制等。

伯法认为, 系统分为开放系统和封闭系统两类。开放系统的特点在于输出对输入做出反响, 但输出却并不影响输入。封闭系统即反馈系统, 是受它自己过去行为的影响。一个反馈系统有一个封闭的回路结构, 它使系统的过去行动的结果回过来控制未来的行动。管理人员把系统概念应用于工作的最大好处是加深了对其所管理系统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说, 管理科学中用到的关于生产和营运管理中的各种分析方法是在遵循科学方法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模型。分析方法中必须确定衡量效率的尺度, 建立一套标准来衡量生产行动中各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效率。

还必须建立一个模型。这其中, E (效率) 能够表现为那些限定该系统的变数的函数, 其公式一般为以下形式:E=f (x, y) 。其中E为效率, f代表函数关系, x代表可控变数, y代表非可控变数。伯法列出的分析方法主要有:成本分析、线性规划、等待线或排队模型、模拟模型、统计分析、网络计划模型、启发式模型、计算机探索求解方法、图解和图像分析等。

犯罪定量观念的彰显 第7篇

在定量式犯罪规定模式下, 犯罪定量是一个基本的观念, 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能缺乏量上的要求, 即使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脱离量的评价而成立。然而, 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与犯罪定量观念不尽相符的地方: (1) 有些性质较轻的犯罪的基本罪状本应明示定量要求, 刑法分则却没有明示; (2) 刑法第347条第1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 从根本上排除了犯罪定量观念; (3) 实际的司法实践提高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 使其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对于这些问题, 笔者主张, 性质较轻的犯罪的基本罪状应明示其定量要求、删除现行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 藉以彰显犯罪定量观念。

一、明示部分罪种的定量要求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能缺乏量上的要求, 但是, 对犯罪的定量要求, 我们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在“数量”, 而应把它看作是一个与质相对应的概念;而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 每一种质都具有一定的量, 因而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多方面的。就刑法上的“事物”而言, 有些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质就能反映其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 即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量”, 例如, 故意杀人、强奸等性质严重的犯罪, 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定量要求, 因而这些犯罪的基本罪状无需再明示定量要求。但是, 在行为本身的性质不足以表明行为达到了犯罪的量的规定性的情况下, 刑法就会明示定量要求, 以使行为达到犯罪在量上的要求。例如, 就盗窃罪而言, 仅对盗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表述, 还不能表达行为达到了犯罪的定量要求, 因而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中要明示“数额较大”这一定量要求。就大多数法定犯而言, 其行为自身多半不能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定量要求, 这是否意味着法定犯的基本罪状都应明示定量要求?本文将以犯罪定量观念为评价基准, 检视我国现行刑法对法定犯的规定。

依刑法理论, 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 前者是指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后者是指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1]。自然犯 (例如杀人、强奸等) 具有明显的伦理道德违反性, 其行为自身就蕴含着犯罪性, 人们根据一般的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对其作出有罪评价, 因而, 刑法在规定这类犯罪时无需再明示定量要求。而法定犯并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 其特点在于, “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 它们原来都没有被认为是犯罪, 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 在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或者作为犯罪加以规定, 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规定为犯罪。”[2]即法定犯具有鲜明的双重违法性的特点。当然, 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并不是绝对的, 不过, 可以肯定的是, 我国刑法中构成法定犯的行为, 几乎都同时违反了相关经济、行政法律的规定, 例如,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法定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以及具有双重违法性的鲜明特点, 这使得在法定犯的犯罪性的认定上, 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理性认识。正因如此, 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犯的基本罪状大都明示了定量要求, 如偷税罪、逃汇罪。在法定犯的基本罪状中明示定量要求, 注意到了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的特点, 彰显了犯罪定量观念。当然, 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定犯都应明示量要求, 对于行为性质十分严重的法定犯, 可不明示定量要求。但是, 对于那些行为自身性质并不足以表明其达到了犯罪定量要求的法定犯, 如果不在其基本罪状中明示定量要求, 则有可能使司法实践在认定这些犯罪时不考虑定量要求, 将一般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不恰当地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

然而, 在我国刑法中恰有一些性质较轻的法定犯的基本罪状没有明示定量要求, 它们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280条第2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0条第3款) ;赌博罪 (第303条第1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2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320条第1款)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0条第1款) ;破坏界碑、界桩罪 (第323条)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323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412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413条第1款) 。基于犯罪定量的观念, 笔者认为, 这些法定犯的基本罪状应明示定量要求。

此外, 我国刑法中, 非法搜查罪 (第245条第1款)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353条第1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4条) 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359条第1款) 的基本罪状也没有明示定量要求。这些犯罪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伦理违反性, 但是, 这些行为自身的性质并没有达到犯罪在量上的要求, 因此, 这些犯罪的基本罪状也应明示定量要求。另一方面, 这些犯罪 (除容留他人吸毒罪外) 都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到对应的治安违法行为, 而且两者在行为方式上的表述也极为相似, 从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要求上看, 上述犯罪的基本罪状也应明示定量要求。

二、建议删除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

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该款规定从根本上排除了定量因素, 表明我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采取了零容忍政策。这样的立法规定对执法提出的严格要求, 固然有利于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然而, 依据犯罪定量之观念,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能脱离量的评价, 因而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是值得检讨的。因此, 有学者提出, 将来可对刑法第347条进行立法修改, 使其与总则的但书规定保持一致。在修改立法之前, 在实践中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比如, 若查明行为人乘坐火车携带少量毒品确系自吸, 同样可以适用但书规定, 不认为是犯罪[3]。

笔者认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为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 其基本罪状可不明示定量要求, 但该罪的成立也是存在定量要求的, 因此, 笔者建议删除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 为犯罪定量观念留下存在的空间。立法者似乎也意识到了该款规定存在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并非都构成犯罪, 即禁毒法对刑法第347条第1款作出了修正。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在没有删除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之前,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 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而不能一律认定为犯罪。

三、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

对于纯正的单位犯罪, 即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自不存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量标准的差异性问题。但是, 对于非纯正的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 实践中则存在着对单位和自然人是否适用同一定量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 以犯罪定量观念为衡量和评价的基准, 犯罪的定量标准应当体现统一原则, 即如果同一种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 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那么,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一方面, 从法益受侵害的程度上看, “不管是单位还是自然人, 在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时, 对法益的侵害程度都是相同的。”[4]据此,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另一方面, 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方式看,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也应是统一的。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方式是:“单位犯前款罪的”或“单位犯本节第×条至第×条之罪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方式就表明了单位和自然人各自实施同一种犯罪时, 它们的犯罪构成是同一的, 这意味着单位和自然人实施同一种犯罪的定量标准是统一的。

然而, 最高司法机关却在司法解释中提高了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 如2004年12月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具体来说, 依据该司法解释, 自然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就可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而对于单位来说, 其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元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提高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使其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的做法, 会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第一, 由于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 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下, 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协调的现象, 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比如, 一自然人和一单位以营利为目的, 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为10万元, 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而单位不构成。这样的结果让人十分不解:在一个共同犯罪中,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同行为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却因主体的差异而使一方构成犯罪, 另一方不构成犯罪, 这是否违反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笔者认为, 这种法律适用不协调的现象, 违反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 放纵了单位犯罪。

第二, 提高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也违背了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和精神。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威胁法益,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提高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 使其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 这无疑违背了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和精神, 因为不管是单位还是自然人, 在实施相同犯罪行为时, 对法益的侵害程度都是一样的。以侵犯著作权行为为例, 自然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 刑法就会介入, 使法益得到刑法的保护;而对于单位, 其非法经营数额即使达到了149999元, 刑法也不会介入, 使相当一部分法益因为侵犯主体是单位而得不到刑法的保护。这明显违背了刑法保护法益的精神。

第三, 提高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 虽不致“鼓励”自然人设立单位实施违法行为以规避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是, 犯罪构成的定量标准高于自然人, 这在客观上会削弱刑法对单位的威慑力, 不利于预防单位犯罪。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应纠正提高单位犯罪定量标准的做法, 让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回归统一。

摘要:依据犯罪定量的观念, 性质较轻的犯罪的基本罪状应明示其定量要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同样受到定量要求的限制, 因而应删除现行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以犯罪定量观念为衡量和评价的基准,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关键词:定量要求,定量观念,定量标准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3]冯卫国, 王志远.刑法总则定罪量刑情节通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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