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

2022-10-27

第一篇: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

特约商户条码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收单机构):兴业银行 分行 乙方(特约商户):

甲方作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提供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条码支付收款服务。乙方作为特约商户,同意在其人民币收款业务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条码支付服务。现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概念定义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出现的下列概念,除附件另有约定外,按以下定义理解:

1、条码支付收款: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受理市场主流移动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QQ钱包、京东钱包、翼支付等受理服务,并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具体收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支付场景:

(1)主动扫码支付(包含PC端扫码):指甲方摆放或张贴在商户柜面的收款二维码,或者是甲方系统根据不同移动支付工具实时生成的订单支付二维码,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扫一扫”完成支付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实体店单品或订单支付、PC网站支付、媒体广告支付等场景。 (2)被动扫码支付:指消费者展示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钱包内的“刷卡条码/二维码”给商户扫描后直接完成支付的模式,主要应用于线下面对面收银的场景。

(3)公众号支付(仅限微信支付):指消费者在微信客户端中打开商户的页面,商户在其页面中通过调用微信支付接口帮助消费者完成支付。

(4)APP支付:指消费者在特约商户APP内消费时选择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交易方式,特约商户APP通过跳转至对应的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完成支付。

2、结算手续费: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额进行计算,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3、退款:消费者付款成功后,乙方因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提出退款申请,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退回消费者的原支付账号中。

4、商户服务平台: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系统平台,乙方可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查询、结算查询等。

5、商户号及登录密码: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用于识别签约商家,并且登录商户服务平台所使用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

6、平台识别号及数字证书: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联机交易的身份识别号,使用乙方的平台识别号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甲方移动支付收单系统的交易指令构成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交易指示。

7、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指提供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QQ钱包、京东钱包、翼支付等服务的机构,其中,微信支付、QQ钱包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为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联二维码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方为APP应用服务提供方,京东钱包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方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翼支付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方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8、商户: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本协议中特指乙方。

9、消费者:指作为买家的移动支付付款方,本协议中统称为消费者。

10、受理终端:指参与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包括专用的条码支付受理设备,以及在原有POS等设备上进行扩展后能够处理条码展示或识读的设备等。

二、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

1、甲方向乙方提供条码支付收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QQ钱包、京东钱包、翼支付等。

2、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随乙方每笔交易结算时,向甲方支付结算手续费,手续费由甲方在该笔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手续费标准为:

微信支付:每笔交易金额 0.35% 支付宝:每笔交易金额 0.35% 银联二维码:每笔交易金额 %,其中借记卡 %,单笔封顶 元/笔;信用卡 % 。

其它:每笔交易金额 %。□QQ钱包 □京东钱包 □翼支付

3、因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产生的所有终端的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受理终端管理

1、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押金标准向甲方交纳受理终端押金,终端押金不计利息。押金缴纳标准为:

2、乙方同意并确认,当乙方连续个6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100元(含)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并收回/关闭受理终端。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押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押金。本协议终止后,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将终端押金退还乙方。

(1)乙方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损坏;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行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持卡人签名;

(3)乙方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 乙方不满足上述条件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四、结算方式

1、甲方在T+1个工作日或者其他甲方认可的结算方式,将相应的交易款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划转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若乙方因各种原因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没有开立在甲方,由于跨行结算产生的延迟到帐、收款行入账失败等异常情形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2、乙方与甲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数据为准。

五、退款处理

对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缺货、无法运货、质量问题等等,造成退款处理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可通过商户服务平台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提交退款申请。

2、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当日条码支付收款额应大于申请退款的金额,甲方收到退款申请后做出退款处理,退款金额在退款实际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从商户收款入账金额中进行抵扣。如因乙方原因或消费者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3、甲方受理乙方退款的期限为交易发生后的90日内,具体时限以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要求为准。

4、退款时甲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但若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需要向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与消费者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六、甲方权利义务

1、准确、及时地处理乙方发来的支付请求,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安全、保密地传递给乙方。

2、负责为乙方提供支付信息查询及对账服务。

3、为乙方提供条码支付服务,负责受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运转问题出现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纠纷。对乙方因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一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甲方不承担责任。

4、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

5、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条码支付收款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支付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

6、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全部或部分支付结算服务或终止协议,并有权向乙方索偿或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划甲方已垫付的款项或损失:

(1)单独或与他方串通盗窃、诈骗资金;

(2)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行政许可证、业务范围等与实际不符或虚假的;

(3)与他人勾结,或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4)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特约商户 (5)无理拒绝通过甲方支付平台而发生的成功交易;

(6)乙方交易中存在过多的交易纠纷或过大的交易风险、且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 (7)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8)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被国家机关查处;

(9)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卡行、中国银联、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出具的要求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支付结算的通知;

(10)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支付平台声誉的。

8、乙方在使用移动支付服务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被消费者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乙方未能及时完善或补救的,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中止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追索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10、乙方不得将甲方移动支付服务所包含的各类系统平台、接口及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改编、编译或衍生开发或许可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系统中有关本协议下的业务实现方式、业务流程规则、技术实现方法等以任何方式用于任何第三方系统的设计及开发中;将甲方提供的交易接口再次封装或直接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移动支付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1、基于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他风险防控因素的考虑,甲方有权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的过程中,发现任何故障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可以随时联系甲方要求修复。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修复以恢复正常服务功能,尽最大限度减少对乙方业务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查询订单交易数据,同时应尽保密义务。

3、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一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二维码收银台牌或通过甲方系统生成的收款二维码,收银时应关注收款提醒,收款提醒包括但不限于消息推送、语音播报等方式,由于二维码被替换或未关注收款提醒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具备从事该商务活动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条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及备案手续,独自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8、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商户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9、乙方应在其网站、移动端及扫码机器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支付业务,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代消费者提交订单及进行支付,乙方必须引导消费者亲自提交订单及进行支付,否则甲方保留终止为乙方提供条码支付收款服务并追索损失的权利。

10、乙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商业活动中的各项纠纷。由于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一切投诉或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当出现消费者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的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收款单据。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终止服务或业务发生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1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提供的商户服务平台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商户号及登录密码。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将登录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因乙方商户号和登录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于登陆密码的遗失、被盗,乙方须立即告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14、在服务有效期内,若条码支付收款时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及收款,乙方应积极合作,配合甲方及相关第三方(如发卡行、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电信运营商等)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

15、乙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中止移动支付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6、乙方保证发起的移动支付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使用甲方提供的移动支付服务时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期内获得的信息及本合同和附件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手续费率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任何一方均应当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仅为本合作之目的使用;除金融业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商业信息以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除有权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合同。无论本合同是否发生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应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发卡行掉单、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行业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则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在接到守约方违约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3、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违约,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的损失不能免责。

5、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为本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3、后继立法除其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4、本合同及为本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起诉到甲方经营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期限自本协议约定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依此类推。

十三、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2、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索偿或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划甲方已垫付的款项或损失。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若任何一方需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山东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山东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1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业务的相关统计分析数据,有权随时调阅合作商户的入网材料、培训记录、巡检回访记录、调查报告等商户档案。

6、委托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协调本方相关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7、负责银行卡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包括:与商户对账、商户资金的划拨、负责根据银行卡相关业务规范对错账进行账务调整。

8、向乙方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指导,如甲方产权机具程序下装培训、MIS-POS设备软件操作培训等,以便于乙方更好的为商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9、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0、对乙方提出的有利于银联卡受理市场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建设银联卡受理市场。 (二)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甲方有关外包服务方面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

2、积极配合甲方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要积极采纳、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根据甲方的发展需要,为甲方特约商户提供受理终端机具,包括POS设备、MIS-POS设备、LAN-POS设备等,其中由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布放甲方提供收单设备;乙方提供设备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负责为甲方特约商户安装的MIS-POS设备、LAN-POS设备不再向甲方收取软件、技术支持费用。对乙方自行发展的特约商户,由乙方布放符合银联标准的商户受理POS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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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按照“一柜一机”的原则布放终端,严禁以“一柜多机”的方式增加终端套取机具投资补偿收入。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投资的机具变更为自己投资的机具。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在为特约商户正式提供收单服务前,应当对其收银员及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留存培训记录,并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见附件1: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书)。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对于网络特约商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实体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具及线路是否正常(现场检查人员须持本人银行卡现场消费0.01元并打印保存刷卡凭条)、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等内容,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并盖章确认(见附件2:银联特约商户回访表)。

7、根据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适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各项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及其他需要甲方协助解决的要求。

8、因乙方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纠纷,由甲方先行负责处理并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于乙方赔偿金额多退少补。

9、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甲方风险商户的调查工作,出具调查结果报告书,及时报送甲方。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合作商户资料信息、业务统计 4

数据及业务风险分析等材料。

10、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不得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一经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漏的,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等相关责任。

1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但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在与甲方合作期满后不得将甲方商户二次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

12、乙方不得以大商户名义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1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增值服务业务,提供增值业务的代理业务。

14、配合甲方做好商户对账、差错处理等账务处理工作。

15、配合甲方做好商户与持卡人的刷卡消费和投诉处理工作。

16、配合甲方开展银行卡品牌营销宣传活动和大型商户的刷卡营销活动等。

17、协助甲方共同维护受理市场秩序,遵守受理市场规范,促进受理市场健康发展。

四、日常管理维护

1、商户拓展

乙方不得发展以下商户入网: (1)非法设立的;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 5

统的。

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乙方还应实地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2、商户签约

应使用符合银联要求的、规范的《特约商户入网协议》,真实、完整、正确的填写商户入网调查表。正确设臵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臵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类别码。乙方不得协助商户伪造入网材料骗取低价结算手续费,确保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甲方在审批乙方发展商户的过程中,一经发现乙方有与不良商户勾结,以虚假资料注册商户信息以及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情节,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3、商户培训工作

乙方应将商户培训作为商户收单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商户业务培训和风险培训,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对特约商户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并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变化、银行卡受理市场风险防范需要以及特约商户内部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再培训。商户培训内容包括:

(1)正确识别银行卡、辨认及处理伪卡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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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卡受理的操作流程、操作说明; (3)各种异常交易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 (4)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5)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防范要求; (6)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和要求; (7)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8)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 (9)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 (10)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11)其他与银行卡受理业务相关事项。

4、商户关系维护

(1)乙方应定期回访商户,征询商户意见与建议。回访可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的方式。重点商户和高风险类别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其它类别商户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商户回访记录应归档保存至少 年;

(2)对特约商户的现场回访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查看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

(3)双方可根据商户的收单交易金额、收单业务收入、收银员的服 7

务质量、操作规范、防范欺诈交易能力、处理持卡人投诉等情况,定期评选优秀商户及工作人员。

4、档案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日常管理,建立规范的商户档案管理制度,商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商户培训记录、风险调查报告、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回访记录、受理终端情况、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以便于甲方及时调阅。商户档案应至少保管 年。

5、商户日常事务处理

乙方应做好商户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商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受理标识,对缺漏或破损的受理标识进行补贴;

(2)检查受理机具及通讯线路,补充受理终端的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确保商户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受理机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全省统一的800免费客户服务热线,保证365天×24小时负责处理涉及商户的咨询、报修与投诉,并记录备案。接受特约商户的维修请求后,正常情况下城区商户(含县级城市)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应提前和商户约定上门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6、终端使用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受理终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终端机具台账,对机具申请、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进行记录,详细列明机具品牌、型号、序列号、商户编号及商户终端号等关键信息;

(2)定期对商户的终端机具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监督机具使用范围

8

是否与签约时一致,严防商户未通知甲方即自行将机具移机使用或出租、出卖、转给第三方使用;

(3)对特约商户报修终端的,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于24小时内到商户处排除故障。对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由机具的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替换机具并由乙方负责安装。乙方应对机具报修和故障排除记录进行登记;

(4)加强移动POS管理工作,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严禁商户超出经营范围、跨地区使用移动POS;

(5)乙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臵终端功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为特约商户开通联机退货、受理信用卡交易等功能;

(6)加强商户终端管理,防止商户利用受理终端从事伪卡盗刷、欺诈、套现、窃取持卡人账户及交易信息等犯罪活动。双方投放的机具设备应符合中国银联统一的收单业务受理终端产品标准;

(7)甲乙双方要定期核对收单机具数量,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商户机具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商户因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需撤回终端机具的,乙方负责收回并交回机具产权方。

7、终端程序管理

乙方应依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数设臵、程序灌装,确保不同的终端使用不同的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商户POS和MIS终端受理程序必须为中国银联认证通过的标准版本,不得在受理机具中私自加装不符合银联标准的程序。乙方应要求终端管理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臵和保管密码。

8、终端押金

甲方产权的终端机具,委托乙方布放、维护并保管特约商户交纳的机

9

具押金的,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除退还甲方机具押金外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如非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应将机具押金退还甲方。

9、信息安全

乙方应确保商户受理终端及其相关系统内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标识代码、有效期等敏感账户信息。乙方应建立信息安全监督及检查机制,定期对存储或处理交易信息的设备和介质进行检查。

10、商户清理

建立商户退出机制,对以下几类商户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各种机具及业务受理用品等,并对商户清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

(1)被信用卡组织或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 (2)商户一个月内的欺诈交易占比超过银行卡组织规定的; (3)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4)商户或法定代表人已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影响商户正常经营的;

(5)商户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6)商户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将移动POS机具违规带至异地使用的;

(7)商户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8)商户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 (9)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11、信息通报

10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委托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相关业务数据分析等。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商户风险监控情况、商户信息变更情况等。对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等单位提出的商户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风险。

12、监督检查

甲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按照甲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风险责任

1、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享有相应的收单权利,承担相应的收单责任;不得因委托乙方从事业务服务而对银联卡跨行业务申请任何免责或延缓承担责任。

2、乙方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必须符合《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必须执行联网通用的相关业务、技术标准。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在发生退单、调单风险时,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为乙方独立发展的商户,乙方应承担资金风险,甲方协助乙方追查;若为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的商户,乙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甲乙双方共同追查,最后视双方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若为甲方独立发展的商户,甲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乙方协助甲方追查,最后视双方履约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

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50万元保证金。当发生本条前款所述应由乙方承担或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的情形时,甲方按照银联业

11

务相关规则垫款后,可直接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垫款,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相关业务,并向乙方追偿。

4、在乙方宣布破产时,应保证甲方的优先债权人地位。

六、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遵守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合作协议不得与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相冲突;承诺因违反《银联卡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受到惩罚或带来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承诺按照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及收单机构要求运作委托业务,按照收单机构的要求进行交易路由设臵。

3、乙方承诺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进行检查。

4、乙方承诺满足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

5、乙方承认中国银联是“银联”商标的唯一拥有者。

6、收单机构终止与中国银联合作,其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银联卡收单业务服务自动终止。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收单机构做好后续工作。

7、乙方承诺承担合同范围内安全运营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其网络安全性符合银联业务规则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遵守中国银联关于专业化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和联动应急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银联的相关检查。

12

8、乙方承诺除获得中国银联书面授权的范围以外,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代表中国银联或与中国银联有直接关联性。如果违反该条款给中国银联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中国银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9、中国银联发现乙方在直联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给中国银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中国银联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承诺赔偿中国银联的损失。

七、服务费用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对于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今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标准的,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如今后在甲方系统或山东地区同业的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合作中的签约水平变化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做出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根据银联要求需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的,则每月维护费由双方对银联提供的交易数据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委托银联山东分公司划

13

入乙方账户,甲方如未在银联规定时间内确认数据,导致迟延给付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每次支付维护费用 (前/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如需);该等维护费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怠于开展授权业务,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做出有效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条款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生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之责任,但不能履行方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迟延履行后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3、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可由双方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协议。

十、争议解决

1、双方在协议期间如产生对协议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3、本协议条款有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14

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规定执行。

十一、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本协议个别条款、个别原因造成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如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在双方未协商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或协议未终止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条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5、协议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工作。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特约商户协议书(新)

协议书编号:协字(

)第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特别提示

1、严格核对签名

●对于卡片左下方印有持卡人汉语拼音姓名的银行卡,卡片背面必须有持卡人预 留签名,收银员方可受理:受理时须核对"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刷卡单据签名"三者一致,如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收银员可拒绝受理:或请持卡人当 面签名再与"卡面拼音姓名"三者核对;若签购单上签名及字迹与卡背签名及字迹明 显不符,收银员可做"消费撤销"处理,请持卡人换卡或更换付款方式。

●鉴于银行卡的使用权不能转让于他人(配偶、亲戚或朋友),签购单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当面亲自签名予于确认。

●在交易的过程中,收银员刷卡完毕后不得将卡片立即交还持卡人,应一直持有卡片,待核对签名完毕后才能将卡片予以交还。

2、各类刷卡交易单据的保存期至少24个月。

如特约商户违反上述

一、二项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户承担

1 甲方: 乙方:叶县昆阳镇绍辉电脑门市部 鉴于:

(一)乙方希望通过甲方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联卡;

(二)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银联卡提供资金清算及配套支持服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商户自愿成为收单机构特约商户,通过POS受理终端实现受理银联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追索的权利。如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按照中国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第三条 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并扣留清算资金,同时将商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向全体金融机构公开,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对欺诈案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

2 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店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9)POS违规移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POS机具从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

(10)转卖、转租、转移POS机具:乙方转卖、转租POS机具,转移登记场所使用POS机具发生欺诈案件的;

(11)因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2)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的商户; (13)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4)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5)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6)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3 第五条 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曱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当出现异常或风险交易时,甲方有权暂时扣留商户清算款项,待确认为非风险事件后再清算至乙方账户,不受第九条有关时限的约束。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配置POS机具1 套,每套价值人民币 500元,此设备用于受理己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

甲方配置的POS及相关设备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使用权,甲方向乙方收取机具设备押金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同时向乙方开具押金收据并加盖财务章;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对POS机具数量和型号进行调整。

第八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受理银联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第九条 甲方负责将乙方受理银联卡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次3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乙方指定的以下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的管辖行;

乙方开户行: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场信用社 户 名:叶县昆阳镇绍辉电脑门市部 账 号:00000059226411230012

第十条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追索的权利。

4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受理银联卡业务,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该违约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业务单据,如因使用、保管不当或转借他人使用造成设备丢失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特约商户联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妥善保管2年以上,以备查对,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善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

POS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签购单。

第十四条 乙方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及纠纷,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原始单据。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POS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理银联卡时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并保证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1、交易金额的 % (百分之 )。

2、交易金额的 % 封顶 元(百分之 封顶 元)。

3、固定金额每笔 元(固定每笔 元)。

4、固定金额每月 元/台(固定每月每台 元) 第十六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银联卡受理及业务培训,在掌握POS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并遵守附件l中有关规定:未经培训的收银员及其

5 他人员不得使用POS设备,凡未按规定或不接受培训而受理银行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且所提供用于接入POS机的电话号码为乙方同一营业场所内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标识卡。

第十八条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不得通过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十九条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提供银行卡诈骗案件中必要的线索和证据,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案件。

第二十条 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允许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非经过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理银联卡时只能将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联卡信息;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且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 不得通过银行卡交易支付现金给持卡人,不得无故或以各种借口拒绝持卡人正当的刷卡消费要求,不得以受理银行卡业务为由擅自提高商

6 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在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报:

1)商户名称、法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4)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POS机接入电话号码。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受理银联卡,乙方收银人员须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按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冻结乙方账户,或直接从其帐户中扣回有关款项,并保留采取进一步追偿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附件内容为协议组成部分,其所规定的内容与协议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变更、补充相关内容时,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7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若双方均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1、

乙方声明: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我(单位)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相关附件内容,并对本协议条款做出了详实的说明:我(单位)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承诺在《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受理银行卡业务。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8

附件1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06]84号文相关规定: 1.特约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特约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 3.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

4.对违反上述协议内容的行为,收单机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的相关责任。

《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3、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 即销毁,不得留存。

5、《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第四篇:特约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联盟商户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作承诺

甲乙双方保证合作期间全面履行此协议,并不从事,参与有碍于此协议执行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合作内容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发行的“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在乙方处消费使用,乙方不得拒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作。

2、乙方对“会”会员卡的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必须提供最优惠的消费折扣,内容如下:

第三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日至

2、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为提出中止合作,则本合同自动延长

第四条甲方义务

1、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合作期内在甲方提供给持卡人的会员手册及各类宣传资料中刊登乙

方的相关宣传。

2、甲方在“会”的宣传活动场所适时地介绍乙方向会员提供的优惠;并且在符合甲方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在这些场所发放自己的宣传品。

3、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媒体广告注明“XX会联盟商家”字样。

第五条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恪商业信用,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培训指

导,做好会员卡的受理工作。

2、 乙方有义务在营业场所明显摆放会员卡相关标识,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开展相关的宣传

促销活动等。

3、 乙方的门店或印刷品等宣传材料中出现“XX会”字样时应提前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的

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甲方所供宣传资料及物料。

5、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会员所获得折扣和积分,为乙方一般顾客所能够享受到的更优惠服

务。

6、 乙方因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应确保本协议继续生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的以外,均属该方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双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双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例,违约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及赔偿条款

1、 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进行合作,并承诺在今后同等合作条件下的合作中,各自拥

有优先与对方合作的权利。

2、 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15天内对其违约行为进

行修正补救;限期仍不能修正、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3、 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由于自身原因而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所述的合作,必须至少提

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方可按照双方共同的商定终止本协议,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导致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

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

5、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本协议未涉及或未详尽涉及的问题或条款可以签订协议附件

加以解决,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优惠折扣比不上其它贵宾卡、会员卡等折扣,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取消乙方作为联盟消费单位的资格。

第八条协议终止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得到纠正,则甲方将终止在本协议项下说所授权予乙方的任何权利及以提供的服务。并要求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操作手册、宣传标识及材料;销毁所掌握的各种资料及复制品;终止以甲方或“XX会”等名义进行的各项促销活动。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第五篇:特约商户优惠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共同推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建设双方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合作内容

1、 甲方为乙方提供餐券,供乙方发放于客户使用(使用明细详见餐券细则),数量及发放方式由双方协定。

2、 乙方为甲方提供健身体验券,供甲方发放于客户使用(使用明细详见体验券细则),数量及发放方式 由双方协定。

二、 附则

1、 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鉴于此事涉及核心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补充协议进行严格保密,双方均不得在未得到对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补充协议中所列任何内容,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双方无任何商品或服务之广告、代理、保证关系,若客户与任何一方有产品或服务之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4、 双方任何与本合作内容相关的宣传资料应经对方确认、核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5、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无须通知对方,可随时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因终止协议产生的任何责任:

5.1 一方全部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让承包与他人或部分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足以影响其正常营业。

5.2 一方依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和解、整顿、申请宣告破产、停止营业,或因诉讼案件而受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

5.3 因一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合作方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而对对方客户造成较大影响而其又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6、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合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

7、本次合作的有效期从日到月月。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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